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求新保密法的宣傳視頻,課件,最好是視頻講座
新保密法
那是啥?
不會是教人打灰機的吧
啊哈哈
Ⅱ 保密法的意義多大
《保密法》是建國以來我國第一部比較完備的、與形勢相適應的管理保守國家秘密工作的法律,它的頒布實施,對於調整和加強新時期的保密工作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1、《保密法》是保護國家秘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打擊泄露、竊取國家秘密犯罪行為的法律武器。它的頒布實施,為我們准確地打擊泄露國家秘密和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犯罪活動提供了法律依據。
2、《保密法》是各機關、單位和全體公民保守國家秘密的行為准則。《保密法》的制定頒布、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有助於全體公民,特別是國家工作人員逐步增強保密責任感,增強敵情觀念、保密觀念、紀律觀念、法制觀念,從而逐步形成自覺保守國家秘密的良好社會風尚。
3、《保密法》是建設我國保密法規體系的基礎,它從根本上規定了我國保密法制建設的方針、原則和重要措施。
根據《保密法》,國務院批准發布了《保密法實施辦法》,國家保密局會同有關部門逐步制定或修訂了保密范圍和專項保密法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中央各部門已經或將要制定保密細則和有關地方性保密法規。
各機關單位也要健全、完善各項保密制度,一個以《保密法》為核心的保密法規體系正在逐步形成,這對於加強和改進我國的保密工作,更好地為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服務,將具有重大和深遠的意義。
4、《保密法》是深化我國保密工作改革,加強保密工作管理的法律准繩。《保密法》在繼承我國保密工作的優良傳統和制度,總結我國保密工作歷史經驗的基礎上,根據形勢的新發展,對保密工作進行了若乾重大改革。
例如,界定了國家秘密的定義,規定了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范圍和保密期限,明確了適應改革開放新形勢的保密工作方針、原則等等。《保密法》的這些規定,是指導我國保密工作深化改革的指南。
《保密法》對國家和地方各級政府、中央政府的各個主管部門保密工作機構的設置及職權,都作了原則規定,這對健全保密管理體制,加強保密工作有著重大意義,使全國保密工作納入了依法管理軌道,有了組織保證。
(2)保密法宣傳畫擴展閱讀:
保密法的作用:
1.以國家法律的形式確立了我國保密工作的根本宗旨和基本方針、原則,為保密工作的發展指明了正確的方向;
2.劃清了國家秘密與非國家秘密的基本界限,確立了確定、變更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和保密期限的法律程序,規定了解密的辦法,從根本上改變了過去保密范圍不清、密級混亂、密級一定終身的違反保密工作本身發展規律的現象;
3.為完善我國保密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提出了統一要求,為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制定保密規章制度奠定了基礎;
4.明確了泄密法律責任,劃清了罪與非罪的界限和量刑標准,為及時懲治犯罪和准確打擊泄密違法行為提供了法律武器;
5.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我國保密工作的管理體制,確立了我國保密工作部門的地位,為其依法行使職權提供了法律保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保密法
Ⅲ 關於法制宣傳手抄報的畫怎麼畫
1.全國法制宣傳日是哪一天?
全國法制宣傳日是每年的12月4日。
2.《全國檔案系統「五五」法制宣傳教育規劃》提出了什麼目標?
《全國檔案系統「五五」法制宣傳教育規劃》提出,通過實施「五五」普法規劃,進一步提高全體公民的檔案法治觀念和檔案意 識,進一步增強檔案部門公務員的檔案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進一步增強檔案部門依法治理的自覺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務社會的水平。
3.什麼是檔案法規體系?
檔案法規體系是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為核心,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的若干有關檔案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所構成的相互聯系、相互協調的統一體。
4.《檔案法》有什麼作用?
