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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費宣傳費扣除標准

發布時間:2021-06-27 23:22:19

A. 業務宣傳費和廣告費稅前扣除比例

納稅人抄每一納稅年度發襲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范圍內,可據實扣除。

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15%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糧食類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人因行業特點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提高廣告費扣除比例的,須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

(1)廣告費宣傳費扣除標准擴展閱讀:

同時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有一定的限制條件。國稅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六章第四十一條規定:

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應與贊助支出嚴格區分。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製作的;

(二)已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

(三)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B.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標准為多少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標准:


為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15%扣除,超過部分向以後結轉。


例:本年銷售(營業)收入為100萬元,實際發生廣告費為20萬,根據規定廣告費扣除限額為15萬,實際發生與限額的差額5萬為本年報表中的「累計結轉以後年度扣除額」的調增額,亦為明年報表中的「加:加以前年度累計結轉扣除額」的調減額。


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30%扣除:化妝品製作、醫葯製造、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等企業。


不得扣除: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4條。

C. 廣告費,宣傳費的比例是多少

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一、國家出台《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將廣告投入占企業銷售收入稅前比例限定為2%,出此舉措的原因是由於此前部分高利潤行業的廣告投入過高。

二、是2001年1月1日起,制葯、食品(包括保健、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體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傢具建材商城等行業的企業提高廣告稅前比例,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超過比例的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三、是從事軟體開發、集成電路製造等業務的高新科技企業、互聯網站、從事高新技術創業投資的風險投資企業,在登記成立的5個納稅年度內,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廣告支出可據時扣除。

D.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標準是多少哪些行業有特殊規定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所得稅扣除規定中的廣告費是指企業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務,激發消費者對其產品或勞務的購買慾望,以達到促銷的目的,而支付給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的費用;業務宣傳費是指企業開展業務宣傳活動所支付的費用,主要是指未通過廣告發布者傳播的廣告性支出,包括企業發放的印有企業標志的禮品、紀念品等。二者的根本性區別為是否取得廣告業專用發票。
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都是為了達到促銷之目的進行宣傳而支付的費用,既有共同屬性也有區別,由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財稅48號通知」對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均規定實行合並扣除,因此再從屬性上對二者進行區分已沒有任何實質意義,企業無論是取得廣告業專用發票通過廣告公司發布廣告,還是通過各類印刷、製作單位製作如購物袋、遮陽傘、各類紀念品等印有企業標志的宣傳物品,所支付的費用均可合並在規定比例內予以扣除。
三類企業的扣除標准仍延續由15%增至30%的規定
據相關統計,2011年,食品飲料行業銷售費用排名前十位的上市公司的廣告費用合計近百億元,而據市場研究公司CTR發布的最新數據顯示,在醫葯行業中,某醫葯企業2011年第四季度就投入廣告花費1.34億元。可見廣告費用是化妝品、醫葯、飲料三行業銷售費用的主要支出。為扶植該三行業的發展,「財稅48號通知」第一條規定:「對化妝品製造與銷售、醫葯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下同)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僅此一項最高就可直接減輕3.75%的企業所得稅稅負。
該條延續了「原72號通知」將化妝品製造、醫葯製造和飲料製造企業發生的「廣告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標准由15%增至30%的規定,同時將化妝品銷售企業增補到其中。

E. 新的稅法規定業務招待費的扣除率是多少 廣告費和宣傳費扣除率各是多少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百分之六十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千分之五。
例當年銷售收入1000萬,實際發生業務招待費100萬。
准予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的計算為:
100*0.6=60大於1000*0.005=5
所以只允許扣除5萬。
第四十四條,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百分之十五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允許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例當年銷售收入1000萬,實際發生廣告費和宣傳費100萬。
准予扣除的廣告費和宣傳費的計算為:
1000*0.15=150
所以實際發生的100萬允許全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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