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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防疫宣傳

發布時間:2021-07-17 17:37:37

1. 雲南嵩明監獄搞宣傳教育工作怎麼樣嵩明監獄的環境咋樣

你好,具體情況請到當地咨詢。祝你順利

2. 監獄監管信息宣傳職位是做什麼的

一般在宣傳教育科或宣傳科有這方面的職位。主要工作是在監獄內部的媒體上,如報紙刊物網站等這些相關的宣傳報道稿子。有的監獄,監區管教股也有類似的崗位。

3. 監獄系統宣傳管理崗位視力要求

通常沒有要求。

4. 監獄警察里得宣傳教育職位的職責是什麼

宣傳教育職位本應該是隸屬於監獄政治處屬於機關,但你如果考上了就專是新招錄民警,屬試用期必須下基層鍛煉1年,還是要接觸到改犯,這個職位的職責主要是負責單位的宣傳:比如簡報、近期開展的各個專項活動的資料、實施方案、總結、工作動態等之類材料的撰寫,與媒體的溝通交流宣傳監獄的各項工作的推進和開展,教育主要是負責全監獄的教育培訓計劃的制定,並組織實施,個別監獄的政治處這個崗位還要負責警銜晉升、新警培訓之類的工作。如果你文筆功夫不特別好,你自己會感到很痛苦的。祝好運!

5. 如何做好監獄新媒體宣傳工作計劃

新媒體時代,輿論陣地空前強大,眾聲喧嘩之下,監獄工作稍有瑕疵,就有可能引來一場輿論風暴,甚至帶來難以消弭的負面影響。

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由於監管安全事件所引發的各種負面輿論,給監獄形象造成了不良的影響,各種媒體對監獄的負面報道鋪天蓋地。監獄機關在突發事件面前常常「集體失語」,致使負面評價越來越重,社會形象一損再損。監獄每一次出現在公眾視野中,幾乎都是「事故」「事件」,鮮有「事跡」。監獄的文明執法、規范執法、嚴格管理;監獄警察的忠誠奉獻、超負荷工作、職業風險,公眾知曉率低。很多公眾對監獄的否定性評價根深蒂固,大多停留在「過去時代」。

缺少正面宣傳和良好形象的監獄,與強大的輿論陣地相比,如同刀俎與魚肉,遑論輿論引導能力。這是困擾監獄工作的沉痾積弊,要擺脫這種局面,對於監獄而言任重而道遠。

制約監獄輿論引導力的因素

隨著我國監獄改革的不斷深入,監獄的文明程度得到了顯著提高,今天的監獄已經發生了歷史性的變化。監獄的發展模式與建設成就逐漸受到社會的認同。但是,諸多影響監獄輿論形象構建的障礙性因素仍然存在,制約監獄輿論引導力的因素仍然很多。

一、監獄機關幾乎被固化了的特殊屬性,使其在突發事件中很容易成為輿論抨擊的焦點。長期以來,監獄機關給外界的形象主要是高強電網,高度的隔離和戒備,剝奪人的自由並實施刑罰,強制勞動改造。針對監獄的負面印象將會被強化,各種質疑被無限放大,當事的監獄必然被推上輿論的風口浪尖,雖然作為國家刑罰執行機關,在強大的社會輿論面前也是如此的無能為力,甚至「脆弱」。

二、監獄的對外宣傳理念滯後,不能適應新的形勢。很多監獄機關對於突發事件,基本上採取「鴕鳥心態」,能壓就壓,能拖則拖,能捂就捂。而在互聯網高速發展的今天,這種心態造成的直接惡果就是監獄「話語權」的缺失,社會公眾難以獲知真實有效的信息,這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不實信息的滋生蔓延。

三、突發事件中各種媒介的宣傳誤導,加劇了監獄的被動局面,監獄常常處於「不為人知」的弱勢地位。對於突發事件的關注傳達的是人類悲天憫人的本性,其中同情與譴責是共存的。而突發事件一旦發生在監獄,就變得不同尋常,受歷史和現實多重因素的影響,人們對監獄的文化認知都以負面為主,於是,監獄被置於公眾審判的視野之下,甚至有被妖魔化的傾向,加上一些媒介有意識地對監獄進行消極報道,一些公知的推波助瀾,致使監管安全中的任何突發事件,無論出於何因,監獄都必然被捲入譴責和質疑的漩渦中,幾乎看不到輿論對於監獄方面的同情與理解。

