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宣傳策劃 > 壟斷法宣傳

壟斷法宣傳

發布時間:2021-08-15 03:08:30

❶ 急求一個與《反不正當競爭法》或者是《反壟斷法》有關的案例分析

最典型的是目前國家發改委針對電信部門啟動的反壟斷審查,然後被電信無緣無故斷了電話的案例,不過尚無最終處理結果。或者是360與騰 訊當初的互掐,也啟動了反不正當競爭程序的。網上關於這兩件事的案例分析很多,也很典型,直接輸入關鍵字搜索就可以了

❷ 反壟斷法實施的訴訟機制

我國反壟斷法的公共與私人實施機制

一、從實施主體的性質和實施程序來說,有兩個基本的實施途徑和機制。

即反壟斷法的公共實施和私人實施。前者是指專門的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調查處理壟斷行為所進行的行政執法,後者是指有關主體(經營者、消費者等)就壟斷行為追究民事責任而依法向法院提起的民事訴訟。它們相互配合、相互補充,共同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缺少其中任何一個方面都不利於反壟斷法的全面和有效的實施。

二、我國反壟斷法的公共實施機制

在我國反壟斷法的實施中,專門的反壟斷執法機構處於主導地位的。如擁有專門的執法人員和法定的執法許可權,在調查取證的過程中有國家強制力的支持,因此相對於私人提起的民事訴訟而言,專門機構的反壟斷執法可能更為高效,也更有保障;有人甚至說,我國《反壟斷法》基本上是寫給專門的反壟斷執法機構看的,從實際情況來看這一說法也並不算太誇張。

我國《反壟斷法》確立的是反壟斷委員會與反壟斷執法機構共存的「二元模式」,或者說建立了所謂的「雙層次多機構」的執法體制。一方面,在國務院層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另一方面,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或者其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相應的機構依法負責具體的反壟斷執法工作。根據2008年國務院有關機構的「三定」方案,國家工商總局、國家發改委和商務部分別負責相關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其中,國家工商總局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反壟斷執法(價格壟斷行為除外)等方面的工作;國家發改委依法查處價格壟斷行為;商務部依法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因此,我國的反壟斷執法體制比較復雜,面臨著它們相互之間以及它們與有關行業監管機構之間關系協調的難題。

三、我國反壟斷法的私人實施機制及其現狀

各國的反壟斷執法機構與法院之間的關系和權力配置不盡一致,但是私人提起的反壟斷民事訴訟與專門機構的反壟斷行政執法相配合,是世界各國反壟斷法實施的普遍做法和明顯趨勢。

各個國家和地區的反壟斷法一般都直接或者間接規定私人可以依法對壟斷行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在一些國家和地區甚至還可以請求懲罰性的賠償。

與反壟斷法公共實施的具體規定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我國《反壟斷法》在私人實施方面僅有第50條的籠統規定:「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實際上,該條文主要還是關於壟斷行為的民事責任的規定,只是這種民事責任的實現一般需要通過反壟斷民事訴訟的形式。但是,它畢竟還是為我國反壟斷法的私人實施確立了基本依據,使得在我國私人提起反壟斷民事訴訟有了法律上的空間。

正因為規定非常原則性,在實踐中導致原告取證難、證明壟斷行為難。事實上,很多反壟斷民事訴訟案件的原告敗訴,根本原因就在於其不能有效舉證,法院對於明顯具有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也不予認定,甚至在一些案件中曾經發生原告引用被告自己在官網上公開宣傳的市場份額,而法院不予認可、被告無需承擔任何不利後果的不合理情形。

在上述的背景下,2012年5月8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2]5號)根據反壟斷法、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及法律原則和精神,對於舉證責任分配、免證事實、專家證據等問題作了解釋和細化,這使得反壟斷民事訴訟中的一些急需明確的問題有了初步細化的規則。充分利用這些措施對於適當減輕原告的證明難度具有一定作用。

