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會計法》規定,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的人員,必須具備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指在一個單位內具體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人員。 在公司制企業中,他通常是由單位負責人提名並報董事會或其他權力機構批准作用的組織、領導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的負責人。
會計工作在整個單位的位置十分重要,所以會計人員的職業技能就顯得更重要了,職業技能與財務人員工作年數有關、與接觸的公司賬務的復雜程度有關,也與閱歷有關,所以對會計機構負責人的准入進行一定條件的限制也是應有之義。
(1)宣傳會計法擴展閱讀
會計機構負責人的職責
1、遵守國家法規,制定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具體領導本企業的財務會計工作,對各項財務會計工作要定期研究、布置、檢查、總結。要積極宣傳、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要把專業核算與經營管理緊密結合起來,不斷改進財務會計工作。
2、組織籌集資金,節約使用資金。
組織編制本單位資金的籌集計劃和使用計劃,並組織實施。資金的籌集計劃和使用計劃要結合本單位的經營預測和經營決策以及生產、經營、供應、銷售、勞動、技術措施等計劃,按年、按季、按月進行編制,並根據企業的經濟核算責任制將各項計劃指標分解下達落實,督促執行。
3、認真研究稅法,督促足額上繳。
對於應該上繳的稅金、費用等款項,要按照國家稅法等規定進行嚴格審查,督促辦理解繳手續,做到按期足額上繳,不擠占、不挪用、不拖欠、不截留。積極組織完成各項上繳任務。
4、組織分析活動,參與經營決策。
按月、按季、按年分析計劃的完成情況,找出管理中的漏洞,提出改善經營管理的建議和措施,進一步挖掘增收節支的潛力。參加生產經營管理會議,參與經營決策。充分運用會計資料,分析經濟效果。提供可靠信息,預測經濟前景,為領導決策當好參謀助手。
5、參與審查合同,維護企業利益。
審查或參與擬定經濟合同、協議及其他經濟文件。對於違反國家法律和制度,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以及沒有資金來源的經濟合同和協議,應拒絕執行,並向本單位領導報告。對重要的經濟合同和協議,要積極參與擬定,加強事前監督。
6、提出財務報告,匯報財務工作。
負責按規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企業管理當局、職工代表大會報告或股東大會報告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以便高層管理人員進行決策。要按照會計制度和上級有關規定,認真審查對外提供的會計報表,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可靠,並及時按規定報送給有關部門。
7、組織會計人員學習,考核調配人員。
要建立學習制度,組織會計人員學習業務技術,不斷提高會計人員的業務水平。定期召開專業研討會,研究工作問題。要制定對會計人員的考核辦法,按期進行考核。參與研究會計人員的任用和調配。對不適合做會計工作的人員,要提出建議,進行調整;對不能勝任會計工作的人員,要幫助培養提高,或者另行安排適當的工作。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㈡ 求山東省會計法實施細則的正文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辦法(2004年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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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4月14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11月25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山東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管理,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辦理會計事務,必須依照《會計法》和本辦法。
第三條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會計法》和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律、法規以及會計制度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依法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第六條 財政部門按照規定許可權,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宣傳並組織實施會計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
(二)按照國家和同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會計人員管理體制對會計人員進行管理;
(三)考核確認會計人員從業資格,核發從業資格證書;
(四)對單位使用的總帳、銀行存款日記帳、現金日記帳等主要會計帳簿實施監管;
(五)對會計中介服務機構實施業務監督和指導;
(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會計技術鑒定;
(七)組織實施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
(八)對單位會計基礎工作實施等級考核;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會計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的行為,有權向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舉報。
第八條 對貫徹執行會計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財政部門給予精神的或者物質的獎勵。
第二章 會計核算
第九條 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和月份。會計期間的起止日期與公歷年度和月份的起止日期相同。
單位應當按照會計期間結算帳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條 單位應當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根據會計業務需要,制定辦理會計核算的具體辦法和程序,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採用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並在不同會計期間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
(二)如實記錄反映每項經濟業務的發生過程和結果;
(三)保持會計指標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四)辦理財務收支和其他經濟業務事項,應當經單位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批准,簽名並蓋章;
(五)涉及款項、財物的收付和記錄的會計事項,應當由兩名以上的會計人員分別辦理;
(六)辦理會計核算業務,應當由經辦會計人員以外的其他會計人員稽核;
(七)按照會計期間及時與金融機構核對帳目。
第十一條 辦理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取得或者填制原始憑證,並及時送交會計機構。原始憑證應當具備下列內容:
