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反洗錢宣傳應區分對象的不同,採取內部宣傳和外部宣傳兩種宣傳方式
以下說法正確的是(ABD )。
A.為了保護銀行良好的聲譽,承擔應有的社回會責任,各銀行應開展反洗錢宣傳工作答
B.銀行應在分析本機構洗錢風險點的基礎上,制訂有針對性的宣傳計劃
C.銀行地區分支機構可直接執行總部的宣傳計劃,而不必自行制訂宣傳計劃
D.反洗錢宣傳應區分對象的不同,採取內部宣傳和外部宣傳兩種宣傳方式
Ⅱ 三反兩維護的發言稿
被告王甲2001年8月6日向原告劉某借款萬元經營一服裝店,約定該借款於2003年8月5日歸還。後因經營不善,被告借款屆期無法歸還,原告為此提起訴訟,判決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序。法院查明: 2003年2月8日,被告將其名下價值30萬元的房屋贈與其子王乙並在同年3月辦理了過戶手續;2003年6 月2日,被告將其所有的價值20萬的紅旗小汽車以9萬元的低價轉讓給其妹夫李某。但此時被告無可供執行的其他財產,法院裁定中止執行。原告得知後,即以利害關系人提起訴訟,認為被告王甲的行為侵害了他的債權,要求確認被告房屋贈與以及汽車轉讓的行為無效。王甲認為贈與行為發生在借款期限屆滿前是合法行為,與第三人李某之間的汽車買賣也是經過合法程序完成的,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王甲房屋贈與以及汽車轉讓的行為無效。隨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原告通過行使撤銷權挽回了損失。
本案法律關系及案情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到合同法中的撤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對於在實踐中如何把握並正確行使撤銷權,維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筆者在此藉助上述案例談談關於行使撤銷權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撤銷權的行使要件。撤銷權的要件包括:⑴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的債務合法有效。這是前提條件,因為撤銷的行為針對的是損害債權的行為,如果債權本身存在效力問題,那麼撤銷權就沒有意義了。⑵債務人的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債權。換句話說就是債務人的行為已經或者即將極大地減少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范圍。在債法領域,責任財產是指債務人用來承擔債務的財產 ,一般債務人的合法個人財產就是他的責任財產 。 ⑶債務人的特定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債權。特定行為包括:放棄其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這是法律規定的。⑷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債務人危害債權的性質仍然存在。本案中王甲欠劉某人民幣50萬元的事實清楚,合法有效。劉某的債權是應當由王甲財產來償還,但王甲以分家析產的形式將房屋贈與王乙,而房屋中並沒有王乙的財產權利成分,王乙對於房屋頂多享有繼承的期待權。之後王甲又將小汽車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給李某。故被告王甲房屋贈與以及低價轉讓小汽車的行為損害了原告劉某的債權,債權人劉某當然可以訴請法院撤銷這種侵害行為。
二、撤銷權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75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所以劉某行使撤銷權應當從知道王甲贈與房屋以及轉讓汽車的行為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行為發生後5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對於這兩個時間期限,前者是訴訟時效,適用於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後者5年是除斥期間,不適用於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8條規定:「合同法第55條規定的「1年」、第75條和104條第2款規定的「5年」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 這條表明了5年期間是除斥期間。
三、撤銷權訴訟各當事人地位及費用承擔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時只以債務人為被告,未將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列為第三人。」因此在本案中,劉某在提起撤銷權訴訟時,應將王甲列為被告,受讓人(受益人)王乙、李某列為第三人。對於行使撤銷權費用問題,根據《合同法》解釋(一)第26條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第三人(即受益人或者受讓人)有過錯的,應適當分擔。」劉某行使撤銷權費用主要由被告人王甲承擔,第三人王乙、李某適當分擔。
四、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如何認定。在實踐中對於「放棄其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而行使撤銷權比較好把握;但對於「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則因較難認定,而導致行使撤銷權存在一定的困難。那麼「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應該如何認定,筆者認為在這里有了兩個條件的限定即不合理和明顯。一般來說雙方以低於市場的價格交易即為不合理的低價,不合理是指沒有低價進行交易的理由,也就是不存在諸如處理季節性商品、滯銷積壓商品的情況。我認為商品交易價格應根據日常的生活經驗和交易的常識來判斷,如果交易的商品低於市場價格的50%以上即可認定是屬於明顯。本案中贈與房屋給王乙系無償轉讓財產,汽車買賣以9萬元轉讓系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兩者都損害債權人劉某的債權。
五、如何舉證受讓人知道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 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情形。低價轉讓財產的過程,債務人的惡意是明顯的,但受讓人是否知道,這是一種主觀的內心活動,作為債權人如何證明受讓人是否存在惡意?筆者認為,要證明受讓人是否存在惡意,只能採用推定的方法。債權人如果 提供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存在親戚、朋友等密切的關系;轉讓的財產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轉讓人的行為不符合通常的交易慣例等證據。據債權人提供的上述證據,即可推定受讓人在交易中存在重大過失;受讓人認為沒有過失,則由其舉證證明。本案中王甲與李某系親戚關系,將市場價值20萬元的紅旗小汽車以9萬元的價格出售給李某,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且不符合交易慣例;再者李某明知王甲欠有巨額債務,沒有其他財產可供還債仍然與其簽訂汽車買賣協議並已履行,足以認定其明知其與王甲買賣汽車的行為對債權人劉某造成損害。
六、連帶之債中如何行使撤銷權。如果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是單一的,因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導致債權人的債權不能實現,則是符合行使撤銷權的條件。但是,如果債務人僅負連帶之債,那麼,債權人要行使撤銷權,則必須在其他債務人也存在確無履行能力後方可行使。因為其他債務人有履行能力,債務人無償或低價轉讓財產顯然並不影響債權人權利的實現。本案屬單一之債,劉某可以直接提起訴訟。
總之,我們在實踐中如何行使撤銷權,應嚴格依據《合同法》74條規定,並注意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案列二保險不履行 依法予保護
鳳陽縣消費者王某於1990年在某保險公司為兒子購買一份兒童保險,合同約定孩子考上大學即可每年領取助學金400元。現兒子已由大學專科升入本科,按規定每年可領取400元助學金,但現保險公司以其是專升本而不是直接考上本科為由拒絕履行保險約定。無奈的消費者只好抱著試試看的心理於2005年5月25日來到鳳陽縣消費者協會、12315中心投訴,希望依法維護其權益。接訴後,執法人員立即對此事展開調查。經查,該合同條款中對考上本科並沒有特別的文字說明,更沒有專升本不予享受此待遇的規定。據此,執法人員根據《安徽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的有關規定,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指出保險公司存在的錯誤,最終,保險公司和保險合同約定,每年支付消費者400元助學金。至此,一起因保險合同不履行的案件在執法人員的積極努力下畫上圓滿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