四、新媒體時代近乎驚人的信息傳播速度,使突發事件可以很快地演變為輿論風暴。監獄突發事件的輿論常常表現為廣泛流傳的戾氣,不斷加劇的語言暴力,公共空間中濃重的火葯味等處於漩渦中的監獄無法全身而退,更不要說改變輿論導向了。而監獄機關的宣傳時效性差、穿透性弱、覆蓋面小和影響力低,在強大的輿論風暴面前更顯得微不足道。

監獄應直面突發事件的輿論問題

降低不良社會影響應該是監獄在處置突發事件中不容忽視的重要環節。直面突發事件的輿論問題,積極「發聲」,既是監獄在處理突發事件中不能迴避的現實,也是監獄的本分和必須要主動承擔的職責。

一、監獄突發事件的輿論影響。當今社會,媒體已經成為一種重要的公共力量,在新媒體時代,「沉默是金」不再適用於處在突發事件中的政府機關,放棄話語權等於放棄輿論的支持,社會輿論產生的巨大影響,會給監獄形象以致命打擊。不僅是涉事監獄,這種打擊還會波及到整個監獄系統。

二、監獄應盡早爭取話語權,避免「失語」。監獄在突發事件中既然難以「置身事外」,就要積極應對。突發事件由於其突發性的特質,初期會出現來自不同渠道的消息,輿論導向模糊,這時,作為事件主體的監獄機關如果「失語」,將會造成突發事件前期輿論導向的缺位,無論是正確的還是錯誤的輿論會蜂擁而至,泥沙俱下,再加上各種不規范的自媒體粉墨登場,不實信息和負面情緒會迅速擴散,將會給監獄機關爭取話語權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輿論引導的難度就會更大。

三、監獄要迅速建立新聞發布機制。突發事件面前監獄機關既要全力以赴應對事件,妥善解決各種問題,也必須加強輿論引導,努力將不良社會影響降至最低。因此,突發事件中及時建立新聞發布機制非常必要。首先,監獄機關可以以監獄網站、微博、微信、論壇以及傳統傳媒為平台,建立實時的新聞發布渠道,密切關注輿論動態,及時回應公眾對於事件的關注;其次,監獄應組建突發事件新聞發布團隊,確立新聞發言人;再次,信息發布要注重正面引導作用。

監獄塑造良好輿論形象的對策

對於監獄來說,良好的輿論形象是提高輿論引導力的基礎。因此,做好正面宣傳應該成為監獄的一項重要工作,使社會盡可能全面了解監獄的真實情況,了解我國在建設公正、廉潔、文明、高效的新型監獄體制方面取得的成就;使公眾消除以往對監獄的種種偏見和誤解;使監獄的「話語」產生更大的公信力。這應該成為監獄未來宣傳工作的常態。

一、以獄務公開為平台展示現代監獄形象。獄務公開能夠充分展示監獄的陽光執法體系,是保障社會全面了解監獄的重要渠道,也是監獄自我宣傳的首要途徑。司法部已正式出台了《關於進一步深化獄務公開的意見》,確立了22項向社會公開的獄務內容和9條向罪犯近親屬公開的信息,這些內容涵蓋了監獄管理、罪犯監內生活的方方面面,能夠使社會切實了解到監獄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真實情況,對於監獄加強自身的正面宣傳、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將起到關鍵性作用。

二、多管齊下形成多維度的宣傳體系。監獄雖然可以通過門戶網站、獄務公開系統、電子顯示屏、微博、微信、手機簡訊等方式,來發布最新的教育改造動態,宣傳罪犯教育管理的經驗和事跡,增強監獄的社會影響力。但是,這些宣傳手段終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為,監獄的性質決定了其不可能完全「暴露」在公眾的視線內。鑒於此,監獄的自我宣傳就更要講究方式方法,形成多角度、多層次的宣傳網路。我們認為,既然監獄的負面事件能夠充分報道,那麼,監獄在教育挽救罪犯中的突出事跡更應該得到廣泛傳播。因此,通過文學藝術形式宣傳監獄不失為非常好的宣傳手段。迄今為止,體現監獄正面形象的影視文學作品寥寥無幾,即使有一兩部,諸如《女子監獄》那樣好的作品,也沒有形成影響力,而展現諸如暴獄、越獄、虐囚等監獄負面內容的文學作品,卻具有廣泛的社會影響,損害了監獄的社會聲譽。監獄宣傳應藉助相同的形式來積極改變這一現象:努力推出一批新中國成立以來監獄在教育管理、維護社會穩定方面作出巨大貢獻的文學藝術作品;努力把罪犯教育改造方面取得的成就,包括他們在書畫、音樂、表演、學術、技能等方面的才藝及時向社會公開、展示、表現。通過小說、詩歌、紀實文學、電影、電視劇、舞台劇、微電影等大眾喜聞樂見的宣傳手段,增強宣傳的親和力、滲透力、感染力,使現代監獄的正面形象深入人心。

