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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宣傳冊

發布時間:2021-08-24 13:10:24

A. 拆遷計劃與拆遷方案怎麼寫

中共永新區委 永新區人民政府
關於北大橋(北岸)征地拆遷工作實施方案

北大橋是市委市政府「136」重點工程,涉及永新區、江南區,永新區負責江北段(北大路),為使永新段的征地拆遷工作順利進行,經城區黨委、政府研究同意,特製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情況
1、項目名稱:北大橋征地拆遷
2、項目業主:南寧市城市建設發展總公司
3、動遷單位:南寧市永旺達房屋拆遷有限公司

二、組織機構
成立永新區北大橋征地拆遷工作指揮部:
總 指 揮:肖志鋼(中共永新區委書記)
黃 寧(中共永新區委副書記、政府區長)
副總指揮:謝坪芝(永新區人大常委會主任)
李乃玲(永新區政協主席)
成 員:賴建耀(中共永新區委副書記)
黃可黎(中共永新區委常委、組織部長)
陳創源(中共永新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龐 華(中共永新區委常委、統戰部長)
韋景峻(中共永新區委常委、宣傳部長)
田家全(中共永新區委常委、區委辦主任)
杜家統(永新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覃萬儒(永新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唐啟文(永新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馮 力(永新區人民政府副區長)
楊 毅(永新區人民政府副區長)
梁明志(永新區人民政府副區長)
楊 程(永新區人民政府副區長)
蒙 堅(永新區政協副主席)
農會清(永新區人民法院院長)
史維和(永新區人民檢察院院長)
覃顯凡(市公安局永新分局政委)
指揮部下設五個工作組:
(一)總協調組:
組 長:賴建耀(中共永新區委副書記)
梁明志(永新區人民政府副區長)
副組長:岳廣修(城區政府辦公室主任)
馬粵桂(永新區房屋和征地拆遷辦公室主任)
主要職責:負責指揮部與各工作組之間的信息傳遞,督促檢查各工作組工作完成情況,做好與市相關部門的協調工作。
(二)後勤保障組:
組 長:馮 力(永新區人民政府副區長)
副組長:陸永龍(中共永新區委辦公室副主任)
(永新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
彭淑清(永新區機關後勤中心副主任)
成 員:從區委辦、政府辦、機關後勤服務中心、房屋和拆遷辦等部門抽調。
主要職責:落實後勤保障工作等。
(三)文秘宣傳組:
組 長:韋景峻(中共永新區委常委、宣傳部長)

副組長:陸永龍(中共永新區委辦公室副主任)
韋永海(中共永新區委辦公室副主任)
成 員:從區委辦、政府辦、宣傳部等部門抽調。
主要職責:拆遷各種宣傳材料、宣傳報道、簡報、文秘、會務等工作。
(四)安全穩定組:
組 長:賴建耀(中共永新區委副書記)
陳創源(中共永新區政法委書記)
副組長:覃顯凡 (永新公安分局政委)
農會清(永新區法院院長)
史維和(永新區檢察院檢察長)
成 員:其他成員從公安分局、派出所、治安聯防隊等單位抽調。
主要職責:保障征地、拆遷工作的安全及社會穩定,了解、反饋並制止征地拆遷中的不穩定因素,杜絕突發事件的發生。
(五)征地拆遷工作組
組 長:梁明志(永新區人民政府副區長)
副組長:閉百寧(永新區建設局局長)
梁秋平(永新區建設局支部書記、人防辦主任)
鄧高凡(永新區新陽辦事處黨工委書記)
鄺 滌(永新區新陽街道辦事處主任)
鄧大部(永新區華強街道辦事處黨工委書記)
黃志賢(永新區華強街道辦事處主任)
成 員:從城區房屋和征地拆遷辦、新陽辦、華強辦、動遷公司、北大南社區抽調
(一)主要職責:
拆遷:
負責所公告的征地拆遷范圍的征地房屋拆遷工作以及調查、登記、丈量、復核、計算、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征地:辦理回收國有土地相關手續

