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國際志願者日到了,學校要舉辦一個獻血的活動。大家幫忙想一個主題。...
獻血是不是學校有相關部門領導負責啊?我們學校是這樣的。不知你們學校是不是,你可以做最基礎的活動,現在大家對獻血存在很多疑慮和不解,你可以弄個活動,講講獻血的流程,一般血站都有宣傳片,另外中華造血骨髓庫也在徵集志願者,就是那種為白血病患者配型的那種。
話說獻血和志願者,你也可以和當地義務獻血車聯系,搞個長期的志願者工作,就是那種周末去他們采血點義務宣傳
當然,我一直覺得,獻血最主要的是喚醒大家的社會責任感,更主要的是要讓大家消除對它的誤解
加油了~
❷ 中心血站的權利與義務
第一條 為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無償獻血制度。國家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
第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統一規劃並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獻血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監督管理獻血工作。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參與、推動獻血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採取措施廣泛宣傳獻血的意義,普及獻血的科學知識,開展預防和控制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的教育。新聞媒介應當開展獻血的社會公益性宣傳。
第六條 國家機關、軍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動員和組織本單位和本居民區的適齡公民參加獻血。現役軍人獻血的動員和組織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制定。對獻血者,發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製作的無償獻血證書,有關單位可以給予適當補貼。
第七條 國家鼓勵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和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率先獻血,為樹立社會新風尚作表率。
第八條 血站是採集、提供臨床用血的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設立血站向公民採集血液,必需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血站應當為獻血者提供各種安全、衛生、便利的條件。血站的設立條件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 血站對獻血者必須免費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身體狀況不符合獻血條件的,血站應當向其說明情況,不得採集血液。獻血者的身體健康條件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血站對獻血者每次採集血液量一般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過四百毫升,兩次採集間隔不少於六個月。嚴格禁止血站違反前款規定對獻血者超量、頻繁採集血液。
第十條 血站採集血液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和制度,采血必須由具有采血資格的醫務人員進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後必須銷毀,確保獻血者的身體健康。血站應當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標准,保證血液質量。血站對採集的血液必須進行檢測,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醫療機構提供。
第十一條 無償獻血的血液必須用於臨床,不得買賣。血站、醫療機構不得將無償獻血的血液出售給采血漿站或者血液製品生產單位。
第十二條 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准和要求。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對臨床用血必須進行核查,不得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用於臨床。
第十四條 公民臨床用血時只交付用於血液的採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費用;具體收費標准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無償獻血者臨床需要用血時,免交前款規定的費用;無償獻血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臨床需要用血時,可以按照省、市、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免交或者減交前款規定的費用。
第十五條 為保障公民臨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國家提倡並指導擇期手術的患者自身儲血,動員家庭、親友、所在單位以及社會互助獻血。為保證應急用血,醫療機構可以臨時採集血液,但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確保采血用血安全。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應當制定用血計劃,遵循合理、科學的原則,不得浪費和濫用血液。醫療機構應當積極推行按血液成份針對醫療實際需要輸血,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國家鼓勵臨床用血新技術的研究和推廣。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紅十字會對積極參加獻血和在獻血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非法採集血液的; (二)血站、醫療機構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
第十九條 血站違反有關操作規程和制度採集血液,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獻血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准和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血站違反本法的規定,向醫療機構提供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造成經血液途徑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限期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用於患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患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獻血、用血的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本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1]
❸ 怎樣促進血站發展有那幾個方面具體的是什麼
血站的發展?
還是血庫的發展?