三、建立與社會密切聯系的宣傳機制。在這種「空前開放、高度透明、全時監督的輿論環境」下,監獄應摒棄封閉環境下形成的工作模式,在自我宣傳方面善於「走出去」和「請進來」,通過建立專業的宣傳團隊與社會公眾及媒體等加強聯系,建立良好的互動關系,努力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四、建設一支過硬的宣傳隊伍。與監獄對內的宣傳人員不同,他們的構成應具有多元化特點,有熟悉監獄工作規律的;有洞悉社會心理的;有具備新聞學、文學、法學等學科專業背景的;有具有較高的寫作水平和理論水平的。

6. 監獄裡面都有哪些部,每個部門具體工作是什麼,

監獄部門分為2大部分:

1:監獄大牆內監管這塊有:獄政科、刑罰執行科、偵查科、教育科、生活衛生科所謂的「管教五科」和監內醫院。監區、分監區、出入監隊、嚴管隊、禁閉室(關押服刑人員的單位)。


2:監獄大牆外行政部門:監獄黨委辦、監獄辦公室、監獄工會、監獄紀委、政治處、企管辦、調度室、財務科、審計科、勞資科、生產科、供應科、銷售科、行政科、社區家委等,每個監獄編制不同但大同小異。

監獄各部門工作:  

一、政治處

(一)管理全監獄民警及工勤人員編制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監獄公務員錄用、考核,負責許可權內職務任免、職務升降、獎勵、懲戒、培訓、交流迴避、辭職辭退、退休、職位聘任等公務員管理工作監獄各處室職能分工。

(三)負責組織全監獄人民警察思想政治教育、學歷教育、學歷學位管理和隊伍管理工作。  

(四)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監獄各部門績效考核和警察崗位考核工作。

(五)管理和組織、指導監獄黨建和共青團工作。

(六)負責人事檔案管理、人事統計和監獄公務員出國(境)政審工作。

(七)監獄離退休人員政治、生活、醫療待遇,組織離退休人員開展各類文體活動。

(八)負責組織、指導、管理監獄婦女計劃生育工作。

二、紀檢委 

(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全監獄行政監察、黨紀監察、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二)負責許可權內幹部違紀案件的受理、查處工作。

(三)負責監督和調查處理監獄民警違反監管安全、安全生產、公共衛生安全等執法規定和其他行政紀律的行為。

三、辦公室

(一)承辦監獄領導政務活動事宜,協調各處室之間工作關系。  

(二)承辦監獄黨委會、監獄長辦公會和監獄綜合性會議。  

(三)負責擬制監獄綜合性材料,主管監獄機關公文處理。  

(四)負責監獄制度建設管理。  

(五)負責統籌監獄軟、硬體建設工作。  

(六)負責監獄應急指揮中心日常工作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組織協調工作。  

(七)負責監獄文秘、信息調研、保密、機要、信訪、檔案、文電處理、門戶網站管理工作。 

(八)負責監獄外事出訪、外事接待、對外宣傳、獄務公開工作,指導監獄各部門保密、信訪、檔案工作。  

(九)負責監獄辦公自動化系統的使用管理工作。  

(十)負責組織監獄學會和政府研究工作。  

(十一)負責組織監獄青年聯合會開展各類活動。

(十二)負責監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十三)負責監獄公務用車調配、使用、維修和業務管理,駕駛員的調配、安全教育和有關證照的管理。

(十四)負責民警洗衣房的管理。

四、獄政管理處 

(一)負責組織和管理監獄罪犯收押、釋放、調配、調遣、提解、提審、調查工作。  

(二)負責管理監獄罪犯行為規范、考核獎罰、分級處遇、會見、通信等監獄日常管理工作。   

(三)負責管理監管安全工作,指導「三共」活動。  

(四)負責獄情調研、獄內案件管理及偵破,組織追捕在逃罪犯。   

(五)負責武器彈葯及警械防暴裝備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六)負責管理監獄警戒設施及安防技術裝備的規劃、配置、技術維護等工作。

