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關於愛護人民幣的手抄報!!!!!!!!!!!!!!跪求!
人民幣必然要面臨著重新估值的問題,先拋開人民幣的發行機制和人民幣匯率的形成機制這些深層次問題。表面的看,筆者在前面曾經估算過,用以美元為錨的思路,在2005年,應該1美元兌換40.7元人民幣,到了2009年就應該67.3元人民幣。這樣,可估算出目前人民幣對外被高估約9倍!
人民幣的對內估值要復雜的多。保守的思路,按前述經過修訂的、筆者認為真實的2009年GDP應該是19萬億元人民幣左右,而官方的數據是33.5萬億元人民幣,相當於被高估了倍。另外還有一個粗糙的保守思路,2000年GDP為9.9萬億元,M2為13.5萬億元;而2009年分別為33.5萬億元,60.6萬億元。GDP增長到3.4倍,而M2增長到4.5倍,此數可看出人民幣至少被虛高了倍。
相對激進的思路,中國股市的總市值目前差不多相當於30萬億元人民幣,但它的真實盈利能力是零,甚至可能是負數,相當於很多垃圾股。真實的估值筆者認為3萬億元都不值,被高估至少10倍。中國的全部樓市大約100萬億元,拋開土地的溢價,他的全部成本累計頂多25萬億元(筆者前面曾說過杠桿化率為1:4),在考慮折舊等因素全部樓市的真實價值很難超過20萬億元人民幣,相當於被高估了4倍。另外,中國的社會保障體系中包括退休、醫療、教育、養老、失業保險、社會救濟等已許諾的全部是虧空,但表面數據卻不會少於30萬億元。出於簡潔,不注重精確。我們這樣來估算國內的人民幣:把股市、樓市和社保全加在一起表面上為160萬億元人民幣,而實際上加在一起的真實人民幣只有23萬億元啊!於是我們得到了一個粗糙的、激進的結論,在國內人民幣至少被高估6倍。
我們把最保守的高估值0.3倍和最激進的高估值6倍求個簡單的平均數,在國內人民幣至少被高估3倍以上。
還是出於簡潔,我們把人民幣發行看成一半依賴美元(對外),另一半依賴上述那些表面價值達160萬億元的資產(對內),平均加權,可算出人民幣被高估了約6倍!
回過頭來,我們還得參考一下前蘇聯—俄羅斯的盧布被高估的情況,其中有個細節,前蘇聯的盧布對外貸款時往往70%可按某種貨物實物抵扣,這說明前蘇聯人認為自己的盧布至少被高估30%。而西方國家當時也認為蘇聯盧布有水分,往往是打半折處理的,種種跡象說明前蘇聯盧布在最好的情況下也被高估了1倍。到了蘇聯帝國的末期盧布虛弱到只要20%的實物抵扣就可以了,相當於被高估了4倍。兩項平均(很粗糙,僅說明思路)可估計出前蘇聯盧布被高估了2.5倍,但後來所對應的貶值卻是300倍啊。理論上蘇聯盧布應該貶值3.5倍啊,顯然這里出現了一個86:1的杠桿,我們現在無法知道這個杠桿的真實准確性,那時休克療法還沒開始呢,但是我們得到了一個可供參考的惡性通貨膨脹下的杠桿數據86:1。
如果把這個杠桿化率不幸的用在我們的人民幣身上,人民幣被高估6倍,應貶值7倍,會得出一個非常嚇人的結論:人民幣可能貶值約600倍!
還是回到俄羅斯,俄羅斯的盧布用了18年,才維持住了匯率穩定,或者說是盧布的幣值穩定,要知道俄羅斯目前的通貨膨脹率超過10%啊。這個慣性作用下,俄羅斯盧布又貶值了180倍。總結下來,為了消化盧布的泡沫,前蘇聯—俄羅斯用了20年的時間和盧布的50000倍的貶值,前蘇聯—俄羅斯人民的漫長痛苦可想而知!
