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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宣傳

發布時間:2021-07-27 16:51:05

A.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全國知識競賽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全國知識競賽參考答案

上海節能減排機製法律政策研究中心 莫神星

《 人民日報 》( 2008年6月16日 14 版)

一、 選擇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以下簡稱《節約能源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通過,自_______________起施行。D
A. 1998年1月1日
B. 2007年10月28日
C. 2008年1月1日
D. 2008年4月1日
2.《節約能源法》所稱能源,是指_______________和電力、熱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過加工、轉換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種資源。A
A. 煤炭、石油、天然氣、生物質能
B. 太陽能、風能
C. 煤炭、水電、核能
D. 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
3.《節約能源法》所指節約能源,是指加強用能管理,採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以及環境和社會可以承受的措施,從能源_______________,降低消耗、減少損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費,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A. 生產到使用的各個環節
B. 開採到消費的各個環節
C. 消費到回收的各個環節
D. 生產到消費的各個環節 D

4.國家實行有利於節能和環境保護的產業政策,_______________,發展節能環保型產業。
A. 鼓勵發展重化工業
B. 鼓勵發展第三產業
C. 限制發展高耗能、資源性行業
D. 限制發展高耗能、高污染行業D

5.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能工作,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企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推動企業_______________,淘汰落後的生產能力,改進能源的開發、加工、轉換、輸送、儲存和供應,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A. 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
B. 實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
C. 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管理
D. 降低單位產值能耗和單位產品能耗D

6.國家開展節能宣傳和教育,將節能知識納入國民教育和培訓體系,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全民的節能意識,提倡_______________的消費方式。C
A. 清潔型
B. 循環型
C. 節約型
D. 環保型
7.節約資源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國家實施_______________的能源發展戰略。
A. 開發為主,合理利用D
B. 利用為主,加強開發
C. 開發與節約並舉,把開發放在首位
D. 節約與開發並舉,把節約放在首位
8.國務院_______________主管全國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
A. 國家能源局
B. 國家環境保護部
C. 工業信息化部
D. 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D
9.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級_______________報告節能工作。
A. 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
B. 人民代表大會
C. 常務委員會
D. 人民代表大會和常務委員會A
10.國家實行_______________,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A. 節能目標責任制
B. 節能考核評價制度
C. 節能管理責任制
D. 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D
11.國家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_______________制度。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依法負責項目審批或者核準的機關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設。
A. 用能審查
B. 用能核准
C. 節能評估和審查
D. 單位產品耗能限額標准C

12.生產過程中耗能高的產品的生產單位,應當執行_______________。
A. 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准
B. 能源之星標准
C. 節能考核評價制度
D. 能源效率標識管理制度A
13.國家對_______________實行淘汰制度。
A. 落後的耗能過高的用能產品
B. 落後的耗能過高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
C. 落後的耗能過高的用能設備和生產技術
D. 落後的耗能過高的用能產品和生產技術B

14.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的生產單位,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_______________。C
A. 限期關停
B. 限期淘汰
C. 限期治理
D. 限期整改
15.國家對家用電器等使用面廣、耗能量大的用能產品,實行_______________。
A. 能源效率標識管理
B. 單位產品耗能限額標准
C. 能源之星認證
D.節能產品認證 A

16.生產者和進口商應當對其標注的能源效率標識及相關信息的准確性負責。禁止_______________應當標注而未標注能源效率標識的產品。
A. 生產
B. 運輸
C. 銷售
D. 使用C

17.用能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可以根據_______,按照國家有關節能產品認證的規定,向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從事節能產品認證的機構提出節能產品認證申請。
A. 強制原則
B. 自願原則
C. 限制原則
D. 申請原則B

18.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_______,改進和規范能源統計方法,確保能源統計數據真實、完整。
A. 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
B. 實行單位產品耗能限額標准和能源效率標識管理
C. 實行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
D. 建立健全能源統計制度,完善能源統計指標體系D

19.國家鼓勵節能服務機構的發展,支持_______________開展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
A. 節能設備經銷商
B. 節能設備製造商
C. 節能監察中心
D. 節能服務機構D

20.用能單位應當按照_______________的原則,加強節能管理,制定並實施節能計劃和節能技術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A. 合理用能
B. 經濟性
C. 技術上可行
D. 目標管理A

21.用能單位應當建立_______________,對節能工作取得成績的集體、個人給予獎勵。
A. 目標考核制
B. 節能目標責任制
C. 節能領導小組
D. 節能辦公室B
22.用能單位應當建立_______________和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制度,對各類能源的消費實行分類計量和統計,並確保能源消費統計數據真實、完整。A
A. 能源消費統計
B. 節能考核
C. 能源供應
D. 節能量檢測
23.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推進能源資源優化開發利用和合理配置,推進有利於節能的_______________調整,優化用能結構和企業布局。C
A. 生產方式
B. 用能方式
C. 行業結構
D. 產品結構
24.電網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節能發電調度管理的規定,安排清潔、高效和符合規定的_______________以及其他符合資源綜合利用規定的發電機組與電網並網運行,上網電價執行國家有關規定。C
A. 熱電聯產機組
B. 煤矸石發電機組
C. 利用余熱余壓發電的機組
D. 熱電聯產、利用余熱余壓發電的機組
25.建築節能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制定,並_______________發布。B
A. 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
B. 依照法定程序
C. 由國家標准化委員會
D. 由質檢總局
26.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節能規劃。建築節能規劃應當包括_______________節能改造計劃。
A. 既有建築 A
B. 工業建築
C. 民用建築
D. 公用建築
27.建築工程的_______________應當遵守建築節能標准。A
A. 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
B. 建設單位
C. 設計單位
D. 施工和監理單位
28.使用空調採暖、製冷的公共建築應當實行室內_______________制度。C
A. 冬季不得高於20℃,
B. 夏季不得低於26℃
C. 冬季不得高於20℃,夏季不得低於26℃
D. 溫度控制
29.新建建築或者對既有建築進行節能改造,應當按照規定安裝_______________、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A
A. 用熱計量裝置
B. 太陽能光伏發電裝置
C. 太陽能熱水裝置
D. 用熱控制裝置
30.國務院有關_______________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全國交通運輸相關領域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B
A. 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
B.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C. 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
D. 建設主管部門