《檔案法》的作用主要體現在:
(1)它是管理我國檔案事業的法律依據。
(2)它是有效保護檔案財富,開發檔案資源的有效武器。
(3)它是公民、法人及其他各種組織從事檔案事務的行為准則。
(4)它是公民維護檔案權利,履行檔案義務的法律保障。
5.我國檔案工作如何體現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檔案法》第五條將「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作為一項重要原則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同時在第二章檔案機構及其職責第六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即國家檔案局)是全國檔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即省、地(市)、縣檔案局分別是本行政區域檔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全國的檔案工作都必須接受國家檔案局的統籌規劃和協調,接受國家檔案局和地方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6.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加強對本單位檔案工作的領導,保障檔案工作依法開展,應當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
《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 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檔案工作的領導,保障檔案工作依法開展。具體來說應當做好以下三個方面的工作:
(1)從法治的高度重視和加強對本單位檔案工作的領導,合理確定檔案工作在本單位的法定地位。
(2)健全本單位的檔案機構,並為其完善和發展提供必要的條件。
(3)逐步改善本單位檔案工作條件,滿足本單位檔案工作正常開展所需的物質要求,保障本單位檔案工作依法開展。
7.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單位對在檔案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哪些行為應當予以獎勵?
《檔案法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了 5 種應予獎勵的行為:
(1)對檔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顯著成績的。
(2)對檔案的保護和現代化管理做出顯著成績的。
(3)對檔案學研究做出重要貢獻的。
(4)將重要的或者珍貴的檔案捐贈給國家的。
(5)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律、法規的行為作斗爭,表現突出的。
8.為什麼《檔案法》及其實施辦法將向國家檔案館捐贈重要或者珍貴的檔案作為一種獎勵條件?
《檔案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向國家捐贈檔案的,檔案館應當予以獎勵」。《檔案法實施辦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將重要或者珍貴檔案捐贈給國家的應當給予獎勵。我國有著悠久燦爛的歷史文化,歷史檔案資源非常豐富,有的檔案本身也是文物。特別是各個不同歷史階段所形成的歷史檔案,由於政治及社會等方面的原因,至今仍有相當一部分散存在民間。各級各類檔案館通過大量的徵集活動,已經從民間和其他組織手中收集到一部分重要、 珍貴的檔案,使這部分檔案不僅得到了妥善的保管,而且在更大的范圍內使之得到利用。但這種徵集活動畢竟是有一定的局限性。並且迄今檔案館收藏的檔案還不能充分反映我國悠久的歷史和燦爛的文化。因此,《檔案法》及《檔案法實施辦法》將向國家檔案館捐贈重要或者珍貴檔案作為一種獎勵條件,意在用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的方式,促使全社會形成一種良好的社會風氣,鼓勵每一個公民自覺地保護檔案,促進檔案館館藏的豐富和檔案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
9.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的職責是什麼?
《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依照《檔案法》第七條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1)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建立、健全本單位的檔案工作規章制度;
(2)指導本單位文件、資料的形成、積累和歸檔工作;
(3)統一管理本單位的檔案,並按照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
(4)監督、指導所屬機構的檔案工作。
10.為什麼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對所屬機構的檔案工作具有監督、指導職責?
《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監督、指導所屬機構的檔案工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與所屬機構存在上下隸屬的關系,對所屬機構的管理就是由這種隸屬關系所決定的。這種管理不是社會管理,屬於單位內部的管理。一個單位的管理涉及許多方面,檔案工作就是其中的一個方面。這些下屬機構的檔案工作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其檔案工作一般都自己負責,作為上級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並不代替所屬機構具體的檔案工作,所要做的事是對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如果對所屬機構檔案工作監督不力,或者指導不當,造成損失,那就是有關的作為上級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沒有履行好《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規定的這一職責,是一種失職行為。
11.對國家規定的應當立卷歸檔的材料,為什麼要定期向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移交?
《檔案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對國家規定的應當立卷歸檔的材料,必須按照規定,定期向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移交,集中管理,任何個人不得據為己有」。在《檔案法》頒布以前,一些單位或個人以種種借口或不進行立卷工作,或將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據為己有,長期不進行歸檔或拒絕歸檔,造成檔案文件的流失和損毀。特別是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機構發生變化時,因為平時的文件材料歸檔工作做得不好,造成檔案文件遺失、損毀的案例舉不勝舉。
12.經過整理和立卷的文件材料,如果不由本單位的檔案機構或檔案工作人員集中管理將會產生什麼樣的後果?