(一)憑證名稱、填制憑證的日期;
(二)出具憑證者的單位印章或者個人簽名並蓋章;
(三)接受憑證的單位全稱;
(四)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
(五)經辦人員簽名;
(六)接受憑證單位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人簽名;
(七)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對原始憑證是否合法、真實、准確、完整進行審核,並根據審核後的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記賬憑證應當具備下列內容:
(一)填制憑證日期、憑證編號、所附原始憑證張數;
(二)經濟業務摘要、會計科目和金額;
(三)填制憑證人員、稽核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記帳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簽名並蓋章;
(四)會計制度及相關制度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會計制度未設置的會計科目,單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自行設置和使用,但不得影響會計核算、財務會計報表的匯總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四條 單位應當按照會計制度設置和登記會計帳簿。會計帳簿包括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和其他輔助性帳簿。實行手工記賬的,總帳、現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應當採用訂本式帳簿。
會計帳簿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監管。
嚴禁任何單位私設會計帳簿。
第十五條 單位採用計算機替代手工記帳以及由計算機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
會計帳簿、同一類會計憑證在一定會計期間應當連續編號,連同生成的財務會計報告,經審核無誤後裝訂成冊,按照手工記賬的規定由有關人員簽名並蓋章。
第十六條 單位應當按照合法、真實、准確、完整的原則,根據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以及其他相關制度的規定,編制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七條 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及其電子存儲介質,應當建立檔案,按照國家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管理。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建立財產清查制度,每一會計年度至少應當進行一次財產清查,保證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相符。清查中發現的資產盤盈、盤虧、報廢、毀損等情況,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單位應當建立往來款項的定期核查和清理制度,定期清理往來款項。
第十九條 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的規定將單位資產以任何個人名義存儲。
第三章 會計監督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依法對單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檢查:
(一)是否依法設置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或者委託代理記帳;
(二)會計人員是否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並依法履行職責;
(三)開立帳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以及相關制度的規定;
(四)是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
(五)是否按照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六)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是否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七)單位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無對依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設立代理記帳機構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財政等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會計資料和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二十三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按照下列規定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實施監督:
(一)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受理;
(二)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應當予以退回,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予以更正,並由出具單位在更正處簽章;
(三)對帳簿記錄與款項、實物不相符的,應當查明原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對違法的財務收支,有權拒絕辦理;
(五)對偽造、變造、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或者私設帳簿的,應當予以制止;
(六)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開立帳戶的,應當拒絕辦理。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前款所列行為無權處理以及制止無效的,應當向單位負責人提出書面報告,請求處理。單位負責人對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提出的書面報告,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單位負責人不處理或者處理錯誤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有權向財政、審計、稅務等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生產經營和其他經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應當向單位負責人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 會計人員因依法履行職責受到打擊報復的,有權向財政、監察、司法等部門投訴。
第四章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二十六條 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並設置必要的會計工作崗位,其中核算、出納為必設崗位。
第二十七條 不具備條件設置會計機構或者配備會計人員的單位,應當委託依法設立的從事會計代理記帳業務的中介服務機構代理記帳。