31.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_______________,加大對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務體系,鼓勵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勵使用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
A. 軌道交通
B. 自行車
C. 環保汽車
D. 公共交通 D
32.公共機構應按照規定進行_______________,並根據能源審計結果採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A
A. 能源審計
B. 能源計量
C. 節能檢查
D. 節能監督
33.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每年向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送上年度的_______________,其主要內容包括能源消費情況、能源利用效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效益分析、節能措施等。A
A. 能源利用狀況報告
B. 節能監督狀況報告
C. 能源消費狀況報告
D. 節能效益分析報告
34.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立_______________,在具有節能專業知識、實際經驗以及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中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並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A. 能源審計崗位 D
B. 合同能源管理崗位
C. 能源核算崗位
D. 能源管理崗位
35.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科技主管部門發布_______________,指導節能技術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C
A. 節能技術規范
B. 節能產品目錄
C. 節能技術政策大綱
D. 節能技術標准
36.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節能技術、節能產品的_______________,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使用先進的節能技術、節能產品。B
A. 強制規范
B. 推廣目錄
C. 采購清單
D. 認證名單
37.國家對生產、 使用列入推廣目錄的需要支持的_______________,實行稅收優惠等扶持政策。D
A. 節能技術、節能設備
B. 節能工藝、節能產品
C. 節能工藝、節能設備
D. 節能技術、節能產品
38.國家運用稅收等政策,鼓勵_______________的進口,控制在生產過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產品的出口。D
A. 低價節能產品
B. 成熟節能技術
C. 實用節能設備
D. 先進節能技術、設備
39.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應當優先列入取得節能產品_______________的產品、設備。C
A. 專利證書
B. 質量認證
C. 認證證書
D. 環保認證
40.國家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對節能項目的信貸支持,為符合條件的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產品生產以及節能技術改造等項目提供_______________。C
A. 全額補助
B. 風險投資
C. 優惠貸款
D. 融資擔保
41.國家運用財稅、價格等政策,支持推廣電力需求側管理、_______________、節能自願協議等節能辦法。
A. 合同能源管理
B. 能源需求管理
C. 節能服務機構
D. 能源效率標識 A

42.國家對鋼鐵、有色金屬、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業的企業,分淘汰、限制、允許和鼓勵類實行_______________電價政策。B
A. 統一
B. 差別
C. 優惠
D. 峰谷
43.對違反有關規定,批准或者核准不符合_______________的項目建設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D

A. 推薦性節能標准
B. 設備能效標准
C. 設備經濟運行標准
D. 強制性節能標准
44.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_______________,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B
A. 限期銷毀
B. 停止使用
C. 限期改造
D. 限期報廢
45.應當標注能源效率標識而未標注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_______________罰款。C

A. 一萬元以下
B. 二十萬元以上
C. 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D. 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46.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_______________的原則,加強農業和農村節能工作,增加對農業和農村節能技術、節能產品推廣應用的資金投入。C
A. 因地制宜 多能互補
B. 節約與開發並舉
C. 因地制宜、多能互補、綜合利用、講求效益
D. 節約放在首位
47.瞞報、偽造、篡改能源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能源統計數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_____》的規定處罰。D
A. 標准化法
B. 節約能源法
C. 質量法
D. 統計法
48.任何單位不得對能源消費實行_______________。
A. 限制 C
B. 配額制
C. 包費制
D. 無償提供
49.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房屋時,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的_______________、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B
A. 能效標識
B. 節能措施
C. 節能設施
D. 建築節能標准 B
50.用能單位應當加強能源計量管理,按照規定配備和使用_______________的能源計量器具。
A. 合格
B. 檢定合格
C. 經檢定合格
D. 經依法檢定合格 D

二、判斷題
51.新聞媒體應當宣傳節能法律、法規和政策,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A:對 B: 錯 對
5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每半年向國務院報告節能目標責任的履行情況。
A:對 B: 錯錯
53.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履行節能義務,有權檢舉浪費能源的行為。
A:對 B: 錯對
54.節能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向監督管理對象收取一定費用。
A:對 B: 錯錯
55.國家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企業節能標准。
A:對 B: 錯對
56.國家鼓勵行業協會在行業節能規劃、節能標準的制定和實施、節能技術推廣、能源消費統計、節能宣傳培訓和信息咨詢等方面發揮作用。對

A:對 B: 錯
57.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對
A:對 B: 錯
58.國家限制生產、進口、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的用能產品、設備。錯
A:對 B: 錯
59.國務院統計部門會同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主要耗能行業的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等信息。
A:對 B: 錯 對
60.生產者和進口商應當對列入國家能源效率標識管理產品目錄的用能產品標注單位產品耗能限額標准,在產品包裝物上或者說明書中予以說明,並按照規定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和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共同授權的機構備案。對
A:對 B: 錯

61.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
A:對 B: 錯對
62.用能單位應當定期開展節能教育和崗位節能培訓。
A:對 B: 錯對
63.國家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知識宣傳和節能技術培訓,提供節能信息、節能示範和其他盈利性節能服務。對

A:對 B: 錯
64.能源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向本單位職工無償提供能源。
A:對 B: 錯錯
65.國務院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運輸營運車船燃料質量的監督管理。
A:對 B: 錯對
66.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電力、鋼鐵、有色金屬、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主要耗能行業的節能技術政策,推動企業節能技術改造。
A:對 B: 錯對

67.國家鼓勵工業企業採用高效、節能的電動機、鍋爐、窯爐、風機、泵類等設備,採用熱電聯產、余熱余壓利用、潔凈煤以及先進的用能監測和控制等技術。
A:對 B: 錯對
68.限制新建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煤發電機組、燃油發電機組和燃煤熱電機組。
A:對 B: 錯錯

69.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對
A:對 B: 錯
70.不符合建築節能標準的建築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不得批准開工建設;已經開工建設的,應當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經建成的,可以銷售或者使用。
A:對 B: 錯 錯
71.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在建建築工程執行建築節能標准情況的監督檢查。
A:對 B: 錯 對

