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企業商業機密向外傳遞部門如宣傳部、公司辦公室等,如何建立流程管理,防止機密信息外泄
1、建立嚴格的保密和審查制度;
2、涉密人員要按月發放保密費,這樣他版們就有責任盡到保權密義務,如果泄密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或經濟責任;
3、平時加強培訓和教育工作;
4、發現苗頭和隱患要嚴抓不放,防微杜漸,防患於未然。
『貳』 關於宣傳片版權和泄露公司機密問題的--請權威人士回答
根據著作權法,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製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因此,廣告片的版權由廣告片製作公司所有,但廣告製作公司必須在獲得廣告片中涉及他人作品(如有)的相關授權的情況下行使自身的著作權。如果廣告主與廣告公司簽有協議,廣告的版權歸屬依合同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清時,廣告片的版權仍由廣告製作公司享有。值得一提的是,廣告公司還應在與廣告片主創人員、演職人員訂立的合同中加入版權條款,就著作權歸屬達成協議,確保獲得廣告片的完整著作權。
此外,著作權法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如果廣告公司不希望創作人員在廣告片以外單獨行使上述權利,就應與權利人簽訂專有使用權合同,排除他人的使用。
——————————————————————————————————————————
你的問題一:主要是要看你當初的公司與廣告主也就是那家企業簽訂了怎樣的協議。
你的問題二:即使廣告的版權歸屬於你原本的製作公司,你也不享有該樣片的著作權,除非是你主創或你主演,或者你與公司簽訂了享有著作權的協議。所以你這樣出售給別人,肯定是侵犯了你原本公司的權利。
『叄』 企業商業秘密有哪些泄密方式
商業秘密的泄密方式大體分為三個方面:
第一,內部人員泄密;
第二,外部人員泄密;
第三,利用間諜手段獲取商業秘密。
其中內部人員泄密方式主要有以下可能性:
1.內部人員將掌握或竊取的商業秘密出賣給其他企業;
2. 接受采訪或進行產品宣傳時疏忽大意;
3. 內部人員為取得業務上是承認而將技術信息公開發表;
4. 未採取保密措施而將產品或工藝信息提供給客戶;
5. 技術交流學術交流活動把關不嚴;
6. 廢舊信息載體管理混亂等。
外部人員竊取商業秘密方式主要有以下可能性:
1. 收買內部人員,如重金利誘、設置陷阱、收買兼職人員、藉助退休人員;
2. 直接刺探,如派人進入目標企業從事長期或短期工作,接觸商業秘密;
3. 偷梁換柱,假扮記者,以采訪為借口套取情報;
4. 虛假合作,採取聯營合作方式,借機竊取情報;
5. 虛假的意向合同,在談判或考察中獲取情報;
6. 虛假招聘等。
利用間諜手段獲取商業秘密方式主要有以下可能性:
1.網路滲透。 以先進技術進入計算機網路或信息庫進行竊密;
2. 搜集分析垃圾,將企業廢棄未銷毀的涉密資料、樣品加以分析;
3. 偷拍、竊聽。利用照相、錄像、錄音設備竊取情報;
4. 偷竊手段。直接盜取需要的商業情報等
『肆』 企業如何依法保護商業秘密
當企業的商業秘密被侵時,應採取法律救濟途徑
我國現行法上保護商業秘密法律可以分為四個法律部門。相應的法律救濟途徑可分為四種方式,即民法上的救濟、勞動法上的救濟、行政法上的救濟和刑法上的救濟。
國有企業應如何建立商業秘密保護制度
根據法律部門的理論將其劃分為四類,第一類是民法對商業秘密的保護,簡稱民法保護。第二類是勞動法對商業秘密的保護,簡稱勞動法保護。第三類是行政法對商業秘密的保護,簡稱行政法保護。第四類是刑法對商業秘密的保護,簡稱刑法保護。企業建立內部的商業秘密保護制度是一種作為的行為。
(一)依據民法保護制度建立企業商業秘密保護制度
對外經濟交往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必要條件,沒有對外交往,就不能進行交易,企業作為營利組織的目的就不能實現,所以,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和個人進行經濟交往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但也正因為交往的存在,所以伴生著商業秘密被泄露的風險。克服這種風險最有效的法律手段就是簽訂合同,即不管從事何種交往行為,只要存在企業商業秘密有泄露的可能,就簽訂商業秘密保護合同。而合同保護則是民法保護的主要手段。現列舉幾種主要的合同制度保護方法,供企業參考。
(1)合作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各方就技術秘密共同開發所訂立的合同。合同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除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應歸合作開發各方共有,因此,共有各方均有保守技術秘密的義務。