《檔案法實施辦法》第十二條對《檔案法》第十條的規定進行了細化,規定「按照國家檔案局關於文件材料歸檔的規定,應當立卷歸檔的材料由單位的文書或者業務機構收集齊全,並進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據為己有或者拒絕歸檔」。實踐中,有些地方或單位由於沒有重視歸檔和檔案移交工作,一些工作人員將本單位一些重要的檔案文件長期放在個人手中,久而久之造成檔案的丟失,在需要利用檔案的時候,卻找不到這些檔案,由此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也有些工作人員,將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文件材料視為個人財產,據為己有,有的甚至將拒不歸檔作為要挾單位的條件,在單位不能滿足個人私慾時,將個人手中的檔案文件私自出賣,給國家和單位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
13.什麼是保密檔案?
所謂保密檔案是指記錄國家秘密的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第二條的規定,國家秘密是指「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14.國家所有的檔案能夠進行買賣嗎?
《檔案法》第十七條規定「禁止出賣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檔案法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出賣。」因此,國家所有的檔案不能進行買賣。
15.為什麼國家不嚴格禁止檔案所有者對非國家所有的但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檔案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向檔案館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買賣與贈送?
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對非國家所有的但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檔案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簡單地限制出賣不符合實際需要。應當是既要維護國家、社會的利益,也不要限制集體、公民對其檔案的所有權、處分權。為使這部分檔案的出賣在遵循國家法律的前提下合法、公開地進行,全國人大常委會1996年在修改《檔案法》時對集體所有、個人所有的這部分檔案的管理規定作了修改。《檔案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前款 所列檔案,檔案所有者可以向國家檔案館寄存或者出賣;向國家檔案館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出賣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嚴禁倒賣牟利,嚴禁賣給或者贈送給外國人」。這樣修改以後,既解決了對這部分檔案的嚴格禁止出賣的不實際的規定,同時也解決了對隨意買賣檔案,造成國家重要檔案的流失或者泄密的現象。
16.對非國家所有的但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檔案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的買賣與贈送進行審查時應注意什麼?
《檔案法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屬於集體所有、個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屬於國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檔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級國家檔案館寄存、捐贈或者出賣。向各級國家檔案館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出賣、轉讓或者贈送的,必須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嚴禁向外國人和外國組織出賣或者贈送。」經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對國家和社會沒有保存價值的檔案,檔案所有者就可以向國家檔案館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出賣。如果經審查認為這 部分檔案屬於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並且不宜出賣給國家檔案館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負責審查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檔案所有者宣傳我國檔案管理的法律規定,從而要求檔案所有者自覺保護檔案的安全,或通過耐心的工作,將這部分檔案收購或予以征購。檔案所有者憑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 部門的批准文件可以進行合法出售。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查這部分檔案的同時,也可以清楚地了解到一些珍貴檔案的來源,有利於國家對集體所有、個人所有以及其他非國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的監控與管理。
17.哪些情況下,才可以向國內外的單位或者個人贈送、交換和出賣檔案的復製件?
《檔案法》第十七條規定:「檔案復製件的交換、轉讓和出賣,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根據《檔案法實施辦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只有在下列情況下,經國家檔案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准,才可以向國內外的單位或者個人贈送、交換和出賣檔案的復製件:
(1)為了收集和交換我國散失在國外的檔案;
(2)為了進行國際文化交流;
(3)為了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需要;
(4)為了科學研究的需要;
(5)為了推廣科技成果的需要;
(6)為了國家利益的其他需要。
18.國家對檔案及其復製件出境有什麼具體管理規定?
《檔案法》第十八條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和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檔案以及這些檔案的復製件,禁止私自攜運出境」。 根據這一原則規定,《檔案法實施辦法》第十九條將國家所有的檔案進一步具體劃分為幾種類型,並分別明確規定了哪些不允許出境和哪些允許出境、如何出境。
各級國家檔案館館藏檔案中被確定為一級檔案的,無論是檔案原件還是復製件,任何組織與個人均不允許攜運出境。
各級國家檔案館館藏檔案中被確定為二級檔案的,無論是檔案原件還是復製件,需要攜運出境的,必須經國家檔案局審查批准。
各級國家檔案館館藏的三級檔案以及其他未列入等級的檔案,無論是檔案原件還是復製件,需要攜運出境的,必須經省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准。
屬於集體所有、個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屬於國家所有的但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及其復製件,無論其存放何處,如需攜運出境的,也需報經省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准。
19.一般情況下,需要攜帶檔案或檔案復製件出境的組織和個人應如何向有關部門申報?