個人觀點:
發展血站不如發展血庫。理由很簡單,有再多的血站,沒有詳細的血原信息和血漿儲備還是沒用的。
因此:應該首先建立一套血液信息收集整理制度,主要功能及運行方式如下:
1.血液信息收集,
在新生兒出生階段應該備案其(新生兒)血液及骨髓信息,包括血型及其它醫學特徵。要求月詳盡越好。
2.信息錄入。
將收集到的血液信息存貯到一個專用的醫學信息網站,該網站要求收錄盡可能詳盡的血液及骨髓信息。方便醫務工作者及患者的查詢。註:網站要面對公眾。可以有效的起到群眾監督的效果。
3.血液/骨髓的採集和信息錄入方式
1)出生協議,新生兒出生後可以由其家長與院方簽署血液/骨髓有償或無常採集協議,
註:協議中最好不要規定強制採集協議,應該以等價交換的方式簽署協議。如簽署的協議為有償捐贈,那你本人需要用血時也需要付出相應的代價。簽署無常協議,本人需要用血時應該也是無償獲得的。
2)特殊崗位或特殊行為人階段的協議簽署。
有一些崗位或行為人由於自身的工作或環境因素使自身處於危險狀態,應該與相關機構簽署血液採集協議補充條件。
適用人群有:a司機,b工礦企業,c部分運動職業,d囚犯,
e軍人,f員幹部,g其它高位工作崗位。
補充協議的內容可以規定特殊職業強行簽署器官捐獻,血液/骨髓無償贈與等強制協議。簽署的同時可以享受無償贈與。
4.血庫管理
1)庫的所有在存血漿/骨髓信息應國家范圍共享。方便衛生部及廣大人民群眾監督。
2)血庫應建立最低庫存保障制度,按照以往的用血情況及當地的高危人群數量綜合評估。
註:如無法滿足血庫的最低庫存時院方應及時將信息上報上一級醫療機構及當地政府。
首先由上級醫療機構籌調所需血源,如醫療機構無法滿足血源需求應和當地政府聯合採取相應對策解決問題。(這時候可以依據社會群眾與醫療機構簽署的相關協議執行,當然黨員幹部及社會公眾人士應首先起到帶頭作用)。
5.教育及媒體宣傳
在各個學齡段普及血液知識,目的是改變群眾對獻血的思想認識。
媒體應引導群眾認識到獻血對生命的重要,及獻血者的受益。(可以再一些訪談節目中邀請一些血液專家講一下,中醫中的放血療法,不要生硬的宣傳。沒人愛看)
6.流通安全
醫療機構應制定血液採集設備及運輸的相關規定並嚴格執行。保證設備正常工作避免血液污染。
(這個問題是老百姓最關心的是重中之重。)
以上淺見,重點是將獻血的物質獎勵機制變成醫用需求獎勵機制。從而將血液與金錢的關系變成血液與生命的關系。提高社會的認可。
❹ 血站怎麼做好無償獻血宣傳招募工作
首先告訴公眾,血站屬於什麼性質的單位。其次,血站工作人員除了采血外,還身先士卒的帶頭獻血。
❺ 上海市血液中心的基地簡介
上海市血液中心目前是全國科普教育基地。在基地建設歷程從2004年被命名為長寧區科普教育基地以來,又經過兩年的積極籌備和實踐,於2006年4月6日通過了驗收,並於5月20日被正式命名為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
上海市血液中心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簡稱基地)有5000餘平方米的場所能直觀地為青少年朋友展示血液採集、檢測、成分分離、保存等整個流程;擁有非常完善和先進的可進行科普教育活動的場所設施,階梯教室、多功能廳和小會議室分別能容納200、100和30人,環境幽雅,多媒體設施完備,可滿足不同層面的需求。另外,2003年基地建立了100平方米的站史展示室,可圖文並茂、聲情畢現地為來訪者介紹近五十年的輸血發展史;我們設計製作了血液知識宣傳資料,能為廣大參觀的朋友答疑解惑。
基地根據自身行業特色形成了「無償獻血與健康生活」、「輸血發展史」兩個主要推薦項目。首先,通過參觀采供血工作流程,播放多媒體科普宣傳片,展示科教展板,讓青少年了解血液採集、檢測、儲存和發放的整個過程,並認識到血液安全對社會的重要性以及真正安全的血液來自無償獻血者。然後,通過專題科普宣傳片、展覽等多種形式讓青少年了解世界輸血發展和上海輸血發展史,讓全社會關注我國和上海輸血事業的發展。另外,組織志願者參與無償獻血宣傳和招募工作,為青少年提供了一個良好的社會實踐活動。
