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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宣傳海報

發布時間:2021-09-08 11:11:38

㈠ 我給他發宣傳單一,他沒有給我說有勞動法合同。

我國現行法律不存在有試用期內主動辭職可以不發工資一說,你可以請他出示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資支付條例》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所以如果確定是在試用期內:你提前三日提出辭職,公司就必須支付足額報酬給你。不存在試用期內辭職就可以不給發工資一說。

㈡ 如何落實勞動法

(一)加強《勞動合同法》的學習和宣傳,增強全體員工的法律意識。
(二)健全和完善規章制度,制定勞動合同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依法修訂和完善現行的規章制度,對《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進行進一步的細化。
(三)全面清理勞動關系,依法規范用工關系。《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只有三種用工關系,即勞動關系、勞務關系和非全日制用工。目前,公司各企業人員的構成非常復雜,有長期職工、長期聘用工,臨時聘用工、農電工以及勞務用工等。因此在《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前,需要各企業對各類用工進行全面的清理,並進一步規范管理。
1.勞動用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修訂勞動合同文本,補充完善合同內容;規范勞動合同工作程序,加強勞動合同動態管理,依法及時辦理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和終止手續。
2.勞務用工: 需要長期聘用的臨時用工,盡可能通過勞務派遣的方式進行規范;選擇有資質、有實力的勞務中介公司。
3.非全日制用工:盡可能簽訂書面協議,約定好每日每周的平均工作時間,工資報酬及支付方式,工作內容雙方的權利義務,並嚴格履行。做好每日考勤及雙方確認手續。
4.嚴格劃分以上三種用工方式的用工范圍(崗位、工種),嚴禁混崗現象的發生。制定勞動用工和勞務用工相對獨立的薪酬標准、體系及工資調整機制,非全日制用工的待遇標准協商確定,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准。
(四)加強員工招聘管理,嚴把「入口」關。《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將進一步加大企業的用工成本,依法解除、違法解除以及合同終止需要企業承擔高額的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與不能滿足企業需求的人員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企業需要付出很大的代價。
希望能夠採納,謝謝。

㈢ 作為企業,應如何向員工宣傳新勞動法

公司的做法違規,當地勞動監管部門應該查處,你們可以向它投訴

公司一般不會主動宣傳勞動法的

㈣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關系

《勞動合同法》同《勞動法》關系辨析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相聯系的其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勞動法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一個重要的獨立部門。

勞動合同法,是指關於勞動合同的法律,其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勞動合同法一般是指所有關於勞動合同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上的勞動合同法就是指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就兩者的關系來看,勞動合同法是勞動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勞動法除了包括勞動合同法以外,還包括勞動就業法、勞動條件法、勞動保護法、勞動爭議處理法、勞動監察法等等。就兩者的關系來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屬於普通法和特別法的關系。所謂普通法,是指在一般范圍內適用的法律,其效力具有普遍性;特別法,是指在特定范圍內適用的法律,其效力僅僅及於特定身份的人或者事。一般而言,在法律的適用上面,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也即對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有規定的,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而《勞動法》有規定的,則適用《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眾所周知,《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有著密切的關系。現在社會上有很多宣傳《勞動合同法》的言論,其中難免會有不正確的說法,可能誤導大眾。比如,有人說出台了一部新的《勞動法》,這個說法顯然是錯誤的。而有人說出台了一部新的《勞動合同法》,也不完全正確。因為《勞動法》是於1994年出台的,是勞動領域里的基本法,它不會被《勞動合同法》所取代,而且這部法律到目前為止,也沒有做任何修改,所以不存在新的《勞動法》一說。新出台的《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之間到底是什麼關系呢?從學理上講,《勞動合同法》是《勞動法》的一個子法。
為什麼有「出台了一部新的《勞動合同法》」這樣錯誤的說法呢?是因為國家在出台《勞動法》之後,並沒有及時出台《勞動合同法》。為了調整各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各地政府部門都紛紛採用制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的方式,來制定本地區調整勞動關系的相關政策文件。比如說上海有《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北京有《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深圳有《深圳經濟特區勞動管理規定》……這些地方性的法規或規章,都是行使《勞動合同法》職能的臨時性規定,並不能算做《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正式施行後,這些地方性的規定都將統統廢止,因為它們的歷史使命已經完成了。正因為在此之前有這些地方性規定的存在,有人將新出台的《勞動合同法》視為新的勞動合同法,也有一定道理。

雖然《勞動合同法》出台以後,調整勞動關系的具體細則實施起來會和以前有所不同,但是《勞動合同法》本身並不存在新舊,因為它是首次制定的。而《勞動法》是勞動領域里的基本法,其主要內容是一些原則規定,其主要條款反映的是立法精神、立法原則。《勞動法》下面要有若干個配套的法律,才能構成勞動領域里的一個整體法律。

《勞動合同法》就是《勞動法》的子法之一,它跟《勞動法》構成下位法和上位法的關系。另外,《就業促進法》已經於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08年1月1日與《勞動合同法》同時正式施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也於2007年8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了第一次審議;《社會保險法(草案)》已經起草兩三年了,不過現在還沒有提交到全國人大常委會。

