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是特許經營權特許經營權的利弊是什麼
特許經營是特許經營權擁有者以合同約定的形式,允許被特許經專營者有償使用其名屬稱、商標、專有技術、產品及運作管理經驗等從事經營活動的商業經營模式。
利:能夠在實行集中控制的同時保持較小的規模,既可賺取合理利潤,又不涉及高資本風險,更不必兼顧加盟商的日常瑣事。
弊:對消費者來說,加盟商的頻繁變更給他們帶來的是疑惑,造成了特許人、現任加盟商和以往加盟商的之間的責任不清,相互推脫責任。
(1)經營權宣傳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第五條特許經營的基本形式包括:直接特許--即特許者將特許經營權直接授予特許經營申請者。獲得特許經營權的被特許者按照特許經營合同設立特許網點,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再行轉讓特許權。
分特許(區域特許)--即由特許者將在指定區域內的獨家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者,該被特許者可將特許經營權再授予其他申請者,也可由在該地區開設特許網點,從事經營活動。
被特許者要知道想要獲得何種特許權。從規定可知被特許者獲得區域特許可以有很大的迴旋餘地,但特許者一般不輕易授予此種權利,除非被特許者有足夠的令人信服的資金實力和市場挖掘潛力。
2. 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經營性質是什麼
經營性質屬於企業性質,在我國由於文化傳播公司作為一個具有宣傳文化、輿論傳播等職能的機構,它同時也具備社會公共事業的性質。
文化傳播就是傳媒業當中的一個延伸領域,用現代的傳播手段,通過傳媒來進行文化的傳播和不同文化之間的交流。
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企業,既是一個有著自身經濟利益的相對獨立的商品生產經營者,又必須在國家統一領導和有利於國民經濟宏觀調控、綜合平衡的前提下,適應市場的需求變化發展生產、搞活流通。企業經營權的確定和運用,都要體現這種特點和要求。
(2)經營權宣傳擴展閱讀
經營權的特徵有以下:
1.經營權的主體不再是自然人,而是經濟組織,尤以企業法人為主。
2.經營權的客體不再局限於土地及其之上的附著物,而是包括幾乎全部的有形物質財產和無形財產,統稱之為資產。
3.經營權的行使不僅僅是直接作用於物質資源,如耕種土地、居住房屋、穿行鄰地,而是現代廣義的資產經營行為。
4.經營權的效益實現不僅僅來源於客體本身,還來源於客體以外。
5.所有權人的利益更為密切地與經營權人聯系在一起。
3. 如何加強農村土地流轉宣傳引導,增強農民流轉意識
要通過宣傳欄、廣播站、電視台等載體,通過印發宣傳單、召開村民大會、現身說法等形式,廣泛宣講《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引導提高廣大農民學法、懂法、守法。深入基層,採取走訪調研、入戶座談等形式對當前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流轉工作規范及扶持政策等進行了廣泛宣傳,贏得了群眾的理解和支持。
1、政策推動。要廣泛宣傳土地流轉政策,擴大政策知曉面。鄉鎮、村委會應結合土地承包法律法規,採取電視、廣播、標語、條幅、下發宣傳單等多種方式,廣泛宣傳土地流轉的意義及土地流轉政策措施,以及流轉土地農民增收的實際效果,消除農民思想顧慮,提高土地流轉意識。
2、典型帶動。加強典型宣傳,營造土地流轉的良好轉氛圍。大力宣傳土地有償流轉後走上致富之路的典型事例,要把培育土地流轉典型作為促進土地流轉的重要手段,總結典型經驗,加強引導。
3、服務主動。當地黨委政府應把提供優質服務作為宗旨,優化土地流轉的環境,把優惠政策支持作為動力,推進土地流轉的進程。建立健全組織體系,把土地流轉工作納入黨委、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成立由主要領導負責的土地流轉服務中心,綜合、協調、統一領導土地流轉工作,;積極發展市場中介組織,使土地流轉進入市場,依靠市場調節完善流轉機制,推動土地流轉的健康運行,降低土地流轉成本;健全社會保障機制,解除農民的後顧之憂,使農民放心走出去,進而為土地流轉創造良好的條件。
