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網上的騙子說憑qq查到全部信息他還有軟體是真本事還是假的
這類打著「QQ報警」旗號的網帖還有很多,使用的名號也大同小異,如「QQ在線報警中心」「全國網路被騙報警QQ」「網路詐騙報警QQ」等,都號稱添加警方QQ就能在線報警,追回被騙錢款。這類網帖的標題或正文中帶有「刷單被騙怎麼辦」「網上受騙怎麼報警」等關鍵詞句,誘導網友點擊。此外,部分網帖為了增加迷惑性,還會在帖子里加入公安宣傳畫、警徽等圖案,甚至不少「網警QQ號」末尾還帶有「110」這三個數字。記者在QQ中搜索「報警中心」,結果真的出現了各種各樣的「網警賬號」,涉及全國多地。
搜索賬號截圖
近期,安徽「@宿州網警」、江蘇「@泰州網警」接連發布提醒稱,「網路警察在線報警」都是假的,所謂的「報警QQ號」根本不存在。
微博截圖
此前,「@雲南網警巡查執法」也曾發文提示,當地警方接到了多起網民遭受網路詐騙後在QQ上報警又被二次詐騙的舉報。遭遇了網路詐騙的受害人想要尋求網警的幫助,於是在QQ上搜索後聯繫上了假網警,在受害人說明情況後,假網警會讓受害人提供相關的備案信息,實際上就是為了騙取受害人詳細的身份信息。雲南網警表示,如遭遇網路詐騙,請立刻攜帶個人身份證件和有關證據資料等前往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報案;此類在QQ上自稱網警受理案件的都是假的,是專門針對已經遭遇了網路詐騙的網民進行二次行騙。如果發現有人假冒網警或其他公安機關公職人員,請立刻向警方舉報。
「假網警」與網友的聊天截圖
除了騙取受害人詳細的個人信息,不少假冒「網警」還會藉此來騙取錢財。據江蘇新聞頻道報道,今年8月,南京趙女士因為輕信陌生人發來的「刷單兼職」簡訊,先後投入1.65萬元被騙。事後,她沒有馬上報警,而是在網路上搜索「網警」尋求幫助。在添加了所謂的「網警」後,對方拉她進入群聊,並讓她填寫了一份「受害人備案信息」,告知她只要繳納辦案費用,說很快會有結果。結果,她又陷入網路詐騙的另一種套路,在被騙4900元「辦案費」後被踢出假冒的「網警QQ群」。
已有騙子因為冒充網警受到懲處。據南海網報道,2017年4月,海南儋州6名男子冒充國家公務人員,在網路發布能幫被害人追回被詐騙款的虛假信息,並留下聯系方式以及所謂網路警察的QQ號碼,方便受害人添加。6人共詐騙獲利62097元,分別獲刑3年到6年不等。
相關報道截圖
警方提醒,報警立案無須繳納任何費用,凡是需要把錢打入安全賬號的「網警」均是冒充警察的騙子,任何人以任何借口索要「保證金」時,都要保持警惕,不隨意轉賬匯款;報警要通過正規渠道,不要輕信網站、社交應用上隨意搜到的「網警」,遇緊急情況請及時撥打110或前往當地派出所報警。
『貳』 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如何取證
「證據是訴訟的靈魂」。在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中,最為重要的問題就是對行為人被控「侵權行為」的認定。但由於知識產權的特殊性,使得侵權證據極難獲得或者即便取得卻被認定為無效,無法作為定案的有效證據。就司法實踐中在取證過程中應請注意的問題進行總結如下。 一、取證方法 1、自行取證和委託律師調查取證。因當事人較為了解自身權利及產品特點、技術特徵及行業所涉及的范圍,所以自行取證目標性較強。而律師調查取證則要比當事人調查取證更專業,收集證據的范圍也更加廣泛。因此建議兩種基本方法應相互結合,相互補充。 2、申請公證機關進行證據保全。《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經過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應當確認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公證證據具有推定為真的效果。公證機關對證據進行保全的效果與法院依職權所進行的保全效果是相同的。因此,當事人如能在訴前充分運用公證機關收集、保全證據,應是一個做好訴前准備的有效措施。 3、申請法院進行訴前證據保全及訴訟中申請法院調取證據。申請法院調取的證據通常分為三類:第一,保全被控侵權產品;第二,調查被控侵權單位的財務賬冊,以便確定賠償額;第三,調取被控侵權人存在侵權的證據。法院通常採取的措施是對易拍照的被控侵權產品採用拍照的方式,或採用記錄下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徵的方式,對易於調取的書籍、商標實物等採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對於被控侵權人的財務賬冊往往採取對財務辦公室突然查封的方法,責令其交出帳冊。 4、申請行政機關調查取證。從事管理工作的部門在查處案件的過程中,可以根據需要依職權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可以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有關文件;詢問當事人和證人;採用測量、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勘驗。涉嫌侵犯製造方法專利權的,管理部門可以要求被調查人進行現場演示。涉及產品專利的,可以從涉嫌侵權的產品中抽取樣品。 5、申請海關調查取證。