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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律法宣傳

發布時間:2021-08-30 11:03:49

① 秦朝律法規定:在大街上倒垃圾,要被臉上刺字,為什麼會有這樣變態的律法

不僅僅是我們現在注重垃圾的處理以及環境的保護,在秦朝的時候人們就已經有相關的規定,說明不能夠隨意倒垃圾,如果有倒垃圾的就會在這個人臉上刺字,這在當時可以說是一件非常大的恥辱了,因為人們可以很清楚的看見你臉上刺的字,對於一個人來說這比殺死他還要難受,被刺字之後每天出去都會被別人指指點點,這樣的生活很讓人難受,每天過得寢食難安導致最後受不了折磨而自殺。

所以說我們還是不要隨意丟垃圾,我們要將垃圾進行分類處理,把他們放到該放的地方,那樣我們也不會因為我們的做法而受到懲罰了。

② 秦朝法律的內容有哪些

秦律秦代法律的總稱。公元前356年商鞍變法時曾採用李俚的《法經》,並改法為律,頒行秦國。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一中國後,將秦律修訂,作為全國統一的法律頒行各地。秦二世即位後,又修訂了秦朝的律令。《秦律》的律文涉及到政治、經濟、軍事、文化、思想、生活等各個方面,使各行各業各個領域"皆有法式"。據1975年12月在湖北雲夢睡虎地出土的《雲夢秦簡》所載,秦律不僅有《法經》六篇的內容,而且還有《田律》、《效律》、《置吏律》、《倉律》、《工律》、《金布律》等內容。秦律有調整封建經濟的作用,並且基本上是鎮壓農民的反抗,鞏固地主階級專政的工具。秦律為以後的漢律所繼承。
秦律主要內容是保護封建基礎,維護統一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封建國家的經濟制度;維護地主階級對農民的政治壓迫,鎮壓農民的反抗活動;保護官府和私人佔有奴隸;保護官僚地主特權的訴訟制度和監獄管理制度。秦律中的刑罰有:1、死刑,主要有棄市和磔。2、肉刑,有斬足、宮、劓、黥等肢體刑。3、徒刑,將犯人拘禁起來,並使服苦役。4、遷刑,即將犯人流放邊地。5、笞刑,即鞭笞之刑。6、貲罰,讓罪人向官府交納財物或提供勞役以達到懲罰的目的。

③ 秦朝律法的嚴苛程度,從陳勝吳廣起義中能看出嗎

陳勝吳廣起義就是歷史上發生於秦朝二世元年的「大澤鄉起義」。這是我國歷史上第一次大規模、有組織、有宣傳口號和精神信仰的農民起義。這次起義的背景與當時秦朝末年的暴政有很大關系,秦二世為了修造尚未完工的秦始皇陵,修築萬里長城以及建造阿房宮,不斷徵召秦朝軍隊、農民、囚犯等高達二三百萬餘人。

而當時秦朝全國的總人口也不過兩千多萬人左右,為了保證徵召之人能夠如期到達目的地,秦二世利用秦朝嚴苛的法律不斷向老百姓施壓。其中「失期,法皆斬」就是秦律中比較嚴苛的律法之一。

四、結 語

陳勝吳廣起義具有一定歷史局限性,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二人提出的「王侯將相寧有種乎」,雖然從表面意義上來看具有一定的反抗效果,即「反天命,反皇權」。但是如果大家再深挖一下其中的含義,就不難發現其實這句話還有另外一層意思。

那就是「王侯將相難道都是祖傳的嗎?」,只要能夠發動起義就可以讓自己成為天生的「貴種」,所以這其實也是大澤鄉起義思想的局限性。他們起義的終極目標並非打敗傳統的封建君主專治,而是想通過起義讓自己成為封建統治者。