(2)委託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委託另一方進行技術秘密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委託開發所完成的技術秘密,除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技術秘密歸研究開發人,即受託人所有。因此,建議在合同中約定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歸歸委託方所有,受託人負保密義務。
(3)技術秘密轉讓合同,是指技術秘密成果的權利人或者其授權的人作為讓與人將技術秘密提供給受讓人,明確相互之間技術秘密成果使用權、轉讓權,受讓人支付價款或者使用費所訂立的合同。許可的方式包括獨占許可、排他許可、變通許可、交叉許可、分許可和混合許可等。不論簽訂何種方式的許可方式,許可方與被許可方均要簽訂保密合同,或者是在許可合同中明確約定保密條款。
(4)商務咨詢及服務合同,企業在經營中遇到專門問題,可能求助於專業的咨詢服務機構,如產品設計、生產、經營策略、企業形象設計、財務制度的建立及法律事務、資產評估等。上述機構在從事咨詢及服務的過程中可能知悉企業的商業秘密,也有可能同時為競爭企業提供咨詢和服務,所以非常有必要簽訂保密合同,或者在咨詢合同或者服務合同中約定明確的保密條款。但須特別注意的是,企業與上述機構大多簽訂書面的合同,也約定了保密條款。但這些合同均是事先由中介機構事先擬就的格式合同條款,對企業不利,特別是對商業秘密保護的條款大多比較籠統,對企業不利。如果不另行簽訂保密合同,也應對保密條款進行修改,使其更容易操作,公平地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
(5)正式合同訂立前的商業秘密合同,企業在進行技術轉讓、聯合投資、企業購並等情形下,存在將企業的商業秘密交給相對方進行論證和評價,這時主合同是否簽訂尚不能確定,企業可以與相對方簽訂對商業秘密的評價合同,約定保密和不使用義務。
(二)依據勞動法保護商業秘密
作為企業所有或者具有正當使用權的商業秘密,企業在使用的過程中,必然為企業的一部分勞動者知悉,而知悉是使用的前提。這是企業實現商業秘密的經濟價值的必要條件,沒有勞動者的知悉和使用就不能發揮商業秘密的作用。因此,如何在企業與勞動者之間建立保護商業秘密的制度,在某種意義上比企業與企業之間相互保護商業秘密更為重要。勞動法上保護企業商業秘密,主要包括二個方面:建立保密規章制度和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還應當包括競業禁止的內容和條款。
1、建立保密規章制度
規章制度根據不同的角度可以作不同的區分,沒有固定的要求,根據要求保密的對象可分為對物的保密和對人的保密,相應地可以稱之為對物的保密制度和對人的保密制度。對物的保密制度又包括廠區或生產區域的保密、生產設備、過程的保密、對原材料、模具的保密、對文件的保密、對計算機的保密以及對廢棄物的保密等。對人的保密制度則包括外來人員的駐留保密、內部人員保密管理(在此主要指保密合同或者競業禁止合同以外的保密管理)、離職職工清退資料的保密管理等。企業制訂的保密規章制度產生勞動法上的效力,在制訂時應通過企業工會或者通過過徵求員工的意見。同時,制定出規章制度後,還要向員公示,即向職工傳達,使員工知悉。公示的方法包括召開職工大公布,或者在企業的宣傳欄中張貼公示等,才能產生法律上的效力,達到制定規章制度的目的。
2、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合同
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勞動用工合同,是企業的一項義務。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企業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這是企業與勞動者簽訂保守商業秘密的法律依據。該規定是指在企業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的條款,但不妨礙在勞動合同之外,另行簽訂保密合同,以約定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這種方式更為直接有效。
在實踐中,有些企業只是簽訂了保密條款或者協議,但沒有約定支付保密費用,該條款當然無效,這對企業來講是不利的。
『伍』 如何做好保密宣傳教育工作
1、加強保密
針對現階段多數企業的保密工作人員達不到專業的技術防護水平,企業存在泄密的隱患,國家保密局、國資委、商務部與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等在各自法定職權范圍內,加強對所屬重點企業商業秘密保護工作的行政干預。