(七)負責組織處置獄內突發監管安全事件。 

(八)負責組織監獄罪犯入、出監教育工作。 

(九)負責監管信息管理和獄政數字信息統計、上報工作。

五、教育改造處   

(一) 負責組織和管理罪犯思想、文化、技術教育工作。  

(二)負責管理和指導罪犯個別教育工作。 

(三)負責組織和管理監區文化、社會幫教、電化教育和罪犯改造質量考察工作。 

(四) 負責管理和指導監獄罪犯心理矯治工作。

(五) 負責組織和管理邪教和有害氣功類罪犯教育轉化工作。

(六)負責教育改造技術、設備、設施管理工作。

(七) 負責《新苑報》辦報工作。

六、生活衛生處   

(一)負責組織罪犯日常生活物資采購供應和生活設施、設備管理及獄內綠化、環保衛生管理工作。

(二)負責罪犯生活經費和個人存款管理工作。 

(三)負責罪犯生活行為規范管理工作。

(四)負責監獄醫療衛生管理和疾病預防與控制工作;  (五)負責組織處置獄內突發公共衛生安全事件。

七、刑罰執行處

(一)負責組織監獄刑罰執行工作。  

(二)負責罪犯的加刑、減刑、假釋、保外就醫工作,審核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審核保外就醫案件。

(三)負責處理罪犯的申訴及執法投訴案件。  

(四)負責監獄司法賠償案件的調查處理和有關涉法案件的應訴工作。  

(五)負責組織指導監獄獄務公開工作。

八、獄內偵查處 

(一)負責獄內重點人員、危險分子和各類監管安全隱患的排查工作。 

(二)負責監獄罪犯耳目使用、管理及獎勵工作。 

(三)負責獄內案件偵破工作。 

(四)負責對監獄重點人員、頑危犯落實包夾、控制工作。 

(五)負責處理罪犯揭發、檢舉各類案件的受理及轉送工作。 

(六)負責聯系獄外公安機關,協同辦案。

九、安全處 

(一)負責監獄交通安全監督和管理工作。

(二)負責管理監獄企業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管理監獄消防安全工作,排查各類消防安全隱患。 

