㈠ 信訪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單怎麼寫 要現場的
建議多宣傳當地法律援助機構的免費服務內容,引導訪民走法律途徑,這樣才能減輕信訪壓力,幫助訪民維權。
㈡ 3.15法制宣傳單怎麼寫啊
它向白雪皚皚的樹枝,
那樣歌唱精神與感覺的激昂。
我愛你。
那不存在的國土。
不必要的等待,
在暮色來臨的後哈哈
㈢ 宣傳單頁內容具有法律照應嗎
現在的宣傳單頁一般都會標明」非為邀約或要約邀請「,或者聲明」以實物為准「。在這種情況下,宣傳單並不具有法律效力。
㈣ 法制宣傳手抄報資料
去搜索 與法同行 。
㈤ 求一份12.4法制宣傳材料,公安局做宣傳的。急急,能寫滿A3紙的內容就行了。
1、何為「12.4」法制宣傳日?
答:中共中央、國務院於2001年4月日轉發的《中央宣傳部、司法部關於在公民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第四個五年規劃》確定:「將我國現行憲法實施日即12月4日,作為每年一次的全國法制宣傳日」。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它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社會穩定的基礎,是公民權利的根本法律保障,是實現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統一的基礎,是依法治國的基本依據,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在全體公民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首要的任務,就是要進行憲法知識的宣傳教育,使廣大公民了解憲法、掌握憲法,增強憲法觀念,樹立憲法權威。因此,將現行憲法的實施日作為全國法制宣傳日,充分體現了憲法在我國政治、經濟、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地位,體現了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務。
2、今年我省12.4法制宣傳日宣傳活動的主題是什麼?
答:今年我省12.4法制宣傳日宣傳活動的主題為「弘揚法治精神,建設和諧廣東」。
3、什麼是「法律六進」?
答:法律進機關、法律進單位、法律進企業、法律進學校、法律進鄉村、法律進社區統稱為「法律六進。」
4、法制宣傳教育的對象是哪些人?
答:法制宣傳教育的對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
5、什麼是工會?
答: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
6、現行的《工會法》是何時修正的?
答:現行的《工會法》是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正的。
7、 對違反《工會法》規定侵犯工會合法權益的,工會如何解決?
答:工會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工會對違反本法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提請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 對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工會工作人員因履行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如何處理?
答:主要是行政處理和民事賠償。 一、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 參加工會活動是每一名職工應當享有的權利,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任何用人單位不能因職工參加工會活動而解除其勞動合同。對於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者合同的條件,勞動法作出了明確規定。除了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能以種種借口,因參加工會活動而單方面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 二、工會工作人員因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工會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於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對違反此條規定,擅自解除工會工作人員勞動合同的,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對以上兩種違法行為,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單位恢復其工作,並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或者責令給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 勞動法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並責令改正。」對於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工會法的規定,因職工參加工會活動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恢復其工作,並責令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等各種應得的報酬。 被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或工會幹部,除了可以提請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處理外,還可以依據勞動法、工會法的規定,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 對妨礙工會組織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權利、非法撤銷、合並工會組織、妨害工會依法參加事件調查處理以及無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平等協商的,如何處理?
答:主要是行政處理。 一、工會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了國有企業、第三十六條規定了集體企業、第三十七條規定了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與本單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如果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工會法的規定,妨礙工會組織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行使民主權利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工會法第十二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並工會組織」。工會組織是依法成立的,除了按工會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基層工會所在的企業終止或者所在的事業單位、機關被撤銷,該工會組織相應撤銷,並報告上一級工會。」此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加以撤銷。三、工會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必須有工會參加。工會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工會提出的意見,應當及時研究,給予答復。」違反這一規定,妨礙工會參加職工因工傷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問題的調查處理的,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勞動法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工會法第六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㈥ 法律宣傳單怎麼設計
一、根據憲法規定,公民應當享有哪些基本權利?
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同時,公民在行使權利和自由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和自由。公民應當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1、平等權,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平等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不受任何差別對待,以及要求國家平等保護的權利。
2、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即公民依法享有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權利。
3、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即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4、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
5、結社自由和集會、遊行、示威自由。
6、人身自由權,即公民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剝奪、限制自由以及非法搜查身體。
7、人格尊嚴權,即公民的人格應當受到他人和社會的尊重,受國家法律的保護,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
8、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
9、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
10、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11、從事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12、受教育的權利。
13、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勞動的權利。
14、休息權。
15、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即公民在法定條件下,有從國家和社會得到經濟上或物質上的幫助的權利。
二、根據憲法規定,公民應當履行哪些基本義務?
根據權利和義務相平衡的原則,公民既然享有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也就應當履行憲法規定的下列主要基本義務:
1、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
2、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3、維護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4、保衛祖國、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
5、依法納稅。
6、計劃生育。
三、公民人身受到損害時根據法律應怎樣索賠?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通則》第119條對人身損害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即: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生活補助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用。人身受到損害的,受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侵害人賠償。受害人死亡的,他的繼承人和其他有撫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要求賠償的方法是:
1、被他人毆打造成輕微傷害的,受害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規定,要求公安機關在處罰該違法人員的同時,裁決由該違法人員賠償醫療費用。
2、因刑事犯罪行為造成傷害、殘疾或者死亡的,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賠償各種費用。
3、因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造成人身損害的,受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負有賠償義務的國家機關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給予賠償。
4、因各種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人身損害的,受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依照《民法通則》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對造成人身損害負有責任的公民,法人或者組織給予賠償。責任人拒不賠償的,受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人民法院判決侵害人賠償。受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時,有權委託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所在單位推薦的人或者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的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