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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鏟毒宣傳

發布時間:2021-06-22 15:35:39

1. 關於國際禁毒日的兒歌或童謠

毒品是個害人精,不知坑害多少人。

遠離毒品愛生命, 請聽我唱十恨歌。

一恨毒品是惡魔,種類繁多難以數。

鴉片嬰粟海洛因,冰片嗎啡杜冷丁。

二恨毒販不是人,耍盡伎倆坑少年。

誘你好玩試一試,全是鬼話在騙你!

三恨毒品壞處多,染上意志變消沉。

大腦心臟受損害,身體日漸在衰弱。

四恨毒品吸上癮,毒癮發作不是人。

撞頭打滾手抽筋,生理紊亂心不寧。

五恨毒品價如金,買毒花錢嚇死人。

萬貫家產全耗盡,跌進深淵無底洞。

六恨毒品似毒蛇,纏身進了閻王門。

精神萎靡面黃瘦,痛不如死生邪惡。

七恨吸毒像瘟疫,毒癮發作口吐沫。

偷竊扒拿去詐騙,法網恢恢難逃脫 。

八恨毒品無錢吸,自割血管自造孽。

害人害家害身體,美好前程全葬送!

九恨毒品惜生命,拒絕誘惑守法紀,

嚴打毒販鏟毒禍,禁毒教育不鬆懈。


十恨毒品握緊拳,我當禁毒宣傳員,

社會和藹家庭好,爭做美德好少年。

2. 國家採取的禁毒措施

強制戒毒和勞教戒毒普遍採取治療、教育、康復相結合的方法國家鼓勵開展禁毒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緝毒技術、裝備和戒毒方法。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國家鼓勵對禁毒工作的社會捐贈,並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國家鼓勵開展禁毒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緝毒技術、裝備和戒毒方法。國家鼓勵公民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國家鼓勵志願人員參與禁毒宣傳教育和戒毒社會服務工作。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三條
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1,強制戒毒和勞教戒毒普遍採取治療、教育、康復相結合的方法,對吸毒人員進行綜合的生理和心理矯治。
2,公安和司法機關分別制定了對強制戒毒所和勞教戒毒所實行等級化、規范化管理的有關制度
3,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頒布了《阿片類成癮常用戒毒療法的指導原則》和《戒毒葯品管理辦法》,建立了國家葯物依賴性研究中心、國家葯物濫用監測中心、國家麻醉品實驗室,組織科研機構開展科學戒毒方法和戒毒葯物的研究。
4,衛生防疫部門與禁毒部門密切合作,在戒毒所開展了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並在一些戒毒所建立了艾滋病監測點和檢測系統。

1,身體依賴性,由於反復用葯所造成的一種強烈的依賴性。
毒品作用於人體,使人體體能產生適應性改變,形成在葯物作用下的新的平衡狀態。一旦停掉葯物,生理功能就會發生紊亂,出現一系列嚴重反應,稱為戒斷反應,使人感到非常痛苦。
2,精神依賴性
毒品進入人體後作用於人的神經系統,使吸毒者出現一種渴求用葯的強烈慾望,驅使吸毒者不顧一切地尋求和使用毒品。一旦出現精神依賴後,即使經過脫毒治療,在急性期戒斷反應基本控制後,要完全康復原有生理機能往往需要數月甚至數年的時間。
3,毒品危害人體的機理
中國流行最廣、危害最嚴重的毒品是海洛因,海洛因屬於阿片燈葯物。在正常人的腦內和體內一些器官,存在著內源性阿片肽和阿片受體。在正常情況下,內源性阿片肽作用於阿片受體,調節著人的情緒和行為。
4,影響壽命
據國外有關部門統計,吸毒者多數短命,一般壽命不超過四十歲。

我國禁毒措施

協調加強禁毒工作。1986年經國務院批准,由衛生部、公安部、外交部、海關總署的負責人組成我國麻醉葯品管理與禁毒協調會議。

成立國家禁毒委員會。1990年國務院決定成立國家禁毒委員會,統一領導全國禁毒工作。政府的方針是「禁吸、禁販、禁種、禁制」「四禁並舉、堵源截流、有毒必肅、販毒必懲、吸毒必戒、種毒必究」。