二、工作計劃
(一)前期准備工作:(10月21日~ 月 日)
1、 月 日前與業主對接,並落實由業主出具動遷委託書。
2、城區黨委、政府成立組織機構,落實工作人員,確定具體工作實施方案。
3、 月 日與業主對接項目的拆遷紅線圖、征地內分圖、征地拆遷委託書。
4、發征地拆遷公告(要認真審核征地拆遷手續,確保征地拆遷手續合法)。
5、 月 日前,材料准備及動員大會准備,包括:
①准備征地拆遷宣傳手冊及材料,落實工作組辦公場地。
②完成對工作要人員征地拆遷的政策培訓。
④召開工作組與業主代表參加的征地進場前的協調工作會。
(二)征地拆遷動員及信息反饋階段:( 月 日--- 月 日)
1、召開征地拆遷動員大會。
2、全面調查、反饋被征地、拆遷人的意見。
(三)具體實施階段:( 月 日~11月30日)
1、 月 — 日,為動員簽約階段(宣傳、丈量、復核、確權、計算、簽約)。
2、 月 日前完成征地拆遷工作,全面移交檔案。
被征單位騰空土地,由施工單位進場施工。
三、風險金抵押
1、為了增強工作人員的責任心,本次征地拆遷工作實行風險金抵押制,即要求工作人員交納一定的風險抵押金,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工作的,以其交納風險金的叄倍兌現獎金(本金同時退還);如在規定時間內,未能完成工作的,其交納的風險抵押金不予退還。
2、風險抵押金繳交標准:城區正職領導1000元/人,城區副職領導800元/人,其他工作人員500元/人。
五、工作要求
(1)工作組成員脫產投入本次征地拆遷工作。
(2)各工作組要確保本次北大橋(永新段)征地拆遷工作順利完成。
(3)要求參戰人員團結一心,在城區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再接再厲,按時按質按量完成這次工作。

2004年10月18日

B. 浙江省溫州市蒼南縣龍港鎮(市)徵用多少基本農田,返回安置留,及安置補償情況

浙江溫州浙江省溫州市蒼南縣龍崗鎮市徵用多少基本農田返回安置流及安置補償情況,你是那裡人嗎?你問這個幹嘛?這個一般的人不清楚的,只有他們村裡才清楚的。

C. 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徵收。案例中的150萬是如何得出的呢最好有計算過程

朋友你問的不是法律問題。

D. 《中華人民共和國徵收拆遷補償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 徵收決定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 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 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 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 補償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 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 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E. 廣告宣傳標牌屬於什麼稅收分類編碼

廣告製作開發票的稅收分類編碼為:1060201030000000000。

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工業以及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試點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將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涉及的稅款,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5)徵收宣傳冊擴展閱讀:

依據不同的目的和標准形成不同分類。主要有:

(1) 根據課稅對象的屬性,可分為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資源稅,行為稅;

(2) 根據稅收的徵收管理權和收入支配權不同,可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地方共享稅;

(3) 根據稅種在稅制結構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可分為主體稅和輔助稅;

(4) 以稅收收入的實體形態為標准,可分為實物稅和貨幣稅;

(5) 以徵收的延續時間為標准,可以分為經常稅和臨時稅;

(6) 根據計稅的標准不同,可分為從價稅和從量稅,復合稅;

(7) 根據稅收和價格的組成關系,可分為價內稅和價外稅;

(8) 根據稅收是否具有特定用途為標准,可分為一般稅和目的稅;

(9) 根據課稅客體,可分為對人稅和對物稅;

(10)根據稅制的總體設計類型,可分為單一稅和復合稅;

(11)根據應納稅額的確定方法,可分為定率稅和配賦稅;

(12)根據征稅是否構成獨立稅種,可分為正稅和附加稅;