基地有一批專業講解人員和一支宣傳無償獻血的青年志願者隊伍,帶領參觀和實踐活動,解答有關血液知識的各類提問。目前編寫出科普教育的文字材料、影像資料,內容豐富而詳實。06年9月,第一批3名講解員通過培訓獲得上海市旅遊培訓中心頒發的中級景點講解員資格。
❻ 紅十字血液中心無償獻血媒體宣傳招標公告
你說的是獻機采血小板吧。那200塊錢屬於交通補助。這不屬於賣血。
❼ 獻血的條件
4.1 獻血者體格檢查標准
4.1.1 年齡:18~55周歲。
4.1.2 體重:男≥50kg,女≥45kg。
4.1.3 血壓:90mmHg~140mmHg/60mmHg~90mmHg,脈壓:≥30mmHg
或: 12.0KPa~18.7KPa/8.0KPa~12.0KPa,脈壓:≥4.0KPa。
4.1.4 脈搏:節律規整,60次~100次/min,高度耐力的運動員≥50次/min。
4.1.5 體溫正常。
4.1.6 皮膚無黃染,無創面感染,無大面積皮膚病,淺表淋巴結無明顯腫大。
4.1.7 五官無嚴重疾病,鞏膜無黃染,甲狀腺不腫大。
4.1.8 四肢無嚴重殘疾、無嚴重功能性障礙及關節無紅腫。雙臂靜脈穿刺部位無皮膚損傷,無靜脈注射葯物痕跡。
4.1.9 胸部:心肺正常,無病理性呼吸音及病理性心臟雜音,心率60次~100次/min。
4.1.10 腹部:腹平軟、無腫塊、無壓痛、肝脾不腫大。
4.2.2 血紅蛋白測定:硫酸銅法:男≥1.0520,女≥1.0500;相當於男≥120g/L,女≥110g/L。
4.2.3 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酮體粉法(只限於初檢使用):陰性;速率法:≤40單位;賴氏法:≤25單位。
4.2.4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陰性(酶聯免疫法,快速診斷法僅限於非固定采血點的初檢使用)。
4.2.5 丙型肝炎病毒抗體(HCV抗體):陰性(酶聯免疫法)。
4.2.6 艾滋病病毒抗體(HIV抗體):陰性(酶聯免疫法)。
4.2.7 梅毒試驗:陰性(RPR法、TRUST法或酶聯免疫法)。
4.2.8 復檢4.2.1,4.2.3,4.2.4,4.2.5,4.2.6,4.2.7(其中4.2.3必須用賴氏法或速率法)。
4.2.9 甲型肝炎臨床治癒一年後連續三次每次間隔一個月檢驗正常可參加獻血(以臨床檢驗報告為准)。
4.2.10 瘧疾高發地區檢測瘧原蟲。
4.3 免疫接種後獻血的規定
4.3.1 接受麻疹、腮腺炎、黃熱病、脊髓灰質炎等活疫苗最後一次免疫接種二周後,或風疹活疫苗、狂犬病疫苗最後一次免疫接種四周後可獻血;被狂犬咬傷後經狂犬病疫苗最後一次免疫接種一年後方可獻血。
4.3.2 接受動物血清者於最後一次注射四周後方可獻血。
4.3.3 健康者接受乙型肝炎疫苗、甲型肝炎疫苗免疫接種後不需要推遲獻血。
4.3.4 接受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注射者一年後方可獻血。
4.4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暫不能獻血
4.4.1 拔牙或其他小手術後未滿半個月;闌尾切除術、疝修補術及扁桃體手術未滿三個月;較大手術後未滿半年者。
4.4.2 婦女月經期前後三天,妊娠期及流產後未滿六個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滿一年者。
4.4.3 感冒、急性胃腸炎病癒未滿一周者,急性泌尿道感染病癒未滿一個月者,肺炎病癒未滿三個月者。
4.4.4 某些傳染病:如痢疾病癒未滿半年,傷寒病癒未滿一年者,布氏桿菌病病癒未滿二年者,瘧疾病癒未滿三年者。