根據二OO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規定,知識產權權利人可請求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如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的,可以向貨物進出境地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藉助海關對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是否侵犯知識產權所進行的調查及認定來保留相關證據。 6、利用偵查機關調查相關材料作為證據。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並適當降低了知識產權犯罪定罪量刑的標准,這就擴大了偵查機關的辦案范圍。所以,在偵查機關辦理涉嫌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過程中也可調查出許多對訴訟有利的證據。 二、取證應注意的問題 1、收集證據的主體、取證過程及內容應合法。 當事人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以定購、現場交易等方式購買侵權復製品而取得的實物、發票等,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公證人員在未向涉嫌侵權的一方當事人表明身份的情況下,如實對另一方當事人按照前款規定的方式取得的證據和取證過程出具的公證書,應當作為證據使用,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目前「陷阱取證」方式並未被法律所明確禁止,但它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一旦獲得支持,將對正常的市場交易程序造成破壞,危及市場信用的建立。故法院已在北大方正公司和紅樓計算機研究所訴北京高術天力公司、北京高術科技公司軟體著作權侵權案中對此不予認可。 2、注意證據之間的關聯性以及證明與被告的關聯性。 重點是確定侵權行為與被告的關聯性,就是判斷被控侵權行為系被告所為。原告的證明標准必須達到即便被告否認該行為是其所為時,仍能夠排除其他合理懷疑的因素的程度,否則原告的主張不能成立。例如,原告據侵權產品上印有被告的廠名即認為該侵權產品是由被告生產,而被告對這一事實予以否認。原告應能夠再提供購買該新產品時被告所出具的發票,則關聯性可得到證實。 3、注意證據的客觀性。只有客觀真實的證據才有證明力。 自行取證時,應注意對取得的證據不能隨意刪截,即使其中有與案件無關的部分也應保留原樣,否則證據將喪失客觀性,證明力大大減弱。 公證取證時,在保全內容方面應盡可能的全面,如在計算機軟體保全中應包括源程序、目標代碼程序、技術說明書、開發文檔等,並可將運行環境也一並保全。在保全方式上盡可能多種取證形式共用,如在將某個頁面列印或存儲在磁碟上時,公證員同時記錄取證的全過程(包括網路連接及網址等),還可同時用攝像機對取證過程全程攝像。特別注意,應將通過公證取得的證據放在公證處封存保管,並且由法院到公證處提取證據。 三、取證的主要內容 在侵犯專利權案件中原告應當調取的證據主要包括:(1)被告生產的被控侵權產品,即侵權行為的直接證據。對該產品的取得方式和過程最好進行公證,並將侵權產品交由公證處封存備查。(2)如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被控侵權產品,則可以先取得可向法庭提供諸如被告在報刊上刊登的銷售其產品的廣告,與他人簽訂的買賣合同等間接證據,再通過法院保全措施獲得侵權的直接證據。(3)查找被控侵權產品的銷售和使用者明知該產品是侵權產品而仍然進行銷售和使用的證據。(4)原告應就被控侵權產品與原告專利權利要求書進行的對比,說明其技術特徵如何落入了原告專利的保護范圍,從而構成對原告專利權的侵犯。最好為書證、鑒定結論、視聽資料等客觀證據,而不是證人證言。因為證人證言受主觀因素較大且對技術問題向法庭難以口頭講清楚。提交該組證據的目的在於證明被告實施了侵犯原告專利權的行為,是判令被告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的事實依據。 在侵犯商標權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交的證據主要包括:(1)被告生產的被控侵權產品(外包裝、產品說明)。(2)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發票、買賣合同、視聽資料等。需要注意的是,在侵犯商標權案件中,由於商標的保護范圍不僅包括構成該商標的文字、圖形,也包括文字的發音、字形、圖形的含義等,故在原告不能獲得被控侵權產品時,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發票、合同也可以作為直接證據使用。(3)企業目前使用的網頁、企業產品廣告、企業名片等。提交該組證據的目的在於確認被告以何種形式侵犯原告的商標權及侵權行為發生的范圍等。 在侵犯著作權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交的證據主要包括:(1)被控侵權作品、復製品,包括書籍、報刊、宣傳畫冊、掛歷。(2)載有侵權作品的其他載體,如網頁、戶外廣告、向公眾散發的印刷品、載有侵權作品的其他有形產品、商品說明書等。