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長春市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
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7號
《長春市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已由長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2008年10月24日通過,經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09年1月14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長春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2009年2月4日
長春市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家庭和睦和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對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家庭成員,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第三條 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應當貫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教育和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第五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領導,協調有關部門做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督促和指導有關部門開展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公安、司法、民政、衛生等部門應當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做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作為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內容。
第七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列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規劃。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開展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傳教育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健康文明的家庭風尚,引導家庭成員樹立正確的家庭倫理觀念,通過輿論宣傳教育和輿論監督,營造反對家庭暴力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的人民調解組織,應當依法履行調解職能,及時調解家庭糾紛,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發生。
第九條 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基層婦女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家庭暴力行為人所在單位、家庭暴力受害人所在單位和其他有關組織對發生家庭暴力的投訴,應當及時處理。
對發生家庭暴力的投訴,第一個接到投訴的單位或者部門的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客觀、詳實地記錄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受害事實,並對當事人予以疏導;
(二)對能夠當場處理的,應當當場處理,不得拖延或者搪塞;
(三)對不能當場處理的,應當向當事人一次解釋清楚不能處理的理由並告知如何處理,負責聯系承辦單位,將案件交由承辦單位的負責人或者經辦人員辦理。
各有關單位應當配合第一個接到投訴的單位妥善處理移交的投訴,不得拒絕接收或者推諉。
第十條 婦聯、工會、共青團、老齡委、殘聯等群團組織應當維護特殊群體中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對發生家庭暴力的投訴,應當要求並協助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處理。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家庭暴力行為人所在單位或者組織應當對家庭暴力行為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設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訴點,將家庭暴力報警納入「110」出警工作范圍,並按照有關規定對家庭暴力求助投訴及時進行處理。
公安機關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後,應當及時依法組織對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的傷情進行鑒定,為正確處理案件提供依據。
對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依法及時作出處理:
(一)雙方當事人同意調解的,及時調解;
(二)情節輕微的,對家庭暴力行為人予以批評、訓誡;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四)構成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做好調查取證工作,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屬於告訴才處理的虐待案件和受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傷害案件,應當告知受害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對由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的家庭暴力案件,應當及時審查。對符合逮捕和起訴條件的,應當及時決定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訴。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辦理的家庭暴力案件應當依法監督。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公訴的家庭暴力案件或者家庭暴力受害人自訴並且應當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家庭暴力案件,應當及時審理。
人民法院應當為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司法救助。
第十五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督促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為符合條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鼓勵和支持法律服務機構對經濟困難又達不到法律援助條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按照有關規定酌情減收或者免收法律服務費用。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委託人申請司法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按照司法鑒定法律援助的有關規定,減收或者免收司法鑒定費用。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接受家庭暴力受害人就診時,應當做好診斷、治療記錄。有關機關調查取證時,醫療機構應當據實出具診斷、治療證明。
第十七條 在校就讀的未成年人受家庭暴力傷害的,其所在學校應當對家庭暴力行為人進行勸阻和教育,必要時應當告知家庭暴力行為人所在單位或者有關組織。
第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可以勸阻、制止和向有關部門舉報家庭暴力行為。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行使制止和舉報家庭暴力的權利。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應當予以經費保障。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多種形式的救助。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立或者指定庇護場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庇護和緊急救助。
第二十一條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委託代理人在收集證據證明家庭暴力情況時,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明材料和其他證據。
第二十二條 處理家庭暴力的有關部門和個人,應當尊重和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權。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四條 負有制止和處理家庭暴力法定職責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家庭暴力行為未及時制止和處理的,有關部門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婦聯、工會、共青團、老齡委、殘聯等社團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當事人所在單位,對家庭暴力的投訴和保護請求不及時處理,對家庭暴力行為不及時勸阻,有關部門應當對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造成一定後果的,給予相應處分。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② 家庭暴力判刑不,判刑的話幾年
隨著社會發展,女性地位的提高。在婚姻過程中出現不好待遇時,也都開始積極的反抗。家庭暴力更是其中最常見的問題之一。越來越多女性在面對家庭暴力時,從以前的默默忍受到如今的勇敢站出來捍衛自己權益。家庭暴力能否判刑,要看該家庭暴力行為是否構成了犯罪.造成何種傷害後果.受害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救助請求和控告.事態嚴重應及時報公安機關.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家庭暴力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告訴的才處理);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虐待,根據情節和後果作不同的處罰:《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告訴的才處理);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可由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無過錯方有權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遭遇家暴後,一定要向周圍婦聯或者相關機構求助。同時要做傷情鑒定,保留證據等。只有女性在面對家暴時自身硬氣並積極採取措施應對,才能讓施惡者得到應有的懲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致人輕傷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③ 根據反家庭暴力條例的規定哪一個單位應當通過報刊通過報刊網路等形式向社會公