當然,反壟斷民事訴訟中的舉證難的問題也不會因此而完全解決,還需要其他相關措施、特別是要在反壟斷民事訴訟中搞好人民法院與行政執法機構之間的協調與合作。

❸ 反不正當競爭法 和 反壟斷法 是同一部法案嗎

1993年9月,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次會議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至今也還沒頒布《反壟斷法》。總的來說,《反壟斷法》屬於公法范疇,主要是維護自由競爭的市場結構和公平競爭機制;《反不正當競爭法》屬於私法范疇,主要是維護商業倫理道德、以及保護經營者合法權益。反壟斷立法與執法,具有宏觀特點和政策性,反不正當競爭立法與執法,則屬於......
如有時間,請參考下文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就開始著手制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經反復修改後,2005年底其通過中國法院網,向全社會徵求意見。2006年12月30日,《解釋》在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12次會議上,獲得通過,並於2007年2月1日起,開始實施。
《解釋》的出台,對遏制我國目前眾多的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真正保護知識產權人,提供了一定程度上的民事救濟,也使侵權人大大增加了侵權成本。
《反不正當競爭法》存在的問題及《解釋》出台背景《解釋》出台的目標,是要解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重點法條的司法適用問題。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於1993年底出台,那時我國的市場經濟剛剛起步,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出現了許多市場不規范問題,急需一部法律對其予以規范,這就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出台的時代背景。該法也是我國目前為數不多的、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法律之一。
眾所周知,完整的競爭法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西方國家一般是將二者合一,但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缺乏對大多數壟斷行為的規定,而《反壟斷法》還沒有出台,這使許多行為出現了實踐中的法律真空。
《反不正當競爭法》涉及的內容包括:市場交易中的知識產權侵權、行政性壟斷、獨佔地位企業壟斷、商業賄賂、侵犯商業秘密、不正當低價銷售、虛假廣告、損害競爭對手商譽、虛假招投標等11種行為。對這些行為的法律規范從目前來看,有的可歸入亟待出台的《反壟斷法》,如壟斷行為和低價銷售行為;有的需要單獨立法,如虛假廣告行為、侵害他人商業秘密和虛假招投標行為;有的可歸入將來出台的《侵權行為法》,如侵犯商譽行為。但還要看具體問題,如對於濫用訴權侵犯知識產權人商譽的行為,《法國知識產權法》對此就作了專門規定,對一般濫用訴權行為,可在《民事訴訟法》中加以規定。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內容,一般都可歸入其他法律。在我國法律不斷完善的情況下,《反不正當競爭法》還有沒有存在必要?應該說仍有存在必要,而且應當通過對該法的修訂加以完善,因為其他法律目前沒有規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都可拿過來放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以減少立法成本。而且有相當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不能放到其他法律中去的,必須單獨立法規定,日本和德國等國家,都是採取《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單獨立法的二元立法結構,澳大利亞、匈牙利及我國台灣地區,將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合並立法,採取一元制立法結構,我國採取的二元立法結構。
我國目前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立法定位有缺陷,到底為公法還是為私法不明晰。
《反不正當競爭法》從整體來看,側重於公法性質,尤其是行政法性質。如規定了監督檢查部門的行政執法、法律責任多數規定了刑事責任和罰款等行政責任,只是在該法的第20條,簡單規定了根本無法實施的私法救濟責任。但從該法規定的內容來看,大部分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是企業以假冒、虛假廣告、竊取商業秘密等不正當手段,獲取他人競爭優勢,是對同業經營者的一種侵權行為,損害的主要是私人利益,但同時也涉及到消費者利益即公共利益,所以《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以私法為主,公法為輔,體現在法律責任上,即主要是通過私人訴訟,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國家對其採取不告不理態度。
美國等判例法系國家,主要是通過判例法的方式,對不正當競爭適用侵權關系,即私法關系。《反壟斷法》正好相反,主要保護的是公共利益,常通過行政程序來制止壟斷行為,甚至用刑罰來懲罰性質嚴重的壟斷行為,但也涉及到個體經營者利益,如對個人進行賠償等,所以《反壟斷法》是以公法為主,私法為輔。