從事會計代理記帳業務的中介服務機構代理記帳時,應當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委託合同,根據委託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會計核算,並對委託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八條 單位應當建立內部稽核、牽制制度。
現金和有價證券必須由出納人員經管。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簿的登記工作。單位在銀行的預留印鑒不得由同一人員保管。
第二十九條 單位負責人應當支持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正確執行國家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
(二)依法設置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或者委託代理記帳;
(三)保障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四)糾正本單位違反會計制度的行為;
(五)為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培訓提供保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縣級以上財政部門頒發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具有三年以上會計工作經歷。
第三十一條 會計工作實行迴避制度。
與單位負責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及近姻親關系的人員,不得在本單位擔任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和出納;與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和出納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及近姻親關系的人員,不得在本單位從事會計工作。
會計人員辦理經濟業務事項,本人應當在該事項的會計核算中予以迴避。
迴避制度適用於委託代理記帳。
私營企業和外國獨資企業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會計人員輪換工作崗位或者離職,應當按照規定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單位依法被撤銷或者破產、合並、分立等,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單位貨幣資金、債權、債務、財產等移交清冊,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辦理交接手續。
辦理交接手續,應當執行法定的監交制度。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單位負責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以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會計資料的;
(二)指使會計人員私設會計帳簿或者不依法設置會計帳簿的;
(三)任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
(四)拒絕、阻撓財政等有關部門依法監督檢查的;
(五)對會計人員提出的會計監督報告不處理或者處理錯誤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項行為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不執行迴避制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單位負責人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核算的;
(二)未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
(三)填制、取得會計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不依法設置、登記會計帳簿的;
(五)拒絕、阻撓財政等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的。
會計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還應當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單位會計核算未按照會計期間分期結算帳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違反第十六條規定,不依法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八條 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及其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將單位資產以個人名義存儲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進行處罰。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未依法辦理有關手續擅自設立代理記帳機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予以取締,並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一條 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舉報人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會計機構,是指單位內部設置的辦理會計事務的組織。
會計人員,是指依法在會計工作崗位上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包括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等。
會計制度,是指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據《會計法》、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序制定並公布的關於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工作組織、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辦法等。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㈢ 新開的會計師事務所怎麼做宣傳
所有類型的組織的宣傳都是一樣的。無論是方法還是技巧。
會計師事務所的特點是:宣傳內容要突出自己的特色,宣傳渠道要適合自己的目標受眾。
還是要先確定自己的營銷戰略。
以上免費。在具體就要收費了。咨詢師也要吃飯啊。哈哈。
㈣ 會計法在現代社會中的重要作用有哪些