頒布法律法規。199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發布關於加強禁毒工作的決定。1995年國務院發布了《強制戒毒辦法》。1997年3月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法第六章第七節專門對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制定了法律條款。

加強對毒品犯罪案件的偵破緝查工作。公安、海關部門加強了緝毒隊伍和裝備,嚴厲打擊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活動。

加強禁毒宣傳工作。重點宣傳國家禁毒法律,宣傳政府禁毒措施,揭露吸毒危害,以提高全民的禁毒意識。

成立戒毒機構,強制戒毒。重點省、自治區在政府領導下舉辦戒毒所,對吸毒者進行強制戒毒。

加強科研與技術指導。國務院批准衛生部於1984年建立了中國葯物依賴性研究中心(1988年改為研究所),1988年建立中國葯物依賴治療中心,1990年建立國家麻醉品實驗室以加強科研和技術指導。在全國20多個省、市建立了治療、監測中心。

成立禁毒基金。國家建立了中國禁毒基金會。中國醫學基金會設立了戒毒專項基金,為禁毒、戒毒事業服務。

國際合作。我國與聯合國禁毒基金、聯合國禁毒署、國際麻醉品管制局、世界衛生組織、亞太經社理事會等單位以及有關國家開展了禁毒合作,取得了成效。

3. 為實現禁毒工作目標,我國應加強哪些方面的工作

要實現禁毒目標,我國應大力加強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第一,大力推進戒毒、康復工作取得新的突破,主要是幫助海洛因吸食者戒斷毒品、走向新生。進一步規劃好、建設好、使用好戒毒康復場所,積極引導企業、慈善機構、社會力量參與戒毒康復事業。對無家可歸、社區難以安置、感染艾滋病等多種疾病的戒毒人員,動員其留所康復。對有幫教條件,願意康復鞏固的戒毒出所人員,積極提供場所,為其康復創造條件。總結推廣禁毒工作經驗,開展以就業為核心的安置幫教工作,幫助他們盡快回歸社會。
第二,堅決遏制吸、販新型毒品蔓延的勢頭,組織開展廣泛深入的禁毒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特別是青少年自覺抵禦新型毒品的意識和能力,深入開展對娛樂場所涉毒問題的專項整治,探索建立有關行政部門依法管理、行業部門加強自律、社會有效監督相結合的長效管理機制,切實解決娛樂場所吸販新型毒品的問題。對吸食新型毒品的人員,採取更加有針對性的教育和懲戒措施,促使他們自覺抵禦新型毒品。
第三,毫不手軟地打擊毒品犯罪。進一步嚴密陸海空郵立體防控體系,有效抵禦境外毒品對我國的滲透。堅定不移地打團伙、摧網路,抓毒梟、端毒窩、斷通道,始終保持對毒品犯罪分子的嚴打高壓態勢。深入開展「天目」鏟毒行動,嚴格落實禁種鏟毒責任制,堅決防止國內非法種植罌粟問題出現反彈。
第四,從嚴管制易制毒化學品和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進一步加大國內管理和配合國際核查工作力度,完善多部門參加的協作機制和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行業管理辦法,推行易制毒化學品立案、銷案和違法、違規企業的「黑名單」制度,對涉及易制毒化學品案件進行立案倒查,嚴厲打擊走私販賣易制毒化學品犯罪活動。
第五,深入推進國際禁毒合作向務實方向發展。進一步加強與緬甸、寮國政府的合作,深入推進罌粟替代發展,加強遙感檢測、實地踏察等工作,促使尚未禁種的地區盡早實現禁種,已經替代發展的地區不反彈。另外,加強同巴基斯坦、阿富汗、中亞地區國家的禁毒合作,推動中亞地區禁毒合作向務實方向發展,有效遏制阿富汗地區毒品對我國的危害。進一步加強與國際組織和有關國家的情報交流合作,聯合打擊跨國跨境毒品犯罪活動。
第六,進一步夯實禁毒人民戰爭的基礎工作。緊密結合禁毒法,加強禁毒法制建設,從法律政策層面及時解決禁毒人民戰爭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加快禁毒情報技術中心的建設,充分發揮科研機構、社會力量的作用,對急需的戒毒葯品、禁毒設備、技術進行聯合攻關,進一步推進禁毒隊伍的專業化建設,健全禁毒機構,充實禁毒力量,加強有針對性的教育訓練,不斷提高禁毒隊伍的執法水平和業務素質。
第七,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黨委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禁毒人民戰爭的組織領導,在人力、財力、物力等方面要加大投入,及時研究解決有關問題,嚴格落實禁毒工作的領導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毒品泛濫要追究領導的責任。禁毒委員會成員單位既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又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進一步發揮整體優勢,完善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禁毒工作的政策機制,發展壯大禁毒志願者、社區工作者等群眾性禁毒隊伍,倡導支持面向社會,特別是戒毒人員及其家庭的自願服務項目,真正把人民群眾參與禁毒斗爭的積極性引導好、保護好、發揮好。總之,就是要進一步深化禁毒人民戰爭,減少毒品危害,取得更大的成效。