總的來說,《反壟斷法》屬於公法范疇,主要是維護自由競爭的市場結構和公平競爭機制;《反不正當競爭法》屬於私法范疇,主要是維護商業倫理道德、以及保護經營者合法權益。反壟斷立法與執法,具有宏觀特點和政策性,反不正當競爭立法與執法,則屬於微觀領域,限於經營者或消費者。
二是規定的不正當行為混亂、既不完全也不明確。
首先是不正當行為混亂問題,一些壟斷行為卻被規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和7條中的部分行為,而這些行為應適用於《反壟斷法》;
其次是規定的反不正當行為不完全。
在國外,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其廣泛且不確定而著稱。而我國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只根據當時經濟領域不正當競爭的情形,規定了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致使許多新出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無法納入現行法律的調整范圍。對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界定,也限制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商標、專利、版權法的後盾法的作用發揮。商標、專利、版權法管不到的違法行為,由《反不正當競爭法》來管,而許多國家一般在商標、專利、版權法中,單獨規定了反不正當競爭,但我國相應法律中,卻沒有對此作規定。我國著名知識產權專家鄭成思曾說過:「對知識產權不正當行為的規定,是對知識產權的附加保護。如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雖然為專利法保護不到的發明創造,提供了更寬保護,但仍比較弱。而如何在版權法之外提供更寬的保護,還沒有相應的規定」。
《反不正當競爭法》本應保護到商標法所管不到的違背誠實信用的商業行為,僅以假冒他人注冊商標作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為例,其既不是《商標法》調整對象,也不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范圍,因此影響了《反不正當競爭法》法律效力的發揮。同時在規定的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中,許多行為內容並不明確,如何謂「知名商品」?何謂特有名稱、包裝、裝潢?何謂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何謂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等等。這些規定簡單而模糊,即不能指導行為人的行為,也難以指導執法機關正確執法,更難以指導法院判案。
三是法律責任不明確。《反不正當競爭法》重點規定了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卻基本沒有規定對私人的私法賠償責任,而該法是以私法為主公法為輔,這使該法法律責任的規定,有些本末倒置,不利於對不正當行為的規制。
如該法將低於成本銷售、搭售及商業詆毀行為等,列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但卻未規定相應罰則,使追究這些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出現真空。該法對某些不正當競爭行為,也只規定了責令停止違法,最高罰款10元萬或20萬元的處罰,卻沒有規定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致使一些經營者為了獲取高額利潤,願意接受罰款的現象。
對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人的罰款數額依據,也難以涵蓋所有違法行為。
實踐中違法行為人由於種種原因,如為逃避打擊故意低價銷售、或確實因經營不善,未有盈利,甚至虧損;有的案件在調查時,違法行為人不提供物品購銷發票及成本核算、銷售價格等計算違法所得的證據,致使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其違法所得,無法核實,難以計算。《解釋》出台後,增加了以違法經營額計算罰款的依據,這不僅可加重追究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而且比較簡便、易操作。
四是執法效果差強人意。
由於該法本身存在上述缺陷,造成違法現象增多,但執法人員和司法人員卻不能對此准確執法。
《反不正當競爭法》在頒布後的十幾年中,基本沒有發揮應有的法律效力,從某種意義上說,這是一部因時代發展所限,尚顯幼稚的紙面法律。
《解釋》包含的內容
《解釋》共19條,涉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9條、第10條、第14條的規定,對傍名牌、虛假宣傳、侵犯商業秘密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判斷標准,進行了明確界定,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第一個涉及不正當競爭案件審理的司法解釋。主要體現為以下內容:一是《解釋》中的1~7條,是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中、部分內容的補充和解釋,對目前市場上大量發生的傍名牌現象,如何進行法律規制提供了法律依據。
