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買的房子,交房的時候和宣傳彩頁上的不一樣,合同上又沒有貼戶型圖紙,我該怎麼維權呢
拒絕交房。
拒絕收房條件1、未取得《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竣工驗收備案表》的;
拒絕收房條件2、開發商無故比原合同約定延遲交樓,經購房人催告後超過三個月交房的;
拒絕收房條件3、開發商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及合同中約定的配套環境的;
拒絕收房條件4、開發商經批准改變房屋結構未經買家認可的;
拒絕收房條件5、合同沒有約定,且房屋實際交付面積比原合同規定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不含3%)的,可拒絕收房,並解除購房合同;
拒絕收房條件6、經符合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核驗,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的;
拒絕收房條件7、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
拒絕收房條件8、不具備小區道路暢通,已接通水電燃氣暖氣的前提的;
拒絕收房條件9、不能提供有資質的測繪部分房屋面積實測數據的。
B. 樓盤將於某天交房,怎麼寫宣傳語
樓主您好!
收集的一些常用的交房標語
1. 恭賀***誠信交房,業主如期入住!回
2. 衷心祝願業主們在答***安居樂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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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熱烈慶祝***隆重交房歸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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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房子宣傳單經典說辭
一、為什麼現在是最佳購房時機? 答: A:保守的計算,2008年CPI約7%,現時一年期定期存款稅後3.93%,100萬元錢存在銀行里明年就只有97萬甚至更少,現在存款就是要承擔負利率。 B:市中心土地資源有限,地價年年上漲,房價只會上漲不會下跌。 C:市中心生活、交通便利、教育條件好,想購買市中心房屋的客戶越來越多,市中心的住房越來越供不應求,價格有上升的趨勢。 D:現在買賣雙方僵持,正是最好的談判最好時機,等到市場熱起來了,機會就少了。 二、為何說投資房產是較好的選擇? 答:A:房地產是國家經濟的龍頭,可以大起,但一定不能大落。 B:房產比人民幣更利於保值、增值。風險小,回報高。 C:房產除了可以投資外,還可以租賃或者自己使用,風險小、回報快、投資收益高。 D:從以前的經驗來看,以前幾年購房者為例,投資購房仍是最佳選擇。 三、為何說現在購現房最好? 答:現房風險小,投資回報快,如購期房,很多開發商若沒有實力,不會有全部的資金投入,只會投入部分,往往難以保證交期、質量,還會造成爛尾樓,使購房者如手捧刺蝟,難以以舍,購現房完全沒有這種風險。 四、為何說期房好? 答:期房價格低,房型設計優良,升值快,現在的法制的健全,封頂才可以預售,所以購買的風險很低,質量可以看的見。等到現房了,關注的客戶一多,價格一下子就上去了。 五、為何高層建築好? 答:房屋使用期限長、造價高、鬧中有靜、易於物業管理、檔次高、出租回報率高。 六、為何多層公房好? 答:得房率高、性價比高、物業管理費用低、無使用電梯的風險,符合中國居民群住的生活習慣。房屋升值潛力大,生活多方面都比較方便。 七、為何一次性付款最劃算? 答:A:若不選擇一次性付款,以後生活負擔過重,每月要交付醫療保險,住房保險,按揭貸款利息等費用支出大,加之現在銀行存款利息低,把錢存入銀行賺不到多少利息,一次性付款可少掉很多麻煩,把精力主要放在最重要的上面,利於取得事業或其它方面的成功。 B:人民幣存款是負利率會貶值,房產可保值,又有升值潛力,故一次付款最劃算。 C:分期付款每月支出費用大,為保證穩定,不敢輕易調換工作,局限性大。 D:一次性付款的房子也可抵押,最高可以到60%,但是如果按揭貸款即使提前還款,利息不能免掉, E:個人資產並不單純以人民幣衡量,房產亦是資產之一,目前房子即可居住又可隨時抵押,靈活性更大。 八、為何貸款最劃算? 答: A貸款比一次性付款投資回報率高
D. 房地產開發商宣傳冊上房屋外牆材質和顏色和交房時顏色和材質大不一樣,如何是好
可以先看看你們當時簽訂的購房合同對於外強是怎樣要求的,如果合同上就是粉色塗料的話,那情況就比較復雜了。【回答】
E. 簽了購房合同中的特別提示,賣受方所做的沙盤宣傳不作為交房標准,現在房子與沙盤宣傳的區別太大了怎麼辦
好像有規定說商家不能做虛假宣傳。建議你留下證據,比如現場的宣傳資料和照片,如果如你所說的現房和沙盤宣傳區別太大的話,就應該涉嫌欺詐性的虛假宣傳。如果你覺得無法接受的話,就可以走司法程序。
F. 開發商宣傳彩頁和實際交付的房子不符,算是虛假宣傳嗎,如果打官司能贏嗎
沙盤中只是演示功能,應該以購房合同為准備,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這樣的官司你不可能打贏的。
G. 新房如果宣傳說是精裝修了,可以跟開發商談要求毛胚交付么
一般來說是不可以的。
房屋在進行銷售的時候,房屋的性質必須是需要進行提前備案方可進行銷售,如果本該是精裝修交付的房屋中,有的是毛坯交房,會使整個項目屬於未完工狀況,未達到交付標准要求,造成整批房都不能交付。
H. 房屋交付後,買受人發現房屋實際情況與銷售廣告不符,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嗎
為了保護購房者的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由此可見,對於房地產廣告中的有關房屋及其相關設施的說明及允諾,如果其對訂立合同定價有重大影響,那麼即使該說明和允諾未載入房屋買賣合同,也屬於合同內容。若購房者發現說明或允諾的內容與實際不符時,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I. 交房時和宣傳的不一樣,但是合同補充協議里有一附加條款(宣傳資料不作為承諾依據)這怎麼辦
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所以,您的問題關鍵在於開發商的宣傳資料對房屋及相關設施所做的說明和允諾是否具體確定。
如果宣傳資料很籠統,那麼該資料一般視為要約邀請,您提出向開發商購買房屋為要約,開發商同意出售為承諾,開發商在合同中所寫的「宣傳資料不作為承諾依據」可能使其免責。
如果宣傳資料內容具體確定,對於您願意購買該房屋有重大影響,也就是說如果沒有這種宣傳您將不會購買該房屋,那麼宣傳資料應視為要約,您表示購買房屋屬於承諾,開發商所寫的「宣傳資料不作為承諾依據」則不能使其完全免責,其應承擔適當的違約責任。
另外,還要看你們的合同中關於宣傳資料中的相關事項與宣傳資料是否一致,如果明確規定了不一致的內容,那麼一般會認為你們雙方對宣傳資料做出了變更,那也將很難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