同時原告在提交上述證據時應當說明該侵權作品是以何種形式侵犯原告著作權的,如復制、抄襲、未經許可改編等。提交該組證據的目的在於證明被告開始實施侵權行為的時間、侵權行為的方式、實施侵權行為所達到的程度(如侵權出版物的發行量、印刷次數)等。 四、專利侵權訴訟中被告取證時應注意「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法律根據當事人對證據的接近程度和取得證據的難易程度對該類案件特別規定了舉證責任倒置。 五、知識產權的訴前證據保全 《關於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關於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及《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在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侵權案件中,均可以申請訴前證據保全。可見,申請訴前證據保全在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是大量存在的。保全實施後,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應在法定時間段里提起訴訟。如果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則此種保全措施應當予以解除,或者將有關證據予以銷毀或發還,同時申請人還將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在訴前證據保全的過程中,特別是計算機軟體侵權糾紛案件中,如從計算機上保全證據應注意:(1)從計算機上保全證據時,法院應先向被申請人了解與該計算機連接的出戶網線及區域網其他計算機台數,以便切斷該計算機與其他計算機的連接或同時停止使用,防止計算機遠程式控制制及修改。(2)在保全證據時,雙方當事人最好均到場,由法官操作或雙方均無異議人進行保全操作。(3)所保全的證據應儲存在法院器材上或當事人提供的經雙方檢查無內容的器材上。(4)保全的證據載體應由法官當場封存。(5)將上述全過程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章。(6)在可能的情況下最好將上述過程同時進行全程攝像。 ------【沈陽知識產權律師】
『叄』 公司要弄法制宣傳,專門找了個空的房間作宣傳,取個什麼名字好例如我們有國學館、榮譽室,之類的。
是做法制宣傳嗎,就取名「解廌堂」吧,抑或「獬豸堂」。。
法獸解廌,「【注音】xiè zhì 獬豸,中國古代傳說中的上古神獸。「解廌似鹿而一角,人君刑罰得中則生於朝廷,主觸不直者,可得而弄也。」
「在物受之,則為解廌,為屈軼;在人受之,則為剛烈之士。」
兩只長著雙翼的神獸在激烈角逐。尖而硬實的獨角,攏起的脊背,健壯有力的三足,均表現出兩只神獸奮力搏鬥,互不相讓的個性特徵。另一畫幅上的獨角獸在抵象人,那全神貫注的神色,揚翼猛撲的動勢,弓曲的線條,又體現出它剛正不阿的品質。這獨角獸的名字叫解廌,法學界又稱它為「法獸」。 法獸解廌,據說原來住在東北荒一帶,樣子像麒麟,又像牛,還有的如神羊,遍身有濃 法獸解廌
密而深黑的毛發,雙目明亮有神。後來它到人間為神獸,任務很明確:凡是看到人們相互毆斗,對於其中的「不直」者,也就是無理或不正當行為的人,就立刻沖上去抵撞他;凡聽到人們發議論時,對肆意誣陷他人、搬弄是非、以假亂真者,它同樣用角抵觸,以示懲戒。因此,它獲得了普天下人們的承認,認為它是最公正無私的一隻神獸。 堯時的著名法官叫皋陶,貌丑鳥嘴(一說馬嘴),臉色青中帶綠,像個怪獸,人人見了害怕。可他是個鐵面無私的法官,對一切案件都能立即處置,一點不出差錯。皋陶靠什麼,原來就是靠著解廌。這樣一來,解廌就成了一個審判官的助手。因他整天在法官面前斷案,法官們就送它一個名字叫「法獸」。 春秋五霸的楚國,有個大法官辦案一向公正,凡碰到疑難案件,總要讓解廌判定。一次,有個王宮的衛士偷了宮廷珍寶,為此楚文王大怒,下令要對所有衛士治罪。上千衛士到齊後,交由解廌判定,結果解廌抵出的一個衛士就是盜賊,這才使眾多的無辜者未被枉殺。楚文王為此很受教育,他主動做了一個解廌冠戴,以示他治法要公正無私。秦滅楚後,把解廌冠賜給執法近臣、御史大夫每人一頂,表示執法官要如解廌那樣剛正不阿,秉法如繩。 後來,解廌的公平無私,被作為一種客觀標准運用於審理案件,在中國歷史上就出現了神明裁判。 據說,法的起源與解廌也有密切關系。最初,蒼頜造字時把法字寫作「廌」左邊是水,意思是如水般平正,象徵法律的公正;右邊是「廌」和「去」,表示法獸解廌秉性公正,能辨是非、明曲直,敢於伸張正義,去除邪惡陰謀。所以它是法的象徵,法律的產生也就和解廌的存在連為一體了。只是到了很久很久以後,有個徇私枉法的贓官,害怕解廌的威望和嚴厲,才把「廌」字去掉變成了今天的「法」字。因此,這法字就沒有那時公正和嚴肅了。 解廌作為法獸,反映了古代法律起源的一些推斷,記載了人類初期審判制度發展史上的一個時代概況,即以神明裁判為主體的法律制度的衍變情況。僅這一點而言,它本身就是非常珍貴的歷史資料。它將會為世界各國研究東方的法律制度史提供最古老的原始根據。
『肆』 市級檢察院反貪局辦案程序
一、受案
第一條人民檢察院反貪賄賂局直接受理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犯罪及其他章節中明確規定依照第八章相關條文定罪處罰的犯罪案件。