《解釋》第1條規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二)項規定的「知名商品」的內涵;第5條第(二)項的原告,負舉證責任及適用的例外,如在不同地域范圍內,使用相同或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如使用者能證明其是善意使用,將不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解釋》第2條採取列舉式,規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二)項規定的「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的內容。
《解釋》第3條規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二)項規定的「裝潢」的內涵。
《解釋》第4條規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二)項規定的「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解釋》第5條規定:商品名稱、包裝和裝潢,屬於商標法第10條第一款規定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當事人請求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二)項規定予以保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釋》第6條規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三)項規定的「企業名稱」和「姓名」的含義。
《解釋》第7條規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使用」的含義。
二是《解釋》中的第8條,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第9條關於產品宣傳中的虛假宣稱,進行了解釋。
《解釋》第8條規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第一款規定的「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的含義。
三是《解釋》的第8~17條,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進行了內容解釋和擴充。
《解釋》第9、10和11條,分別規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三款規定的「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和「保密措施」的含義。
《解釋》第12條規定:通過自行開發研製、或以反向工程等方式獲得的商業秘密,不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一)、(二)項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並對反向工程進行了界定。
《解釋》第13條解釋了「客戶名單」的含義,並規定了職工離職後,與原客戶進行商業交易,非侵犯商業秘密的規定。
《解釋》第14條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訴訟的舉證責任和對證據的要求。
《解釋》第15條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訴訟的原告要求。
《解釋》第16條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中,「停止侵害的時間」的確定。
《解釋》第17條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的賠償標准。
四是《解釋》第18條規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9條、第10條、第14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的一般法院級別管轄及例外。
《解釋》出台等同於知識產權的附加保護
從《解釋》出台的內容來看,主要是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有關知識產權方面的條款,對其進行了解釋和擴充,即對反不正當行為的界定、民事賠償標准和法律責任,進行了准確規定。傍名牌、虛假宣傳、侵犯商業秘密和侵犯知識產權商譽的不正當行為,在我國國內市場上大量存在,這些行為都發生在知識產權領域,但我國目前的相關知識產權法中,並沒有對這些行為進行規定,而國外的知識產權法中,一般都對此作了規定,我國卻不規范地將其規定在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但規定的又十分原則,難以指導具體行為和司法實踐,沒有起到應有作用。
《解釋》的出台,是在我國相關知識產權法進行修訂和完善之前,在已經嚴重落後了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前,對於目前市場上發生的大量而嚴重的侵犯知識產權現象,無疑提供了及時而重要的附加保護。以近兩年我國出現的一些國外知識產權人在我國進行的通過在報刊上發布侵權申明、向客戶發侵權函、濫用訴權等形式、侵犯我國經營者的商譽行為為例,由於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4條對此規定不明確,而且沒有明確的民事賠償等法律責任,使該條形同虛設。但此次《解釋》也沒有對此進行規定,不能不說是個遺憾。
可見《解釋》只是部分彌補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缺陷,《反不正當競爭法》要想真正發揮應有效力,必須全面重新修訂。