最近,國家勞動部又啟動了《工資法》的立法程序。可見,最近幾年,勞動領域里的立法會越來越多,而且這些法律與我們每個人和每個用人單位都息息相關。

雖然《勞動合同法》遵循了《勞動法》的立法精神,但是在具體細則實施方面,會與《勞動法》,特別是其中「勞動合同」那一章的內容有沖突。一旦出現法律沖突,在實際操作當中應該怎樣解決,就是一個很現實的問題。

有人可能會說,既然《勞動合同法》是《勞動法》的子法,那就不應該有沖突。但是,《勞動合同法》是《勞動法》的子法只是學理上的一種說法,當初在《勞動合同法(草案)》第一次審議的時候,在(草案)條款里確實有這樣一句話:「根據《勞動法》制定本法。」但是正式出台的《勞動合同法》中並沒有這句話。那麼,我們應該怎樣理解《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的關系呢?在《勞動合同法》正式通過後的當天,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開了新聞發布會,會上就有記者提出過類似的問題,得到的回答是,《勞動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的一部法律,《勞動合同法》也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的一部法律。

這個說法對《勞動合同法》的實際操作有什麼意義呢?雖然從學理上把《勞動合同法》看成是《勞動法》的下位法,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既然二者都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的法律,按照我國《立法法》的規定,出自同一機構、不同時期的兩部法律如果出現了法律沖突,就應該採用新法取代舊法的方式去解決這個沖突。

所以,如果遇到《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一致時,不要想當然地認為,既然《勞動法》沒被廢止,就可以按《勞動法》的規定辦理。實際上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辦理,因為《勞動合同法》的新條款已經取代了《勞動法》的相關條款。

舉例說明,《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都有關於「員工連續工作十年以上的,簽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但是兩者的規定截然不同。《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雙方當事人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按照這個條款,一個員工合同到期,已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願意續簽合同,而用人單位並沒有問勞動者要續多長時間,勞動者本人也沒有提出來要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可以與其簽訂一個一年期的勞動合同。

案例

老王在一個單位幹了十多年,對這個單位也挺有感情的。一天他的勞動合同到期了,而單位又想讓他留下來,所以雙方就續簽了勞動合同。老王心想,自己已經在本單位工作十多年了,按《勞動法》規定,是可以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想到這兒,他本想提醒單位一下。可是又一想,單位人事部的人政策水平一定比自己高,肯定早就知道這條規定了,自己就用不著提醒人家了,所以他一直沒吱聲。而單位人事部的負責人只起草了一份一年期的合同,讓老王簽字。當時,老王也沒細看,大筆一揮,就簽上了自己的名字。

過了一個月後,老王無意間又看了一眼合同,發現上面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一年。於是他拿著合同去找人事部經理,問:「為什麼沒跟我簽無固定期限合同?」人事部經理回答:「當時你並沒有說要簽無固定期限合同啊,我們現在的合同並不違法。」

說到這兒,有些人可能還不太明白,什麼叫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種勞動合同的特點是,勞動合同沒有確定的合同終止日期,只有在符合法定或約定的條件下,勞動關系才可終止。

由此可見,勞動者簽了這樣的合同以後,如果在工作期間不出現大的問題,就可以在這個企業長期幹下去。很多勞動者為了獲得工作上的穩定感,都願意與企業簽訂這樣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很多企業卻不願意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他們將與員工訂立短期的固定期限合同作為激勵員工的一種形式,強迫員工奮發向上,產生優異的績效,同時便於企業使用勞動者的黃金年齡,黃金年齡一過,企業就立即終止合同,不再有任何的額外負擔。也就是說,在我國,對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般來說,員工是很願意訂立而企業是不願意訂立的。這也就是為什麼老王所在單位不願意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而只願簽訂一年合同的原因。

老王認為自己在本單位幹了十多年,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就應該簽無固定期限合同,而單位仍與其續訂一年期的合同是不對的。但單位人事經理拿出一本《勞動法》給老王看,《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根據這個規定,人事經理給老王講解道:「單位必須與員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前提條件有三個:一是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二是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三是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當上述三個條件同時滿足的時候,單位必須要與員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在你雖然已經具備了上述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的第一、第二兩個條件,但在續訂勞動合同時,並沒有向單位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要求,即沒有滿足第三個條件。在這種單位必須與員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個前提條件沒有同時被滿足的情況下,公司與你簽訂的一年期勞動合同不能說是違反了《勞動法》。換句話說,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續簽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本人沒有提出來要簽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話,用人單位就可以與其簽訂一個一年或幾年期的勞動合同。」

應該說,人事經理的這個解釋是完全符合《勞動法》規定的。

根據人事經理的這種邏輯,我們看到現實中一些企業為了不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就在企業內部發話,「誰要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的要求,我們就不跟他續訂合同了」。這樣一來,員工為了保住現有的工作,在續簽勞動合同時,很多人就不敢提要求,因此企業便可以堂而皇之地與職工繼續續訂一年期合同了。而員工永遠不會有工作穩定感,一旦年歲大了,黃金年齡期已經被企業用完了,就可能被企業終止勞動合同,很難再找到新的工作。