(一)進一步提高對貫徹會計法重要性的認識,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服務。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作出了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決定,這是黨中央為完成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繼續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而作出的重大戰略部署。建立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依法加強和規范會計工作,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為實現資源合理配置,提高經營決策、投資決策和宏觀經濟決策的科學性提供基礎依據;要求加強財務會計監管和內部會計控制,促進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和充分披露,有效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財務風險與金融風險,有效制止經濟舞弊和違法犯罪,有效促進收益的合理分配和利益關系的協調順暢,維護社會公眾利益;要求加強會計標準的國際協調,切實發揮會計信息作為國際通用的商業語言的橋梁、紐帶作用,促進擴大對外開放水平,增強我國經濟的國際競爭力。會計法是會計工作的基本法律規范。要充分發揮會計工作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的職能作用,必須進一步嚴格貫徹實施會計法,確保會計業務依法辦理、會計信息真實完整、會計監督效能有效發揮。
各級人大要在健全會計法制的同時,認真抓好會計法的法律監督;各級政府要認真做好貫徹實施會計法的組織工作,加強對會計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會計工作的管理,繼續深化會計制度改革,加強會計監督,整頓會計秩序;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實行會計秩序的綜合治理;各單位負責人要切實履行法定職責,依法支持會計人員開展工作,依法建賬,依法對外提供會計信息;廣大會計工作者要增強法制觀念和誠信意識,依法進行會計核算,有效實施監督控制,自覺抵制違法會計行為,不斷提高會計工作質量。
(二)進一步完善會計法律制度,為發揮會計職能作用提供法律保障。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法制完備是市場經濟健康運行的重要基礎和前提。以會計法為中心的會計法律制度體系的初步形成,為發展市場經濟提供了有力支持,但形勢在發展,環境在變化,實踐在豐富,理論在創新,各種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這就要求我們必須與時俱進,把握發展規律,體現時代特徵,進一步完善會計法律制度,更好地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在完善會計法律制度的進程中,要始終注意維護法制統一,體現會計法制的公正公平,促進監管資源的合理配置,有效發揮相關法律的整體效能;要加強對地方會計立法的指導,確保地方性會計法規符合立法法的規定和會計法的基本原則,在保持會計法制協調統一的前提下,有效發揮地方性會計法規的區域性功能;要繼續完善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細化會計核算程序和會計監督要求,深化符合我國國情、與國際慣例接軌的企業會計准則體系建設,增強准則制度的科學性、適應性,進一步規范和提高會計信息質量。
(三)進一步深入開展會計法制宣傳和誠信教育,為會計工作創造良好環境。高度重視並切實抓好法制宣傳工作,是傳播法制觀念、樹立法制意識、普及法制知識的必然要求,是推動法制實施的重要措施。要繼續通過生動活潑、行之有效、群眾喜聞樂見的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會計法實施以來的成績經驗,宣傳會計工作在市場經濟中的地位作用,宣傳各單位、單位負責人和會計人員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宣傳並監督落實會計法對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保護措施和獎勵條款,使會計法的基本精神進一步深入人心。要通過宣傳教育,進一步增強各單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信息的自覺性,認真履行會計法規定的各項義務;要通過宣傳教育,進一步提高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的認識,引導和督促單位負責人支持會計人員的工作,幫助解決會計人員在依法履行職責時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認真落實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同時,警示違法干預會計工作、指使強令做假賬的行為人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要通過宣傳教育,進一步強化廣大會計人員、注冊會計師的法制觀念和誠信意識,增強依法進行會計核算,獨立、客觀、公正地辦理審計鑒證業務的使命感和責任感,以良好的職業素養和高質量的服務贏得社會的尊重,進一步提高會計行業的社會公信力。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繼續認真貫徹會計法「對認真執行本法,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人員,給予精神的或者物質的獎勵」的規定,使表彰獎勵工作經常化、制度化。要通過表彰獎勵和廣泛宣傳,弘揚正氣,樹立新風,努力營造守法規、講誠信、愛會計、學先進、比貢獻的社會氛圍,不斷增進社會各界對會計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為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和實施會計監督,進一步發揮會計職能作用創造良好環境。
(四)進一步加強監督檢查,切實整頓和規范會計秩序。法制是基礎,教育是保證,監督是關鍵。進一步規范會計秩序,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發揮會計工作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服務功能,從根本上說,要靠全面、嚴格地貫徹執行會計法。會計法實施以來,各級財政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多次組織力量開展執法檢查,查處了一批違法單位和個人,並通過定期發布《會計信息質量抽查公告》等形式予以公布,打擊和震懾了違法會計行為,教育了有關單位和個人,維護了會計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為進一步強化執法監督積累了經驗。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各級地方人大常委會要加強對會計法執法情況的監督和指導,促進會計法更好地貫徹落實。各級政府要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堅持依法行政,把整頓和規范會計秩序作為建設誠信社會、改善投資環境的重要舉措,堅決查處各種違反會計法的行為。各級財政部門要繼續認真履行會計法賦予的監督職責,及時總結、研究新時期開展會計監督工作的規律、特點和方式,不斷完善監督機制,創新監督方式,更新監督理念,把強化監督與完善制度結合起來,把懲治違法行為與表彰先進典型結合起來,把整頓會計秩序與深化財政、會計改革結合起來,努力形成制度健全、機制靈活、方式多樣、科學規范、服務有力的會計監管新格局。
㈤ 如何完善會計法律法規
(一)適應發展需要,積極修訂會計法律法規。積極推進現行會計法律法規,如《會計法》、《注冊會計師法》、《總會計師條例》、《注冊會計師法實施條例》等修訂制定工作。我們已將《會計法》實施相關問題研究作為2012年的會計重點課題,並組織相關單位進行重點研究,全面、深入了解《會計法》實施的情況和問題,為修訂《會計法》做准備。目前《注冊會計師法(修正案)》草案已遞交有關機構研究討論審議,同時,我們將緊鑼密鼓地啟動《注冊會計師法實施條例》的起草工作,對修正案有關條款進行必要的細化,為順利貫徹落實《注冊會計師法》奠定扎實基礎。今年我們已組織相關單位開展了總會計師制度框架研究的課題工作,課題對《總會計師條例》的修訂提出了很多建設性意見,為今後修訂完善《總會計師條例》打下了基礎。