4、形式靈動。創新體制機制,探索流轉形式。堅持以《土地承包法》及中央和省相關規定為准繩,鼓勵農戶依法採取轉包、轉讓、出租、互換等多種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積極探索土地流轉合作社等土地流轉組織形式。在保持原承包關系不變的前提下,由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自願申請,並以土地經營權入社的形式,組建農村土地流轉合作社,由土地流轉合作社進行集中統一規劃、統一經營。這種模式以股份制和合作制為基本形式,實行「三權分離」即村集體擁有土地所有權,農民擁有土地承包權,土地流轉合作社擁有土地經營權,實行社員代表 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的管理制度,農戶按入社土地面積從合作社獲取分紅收益。這種形式既能夠把土地集中流轉出來,促進高效規模現代農業的發展和新農村建設,又可以克服其他土地流轉形式存在的弊端,有利於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維護承包農戶和經營業主的合法權益,提高農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和農民增收,有利於壯大村級集體經濟,促進農村社會公益事業發展。
5、管理聯動。管理聯動就是在土地進行流轉時,加強政策宣傳和過程管理。從土地流轉方來說:首先,加強農戶自發的土地流轉管理。農戶自願將承包土地以轉包、轉讓、互換、入股、出租等形式流轉,應簽訂書面流轉協議,並報村委會備案。其次,規范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和鄉村行政組織參與土地流轉的行為。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和鄉村行政組織不得以任何名義強迫農戶流轉土地,也不得阻撓農戶自願合理地流轉其土地經營承包權。第三,農戶也可以委託中介組織進行土地流轉。委託流轉要簽訂委託流轉協議,並報本村委會備案。從土地轉入方來說:首先,農村土地流轉期限不得超過農戶家庭承包土地的剩餘承包期。流轉期滿後,經雙方協商,可續簽土地流轉協議。其次,指導監督工商企業選擇適當方式開發農業。但工商企業進入農業要注意不得侵害農民利益,要有利於保護和鞏固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政府應鼓勵他們採取公司加農戶、訂單農業等方式,帶動農戶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
6、政策促動。重視糾紛調處,保護土地流轉。為保護土地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要充分發揮作用,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全部納入依法管理的軌道。
4. 特許經營權是什麼
特許經營權(Franchising)是指有權利當局授予個人或法人實體的一項特權。國際特許經營協會(International Franchise Association)認為:特許經營是特許人和受許人之間的契約關系,對受許人經營中的經營訣竅和培訓的領域,特許人提供或有義務保持持續的興趣;受許人的經營是在由特許人所有和控制下的一個共同標記、經營模式和過程之下進行的,並且受許人從自己的資源中對其業務進行投資。
歐洲特許經營聯合會(European Franchise Federation)認為:特許經營是一種營銷產品和服務或技術的體系,基於在法律和財務上分離和獨立的當事人——特許人和他的單個受許人之間緊密和持續的合作,依靠特許人授予其單個受許人以權利並附加義務,以便根據特許人的概念進行經營。本文認為特許經營是特許人將自己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技術秘密、配方、經營管理模式等無形資產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人(受許人)使用,按照特許人統一的經營模式從事經營活動,並向被特許人收取費用的經營形式。
特許經營權是:
是某一產品市場營銷管理的一種策略
用以加速產品的流通和分銷
經營者購買特許經營權而成立專門店
每一專門店均具統一形象,包括鋪面設計、產品、價格等
各專門店均是小型企業,但有大型公司的形象與營商方式
令顧客對產品或服務比較有信心
在我國,特許經營又叫特許經營權,通常有兩種形式:
一是由政府機構授權,准許特定企業使用公共財產,或在一定地區享有經營菜種特許業務的權利,如准許航空公司在政府規定的航線上,利用國有的機場設施,經營客貨運業務;
二是一家企業有期限地成永久地授予另一家企業使用其商標、商號、專利權、專有技術等專有權利,按照合同規定,在特許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相應費用。本文探討的是後一種特許經營形式。
[編輯本段]特許經營權的會計確認與計量
特許經營權確認主要解決的是以什麼要素確認及何時確認的問題。依照國際特許經營方式,受許人是從其獨立的經營業務中獲取收入,特許人是根據他為受許人提供的服務中取得收入。
