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廣告法對虛假廣告判斷標准
《廣告法》第二十八條 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
(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
(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2. 虛假宣傳的表現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抄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第三條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這就是法律規定的虛假宣傳行為,從法律規定看,這種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分為:經營者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和經營者利用其他方法進行虛假宣傳。
廣告的含義有多種,我國1994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所稱的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其它方法是指廣告以外的方法,其他方法有哪些,競爭法中未作明確規定。
3. 虛假宣傳的最新認定標準是什麼
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第1款規定:「經營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第2款規定「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依法處以罰款。」
《廣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並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經營者利用廣告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的違法行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或個人,為了競爭的目的,針對不特定的商業競爭對象,故意製造和誇大事實,通過廣告、影視、圖書、信件、傳單等手段,公開以言論、文字、圖形等形式,散布關於同業競爭者的生產、經營、服務及產品質量等方面的虛假信息,欺騙消費者,從而使自己在市場競爭中取得優勢。《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百貨供應站宣傳自己經銷的商品並無不當,但其誇大性廣告語言,容易使消費者信以為真,此廣告直接影響了它的銷量,另外廣告的經營者和發布者明知廣告內容不真實,領導作用為代理、發布,致使其他經營者利益受損,廣告發布者,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對內容不實或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製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本案中,廣告公司和報社未能盡上述義務,故應與百貨站共同承擔法律責任。
4. 法律上對於虛假宣傳的定義什麼
虛假宣傳是指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做出與實際內容不相符的虛假信息,導致客戶或消費者誤解的行為。這種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反公認的商業准則,是一種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虛假宣傳行為是指經營者為獲取市場競爭優勢和不正當利益,對商品或提供的服務進行虛假和隱忍誤解的宣傳行為。 法律規定的虛假宣傳行為,從法律規定看,這種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分為:經營者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和經營者利用其他方法進行虛假宣傳 。
5. 虛假宣傳如何判定
對於珠寶玉石的宣傳,誇大功能就屬於虛假宣傳,但是對於寓意這種無法衡量的東西來說,不算虛假宣傳。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
6. 如何區分虛假表示還是虛假宣傳
虛假表示和虛假宣傳行為是目前市場上常見的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這種行為不但使消費者無法了解商品的真實情況,而且可能使消費者作出錯誤的購買決策,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同時也不正當地爭取了交易機會,排擠了其他誠實經營者,破壞了公平競爭秩序。因此,《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4項和第9條分別對這兩種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在實際執法活動中,大家普遍感到,在《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於兩者的法律後果有著不同的規定的情況下,對此如何正確理解和適用比較困難。為此,本期我們將作出分析,以幫助大家加深理解。
一、商品的三種宣傳方式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4項規定:「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本項規定是禁止在商品上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本條顯然是禁止採取廣告或其他方式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從《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4項與第9條的邏輯關系看,該法規定了虛假宣傳商品的三種方法,即《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4項的「在商品上」與第9條的「廣告」和「其他方法」,三種方法應當是相互不同的。從實際情況看,「其他方法」只能是「在商品上」和「廣告」以外的其他方法,也即「在商品上」和「廣告」所涵蓋不了的方法。換一個角度說,我國《廣告法》對於廣告已有明確的界定,「在商品上」與「其他方法」只能是廣告以外的方法,而這些方法尚沒有法律上的嚴格界定。
7. 如何認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的「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是指在專商品本身及其包屬裝上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其行為性質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的「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是相同的。二者區別在於載體不同、方式不一:第五條的「虛假表示」是在商品及其包裝上,而第九條的「虛假宣傳」是在商品及其包裝以外的場合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商品標簽,是用來標注與商品相關的法定信息、附著商品上的法定標識物,屬於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的「在商品上」的范圍。商品說明書以及其他隨商品附帶的宣傳品,不是商品的必須附帶品,不屬「在商品上」的范圍,而屬於第九條的「其他方法」范疇。
8. 虛假宣傳構成要件
虛假宣傳的行為要點:
1、主體
行為的主體是廣告主、廣告代理製作者和廣告發布者。
2、行為
上述主體在客觀上對其商品或服務做虛假廣告或以其他方式進行虛假宣傳。
3、結果
上述虛假廣告或虛假宣傳達到了引人誤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會危害性。
4、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應知情況下,方對虛假廣告負法律責任;對廣告主,則不論其主觀上處於何種狀態,均必須對虛假廣告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