(二)應對環境變化,加快完善會計規章制度。密切結合我國加快經濟結構調整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實際,充分考慮我國會計工作發展需要,加快制定和完善相關會計規章制度。抓緊完善和制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等會計規章以及其他會計規范性文件;逐步完善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與國際慣例協調的會計准則和會計制度體系、內部控制規范體系以及會計信息化標准體系,並推進全面、平穩、有效實施;推進完善注冊會計師管理相關規章制度體系建設等。
(三)加強宣傳教育,營造依法管理會計的法治環境。通過報刊網路等平台及時發布會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組織開展學習培訓、將會計法律法規知識納入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印發宣傳讀本等有效形式,弘揚會計法治精神,增強會計人員學法、知法、守法的觀念和意識,積極引導廣大會計人員通過合法渠道反映利益訴求和維護自身權益;通過開展會計法律法規知識競賽、有獎徵文、表彰先進等多種活動,廣泛宣傳依法管理會計、依法開展會計工作的重要性,增強會計人員的法律素質和誠信意識,營造良好的會計法治環境。
(四)強化執法檢查,保證會計法律法規的實施效果。法律的生命在於執行,再完備的法律如果得不到執行,等於一紙空文,甚至比沒有法律影響還要壞,其結果不僅會損害法律的尊嚴,也將損害人民群眾的利益,損害政府的權威。因此,必須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會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是開展各項會計工作的根本保證,各級會計管理部門要依法履行好《會計法》賦予的職責和義務,建立健全會計法律法規監督檢查制度,不斷探索推進會計法律法規實施的新舉措和新方式,加強會計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會計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對違反會計法律法規的行為要嚴肅處理,加強對違法單位的後續管理和必要教育,針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督促有關單位健全制度,加強管理,堵塞漏洞,確保整改工作落實到位。要健全會計執法機構,加強會計執法隊伍建設,配備政治素質好、業務水平過硬的會計執法人員,加強執法人員繼續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會計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
㈥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辦法的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管理,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辦理會計事務,必須依照《會計法》和本辦法。
第三條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會計法》和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律、法規以及會計制度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依法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第六條 財政部門按照規定許可權,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宣傳並組織實施會計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
(二)按照國家和同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會計人員管理體制對會計人員進行管理;
(三)考核確認會計人員從業資格,核發從業資格證書;
(四)對單位使用的總賬、銀行存款日記賬、現金日記賬等主要會計賬簿實施監管;
(五)對會計中介服務機構實施業務監督和指導;
(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會計技術鑒定;
(七)組織實施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
(八)對單位會計基礎工作實施等級考核;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會計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的行為,有權向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舉報。
第八條 對貫徹執行會計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財政部門給予精神的或者物質的獎勵。
第二章 會計核算
第九條 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和月份。會計期間的起止日期與公歷年度和月份的起止日期相同。
單位應當按照會計期間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條 單位應當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根據會計業務需要,制定辦理會計核算的具體辦法和程序,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採用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並在不同會計期間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
(二)如實記錄反映每項經濟業務的發生過程和結果;
(三)保持會計指標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四)辦理財務收支和其他經濟業務事項,應當經單位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批准,簽名並蓋章;
(五)涉及款項、財物的收付和記錄的會計事項,應當由兩名以上的會計人員分別辦理;
(六)辦理會計核算業務,應當由經辦會計人員以外的其他會計人員稽核;
(七)按照會計期間及時與金融機構核對賬目。
第十一條 辦理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取得或者填制原始憑證,並及時送交會計機構。原始憑證應當具備下列內容:
(一)憑證名稱、填制憑證的日期;
(二)出具憑證者的單位印章或者個人簽名並蓋章;
(三)接受憑證的單位全稱;
(四)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
(五)經辦人員簽名;
(六)接受憑證單位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人簽名;
(七)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對原始憑證是否合法、真實、准確、完整進行審核,並根據審核後的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記賬憑證應當具備下列內容:
(一)填制憑證日期、憑證編號、所附原始憑證張數;
(二)經濟業務摘要、會計科目和金額;
(三)填制憑證人員、稽核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記賬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簽名並蓋章;
(四)會計制度及相關制度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會計制度未設置的會計科目,單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自行設置和使用,但不得影響會計核算、財務會計報表的匯總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四條 單位應當按照會計制度設置和登記會計賬簿。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實行手工記賬的,總賬、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應當採用訂本式賬簿。