❹ 案例分析題 :《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1、千事可樂命名存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市場混淆行為。有四種表現形式。其中《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二)項是關於第二種表現形式的描述:「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此種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2、大腕明星代言並發布廣告存在《反不正當競爭法》虛假宣傳行為。此種行為應注重分析何謂「引人誤解」。另外,注意此處與《廣告法》相結合的知識點,即在何種情況下廣告的經營者和發布者應承擔連帶責任。3、與其占市場份額達70%的主打飲料捆綁銷售存在《反壟斷法》上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4、《消保法》中消費爭議解決的問題。在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存在兩種情形:一種是輕微後果,如商品不符合質量,可以通過退貨等方式解決;另一種是造成嚴重後果,即對其他財產或人身造成了損害。第一種情況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向銷售者要求賠償。而對於第二種情況,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或其他財產損害的,則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這個規定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這個情況可以向銷售者要求退貨5、社會團體不可以推薦不合格產品

❺ 我在中國好點子網上發布:「廢品收購區域壟斷法,奇智謀財,用心成就一切」的創業點子,感興趣的來圍觀!

無論什麼行業,做好了就行。

❻ 中國有反壟斷法嗎請提供詳細內容

目前還沒有!
不過反壟斷立法2006年啟動 ,被列入立法計劃。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日前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2006年立法計劃》。反洗錢法、反壟斷法、突發事件應對法、企業所得稅法等一批社會關注的立法項目納入了這一計劃。
根據這一立法計劃,2006年將安排審議法律草案39件,分別是:
―――安排各次常委會會議初次審議的法律案共16件。其中2006年2月的常委會會議安排為修改合夥企業法、義務教育法;4月的常委會會議安排為制定反洗錢法,修改郵政法;6月的常委會會議安排為制定突發事件應對法、反壟斷法、禁毒法和城鄉規劃法;8月的常委會會議安排為修改未成年人保護法,制定企業所得稅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法和電信法;10月的常委會會議安排為制定侵權責任法,修改預演算法;12月的常委會會議安排為修改食品衛生法,制定促進就業法。

―――已開始審議但尚未通過,2006年繼續安排審議的法律案共9件,分別是:制定物權法、企業破產法、監督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勞動合同法、行政強製法、護照法、刑法修正案(六),修改審計法。

―――在法律草案或立法時機成熟時安排審議的法律案共14件,分別是:制定國有資產法、國防動員法、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海島保護法、自然保護區法,修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建築法、科學技術進步法、兵役法、律師法。

立法計劃項目共分為三類。列入計劃第一類的法律項目,應確保按時完成起草任務,如期提請審議;如不能按期完成,需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書面報告。列入第二類的法律項目,應抓緊調研、起草工作,根據草案或立法時機適時安排審議。第三類則是規劃外項目。

起草十一年難出台 三大原因致《反壟斷法》難產
素有經濟憲法之稱的《反壟斷法》已經成為各國維護公平競爭和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基石,目前全球已有近90個國家頒布和實施了《反壟斷法》。我國從1994年開始了《反壟斷法》的起草工作,然而11年過去了,這部關乎國家經濟和群眾利益的法律卻始終處於起草和修改階段,一直未能出台。分析人士指出,三大原因導致《反壟斷法》的「難產」。

■沒有具足夠獨立性權威性執法機構

由於《反壟斷法》承擔著維護市場經濟運行的重要職能,執法機構的確定,毫無疑問牽動了多個部門的「神經」。商務部從1994年起就開始了《反壟斷法》的起草和調研工作,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則具有10多年反不正當競爭執法的經驗。但專家表示,從部門協調的角度出發,以及考慮到這一機構設置的國際慣例,成立單獨的執法機構將更為合理。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員李布認為,《反壟斷法》執法機構必須具有獨立性、權威性和職責單一性的特點。因為就我國目前而言,執法機構所規范的對象,不僅包括規模龐大、實力雄厚的企業,而且包括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業監管部門,沒有足夠的獨立性和權威性,不足以行使反壟斷的職能。而歐美等一些發達國家,《反壟斷法》的執行機構大多直接對議會或政府負責,機構具有較高的級別和獨立性。

■《反壟斷法》與行業法規很難協調

據悉,目前我國在電力、電信、鐵路等很多行業早已有了自己的法律法規,法規中針對本行業可能出現的壟斷行為做出了限制性規定。而正在制定中的《反壟斷法》也涵蓋到對因政企分離不徹底而產生的行政壟斷的規范。《反壟斷法》與這些行業法規在反壟斷問題上如何協調,將成為《反壟斷法》制定過程中無法繞過的重要問題。

近年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已經出台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雖然查處了大量壟斷案件,但目前,行業壟斷和行政壟斷事件依然層出不窮。李布認為,一些壟斷行為僅靠行業監管部門和行業法律「老子管兒子」似的監管,效果不會很好,因為監管部門與被監管企業常常帶有相同的經濟利益。

