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美人魚宣傳片里羅志祥棒球服是什麼牌子的
又翻滾了好幾圈
Ⅱ 對周星馳導演的電影《美人魚》有何看法
對我而言,這不是一個人徹悟後救贖海洋和人魚的故事,這是一個被人魚救贖的人的故事。
這一切看似和童話並不相符,但人魚公主對王子的救贖沒有變。
像那句笑話''現在喝不起豆漿,以後有錢了,每次買兩杯,喝一杯,倒一杯。''那樣,小時候的劉先生,家徒四壁,印象最深的是父親給他撿來半隻雞腿。和姍姍初次約會,兩人吃的雞骨頭堆成山,吃著吃著,他突然眼圈泛紅,說起了自己為什麼一定要賺錢。
從小看盡世間冷暖,在極度貧困中成長起來的孩子,心底其實埋了一個想要快樂幸福猶如生活在童話中的夢想,當時的家庭沒法給他,所以他想要長大拚命賺錢給自己。
可是錢多起來了,他還是不快樂,所以他迷茫了,他不知道自己怎樣才能快樂起來。
直到遇見了美人魚,她不想要錢,她會帶他去大排檔吃燒雞,會和他去游樂園瘋玩,坐飛船坐到吐。
而這些平凡的幸福,恰恰都是他從小到大都沒經歷過的。
在影院里,我聽到有人吐槽才一天劉軒就要向姍姍求婚太惡俗,而我認為,劉軒在姍姍身邊才體會到了真正的快樂,他只想離他追求的快樂再進一步。
很多人都在成長的過程中丟棄了最初的美好,當初執拗的相信童話的孩子永遠的走向了成年,拋卻了一切童真,行走於這紛擾的世間,為各種各樣的事奔波勞碌,但心裡總歸還是相信美好,周星馳用獨特的方式,在俗世中維護了曾經我們每個人那顆純真的心。
比起電影中的祖先為猿猴的說法,我更認同曾在雜志上看到的,25億年前,地球大約只有2% 的陸地,我們曾都是魚。
當海洋變成陸地,人類進化出雙腿,學會直立行走,學會製作武器,進化成了高等生物,轉過頭面對孕育生命的海洋,心裡想的卻是怎樣從它身上獲得更大利益。
若蘭等人打著''科研''這樣冠冕堂皇的幌子, 攜著堅船利炮闖入了那艘破船, 說人魚手中持有殺傷力巨大的武器,所以要格殺勿論。
Ⅲ 小時候在少兒頻道看到的一個動畫短片一群人畫出了一個長翅膀的美人魚(好像是少兒頻道難道電影頻道)
人魚傳說。。。人魚之傷。。。
Ⅳ 你見過哪些有亮點的宣傳片
我見過有一些有亮點的宣傳片,就比如說北京2022年冬奧會舉辦的宣傳片,我覺得很好的宣傳了中國為舉辦好這次冬奧會的決心和信心,我覺得非常有亮點。
Ⅳ 的《美人魚》,沒想到最火的不是吳京而是女主角盧靜姍
盧靖姍(Celina Jade),1985年6月10日出生於中國香港,演員、歌手、模特。
2008年,因在吳京自導自演的影片《狼牙》里飾演女主角女警曉禾而正式出道。2011年,搭檔何潤東主演了喜達屋中國專屬宣傳片《星願同行》。2012年,在RZA執導並主演功夫片《鐵拳》飾演了一位女歌手。2013年,主演陳敏郎執導的電影《你的今天和我的明天》;同年還在美劇《綠箭俠》飾演了小冬。2017年,主演了動作電影《戰狼2》 ;同年獲邀參加第74屆威尼斯電影節並獲得了Kineo Anica國際藝人獎。2018年,在《李茶的姑媽》中出演姑媽一角。
Ⅵ 周星馳星爺《美人魚2》明年上映,你願意貢獻票房么
過完春節,火了一波《你好!李煥英》。下一個春節檔聽說有周星馳的《美人魚2》,突然生成一種爛片的預感。
《美人魚2》明年放映,因為星爺,所以依舊貢獻票房。我很期待,你們呢?
Ⅶ 《美人魚》居然成了一部法治宣傳片……
大年初一,周星馳的電影《美人魚》如期上映,那張「欠星爺的一張電影票」,大家還了沒有呢?
觀看星爺的喜劇片, 總會讓人在捧腹之餘發起深思,那麼對於《美人魚》,法律人又是怎麼看的呢?從法律人的視角里,又會看到哪些不一樣的問題呢?
一、贈與合同
想必大家對鄧超扮演劉軒的這個片段印象頗深吧? 張雨綺扮演的李若蘭為了能和劉軒單獨的聊上一聊,把自己的手錶丟入游泳池內,並說「誰撿到就是誰的」,那麼李若蘭的這種行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在這里,李若蘭的行為可以視為一種「贈與」行為,將手錶贈送給不特定的人(誰撿到了歸誰),這種口頭贈與合同在動產實際所有權轉移時合同生效。(也就是說,在這里有人撿到了手錶並持有,此時手錶所有權就發生了轉移,此時合同生效)《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才800萬的手錶,你們就跳游泳池去搶了,這么沒出息!要我?游泳池的水喝光都沒問題!