會計賬簿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監管。
嚴禁任何單位私設會計賬簿。
第十五條 單位採用計算機替代手工記賬以及由計算機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
會計賬簿、同一類會計憑證在一定會計期間應當連續編號,連同生成的財務會計報告,經審核無誤後裝訂成冊,按照手工記賬的規定由有關人員簽名並蓋章。
第十六條 單位應當按照合法、真實、准確、完整的原則,根據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以及其他相關制度的規定,編制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七條 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及其電子存儲介質,應當建立檔案,按照國家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管理。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建立財產清查制度,每一會計年度至少應當進行一次財產清查,保證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相符。清查中發現的資產盤盈、盤虧、報廢、毀損等情況,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單位應當建立往來款項的定期核查和清理制度,定期清理往來款項。
第十九條 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的規定將單位資產以任何個人名義存儲。
第三章 會計監督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依法對單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檢查:
(一)是否依法設置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或者委託代理記賬;
(二)會計人員是否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並依法履行職責;
(三)開立賬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以及相關制度的規定;
(四)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五)是否按照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六)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是否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七)單位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無對依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設立代理記賬機構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財政等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會計資料和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二十三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按照下列規定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實施監督:
(一)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受理;
(二)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應當予以退回,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予以更正,並由出具單位在更正處簽章;
(三)對賬簿記錄與款項、實物不相符的,應當查明原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對違法的財務收支,有權拒絕辦理;
(五)對偽造、變造、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或者私設賬簿的,應當予以制止;
(六)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開立賬戶的,應當拒絕辦理。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前款所列行為無權處理以及制止無效的,應當向單位負責人提出書面報告,請求處理。單位負責人對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提出的書面報告,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單位負責人不處理或者處理錯誤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有權向財政、審計、稅務等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生產經營和其他經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應當向單位負責人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 會計人員因依法履行職責受到打擊報復的,有權向財政、監察、司法等部門投訴。
第四章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二十六條 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並設置必要的會計工作崗位,其中核算、出納為必設崗位。
第二十七條 不具備條件設置會計機構或者配備會計人員的單位,應當委託依法設立的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服務機構代理記賬。
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服務機構代理記賬時,應當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委託合同,根據委託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會計核算,並對委託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八條 單位應當建立內部稽核、牽制制度。
現金和有價證券必須由出納人員經管。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簿的登記工作。單位在銀行的預留印鑒不得由同一人員保管。
第二十九條 單位負責人應當支持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正確執行國家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
(二)依法設置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或者委託代理記賬;
(三)保障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四)糾正本單位違反會計制度的行為;