4. 禁毒法規定的禁毒工作機制是什麼

《禁毒法》規定的禁毒工作機制是禁毒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條,禁毒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並舉的方針。禁毒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國的禁毒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

(4)禁毒鏟毒宣傳擴展閱讀:

西布河鄉禁毒工作機制:

(一)禁毒辦

1、貫徹執行上級禁毒工作精神,負責指導、協調、檢查各村委會的禁毒工作,全面有效地開展禁種鏟毒工作。

2、制定禁毒年度工作計劃,落實禁毒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協助鄉禁毒領導小組實施考評,落實獎勵。

3、安排好禁毒宣傳工作,利用「6.26」禁毒宣傳日、「12.4」法制宣傳日等進行禁毒法、禁毒知識的宣傳。。

4、建立吸涉毒人員信息檔案登記制度,全面掌握涉毒人員底數、現狀、去向等情況,控制吸毒人員復吸。

5、制定禁毒工作例會制度,定期聽取村兩委的禁毒工作匯報。

6、鞏固「支部+協會」的禁毒工作模式,加強吸毒人員幫扶工作。

7、積極開展「無毒村」的創建活動。

8、協助禁毒職等單位做好打擊收戒工作。

(二)派出所

1、嚴厲打擊各類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收集毒品違法犯罪情報信息。

2、指導和協助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做好信息登記,實行動態管理。

3、積極參與禁毒鏟毒、吸毒人員摸底排查、禁毒宣傳工作。

4、組織開展吸毒人員定期尿樣檢測工作。

5、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變更執行地點申請和 認定戒斷毒癮三年以上的,作出審核意見。

6、對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或者嚴重違反協議規定的社區戒毒人員,視情依法作出處理。

