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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傳單違法嗎

發布時間:2021-07-24 14:58:28

❶ 如果宣傳單上面寫著最終解釋權歸XX所有 是不是已經違法了

最終解釋權條款違反《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格式合同的解釋規則,屬於無效條款。

《合同法》第12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償用非格式條款」。

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52條和第53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上述規定的解釋規則均為強制性法律規范。最終解釋權條款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屬於無效合同條款。

擴展材料:

其它相關的法律法規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六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2、《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

第十二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使用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內容的規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經營者對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承擔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等責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提出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以及獲得違約金和其他合理賠償的權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投訴、舉報、提起訴訟的權利;

(四)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購買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消費者拒絕提供相應商品或者服務,或者提高收費標准;

(五)規定經營者有權任意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權利;

(六)規定經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

(七)其他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❷ 發食品宣傳單違法嗎

不違法,只要食品沒問題,

不過注意,如果是北京那樣的大城市,最好還是別發,因為現在的警察都沒事干,他以各種借口說你違法.謝謝!

❸ 發傳單違法嗎

1.未經過城管、工商等審批的發傳單行為是違法行為。

2.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

1)第七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利用印刷品發布葯品、醫療器械、農葯、獸葯等商品的廣告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應當依照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取得相應的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並按照廣告審查批准文件的內容發布廣告。

2)第五條:在法律、法規及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禁止發布印刷品廣告的場所或者區域不得發布印刷品廣告。

3.綜上,傳單是由廣告主自行設計、製作、發布的印刷品廣告,未經有關部門批准,都違反了以上規定,故是違法行為。

❹ 宣傳單上面印了(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犯法嗎

不合法。
2010年11月13日,國家工商總局公布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明確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解釋格式條款等六項權利。按照該辦法,「解釋權歸商家所有」等條款均為無效。該辦法的出台,為規范合同簽訂、維護消費者權益提供了強有力依據,執法人員發現「解釋權歸商家所有」等違法行為時,均可有法可依。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中均有明確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更是直接將「本公司擁有最終解釋權」、「客戶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貨」等說法列為違法條款,最高可處以3萬元罰款。
最終解釋權:
按照《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最終」是「最後」、 「末了」的意思。也就是說,再也沒有餘地。「解釋」是指說明含義、原因、理由等。「最終解釋權」就是最後說明含義、原因、理由的權利,再也沒有商量的餘地。可見,商家在推銷商品時,為什麼都願意加上一句「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了。一句最終解釋權的廣告語掩蓋了某些商家欺騙消費者的實質,他們丟掉了商家本來應有的公平競爭、誠實守信的原則。
商品介紹中的「最終解釋權」,是指在商品介紹的內容存在漏洞或者當事人對商品介紹內容的理解產生分歧的場合,對漏洞或爭議內容作出最後決斷性說明的權力。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日前發布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其中部分內容直指近年來社會反映強烈的經營者利用「霸王條款」損害消搐者合法權益問題,類似「本公司擁有最終解釋權」「客戶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貨」「如遇損壞只賠償同類膠卷」等不平等格式條款被列為違法條款。

❺ 發宣傳單違法嗎

這不是違法!
沒收,這是影響了城市美觀!
其實你換個角度來做宣傳會好點,就是宣傳單上多幾份友情提示呀!
好多都可以,反正不要偏離了現實就好!
你多了這些「道德」提示,對各個方面都有好處!
不至於別的朋友拿起宣傳單去亂仍,這樣這些朋友會很樂意的去消化你發的宣傳!
城管,的確有些時候做的有點過分,但是你和他們講講你們的工作原則啊,什麼亂七八糟的東西,只要不脫離現實就好了!
應該人人都會理解的!
「食品宣傳單」何必不在這里也發張呢,讓我們吃吃口水把!
呵呵!
祝世界的每一個角落都有你(你的食品)的存在!

❻ 發宣傳單是不是違法

不違法才怪。不過不讓警察看見就沒事,。在牆上貼小廣告是違法的

❼ 在小區貼傳單違法嗎。

我在上海,傳單都貼在我車上了,打電話給警察又不意思讓他們來,日嘛的長城寬頻的員工,沒的素質,客服就知道推卸責任,還說你報警啊, 老子這個氣啊,他奶奶的,下次讓勞資抓到,打死你個龜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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