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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訪宣傳

發布時間:2021-08-21 05:27:57

⑴ 信訪條例主題宣傳月為幾月幾日

信訪條例主題宣傳月為
5月24日

⑵ 怎麼信訪最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持各級人民政府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

採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信訪人。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做好信訪工作,認真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努力為人民群眾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暢通信訪渠道,為信訪人採用本條例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提供便利條件。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信訪人。

第四條信訪工作應當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導致信訪事項的矛盾和糾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領導、部門協調,統籌兼顧、標本兼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通過聯席會議、建立排查調處機制、建立信訪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時化解矛盾和糾紛。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聽取信訪工作匯報,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信訪工作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訪人的原則,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信訪工作機構)或者人員,具體負責信訪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是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信訪工作的行政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交辦、轉送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

(二)承辦上級和本級人民政府交由處理的信訪事項;

(三)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

(四)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

(五)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對本級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的信訪工作進行指導。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責任制,對信訪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嚴格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並在一定范圍內予以通報。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信訪工作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

第八條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或者對改進國家機關工作以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有貢獻的,由有關行政機關或者單位給予獎勵。

對在信訪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有關行政機關給予獎勵。

第二章 信訪渠道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信訪工作機構的通信地址、電子信箱、投訴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在其信訪接待場所或者網站公布與信訪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以及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

第十條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信訪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協調處理信訪事項。信訪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點向有關行政機關負責人當面反映信訪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可以就信訪人反映突出的問題到信訪人居住地與信訪人面談溝通。

第十一條國家信訪工作機構充分利用現有政務信息網路資源,建立全國信訪信息系統,為信訪人在當地提出信訪事項、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提供便利。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現有政務信息網路資源,建立或者確定本行政區域的信訪信息系統,並與上級人民政府、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的信訪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的信訪工作機構或者有關工作部門應當及時將信訪人的投訴請求輸入信訪信息系統,信訪人可以持行政機關出具的投訴請求受理憑證到當地人民政府的信訪工作機構或者有關工作部門的接待場所查詢其所提出的投訴請求的辦理情況。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三條 設區的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信訪工作的實際需要,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有利於迅速解決糾紛的工作機制。

信訪工作機構應當組織相關社會團體、法律援助機構、相關專業人員、社會志願者等共同參與,運用咨詢、教育、協商、調解、聽證等方法,依法、及時、合理處理信訪人的投訴請求。

第三章 信訪事項的提出

第十四條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三)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四)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

(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第十五條信訪人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分別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並遵守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

第十六條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第十七條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有關機關對採用口頭形式提出的投訴請求,應當記錄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第十八條 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第十九條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條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的;

(六)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信訪事項的受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並區分情況,在15日內分別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分別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二)對依照法定職責屬於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處理決定的信訪事項,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情況重大、緊急的,應當及時提出建議,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三)信訪事項涉及下級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的,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直接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並抄送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要定期向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通報轉送情況,下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要定期向上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報告轉送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

(四)對轉送信訪事項中的重要情況需要反饋辦理結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辦理,要求其在指定辦理期限內反饋結果,提交辦結報告。

按照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書面告知信訪人,並按要求通報信訪工作機構。

第二十二條信訪人按照本條例規定直接向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以外的行政機關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予以登記;對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並屬於本機關法定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受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對不屬於本機關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的機關提出。

有關行政機關收到信訪事項後,能夠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但是,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相互通報信訪事項的受理情況。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

第二十四條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信訪事項,由所涉及的行政機關協商受理;受理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決定受理機關。

第二十五條應當對信訪事項作出處理的行政機關分立、合並、撤銷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受理;職責不清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機關受理。

第二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時,可以就近向有關行政機關報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必要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必要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必要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

行政機關對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不得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

第二十七條對於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及時採取措施,防止不良影響的產生、擴大。

第五章 信訪事項的辦理和督辦

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宣傳法制、教育疏導,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條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有利於行政機關改進工作、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認真研究論證並積極採納。