(13)依據稅收負擔的最終歸宿,可分為直接稅和間接稅。這多種分類均可以從不同方面對不同國家、不同時代、不同環境,內容復雜、名稱各異的稅收制度進行比較,為本國稅收制度提供可資借鑒的經驗。

稅收管理體制是指國家根據不同時期政治經濟形勢的需要制定的找分中央與地方稅收管理許可權的一項根本性稅收制度,它是國家稅收的制度重要組織成部分,也是國家經濟管理體制和財政管理體制的重要組織重要組成部分。

F. 房屋徵收公司的宣傳冊怎麼做

房屋徵收公司這種稱呼本身就不合法,國務院590號令明確徵收實施單位不以營利為目的,在房屋徵收中做政府委託的具體工作。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企業,徵收是政府行為,需要做什麼宣傳只能由政府部門策劃,受委託的實施單位不可以超出委託范圍做宣傳冊,只能做具體工作。

G. 福州濱海新城文武砂鎮農場三站,八站片區地房層徵收宣傳手冊什麼時候開始拆政府旁邊的文鑫樓有沒有拆

全國征地信息共享平台在自然資源部門戶網站正式上線運行。該平台集合了國務院批准用地信息和全國各地省級政府批准征地信息,您可以在這上面查詢具體的征地信息,確認您想知道的地方有沒有納入征地規劃。

H. 如何加大養老保險徵收力度

一、高度重視,層層落實。成立了以鄉黨委書記為組長、班子成員及站所負責人為成員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工作領導小組;各村也相應的成立了以村支部書記為組長的領導小組,實行領導幹部聯村,一般幹部包村,村幹部包片的形式。結合實際分解細化目標任務,把工作任務層層分解到村隊,落實到個人;形成了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人人頭上有指標任務的工作格局。
二、宣傳發動,以點帶面。首先組織村級聯絡員、村組幹部、黨員集中學習相關政策和業務操作流程;利用辦黑板報、掛橫幅、張貼宣傳畫、發放宣傳手冊等多種形式進行新農保相關政策的宣傳,引導農村居民積極續保。其次是抓住老百姓「比、看、觀望」的心裡,動員黨員幹部、村民代表、致富帶頭人、親朋好友和有影響的人帶頭繳費。使先繳費的帶動後繳費的,達到以戶帶動組,組帶動村,村帶動鄉的連鎖反應,最終達到以點帶面的效果。
三、獎罰分明,績效考核。將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納入村級目標管理考核制,實行「雙掛鉤」,即與村幹部評先評優掛鉤,與村級轉移支付掛鉤。對思想認識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行動遲緩、影響試點工作正常開展的村和個人,將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於先完成目標任務的村級給予資金獎勵。