④ 秦朝法制的秦朝法律的主要內容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則
秦律關於定罪量刑的原則有如下幾個方面:(1)以身高確定責任年齡。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為成年人,達到此身高者開始負刑事責任,否則不負刑事責任。(2)區分有無犯罪意識。有無犯罪意識,也是認定是否構成犯罪的標准。(3)區分故意( 「 端 」 )與過失( 「 非端 」)。秦律中故意稱 「 端 」 ,過失為 「 不端 」。(4)並合論罪。所謂並合論罪,是在數罪並發的情況下,將數罪合並在一起處刑的原則。(5)共犯加重。共犯,是指兩人或兩人以上所實行的犯罪。共犯的社會危害性較大,故處刑較重。(6)自首減刑。自首者可以略為減輕罪刑。(7)誣告反坐。誣告,秦律稱 「 誣人 」 。誣告罪的成立,必須是 「 端告」 ,即故意捏造事實,向司法機關控告他人,使無罪者入於罪,或使罪輕者入於重罪。依律對誣告者處以與所誣罪名相應的刑罰,這就是誣告反坐。
2、刑罰
刑罰的種類如下:
(1)死刑:秦朝沿用戰國以來執行死刑的方法,種類很多,其常用者如下:①具五刑,這是一種以極端殘忍的肉刑與死刑並用的刑罰;②族誅,即因一人犯罪而誅滅其親族的刑罰;③梟首,即將犯人的頭砍下,懸於木桿上示眾的刑罰;④棄市,即在人眾集聚的鬧市,對犯人執行死刑,以示為大眾所棄的刑罰。
(2)肉刑:秦朝除沿用過去的墨(黥)、劓、剕、(分為斬左右趾)、宮以外,還廣泛使用肉刑與勞役刑並用的刑名。
(3)作刑(勞役刑):作刑是對犯罪者施以強制勞作(役)的刑罰。包括:①城旦、舂。《漢書·惠帝紀》注引應劭曰: 「城旦者,旦起行治城 」 。即早起服築城的苦役。舂,即婦人犯罪應處城旦者,根據生理條件,不去築城,而服舂米的勞役。②鬼薪、白粲。 「 鬼薪 」是強制男犯去山林砍柴,白粲是強制女犯擇米使正白,兩者皆用以供宗廟祭祀。③司寇、作如司寇。司寇,指伺察寇賊,即強制男犯到邊遠地區服勞役,並以防外寇;女犯作如司寇,指服相當於司寇的勞役。④罰作、復作。罰作與復作是作刑中最輕者,強制男犯到邊遠地區戍守,女犯到官府服勞役,刑期皆三個月至一年。
(4)遷:遷是把犯罪者遷到邊遠地區的刑罰。
(5)貲:所謂貲刑,就是強制犯人繳納一定財物或服一定徭役的刑罰。
(6)誶:誶,就是訓誡。從秦簡看,多用於輕微犯罪的官吏。
此外,秦朝還廣泛沿用過去 「 籍沒 」 、 「 贖 」 等刑罰。
3、主要犯罪
秦朝法律令所規定的犯罪種類很多,其中主要的有:
(1)不敬皇帝罪:據秦律令,不僅對皇帝本人有失恭順,而且對其命令有所怠慢,都視為對皇帝不敬。聽命書時,要下席站立,表示恭敬,否則,罰二甲,並撤職,永不敘用。
(2)誹謗與妖言罪:《史記·高祖本紀》載,劉邦攻佔咸陽後,對父老豪傑曰: 「 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誹謗者族,偶語者棄市。 」 《集解》引應劭曰: 「 秦禁民聚語。 」 禁止人民誹謗皇帝。
(3)盜竊罪:「 盜 」 ,是以公開或秘密的方式把他人的財物據為己有的行為。
(4)賊殺傷罪:秦簡中有許多關於 「 賊殺 」 、 「 賊傷人 」 的規定,這種行為對封建統治有嚴重威脅,因此對其鎮壓嚴酷,防範也特別嚴密。
(5)盜徙封罪:盜徙封,就是偷偷移動田界標志。
(6)以古非今罪:所謂以古非今,就是以過去的事例,指責現時的政策和制度。
(7)妄言罪:所謂 「 妄言 」 ,指發布反對或推翻秦朝統治的言論。
(8)非所宜言罪:所謂 「 非所宜言 」 ,即說了不應說的話。
(9)投書罪:「 投書 」 ,指投遞匿名信。
(10)乏徭罪:「 乏徭 」 ,就是逃避徭役。 1、所有權。秦時所有權的內容就不動產而言,主要是土地房屋,即所謂田宅。動產除其他財物外,還包括奴隸。秦統一後,於始皇31年(公元前216年)下令 「 使黔首自實田 」,就是要人民向政府據實登記所有田地,政府承認其土地所有權。這是秦王朝在全國范圍內推行土地私有制的法令。這個法定的推行,促進了土地私有制的進一步發展。
2、債。秦朝債的法律關系主要有:買賣契約、借貸契約、僱傭契約及租借契約幾種。
對於借貸契約,秦簡《法律答問》有: 「 百姓有責(債),勿敢擅強質,擅強質及和受質者,貲二甲。 」 可見,秦律禁止從質為債務擔保。但按秦簡規定,欠官府債務,無力償還時,可以勞役抵償之。
3、婚姻。秦簡《法律答問》等記載中規定:秦時無後世良賤身份地位的限制,允許良賤通婚;禁止與他人逃亡之妻為婚;男入女家的贅婿地位低下,被人歧視。 秦統一全國後,創建了一整套適應專制主義中央集權需要的行政管理體制和管吏管理制度,以後歷代王朝的有關制度,都是在此基礎上不斷發展完善的。
1、確立皇帝制度
皇帝是封建國家的最高統治者,獨攬全國政治、經濟、軍事、行政、立法、司法、監察等一切大權。秦王嬴政統一六國以後,確立了皇帝制度。
2、行政管理制度
秦在中央設三公九卿。三公中的丞相是皇帝下的行政長官,輔佐皇帝總理百政。太尉由戰國時期 「 國尉 」發展而來,是中央掌管軍事的長官。御史大夫由戰國時各國的御史發展而來,原在國王身邊主要管記事。九卿是具體掌管祭祀、禮儀、軍事、行政、司法、文化教育事務之官。主要有:①奉常,掌理皇帝祭宗廟,司禮儀,由商周時的占卜史官發展而來;②郎中令,負責宮廷警衛之官;③衛尉,武官,統率衛士,負責皇城警衛;④太僕,管理皇帝的車馬和馬政,皇帝出行,親自為皇帝御車;⑤廷尉,負責司法審判;⑥典客,掌管與少數民族的交往事務;⑦宗正,掌管皇帝親屬事務;⑧治粟內史,掌管全國農田穀物和財政經濟等事務;⑨少府,掌管山海澤池的稅收,進奉皇帝。
秦時地方建立郡縣制,少數民族聚居區設道(與縣平級),縣以下有鄉、亭、里。
3、官吏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 「 吏治 」 ,秦法對官吏的爵制、祿秩、任免、調動、考核、獎懲等方面作了嚴格的規定。
①任官的標准與限制。秦朝對官吏的選任有嚴格的道德和才能標准:第一,道德方面。秦簡《為吏之道》規定了官吏應具備的道德和行為准則,並將其概括為 「 五善」 、 「 五失 」 。第二,明悉法律令。秦統治者強調以法治國,以吏為師,要求官吏通曉法律令,並以是否明悉法律令,作為區分 「良吏 」 、 「 惡吏 」 的標准。
秦律雖不像後世注重門第出身,但也有任官限制:第一,不準任用 「 廢官 」 ,即不準任用不稱職或不夠條件的官吏;第二,官吏必須正式任命才能到任行使職權;第三,長吏調任新職,不準帶走原屬佐吏。
②選任的方式。秦朝中央和地方長吏皆由皇帝任免,長官可以自己選任下屬,選任的方式主要有薦舉、徵召、任子等幾種。
③考課與獎懲制度。戰國時期,秦國就以考課嚴謹、賞罰分明著稱。地方每年定期向中央匯報,還有對諸曹官吏結合具體職司定期不定期的考核。按照考核結果,給予獎賞或懲罰。 1、關於自然資源保護方面。秦相當注意利用自然資源為其統治服務。這方面的法律有秦簡《田律》。
2、關於農業生產管理方面。秦始皇即位後,繼承了秦國傳統政策,採取各種措施發展農業生產,要求各級官吏掌握農業生產情況,並通過法律對具體措施加以規定。
3、關於官營手工業管理方面。官營手工業作坊主要是為封建國家和皇室提供各種手工業產品,如武器、器物和日用消費品等。為保證產品質量和數量,秦朝制定了《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
4、關於市場貿易管理方面。為維護正常的貿易,秦朝制定了有關商品價格、貨幣比價、度量衡誤差限度等法令。如《金布律》、《關市律》等。