第二條對舉報中心、紀檢、監察、公安及其他單位移送的案件線索,應當由內勤當日進行登記,三日內由局長簽發處理意見,主管檢察長審批。
第三條對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應當製作自首筆錄,由自首人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或者蓋章。
第四條對當面舉報或者電話舉報,應當製作筆錄,必要時可錄音、錄像。
第五條對掌握的要案線索要按規定及時上報。
第六條科長對局長交辦的舉報案件或者投案等材料應當及時進行審閱,並根據案件的性質和情節,作出受理案件進行初查、留存待查或者移送有關單位的處理意見。
二、初查
第七條案件線索的初查由檢察長(主管檢察長)決定。
第八條初查應當秘密進行,初查線索交辦實行個別交辦原則,以最大限度控制知情面。
第九條接到線索後,應當由局內勤登記並指定辦案人。
第十條辦案人接到線索後,應當擬定初查計劃送交科(局)長審查後實施。
第十一條科長對辦案人的初查工作要堅持具體領導,根據初查進度,不定期的與辦案人研究案情,調整初查計劃。
第十二條初查應當以獲取證據為重點,秘密進行,一般不接觸被舉報人,必要時經主管檢察長批准可以接觸。初查應當在一個月內結束,重大疑難的應在二個月內結束。
第十三條初查不準採用強制措施。
第十四條初查終結後,應當由辦案人製作初查情況報告,根據所獲取的證據,分別情況,提出立案或不立案報告,報科、局長審核,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審批。要案線索初查後的處理情況,應當在作出決定後十日內按照備案的范圍報給市院。
第十五條對初查不構成犯罪,但已違反黨政紀的,辦案人經主管檢察長批准應當製作《檢察建議書》連同證據材料移送有關單位處理,並適時進行法制宣傳教育,以案說案做好犯罪預防工作。
第十六條對初查不予立案的材料,辦案人應當整理裝訂成卷,移交內勤存檔備查。
三、立案
第十七條立案前,應當召開科、局務會議由辦案人匯報案情,經討論後呈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批准決定。
第十八條經討論決定,檢察長批准立案後,辦案人應當立即製作立案決定書。
第十九條決定不立案的,如果是舉報人控告的,應當製作不立案通知書,寫明案由和案件來源,決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據,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
第二十條對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立案,應當向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通報。
四、偵查
(一)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二十一條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首先查明他的基本情況,訊問其是否有犯罪行為,讓其中陳述有罪的事實或者作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對提出的反證要認真核查,嚴禁採用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獲取供述。
第二十二條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製作訊問筆錄。訊問筆錄應交犯罪嫌疑人核對,犯罪嫌疑人認為訊問筆錄沒有錯誤的,應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或者蓋章,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上註明,訊問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必要時可讓犯罪嫌疑人寫出親筆供詞。對一人多次犯罪的,要一事一寫。
第二十三條訊問犯罪嫌疑人,可以同時採用錄音、錄像的記錄方式,並附文字說明。訊問時,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對拒不供認犯罪事實的犯罪嫌疑人,在訊問時可適時出示證據或者採用音像對質。
第二十四條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後,應當告知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或者為其申請取保候審,並把告知情況記明在筆錄上。在押犯罪嫌疑人如果明確提出律師事務所名稱或者律師姓名的,應當及時將委託意見轉遞到該律師事務所,如果提出由親友代為了聘請的,應當將聘請意見及時轉遞到該親友。如果僅有聘請律師的要求,但提不出具體對象的,應當通知司法局為其推薦律師。
第二十五條對於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48小時安排會見。對於貪污賄賂等重大復雜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師提出會見的,應當在五日內安排會見。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可根據案情和需要派員在場,可以記明筆錄。對於律師在會見中違反有關會見規定的,有權制止或者中止會見。