5. 福建省禁毒條例的簡介概括

(2015年11月27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戒毒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氯胺酮(K粉),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
第四條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禁毒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並舉的方針,堅持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禁毒經費與禁毒工作需要相適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禁毒委員會的職責是:(一)制定本行政區域禁毒工作規劃、年度工作目標;(二)建立禁毒協調合作機制和信息共享制度;(三)組織開展禁毒宣傳教育;(四)組織調查、評估本行政區域內的毒品問題現狀和發展變化趨勢;(五)督促禁毒委員會成員單位完成禁毒工作任務;(六)指導、檢查下級禁毒委員會的禁毒工作;(七)完成上級禁毒委員會和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禁毒工作。各級禁毒委員會成員單位按照禁毒委員會的工作安排,確定責任領導和工作人員,安排專項經費,落實禁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禁毒宣傳教育、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開展禁毒宣傳教育、毒品預防、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吸毒人員幫助教育和禁種鏟毒等工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衛生行政等部門應當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提供指導和支持。
第八條鼓勵公民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的獎勵制度,對舉報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保護其人身安全,對舉報毒品違法犯罪有功人員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鼓勵成立禁毒志願者服務組織,支持禁毒志願者、志願者服務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參與禁毒宣傳教育和戒毒社會服務。
第二章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宣傳教育納入公民素質和普法教育內容,根據本地禁毒工作實際開展常態化禁毒宣傳教育,設立禁毒教育基地,免費向社會開放,增強全社會的禁毒意識。
第十一條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禁毒宣傳教育計劃,組織開展禁毒宣傳教育工作。
第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禁毒教育培訓計劃,定期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基層組織從事禁毒工作相關人員進行培訓。
第十三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禁毒知識納入學校教育、教學內容。學校應當根據學生年齡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禁毒宣傳教育。公安機關、司法行政、衛生行政等部門應當予以協助。中小學校應當在小學五年級至高中開展禁毒宣傳教育,每學年不少於二課時;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禁毒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四條文化宣傳、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將禁毒宣傳教育納入工作計劃。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移動通訊以及其他公共視聽載體等信息服務的單位和媒體,應當開展常態化公益禁毒宣傳教育,安排專門時段、版面免費刊登、播放禁毒節目和公益廣告。
第十五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工作人員進行禁毒宣傳教育,落實禁毒責任制,做好禁毒工作。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禁毒宣傳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進行其他毒品違法犯罪活動。家庭成員有吸食、注射毒品的,家庭其他成員應當進行教育和制止,並給予生活上的關心,幫助其戒除毒癮。
第十六條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管理等部門應當將禁毒知識納入對旅客宣傳的內容。公路、水路、鐵路、城市軌道交通、航空等交通運輸經營單位應當對旅客進行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七條娛樂場所和旅館、洗浴、茶館、酒吧、網吧、會所等經營服務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在場所顯著位置設置禁毒警示標牌,公布舉報電話,對本場所從業人員進行禁毒宣傳教育培訓,預防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在本場所內發生。
第三章毒品管制
第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公安機關、農業、林業等部門,發現非法種植罌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可以用於提煉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制止、鏟除。村(居)民委員會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並配合公安機關予以鏟除。
第十九條禁止非法生產、經營、購買、運輸用於生產制毒物品的化學原料。禁止違反規定開具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處方或者使用證明。葯品零售單位出售含麻黃鹼復方制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查驗、登記購買者的身份證件等信息。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儲存、使用、進口、出口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規范和落實單位內部管理制度,防止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易制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負責毒品犯罪案件的偵查,毒品行政違法案件的查處。公安機關根據禁毒工作需要,可以在邊防口岸、交通要道、飛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以及物流集散地等場所,對過往人員、物品、貨物以及交通工具進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學品檢查。上述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第二十二條郵政、快遞企業應當建立並執行收寄驗視制度。對寄件人交寄的信件以外的郵件、快件,應當要求寄件人如實、完整填寫寄遞詳情單,核對身份信息,並逐件驗視。寄遞信息保存期限不少於一年。物流企業應當如實記錄托運人、提貨人的姓名、地址、聯系方式和托運貨物的名稱、數量等信息,加強貨物交運前的檢查工作,防止夾帶、運輸毒品;對貨物托運、提取的單據,保存期限不少於一年。郵政、快遞、物流企業發現寄遞、夾帶、運輸毒品、毒品原植物及其種子、幼苗的,或者非法寄遞、托運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並協助調查取證。
第二十三條娛樂場所和旅館、洗浴、茶館、酒吧、網吧、會所等經營服務場所應當建立內部巡查制度,落實禁毒防範措施,發現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並協助調查取證。前款經營服務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販賣、提供毒品,不得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不得為進入場所的其他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條件。
第二十四條房屋出租人發現出租屋內有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並協助調查取證。
第二十五條汽車租賃企業在辦理車輛租賃業務時,應當如實登記承租人身份證件資料、聯系電話等,保存相應信息不少於一年。發現承租人利用租賃車輛進行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並協助調查取證。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廣告,不得違反國家規定發布易制毒化學品銷售信息,不得非法傳授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或者易制毒化學品製造方法。媒體發現涉毒廣告、涉毒銷售信息或者非法傳授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易制毒化學品製造方法的,應當立即停止發布,保存相關記錄,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並協助調查取證。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信息巡查制度,不得製作、復制、發布、傳播涉毒有害信息,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明顯涉及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相關記錄,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並協助調查取證。
第二十七條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罌粟殼、罌粟籽、罌粟苗等毒品原植物及其非法製品。
第四章戒毒措施
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自願戒毒、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等措施,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員。
第二十九條設區的市、登記吸毒人員千人以上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一家以上戒毒醫療機構或者確定一家以上醫療機構,開展戒毒醫療服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戒毒醫療服務資源和戒毒治療需求,制定本行政區域戒毒醫療機構建設規劃,並納入當地衛生醫療機構建設規劃。
第三十條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戒毒工作需要成立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領導小組,統籌規劃本轄區戒毒康復工作,並根據吸毒人員的分布情況,明確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經費保障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開展。