⑤ 如何看待秦代的法律規范

我國歷史上第一個中央集權制封建帝國——秦,在戰國初期還是一個比較落後的諸侯國,但它在由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的轉變過程中,變法徹底,後來居上,一躍而為戰國七雄之首,終於席捲宇內,一統天下。秦為了實現全國統一,為了鞏固統一的成果,建立了相當完備的法律制度。
秦代的立法分兩個時期:一是統一六國之前,一是統一六國之後。前一個時期是作為與六國相並立的一個諸侯國的立法,在歷史分期上屬於戰國時期;後一個時期是全國統一的中央政權的立法。前一個時期的立法在統一的秦王朝仍然有效,所以把這些立法也列入秦朝的法制之中,後一個時期的立法是前一個時期立法的繼續。
秦統治者奉行法家思想,主張各項事業「皆有法式」,進行了大量的立法工作,法律調整的范圍十分廣泛,下面主要論述秦代運用法律規范調整經濟關系。秦國早期的法制原是相當落後的。秦孝公三年(公元前359)商鞅變法以李悝的《法經》為藍本,改法為律,制定了秦國的盜律、賊律、囚律、捕律、雜律、具律等6篇刑律,又採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如行什伍之法,獎耕戰,禁私鬥,鼓勵告奸,相牧司連坐,等等。「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為私鬥者,各以輕重被刑大小」,「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經過商鞅變法,秦國法製得到了很大的發展。秦始皇統一中國前,秦國已經有了一套具有自己特色的、完備的法規。
秦代法律規范的形式 過去由於資料缺乏,人們對秦代法規的內容知道得很少。1975年12月在湖北雲夢縣出土的秦簡(見睡虎地秦簡)提供了大量關於秦代法規的資料。資料說明,秦除了制定6篇刑律之外,還頒行了大量單行律與其他形式的法律規范:①律。見於秦簡的有:田律、廄苑律(見廄律)、倉律、金布律、關市、工律、工人程、均工、齎律、徭律、司空、置吏律、軍爵律、傳食律、內史雜、尉雜、屬邦、效、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勞律、藏律、公車司馬獵律、牛羊課、傅律、敫表律、捕盜律、戍律;見於史籍的有挾書律。②令。《商君書》載秦有墾令。《史記·商君列傳》:「令行於民期年,秦民之國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數……行之十年,秦民大說。」<史記·蕭相國世家>載:劉邦攻佔秦都咸陽後,「何獨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圖書藏之」。③法律答問。官方以問答的形式對秦刑律所作的解釋。包括對定罪、量刑、適用和訴訟制度的某些方面的具體說明。後世封建法典疏議的問答即起源於此。它具有法律效力,故可視為一種法規。④式。秦簡中有<封診式>一篇,其內容有關於「治獄」、「訊獄」的一般要求;有「封守」、「覆」、「有鞫」等方面的法律文書程式;還有發案現場的勘驗和法醫檢驗的報告。⑤例。秦簡的《法律答問》中多處指出司法官吏在定罪量刑時可依「廷行事」為准:如「盜封嗇夫何論?廷行事以偽寫印」。「求盜追捕罪人,罪人格殺求盜,問殺人者為賊殺人,且斗殺?斗殺人,廷行事為賊。」「廷行事」是司法機關辦案的成例。統治者依據成例辦案,可以彌補法律之不足,也便於必要時不受法律約束,恣意對人民進行鎮壓。
秦律的部分內容,其主要內容有:①刑法。包括罪名、刑罰和刑罰的適用原則等。秦律的罪名近 200種。刑罰分為死、肉刑、徒、笞、髡刑、耐刑、遷刑、貲刑、贖刑、廢刑、誶刑等。每種刑罰又分為不同的等級。死刑有夷三族、滅宗、阬、車裂、體解、磔、腰斬、棄市、戮、剖腹、絞、囊撲、蒺藜、鑿顛、抽肋、烹、定殺、賜死等;肉刑有黥、劓、刖、宮等;徒刑有城旦舂、鬼薪、白粲、隸臣妾、司寇、候等。其他刑罰也各有等差。每一種刑罰都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兩種、三種結合使用,如:耐為隸臣,刑為鬼薪,黥為城旦,黥劓為城旦等。刑罰適用原則主要有:依犯罪人的身份等級定罪;區分共同犯罪與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集團犯罪從重,教唆青少年犯罪從重;區分故意和過失,故意從重,過失從輕;區分既遂、未遂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區分態度好壞,累犯從重,自首從輕,消除犯罪後果減免。此外,還規定了刑事犯罪的責任年齡。②有關農業、手工業和商業方面的法規。秦律在農業方面對農田水利、山林保護、種子數量、莊稼生長和旱澇蟲災的報告等作了具體規定;在手工業方面對生產管理、勞動力調配、徒工訓練和產品規格、質量的檢驗等作了具體規定;在商業方面對商品標價、貨幣流通、外商經營登記等作了具體規定。這些規定主要見於田律、廄苑律、工律、均工、工人程和金布律以及其他單行法律的部分條款。③為了保證法律的貫徹執行,秦律還規定了一套訴訟制度。審判機關為中央、郡、縣三級,行政與司法不分。地方行政長官主管所轄郡、縣的司法。訴訟可以由受害人提起,也可以由國家官吏提起。限制子女、奴婢的訴訟權利。審訊時一般不主張刑訊逼供,重視現場勘驗和搜集證據,實行「爰書」報告制度。判決後准許上訴。秦律的內容是多方面的,它的頒行對於秦國封建制度的發展和全國的統一都起了一定作用。但它畢竟帶有封建法律初期的特點,主要表現在:法律篇名、條文繁雜;有的罪名就事論事,不似後世封建法律那樣規范化;刑罰手段殘酷;法律既鼓勵奴隸解放,又保留和維護大量奴隸制殘余。
秦代的法制秦始皇統一中國後,一方面把秦國的法律推向全國,同時採取了一系列加強封建專制主義統治的措施。諸如:改帝號自稱「始皇帝」,規定「後世以計數,二世三世至於萬世」,傳之無窮;皇帝的命為「制」,令為「詔」,詔令正式成為國家法律的淵源;分天下為36郡,郡置守、尉、監;統一度量衡、車軌和文字;使黔首自實田;禁《詩》、《書》等百家語,「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以古非今者族」;規定「若欲有學法令,以吏為師」。就這樣,秦始皇以法律手段把封建專制主義制度推向極端。秦始皇統治後期,樂以刑殺為威,致使「貪暴之吏,刑戮妄加」,「赭衣塞路,囹圄成市」。秦二世即位後,「更為法律」,大肆誅殺諸公子及大臣,進一步鎮壓人民群眾,使秦法遭到嚴重破壞,加速了秦王朝的崩潰。

⑥ 秦代法治的指導思想

秦代法治的指導思想以韓非子的「法治」制度思想為主
韓非子以人之「自為心」、「自利之心」、「計算之心」為 持 「性惡」論,反對性善」論;以「嚴刑」、「重罰」的「法治」思想來對治儒家的「德治」、「仁政」思想。荀子認為:「人之性惡,其善者,偽也。」「故聖人化性起偽,偽起而生禮義,禮義生而製法度。」(《性惡》)

李斯所受刑發最多

⑦ 秦代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與前代有何不同

一、秦朝法制的指導思想

秦朝建立後,繼續推行商鞅變法以來的法家思想和政策。其中韓非的以法治為中心 ,法、術 、勢相結合的思想,對秦始皇政權和法制活動影響極大,成為其指導思想。秦朝的法制指導 思想大致可以概括為以下三個方面:

(一)法令由一統

這有兩層意思,其一是全國都要實行統一的法律令;其二是最高立法 權屬於皇帝。

(二)事皆決於法

秦始皇規定以吏為師,事皆決於法。這本來是戰國時新興地主階級 「 以法治國 」 的主張。秦朝建立後,仍以此做指導,加強立法,做到凡事 「 皆有法式 」 。

(三)以刑殺為威

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法網嚴密,以致人們動輒觸犯刑律;二是嚴刑 重罰。這是商鞅輕罪重刑思想的繼續和發展。

二、秦朝立法概況

(一)立法活動與雲夢秦簡的發現

秦國在簡公七年(公元前408年),頒布 「 初租禾 」 的法令,確認土地私有的合法性。隨後,在獻公(公元前384年~前362年在位)時又頒布 「 止從死 」 的法令,禁止用奴隸殉葬。孝公時 ,商鞅變法,開始大規模製定法律令。昭襄王時,法令又有了進一步發展。秦王贏政 即位後,繼承了秦國原有的法律令,隨著封建經濟、政治的發展,又制定了許多新的法律令。所以,在統一六國前夕,秦國法律令名目繁多,而且體例和內容已經相當完備。

秦朝建立後,又陸續制定頒布了許多新的法律令。

1975年底發現的湖北雲夢縣睡虎地秦墓竹簡,其中的《秦律十八種》、《秦律雜抄》、《法 律 答問》、《封診式》是有關秦朝法律的主要內容。

雲夢秦簡共1155枚,內容極其豐富。法律令文書有《秦律十八種》:《田律》、 《廄苑律》、《倉律》、《金布律》、《關市》、《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軍爵律》、《置吏律》、《效》、《傳食律》、《行書》、《內史雜》、《尉雜》、《屬邦》;此外還有《效律》,是對核驗縣和都官物資帳目有關制度的規定,其中有的已收錄在《秦律十八種》中。

《秦律雜抄》包括《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勞律》、《藏律》、《公 車司馬獵律》、《牛羊課》、《傅律》、《屯表律》、《捕盜律》、《戍律》共11種律文 的摘錄。

《法律答問》是以問答形式對秦律某些條文、術語以及律文的意圖所作的解釋。

《封診式》是關於審判原則以及對案件進行調查、勘驗、審訊、查封等方面的規定和文書程 式。

(二)法律形式

秦朝的法律形式,從史書記載和出土的秦簡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

1�律

商鞅改法為律。律為當時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2�令(制、詔)

秦始皇曾宣布: 「 命為制,令為詔。 」 當時命、制、令、詔,從法律意義上說並無區別。律與令經常並列使用。

3�式

「 式 」 作為一種法律形式,最早出現於秦,如上述《封診式》,其中也有對司法官吏 「 治獄」 的要求。

4�法律答問

《法律答問》對秦律的某些條文、術語和律義以問答的方式作了明確的解釋。這對正確運用法律,更有效地貫徹立法意圖,具有重要作用。

5�廷行事

是司法審判的成例。《法律答問》中多次提到 「 廷行事 」 ,這說明《廷行事》在當時的司法實踐中已成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此外還有 「 程 」 、 「 課 」 等法律形式。

三、秦朝法律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一)刑事方面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則