特許經營權的服務費用包括加盟費、後續費用和廣告基金。加盟費是對特許人為受許人提供培訓、接受服務、特許無形資產使用權所給予的價值補償,通常情況下,加盟費是按特許經營業務投資額的5%-10%的比例提取。後續費用包括管理服務費和銷售產品的加價:管理服務費是特許人為維持向受許人提供各項後續服務而收取的費用,通常是按照受許人取得的毛收入的一定百分比確定;銷售產品的加價是指在特許經營合同中規定,受許人需從特許方購買產品或從特許人指定的供應商處購買時,特許人收取的產品加價或供應商給予的價格折讓。廣告基金是特許人為策劃產品廣告或進行宣傳而向受許人收取的費用,通常,在特許經營體系中,廣告和促銷是由總部負責,加盟者為此需付出一筆費用。
[編輯本段]特許經營權的帳務處理
特許經營權的實質是無形資產的有償轉讓,在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l、普通特許經營,即總店將特許經營權授予加盟者,由加盟者使用這些特許經營權進行經營;
2、委託特許經營,即總店將特許權出售給一個代理人,由代理人負責某個地區的特許權授予;
3、發展特許連鎖,即加盟者向總店購買了特許權,同時也購買了在一個區域內建立若干個分店的特許權,若將來事業發展,需要再建分店,不必再向總店申請
4、所有權合作特許經營,即總店與加盟者合營,共同持有分店股份;
5、分配特許經營,總店不僅授予加盟者特許權,而且還授予其設立批發倉庫,向其他加盟店供應分配貨物的權利。
近些年來,以特許經營權方式從事連鎖、合資、合作經營的情況日益增多,美國、英國、荷蘭、日本等經濟發達國家均視特許經營權為無形資產。我國《企業會計准則——無形資產》定義中的可辨認無形資產中已列有「特許權」一項。但《企業會計制度》中則未予具體指明。對於特許經營權的帳務處理方法,本文認為既要參考有形資產的處理方法,使其具有可比性;又要考慮無形資產的特殊性及特許經營權轉讓的具體情況分別處理。
1、轉讓特許經營權使用權的帳務處理。特許經營權使用權的轉讓對特許人來說並不失去其所有權和使用權,而且其使用權還可以多次轉讓。因此無需沖銷特許經營權的原始價值和已攤銷價值,只需在取得轉讓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特許經營權轉讓收入」。對受許人來說,取得特許經營權的使用權,並支付加盟費時,借記「無形資產——特許經營權」,貸記「銀行存款」。
2、特許經營權投資控股的帳務處理。特許經營權以投資方式入股,通常是以使用權投資,特許人不會失去所有權和使用權。這種情況比較復雜,目前,會計制度中還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
3、特許經營權攤銷的帳務處理。特許經營權作為無形資產入帳後是否要在其有效期限內分期攤銷的問題,主要集中在攤銷年限、攤銷方法及帳務處理。本文認為特許經營合同如果規定了期限,則根據合同約定的期限進行攤銷。攤銷方法採用直線法,攤銷的帳務處理要設置無形資產、累計攤銷和無形資產凈值,參照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分別反映無形資產原值、攤銷金額和攤余價值;特許經營合同如果是永久的,則採用掛帳法不予攤銷。
4、後續費用和廣告基金的處理。後續費用和廣告基金對特許人來講,相當於取得業務收入,應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特許經營權轉讓收入」。對受許人來講,如果是以年金形式支付管理費用,則借記「管理費用」,貸記「銀行存款」;如果是支付的產品采購加價,則記入產品采購成本;如果支付的是廣告基金,則借記「銷售費用」,貸記「銀行存款」。
[編輯本段]特許經營的特徵
首先,有必要知道特許經營機會只是另一個商業機會。評估特許經營機會時仍然需要通常的商業方面的考慮,也就是說常識仍然是重要的。然而,特許經營確有某些與眾不同之處,對此,可能的投資者需要了解。某些不同之處簡要介紹如下。
1、固定的特許經營條款。幾乎所有的特許經營協議都有固定的期限,通常是10年。除非受許人嚴重不能履行義務,否則大多數特許者在期限到來時都會延期。
2、發展日程表。當受許者獲得特定區域或國家或地區特許權--通常稱作地區特許或總特許時,特許者通常會堅持受許者履行雙方同意的區域發展日程表。這意味著受許者必須在一定年限內開張指定數目的特許店。
3、知識產權。特許經營的主要條款之一是知識產權的使用。大多數特許者對如何使用他們的知識產權都有非常特別和具體的要求。這包括受許者在經營中採用特許者的企業標記。有時為達到統一性,受許者可能被迫向海外購買物品和設備。
4、次特許的權利。獲得地區特許或稱總特許的權利並不一定有次特許的權利。這意味著未獲得次特許權的受許者只能在其領域直接擁有和經營所有的店鋪。可能的受許者非常有必要考慮上述情況並且在談判早期就提出來。引起許多誤解的原因常常是由於亞洲的受許者對西式特許經營缺乏了解。盡管特許經營的成功率很高,但並不是對所有人都合適。
選擇特許經營公司
選擇特許經營公司時應該看一下陳述公司特許經營權出售和歷史記錄的特許經營說明文件。如果文件缺少任何情況,應該向特許者索取。可能的受許者應該只有在了解到所有相關情況之後才決定是否加入一個特許經營系統。具體地,可能的受許者應該注意哪些方面呢?