一般情況下,需要攜帶檔案或檔案復製件出境的組織和個人,應當提前1個月向國家檔案局或所在地省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申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接到申報後,應及時進行審查,作出批准與否的決定,必要時,可會同有關檔案形成部門或國家保密部門一起 審查。海關憑批准文件查驗放行。
20.檔案館保存的檔案應當分期分批向社會開放,有具體的開放起始時間嗎?
檔案館保存的檔案應當分期分批向社會開放,有具體的開放起始時間。《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的檔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檔案;民國時期的檔案和革命歷史檔案),自《檔案法實施辦法》實施之日起向社會開放;
(2)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形成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滿30年向社會開放;
(3)經濟、科學、技術、文化等類檔案,可以隨時向社會開放。
21.對檔案的開放主體為什麼只限定為各級國家檔案館?
《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十條將開放檔案的主體限定為各級國家檔案館,即明確了只有各級國家檔案館才具有向社會開放檔案的法定職責。這里所稱的各級國家檔案館,是指負責接收、保管檔案的中央、省、地、市、縣級國家綜合檔案館和專門檔案館,不包括部門檔案館和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組織內部的檔案室或具有檔案室性質的檔案館。這是由於部門檔案館主要是收集管理本部門檔案的事業機構,且由於他們檔案內容的特殊性,如外交、安全、公安等部門檔案館,他們所存的檔案開放期限與國家綜合檔案館和專門檔案館有所區別。對於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組織內的檔案室來說,由於其保存的檔案形成年代較近,現實性和秘密性較強,所以他們所保管的檔案不屬於到期應當開放的范疇,也不承擔向社會開放檔案的任務,一般只供本單位內部使用。
22.為什麼對檔案的開放作限制性的規定?
《檔案法》第十九條規定:「國家檔案館保管的檔案,一般應當自形成之日起滿30年向社會開放。經濟、科學、技術、文化等類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可以少於30年,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可以多於30年,具體期限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前款所列檔案中涉及國防、外交、公安、國家安全等國家重大利益的檔案,以及其他雖自形成之日起已滿30年但檔案館認為到期仍不宜開放的檔案,經上一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期向社會開放」。這里 對有關檔案開放做了限制性的規定。一般來說,開放檔案並不是毫無保留和無條件的。對一般的檔案而言,滿30年後己失去了秘密性,但其中並不能排除不宜公開的檔案的存在,對這類檔案就要延期開放或控制使用,這是符合國家和民族利益的,也是當前國際上許多國家開放檔案的通例。雖滿30年但檔案館認為不宜開放的,經上一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繼續延期開放,延期到何時則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和具體情況決定,這樣規定體現了靈活性。
23.除了屬於國家秘密的范圍以外,還有哪些因素使檔案需延期開放?
按照《檔案法》和《檔案法實施辦法》的規定,除了屬於《保密法》規定的國家秘密的范圍的檔案不宜對社會開放外,需延期開放的檔案,還有技術等方面的原因。因為在各級國家檔案館保存的檔案中,有相當一部分檔案是未經科學整理的,有的沒有張、頁號,有的沒有案卷標題,也有的因自然原因,紙張老化、字跡褪變,不做進一步的修復與整理,是無法直接向社會提供利用的。因而,這一部分的檔案也可能延期向社會開放。
24.檔案的利用具體是指什麼形式?
《檔案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組織持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開放檔案。《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明確界定了檔案利用的內涵。檔案的利用是指單位或個人通過閱覽、復制和摘錄等形式,依法利用各級各類檔案館或檔案室保存的檔案的行為。利用檔案的形式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閱覽。指利用者在檔案館(室)內專設的閱覽室、接待室等場所查閱其所需要的檔案原件或檔案縮微品、復製件:
(2)復制。指對利用者所需要利用的檔案內容,由檔案館(室)通過攝影、復印、拓印、打字等方法為其復制檔案原件,供利用者帶回利用;
(3)摘錄。指利用者在檔案館(室)利用檔案過程中,將其中所需要的部分譽抄下來以供自己今後查證、研究之需。
25.我國對本國公民和組織利用已開放檔案的程序有什麼規定?