秦律關於定罪量刑的原則有如下幾個方面:(1)以身高確定責任年齡。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為成年人,達到此身高者開始負刑事責任,否則不負刑事責任。(2)區分有無犯罪意識。有無犯罪意識,也是認定是否構成犯罪的標准。(3)區分故意( 「 端 」 )與過失( 「 非端 」)。秦律中故意稱 「 端 」 ,過失為 「 不端 」。(4)並合論罪。所謂並合論罪,是在數罪並發的情況下,將數罪合並在一起處刑的原則。(5)共犯加重。共犯,是指兩人或兩人以上所實行的犯罪。共犯的社會危害性較大,故處刑較重。(6)自首減刑。自首者可以略為減輕罪刑。(7)誣告反坐。誣告,秦律稱 「 誣人 」 。誣告罪的成立,必須是 「 端告」 ,即故意捏造事實,向司法機關控告他人,使無罪者入於罪,或使罪輕者入於重罪。依律對誣告者處以與所誣罪名相應的刑罰,這就是誣告反坐。

2�刑罰

刑罰的種類如下:

(1)死刑。秦朝沿用戰國以來執行死刑的方法,種類很多,其常用者如下:①具五刑,這是一種以極端殘忍的肉刑與死刑並用的刑罰;②族誅,即因一人犯罪而誅滅其親族的刑罰;③梟首,即將犯人的頭砍下,懸於木桿上示眾的刑罰;④棄市,即在人眾集聚的鬧市,對犯人執行死刑,以示為大眾所棄的刑罰。

(2)肉刑。秦朝除沿用過去的墨(黥)、劓、剕、(分為斬左右趾)、宮以外,還廣泛使用肉刑與勞役刑並用的刑名。

(3)作刑(勞役刑)。作刑是對犯罪者施以強制勞作(役)的刑罰。包括:①城旦、舂。《漢書·惠帝紀》注引應劭曰: 「城旦者,旦起行治城 」 。即早起服築城的苦役。舂,即婦人犯罪應處城旦者,根據生理條件,不去築城,而服舂米的勞役。②鬼薪、白粲。 「 鬼薪 」是強制男犯去山林砍柴,白粲是強制女犯擇米使正白,兩者皆用以供宗廟祭祀。③司寇、作如司寇。司寇,指伺察寇賊,即強制男犯到邊遠地區服勞役,並以防外寇;女犯作如司寇,指服相當於司寇的勞役。④罰作、復作。罰作與復作是作刑中最輕者,強制男犯到邊遠地區戍守,女犯到官府服勞役,刑期皆三個月至一年。

(4)遷。遷是把犯罪者遷到邊遠地區的刑罰。

(5)貲。所謂貲刑,就是強制犯人繳納一定財物或服一定徭役的刑罰。

(6)誶。誶,就是訓誡。從秦簡看,多用於輕微犯罪的官吏。

此外,秦朝還廣泛沿用過去 「 籍沒 」 、 「 贖 」 等刑罰。

3�主要犯罪

秦朝法律令所規定的犯罪種類很多,其中主要的有:

(1)不敬皇帝罪。據秦律令,不僅對皇帝本人有失恭順,而且對其命令有所怠慢,都視為對皇帝不敬。聽命書時,要下席站立,表示恭敬,否則,罰二甲,並撤職,永不敘用。

(2)誹謗與妖言罪。《史記·高祖本紀》載,劉邦攻佔咸陽後,對父老豪傑曰: 「 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誹謗者族,偶語者棄市。 」 《集解》引應劭曰: 「 秦禁民聚語。 」 禁止人民誹謗皇帝。

(3)盜竊罪。 「 盜 」 ,是以公開或秘密的方式把他人的財物據為己有的行為。

(4)賊殺傷罪。秦簡中有許多關於 「 賊殺 」 、 「 賊傷人 」 的規定,這種行為對封建統治有嚴重威脅,因此對其鎮壓嚴酷,防範也特別嚴密。

(5)盜徙封罪。盜徙封,就是偷偷移動田界標志。

(6)以古非今罪。所謂以古非今,就是以過去的事例,指責現時的政策和制度。

(7)妄言罪。所謂 「 妄言 」 ,指發布反對或推翻秦朝統治的言論。

(8)非所宜言罪。所謂 「 非所宜言 」 ,即說了不應說的話。

(9)投書罪。 「 投書 」 ,指投遞匿名信。

(10)乏徭罪。 「 乏徭 」 ,就是逃避徭役。

(二)民事方面

1�所有權。秦時所有權的內容就不動產而言,主要是土地房屋,即所謂田宅。動產除其他財物外,還包括奴隸。秦統一後,於始皇31年(公元前216年)下令 「 使黔首自實田 」,就是要人民向政府據實登記所有田地,政府承認其土地所有權。這是秦王朝在全國范圍內推行土地私有制的法令。這個法定的推行,促進了土地私有制的進一步發展。

2�債。秦朝債的法律關系主要有:買賣契約、借貸契約、僱傭契約及租借契約幾種。

對於借貸契約,秦簡《法律答問》有: 「 百姓有責(債),勿敢擅強質,擅強質及和受質者,貲二甲。 」 可見,秦律禁止從質為債務擔保。但按秦簡規定,欠官府債務,無力償還時,可以勞役抵償之。

3�婚姻。秦簡《法律答問》等記載中規定:秦時無後世良賤身份地位的限制,允許良賤通婚;禁止與他人逃亡之妻為婚;男入女家的贅婿地位低下,被人歧視。

(三)其他方面

1�行政立法

秦統一全國後,創建了一整套適應專制主義中央集權需要的行政管理體制和管吏管理制度,以後歷代王朝的有關制度,都是在此基礎上不斷發展完善的。

(1)確立皇帝制度

皇帝是封建國家的最高統治者,獨攬全國政治、經濟、軍事、行政、立法、司法、監察等一切大權。秦王嬴政統一六國以後,確立了皇帝制度。

(2)行政管理制度

秦在中央設三公九卿。三公中的丞相是皇帝下的行政長官,輔佐皇帝總理百政。太尉由戰國時期 「 國尉 」發展而來,是中央掌管軍事的長官。御史大夫由戰國時各國的御史發展而來,原在國王身邊主要管記事。九卿是具體掌管祭祀、禮儀、軍事、行政、司法、文化教育事務之官。主要有:①奉常,掌理皇帝祭宗廟,司禮儀,由商周時的占卜史官發展而來;②郎中令,負責宮廷警衛之官;③衛尉,武官,統率衛士,負責皇城警衛;④太僕,管理皇帝的車馬和馬政,皇帝出行,親自為皇帝御車;⑤廷尉,負責司法審判;⑥典客,掌管與少數民族的交往事務;⑦宗正,掌管皇帝親屬事務;⑧治粟內史,掌管全國農田穀物和財政經濟等事務;⑨少府,掌管山海澤池的稅收,進奉皇帝。

秦時地方建立郡縣制,少數民族聚居區設道(與縣平級),縣以下有鄉、亭、里。

(3)官吏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 「 吏治 」 ,秦法對官吏的爵制、祿秩、任免、調動、考核、獎懲等方面作了嚴格的規定。

①任官的標准與限制。秦朝對官吏的選任有嚴格的道德和才能標准:第一,道德方面。秦簡《為吏之道》規定了官吏應具備的道德和行為准則,並將其概括為 「 五善」 、 「 五失 」 。第二,明悉法律令。秦統治者強調以法治國,以吏為師,要求官吏通曉法律令,並以是否明悉法律令,作為區分 「良吏 」 、 「 惡吏 」 的標准。

秦律雖不像後世注重門第出身,但也有任官限制:第一,不準任用 「 廢官 」 ,即不準任用不稱職或不夠條件的官吏;第二,官吏必須正式任命才能到任行使職權;第三,長吏調任新職,不準帶走原屬佐吏。

②選任的方式。秦朝中央和地方長吏皆由皇帝任免,長官可以自己選任下屬,選任的方式主要有薦舉、徵召、任子等幾種。

③考課與獎懲制度。戰國時期,秦國就以考課嚴謹、賞罰分明著稱。地方每年定期向中央匯報,還有對諸曹官吏結合具體職司定期不定期的考核。按照考核結果,給予獎賞或懲罰。

2�經濟立法

(1)關於自然資源保護方面。秦相當注意利用自然資源為其統治服務。這方面的法律有秦簡《田律》。

(2)關於農業生產管理方面。秦始皇即位後,繼承了秦國傳統政策,採取各種措施發展農業生產,要求各級官吏掌握農業生產情況,並通過法律對具體措施加以規定。

(3)關於官營手工業管理方面。官營手工業作坊主要是為封建國家和皇室提供各種手工業產品,如武器、器物和日用消費品等。為保證產品質量和數量,秦朝制定了《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