4.4.5 皮膚局限性炎症癒合後未滿一周者,廣泛性炎症癒合後未滿兩周者。
4.4.6 口服抑制或損害血小板功能的葯物(如含阿司匹林或阿司匹林類葯物〕停葯後不滿五天者。
4.4.7 近五年內輸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
4.4.8 被血液或組織液污染的器材致傷或污染傷口以及施行紋身術後未滿一年者。
4.4.9 與傳染病患者有密切接觸史者,自接觸之日起至該病最長潛伏期。
4.5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獻血:
4.5.1 病毒性肝炎患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丙型肝炎病毒抗體陽性者。
4.5.2 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征(AIDS,艾滋病)患者及人免疫缺陷病毒( HIV)感染者。
4.5.3 易感染人免疫缺陷病毒的高危人群,如吸毒史者、同性戀者、多個性伴侶者。
4.5.4 麻風病及性傳播疾病患者,如梅毒、淋病等。
4.5.5 該獻血者的血液曾使受血者發生與輸血相關的傳染病者。
4.5.6 過敏性疾病及反復發作的過敏患者,如經常性蕁麻疹、支氣管哮喘、葯物過敏(單純性蕁麻疹不在急性發作期間可獻血)。
4.5.7 各種結核病患者,如肺結核、腎結核、淋巴結核及骨結核等。
4.5.8 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各種心臟病、高血壓、低血壓、心肌炎以及血栓性靜脈炎等。
4.5.9 呼吸系統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氣管炎、肺氣腫、支氣管擴張以及肺功能不全等。
4.5.10 消化系統疾病患者,如較嚴重的胃及十二指腸潰瘍、慢性胃腸炎、慢性胰腺炎等。
4.5.11 泌尿系統疾病患者,如急慢性腎炎、慢性泌尿道感染、腎病綜合征以及急慢性腎功能不全等。
4.5.12 血液病患者,如貧血、白血病、真性紅細胞增多症及各種出、凝血性疾病。
4.5.13 內分泌疾病或代謝障礙性疾病患者,如腦垂體及腎上腺疾病、甲狀腺機能亢進、肢端肥大症、尿崩症及糖尿病等。
4.5.14 器質性神經系統疾病或精神病患者,如腦炎、腦外傷後遺症、癲癇、精神分裂症、癔病及嚴重神經衰弱等。
4.5.15 寄生蟲及地方病患者,如黑熱病、血吸蟲病、絲蟲病、鉤蟲病、囊蟲病、肺吸蟲病及克山病和大骨節病等。
4.5.16 各種惡性腫瘤及影響健康的良性腫瘤患者。
4.5.17 做過切除胃、腎、脾、肺等重要內臟器官手術者。
4.5.18 慢性皮膚病患者,特別是傳染性、過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膚病,如黃癬、廣泛性濕疹及全身性牛皮癬等。
4.5.19 眼科疾病患者,如角膜炎、視神經炎及眼底有變化的高度近視等。
4.5.20 自身免疫性疾病及膠原性疾病,如系統性紅斑狼瘡、皮肌炎、硬皮病等。
4.5.21 克-雅(Creutzfeldt-Jakob)病患者及有家族病史者,或接受可能是來源於克-雅病原體感染的組織或組織衍生物(如硬腦膜、角膜、人垂體生長激素等)治療者。
4.5.22 某些職業病患者,如放射性疾病、塵肺及有害氣體、有毒物質所致的急、慢性中毒等。
4.5.23 體檢醫生認為不能獻血的其他疾病患者。
❽ 我想做無償獻血義務宣傳,不知道血站可以提供宣傳冊嗎
可以,現在很多血站都有志願服務工作者,宣傳無償獻血,招募無償獻血者,為無償獻血者服務,血站會提供宣傳資料,還會進行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