根據這個條例,婦聯等部門應該主動通過報刊網路等形式。向社會進行廣泛的宣傳。
④ 反對家庭暴力宣傳口號,20字左右
1 、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2 、預防、懲處對婦女、兒童的暴力行為
3 、反對家庭暴力,共擎和諧藍天
4 、共同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
5 、反對家庭暴力,構建和諧家園
6 、熱愛生命,珍惜權利,反對家暴
7 、反對家庭暴力,促進性別平等
8 、反對家庭暴力,維護社會安定
9 、家庭暴力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
10 、廣泛開展打擊對婦女的家庭暴力行為
11 、反對家庭暴力,創建平安家庭,共享和美生活
12 、反對家庭暴力 促進社會和諧
13 、提高消除對婦女暴力的公眾意識
14、拒絕家庭暴力,呵護美好生活
15、創建和諧平安家庭 弘揚社會文明新風
16、行動起來,讓我們共同反對家庭暴力
⑤ 我國涉及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規有乃些
上海琴海婚姻法律提供參考
一、 國家層面
1.《中國婦女發展綱要》(1995-2000)在其「主要目標」部分,確定了婦女發展的11項具體目標,其中第(七)項目標為:有效遏制對婦女的暴力侵害及拐騙、買賣婦女的犯罪行為和賣淫嫖娼違法活動。在《綱要》的「政策和措施」部分,規定「保護婦女的人身權利和一切合法財產權利,及時查處侵害婦女權益的民事案件」;「嚴厲打擊拐騙、買賣、遺棄、虐待、迫害、侮辱婦女等犯罪活動,維護婦女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依法保護婦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堅決制止家庭暴力」。
2.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第234條);「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第260條)。
3.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控告。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控告。」第88條規定,「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處理。」
4.《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1)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2)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5.《民法通則》第104條規定,婚姻、家庭、老人、母親和兒童手法律保護。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6.《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7.《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七條第(3)款規定,遺棄被繼承人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
8.《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6章第34條規定,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或者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第35條規定,婦女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禁止溺、棄、殘害女嬰。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婦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殘害婦女;禁止虐待、遺棄老年婦女。第39條規定,婦女的名譽權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宣揚隱私等方式損害婦女的名譽和人格。
在該法第8章「法律責任」中規定,侵害婦女權益的,將根據具體情況,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構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52條規定,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此外,《未成年人保護法》和《老年人權益保護法》也規定,實施家庭暴力將受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
二、 地方政府層面
1. 根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1995-2000),各省、市均制定了本省的婦女發展綱要,並納入了反對家庭暴力的內容,同時要求對綱要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
2. 1996年1月10日,湖南長沙市委、市政府辦公廳和長沙市公安局聯合出台了《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規定》,這是中國第一個反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規定。《規定》要求將家庭暴力問題納入社會綜合治理范圍,同時要求各級基層政法機關要及時調解婚姻、家庭矛盾,防止矛盾激化,預防家庭暴力行為的發生。《規定》規范了對家庭暴力中施暴者的罰款、拘留、依法逮捕和提起公訴及被傷害者的依法索賠、夫妻感情因家庭暴力而破裂的離婚裁定和判決等。
3.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其中規定:對家庭成員中的女性使用暴力等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可進行批評教育、行政處分,賠償損失,治安處罰,直到追究刑事責任。
4. 1997年10月,安徽省淮北市綜合治理辦公室、市宣傳部、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工會、婦聯等聯合制定了《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見》,將制止家庭暴力作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任務來抓。
5. 1999年8月26日,湖北省十堰是婦女聯合會、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聯合制定發布了《十堰市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意見》,該意見指出,應充分認識家庭暴力的嚴重危害性,引起全社會對家庭暴力問題的普遍關注;強調司法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須共同協作,以便有效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6. 2000年3月31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4次會議通過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決議》明確了對家庭暴力案件的管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各司其職,加強配合,對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投訴,應依法受理)、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對有法定義務制止和處理家庭暴力行為而不予制止和處理、導致矛盾激化、造成嚴重後果的直接責任人,應當依法追究其責任)及對家庭暴力的預防、監督機制和對受害婦女的法律援助制度(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人,要給予法律援助)等內容。此外,《決議》特別指出,公民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家庭暴力行為。
7. 2000年3月,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省高級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局、遼寧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和省婦聯聯合出台《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為的規定》。《規定》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納入維護婦女權益行動。《規定》明確了對家庭暴力行為的處罰部門、處罰辦法、及法律責任等,為維護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作了補充和完善。為了更好地貫徹實施《規定》,遼寧省婦聯成立了對社會保密的婦女避救站,旨在幫助那些遭受家庭暴力侵害而無處居住、問題暫沒有解決的的婦女。
根據我國政府代表團向2000年6月聯大特別會議提交的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1995年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北京宣言》《行動綱領》執行成果報告」,到目前為止,中國已有20個省、地區、市、縣相繼出台了預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條例或法規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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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規有些什麼
家庭暴力法律最新規定:
1、根據《婚姻法》第43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受害人要求依法處理的,公安機關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機關要求處理的,公安機關不予處置。
2、《婚姻法》第43條第3款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愛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3、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的規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歐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五)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脅迫或者誘騙不滿十八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目,摧殘身心健康的;
(七)隱匿、毀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