(4)關於市場貿易管理方面。為維護正常的貿易,秦朝制定了有關商品價格、貨幣比價、度量衡誤差限度等法令。如《金布律》、《關市律》等。

(四)法律的主要特點

秦律有著如下特點:(1)秦律仍保護奴隸制剝削制度;(2)繼續實行輕罪重罰;(3)注意運用法律調整經濟關系。

四、秦朝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構

1�中央司法機關

秦朝的中央司法機關,由廷尉和御史大夫等組成。早在戰國時秦已設有 「 廷尉 」。秦統一六國後,廷尉成為列卿之一,為全國最高司法審判機關。廷尉的主要任務有二:一是負責 「 詔獄 」,即皇帝詔令審理的案件;二是審理地方的上訴案件和復審郡縣不能決斷的疑難案件。

2�地方司法機關

秦朝設郡、縣。郡縣既是地方行政機關,又是地方司法機關,郡縣的司法審判由郡守、縣令兼理,一般案件自行處決,重大疑難案件報請中央廷尉處理。鄉、亭也有一定司法管轄權。

二者不同時設置,但職責相同,主調解糾紛,平斷曲直,收賦稅,征徭役。

(二)訴訟制度

1�訴訟形式

訴訟形式根據訴訟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大致可分兩種:一是官吏,如御史和其他官吏,他們糾舉犯罪,提起訴訟,類似近世的公訴人;二是一般平民,主要是當事人,類似近世的自訴人。

2�訴訟程序

秦律訴訟有 「 公室告 」 和 「 非公室告 」 之分。「 賊殺傷、盜他人為公室告 」 ,而 「 主擅殺、刑、髠其子、臣妾,是謂非公室告 」 。屬於公室告的案件,官府應予受理,非公室告案件則 「 勿聽 」 ,不予受理。

據《封診式》載,案件發生後,當地的里典要把司法機關決定受理案件的被告人的姓名、身份、籍貫,曾犯什麼罪,判什麼刑,是否赦免,以及曾否逃亡等,寫成書面報告。縣司法機關接受案件後,通常是由縣丞 「 即令令史 」 前往調查或勘驗,然後作出調查或勘驗筆錄,稱為 「 爰書 」。《法律答問》中有各種爰書,即筆錄。如對死傷屍身的檢驗爰書、麻瘋病人的醫學鑒定、犯罪現場勘驗筆錄等。可見當時已很重視證據在訴訟中的作用。

3�審判程序

秦司法機關對當事人的審訊方法和步驟大致如下:(1)聽取當事人的口供;(2)根據口供中的矛盾之處和不清楚的地方提出詰問;(3)對多次改變口供,不老實認罪服罪者,施加刑訊。

審訊後,作出判決,並 「 讀鞫 」 ,進行宣判。鞫,審訊。讀鞫,就是宣讀判決書;宣讀後,當事人服罪,照判決執行;如稱 「 冤 」 ,可以請求再審,叫 「 乞鞫 」 。乞鞫可以由當事人提出,也可由第三人提出。