第三十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三十一條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辦理信訪事項,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信訪人、有關組織和人員說明情況;需要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向其他組織和人員調查。

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聽證應當公開舉行,通過質詢、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聽證范圍、主持人、參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二條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經調查核實,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並書面答復信訪人:

(一)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支持;

(二)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應當對信訪人做好解釋工作;

(三)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不予支持。

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作出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應當督促有關機關或者單位執行。

第三十三條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並予以書面答復。

第三十五條 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復核機關可以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舉行聽證,經過聽證的復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發現有關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督辦,並提出改進建議:

(一)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的辦理期限辦結信訪事項的;

(二)未按規定反饋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

(三)未按規定程序辦理信訪事項的;

(四)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的;

(五)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的;

(六)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

收到改進建議的行政機關應當在30日內書面反饋情況;未採納改進建議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於信訪人反映的有關政策性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提出完善政策、解決問題的建議。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在信訪工作中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後果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就以下事項向本級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訪情況分析報告:

(一)受理信訪事項的數據統計、信訪事項涉及領域以及被投訴較多的機關;

(二)轉送、督辦情況以及各部門採納改進建議的情況;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議及其被採納情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越或者濫用職權,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二)行政機關應當作為而不作為,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三)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四)拒不執行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作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收到的信訪事項應當登記、轉送、交辦而未按規定登記、轉送、交辦,或者應當履行督辦職責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負有受理信訪事項職責的行政機關在受理信訪事項過程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收到的信訪事項不按規定登記的;

(二)對屬於其法定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的;

(三)行政機關未在規定期限內書面告知信訪人是否受理信訪事項的。

第四十三條 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在辦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推諉、敷衍、拖延信訪事項辦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結信訪事項的;

(二)對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投訴請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作風粗暴,激化矛盾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打擊報復信訪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信訪人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

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違反集會遊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信訪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信訪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條 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信訪事項的處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8日國務院發布的《信訪條例》同時廢止。

⑶ 紀委監委做信訪舉報宣傳冊是用國徽還是黨徽

一般來說做信訪宣傳的應該是才有黨徽才是比較不錯的,畢竟它是一個黨的一個機關。

⑷ 為什麼加強信訪宣傳制度可以優化監督環境

因為憲法制度是人民監督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一種方式。

⑸ 為什麼說加強信訪舉報制度宣傳 可以優化監督環境

來的話,老百姓就會知道更多的方式去進行反饋問題呀。來的話就讓他們下面的權利更好地被監督。

⑹ 如何加大網上信訪平台的宣傳力度

為維護正常信訪秩序,進一步暢通信訪渠道,保障公民的合法信訪版權利,確保奧權運期間轄區社會穩定,建設路街道三條措施做好穩定工作。一是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制定貫徹執行方案。二是將《關於切實維護信訪秩序依法處置非正常上訪行為的通告》印製200餘份,發放給各個社區,並在居民院落內宣傳欄中張貼,向社區居民廣泛宣傳《通告》精神,提高居民對非正常上訪的認識,引導居民採取正當渠道反映合法的訴求。三是將《信訪條例》有關知識發到社區,組織統一學習,提高社區幹部自身素質,以便更好地開展信訪工作。