(四)負責組織處置突發安全生產事故和防災抗災工作。

十、勞動保障處   

(一)負責組織罪犯勞動改造工作。 

(二)負責管理監獄企業生產經營、生產統計工作。  

(三)負責司法廳企業質量管理協會日常工作。

(四)負責對勞動罪犯獎分考核、勞動報酬核發工作。

(五)負責監獄各項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工作。

十一、財務處   

(一)負責編制監獄各項經費預、決算。

(二)負責監獄辦公采購、大宗物品采購、財政性建設資金管理。   

(三)負責省監獄會計核算、財務管理和會計事務管理工作。  

(四)負責監獄國有資產管理。 

(五)負責監督監獄各部門財務制度落實情況。  

(六)負責監獄增容擴建、改造更新、遷建新建工作。 

(七)監獄民警福利慰問品的采買發放。

(八)負責監獄民警廉政基金管理工作。 

(九)負責監獄民警、職工住房貨幣補貼的審核、申報工作。 

(十)負責監獄警察被服、通訊設備、辦公設備的采購、分配工作。

十二、行政處 

(一)負責監獄各類後勤保障工作。

(二)負責管理監獄民警食堂、鍋爐,保障民警、職工飲食衛生和監獄供暖、供熱、供水、供電。 

(三)負責監獄會議、接待後勤保障工作。 

(四)負責管理監獄國有資產、安全保衛、水電消防、綠化衛生、通訊設備、集體戶籍管理及監獄辦公區、生活區、生產區公用部分的維修管理。 

(五)負責監獄行政機關臨時工勤的招聘、培訓、使用和管理。

十三、警戒處 

(一)負責管理監獄各類警戒安全設施。

(二)負責警戒崗樓所有值勤民警日常管理。 

(三)負責監獄大門、獄門、人員、車輛進出的檢查、身份核實確認工作。 

(四)負責監獄警戒設施的維護及維修工作。

關於是否有機會調單位,不同省份的不同地區乃至不同單位待遇不一樣。

(6)監獄防疫宣傳擴展閱讀:網路-監獄局

7. 關於《監獄法》宣傳活動日的論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以下簡稱監獄法)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的第一部有關監獄的重要法典,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方面的一件大事。它的頒布和實施,對於進一步強化監獄職能、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特別是黨的十五大以來,伴隨著依法治國的觀念日漸深入人心,依法治監成為監獄工作者的普遍共識。依法治監必須有法可依,且有法能依。然而筆者覺得我國現行《監獄法》雖然結束了新中國監獄法典空白的歷史,使我們當前依法治監的基本方略有法可依,但是由於《監獄法》尚不夠完善,在實踐過程中,當人們適用它時,難免面臨種種現實的困惑,時常會感到一些法律條文有法難依。據此,筆者覺得有必要指出《監獄法》存在的不足,探討解決的辦法,幫助人們擺脫困惑。
一、關於罪犯勞動的法律規定
關於罪犯勞動,《監獄法》共有19條內容涉及這一問題。其中第二條規定:「監獄……根據改造罪犯的需要,組織罪犯從事生產勞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罪犯必須……參加勞動,……」,第六十九條規定:「有勞動能力的罪犯,必須參加勞動」,透過上述規定的具體文字。不難看出,第二條規定告訴我們,如果罪犯需要的不是勞動改造手段,則可以不組織罪犯參加這些勞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則告訴我們:一切罪犯都必須參加勞動,參加勞動是法定的義務。第六十九規定則又表明罪犯參加勞動是有條件的,前提是必須有勞動能力,從實踐來看,此條規定所要求的條件實際是空的。監獄勞動的種類多種多樣,在監獄能夠動盪的罪犯即使不能進行生產性勞動,也可以進行一些力所能及的雜務。對於獄內押犯而言,只存在勞動能力強弱大小的區別,不存在勞動能力有無的區別。筆者認為:罪犯應當參加勞動,勞動是罪犯必須履行不能迴避的法定義務,因此對於第四條應去掉「根據改造的需要」幾字,第六十九條應改為「有生產能力的罪犯,必須參加生產勞動」。
二、對減刑、假釋的適用程序不完善
對減刑、假釋,《監獄法》共有6條內容對此作了規定。從減刑的條件、減刑的辦理、假釋的辦理,不當減刑、假釋的禁止等方面進行規定。但這些規定並未能全部涵蓋減刑、假釋的全部適用程序,表現在:第一,人民法院裁定罪犯被減刑、假釋時,監獄應當在什麼時間內予以告知?《監獄法》對此沒有涉及。筆者認為確定對罪犯減刑、但如果監獄機關在接到減刑、假釋裁定之後,不及時告知,很容易導致對罪犯合法人身權益的侵犯。曾經有監獄發生過這樣的事情,罪犯的刑期在上年底已剩餘不多,如果被減刑,則可能被告知之日就是回家之時,然而監獄單位遲遲不予告知,則罪犯亦遲遲不能刑滿釋放。等後來被告知,真相大白時,卻發現罪犯已被多關押數十日。假釋更是如此,如果越過了假釋開始的期限、而罪犯仍未被告知假釋,則不僅人民法院裁定的法律效力受損,而且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遭到侵害。筆者認為:對於人民法院裁定的減刑、假釋裁定,罪犯能否上訴。《監獄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提出抗訴,對於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筆者認為,人民檢察院在這里的抗訴可能因為兩種原因。一種是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卻被減刑、假釋,另一種是應當被減刑、假釋的罪犯卻被錯誤地裁定不予減刑、假釋。檢察監督不可給每一次都能明察秋毫。如果在監獄機關向所在地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合適的減刑、假釋時,罪犯的正當權益受到了不公正的對待,罪犯可以用什麼辦法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呢?筆者認為,無論從理論上分析還是從實踐上考察,這種減刑、假釋的不當裁決都具有現實可能性,對此應當予以防範,即應當給予罪犯上訴的權利。倘若罪犯對此不能進行上訴,這不僅違背了刑訴法的基本精神,也不利於保護罪犯的正當利益。再者,既然人民檢察院可以對中級以上人民法院作出的減刑、假釋裁定進行抗訴,罪犯當然應當對應地享有上訴的權利。因此,筆者建議對第三十四條增加第三款,內容為「被監獄機關建議減刑、假釋的裁定,有充分理由認為裁定不當,可以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內提出上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三、關於監獄偵查權的規定過於簡略,不利於實際操作
《監獄法》第六十條規定:「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一般而言,所謂偵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依照法律規定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措施。可見偵查的具體活動包括兩個方面,即進行專門調查工作,採取相關強制措施:這里的強制措施,其種類包括拘傳、取保侯審、監視居住、逮捕和拘留。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三款規定:「對罪犯在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機關進行偵查。」「監獄辦理刑事案件時,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由此不難判定,監獄在作為獄內犯罪案件的偵查時,其擁有的偵查權利同樣包括兩個方面。但是理

8. 監獄防疫三防一安全指的什麼

監獄全面落實防輸入、防擴散、防輸出的各項措施和要求,確保監管場所的持續安全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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