(二)詢問證人、被害人
第二十六條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住所或者其他適當的地點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提供證言。
第二十七條詢問證人,必須有二名偵查人員在場。
第二十八條詢問證人,應當問明證人的基本情況及與當事人的關系,並告知證人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但是不得向證人泄露案情,不得採用羈押、刑訊、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獲取證言。
第二十九條詢問證人應當製作筆錄,經證人核對後,認為沒有錯誤時,由證人簽字或者蓋章,詢問人員也應分別在筆錄中簽字。必要時,可讓證人寫出親筆證明。
第三十條詢問證人時,可以同時採用錄音、錄像的記錄方式。
第三十一條詢問被害人,適用詢問證人的規定。
(三)勘驗、檢查
第三十二條進行勘驗、檢查時,應當持有檢察長簽發的勘查證。
第三十三條勘驗時,應當邀請二名與案件無關的見證人在場。
第三十四條決定解剖死因不明屍體時,應當通知死者家屬到場,並讓其在解剖通知書上簽名或者蓋章。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不影響解剖的時行,但是應當在解剖通告書上記明。對於身份不明的屍體,無法通知死者家屬的,應當記明筆錄。
第三十五條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製作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十六條為了查明案情,必要時,經檢察長批准,可以進行偵查實驗。偵查實驗,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險、侮辱人格或者有傷風化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偵查實驗,在必要時可以聘請有關人員參加,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證人參加。
第三十八條偵查實驗,應當製作筆錄,記明偵查實驗的條件、經過和結果,由參加人員工簽名或者蓋章。
(四)搜查
第三十九條進行搜查,應當持有檢察長簽發的搜查證,並向被搜查人或者家屬出示。
第四十條在執行拘留、逮捕時,遇有緊急情況,不使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第四十一條搜查時,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並對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屬說明阻礙搜查、妨礙公務應負有法律責任。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第四十二條搜查前,應當由辦案人制定搜查計劃,計劃中應當寫明搜查的目的、地點、重點、注意事項、所需的人員、車輛、報科、局長審核,檢察長批准。
第四十三條進行搜查的人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無故損壞搜查現場的物品,對於查獲的重要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及其放置地點應當拍照,並用文字說明有關情況,必要時,可以錄像。
第四十四條搜查情況應當製作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記明筆錄。
(五)調取、扣押物證、書證和視聽資料
第四十五條可以憑院、證明或身份證件,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證據材料,並且可以根據需要拍照、錄像、復印、復制。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證據,應當嚴格保守秘密。
第四十六條在勘驗、搜查中發現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應當扣押;與案件無關的,不得扣押。不能立即查明是否與案件有關的可疑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也可以扣押,但是一定要及時審查,經查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退還。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扣押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可以強制扣押。