(五)為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培訓提供保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縣級以上財政部門頒發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具有三年以上會計工作經歷。
第三十一條 會計工作實行迴避制度。
與單位負責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及近姻親關系的人員,不得在本單位擔任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和出納;與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和出納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及近姻親關系的人員,不得在本單位從事會計工作。
會計人員辦理經濟業務事項,本人應當在該事項的會計核算中予以迴避。
迴避制度適用於委託代理記賬。?私營企業和外國獨資企業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會計人員輪換工作崗位或者離職,應當按照規定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單位依法被撤銷或者破產、合並、分立等,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單位貨幣資金、債權、債務、財產等移交清冊,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辦理交接手續。
辦理交接手續,應當執行法定的監交制度。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單位負責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以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會計資料的;
(二)指使會計人員私設會計賬簿或者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三)任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
(四)拒絕、阻撓財政等有關部門依法監督檢查的;
(五)對會計人員提出的會計監督報告不處理或者處理錯誤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項行為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不執行迴避制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單位負責人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核算的;
(二)未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
(三)填制、取得會計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不依法設置、登記會計賬簿的;
(五)拒絕、阻撓財政等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的。?會計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還應當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單位會計核算未按照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違反第十六條規定,不依法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八條 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及其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將單位資產以個人名義存儲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進行處罰。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未依法辦理有關手續擅自設立代理記賬機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予以取締,並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一條 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舉報人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會計機構,是指單位內部設置的辦理會計事務的組織。
會計人員,是指依法在會計工作崗位上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包括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等。
會計制度,是指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據《會計法》、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序制定並公布的關於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工作組織、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辦法等。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㈦ 如何要繼續加大《會計法》及相關財經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這個是各區縣財政局要做的事情
㈧ 我國最新會計法中有關會計信息化規定的條款有哪些說明了什麼問題
進一步提升會計信息化標准建設水平。
一、加強與相關監管部門的聯系與溝通,推動跨部門財 務監管數據標准化合作,推進通用分類標准在證券監管、保 險監管、國資監管等領域的應用實施。 二、開展會計軟體數據介面國家標準的宣傳培訓和試點 實施工作,選擇試點單位就會計軟體介面標准在會計監督、 會計資料電子化歸檔等方面的應用進行試點,總結形成標准 符合性測試用例。 三、繼續開展 XBRL 典型案例總結提煉工作,形成可復 制可推廣的經驗,形成案例庫,加以宣傳和推廣。 四、繼續深化 XBRL 國際交流與合作,參加 XBRL 國際組 織、ITCG 例行會議,與 XBRL 國際組織合作推動 XBRL 應用標 准制定工作。
增加電子簽名、電子文件的有效性驗證、密鑰相關規定。由於會計數據保密性要求高,不論是商業會計數據還是政府的會計數據,泄密後果都會給會計主體帶來嚴重損失,會計法應禁止使用默認不加密功能的郵箱等渠道傳播會計文件,禁止使用盜版軟體加工會計數據,禁止會計數據存儲計算機不安裝殺毒軟體,支持使用區塊連技術提高會計數據可驗證性,應該規定區塊連技術使用人應嚴格區分公鑰和私鑰,禁止允許公鑰訪問私鑰才能訪問的數據。單位應使用單獨備份等技術保證數據的安全、系統的穩定性,及時將正在允許的系統與設計的系統運行模板比對。區塊鏈公鑰和私鑰的區分政策、訪問范圍應由治理層投票表決或共同決定。
㈨ 會計法的規定,屬於會計人員職權的有哪
一、會計是管理國民經濟必不可少的工具。社會主義經濟越發展,會計越重要。做好會計工作,加強財務管理,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以促進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這是會計人員的光榮任務。為了明確會計人員的職責許可權,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更好地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特製定本條例。