第三十一條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由縣級人民政府統一招聘並培訓,其工資薪金不低於同業用工標准,並按規定足額繳交各項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對涉嫌吸毒的人員進行吸毒檢測,被檢測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對拒絕接受檢測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強制檢測。公安機關應當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根據吸毒人員的涉毒記錄、現實表現、社會危害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實行分級管控、幫助教育。
第三十三條鼓勵吸毒成癮人員自行戒除毒癮。吸毒人員可以自行到戒毒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戒毒醫療機構應當與自願戒毒人員或者其監護人簽訂自願戒毒協議,並自簽訂協議之日起三日內,將自願戒毒人員身份信息、戒毒期限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報備;發現自願戒毒人員在自願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三十四條公安機關對查獲的吸毒成癮人員,除適用強制隔離戒毒外的,應當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社區戒毒人員應當自收到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社區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報到,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視為拒絕接受社區戒毒。
第三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社區戒毒人員報到後及時與其簽訂社區戒毒協議。社區戒毒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戒毒人員享有的權利和可以獲得的幫助;(二)戒毒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三)社區戒毒的具體措施;(四)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法律後果;(五)其他應當明確的事項。
第三十六條吸毒成癮人員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第三十七條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的戒毒醫療機構依法對患有艾滋病等傳染病的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實行集中隔離戒毒治療,並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八條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其接受社區康復:(一)吸食、注射阿片類或者苯丙胺類毒品的;(二)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三)強制隔離戒毒兩次以上的。
第三十九條被責令接受社區康復的人員拒絕接受社區康復或者嚴重違反社區康復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有關規定科學設置葯物維持治療門診和延伸服葯點,方便吸毒成癮人員就近治療。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參與戒毒社會服務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戒毒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指導,提供就業信息,拓寬就業渠道,鼓勵和扶持戒毒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幫助其回歸社會。單位招用就業困難的戒毒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照規定享受國家和省有關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等優惠政策。
第四十二條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船舶、軌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三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葯品成癮尚未戒除的人員,不得申領機動車、船舶、軌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駕駛證照。正在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措施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葯品成癮尚未戒除,以及被查獲有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船舶、軌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行為的人員,已取得的相關駕駛證照應當依法注銷。因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或者被責令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責令社區康復的人員,在行政處罰執行完畢或者解除戒毒措施後申領相關駕駛證照的,應當提供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吸毒檢測報告。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對經營服務場所予以警告並責令改正。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用於生產制毒物品的化學原料、工具、設備和違法所得,並處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的原料貨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貨值的二十倍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毒品或者易制毒化學品進入寄遞渠道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發生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由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經營服務場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一)單次被查獲販賣、吸食、注射毒品五人以下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二)單次被查獲販賣、吸食、注射毒品六人以上十人以下或者被查獲未成年人販賣、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停業整頓一個月至三個月;(三)單次被查獲販賣、吸食、注射毒品超過十人的,或者販賣、吸食、注射毒品被查獲二次以上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停業整頓三個月至六個月。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對房屋出租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對汽車租賃企業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非法傳授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易制毒化學品製造方法,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主管部門依法注銷相關駕駛證照,並由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一)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二)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營運機動車或者船舶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三)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軌道交通工具或者航空器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一)包庇、縱容毒品違法犯罪人員的;(二)挪用、截留、剋扣禁毒經費的;(三)擅自處分查獲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凍結的涉及毒品違法犯罪活動財物的;(四)弄虛作假、隱瞞毒情的;(五)違反規定辦理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手續的;(六)泄露舉報人信息的;(七)泄露戒毒人員個人隱私的;(八)對戒毒人員有體罰、虐待、侮辱等行為的;(九)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十)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福建省禁毒條例》同時廢止。
附錄: 福建省嚴格管理易制毒化學品名稱
表一
1、麻黃鹼(左旋麻黃鹼)(Ephedrine)
2、麥角新鹼(Ergometrine)
3、麥角胺(Ergotamine)
4、麥角酸(Lysergic acid)
5、1—苯基—2—丙酮(1—phenyl—2—propanone)
6、偽麻黃鹼(右旋麻黃鹼)(Pseudoephedrine)
7、N-乙醯鄰氨基苯酸(N-acetylanthranilic acid)
8、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3,4-methylenedioxy—phenyl-2-propanone)
9、胡椒醛(Piperonal)
10、黃樟腦(Safrole)
11、異黃樟腦(順式加反式)(Isosafrole)
表二
1、醋酸酐(乙酸酐)(Acetic anhydride)
2、丙酮(醋酮、二甲酮)(Acetone)
3、鄰氨基苯甲酸(Anthranilic acid)
4、乙醚(醚、二乙醚)(Ethy lether)
5、苯乙酸( Phenylacetic acid)
6、哌啶及其鹽(Piperidine)
7、甲基·乙基酮(丁酮)(甲乙酮)(Methy lethyl ketone)
8、甲苯(Toluene)
9、高錳酸鉀(Potassium permanganate)
10、硫酸(不含試劑)(Sulphuric acid)
11、鹽酸(不含試劑)(氯化氫)(Hydrochloric acid)
表三
1、三氯甲烷(氯仿)(Chloroform)
2、氯化亞碸(二氯亞碸、亞硫醯氯)(Thionyl chloride)
3、硫酸鋇(Barium sulfate)
4、氯化鈀(二氯化鈀、鈀石灰)(Palladium chloride)
5、醋酸鈉(乙酸鈉)(Sodium acetate)
6、氫氣(Hydrogen )