72.國家推動和引導社會有關方面加大對節能的資金投入,加快節能技術改造。
A:對 B: 錯對
73.國家採取措施,對實行集中供熱的建築分步驟實行供熱分戶計量、按照建築面積收費的制度。
A:對 B: 錯錯
74.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節約用電管理,不包括公用設施和大型建築物裝飾性景觀照明的能耗。
A:對 B: 錯錯
75.國家鼓勵在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節能改造中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等節能建築材料和節能設備,安裝和使用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
A:對 B: 錯對
76.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指導、促進各種交通運輸方式協調發展和有效銜接,優化交通運輸結構,建設節能型綜合交通運輸體系。
A:對 B: 錯對
77.國務院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交通運輸組織管理,引導道路、水路、航空運輸企業提高運輸組織化程度和集約化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A:對 B: 錯對
78.國家鼓勵開發和推廣應用交通運輸工具使用的清潔燃料、石油替代燃料。
A:對 B: 錯對
79.公共機構應當厲行節約,杜絕浪費,帶頭使用節能產品、設備,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A:對 B: 錯對
80.公共機構應當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加強能源消費計量和監測管理,向上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報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費狀況報告。
A:對 B: 錯 錯
81.公共機構采購用能產品、設備,應當優先採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禁止采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
A:對 B: 錯對
82.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三千噸標准煤以上的用能單位為國家規定的重點用能單位。
A:對 B: 錯錯
83.能源管理負責人無需接受節能培訓。
A:對 B: 錯錯
84.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節能技術研究開發作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點領域。
A:對 B: 錯對
85.農業、科技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支持、推廣在農業生產、農產品加工儲運等方面應用節能技術和節能產品,鼓勵使用高耗能的農業機械和漁業船舶。
A:對 B: 錯錯
86.中央財政和省級地方財政安排節能專項資金,支持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技術和產品的示範與推廣、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節能宣傳培訓、信息服務和表彰獎勵等。
A:對 B: 錯對
87.國家通過財政補貼支持節能照明器具等節能產品的推廣和使用。
A:對 B: 錯對
88.國家對能源礦產資源實行無償使用制度。
A:對 B: 錯錯
89.國家實行峰谷分時電價、季節性電價、可中斷負荷電價制度,鼓勵電力用戶少用電或不用電。
A:對 B: 錯錯
90.各級人民政府對在節能管理、節能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應用中有顯著成績以及檢舉嚴重浪費能源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A:對 B: 錯對
91.生產、進口、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的,使用偽造的節能產品認證標志或者冒用節能產品認證標志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
A:對 B: 錯對
92.生產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准用能,情節嚴重,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沒有達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罰款。
A:對 B: 錯錯
93.未辦理能源效率標識備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標識不符合規定的,由工商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A:對 B: 錯錯
94.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不處以罰款。
A:對 B: 錯錯
95.電網企業未按照節能法規定安排符合規定的熱電聯產和利用余熱余壓發電的機組與電網並網運行,或者未執行國家有關上網電價規定的,由國家電力監管機構責令改正;造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A:對 B: 錯對
96.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反建築節能標準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
A:對 B: 錯
97.企業采購未列入政府采購名錄的或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予通報。對
A:對 B: 錯
98.國家工作人員在節能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對
A:對 B: 錯
99.修訂後的《節約能源法》規定的節能管理措施都是強制性的。
A:對 B: 錯錯

100. 修訂後的《節約能源法》擴大了法律調整范圍,增加了建築節能、交通運輸節能和公共機構節能等方面的內容。對
A:對 B: 錯

主辦單位
國家發展改革委環資司、全國人大財經委經濟室、人民日報社新聞信息中心等。

競賽內容
圍繞《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有關知識,分為單選題和判斷題共出100道試題,其中單選題50題,每題1分;判斷題50題,每題1分;合計100分。

節約能源法知識競賽須知

1、競賽目的
為學習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加大對節約能源法的宣傳力度,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特組織本次節約能源法知識競賽。

2、主辦單位
國家發展改革委環資司、全國人大財經委經濟室、人民日報社新聞信息中心等。

3、競賽內容
圍繞《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有關知識,分為單選題和判斷題共出100道試題,其中單選題50題,每題1分;判斷題50題,每題1分;合計100分。

4、競賽對象
各級政府部門機關,有關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都可以以單位或個人名義參加。

5、競賽時間
2008年6月16日至8月15日
6、競賽規則
(1)本次競賽分網上答題和書面答題兩種。
(2)網上答題,登錄相關網站,在線提交。
(3)書面答題,答題者應用鋼筆、圓珠筆、簽字筆在答題卡上將正確答案塗黑。答題卡直接郵寄到北京市金台西路2號人民日報社新聞信息中心節約能源法知識競賽組委會辦公室收,郵編100733。
(4)答題卡上須寫明答題者本人真實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等。每位參賽者只允許提交一張有效答題卡,否則視為無效答案。
(5)主辦單位人員不得參加競賽答題。
(6)競賽答題的有效期截止到2008年8月16日零時,以郵戳和網上提交為准,過期作廢。

集體或個人書面答題請點擊下載: 節約能源法知識競賽試題

7、獎項設置
優秀個人獎:在滿百分答題卡中,以公開抽獎的方式產生一等獎10名,獎金1000元;二等獎100名,獎金500元;優秀獎500名,獎金100元。

優秀集體獎:各地政府部門機關、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集體組織答題的,將答題卡直接郵寄競賽組委會辦公室,同時註明單位的名稱、參賽人數及比例、詳細地址、郵政編碼、聯系人姓名、聯系電話,對於參賽率在90%以上,正確率100%的單位,由競賽組委會抽出優秀集體獎10名,獎金各5000元。
2008年10月中旬,競賽組委會對個人一等獎和優秀集體獎頒發獲獎證書和獎金。

8、網路支持
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新華網、中國節能監察網、中國節能服務網、中國節能信息網等。

答案:
1-10 DADDDCDDAD
11-20CABCACBDDA
21-30BACCBAACAB
31-40DAADCBDDCC
41-50ABDBCCDCBD 41A 2B 3 D 4 B5 C6C7D8C9B D
51-60對 錯 對 錯 對 對 對 錯 對 對
61-70對 對 對 錯 對 對 對 錯 對 錯
71-80對對錯錯對對對對對錯
81-90對錯錯對錯對對錯錯對
91-100對錯錯錯對對對對錯對

B. 開展節能減排宣傳活動有什麼意義

我國經濟快速增長,各項建設取得巨大成就,但也付出了巨大的資源和環境被破壞的代價,這兩者之間的矛盾日趨尖銳,群眾對環境污染問題反應強烈。這種狀況與經濟結構不合理、增長方式直接相關。不加快調整經濟結構、轉變增長方式,資源支撐不住,環境容納不下,社會承受不起,經濟發展難以為繼。只有堅持節約發展、清潔發展、安全發展,才能實現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同時,溫室氣體排放引起全球氣候變暖,備受國際社會廣泛關注。進一步加強節能減排工作,也是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迫切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指出「節約資源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國家實施節約與開發並舉、把節約放在首位的能源發展戰略」。

C.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是由誰簽署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07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7年10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三章 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工業節能

第三節 建築節能

第四節 交通運輸節能

第五節 公共機構節能

第六節 重點用能單位節能

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氣、生物質能和電力、熱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過加工、轉換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種資源。

第三條 本法所稱節約能源(以下簡稱節能),是指加強用能管理,採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以及環境和社會可以承受的措施,從能源生產到消費的各個環節,降低消耗、減少損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費,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條 節約資源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國家實施節約與開發並舉、把節約放在首位的能源發展戰略。

第五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編制和實施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年度節能計劃。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

第六條 國家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國務院報告節能目標責任的履行情況。

第七條 國家實行有利於節能和環境保護的產業政策,限制發展高耗能、高污染行業,發展節能環保型產業。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能工作,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企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推動企業降低單位產值能耗和單位產品能耗,淘汰落後的生產能力,改進能源的開發、加工、轉換、輸送、儲存和供應,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國家鼓勵、支持開發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八條 國家鼓勵、支持節能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示範和推廣,促進節能技術創新與進步。