二、口頭合同
「300億,買你50%的股權」「不行,40%」「至少45%」「成交~」李若蘭想要投資劉軒的項目,於是出現了這段對話。那麼這段對話的法律效力又如何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關於「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規定,人們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採用口頭形式訂立合同或協議。
口頭合同,只要其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方沒有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雙方不是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雙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訂立合同的主體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實,這個合同就成立並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從這里看,這口頭合同是有效的。
這真是應了後面的那句經典台詞:幾百億的事我幾秒鍾就可以決定了,但是你我想了一晚上!大司兄表示,幾百億的事我一秒就可以決定了,你給我幾百億,我保證一秒內無條件接受!
三、侵權行為
「無敵是多麼多麼寂寞,無敵是多麼多麼空虛~」劉軒與珊珊在公園的這場「飆歌」,震碎了四周的燈泡、玻璃、杯子等物品,在涉及到對他人財產侵權的同時,由於當時在夜晚,可能還會存在影響到他人休息的情況。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第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大司兄在夜晚這么飆歌,估計就不是承擔民事責任這么簡單了,搞不好嚇壞小朋友,定我個過失致人重傷罪咋辦?
四、故意殺人
我們都知道美人魚家族為了保護自己的家園,想要刺殺劉軒,但對於「人魚」,我們是應該定義為「人」呢?還是定義為「魚」?既然最後劉軒與珊珊相愛在一起了,我們就假定美人魚歸為「人」吧~
另外,即使美人魚是國外的美人魚,或者他們生活在我們所稱的「公海」區域,同樣還是適用我國法律的。我國《刑法》第6條第1款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按照屬地管轄原則,刺殺劉軒的行為是在我國領域內發生的,所以在這里美人魚們涉嫌犯故意殺人罪。
大司兄在想,如果真的將美人魚抓來審判,監禁的時候是不是要單獨設立一個水牢呢?
五、人身傷害協議問題
「再給你十萬塊,你再給我打一下!」在劉軒誤傷了珊珊之後,見到珊珊對十萬元的賠償費用又「無動於衷」於是拋出了這么一句狠話,那麼,「給十萬元打一下」,如果珊珊答應了的話,又會發生什麼樣的法律後果呢?
即使珊珊答應了,即使簽訂了「打傷不負責」類似的協議,對於人身安全免責的條款實際上無效的。所以,「十萬塊錢打一下」,如果造成了人身傷害,仍然是需要負法律責任的。
話說,這么好的事大司兄咋遇不到……十萬塊錢打一下?來來來,只要不打臉啥都好說~
六、報警立案
「我被人魚綁架了!」大家猜猜看,警察會不會立案呢?如果不立案,劉軒又有什麼辦法呢?
在前面,劉軒確實受到了不法的人身侵害,如果公安機關不立案的話,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我們是受過嚴格訓練的,無論多麼好笑,我們都不會笑。除非實在忍不住。」好吧,大司兄也沒忍住,不厚道的笑了……
七、撤資問題
「我要撤資!」李若蘭在對劉軒勃然大怒時說出了這句話,那麼,「撤資」是說撤就能撤的嗎?
如果此時公司成立了,那麼撤資就是無效的。《公司法》36條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公司法》第75條規定只有在三種情形下,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向公司主張出資回購請求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所以,公司一旦成立,除非屬於三大法定退股事由之一,股東不得抽回股本也不能要求公司退股,只能向他人轉讓股權。
「我有錢有身材,追我的人從這排到法國,你居然去泡一條魚!」難怪李若蘭這么生氣,劉軒你怎麼能去泡一條魚呢?不過愛這種事情,誰又說得准呢?像大司兄這樣才(hou)貌(yan)雙(wu)全(chi)的人不也是單身嗎!
八、槍支問題
在李若蘭得知人魚藏身之處時,帶領著一幫手下對人魚進行捕殺圍剿,除了捕魚用的魚槍、刀棒外,還有一批手持自動步槍。顯然這批槍支的存在是非法的。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葯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保衛世界和平的任務就交給他們了,我是個俗人,只對萬惡的金錢感興趣~」看來大司兄的境界還是很高的,一心想著要保衛世界和平!沒錢,就是這么任性!
九、故意傷害問題
到了最後,劉軒為了拯救美人魚珊珊,不惜被李若蘭用魚槍射中兩箭後仍然用盡最後的力氣將美人魚送回海里。相信這一片段感動了不少觀眾。
李若蘭處於報復也好,處於阻止也罷,對於用殺傷性武器(魚槍)傷害劉軒的行為,很顯然的觸犯了故意傷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如果有一天我們呼吸不到干凈的空氣,喝到干凈的水。即使我們再有錢,也是死路一條!」星爺的電影就是這樣,在令大家捧腹的同時,引出人們的深思。
星爺:我辛辛苦苦拍了一部《美人魚》,沒想到居然變成了一部法治宣傳片……
借用一位網友的評論:做人沒有夢想,跟咸魚有什麼分別?一條魚如果有夢想了,那就不是咸魚了,是美人魚。
時過境遷,星仔變成了星爺,台前走向了幕後,唯一不變或許是那位「靈魂里的少年」,那顆追求夢想的心。
年輕的法律人,永遠不要放棄夢想。有夢想才能執著於一件事情,有執著才能成就一番事業。
本文轉自《知其二》公眾平台
Ⅷ 我要2011快樂女聲宣傳片《會唱歌的美人魚》!一定要能顯示的
這個是網址:http://v.youku.com/v_show/id_XMjgzMzU1MzYw.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