盧布走的是20年的貶值步伐,而人民幣看來要走的步伐是先慢貶而後快貶接下來還得慢貶,周期只能更長。不過這有利於把人民的痛苦在漫長的歲月里緩緩的攤開,那隻是一種政治手段而已,與人民幣與經濟都毫無補救作用。我們現在已經感受到的,是以房價的迅猛上漲為特徵的人民幣貶值。時間可以從2006年算起,至今已4年了,應該算是典型的慢貶。
Ⅱ 為什麼要愛護人民幣
因為人民幣是國家財產,人民幣的整潔與否直接關系著國家貨幣的尊嚴和聲譽。愛護人民幣,對保持人民幣的整潔、便利流通和防假、維護國家貨幣的信譽具有重要意義。是否愛護人民幣,從一個側面體現了我國人民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風貌。
Ⅲ 為什麼要愛護人民幣,維護人民幣的信譽
人民是國家的名片,每個公民有義務愛護人民幣.故意損壞人民幣是違法行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Ⅳ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
(2000年2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80號發布根據2014年7月2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人民幣的管理,維護人民幣的信譽,穩定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人民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
從事人民幣的設計、印製、發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第四條 人民幣的單位為元,人民幣輔幣單位為角、分。1元等於10角,1角等於10分。人民幣依其面額支付。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家管理人民幣的主管機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人民幣。禁止損害人民幣和妨礙人民幣流通。
第二章 設計和印製
第七條 新版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組織設計,報國務院批准。
第八條 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專門企業印製。
第九條 印製人民幣的企業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人民幣質量標准和印製計劃印製人民幣。
第十條 印製人民幣的企業應當將合格的人民幣產品全部解繳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發行庫,將不合格的人民幣產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全部銷毀。
第二章 設計和印製
第十一條 印製人民幣的原版、原模使用完畢後,由中國人民銀行封存。
第十二條 印製人民幣的特殊材料、技術、工藝、專用設備等重要事項屬於國家秘密。印製人民幣的企業和有關人員應當保守國家秘密;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
第十三條 除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印製人民幣的企業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研製、仿製、引進、銷售、購買和使用印製人民幣所特有的防偽材料、防偽技術、防偽工藝和專用設備。有關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人民幣樣幣是檢驗人民幣印製質量和鑒別人民幣真偽的標准樣本,由印製人民幣的企業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印製。人民幣樣幣上應當加印「樣幣」字樣。
第三章 發行和回收
第十五條 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發行。
第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發行新版人民幣,應當報國務院批准。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將新版人民幣的發行時間、面額、圖案、式樣、規格、主色調、主要特徵等予以公告。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在新版人民幣發行公告發布前將新版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
第十七條 因防偽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改變人民幣的印製材料、技術或者工藝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將改版後的人民幣的發行時間、面額、主要特徵等予以公告。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在改版人民幣發行公告發布前將改版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
第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需要發行紀念幣。
紀念幣是具有特定主題的限量發行的人民幣,包括普通紀念幣和貴金屬紀念幣。
第十九條 紀念幣的主題、面額、圖案、材質、式樣、規格、發行數量、發行時間等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但是,紀念幣的主題涉及重大政治、歷史題材的,應當報國務院批准。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將紀念幣的主題、面額、圖案、材質、式樣、規格、發行數量、發行時間等予以公告。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在紀念幣發行公告發布前將紀念幣支付給金融機構。
第二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人民幣發行庫,在其分支機構設立分支庫,負責保管人民幣發行基金。各級人民幣發行庫主任由同級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擔任。
人民幣發行基金是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發行庫保存的未進入流通的人民幣。
人民幣發行基金的調撥,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動用人民幣發行基金,不得干擾、阻礙人民幣發行基金的調撥。
第三章 發行和回收
第二十一條 特定版別的人民幣的停止流通,應當報國務院批准,並由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收兌停止流通的人民幣,並將其交存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將停止流通的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不得將停止流通的人民幣對外支付。
第二十二條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無償為公眾兌換殘缺、污損的人民幣,挑剔殘缺、污損的人民幣,並將其交存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將殘缺、污損的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不得將殘缺、污損的人民幣對外支付。
第二十三條 停止流通的人民幣和殘缺、污損的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回收、銷毀。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四章流通和保護
第二十四條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合理需要的原則,辦理人民幣券別調劑業務。
第二十五條 禁止非法買賣流通人民幣。紀念幣的買賣,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禁止下列損害人民幣的行為:
(一)故意毀損人民幣;
(二)製作、仿製、買賣人民幣圖樣;
(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損害人民幣的行為。
前款人民幣圖樣包括放大、縮小和同樣大小的人民幣圖樣。
第二十七條 人民幣樣幣禁止流通。人民幣樣幣的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第二十九條 中國公民出入境、外國人入出境攜帶人民幣實行限額管理制度,具體限額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第三十條 禁止偽造、變造人民幣。禁止出售、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走私、運輸、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
第四章流通和保護