國家開展節能宣傳和教育,將節能知識納入國民教育和培訓體系,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全民的節能意識,提倡節約型的消費方式。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履行節能義務,有權檢舉浪費能源的行為。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節能法律、法規和政策,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第十條 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主管全國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十一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部署、協調、監督、檢查、推動節能工作。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對節能法律、法規和節能標准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用能行為。

履行節能監督管理職責不得向監督管理對象收取費用。

第十三條 國務院標准化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法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有關節能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建立健全節能標准體系。

國務院標准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強制性的用能產品、設備能源效率標准和生產過程中耗能高的產品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准。

國家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企業節能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嚴於強制性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地方節能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建築節能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制定,並依照法定程序發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地方建築節能標准,並報國務院標准化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國家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依法負責項目審批或者核準的機關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國家對落後的耗能過高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實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生產工藝的目錄和實施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

生產過程中耗能高的產品的生產單位,應當執行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准。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准用能的生產單位,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限期治理。

對高耗能的特種設備,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實行節能審查和監管。

第十七條 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

第十八條 國家對家用電器等使用面廣、耗能量大的用能產品,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管理。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管理的產品目錄和實施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十九條 生產者和進口商應當對列入國家能源效率標識管理產品目錄的用能產品標注能源效率標識,在產品包裝物上或者說明書中予以說明,並按照規定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和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共同授權的機構備案。

生產者和進口商應當對其標注的能源效率標識及相關信息的准確性負責。禁止銷售應當標注而未標注能源效率標識的產品。

禁止偽造、冒用能源效率標識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標識進行虛假宣傳。

第二十條 用能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可以根據自願原則,按照國家有關節能產品認證的規定,向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從事節能產品認證的機構提出節能產品認證申請;經認證合格後,取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可以在用能產品或者其包裝物上使用節能產品認證標志。

禁止使用偽造的節能產品認證標志或者冒用節能產品認證標志。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能源統計制度,完善能源統計指標體系,改進和規范能源統計方法,確保能源統計數據真實、完整。

國務院統計部門會同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主要耗能行業的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 國家鼓勵節能服務機構的發展,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

國家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知識宣傳和節能技術培訓,提供節能信息、節能示範和其他公益性節能服務。

第二十三條 國家鼓勵行業協會在行業節能規劃、節能標準的制定和實施、節能技術推廣、能源消費統計、節能宣傳培訓和信息咨詢等方面發揮作用。

第三章 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四條 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則,加強節能管理,制定並實施節能計劃和節能技術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五條 用能單位應當建立節能目標責任制,對節能工作取得成績的集體、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六條 用能單位應當定期開展節能教育和崗位節能培訓。

第二十七條 用能單位應當加強能源計量管理,按照規定配備和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

用能單位應當建立能源消費統計和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制度,對各類能源的消費實行分類計量和統計,並確保能源消費統計數據真實、完整。

第二十八條 能源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向本單位職工無償提供能源。任何單位不得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

第二節 工業節能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推進能源資源優化開發利用和合理配置,推進有利於節能的行業結構調整,優化用能結構和企業布局。

第三十條 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電力、鋼鐵、有色金屬、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主要耗能行業的節能技術政策,推動企業節能技術改造。

第三十一條 國家鼓勵工業企業採用高效、節能的電動機、鍋爐、窯爐、風機、泵類等設備,採用熱電聯產、余熱余壓利用、潔凈煤以及先進的用能監測和控制等技術。

第三十二條 電網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節能發電調度管理的規定,安排清潔、高效和符合規定的熱電聯產、利用余熱余壓發電的機組以及其他符合資源綜合利用規定的發電機組與電網並網運行,上網電價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煤發電機組、燃油發電機組和燃煤熱電機組。

第三節 建築節能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節能規劃。建築節能規劃應當包括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劃。

第三十五條 建築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遵守建築節能標准。

不符合建築節能標準的建築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不得批准開工建設;已經開工建設的,應當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經建成的,不得銷售或者使用。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在建建築工程執行建築節能標准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房屋時,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的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買賣合同、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中載明,並對其真實性、准確性負責。

第三十七條 使用空調採暖、製冷的公共建築應當實行室內溫度控制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八條 國家採取措施,對實行集中供熱的建築分步驟實行供熱分戶計量、按照用熱量收費的制度。新建建築或者對既有建築進行節能改造,應當按照規定安裝用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節約用電管理,嚴格控制公用設施和大型建築物裝飾性景觀照明的能耗。

第四十條 國家鼓勵在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節能改造中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等節能建築材料和節能設備,安裝和使用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

第四節 交通運輸節能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全國交通運輸相關領域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分別制定相關領域的節能規劃。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指導、促進各種交通運輸方式協調發展和有效銜接,優化交通運輸結構,建設節能型綜合交通運輸體系。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加大對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務體系,鼓勵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勵使用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交通運輸組織管理,引導道路、水路、航空運輸企業提高運輸組織化程度和集約化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四十五條 國家鼓勵開發、生產、使用節能環保型汽車、摩托車、鐵路機車車輛、船舶和其他交通運輸工具,實行老舊交通運輸工具的報廢、更新制度。

國家鼓勵開發和推廣應用交通運輸工具使用的清潔燃料、石油替代燃料。

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交通運輸營運車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標准;不符合標準的,不得用於營運。

國務院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運輸營運車船燃料消耗檢測的監督管理。

第五節 公共機構節能

第四十七條 公共機構應當厲行節約,杜絕浪費,帶頭使用節能產品、設備,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本法所稱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四十八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和組織實施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公共機構節能規劃應當包括公共機構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劃。

第四十九條 公共機構應當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加強能源消費計量和監測管理,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報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費狀況報告。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制定本級公共機構的能源消耗定額,財政部門根據該定額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標准。

第五十條 公共機構應當加強本單位用能系統管理,保證用能系統的運行符合國家相關標准。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能源審計,並根據能源審計結果採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五十一條 公共機構采購用能產品、設備,應當優先採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禁止采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

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六節 重點用能單位節能

第五十二條 國家加強對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管理。

下列用能單位為重點用能單位:

(一)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一萬噸標准煤以上的用能單位;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定的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以上不滿一萬噸標准煤的用能單位。

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十三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每年向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能源利用狀況包括能源消費情況、能源利用效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效益分析、節能措施等內容。

第五十四條 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對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點用能單位,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開展現場調查,組織實施用能設備能源效率檢測,責令實施能源審計,並提出書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五十五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立能源管理崗位,在具有節能專業知識、實際經驗以及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中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並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能源管理負責人負責組織對本單位用能狀況進行分析、評價,組織編寫本單位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提出本單位節能工作的改進措施並組織實施。

能源管理負責人應當接受節能培訓。

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

第五十六條 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科技主管部門發布節能技術政策大綱,指導節能技術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節能技術研究開發作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點領域,支持科研單位和企業開展節能技術應用研究,制定節能標准,開發節能共性和關鍵技術,促進節能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