二、國營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都必須單獨設置財務會計機構,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財務會計業務不多的單位,原則上也要配備專職會計人員,辦理財務會計工作。(註解:本條改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執行。)
大、中型企業要設置總會計師,主管本單位的經濟核算和財務會計工作,小型企業也要指定一名副廠長行使總會計師的職權。
三、各部門、各單位要加強對財務會計工作的領導,把這項工作列入領導工作的議事日程。要從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關心會計人員,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問題。會計人員是社會主義社會的勞動者,要尊重他們的勞動,保證他們有六分之五的時間,從事財務會計工作。
會計人員要緊緊依靠黨的領導,在黨委領導下做好本職工作,起到參謀助手作用。
四、會計人員要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樹立無產階級世界觀。要認真學習黨和國家的財經方針、政策,刻苦鑽研財務會計業務,做到又紅又專。要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密切聯系群眾,改進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風。
五、會計人員必須貫徹執行"發展經濟,保障供給"的總方針,發揚艱苦奮斗、勤儉建國的優良傳統,不斷加強政治觀點、生產觀點和群眾觀點。要通過財務會計工作,正確反映和監督經濟活動,管好各項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果,保護國家財產,維護財經紀律,促進增產節約,增收節支,為發展社會主義事業服務。
六、會計人員的職責:
1.按照國家財務制度的規定,認真編制並嚴格執行財務計劃、預算,遵守各項收入制度、費用開支范圍和開支標准,分清資金渠道,合理使用資金,保證完成財政上繳任務。
2.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記賬、算帳、報帳,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准確,賬目清楚,日清月結,按期報帳。
3.按照銀行制度的規定,合理使用貸款,加強現金管理,做好結算工作。
4.按照經濟核算原則,定期檢查、分析財務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挖掘增收節支的潛力,考核資金使用效果,揭露經營管理中的問題,及時向領導提出建議。
5.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妥善保管會計憑證、帳簿、報表等檔案資料。
6.遵守、宣傳、維護國家財政制度和財經紀律,同一切違法亂紀行為作斗爭。
七、會計人員對上級機關和財政、稅務、銀行部門來本單位了解、檢查財務會計工作,要負責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
八、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因故離職,要將經管的會計憑證、賬目、款項和未了事項,向接辦人員移交清楚,並由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
上級機關決定撤銷、合並的單位,會計人員要會同有關人員,編制財產、資金、債權、債務移交清冊,辦清交接手續。
九、國家為保障會計人員履行職責,賦予他們下列工作許可權:
1.有權要求本單位有關部門、人員認真執行國家批準的計劃、預算,遵守國家財經紀律和財務會計制度;如有違反,會計人員有權拒絕付款、拒絕報銷或拒絕執行,並向本單位領導人報告。對於弄虛作假、營私舞弊、欺騙上級等違法亂紀行為,會計人員必須堅決拒絕執行,並向本單位領導人或上級機關、財政部門報告。
會計人員對於違反制度、法令的事項,不拒絕執行,又不向領導人或上級機關、財政部門報告的,應同有關人員負連帶責任。
2.有權參與本單位編制計劃,制定定額,簽訂經濟合同,參加有關的生產、經營管理會議。領導人和有關部門對會計人員提出的有關財務開支和經濟效果方面的問題和意見,要認真考慮,合理的意見要加以採納。
3.有權監督、檢查本單位有關部門的財務收支、資金使用和財產保管、收發、計量、檢驗等情況。有關部門要提供資料,如實反映情況。
十、各級領導和有關人員要支持會計人員行使工作許可權。本單位領導人、上級機關和財政部門對會計人員反映有關損害國家利益、違反財經紀律等問題,要認真地及時地調查處理。如果反映的情況屬實,不及時採取措施加以糾正,由領導人和上級機關負責。如果有人對會計人員堅持原則、反映情況進行刁難、阻撓或打擊報復,上級機關要查明情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要給以黨紀國法制裁。
十一、企業要建立總會計師的經濟責任制。總會計師對企業的財務狀況負責,並協助廠長組織領導企業建立、健全經濟核算的責任制度,監督、檢查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講求經濟效果,全面實現多快好省。
十二、總會計師的基本職責:
1.參與生產、物資供應、產品銷售、技術措施、基本建設等計劃和主要經濟合同的審查,檢查計劃、經濟合同的執行情況,考核生產經營成果。
2.組織有關部門編制財務計劃,落實完成計劃的措施,對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3.組織群眾性的經濟核算工作,建立各級經濟活動分析制度,挖掘增產節約潛力。
4.監督本單位執行國家財經政策、法令、制度,遵守財經紀律。
十三、總會計師的工作許可權:
1.參加企業重要的生產、經營管理會議和其他有關會議。
2.企業的財務計劃、信貸計劃和會計報表,應由總會計師簽署;企業的生產、技措、基建等計劃和重要經濟合同,應由總會計師會簽。
3.對不符合國家財經方針、政策,不講求經濟效果,不執行計劃、經濟合同和違反財經紀律的事項,總會計師有權制止。如果制止無效,應報告廠長或上級機關、財政部門處理。
(註解:本章改按1986年2曰18日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規定》執行。)
十四、凡擁護黨的領導,積極為社會主義事業服務,並具有下列條件的會計人員,分別授予總會計師、會計師、助理會計師和會計員的技術職稱。
總會計師:具有較高的經濟核算和財務會計專業知識,能夠組織和領導一個大、中型經濟單位的經濟核算和財務會計工作,並有較豐富工作經驗的人員。
會計師:具有較高的財務會計專業知識,能夠組織一般經濟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並有多年工作經驗的人員。
助理會計師:具有一定的財務會計專業知識,熟悉財務會計業務,能夠獨立擔負主要財務會計工作的人員。
會計員:具有一般的財務會計專業知識,能擔負一般財務會計工作的人員。
會計人員的技術工資等級,由國家勞動總局會同財政部比照工程技術人員的辦法,另行規定。
十五、總會計師由所在單位提名,報上級機關批准授予,並按隸屬關系報財政部或省、市、自治區財政局備案。會計師由所在單位提名,報上級機關批准授予。助理會計師、會計員由所在單位評定授予。
十六、會計人員必須力求穩定,不要隨意調動。一般會計人員的調動,須先商得本單位會計主管人員和上級財務會計部門的同意。會計主管人員一律由上級機關直接任免。(註解:本條改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執行。)
十七、各部門、各單位要建立會計人員的定期考核制度。對於工作積極、鑽研業務、堅持原則、廉潔奉公、有顯著成績的會計人員,要給予表揚獎勵;對其中表現突出或工作中有重要貢獻的會計人員,可授予先進工作者、模範會計等榮譽稱號。
十八、會計人員因失職或濫用職權,使工作遭受損失的,應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或處分。會計人員執法犯法,犯有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貪污盜竊等違法行為的,應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要依法懲處。
十九、本條例的各項規定,適用於各級財政、財務人員和集體所有制單位的財務會計人員。
二十、本條例實施中的問題,由財政部統一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