1、好的經營業務的要素。這些要素應包括以下一些方面:
已建立的名稱或商標、好的經營理念、好的商業形象、經檢驗的產品或服務出色的運作系統、非常有效的營銷計劃、獨有技術。這些要素有助於可能的受許者評價特許經營業務在特定區域的競爭力。因此走訪特許者的辦事處和若干加盟店是絕對必要的。
2、真正的投資成本。需要確定真正的還不是預計的投資成本。需要精確檢查各項成本項目,如租金、定金、交通,工資和保險等,尤其當可能的受許者對業務不熟悉時更應如此。
3、董事和主要經理的經營記錄,這些記錄可以回答一些重要問題,如:
創立者是否仍在主持公司?
CEO(首席執行官)是主要的股東嗎?
董事和主要經理加入公司多長時間?
他們是否曾參與已經失敗的特許經營業?
誰是公司中真正有專長的人?
另外可能的受許者有必要與特許經營公司的人員會面。無論如何,在可能的受許者和特許者之間必須要有一種高度舒適和信任的關系。
4、特許者的歷史記錄。特許經營公司不僅要表明它有一個好的業務,還應該表明它是一個好的特許者。特許者應該提供的某些基本情況和統計資料包括:公司特許經營的時間長短、公司直營店的數目和地點;網路中受許者,數目和地點;如果有外國受許者,數目和地點、關門或轉手的店鋪數目、特許經營網路的增長率、訴訟記錄、好的特許者樂意可能的受許者與現有受許者會面和了解情況。現在受許者在很大程度上是特許經營網路的晴雨表,可能的受許者不應錯過任何與現有受許者會面的機會。
5、特許者提供的培訓和支持水平。這可能是特許經營關系中最有爭議的領域。如果特許者所做的與許諾的不符,那麼可能的受許者很容易對所要提供的培訓和支持水平產生誤解。不幸地是,許多特許者許諾過多,難以實現。特許者的許諾都應該以書面形式寫出來。因此,可能的受許者必須對特許者實際可能提供的培訓和支持水平有清楚的認識,這些特許者通常都在千里之遙。
6、另一個有可能產生爭議之處是網路中受許者的義務。某些情況下,受許者義務繁多,受許者還不如單獨經營為妙。受許者的義務通常包含在特許經營協議中,因此是有法律約束力的。這些義務的含義必須得到受許者的同意和理解。
顯然,投資者在投身特許經營業之前應該盡量錄求幫助和多方徵求意見。
幫助和建議
如果可能的受許者需要幫助和建議,他應該聽取那些與特許經營業務的成敗有密切利益關系的人的建議。花錢向他咨詢是值得的。這些人包括:
1、特許經營協會。如果在你的區域有這樣一個協會,那麼可能的受許者可隨時從他們那裡得到好的建議和信息。如果沒有這樣的協會,那麼查看一下特許者當地的特許經營協會。大多數好的和已確立的特許者都是本國特許經營協會的成員。
2、可依賴的特許經營咨詢顧問。特許經營顧問只不過是一般的經紀人,他們對特許經營知之甚少,並且為了得到傭金可以推銷任何東西。好的咨詢顧問則與特許者,受許者以及特許經營業中其他人保持不斷的接觸。他們的經驗和信息非常有助於相距遙遠的特許者和受許者跨越在期望、語言和文化方面存在的鴻溝。
3、有經驗的特許經營律師。你應該從信譽良好的特許經營律師那裡獲得有關特許經營協議的法律方面的建議。能夠處理復雜的特許經營協議的律師並不多。許多由特許者在他們本國准備的協議在國外的法律環境中根本行不通。好的特許經營律師可以幫助起草一份對特許者和受許者雙方都有利的特許經營協議。同樣,要檢查律師的歷史和可信度。
大多數投資者可歸納到3種范疇:
1、老闆或負責業務發展的高級經理,他們尋找新的商業機會以便分散業務組合。
2、因各種原因不再願意向上級匯報的高級經理,這些原因包括:辦公室權力之爭,預算考慮,中年心理危機,退休等。他們希望購買特許權,自己當老闆。
3、對現有經營業務不滿足的商人,他們希望通過加入特許經營系統獲得更高的回報。
結 論
投資於特許經營業要求可能的受許者對商機有一個敏銳的洞察力和思維。在購買特許權之前,可能的受許者應該對特許經營的益處和危險有所了解,他必須對特許者提供的情況滿意,並且完全了解即使採取多種預防措施,購買特許權仍然是有風險的,盡管風險已經變小。好的特許經營可能失敗,而差的特許經營卻可能興旺。不幸的是在這個世界上並沒有什麼絕對肯定的,即使在特許經營中也是如此。