依據《檔案法》和《檔案法實施辦法》以及國家檔案局頒布的 《各級國家檔案館開放檔案辦法》等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和組織凡是持有工作證、居民身份證、單位介紹信、學生證等合法證明之一,都可直接到檔案館利用已開放的檔案,有提供利用義務的單位不得以非法借口拒絕提供利用。
26.我國對外國組織或個人利用我國已開放檔案的程序有什麼規定?
根據《檔案法》和《檔案法實施辦法》以及國家檔案局頒布的《外國組織和個人利用我國檔案試行辦法》的規定,外國組織或個人利用我國各級國家檔案館已開放的檔案,凡已經我國有關主管部門的介紹和保存該檔案的檔案館同意的,可以直接到各級國家檔案館閱覽、復制、摘錄或以函、電等方式利用已開放的檔案。這里的有關主管部門一般指的是我國負責外事工作的部門或外國組 織或個人來華的接待單位的主管部門。具體程序是,外國組織或個人根據與我國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簽訂的有關文化交流協定利用我國各級國家檔案館的檔案,可通過簽訂協定的我國有關部門介紹,提前30天向有關檔案館提出申請。以其他途徑利用中央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國家檔案館的檔案可提前 30 天向國 家檔案局或有關檔案館提出申請。利用地區(市、州、盟)級和縣(市、區、旗)級國家檔案館的檔案,可提前30天向國家檔案局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利用檔案者須說明自己的身份和利用檔案的目的與范圍,同時應當交納有關費用。在利用檔案過程中須遵守檔案館的有關規定。
27.利用者如果需要利用保存在各級國家檔案館的未到法定開放期限的檔案,應當符合什麼條件?
根據《檔案法》第二十條和《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利用者如果需要利用保存在各級國家檔案館的未到法 定開放期限的檔案,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利用主體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個人;
(2)利用目的是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教學科研和其他各項工作的需要;
(3)須經保存該檔案的檔案館同意,必要時還須報經有關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
(4)遵守國家制定的有關利用未開放檔案辦法等有關規定。
28.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保存的尚未向檔案館移交的檔案,利用者如果需要可以利用嗎?
《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五款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保存的尚未向檔案館移交的檔案,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組織以及中國公民需要利用的,須經檔案保存單位同意飛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保存的檔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按照移交期限向有關國家檔案館移交。這些檔案在未向有關檔案館移交前,主要供本單位工作需要查考利用。本單位以外的利用者如果需要利用,須經保存該檔案的單位同意。
29.檔案的公布與檔案的開放有什麼聯系?檔案的利用者有權公布檔案嗎?
檔案的公布與檔案的開放關系十分密切。檔案開放是指將原 來處於封閉狀態的檔案依法向社會公開,供社會各方面利用,將過 去控制在一定范圍內使用的檔案轉變為供社會利用。凡已開放的 檔案,任何人和組織都有權利用。但依據《檔案法實施辦法》規 定,利用者只有利用權而無公布權,無權」首次向社會公開」。檔 案的公布其意義在於,只要檔案內容一公布和進入公共領域,社會 就都可以自由利用。利用者在利用檔案中,有可能利用已經公布 了的檔案,此時利用者是否向社會公布已不是問題。但如果利用 的是尚未公布
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是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黨和政府十分關心和高度重視青少年的成長。我國青少年教育和保護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青少年犯罪率在世界上一直是比較低的。但近年來由於各種消極因素和不良環境的影響,我國青少年犯罪率日漸突出,給社會、家庭和個人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和巨大的不幸,也對實現依法治國的戰略目標提出了嚴峻的挑戰。 在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中,加強對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促進青少年的健康成長,我們負有不可推卸的歷史責任。為此,我們對當前青少年犯罪的現狀、特點、成因進行了調查,對如何進一步加強青少年法制教育和預防青少年犯罪的方法作了一些探索總而言之,國有國法,家有家規,法律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國無法則不能立足於世界,更不用說在世界上建立自己的威信。無論是一個單位,還是一個人,都要以法為重。鄧小平爺爺更是在1986年指出:加強法制重要是進行教育,根本問題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從娃娃抓起,小學、中學都要進行法制教育。因此,我們每位中、小學生都應認真學習法律知識,做一個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學生