第五十八條 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節能技術、節能產品的推廣目錄,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使用先進的節能技術、節能產品。

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節能科研項目、節能示範項目、重點節能工程。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補、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的原則,加強農業和農村節能工作,增加對農業和農村節能技術、節能產品推廣應用的資金投入。

農業、科技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支持、推廣在農業生產、農產品加工儲運等方面應用節能技術和節能產品,鼓勵更新和淘汰高耗能的農業機械和漁業船舶。

國家鼓勵、支持在農村大力發展沼氣,推廣生物質能、太陽能和風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按照科學規劃、有序開發的原則發展小型水力發電,推廣節能型的農村住宅和爐灶等,鼓勵利用非耕地種植能源植物,大力發展薪炭林等能源林。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六十條 中央財政和省級地方財政安排節能專項資金,支持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技術和產品的示範與推廣、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節能宣傳培訓、信息服務和表彰獎勵等。

第六十一條 國家對生產、使用列入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推廣目錄的需要支持的節能技術、節能產品,實行稅收優惠等扶持政策。

國家通過財政補貼支持節能照明器具等節能產品的推廣和使用。

第六十二條 國家實行有利於節約能源資源的稅收政策,健全能源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促進能源資源的節約及其開采利用水平的提高。

第六十三條 國家運用稅收等政策,鼓勵先進節能技術、設備的進口,控制在生產過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產品的出口。

第六十四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應當優先列入取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的產品、設備。

第六十五條 國家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對節能項目的信貸支持,為符合條件的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產品生產以及節能技術改造等項目提供優惠貸款。

國家推動和引導社會有關方面加大對節能的資金投入,加快節能技術改造。

第六十六條 國家實行有利於節能的價格政策,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節能。

國家運用財稅、價格等政策,支持推廣電力需求側管理、合同能源管理、節能自願協議等節能辦法。

國家實行峰谷分時電價、季節性電價、可中斷負荷電價制度,鼓勵電力用戶合理調整用電負荷;對鋼鐵、有色金屬、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業的企業,分淘汰、限制、允許和鼓勵類實行差別電價政策。

第六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節能管理、節能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應用中有顯著成績以及檢舉嚴重浪費能源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負責審批或者核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機關違反本法規定,對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設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者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

第六十九條 生產、進口、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的,使用偽造的節能產品認證標志或者冒用節能產品認證標志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條 生產、進口、銷售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進口、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進口、銷售的用能產品、設備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一條 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七十二條 生產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准用能,情節嚴重,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沒有達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標注能源效率標識而未標注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未辦理能源效率標識備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標識不符合規定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偽造、冒用能源效率標識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標識進行虛假宣傳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四條 用能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使用能源計量器具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 瞞報、偽造、篡改能源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能源統計數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六條 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八條 電網企業未按照本法規定安排符合規定的熱電聯產和利用余熱余壓發電的機組與電網並網運行,或者未執行國家有關上網電價規定的,由國家電力監管機構責令改正;造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九條 建設單位違反建築節能標準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反建築節能標準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法規定,在銷售房屋時未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的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以上信息作虛假宣傳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一條 公共機構采購用能產品、設備,未優先採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或者采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予通報。

第八十二條 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三條 重點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 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並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節能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七條 本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D. 請問:《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頒布時間和部門

1998.1.1
看最後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經濟效益,保護環境,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滿足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氣、電力、焦炭、煤氣、熱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氣、生物質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過加工、轉換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種資源。
第三條 本法所稱節能,是指加強用能管理,採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以及環境和社會可以承受的措施,減少從能源生產到消費各個環節中的損失和浪費,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條 節能是國家發展經濟的一項長遠戰略方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能工作,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企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推進節能技術進步,降低單位產值能耗和單位產品能耗,改善能源的開發、加工轉換、輸送和供應,逐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進國民經濟向節能型發展。
國家鼓勵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五條 國家制定節能政策,編制節能計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能源的合理利用,並與經濟發展、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六條 國家鼓勵、支持節能科學技術的研究和推廣,加強節能宣傳和教育,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全民的節能意識。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履行節能義務,有權檢舉浪費能源的行為。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節能或者節能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中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八條 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主管全國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九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每年部署、協調、監督、檢查、推動節能工作。
第十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能源節約與能源開發並舉,把能源節約放在首位的方針,在對能源節約與能源開發進行技術、經濟和環境比較論證的基礎上,擇優選定能源節約、能源開發投資項目,制定能源投資計劃。
第十一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基本建設、技術改造資金中安排節能資金,用於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
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安排節能資金,用於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
第十二條 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合理用能的專題論證。
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的設計和建設,應當遵守合理用能標准和節能設計規范。
達不到合理用能標准和節能設計規范要求的項目,依法審批的機關不得批准建設;項目建成後,達不到合理用能標准和節能設計規范要求的,不予驗收。
第十三條 禁止新建技術落後、耗能過高、嚴重浪費能源的工業項目。禁止新建的耗能過高的工業項目的名錄和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有關節能的國家標准。
對沒有前款規定的國家標準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依法制定有關節能的行業標准,並報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制定有關節能的標准應當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並不斷加以完善和改進。
第十五條 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生產量大面廣的用能產品的行業加強監督,督促其採取節能措施,努力提高產品的設計和製造技術,逐步降低本行業的單位產品能耗。
第十六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對生產過程中耗能較高的產品制定單位產品能耗限額。制定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應當科學、合理。
第十七條 國家對落後的耗能過高的用能產品、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淘汰的耗能過高的用能產品、設備的名錄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並公布。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企業可以根據自願原則,按照國家有關產品質量認證的規定,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提出用能產品節能質量認證申請;經認證合格後,取得節能質量認證證書,在用能產品或者其包裝上使用節能質量認證標志。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做好能源消費和利用狀況的統計工作,並定期發布公報,公布主要耗能產品的單位產品能耗等狀況。
第二十條 國家對重點用能單位要加強節能管理。下列用能單位為重點用能單位:
(一)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1萬噸標准煤以上的用能單位;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定的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5千噸以上不滿1萬噸標准煤的用能單位。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重點用能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可以委託具有檢驗測試技術條件的單位依法進行節能的檢驗測試。
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要求、節能措施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