在我國現行法律對壟斷行為的規范過於零散的情形下,毫無疑問,《反壟斷法》被賦予對各行業反壟斷法規進行法律整合的使命。但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專家鍾真真認為,由於涉及到部門利益,整合的難度較大,不是起草後就能出台那麼簡單。

■行政性壟斷背後的深層因素難以一時解決

據鍾真真介紹,行政性壟斷是我國現階段壟斷的一個突出現象。它產生於行政權力的濫用,政企分離不徹底和計劃經濟體制遺留的弊端,是行政權力和經濟權力相結合的壟斷。行政性壟斷扼殺新的市場經濟體制,破壞經濟發展活力,而且容易導致腐敗。

與西方國家不同,由於我國的市場經濟不是由自由競爭逐步發展為經濟型壟斷的,而是由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行業性壟斷走向競爭性的市場經濟,因此,行政性壟斷是我國政治和經濟的一個特有現象,與傳統的計劃經濟密切聯系。

可見,我國《反壟斷法》不僅具有反對經濟型壟斷的一般意義,而且還具有反對行政性壟斷和承擔經濟體制改革的使命,正是由於承載了這樣特殊的使命,《反壟斷法》才會在近期內難以出台。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 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物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
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法人、其他 經濟組織和個人。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 他部門監督檢查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條 國家鼓勵、支持和保護一切組織和個人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支持,包庇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二章 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五條 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璜,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第六條 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第七條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帳。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帳。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
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商業秘密。本條所稱的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第十一條 經營者不得以排擠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不正當行為:
(一)銷售鮮活商品:
(二)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三)季節性降價;
(四)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第十二條 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第十三條 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
(一)採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二)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不超過五千元。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第十五條 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監督檢查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監督檢查部門在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有權行使下列職權:
(一)按照規定程序詢問被檢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證明人,並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與不 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帳冊、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三)檢查與本法第五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必要時可以責令被檢查的經營者說明該商品的來源和數量,暫停銷售,聽候檢查,不得轉移、隱匿、銷毀財物。
第十八條 監督檢查部門工作人員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應當出示檢查證件。
第十九條 監督檢查部門在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被檢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和證明人 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情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被侵害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 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經營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璜,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二十三條 公用企業或者其他貪污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的,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被指定的經營者藉此銷售質次價高商品或者濫收費用的,監督檢查部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入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廣告的經營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專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依法處以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 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進行有獎銷售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 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投標者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的,其中標無效。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經營者有違反被責令暫停銷售,不得轉移、隱匿、銷毀與不正當競爭行污有關的財物的行為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被銷售、轉移、隱匿、銷毀財物的價款的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監督檢查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違反本法第七條規定,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區之間正常流通的,由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同級或者上級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被指定的經營者藉此銷售質次價高商品或者濫收費用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明知有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經營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❼ 上海市委宣傳部網站浦江游覽「四統一」不符合反壟斷法,市場經濟

你相信法律?不要欺騙自己的智力

❽ 我想知道反壟斷法的具體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市場競爭,防止和制止壟斷行為,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法。
對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
(一) 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二) 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前款第(一)項所稱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第四條: 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在相關市場內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相關商品或者服務(以下通稱商品)進行競爭的范圍或者區域。

第五條: 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負責領導、組織、協調反壟斷工作。
國務院規定的承擔反壟斷執法職責的機構(以下統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相應的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

第六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公共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國家依法加強和完善對行政權利運行的規范和監督,並通過深化改革,轉變政府職能,防止和消除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第二章 壟斷協議
第七條: 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 固定、維持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
(二) 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的;
(三) 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
(四) 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的;
(五) 聯合抵制交易的;
(六) 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第八條 禁止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或者設定其他交易條件,排除、限制競爭。