I. 請問2015年武昌區拆遷徵收令有些什麼內容在網上如何查

如下是最新武漢拆遷補償標准/動遷賠償標准/拆遷賠償標准 ,暫定2016年繼續沿用這份說明。如有變動,請以官網公布為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徵收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內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房屋的徵收與補償。
第三條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公平補償、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房屋徵收部門負責本市房屋徵收與補償的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國土、規劃、物價、建設、住房保障、公安、城管、工商、民政、教育、審計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的規定,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相關工作。
第五條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並負責處理房屋拆遷遺留問題。區房屋徵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武漢化學工業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按照本辦法有關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管理部門職責的規定,負責其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但不得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第六條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具體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房屋徵收部門應當與房屋徵收實施單位簽訂委託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接受委託可以收取相應的工作費用,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工作費用的具體標准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財政、房屋徵收部門制定。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房屋徵收與補償過程中涉及的用地和規劃論證、測繪、評估、法律、房屋拆除等服務性工作,房屋徵收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關資質的專業機構完成。
第八條市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從事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人員,進行有關法律知識及徵收補償等業務知識的培訓。
第二章徵收決定
第九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因重大項目建設等原因需要徵收房屋,市人民政府認為不宜由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也可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第十條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徵收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內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房屋的徵收與補償。 第三條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公平補償、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房屋徵收部門負責本市房屋徵收與補償的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國土、規劃、物價、建設、住房保障、公安、城管、工商、民政、教育、審計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的規定,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相關工作。 第五條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並負責處理房屋拆遷遺留問題。區房屋徵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武漢化學工業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按照本辦法有關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管理部門職責的規定,負責其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但不得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第六條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具體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房屋徵收部門應當與房屋徵收實施單位簽訂委託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接受委託可以收取相應的工作費用,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工作費用的具體標准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財政、房屋徵收部門制定。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房屋徵收與補償過程中涉及的用地和規劃論證、測繪、評估、法律、房屋拆除等服務性工作,房屋徵收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關資質的專業機構完成。 第八條市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從事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人員,進行有關法律知識及徵收補償等業務知識的培訓。 第二章徵收決定 第九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因重大項目建設等原因需要徵收房屋,市人民政府認為不宜由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也可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第十條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目前, 武漢市房屋拆遷的「市場單價」 由拆遷房屋的「區位價」和「重置價」等確定,房屋拆遷的貨幣補償金額等於「市場單價」乘以建築面積。這次主要提高的是「重置價」,它是指假設對拆遷房屋進行重建時所需的費用(不包含地價)。根據實施的新標准,將使補償金額明顯提高。以前,鋼混結構的房屋重置價格(每平方米)最高分別為多層700元、高層900元;在新標准中,相同房屋每平方米的補償價平均上升了200多元。 這是1993年以來武漢市第三次調高房屋重置價,主要原因是建材價格、工程定額、房屋造價等都上漲了。另外,通知還規定,被拆遷房屋的裝修也將根據新舊程度得到補償。據悉,今後該市每隔一兩年都會將房屋重置價調整一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第四條 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並切實做到保護文物古跡。第五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部門是全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主管部門,並具體負責江岸、江漢、漢陽、武昌、青山、洪山區等及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其他區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負責本區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互相配合,保證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需要拆遷房屋的建設單位應當按本辦法的規定,向市或有關區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並提交下列資料:(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四)拆遷安置計劃和方案;(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第七條 拆遷安置計劃和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拆遷方式;(二)拆遷期限;(三)還建方式及還建期限;(四)產權清晰的安置用房證明;(五)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來源及預算資金額度。第八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審查完畢;符合條件的,依法收取拆遷管理費,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理由。第九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做好有關宣傳解釋工作。第十條 拆遷范圍確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該拆遷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一)新建、擴建、改建(含裝飾、裝修)房屋;(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系;(四)以被拆遷房屋為注冊住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就上述暫停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有關部門在收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後,應當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辦理期限的,必須在暫停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申請,暫停辦理期限的延長不得超過1年。第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拆遷期限不得超過1年,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長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拆遷期限經批准延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予公告。拆遷人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應當對拆遷范圍內的危房進行監護。第十二條 拆遷房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的房屋、單位自己管理的房屋和私有房屋(以下簡稱直管房、自管房和私房),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訂立拆遷補償安置書面協議。實行貨幣補償的,協議應當規定補償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遷期限和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實行產權調換的,雙方還應當就安置房屋的地點、面積、差價結算等事項訂立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示範文本,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制定,供拆遷當事人參照使用。第十三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具有拆遷代辦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拆遷人自行拆遷的,其從事拆遷工作的人員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業務培訓合格。