⑧ 簡述秦代法律形式和立法成就

中國秦代沒有法律和立法,中國歷史上只有刑律,刑不上士大夫……法律和立法自西方傳入中國……

⑨ 秦朝律法的特點是什麼

商鞅變法改革的巨大成就,使秦國國力迅速強盛起來。秦王嬴政即位後,開始著手進行兼並統一戰爭。在公元前230年至前221年的短短十年間,秦國先後滅掉韓、魏、楚、趙、燕、齊六國,建立起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君主專制中央集權制的多民族統一國家——秦朝。它繼承秦國商鞅變法的改革成果,堅持先秦法家「法治」、「重刑」的法制原則,確立了一套統一的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特色的法制體系。由於秦朝的暴政峻法嚴重激化了社會矛盾,僅僅十餘年後即被農民戰爭推翻。但它所確立的統一的君主專制中央集權制的法制體系,卻對漢朝以後的法制建設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主要法律形式
秦朝的法律形式,是在戰國後期秦國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主要有以下幾種。
律即秦律,是國家制定頒布的成文法,屬於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從秦簡所見近三十種律名來看,秦律的內容是非常豐富的,所調整的法律關系也相當廣泛,遠遠超出李悝《法經》的六篇范圍。
命、令、制、詔是皇帝代表國家發布的詔令聖旨或法令文告。據東漢蔡邕解釋:「制書,帝者制度之命也,其文曰『制』。詔,詔書;詔,告也。」由於它們是由皇帝直接頒布的,因而法律效力一般高於其他法律形式,甚至凌駕於成文法典之上。
程是規章、章程的簡稱。《漢書》卷一下《高帝紀下》顏師古註:「程,法式也。」秦簡的《工人程》即程的一種,是關於官營手工業生產定額制度的規定。「人程」亦稱「員程」,是關於人員、時間、定額的規定或章程。秦簡《為吏之道》中即有「員程」的記述。
式是程式、格式的簡稱,是關於審理案件程序的司法規則或文書程式,供司法官員審理案件時參考使用。秦簡《封診式》即屬此類法律形式。其中兼有案件的調查、檢驗、偵破筆錄即「爰書」。
課屬檢驗、考核及督課性質的專門法規。秦簡有《牛羊課》,即考核、督課畜牧人員飼養管理牛羊的專門法規。
秦朝規定,法律的解釋權屬於官府或官吏,法律解釋與法律條文具有同等效力。秦簡《法律答問》即屬法律解釋。它以問答的形式,對秦律內容以及訴訟程序等作出解釋甚至是補充。
判例是司法機關對案件進行審理判決的先例。秦簡稱為「廷行事」。廷指官廷、法廷等各級官府,如朝廷、郡廷、縣廷之類;行事即已決、已行的事例與案例,它也可以作為審理判決案件的法律依據。
法律內容及其特點
經過秦國到秦朝的一系列立法活動,逐步形成了一套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統一法律體系。它內容豐富龐雜,富有時代特徵,廣泛涉及刑事、民事、經濟、行政等各方面的法律關系。
一、刑事法律內容
秦政權以先秦法家重刑主義原則為指導,以商鞅變法以來確立的法律制度為基礎,建立了一套嚴酷殘暴的刑事法律規范。
(一)刑罰體系
秦政權在沿襲先秦刑罰體系的基礎上,又有一些新的發展和改進。其最突出的特點,是身體刑的適用范圍開始縮小,勞役刑和財產刑的使用有所增多。
生命刑即剝奪罪犯生命的死刑。其執行方式還很不規范,約有一二十種之多,且相當殘酷,較典型的如:(1)具五刑,即先施加黥面、劓鼻、斬左右趾等肉刑,再用笞杖活活打死,然後梟首示眾,並將屍骨剁成肉醬;有誹謗謾罵行為者,還要割去舌頭。(2)車裂,即用五匹馬將頭顱、四肢與身體撕裂。(3)鑿顛,即鑿擊頭頂的處決方式。(4)抽脅,即抽取肋骨的處決方式。(5)鑊烹,即用大鍋將人煮死。
身體刑即殘害犯罪者肢體器官的肉刑,是僅次於死刑的酷刑。秦政權基本保留了先秦時期的黥、劓、斬左右趾、宮等肉刑,並常與勞役刑復合使用,如黥劓以為城旦、斬左趾又黥為城旦等。
勞役刑即限制罪犯自由並強制從事勞役的徒刑。秦朝勞役刑的使用相當廣泛,在修築長城、建造宮殿和陵墓等許多土木工程建設中,都有大批勞役刑徒。當時的勞役刑名目繁多,基本形成了一套由重到輕的勞役刑體系:(1)城旦、舂。男犯為城旦,主要服築城等苦役;女犯為舂,主要服舂米等雜役。《漢書》卷二《惠帝紀》注引應劭曰:「城旦者,旦起行治城;舂者,婦人不豫外徭,但舂作米。」(2)鬼薪、白粲。男犯為鬼薪,主要為宗廟砍柴供祭祀等使用;女犯為白粲,主要為宗廟擇米供祭祀等使用。《漢書·惠帝紀》注引應劭曰:「取薪給宗廟為鬼薪,坐擇米使正白為白粲。」(3)隸臣、隸妾,即罰作官府奴婢。「男子為隸臣,女子為隸妾。」(4)司寇、候,即強制犯人在邊地伺察寇盜,警戒敵情。
恥辱刑是帶有羞辱性質的刑罰。古人認為:「身體發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孝之始也。」 故損害身體及鬢發胡須均屬不孝行為,而強制剃除鬢發胡須則是對罪犯的羞辱性處罰。秦政權的恥辱刑主要有:(1)髡刑,即強制剃除鬢發胡須。《說文解字·髟部》:「髡,剃發也。」(2)耐刑,即強制剃除鬢毛胡須而保留頭發,故輕於髡刑。耐字本作耏。《說文解字·而部》:「耏,罪不至髡也。」
身份刑即剝奪違法者官職爵位等身份地位的刑罰,主要刑名有:(1)廢刑,即廢除官籍,開除公職,終身不得重新敘用。(2)奪爵,即削奪爵位,剝奪其特權地位。
財產刑即罰沒財產之類的處罰,主要刑名有:(1)貲刑,是繳納財物或以勞役抵償的刑罰。《說文解字·貝部》稱:「貲,小罰以財自贖也。」貲刑種類很多,分為貲布、貲盾、貲甲、貲徭、貲戍等。布是一種貨幣,盾是盾牌,甲是鎧甲,徭指徭役,戍指戍邊,故貲刑有罰金、罰物、罰役之別。(2)贖刑,即以銅、盾、甲等財物或力役贖抵原定刑罰,包括贖耐、贖遷、贖黥、贖宮、贖死等多種名目。(3)沒刑,即沒收財產充入官府。
流放刑是強制被流放者遷徙到指定地區,不準擅自遷返原處的刑罰,包括遷、徙、謫等不同刑名。按流放原因和被流放者的性質,可分為三種情況:(1)有罪流放,即對罪犯直接處以流放刑。如當時有「秦法,有罪遷徙之於蜀漢」的規定。(2)赦罪流放,即對死刑犯減死後的處置。如秦昭襄王二十六年(公元前289年),「赦罪人遷之穰」;二十七年,「赦罪人遷之南陽」等,即屬此類。(3)無罪流放,即對威脅統治或危害社會者實施的處罰。如「秦既滅韓,徙天下不軌之民於南陽」。
(二)刑法適用制度
為了使各級官吏有效地運用刑法手段,更好地發揮其打擊犯罪的職能,鞏固專制集權統治,秦政權確立了一些定罪量刑制度。
1.刑事責任年齡與時效的規定
刑事責任年齡與時效,是指刑法規定的對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定年齡與時間效力。秦律規定,未成年人犯罪,一般免予追究或依法減輕刑事責任;成年人犯罪後死亡或受到赦免,也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例如:有人在赦令頒布前盜竊千錢,並全部花費,赦令頒布後案發,便不再追究刑事責任。[16] 秦簡是以身高標准確定成年與未成年的,即男高六尺五寸以上、女高六尺二寸以上為成年,大體相當十六七歲。
2.區分故意與過失的規定
秦律依據犯罪主體的主觀動機,將犯罪區分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前者從重處罰,後者從輕處置,有時還構成不同罪名。例如:甲告乙盜牛或傷人,乙並未盜牛傷人,故意誣告者構成誣告罪,反之為控告不實。司法官量刑不當,故意者構成「不直」罪,過失者僅為「失刑」罪。
3.加重刑罰的規定
秦律對累犯、五人以上的共犯及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犯加重處罰。例如:教唆成年人盜竊殺人,依法處一般死刑;教唆身高不滿六尺的未成年人盜竊殺人,則處殘酷的磔刑。 五人以下盜竊,贓值超過660錢,僅黥劓為城旦;660錢以下,則黥為城旦或處遷刑;而五人以上共同盜竊一錢以上,即斬左趾並黥為城旦。
4.減免刑罰的規定
秦律對犯罪後主動自首或消除犯罪後果者酌情減免刑罰。例如:司寇刑徒盜竊110錢後主動自首,從輕耐為隸臣,或罰繳兩付鎧甲。被監押罪犯逃亡,監押者主動抓獲或由親友代為抓獲,也可免責。
5.誣告反坐的規定
秦律對故意誣告他人者,以所誣陷的罪刑進行處罰。例如:應處耐司寇刑者,以耐隸臣罪誣告他人,誣告者反坐耐隸臣刑;應完城旦者,以黥城旦罪誣告人,誣告者反坐黥城旦刑。
6.犯罪連坐的規定
犯罪連坐即一人犯罪,其他有關聯的人一同株連受罰。秦律規定的犯罪連坐的適用范圍有三種。一是親屬連坐。如秦法規定:「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不積極從事農耕生產而致貧窮者,其妻子兒女籍沒為官府奴婢。二是鄰里連坐。如秦法規定:「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據司馬貞《索隱》解釋:「牧司謂相糾發也。一家有罪,而九家連舉發。若不糾舉,則十家連坐。」三是職務連坐。如「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被任用者違法犯罪,任用該人者承擔連帶責任。
(三)主要罪名
在重刑主義原則指導下,秦律規定了許多罪名。其中最主要的罪名,大致可以歸納為以下七類。
1.危害專制皇權罪
這是最嚴重的犯罪,主要有:(1)誹謗。秦律規定:「誹謗者族。」(2)妖言。秦始皇坑殺460餘名諸生方士,罪名就是「誹謗」和「為妖言以亂黔首」。(3)妄言。秦律規定:「妄言者無類。」「無類」即處族刑。(4)以古非今。秦始皇《焚書令》有「以古非今者族」的規定。(5)非所宜言。秦二世曾下令御史,以「非所宜言」罪逮捕發表言論的諸生。(6)廢令;犯令。違反令的規定,應為而不為者為廢令,不應為而為者為犯令。
2.妨害社會秩序罪
這類犯罪主要有:(1)挾書;偶語詩書。《焚書令》規定:挾書罪即私藏違禁書籍,黥為城旦;「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2)投書。投遞匿名信者,依法拘捕,審訊定罪。(3)誣告。秦律實行誣告反坐制度。(4)詐偽。包括偽造文書、官印、封泥等。
3.破壞經濟秩序罪
秦簡關於這方面罪名主要有:(1)逋事;乏徭。前者是拒絕報到應征,逃避服役;後者是報到後逃亡避役。(2)匿戶。隱匿戶口,不征發徭役,不繳納戶賦。(3)盜徙封。私自移動田界,處贖耐刑。
4.人身傷害罪
秦簡《法律答問》有大量人身傷害罪的刑律規定,主要有賊殺(故意殺人);賊傷(故意傷害);斗殺(斗毆殺人);斗傷(斗毆傷人);強奸;和姦(通姦)等罪名。
5.侵犯官私財產罪
秦簡《法律答問》有許多這方面規定,主要是盜及群盜等罪名,《封診式》也有相關案例。
6.破壞婚姻家庭罪
秦簡此類罪名主要有:(1)不孝。父母或祖父母有權控告不孝子孫,並要求官府對其嚴刑處罰。(2)棄妻不書。休妻不申報登記者,處刑貲二甲。(3)去夫亡。妻子擅自逃亡,黥為城旦舂。(3)娶人亡妻。娶他人「去夫亡」妻,黥城旦舂。(4)擅殺子。擅自殺死子女,黥為城旦舂;擅殺養子,棄市。
7.官吏失職瀆職罪
官吏失職瀆職罪的表現很多,往往構成不同罪名。如司法官員徇私枉法,故意重罪輕判或輕罪重判,構成不直罪;故意有罪不判或減輕罪責,構成縱囚罪;而過失造成量刑不當,則構成失刑罪。
民事法律內容
秦朝的民事立法,主要涉及財產所有權及婚姻家庭制度等方面的法律內容。
(一)所有權