第九條: 競爭經營者在招標、投標過程中串通投標,排除、限制競爭。

第十條: 經營者能夠證明達成的協議是為實現下列目的之一,並且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的,不適用本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
(一) 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
(二) 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的;
(三) 為提供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
(四) 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五) 為保障對外貿易和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
(六) 在經濟不景氣時期,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

第十一條: 本章禁止的壟斷協議自始無效。

第三章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第十二條 禁止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本法所稱的市場支配地位,是指一個經營者或者數個經營者作為整體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第十三條 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應當依據下列因素:
(一) 該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
(二) 該經營者控制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能力;
(三) 該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
(四) 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關系及其程度;
(五) 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
(六) 與該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有關的其他因素。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一) 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一個1/2以上的;
(二) 兩個經營者作為整體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2/3以上的;
(三) 三個經營者作為整體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3/4以上的。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經營者市場份額不足1/10的,不應當推定該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第十五條 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包括:
(一) 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的;
(二) 沒有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三) 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四) 強制交易相對人與其進行交易,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五) 違背交易相對人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在其交易時附帶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六) 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七) 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第四章 經營者集中
第十六條 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 經營者合並;
(二) 經營者取得其他經營者足夠數量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
(三) 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足夠數量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的具體標准,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 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在全球范圍內上一年度的銷售額超過120億元人民幣,並且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上一年度的銷售額超過8億元人民幣的,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的,經營者不得集中。
計算前款規定的銷售額,應當將與該經營者具有控制或者從屬關系的經營者一並計算。
銀行、保險以及其他特殊行業或者領域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准,國務院可以另行規定。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市場競爭狀況,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准進行調整,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第十八條 經營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
(一) 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的;
(二) 參與集中的每一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被同一個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擁有的。

第十九條 經營者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集中,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 申報書;
(二) 集中對相對市場競爭狀況影響的說明;
(三) 集中協議;
(四) 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上一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五)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申報書應當載明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在全球范圍內上一年度銷售額、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以及集中的交易額、預定實施集中的日期等事項。

第二十條 經營者提交的文件、資料不完備的,應當在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期限內補交文件、資料。經營者逾期未補交文件、資料的,視為未申報。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自收到經營者提交的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虧得來看的文件、資料之日起30日內,對申報的經營者集中進行初步審查,作出是否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經營者。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決定前,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不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決定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9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是否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經營者;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審查期間,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反壟斷執ɑ�咕�槊嬙ㄖ���擼�梢匝映で翱罟娑ǖ納蟛槭畢蓿��映さ氖畢拮畛げ懷�?0日;
(一) 經營者同意延長審查時限的;
(二) 經營者提交的文件、資料不準確,需要進一步核實的;
(三) 經營者申報後有關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對經營者集中不予禁止。

第二十三條 審查經營者的集中,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 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
(二) 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
(三) 經營者集中在相關市場內排除、限制競爭的可能性;
(四) 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
(五) 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
(六) 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影響;
(七)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應當考慮的其他因素。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但是,經營者能夠證明經營者集中可以改善競爭條件和競爭狀況,並且對競爭產生的有利因素明顯大於不利因素,或者經營者集中符合公共利益要求的,國務院反壟斷機構可以作出對經營者集中不予禁止的決定。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對經營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可以決定對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型條件。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將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或者對經營者集中附件限制條件的決定,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 濫用行政權利排除、限制競爭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和公共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以任何方式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和個人只能經營、購買、使用制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和公共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行為,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和充分競爭:
(一) 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准,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
(二) 對外地商品採取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准,或者對外地商品採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三) 採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審批、許可等手段,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四) 採取設置關卡或者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和公共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准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十九條 行政機關和公共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以採取同本地經營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十條 行政機關和公共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強制本地經營者從事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