並不是所有的特許經營都生來平等,特許經營合同也各有異同。看起來肯定會成功的經營業可能由於需求下降,經濟衰退或特許者管理不善而敗。查看數目眾多的特許經營業並且區分出優劣本身就是一份艱巨的工作。尋找一個成功的特許經營業或者避免經營不善的特許經營業的最好工具是調研和知識
5. 怎麼代理一個火車站的廣告的經營權找當地火車站的領導還有什麼正規流程
關於歸屬權的問題,有些歸屬某些公司(名意上都是招標或拍賣得來的),如公交公司,有些屬政府部門,而一般廣告公司擁有的形式為租賃,少部份是通過從政府部門的招標,拍賣,等形式拿到產權,或是與政府合作開發。不過也有些都是某些正府部門一兩個人說了就算的,能拿到開發權經過他們手就可以了。如果要開發類似廣告位肯定要從政府分管城市這一塊入手,裡面估計也有一些暗箱操作,說白了你和政府主管關系好或是你有影響力就可以拿到開發許可,即中標,同時你也可以向主管部門申報,如審批後也可開發。分管部門應該是負責城市規劃監管的政府部門。也就是市城市管理局,有的好像也歸屬工商部門主管。以下是一些相關的參考:在經營城市的背景下,城市的戶外廣告作為城市資產的一種重要形式,越來越受到各地城市政府的重視,對於轉讓戶外廣告位經營權的問題也在政府部門、廣告業界、法學界之間引發了一系列爭議,筆者就其中的相關問題作如下探討供參考。 一、戶外廣告位的法律屬性 戶外廣告位(即戶外廣告所佔用的空間)所有權到底歸誰所有,是關於戶外廣告位爭議的焦點,也是引起其他爭議的根源。對這個問題有關方面各執一詞,觀點相左。政府管理部門多數認為:戶外廣告位佔用城市空間,而城市空間屬於公共資源,因此其所有權一律歸國家或政府所有,其經營收入應當全部屬於政府。廣告業界和一些法學人士則認為:由於戶外廣告位的所有權是從戶外廣告所依附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所有權(以下簡稱「產權」)派生出來的,因此,戶外廣告位的所有權應當視產權屬性的不同而不同。如果產權是公共的、政府的(如市政設施、街心公園、城市廣場等),則戶外廣告位的所有權歸政府;如果產權是企業或者個人的,則戶外廣告位的所有權歸企業或者個人。還有部分法學者認為,位於城市公共空間的戶外廣告位的所有權當然歸政府所有,而位於非公產權上的戶外廣告位的所有權也不完全屬於企業或者個人,而是政府和企業或者個人共同所有。 筆者同意上述第二種觀點。因為戶外廣告位不是獨立存在的,與其所依附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密不可分,是衍生出來的。因此,總體上說,戶外廣告位所依附的產權為政府,則其所有權屬於政府;否則,就屬於企業或者個人。 二、戶外廣告位經營權的轉讓 廣告業具有流動性、競爭性強的特點,戶外廣告位經營權也常常轉讓。轉讓應當採取什麼形式、何種程序,如何使之規范,是關系戶外廣告業健康有序發展的重要問題。 過去,由於法律制度不夠完善,戶外廣告位經營權的轉讓,經常是一兩個領導決定,價格多少、時間長短基本上由領導人說了算,隨意性較大,「暗箱操作」,透明度不高,程序簡單,不太規范。 筆者認為,戶外廣告位經營權的轉讓應當實行市場化運作,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設置戶外廣告位須經有關管理部門許可,因此戶外廣告位經營權的轉讓應該得到有關管理部門許可。由於設置戶外廣告涉及到城市空間等公共資源配 置,直接關系市容環境等公共利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戶外廣告位經營權的轉讓應當採用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進行。需要指出的是,不管是招標也好,拍賣也好,戶外廣告位經營權轉讓的基礎工作是制定戶外廣告專項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