秦朝所有權的客體,是土地等生產生活資料之類的各種官私財產。自商鞅變法以來,秦國「為田開阡陌封疆」,開始建立新的土地所有權制度。它以國君集權控制下的國有制為主,同時存在一部分私有土地。隨著國家普遍授田制和軍功賜爵制下的等級授田制的推行,土地所有權處於由國有向私有轉化的過渡之中。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年),正式頒布「使黔首自實田」的法令,鼓勵百姓自行占墾荒地,國家不再限制面積,也不再實行授田。這實際是以法律的形式終止了戰國時期各國普遍盛行的國家授田制,明確承認了以先佔原則取得土地私有權的合法化。此後,秦朝的土地私有制迅速發展起來。其各種土地所有權,也得到了法律的支持和保護,任何違法侵權行為都受到嚴厲制裁。如前引秦律即明確規定:「盜徙封,贖耐。」對土地以外其他官私財產的所有權,秦律也明令予以保護。如秦簡《法律答問》規定:「或盜采人桑葉,臧(贓)不盈一錢」,就要受到「貲徭三旬」的處罰。
(二)婚姻制度
秦朝婚姻制度受法家「法治」思想影響較大,受儒家「禮治」思想影響較小,具有明顯的時代特徵。
秦律規定,婚姻關系的成立或解除,須經官府登記備案;否則不受法律保護,而且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如前引秦簡規定:妻子私自逃亡,其婚姻關系若經官府登記認可,該妻即構成「去夫亡」罪,將受到黥為舂的懲處;若未經登記認可,其婚姻關系不受法律保護,故不追究其法律責任。如果丈夫私自休棄妻子,不向官府登記備案,則構成「棄妻不書」罪,夫妻雙方都要受到「貲二甲」的制裁。
秦朝婚姻制度仍堅持男尊女卑原則,夫妻關系處於不平等地位,秦律就規定了一些維護夫權支配地位的罪名。如前引「去夫亡」和「娶人亡妻」罪的規定,立法宗旨即在於維護夫權;當時把「夫死有子,棄之而嫁」斥之為「倍死不貞」,要求寡婦從一而終,剝奪其再嫁權,也體現了夫權的支配地位。但是,秦朝的夫權並非至高無上,其支配地位也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例如:秦律明確規定,丈夫不得任意傷害妻子;即使妻子兇悍,也不準將其毆打致傷,否則丈夫將受耐刑的處罰。另一方面,妻子有控告丈夫犯罪的權利。如秦律規定,「夫有罪,妻先告」,可以不被籍沒為官府奴婢,其陪嫁奴婢、衣物也可不被沒收。這種情況是漢朝以後歷代法律所禁止的。如隋唐以後的刑律規定,妻子告發丈夫的一般性犯罪,屬「十惡」不赦的「不睦」重罪,告者處刑徒二年。此外,秦朝還注重維護夫妻關系的穩定,強調「防隔內外,禁止淫泆,男女絜誠」,嚴厲規定:「夫為寄豭,殺之無罪。」禁止有婦之夫亂搞兩性關系。
(三)家庭關系
秦朝家庭關系也受到法家「法治」思想的影響,具有明顯的時代特徵。首先,秦律仍維護父權家長制,嚴懲不孝罪。如前引秦律規定,父母或祖父母等家長有權控告不孝子孫,並要求官府對其嚴刑處治,官府不得拒絕受理。秦簡《封診式》收錄有多起此類案例。但是,秦律對父權家長制的維護有一定條件和限制。如前引秦律規定,父母尊長不得隨意殺害子女卑幼,否則將構成「擅殺子」罪,要受到黥為城旦舂的處罰;倘若殺害養子,則處棄市極刑。其次,秦律對子女卑幼毆打尊長的行為,處罰較漢朝以後各代要輕。如秦律規定,毆打祖父母或曾祖父母,處黥為城旦舂刑。而在隋唐以後的各代刑律規定中,這種行為屬「十惡」不赦的「惡逆」重罪,一律處以斬刑。
三、經濟法律內容
自秦國商鞅變法以來,直到秦朝建立以後,非常重視加強經濟立法。秦簡中就有大量經濟法規,集中於《秦律十八種》,主要有《田律》、《廄苑律》、《倉律》、《金布律》、《關市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律》、《徭律》、《司空律》、《效律》等十餘種,內容涉及農、牧、工、商等各個領域。
(一)自然資源的保護利用
自然資源是未經人類加工創造而天然存在的、人類社會賴以生存繁衍並增殖財富的自然孳生物,包括土地、山林、川澤、礦藏、野生動植物等各個種類。秦政權繼承商周以來的歷史傳統,非常重視利用自然資源為人類服務,並運用法律對其加以保護。如《田律》規定,自春二月至夏七月的動植物成長季節,嚴禁砍伐山林、取草燒灰、堵塞河湖渠道、採摘發芽期植物、捕捉幼獸幼鳥、獲取鳥卵、毒殺魚鱉、設置陷井網罟捕捉鳥獸,不準獵狗追咬幼畜幼獸。
(二)農業生產的督課管理
秦政權以農立國,推行重農抑商政策,以法律手段鼓勵和保障農業生產。例如:為了督課農耕生產,《田律》規定,農民不論耕作與否,均按占田面積徵收賦稅;降雨、穀物抽穗或旱澇、蟲情災害,須立刻書面報告雨量大小、受益或抽穗面積、受災損失狀況等,以便官府掌握農情。為了保證不誤農時,《戍律》規定,一戶不得征調兩人以上同時服役,違者「貲二甲」。《司空律》規定,播種和耘苗季節,以勞役贖抵貲刑債務者,可以分別回家務農二十天。《倉律》則規定,每年二至九月的農忙時節,從事農田耕作的隸臣每月增加半石口糧。此外,《倉律》還詳細規定了種籽的入倉、存放、保管、檢驗、出倉等嚴格手續及每畝地的播種量。
(三)畜牧生產的管理考核
秦政權很重視畜牧業的發展,秦簡中就有大量畜牧生產管理考核的法律內容。例如:在飼草的徵收管理方面,《田律》要求農民,每頃耕地繳納飼草三石、禾稈二石。《倉律》規定,飼草的入倉,要登記簿籍上報內史;其存貯、增垛、檢驗、出倉等,也要按規定履行手續。在牛羊的飼養考核方面,《廄苑律》規定,每年農歷正、四、七、十月,定期檢查評估耕牛的飼養和使用情況,對有關人員及其主管官員進行考核獎懲;官府用牛一年死亡率超過三分之一者,將追究飼養員及主管官吏的刑事責任。《牛羊課》則規定了牛羊的繁殖率,凡達不到規定指標者,嗇夫和佐等負責人各貲一盾。
(四)官營手工業的嚴密控制
秦政權的冶鐵、煮鹽、農具與兵器製造等重要手工業部門基本都實行官營生產方式,並制訂了許多加強官營手工業管理控制的法律法規。例如:《工律》規定,同類產品必須規格相同,不同規格的產品不得列入同類。《工人程》規定了不同年齡、性別、體力、工種、技術熟練程度者的不同勞動定額及折算方法;《均工律》規定了學徒工勞動定額的計算及培訓指導要求和獎懲標准。此外,《秦律雜抄》還收錄各種手工業生產考核與處罰方面的法律法規,內容極為豐富。
(五)市場貿易的監督管理
秦政權推行重農抑商政策,對市場貿易的監督管理尤為嚴格。例如:《金布律》規定,市場出售的商品,價值一錢以上,必須用木簽明碼標價。《關市律》規定,官府工商業者收取貨款後,必須當眾放入盛錢的密封容器中,使買主等親眼目睹,「不從令者貲一甲」。《效律》和《工律》則規定了度量衡的誤差標准和定期檢查校正制度,超出法定誤差限度或違反檢查校正制度,要受到貲盾或貲甲等處罰。
(六)貨幣的保管使用
秦始皇統一貨幣以前,國家通行貨幣有銅錢、黃金、布帛三種,《金布律》嚴格規定了它們的統一規格和兌換比價,嚴禁對錢或布隨意選擇使用,否則將追究當事人及知情不報的商賈伍長和有關官吏的法律責任。官府收入錢幣,要按規定封存,並以主管令、丞印章封緘;取用時須查驗印封無誤,方可啟封。
四、行政法律內容
秦朝統一全國後,建立了一套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政治管理體制,並制定了相應的行政法律規范。
(一)皇帝制度的創立
秦始皇統一全國,「平定天下,海內為郡縣,法令由一統,自上古以來未嘗有」。他「自以為德兼三皇,功過五帝」,秦王的稱號已不足以「稱成功,傳後世」,遂更名號為皇帝,創制了一系列保障皇帝制度的政治法律制度。如皇帝之「命為制,令為詔」;皇帝自稱「朕」,臣民稱其「陛下」,上書或言事稱「上」;皇帝駕臨稱「幸」,死亡稱「崩」;皇帝名字須避諱,如秦始皇名政,里正改稱里典,正月改稱端月等;文書奏章有指代皇帝的字辭,須另行抬頭頂格書寫;等等。皇帝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和權力,「天下之事無小大,皆決於上」,所有臣民都是皇帝的奴僕;並以朝賀、符璽、宗廟祭祀、宮殿陵寢、皇位繼承、宗室外戚、後宮嬪妃、內侍宦官等相關制度,維護皇帝的專制地位和集權統治。任何違反或觸犯皇帝制度的思想言行都是最嚴重的犯罪,都要受到最嚴厲的制裁。
(二)行政管理體制的建立
為了有效地管理統一國家,秦朝開始建立一套從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管理體制。
中央設三公列卿制。三公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分掌行政、軍事、監察等職。御史大夫除監察文武百官外,還兼任副丞相職務,協助皇帝和丞相處理日常政事。御史大夫下設御史若幹人,或掌管朝廷圖書秘籍,處理文書奏章,存校法律政令;或作為皇帝耳目,察舉違法官吏;或奉命參與司法審判活動。列卿主要包括:奉常,掌宗廟禮儀;郎中令,掌宮廷警衛;衛尉,掌宮門屯衛;太僕,掌宮廷車馬;廷尉,掌司法刑獄;典客,掌異族往來事務;宗正,掌宗室皇族事務;少府,掌皇家財政;中尉,掌京師衛戍治安;治粟內史,掌國家財政;將作少府,掌宮室興繕;主爵中尉,掌列侯封爵;典屬國,掌邊疆屬國;詹事,掌皇後太子家事;等等。
地方設郡縣制。各郡分置守、丞、尉、監,負責行政、司法、軍事、監察等事務。郡下置縣,縣設令(長)、丞、尉,分管行政、司法、軍事等事務。縣下轄鄉,鄉置三老、嗇夫、游徼,分掌教化、賦役、辭訟、治安等。鄉下置里,里有里典(正);里下為伍,伍有伍老,百姓互相連保。
(三)行政法律規范的頒行
自秦國至秦朝,先後制定頒布了一系列行政法律規范。以秦簡為例,即有《置吏律》、《除吏律》、《除弟子律》、《尉雜律》、《內史雜》、《行書律》、《傳食律》、《軍爵律》、《中勞律》、《公車司馬獵律》、《敦表律》、《捕盜律》、《效律》、《藏律》、《為吏之道》等近二十種之多,涉及經濟、軍事、外交、司法、獄政、交通、社會治安、宮廷警衛等各個領域,其中也包括官吏的選拔、任免、監察、考核、獎懲等國家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內容。
五、秦律的主要特點
秦律產生於戰國後期至秦朝統一的社會轉型時代,受到傳統與變革的雙重影響,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徵。
第一,革除舊法,殘存舊制。在春秋戰國時期新舊制度的交替過程中,秦律作為一部維護新生制度的成文法,明確規定了一些限制奴隸制的法律內容。如秦律嚴禁掠取人質抵償債務,違者「皆貲二甲」,以限制債務奴隸的擴大。《軍爵律》規定,奴隸立有軍功,可以免除奴隸身份,並取得相應爵位,也可以用爵位贖免其親屬的奴隸身份。《司空律》規定,百姓在應征服役期外自願戍邊五年,也可贖免一名親屬的奴隸身份。
另一方面,秦律作為一部社會轉型時期的法律,不可避免地仍會保留一些過渡性的舊制度殘余。例如:俘虜身份為奴隸;某些犯罪者或有關人員籍沒為奴婢;奴婢子女世襲為奴;奴隸可以買賣賞賜;主人刑殺奴隸,奴隸無控告權,官府亦不準受理,堅持控告者有罪;這些規定顯然有保護和擴大奴隸制殘余的傾向。
第二,重法輕禮,厲行「法治」。在先秦法家「法治」原則的指導下,秦政權放棄「禮治」思想,堅持「明法度,定律令」,通過焚書坑儒、統一思想、以吏為師、以法為教等手段,確立了君主專制集權的法律制度與獨裁統治,使秦律具有重法輕禮、厲行「法治」的鮮明特徵。
第三,重刑輕罪,刑罰嚴酷。秦律繼承先秦法家「重刑輕罪」的定罪量刑原則,制定了一套嚴酷殘暴的刑罰制度。如前引秦律規定,「盜采人桑葉,臧(贓)不盈一錢」,就要「貲徭三旬」;五人以上共盜贓值一錢,則斬左趾並黥為城旦;甚至「誹謗者族」;「敢有挾書者族」;「妄言者無類」;「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從而使 「劓鼻盈累,斷足盈車,舉河以西,不足以受天下之徒」,罪犯刑徒數量激增。
第四,內容豐富,體系繁雜。如前所述,秦律內容非常豐富,調整范圍相當廣泛。它以李悝《法經》確立的「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的立法原則為宗旨,以維護官私財產所有權和人身安全,鞏固君主專制集權國家的社會秩序為基本內容,涉及社會關系的諸多方面。但是,由於早期立法技術的局限,秦律未進行系統全面的整理,因而導致其內容瑣碎,條目繁縟,體系繁雜,缺乏條理,有的法律概念不確切,某些條文互相重復或自相矛盾。