第十四條 拆遷代辦單位從事拆遷代辦業務,應當事先依法報經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託。第十五條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房屋承租人是指與房屋所有人簽訂書面租賃協議,並經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單位和個人。第十六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可以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辦法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第十八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由市或有關區人民政府責成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強制拆遷,有關部門應積極協助;或者由作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手續。第十九條 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拆遷人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並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第二十條 在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前,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確定的數額,以專戶存入指定的金融機構,並就還建工程或補償安置進度制定相應資金量使用計劃。該項資金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一條 拆遷人、有關金融機構與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前,應當就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訂立協議。有關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監控管理資金,保證專款專用。金融機構不按協議約定擅自劃撥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導致被拆遷人補償安置不能落實的,應當按照協議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控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規定,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金融管理部門另行制定。第二十二條 拆遷范圍內房屋拆遷完畢,拆遷人應當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確認,並到房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被拆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注銷登記手續。第二十三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明確辦理房屋拆遷審批、核准事項的審批時限、具體條件和責任人,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第二十四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屋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房屋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拆遷人和拆遷代辦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建立房屋拆遷檔案,及時報送有關資料,並接受監督檢查。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五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按被拆遷房屋重置價結合使用期限給予補償。第二十六條 拆遷補償安置可以實行貨幣補償方式,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方式,除本辦法另有規定的外,被拆遷人可以自行選擇。第二十七條 貨幣補償金額應當根據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價格,下同)和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確定。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根據被拆除房屋的區位、用途、結構、成新等因素評估確定。被拆除房屋的區位,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用地級別執行。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按房屋產權證登記的建築面積確定;沒有確定建築面積的,由房產管理部門確定。第二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私房所有人和自管、直管房承租人,其被拆遷的住宅房屋建築面積在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的,按25平方米計算;在20平方米以上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計算:(一)在本市他處另無住房,且未享受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二)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第二十九條 房屋根據用途分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包括生產用房、商業經營用房、辦公用房和其它用房。私房和自管房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為准;房屋所有權證登記不明確或者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以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建築用途為准。直管房用途根據租賃憑證確定。直管房由住宅房屋改為非住宅房屋的,按住宅房屋認定,並對其用於營業的建築面積給予適當補償。第三十條 拆遷范圍公布後,由拆遷人委託評估機構對被拆除房屋進行評估,評估時點以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為准。第三十一條 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就評估結果向武漢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提出鑒定申請,由武漢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組織專家進行鑒定,鑒定結果作為行政裁決補償的依據;拆遷當事人自收到評估結果之日起7日內未申請鑒定的,以評估結果作為行政裁決補償的依據。拆遷房屋評估收費標准,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制定。拆遷房屋的評估技術規范、評估爭議處理程序和有關管理規范,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市房產管理部門制定。第三十二條 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和產權調換後的房屋按市場評估價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第三十三條 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第三十四條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第三十五條 拆遷直管、自管住宅房屋,可由房屋所有人先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相關政策出售給房屋承租人,或者提供房屋進行安置。不能按照前款規定安置承租人,被拆遷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償還房與原房建築面積相等部分由房屋所有人支付差價,超出原房建築面積的部分由承租人支付費用,並取得該部分房屋的所有權;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租賃關系終止,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支付貨幣補償款的20%,對承租人支付貨幣補償款的80%,但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進行貨幣補償,超出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部分的貨幣補償款由拆遷人支付給承租人。第三十六條 拆遷下列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對被拆除房屋作出勘察記錄,向公證機關辦理補償款提存和證據保全手續,並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實施拆遷:(一)產權不明確的房屋;(二)所有人不在本地又未委託代理人的房屋;(三)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的房屋;(四)代管房屋。拆遷由房產管理部門托、代管的房屋,按貨幣補償方式進行。補償標准和支付方式,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市房產管理部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第三十七條 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房屋的質量、設計等,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相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第三十八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過渡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過渡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第三十九條 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使用人,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第四十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中的商業經營用房和生產用房,拆遷人還應按下列規定給予補償:(一)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和設備安裝價格計算的設備搬遷、安裝費用;(二)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購置價扣除折舊後的費用;(三)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且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按被拆遷人上年度的平均工資水平,對被拆遷范圍內直接從事生產經營的在冊人員給予6個月的停產停業補償費用。前款規定的在冊人員,是指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發放前已與被拆遷人簽訂勞動合同並到勞動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人員(含未進入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照《條例》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第四十二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條例》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列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以及其他有關經濟補償標准,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制定。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負責解釋。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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