第二十一條 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則,加強節能管理,制定並組織實施本單位的節能技術措施,降低能耗。
用能單位應當開展節能教育,組織有關人員參加節能培訓。
未經節能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在耗能設備操作崗位上工作。
第二十二條 用能單位應當加強能源計量管理,健全能源消費統計和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制度。
第二十三條 用能單位應當建立節能工作責任制,對節能工作取得成績的集體、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生產耗能較高的產品的單位,應當遵守依法制定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用能,情節嚴重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
第二十五條 生產、銷售用能產品和使用用能設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停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並不得將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二十六條 生產用能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產品說明書和產品標識上如實註明能耗指標。
第二十七條 生產用能產品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偽造的節能質量認證標志或者冒用節能質量認證標志。
第二十八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能源利用狀況包括能源消費情況、用能效率和節能效益分析、節能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立能源管理崗位,在具有節能專業知識、實際經驗以及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中聘任能源管理人員,並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能源管理人員負責對本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單位職工和其他城鄉居民使用企業生產的電、煤氣、天然氣、煤等能源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計量和交費,不得無償使用或者實行包費制。
第三十一條 能源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向用能單位提供能源。

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

第三十二條 國家鼓勵、支持開發先進節能技術,確定開發先進節能技術的重點和方向,建立和完善節能技術服務體系,培育和規范節能技術市場。
第三十三條 國家組織實施重大節能科研項目、節能示範工程,提出節能推廣項目,引導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採用先進的節能工藝、技術、設備和材料。國家制定優惠政策,對節能示範工程和節能推廣項目給予支持。
第三十四條 國家鼓勵引進境外先進的節能技術和設備,禁止引進境外落後的用能技術、設備和材料。
第三十五條 在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排的科學研究資金中應當安排節能資金,用於先進節能技術研究。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節能技術政策,推動符合節能要求的科學、合理的專業化生產。
第三十七條 建築物的設計和建造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採用節能型的建築結構、材料、器具和產品,提高保溫隔熱性能,減少採暖、製冷、照明的能耗。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補、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的方針,加強農村能源建設,開發、利用沼氣、太陽能、風能、水能、地熱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
第三十九條 國家鼓勵發展下列通用節能技術:
(一)推廣熱電聯產、集中供熱,提高熱電機組的利用率,發展熱能梯級利用技術,熱、電、冷聯產技術和熱、電、煤氣三聯供技術,提高熱能綜合利用率;
(二)逐步實現電動機、風機、泵類設備和系統的經濟運行,發展電機調速節電和電力電子節電技術,開發、生產、推廣質優、價廉的節能器材,提高電能利用效率;
(三)發展和推廣適合國內煤種的流化床燃燒、無煙燃燒和氣化、液化等潔凈煤技術,提高煤炭利用效率;
(四)發展和推廣其他在節能工作中證明技術成熟、效益顯著的通用節能技術。
第四十條 各行業應當制定行業節能技術政策,發展、推廣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限制或者淘汰能耗高的老舊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通用的和分行業的具體的節能技術指標、要求和措施,並根據經濟和節能技術的發展情況適時修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使我國能源利用狀況逐步趕上國際先進水平。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新建國家明令禁止新建的高耗能工業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止投入生產或者停止使用。
第四十三條 生產耗能較高的產品的單位,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用能,情節嚴重,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沒有達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可以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將淘汰的用能設備轉讓他人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未在產品說明書和產品標識上註明能耗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在產品說明書和產品標識上註明的能耗指標不符合產品的實際情況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使用偽造的節能質量認證標志或者冒用節能質量認證標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的部門責令公開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節能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 節能減排宣傳周活動總結

########公司2011年節能宣傳周活動總結
為了營造好「十二五」節能減排工作的良好氛圍,加快構建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生產方式和消費模式,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根據廣饒經濟開發區節能辦公室要求,特舉行此次宣傳周活動。
我公司結合單位情況,認真組織,積極行動,精心制定活動實施方案,切實宣傳履行節能責任,在公司上下掀起了節能減排活動熱潮,並建立起長效機制,使「節能低碳新生活,公共機構做表率」主題深入人心,有效增強了人們工作生活中的節能減排意識。通過深入開展節能宣傳教育,提高了單位工作人員的憂患意識、責任意識和環保意識,營造了節能減排的良好氛圍。現將2011年節能宣傳周活動情況總結如下:
一、精心組織,活動安排著力實效
按照市節能辦的工作部署,我所立足實效,精心制定了####2011年「節能我行動,低碳新生活」節能宣傳周活動實施方案》,並倡導公司職工積極宣傳,並從工作和生活中點點滴滴的小事做起,讓環保意識深入人心。
一是把6月14日(星期二)定為「低碳體驗日」,倡導職工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騎自行車或步行,活動周期間也鼓勵大家綠色出行。要求停開辦公區域空調一天;停開辦公場所(門廳、走廊、樓道、衛生間)照明一天。
二是開展「節約用水,珍惜水資源」活動,要求職工綜合合理用水,增強節水意識。
三是深入開展節能宣傳。利用網路、宣傳欄、宣傳畫等方式宣傳倡導綠色辦公理念、低碳生活方式、普及節能知識。
二、用心實施,活動載體豐富高效
在節能活動宣傳周活動中,嚴格按照實施方案積極行動,切實履責,利用豐富的載體活動把本次活動組織得形式多樣、效果顯著。
(一)實踐綠色出行,低碳節能我貢獻
6月14日為本次活動的「低碳體驗日」。我們的宣傳語為:您的碳足跡減少了一點,我們的地球就會涼一點,感謝您為節能減碳作出的貢獻!當日,公司各科室全部停開空調一天;停開公共場所(門廳、走廊、衛生間等)照明一天,辦公室、會議室不開或少開照明燈。通過活動體驗,大家切身感受到了能源緊張給我們的生活、工作帶來了諸多不便,切實強化了大家的節能意識。
職工當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騎自行車、步行或者拼車上下班。而且離單位近的很多同志都是步行到單位,大家交流著綠色出行、健身減排的切身感受,討論著環保節能的必要性,以實際行動為低碳節能做出了自己的貢獻。
(二)實踐綠色辦公,點滴節能我做起 。
在辦公活動中使用節約資源、減少污染物產生和排放、可回收利用的產品,綠色辦公是節能減排全民行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倡導從身邊的小事做起,珍惜每一度電、每一滴水、每一張紙、每一升油、每一件辦公用品:降低空調使用頻率,溫度設定不低於26度,杜絕空調和門窗大開的浪費現象;提倡使用節能燈,做到人走燈滅、隨時關燈;自帶水杯,減少使用一次性杯子;定時檢查水龍頭滴漏情況,不要使用大功率熱水器; 將電腦設置成自動待機或自動休眠模式;工作結束後,拔掉電器插頭或關閉插座排的電源;回收廢紙,推行紙張雙面列印,提倡無紙化網路辦公;多發電子文件、電子郵件。
三、關心環保,活動主題深入長效
全所上下緊緊圍繞以「節能我行動,低碳新生活」為主題的濃厚氛圍。為使節能減排意識更加深入人心,持久長效,我所決心通過加強日常管理,建立長效機制,進一步把節能減排工作落到實處,並以此作為作風建設考評內容之一,全力維護打造天藍、水凈、地綠的生態新煙台。 一是高度重視節約用水。加強用水設備的日常維護管理,定期檢查更換老化的供水管線,防止跑冒滴漏,堅決避免「長流水」現象的發生。花卉植物養護用水,鼓勵利用雨水。節約車輛清洗用水,禁止使用高壓自來水沖洗車輛。二是突出抓好節約用電。空調設置溫度夏季不得低於攝氏26度。工作人員在辦公時間要充分利用自然光照,減少照明設備電耗,堅決杜絕「無人燈」。公共區域的照明燈堅決杜絕「白晝燈」和「長明燈」現象。使用計算機、列印機等辦公設備時,要盡量減少待機消耗,不使用時,要關閉電源。 三是注重從源頭上節約能源。及時淘汰高能耗設備,合理配置並高效利用辦公設施、設備。加強公車使用管理,進行集體公務活動的,提倡集中乘車。科學核定單車油耗定額,合理確定車輛使用年限,及時報廢、淘汰環保不達標、油耗高的車輛。四是精打細算使用辦公用品。嚴格控制辦公用品的采購,領用物品時按照領用科室主任簽字申請,所領導批准,辦公室采購登記,建立領用物品台賬,完善物品領用制度。大力推進電子辦公建設,盡量在電子媒介上修改、發送文稿。提倡雙面用紙,切實減少紙張消耗。盡可能使用鋼筆書寫,減少一次性簽字筆的使用量。 五是嚴格控制會議和招待經費。嚴格控制各類慶典、表彰活動,切實壓縮各類文件、簡報;公務接待實行工作餐制度,防止餐桌上的浪費現象;公務出差要本著節約的原則,事先搞好預算,盡量減少開支。
通過節能宣傳周活動的舉辦,讓我們切身感受到了環保的責任和義務。讓從身邊的每一件小事做起,營造「節能我行動,低碳新生活」的節能減排良好氛圍,把「節能低碳新生活,公共機構做表率」變成每一個人的自覺行動,為保護地球,維護人類共同的家園而不懈努力!
  ######有限公司
2011年6月23日