⑩ 秦朝法律立法的指導思想是

秦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況

(一)立法指導思想

(1)緣法而治:強調以法律作為判斷是非曲直的唯一標准,根據封建法律規定治理國家和社會。
(2)法令由一統:強調法律統一,維護君主的最高立法權。
(3)嚴刑重罰:主張嚴刑重罰,達到鞏固專制統治的目的。
(二)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法律問答、封診式、廷行事、雲夢秦簡。

二、刑事立法

(一)定罪量刑主要原則:
(1)規定刑事責任年齡;
(2)區分故意與過失;
(3)盜竊按贓值定罪;
(4)共同犯罪與集團犯罪加重處罰;
(5)累犯加重;
(6)教唆犯加重處罰;
(7)自首減輕處罰;
(8)誣告反坐。
(二)主要刑名:死刑、肉刑、徒刑、笞刑、貲刑、贖刑、恥辱刑。

三、經濟立法

(一)農業管理與自然資源保護立法
(二)官營手工業管理立法
(三)市場與貨幣管理立法

四、司法制度

(一)中央司法機關:皇帝、廷尉、御史大夫與監察御史。
(二)訴訟程序:
(1)起訴;
(2)糾舉與自首。
(三)審判制度:秦朝重視審判工作,把訊問被告和庭審案件作了明確區分,凡訊問被告被稱為「訊獄」,庭審案件被稱為「治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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