6. 禁毒的工作機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條規定,禁毒的工作機制為:

禁毒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並舉的方針。

禁毒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五條規定:

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國的禁毒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

(6)禁毒鏟毒宣傳擴展閱讀

常見毒品

1、鴉片

鴉片,又稱阿片,包括生鴉片和精製鴉片。長期吸食鴉片可使人先天免疫力喪失,引起體質嚴重衰弱及精神頹廢,壽命也會縮短,過量吸食可引起急性中毒,可因呼吸抑制而死亡。

2、海洛因

海洛因通常是指二乙醯嗎啡,它是由嗎啡和醋酸酐反應而製成的。海洛因被稱為世界毒品之王,是中國監控、查禁的最重要的毒品之一。吸食海洛因極易成癮,且難戒斷,長期吸食者,瞳孔縮小,說話含糊不清,畏光,身上發癢,身體迅速消瘦,容易引起病毒性肝炎、肺氣腫和肺氣塞,用量過度會引起昏迷、呼吸抑制而死亡。

3、嗎啡

嗎啡是鴉片中的主要生物鹼,在醫學上,嗎啡為麻醉性鎮痛葯,但久用可產生嚴重的依賴性,一旦失去供給,將會產生流汗、顫抖、發熱、血壓升高、肌肉疼痛和痙攣等明顯的症狀。長期使用嗎啡,會引發精神失常,大劑量吸食嗎啡,會導致人體呼吸停止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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