為了扭轉這種對勞動者不利的局面,此次出台的《勞動合同法》做了這樣的新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續訂勞動合同時,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這一新規定,我們再繼續看一下上面的案例,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後,結果就大不一樣了。

案例

同樣,老王在單位工作滿十年後,在續訂合同的時候,沒說要簽有期限的合同,也沒有說要簽無固定期限的合同。單位給了他一年的合同文本後,他就在上面簽了字。一個月以後,老王要求單位改成無固定期限的合同,單位堅持不改。後來,老王沒辦法,去申請仲裁。到了仲裁機構開庭的時候,仲裁員首先要核實,老王到底在該單位工作了多少年。老王工作十年以上,這是客觀事實。接下來,仲裁員核實雙方是不是都同意續簽合同。這一點,也不存在問題,因為老王已與單位續簽了一年的合同。仲裁員接著問單位:「該職工符合簽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條件,為什麼只簽一年的合同?」單位回答說:「我們就想簽一年,然後給了他一個一年的合同文本,他什麼都沒說就簽了,這不是雙方達成共識了嗎?」

仲裁員又問老王:「你在續簽合同的時候,有沒有要求單位簽有期限的合同?」老王說:「沒有,我想單位會和我簽無固定期限的合同。」仲裁員問單位:「員工說的屬實嗎?」單位也承認老王的話是真的。於是,仲裁員裁定:「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單位必須與老王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合同。」

從上述案例我們可以看出,相同的一個簽合同的行為,在《勞動合同法》出台前後,用人單位所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不同的。所以我們在解決法律沖突的時候,要遵循《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法律鏈接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摘自《勞動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摘自《勞動合同法》

㈤ 為什麼工廠里不貼一些勞動法相關的宣傳資料海報 的相關的文件

你越是了解勞動法他們越是難以剝削你。

㈥ 公司的宣傳欄應該張貼什麼內容

企業文件宣傳欄張貼公司的發展規劃和企業文化的宣傳文章,讓員工了解公司的前景和企業發展與員工關系。學習宣傳欄張貼勞動法的宣傳提綱,員工希望了解勞動法如何

㈦ 求一份12.4法制宣傳材料,公安局做宣傳的。急急,能寫滿A3紙的內容就行了。

1、何為「12.4」法制宣傳日?

答:中共中央、國務院於2001年4月日轉發的《中央宣傳部、司法部關於在公民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第四個五年規劃》確定:「將我國現行憲法實施日即12月4日,作為每年一次的全國法制宣傳日」。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它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社會穩定的基礎,是公民權利的根本法律保障,是實現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統一的基礎,是依法治國的基本依據,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在全體公民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首要的任務,就是要進行憲法知識的宣傳教育,使廣大公民了解憲法、掌握憲法,增強憲法觀念,樹立憲法權威。因此,將現行憲法的實施日作為全國法制宣傳日,充分體現了憲法在我國政治、經濟、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地位,體現了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務。

2、今年我省12.4法制宣傳日宣傳活動的主題是什麼?

答:今年我省12.4法制宣傳日宣傳活動的主題為「弘揚法治精神,建設和諧廣東」。

3、什麼是「法律六進」?

答:法律進機關、法律進單位、法律進企業、法律進學校、法律進鄉村、法律進社區統稱為「法律六進。」

4、法制宣傳教育的對象是哪些人?

答:法制宣傳教育的對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

5、什麼是工會?

答: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

6、現行的《工會法》是何時修正的?

答:現行的《工會法》是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正的。

7、 對違反《工會法》規定侵犯工會合法權益的,工會如何解決?

答:工會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工會對違反本法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提請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 對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工會工作人員因履行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如何處理?

答:主要是行政處理和民事賠償。 一、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 參加工會活動是每一名職工應當享有的權利,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任何用人單位不能因職工參加工會活動而解除其勞動合同。對於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者合同的條件,勞動法作出了明確規定。除了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能以種種借口,因參加工會活動而單方面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 二、工會工作人員因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工會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於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對違反此條規定,擅自解除工會工作人員勞動合同的,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對以上兩種違法行為,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單位恢復其工作,並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或者責令給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 勞動法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並責令改正。」對於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工會法的規定,因職工參加工會活動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恢復其工作,並責令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等各種應得的報酬。 被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或工會幹部,除了可以提請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處理外,還可以依據勞動法、工會法的規定,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 對妨礙工會組織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權利、非法撤銷、合並工會組織、妨害工會依法參加事件調查處理以及無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平等協商的,如何處理?

答:主要是行政處理。 一、工會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了國有企業、第三十六條規定了集體企業、第三十七條規定了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與本單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如果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工會法的規定,妨礙工會組織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行使民主權利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工會法第十二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並工會組織」。工會組織是依法成立的,除了按工會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基層工會所在的企業終止或者所在的事業單位、機關被撤銷,該工會組織相應撤銷,並報告上一級工會。」此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加以撤銷。三、工會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必須有工會參加。工會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工會提出的意見,應當及時研究,給予答復。」違反這一規定,妨礙工會參加職工因工傷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問題的調查處理的,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勞動法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工會法第六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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