第四十七條對於扣押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辦案人應當會同見證人、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扣押物品清單一式二份,寫明扣押物品名稱、刑號、規格、數量、重量、質量、顏色、新舊程度和缺損特徵等,由辦案人、見證人、被扣押物品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如果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在扣押物品清單上清高明。對於扣押的金銀珠寶、文物、名貴字畫、違禁品以及其他不易辯別真偽的貴重物品,應當當場密封,並由辦案人、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四十八條對於應當扣押但是不便提取的物品,經拍照或者錄像後,可以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保管,並且單獨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一式二份,在清單上註明該物品已經拍照或者錄像,物品持有人應當妥善保管,不得轉移、變賣、毀損,由辦案人、見證人和物品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物品持有人,另一份連同照片或者錄像帶附卷備查。
第四十九條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或者電子郵件,應當經檢察長批准,通知郵電機關或者網路服務機構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或者電子郵件檢交扣押。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當立即通知郵電機關或者網路服務機構。
第五十條扣押的文件資料應當由辦案人妥善保管,扣押的金銀珠寶、文物、名貴字畫、違禁品應當在24小時內交院辦公室保管。
(六)查詢、凍結存款、匯款
第五十一條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機關查詢或者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應當經檢察長批准,通知銀行或者金融機構、郵電機關執行。
第五十二條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已經被其他機關凍結的,我局不得重復凍結,但是應當要求有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機關在解除凍結或者作出處理前通告我局。
第五十三條對於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立即解除凍結。
(七)鑒定
第五十四條進行鑒定,應當由局長批准,由檢察院技術部門有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必要時,也可以聘請其他具有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但是應當徵得鑒定人所在單位的同意。
第五十五條辦案人應當為鑒定人進行鑒定提供必要條件,及時向鑒定人送交有關檢材和對比樣本等原始材料,介紹與鑒定有關的情況,並且明確提出要求鑒定解決的問題,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強迫鑒定人做出某種鑒定結論。
第五十六條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出具鑒定結論、檢驗報告或者分析意見,並且在末頁上簽名或者蓋章。幾個鑒定人意見有分歧的,應當在鑒定結論上寫明分歧的內容和理由,並且分別簽名或者蓋章。
第五十七條對於鑒定結論,辦案人員應當進行審查,必要時,經檢察長批准,可以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第五十八條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經檢察長批准,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第五十九條重新鑒定,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鑒定人。
第六十條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其鑒定時間計主羈押期限和辦案期限。
(八)辨認
第六十一條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經檢察長批准。
第六十二條辨認應當在辦案人主持下進行。在辨認前,辦案人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被辨認人或者被辨認物的具體特徵,禁止辨認人見到被辨認人或者被辨認物,並應當告知有意作假辨認應負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被辨認人或者同一辨認物品進行辨認時,應當由每名辨認人單獨進行,必要時可以有見證人在場。
第六十四條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其他人員或者物品之中,不得給予辨認人任何暗示。辨認犯罪嫌疑人時,受辨認人的人數不得少於5人,照片不得少於5張。辨認物品時,同類物品不得少於5件,照片不得少於5張。
第六十五條辨認的情況,應當製作筆錄,由參加辨認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九)強制措施