⑺ 如何通過宣傳教育引導廣大群眾依規有序信訪

(一)准確定位,規范信訪秩序,實現信訪工作理性回歸
堅持規范信訪事項和規范信訪秩序相結合,規范信訪事項是規范信訪秩序的前提,要想規范信訪秩序,必須規范信訪事項。凡是明確有法律渠道和主管部門的訴求,都不應作為信訪事項受理登記。
拓寬向群眾宣傳政策法律的渠道,告知其選擇法律途徑維護合法權益的有關規定。如果把不是信訪的問題引入信訪渠道,不僅解決不了問題,反而還誤導了群眾。在暢通信訪出口上做實做強,使大量被誤導進入信訪渠道的上訪人,通過教育引導、法律告知引導其退出信訪渠道,選擇法律途徑解決訴求。
(二)強化法治,把信訪事項導入法治框架、法律渠道
破解信訪難題的根本出路是加強法治建設,推進社會生活的法制化、規范化,逐步把信訪事項導入法治框架、法律渠道,依法解決問題。
具體來講,一要依法解決問題,對法律和政策有明確規定符合解決條件的,一定要做到「用心、用情、用力」解決。二要依法教育疏導,綜合運用法制宣傳、教育引導、心理疏導、化訪為訴、進入程序、依法處置等措施,把涉訪人群導入法治框架內解決問題。三要依法懲戒處理,對無視法律權威的違法上訪行為,要用法律方式依法處理;對把上訪當成誣告、陷害、誹謗渠道的,要強化法律告知,依法追究責任,堅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權威。四要依法終結信訪,堅決維護三級終結的權威;對涉法涉訴信訪案件,一律按法律規定,通過審判監督和檢察監督、行政復議、國家賠償程序處理,並結合各部門的紀檢監察監督、法制工作監督,強化糾正錯誤,規范執法行為,堅決維護法制權威,維護法律尊嚴。
(三)正確引導輿論,淡化信訪宣傳誤導,強化法制宣傳教育
高度重視輿論宣傳對信訪群眾的導向作用,客觀報道宣傳信訪政策法規,提高群眾對信訪的正確認識,引導信訪群眾依法信訪。
淡化對信訪特別是越級信訪促進問題解決的宣傳,不過分誇大和渲染信訪的作用,大力營造依法解決問題的輿論氛圍,從思想上消除涉訪當事人對信訪渠道過高的價值預期,引導其自覺選擇司法解決途徑,在法治程序里化解矛盾、促進和諧。通過對處理違法信訪行為等典型案例的宣傳教育,以案析理、以案說法,有效震懾違法,努力營造依法、理性、有序信訪的良好社會氛圍。堅持把宣傳政策法律和教育引導貫穿於依法治訪的全過程,注重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導,強化法律告知、釋疑解惑,教育警示群眾防範違法犯罪,實現執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四)強化源頭治訪,把涉訪問題解決在基層,解決在縣級以下
信訪問題的解決和防範關鍵在基層。要緊緊抓住縣級以下有關部門這個解決問題的責任主體和防範源頭:一是把矛盾發現在早、化解在小、解決在源頭。二是增加縣級以下有關部門化解矛盾、依法解決問題的層級,從村組、社區到鄉鎮、辦事處、縣區有關部門來真正了解實情、層層化解矛盾。三是對涉訪違法行為也要發現在早,處置在小,解決在縣級以下。要堅持法制原則,以「合法」還是「違法」作為定性標准,不要糾結於是否為「上訪人員」、「特殊群體」,防止違法行為的逐步升級。四是強化責任追究,及時吸取教訓、引以為戒,發現問題、改進工作,更好地從源頭上發現和化解矛盾、維護穩定。