F.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07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7年10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三章 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工業節能

第三節 建築節能

第四節 交通運輸節能

第五節 公共機構節能

第六節 重點用能單位節能

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氣、生物質能和電力、熱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過加工、轉換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種資源。

第三條 本法所稱節約能源(以下簡稱節能),是指加強用能管理,採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以及環境和社會可以承受的措施,從能源生產到消費的各個環節,降低消耗、減少損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費,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條 節約資源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國家實施節約與開發並舉、把節約放在首位的能源發展戰略。

第五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編制和實施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年度節能計劃。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

第六條 國家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國務院報告節能目標責任的履行情況。

第七條 國家實行有利於節能和環境保護的產業政策,限制發展高耗能、高污染行業,發展節能環保型產業。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能工作,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企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推動企業降低單位產值能耗和單位產品能耗,淘汰落後的生產能力,改進能源的開發、加工、轉換、輸送、儲存和供應,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國家鼓勵、支持開發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八條 國家鼓勵、支持節能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示範和推廣,促進節能技術創新與進步。

國家開展節能宣傳和教育,將節能知識納入國民教育和培訓體系,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全民的節能意識,提倡節約型的消費方式。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履行節能義務,有權檢舉浪費能源的行為。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節能法律、法規和政策,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第十條 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主管全國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十一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部署、協調、監督、檢查、推動節能工作。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對節能法律、法規和節能標准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用能行為。

履行節能監督管理職責不得向監督管理對象收取費用。

第十三條 國務院標准化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法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有關節能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建立健全節能標准體系。

國務院標准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強制性的用能產品、設備能源效率標准和生產過程中耗能高的產品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准。

國家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企業節能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嚴於強制性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地方節能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建築節能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制定,並依照法定程序發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地方建築節能標准,並報國務院標准化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國家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依法負責項目審批或者核準的機關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國家對落後的耗能過高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實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生產工藝的目錄和實施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

生產過程中耗能高的產品的生產單位,應當執行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准。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准用能的生產單位,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限期治理。

對高耗能的特種設備,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實行節能審查和監管。

第十七條 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

第十八條 國家對家用電器等使用面廣、耗能量大的用能產品,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管理。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管理的產品目錄和實施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十九條 生產者和進口商應當對列入國家能源效率標識管理產品目錄的用能產品標注能源效率標識,在產品包裝物上或者說明書中予以說明,並按照規定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和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共同授權的機構備案。

生產者和進口商應當對其標注的能源效率標識及相關信息的准確性負責。禁止銷售應當標注而未標注能源效率標識的產品。

禁止偽造、冒用能源效率標識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標識進行虛假宣傳。

第二十條 用能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可以根據自願原則,按照國家有關節能產品認證的規定,向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從事節能產品認證的機構提出節能產品認證申請;經認證合格後,取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可以在用能產品或者其包裝物上使用節能產品認證標志。

禁止使用偽造的節能產品認證標志或者冒用節能產品認證標志。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能源統計制度,完善能源統計指標體系,改進和規范能源統計方法,確保能源統計數據真實、完整。

國務院統計部門會同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主要耗能行業的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 國家鼓勵節能服務機構的發展,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

國家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知識宣傳和節能技術培訓,提供節能信息、節能示範和其他公益性節能服務。

第二十三條 國家鼓勵行業協會在行業節能規劃、節能標準的制定和實施、節能技術推廣、能源消費統計、節能宣傳培訓和信息咨詢等方面發揮作用。

第三章 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四條 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則,加強節能管理,制定並實施節能計劃和節能技術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五條 用能單位應當建立節能目標責任制,對節能工作取得成績的集體、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六條 用能單位應當定期開展節能教育和崗位節能培訓。

第二十七條 用能單位應當加強能源計量管理,按照規定配備和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

用能單位應當建立能源消費統計和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制度,對各類能源的消費實行分類計量和統計,並確保能源消費統計數據真實、完整。

第二十八條 能源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向本單位職工無償提供能源。任何單位不得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

第二節 工業節能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推進能源資源優化開發利用和合理配置,推進有利於節能的行業結構調整,優化用能結構和企業布局。

第三十條 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電力、鋼鐵、有色金屬、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主要耗能行業的節能技術政策,推動企業節能技術改造。

第三十一條 國家鼓勵工業企業採用高效、節能的電動機、鍋爐、窯爐、風機、泵類等設備,採用熱電聯產、余熱余壓利用、潔凈煤以及先進的用能監測和控制等技術。

第三十二條 電網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節能發電調度管理的規定,安排清潔、高效和符合規定的熱電聯產、利用余熱余壓發電的機組以及其他符合資源綜合利用規定的發電機組與電網並網運行,上網電價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煤發電機組、燃油發電機組和燃煤熱電機組。

第三節 建築節能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節能規劃。建築節能規劃應當包括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劃。