第三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持有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的,應當及時上交中國人民銀行、公安機關或者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發現他人持有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公安機關發現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應當予以沒收,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並登記造冊;持有人對公安機關沒收的人民幣的真偽有異議的,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鑒定。公安機關應當將沒收的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解繳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第三十三條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發現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數量較多、有新版的偽造人民幣或者有其他製造販賣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線索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數量較少的,由該金融機構兩名以上工作人員當面予以收繳,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登記造冊,向持有人出具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的收繳憑證,並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向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申請鑒定。對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收繳及鑒定的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將收繳的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解繳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第三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應當無償提供鑒定人民幣真偽的服務。
對蓋有「假幣」字樣戳記的人民幣,經鑒定為真幣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按照面額予以兌換;經鑒定為假幣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予以沒收。
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應當將沒收的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解繳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第三十五條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以偽造、變造的人民幣對外支付。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在營業場所無償提供鑒別人民幣真偽的服務。
第三十六條 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銷毀。
第三十七條 人民幣反假鑒別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准生產。人民幣反假鑒別儀國家標准,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協助組織實施。
第三十八條 人民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通:
(一)不能兌換的殘缺、污損的人民幣;
(二)停止流通的人民幣。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九條 印製人民幣的企業和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一)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人民幣質量標准和印製計劃印製人民幣的;
(二)未將合格的人民幣產品全部解繳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發行庫的;
(三)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將不合格的人民幣產品全部銷毀的;
(四)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對外提供印製人民幣的特殊材料、技術、工藝或者專用設備等國家秘密的。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 罰則
第四十一條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二條 故意毀損人民幣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四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銷毀非法使用的人民幣圖樣。
第四十四條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其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愛護人民幣宣傳標語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家管理人民幣的主管機關,負責人民幣的設計、印製和發行。
人民幣的單位為元,人民幣的輔幣單位為角、分。1元等於10角,1角等於10分。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發行人民幣以來,歷時60多年,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以及人民生活的需要而逐步完善和提高,至今已發行五套人民幣,形成紙幣與金屬幣、普通紀念幣與貴金屬紀念幣等多品種、多系列的貨幣體系。
除1、2、5分三種硬幣外,第一套、第二套和第三套人民幣已經退出流通,第四套人民幣於2018年5月1日起停止流通(1角、5角紙幣和5角、1元硬幣除外)。目前流通的人民幣,主要是1999年發行的第五套人民幣 。
2016年1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在此間舉行的會議上透露信息:將爭取早日推出央行發行的數字貨幣,會議認為,在中國當前經濟新常態下,探索央行發行數字貨幣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2015年11月30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宣布正式將人民幣納入IMF特別提款權貨幣籃子,權重為10.92%,決議將於2016年10月1日生效
Ⅳ 為什麼要愛護人民幣,維護人民幣的信譽
人民幣———人們都十分熟悉它。但很多人往往只知道它可以購物、流通,作為財富儲存起來。而對它為什麼叫人民幣?什麼時候開始發行的?共發行了幾套、多少種?有哪些防偽特徵?怎樣愛護它等常識了解得比較少。
《人民幣知識問答》一書面向廣大群眾,採用一問一答的方式,通俗地介紹人民幣的基本知識,既宣傳了人民幣管理的政策、法規和管理辦法,又為改善金融服務的外部環境創造了條件,作為中國人民銀行管理人民幣發行流通職能部門的負責人,我對本書的出版感到高興,相信也會受到廣大讀者的歡迎。
人民幣是國家的「名片」。人民幣的印製融會了現代生產工藝、技術、科技的成果,是我國印製業生產水平的集中體現;人民幣圖案的設計,具有中華民族人文、歷史深厚的文化內涵;人民幣與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
中國錢幣文化歷史悠久、源遠流長,幾千年的貨幣發展史,記載了中國社會經濟發展的歷程。人民幣是中國歷史上信譽度最高、幣值最穩定、印製最精美的貨幣,在國內外都有較高的評價。
愛護人民幣是每個公民應有的美德。在日常的生活中,正確使用、愛護人民幣,是愛護國家公共財產,維護國家信譽和形象,樹立國家意識的具體表現。要廣泛宣傳、大力提倡愛護人民幣,使之成為每個社會成員的自覺行動。
古今中外,假幣始終像魔鬼伴隨著天使一樣,與真幣形影不離。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更為假幣的犯罪提供了便利,反假人民幣的斗爭是一項長期的任務,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掌握人民幣的防偽技術特徵,是防範人民群眾利益被侵害,社會經濟秩序遭受破壞的有效方法。
讓我們了解人民幣,愛護人民幣,維護人民幣的信譽,為構建和諧社會而共同努力。
Ⅵ 以愛護人民幣,反對假幣為題寫2句宣傳語
人民幣就似生命,假的生命沒有力量。一個國家,一個人缺少力量,後果不堪設想,所以我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