⑻ 如何通過宣傳教育引導廣大群眾依規有序信訪 紀檢監察

在信訪理念深化上創新。一要充分認識到,在現階段,信訪問題是迴避不了的,要堅持以舉輕若重、積極主動的態度抓信訪工作,在沒事的時候把沒事當有事來對待,在有事的時候把小事當大事、把易事當難事來對待。二要深化「群眾信訪是對黨和政府信任」的認識。將信訪當做檢驗黨委和政府工作「成色」的一個標尺,站在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高度認真對待,切實把問題解決在基層,將人員穩定在當地。三要深化「抓信訪也是抓發展」的認識,要充分認識到,信訪工作涉及經濟社會各個領域,信訪工作做好了,才能有更多精力來謀發展、抓發展。
在信訪宣傳導向上創新。以「六五」普法為契機,加大《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教育引導群眾正確理解法律,理性對待糾紛,樹立依法按程序反映訴求的觀念。同時,採取以案釋法、以案普法的方式,加大對信訪案例正、反兩方面的宣傳,引導群眾依法依規表達訴求,促進信訪秩序好轉。此外,要引導群眾結合實際,選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訴訟等其他維權方式。
在信訪秩序規范上創新。一方面,要規范信訪流程,及時為信訪人提供相關信息,保障信訪人的知情權,鞏固信訪成果,減少重復信訪和越級上訪。同時,堅持原則,嚴格依法按政策辦事。對群眾的合理訴求,要認真研究、及時解決;對應該解決但短期內解決不了的,要耐心解釋、及時疏導;對少數群眾的不正當、不合理要求,要旗幟鮮明、及時答復。另一方面,嚴格按照《信訪條例》的有關規定落實好信訪事項辦理、復查、復核三級終結機制,對按規定已終結的事項,信訪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上訪,否則不予接待、轉辦和答復。同時,在處理具體問題上要講究策略、注意方法。既要積極穩妥地幫助上訪群眾解決問題,又要避免無原則亂開口子,防止出現新的矛盾和問題。
在信訪疑難會診上創新。一是實行部門聯合會診。要充分發揮信訪聯席會議的作用,變信訪部門「單打獨斗」為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信訪部門組織實施、職能部門聯合會診,切實解決信訪疑難雜症。二是實行聽證答詢會診。對有些重大疑難重復訪案件,可以舉行信訪「聽證會」,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群眾代表和當事人及其親屬參加,由有關部門現場答詢,依靠社會力量和群眾輿論做好矛盾糾紛化解工作。三是實行上級權威會診。建議省一級設立集調查、仲裁等為一體的信訪終結工作權威機構,專門負責疑難信訪案件的終結確認,切實解決非正常訪、重復訪等問題。
在信訪回訪救助上創新。一是對息訪罷訴的信訪人員及時回訪,注意發現問題、查找不足,提高工作質量,鞏固調解成果。二是積極探索政府救助、社會救濟、民間互助相結合的辦法,幫助困難信訪群眾,使他們感受到政府的關懷和溫暖,減少對抗性,增進和諧度。三是建立感化機制,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每年篩選確定一批特殊疑難信訪案件及需要救助人員,解決一些長期積累、久拖未決、難以劃分責任主體的特殊疑難信訪問題,讓信訪人員在人文關懷中息訪罷訴。
在信訪工作推進上創新。切實把信訪工作重心下移至村(社區)和基層組織,堅持下訪、接訪群眾,「零距離」傾聽群眾呼聲,最大限度地把矛盾問題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同時,繼續抓好信訪工作「三項制度」(信訪工作「重點管理單位」制度、信訪問題通報和談話制度、信訪責任追究和獎懲制度)的落實,對具體信訪件要落實到人。對因工作失職導致小問題拖大造成矛盾升級、激化的,要啟動責任倒查、問責機制並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⑼ 如何開展信訪法治化宣傳

1、強化法律在維護復群眾權益、化制解社會矛盾中的權威地位
2、把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保障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
3、信訪部門和有關各方必須嚴格執行各項法律和《信訪條例》,全方位落實信訪工作法治化要求。
4、加強法治的社會宣傳和自我教育。信訪部門要充分利用來訪接待場所、報刊、網路等平台和信訪工作實踐,加強對群眾和社會的法治宣傳和引導。
5、嚴格執行信訪事項受理的規定。要根據《信訪條例》的規定積極受理信訪事項。
6、認真落實依法逐級走訪的規定。《信訪條例》規定,「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
7、努力增強信訪工作的規范性和公信力。《信訪條例》是信訪工作的程序法。
8、健全無理信訪的評定和退出機制。
9、深入推進依法治理。信訪不是制度體系之外的「粥棚」。
10、切實規范信訪秩序,嚴肅處理違法上訪行為。
11、嚴格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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