Ⅳ 新保密法宣傳總結
開展《保密法》宣傳周活動的工作總結
為切實提高涉密人員、機關工作人員及全社會的保密意識,增強保密觀念,按照市委、區委保密委要求,我鎮於5月21日至27日開展了為期一周的《保密法》宣傳活動,進一步增強了保密觀念,夯實了各項基礎工作,推進保密工作的科學化、保密管理的法制化、保密技術的現代化和保密幹部隊伍的專業化。使我鎮的保密工作達到了一個新的水平。
一、加強領導,建立組織,認真學習保密工作文件精神。
我鎮把保密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有關保密工作的方針、政策、指示,嚴格按照區委有關文件精神,認真落實領導幹部保密工作責任制,做到有領導管、有專人抓,於年初成立了保密工作領導小組,明確黨務副書記主抓保密工作,配備1名幹部專門承辦日常保密工作。我鎮堅持做到保密工作與業務工作同時部署,同時落實,全年召開2次以上的專題會議研究保密工作,並將任務分解細化,明確相應的責任辦公室和責任人,為保密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組織保證。
二、抓宣傳,強化教育,樹立「人人保密、時時保密、處處保密」的良好意識。
我鎮認真擬定保密法制教育的年度計劃,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的保密宣傳教育活動,將保密知識納入機關幹部的日常理論學習內容之中,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學習保密知識和上級有關保密的文件精神,積極選派保密幹部參加市區組織的保密知識培訓,時刻提醒機關幹部注意各項工作的保密性,尤其是全鎮幹部人事方面的保密工作。同時,落實好工作經費,以保證有關保密書籍的訂閱和保密幹部的培訓教育工作。為進一步推動保密宣傳教育工作,結合我鎮實際,以「學刊用刊」活動為載體,認真組織機關幹部撰寫保密工作信息、研討文章,強化保密意識,樹立起「人人保密、時時保密、處處保密」的良好氛圍。 三、抓管理,推動工作,充分發揮保密工作在「保安全,保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我鎮嚴格按照區委文件精神,採取有效措施,推動保密工作的全面完成。
(一)建章立制,做到有章可循。及時傳達和轉發上級有關保密工作的指示、文件,建立和完善了各項保密規章制度,並結合我鎮工作實際,制定了專門的保密制度,做到人手一份,隨時督促幹部對各項工作的保密,對泄密事件的發生,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制度,對分管領導和當事人進行嚴肅處理。
(二)做好本單位涉密文件和資料的批閱、上交,規范涉密文件、資料的印製工作。
(三)做好本單位對外宣傳工作,對市、區的涉密涉外重要會議、重大活動和重要決定做到嚴格保密。
(四)專職保密幹部熟悉和運用保密業務知識能力較強,各類文件嚴格按照國家保密局規范定密工作管理辦法,定密准確率達95%以上,全年未發生泄密事件。
(五)本單位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均採取專門的防範措施,與網際網路完全進行物理隔離,實行內、外網分網處理,對涉密計算機信息實行專機專人使用、專人管理、專人負責制度,並實行責任追究制。
(六)抓好保密工作的日常事務。及時報送年初計劃和年終工作總結,按時報送定密工作年報表,認真完成區委保密辦部署的專項保密工作任務,並及時報送專題報告。同時,抓好保密信息的投稿工作,及時地反映我局保密工作開展情況。
今年來,由於鎮領導和全體機關幹部的高度重視,我鎮的保密工作得到進一步加強,沒有出現泄密事件和不穩定因素,為全區的安全、穩定工作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但離上級的要求還存在一定差距,我們將在以後的工作,正視自己的成績和不足,不斷總結經驗和教訓,進一步推動我鎮的保密工作上台階。
Ⅳ 請問誰有保密法免費下載的網站啊
http://zwgk.zjg.gov.cn/Article_Print.asp?ArticleID=1725
Ⅵ 《保密法》的宗旨
《保密法》的宗旨為: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於1988年9月5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6)保密法宣傳畫擴展閱讀:
保密法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第三條 國家秘密受法律保護。
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
任何危害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條 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簡稱保密工作),實行積極防範、突出重點、依法管理的方針,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
第五條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保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條 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管理本機關和本單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管理或者指導本系統的保密工作。
第七條 機關、單位應當實行保密工作責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護措施,開展保密宣傳教育,加強保密檢查。
第八條 國家對在保守、保護國家秘密以及改進保密技術、措施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Ⅶ 五五 保密宣傳畫作品 希望大家給個創作建議
簡單如手議建
Ⅷ 《保密法》頒布20周年宣傳該怎麼做
看提問者的補充,MS我可以撿到分數啊!