第六章 反壟斷機關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負責人和若干專家組成。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議事方式、中國規則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 研究擬定有關競爭政策;
(二) 組織調查、評估市場總體競爭狀況,並發布評估報告;
(三) 監督、協調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監管機構的反壟斷工作;
(四) 協調重大反壟斷案件的處理;
(五)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 制定、發布有關反壟斷指南和具體措施;
(二) 調查、評估市場競爭狀況;
(三) 調查處理涉嫌壟斷行為;
(四) 制止壟斷行為;
(五) 受理、審查經營者集中的申報;
(六)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涉嫌壟斷行為,都有權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為報告人保密。
報告採取書面形式並提供相關事實和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

第三十六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 進入被調查的經營者的營業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檢查;
(二) 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
(三) 查閱、復制或者要求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有關單證、協議、會計帳簿、業務函電、電子數據等文件、資料;
(四) 查封、扣押相關證據;
(五) 查詢、凍結經營者的銀行帳戶。
採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反壟斷執法機構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並經批准。

第三十七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執法人員進行詢問和調查,應當製作筆錄,並由被詢問人或者被調查人簽字。

第三十八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依法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九條: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拒絕、、阻礙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調查。

第四十條 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有權陳述意見,提出申辯。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對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

第四十一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對涉嫌壟斷行為調查核實後,認為構成壟斷行為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並可以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的涉嫌壟斷行為,被調查的經營者予以承認,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採取具體措施消除壟斷行為後果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中止調查。中止調查的決定應當載明被調查的經營者承諾的具體內容。
反壟斷執法機構決定中止調查的,應當對經營者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監督。經營者履行承諾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終止調查,並可以決定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恢復調查:
(一) 經營者未履行承諾的;
(二) 作出中止調查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 中止調查的決定是基於經營者所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實的信息作出的。

第四十三條 經營者、利害關系人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四條 對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有關部門或者監管機構調查處理的,依照其規定。有關部門或者監管機構應當將調查處理結果通報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
有關部門或者監管機構對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未調查處理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調查處理。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處理時,應當徵求有關部門或者監管機構的意見。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的1%以上10%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尚未實施壟斷協議的,可以處200萬元罰款。
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並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改經營者的處罰。

第四十六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地礦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止實施集中或者責令限期處分股份、資產,轉讓營業已經採取其他措施恢復到經營者集中前的狀態。

第四十八條 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體哦阿、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罰款,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素。

第四十九條 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責任。

第五十條 行政機關和公共組織濫用行政權利,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同級或者上級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機關和公共組織濫用行政權利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處理另有規定,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 違法本法規定,由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對個人可以處2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拒絕或者阻礙調查的;
(二) 拒不提供有關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信息的;
(三) 隱匿、銷毀、轉移證據的。

第五十二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執法過程中知悉的經營者的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 行業協會等組織實施的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

第五十四條 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本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

第五十五 農業生產者及其專業經濟組織在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運輸儲存等經營活動中實施的不嚴重限制競爭的合作、聯合或者其他協同行為,不適用本法。

第五十六條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具體案例的話,您自己分析一下吧,這么多內容,說不完哪

閱讀全文

與壟斷法宣傳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2015年家裝公司優惠活動方案策劃 瀏覽:950
電子商務大作業 瀏覽:999
關於職業培訓的實施方案 瀏覽:555
電子商務法調整對象是 瀏覽:477
開展主體責任培訓方案 瀏覽:6
藝術設計和電子商務哪個好 瀏覽:629
長葛招聘電子商務 瀏覽:212
電信線上推廣方案 瀏覽:43
王小幫電子商務模式 瀏覽:892
培訓機構整頓工作方案 瀏覽:252
招贏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怎麼樣 瀏覽:622
電子商務研究熱點 瀏覽:109
換屆選舉後村幹部培訓方案 瀏覽:386
生態小農場策劃方案 瀏覽:807
校園宣傳營銷策劃方案 瀏覽:878
生鮮肉品促銷方案 瀏覽:88
怎麼宣傳營銷方案 瀏覽:184
潮牌衣服促銷活動有哪些 瀏覽:608
快遞行業微信推廣方案 瀏覽:557
佛山市達人居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瀏覽: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