第六十六條採取強制措施的種類要從保證案件質量出發,根據案情採用。
第六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採取何種強制措施,由辦案人提出意見,經科、局長審核,由檢察委員會或者檢察長決定。
第六十八條為了鞏固證據,保證案件質量,必要時可以採取異地羈押方法,但是需經檢察長批准。
第六十九條強制措施種類的變更,由辦案人提出意見,經科、局長審核,由檢察委員會或者檢察長批准。
(十)通緝
第七十條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或者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脫逃的,經檢察長批准,可以作出通緝的決定。
第七十一條需要在本轄區內通緝犯罪嫌疑人的,經檢察長批准可以直接通緝。需要在本轄區外通緝犯罪嫌疑人的,應報本院。
第七十二條辦案人應當將通緝通知書和被通緝人的照片、身份、特徵、案情簡況送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追捕歸案。
第七十三條通緝令發布後,辦案人應當密切與公安機關配合,及時將在逃犯罪嫌疑人緝捕歸案。
(十一)贓款、贓物
第七十四條初查、偵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所得、贓款、贓物,辦案人員應當及時收繳,並在24小時內交院辦公室,同時辦理好交接手續備查。
第七十五條辦案人收繳的贓款贓物、違法所得,要開列扣押物品清單一式三份,一份交被收繳人,一份附卷備查,一份交院辦公室。
第七十六條贓款贓物、違法所得的處理需經檢察委員會或檢察長批准,任何人不得挪用和私自處理。
第七十七條贓款贓物、違法所得的處理,必須按有關規定執行,除依法返還單位和被害人以及依法銷毀的違禁品外,必須一律上繳國庫。
五、偵查終結
第七十八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期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報上級院批准延上一個月。
第七十九條對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流竄作案的、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依法延長羈押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院批准,可以延長二個月。
第八十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法延長羈押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八十一條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殊重大復雜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八十二條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第八十三條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
第八十四條不能在法定偵查羈押期限內偵查終結的,應當依法釋放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第八十五條偵查過程中,犯罪嫌疑人長期潛逃,採取有效追捕措施仍不能緝拿歸案的(原則把握在三年以上),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嚴重疾病不能接受訊問,喪失訴訟能力的,經檢察長決定,可以中止偵查;上級院交辦的案件還要徵得交辦單位同意。各級反貪部門應在辦完中止偵查手續後的七日內,按要求填寫《中止偵查案件個案登記卡》,並逐級層報至反貪總局備查。中止偵查的理由和條件消失後,經檢察長決定,應當恢復偵查。在對中止偵查案件恢復偵查後 ,承辦單位要擬出申請撤消《中止偵查案件個案登記卡》的報告,及時層報反貪總局備案。
第八十六條經過偵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辦案人應當寫出偵查終結報告,並製作起訴意見書。
第八十七條對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案件,辦案人應當寫出偵查終結報告,並製作不起訴意見書。
第八十八條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照刑法規定不負刑事責任和不認為的犯罪的,或者雖有犯罪事實,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為的,辦案人應寫出撤銷案件意見書,經局長審核,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撤銷案件。
第八十九條偵查終結報告和起訴意見書或者不起訴意見書應由局長審核,檢察長決定後,連同其他案卷材料,一並移送審查起訴部門審查。
第九十條反貪部門立案偵查案件的卷宗應由內勤十日內按規定裝卷,年終交院辦公室統一保管。並將處理情況回復舉報中心,逾期未能回復的,本院舉報中心要進行催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