Ⅸ 2010年修訂的保密法確定了哪些主要保密制度
問10年的干嗎?最新的是14年新修訂的
10年版的第三章是保密制度(從第21至第51條)
第二十一條 國家秘密載體的製作、收發、傳遞、使用、復制、保存、維修和銷毀,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
絕密級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在符合國家保密標準的設施、設備中保存,並指定專人管理;未經原定密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批准,不得復制和摘抄;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應當指定人員負責,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條 屬於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的研製、生產、運輸、使用、保存、維修和銷毀,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
第二十三條 存儲、處理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以下簡稱涉密信息系統)按照涉密程度實行分級保護。
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按照國家保密標准配備保密設施、設備。保密設施、設備應當與涉密信息系統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
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按照規定,經檢查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條 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涉密信息系統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
(二)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之間進行信息交換;
(三)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
(五)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條 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國家秘密載體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
(五)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
第二十六條 禁止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
禁止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或者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
第二十七條 報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的編輯、出版、印製、發行,廣播節目、電視節目、電影的製作和播放,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公共信息網路及其他傳媒的信息編輯、發布,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第二十八條 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運營商、服務商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對泄密案件進行調查;發現利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發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國家秘密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應當根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刪除涉及泄露國家秘密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 機關、單位公開發布信息以及對涉及國家秘密的工程、貨物、服務進行采購時,應當遵守保密規定。
第三十條 機關、單位對外交往與合作中需要提供國家秘密事項,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並與對方簽訂保密協議。
第三十一條 舉辦會議或者其他活動涉及國家秘密的,主辦單位應當採取保密措施,並對參加人員進行保密教育,提出具體保密要求。
第三十二條 機關、單位應當將涉及絕密級或者較多機密級、秘密級國家秘密的機構確定為保密要害部門,將集中製作、存放、保管國家秘密載體的專門場所確定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准配備、使用必要的技術防護設施、設備。
第三十三條 軍事禁區和屬於國家秘密不對外開放的其他場所、部位,應當採取保密措施,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不得擅自決定對外開放或者擴大開放范圍。
第三十四條 從事國家秘密載體製作、復制、維修、銷毀,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或者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等涉及國家秘密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經過保密審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機關、單位委託企業事業單位從事前款規定的業務,應當與其簽訂保密協議,提出保密要求,採取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條 在涉密崗位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涉密人員),按照涉密程度分為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和一般涉密人員,實行分類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涉密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具有勝任涉密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涉密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十六條 涉密人員上崗應當經過保密教育培訓,掌握保密知識技能,簽訂保密承諾書,嚴格遵守保密規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
第三十七條 涉密人員出境應當經有關部門批准,有關機關認為涉密人員出境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三十八條 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實行脫密期管理。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內,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保密義務,不得違反規定就業,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
第三十九條 機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涉密人員管理制度,明確涉密人員的權利、崗位責任和要求,對涉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開展經常性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公民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及時報告有關機關、單位。機關、單位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作出處理,並及時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保密規章和國家保密標准。
第四十二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組織開展保密宣傳教育、保密檢查、保密技術防護和泄密案件查處工作,對機關、單位的保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三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國家秘密確定、變更或者解除不當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機關、單位予以糾正。
第四十四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機關、單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有關機關、單位應當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機關、單位存在泄密隱患的,應當要求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對存在泄密隱患的設施、設備、場所,應當責令停止使用;對嚴重違反保密規定的涉密人員,應當建議有關機關、單位給予處分並調離涉密崗位;發現涉嫌泄露國家秘密的,應當督促、指導有關機關、單位進行調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保密檢查中發現的非法獲取、持有的國家秘密載體,應當予以收繳。
第四十六條 辦理涉嫌泄露國家秘密案件的機關,需要對有關事項是否屬於國家秘密以及屬於何種密級進行鑒定的,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鑒定。
第四十七條 機關、單位對違反保密規定的人員不依法給予處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議糾正,對拒不糾正的,提請其上一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該機關、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五)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七)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或者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八)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的;
(九)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十)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
第四十九條 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發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對應當定密的事項不定密,或者對不應當定密的事項定密,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 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運營商、服務商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保密管理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