第三十五條 建築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遵守建築節能標准。

不符合建築節能標準的建築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不得批准開工建設;已經開工建設的,應當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經建成的,不得銷售或者使用。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在建建築工程執行建築節能標准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房屋時,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的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買賣合同、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中載明,並對其真實性、准確性負責。

第三十七條 使用空調採暖、製冷的公共建築應當實行室內溫度控制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八條 國家採取措施,對實行集中供熱的建築分步驟實行供熱分戶計量、按照用熱量收費的制度。新建建築或者對既有建築進行節能改造,應當按照規定安裝用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節約用電管理,嚴格控制公用設施和大型建築物裝飾性景觀照明的能耗。

第四十條 國家鼓勵在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節能改造中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等節能建築材料和節能設備,安裝和使用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

第四節 交通運輸節能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全國交通運輸相關領域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分別制定相關領域的節能規劃。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指導、促進各種交通運輸方式協調發展和有效銜接,優化交通運輸結構,建設節能型綜合交通運輸體系。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加大對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務體系,鼓勵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勵使用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交通運輸組織管理,引導道路、水路、航空運輸企業提高運輸組織化程度和集約化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四十五條 國家鼓勵開發、生產、使用節能環保型汽車、摩托車、鐵路機車車輛、船舶和其他交通運輸工具,實行老舊交通運輸工具的報廢、更新制度。

國家鼓勵開發和推廣應用交通運輸工具使用的清潔燃料、石油替代燃料。

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交通運輸營運車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標准;不符合標準的,不得用於營運。

國務院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運輸營運車船燃料消耗檢測的監督管理。

第五節 公共機構節能

第四十七條 公共機構應當厲行節約,杜絕浪費,帶頭使用節能產品、設備,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本法所稱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四十八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和組織實施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公共機構節能規劃應當包括公共機構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劃。

第四十九條 公共機構應當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加強能源消費計量和監測管理,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報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費狀況報告。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制定本級公共機構的能源消耗定額,財政部門根據該定額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標准。

第五十條 公共機構應當加強本單位用能系統管理,保證用能系統的運行符合國家相關標准。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能源審計,並根據能源審計結果採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五十一條 公共機構采購用能產品、設備,應當優先採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禁止采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

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六節 重點用能單位節能

第五十二條 國家加強對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管理。

下列用能單位為重點用能單位:

(一)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一萬噸標准煤以上的用能單位;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定的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以上不滿一萬噸標准煤的用能單位。

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十三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每年向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能源利用狀況包括能源消費情況、能源利用效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效益分析、節能措施等內容。

第五十四條 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對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點用能單位,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開展現場調查,組織實施用能設備能源效率檢測,責令實施能源審計,並提出書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五十五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立能源管理崗位,在具有節能專業知識、實際經驗以及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中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並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能源管理負責人負責組織對本單位用能狀況進行分析、評價,組織編寫本單位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提出本單位節能工作的改進措施並組織實施。

能源管理負責人應當接受節能培訓。

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

第五十六條 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科技主管部門發布節能技術政策大綱,指導節能技術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節能技術研究開發作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點領域,支持科研單位和企業開展節能技術應用研究,制定節能標准,開發節能共性和關鍵技術,促進節能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

第五十八條 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節能技術、節能產品的推廣目錄,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使用先進的節能技術、節能產品。

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節能科研項目、節能示範項目、重點節能工程。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補、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的原則,加強農業和農村節能工作,增加對農業和農村節能技術、節能產品推廣應用的資金投入。

農業、科技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支持、推廣在農業生產、農產品加工儲運等方面應用節能技術和節能產品,鼓勵更新和淘汰高耗能的農業機械和漁業船舶。

國家鼓勵、支持在農村大力發展沼氣,推廣生物質能、太陽能和風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按照科學規劃、有序開發的原則發展小型水力發電,推廣節能型的農村住宅和爐灶等,鼓勵利用非耕地種植能源植物,大力發展薪炭林等能源林。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六十條 中央財政和省級地方財政安排節能專項資金,支持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技術和產品的示範與推廣、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節能宣傳培訓、信息服務和表彰獎勵等。

第六十一條 國家對生產、使用列入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推廣目錄的需要支持的節能技術、節能產品,實行稅收優惠等扶持政策。

國家通過財政補貼支持節能照明器具等節能產品的推廣和使用。

第六十二條 國家實行有利於節約能源資源的稅收政策,健全能源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促進能源資源的節約及其開采利用水平的提高。

第六十三條 國家運用稅收等政策,鼓勵先進節能技術、設備的進口,控制在生產過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產品的出口。

第六十四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應當優先列入取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的產品、設備。

第六十五條 國家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對節能項目的信貸支持,為符合條件的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產品生產以及節能技術改造等項目提供優惠貸款。

國家推動和引導社會有關方面加大對節能的資金投入,加快節能技術改造。

第六十六條 國家實行有利於節能的價格政策,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節能。

國家運用財稅、價格等政策,支持推廣電力需求側管理、合同能源管理、節能自願協議等節能辦法。

國家實行峰谷分時電價、季節性電價、可中斷負荷電價制度,鼓勵電力用戶合理調整用電負荷;對鋼鐵、有色金屬、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業的企業,分淘汰、限制、允許和鼓勵類實行差別電價政策。

第六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節能管理、節能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應用中有顯著成績以及檢舉嚴重浪費能源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負責審批或者核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機關違反本法規定,對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設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者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

第六十九條 生產、進口、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的,使用偽造的節能產品認證標志或者冒用節能產品認證標志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條 生產、進口、銷售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進口、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進口、銷售的用能產品、設備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一條 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七十二條 生產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准用能,情節嚴重,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沒有達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標注能源效率標識而未標注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未辦理能源效率標識備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標識不符合規定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偽造、冒用能源效率標識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標識進行虛假宣傳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四條 用能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使用能源計量器具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 瞞報、偽造、篡改能源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能源統計數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六條 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八條 電網企業未按照本法規定安排符合規定的熱電聯產和利用余熱余壓發電的機組與電網並網運行,或者未執行國家有關上網電價規定的,由國家電力監管機構責令改正;造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九條 建設單位違反建築節能標準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反建築節能標準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法規定,在銷售房屋時未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的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以上信息作虛假宣傳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一條 公共機構采購用能產品、設備,未優先採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或者采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予通報。

第八十二條 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三條 重點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 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並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節能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七條 本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G. 節約能源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覆行節能義務,有權檢舉浪費能源的行為

1、《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履行節能義務,有權檢舉浪費能源的行為。新聞媒體應當宣傳節能法律、法規和政策,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2、上述規定,是對於全社會節能責任的概括性規定,即每個人,每個單位都應當有節能的社會意識,從而構建節能的社會環境。

H. 自今年幾月幾日起,新修訂的節約能源法正式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七十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07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7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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