要求企業必須建設和完善商業秘密保護體系,要求重點企業的從事商業秘密保護的人員必須通過系統培訓認證。擁有保密師注冊職業認證(相關培訓資料可咨詢—保密網)。就有資格進行保密體系建設和各項保密防護工作的展開,捍衛企業市場地位,保障企業競爭優勢。
2、加強培訓
國外企業在搶佔中國市場的商戰中採用先進的情報手段和成熟戰略。而對於保密意識相對淡薄的大多數中國企業來說,意味著嚴重的危機。保護商業秘密也就成為每個企業必須做的事情。這就意味著必須加強培訓教育。
保密守則:
一、不該說的國家秘密,絕對不說;
二、不該問的國家秘密,絕對不問;
三、不該看的國家秘密,絕對不看;
四、不該記錄的國家秘密,絕對不記錄;
五、不擅自復制、留存、銷毀國家秘密;
六、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國家秘密;
七、不在公共場所談論和處理國家秘密事項;
八、不在無保密保障的地方存放密品、密件;
九、不用普通電話、手機、明碼電報、普通郵政傳遞國家秘密;
十、不攜帶國家秘密文件、資料、物品參觀、游覽和探親訪友;
十一、不得利用存儲有秘密的計算機連接互聯網。
『陸』 商業秘密保護的保護措施
一方面,企業需要提高自身保護意識,並且加強保護措施,防止商業秘密泄露。企業和企業內的員工首先應當加強對商業秘密的認識,在企業和員工的主觀上對企業自身的商業秘密要有認同。在法律理論中,商業秘密概念是「主觀秘密」和「客觀秘密」的統一。如果企業自身在主觀上就不認為某些信息是商業秘密,則不可能強調客觀上該信息屬於商業秘密。比如,企業如果將本應當向某些特定客戶提供的優惠價格,通過廣告的形式公布出去,這一報價就談不上商業秘密,因為企業主觀上就不認同這是秘密,否則不可能廣而告之。在主觀認同的基礎上,企業必須加強有關保密措施。通常的保密措施包括:企業內的隔離措施(諸如:設立保密庫、建立電子監控裝置、限制參觀者或客戶與核心樣品或生產工具接觸等);縮小員工的業務知識面(即將員工所掌握的信息控制在必須的范圍之內,盡可能減少員工了解其他業務信息的機會);文件的保管和銷毀;嚴格控制對外發放資料的程序。總之,對於企業而言,必須注意時刻提醒自己的員工和相關訪客:「這是商業秘密,請勿打探或泄露!」 企業應當建立內部的保密制度,並且告知所有員工。企業內部的所有保密措施不僅可強化企業內部人員對於商業秘密的主觀認同,更進一步在客觀上體現了商業秘密的保密性。這為商業秘密的保護提供了基礎依據。
在另一方面,任何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交易合同或協議,均應當設置「保密條款」。所謂「保密條款」,即指通過合同的形式,對合同對方增設保密義務。這種保密義務通常是雙方對等的。如果合同的對方泄露了因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所掌握的我方的商業秘密,則構成違約,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常見的需要設立保密條款的合同包括:買賣合同、服務合同、中介合同、加工合同等。規范的保密條款(或者可以是獨立的保密協議)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1)明示合同所涉及的需要保密的商業秘密范圍;(2)合同對方以及合同對方的任何員工、代理人均受保密條款的約束;(3)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不可將商業秘密透露給任何第三方或用於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4)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不可將含有保密信息的資料、文件、實物等攜帶出保密區域;(5)保密義務人不可在對外接受訪問或者與任何第三方交流時涉及合同規定的商業秘密內容;(6)不相關的員工不可接觸或了解商業秘密;(7)保密信息應當在合同終止後交還;(8)保密期限在合同終止後仍然保持有效;(9)違反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明確的違約責任。值得注意的是商業秘密保護的重點在於企業的內部。企業員工,尤其是掌握企業大量信息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勢必是其他企業爭相「挖掘」的人才。因企業員工辭職或解聘而發生的商業秘密的外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比比皆是。因此,企業在制定保密制度並對員工進行宣傳以外,要求員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簽署保密條款或協議,也是企業應當採取的主要的保密措施。員工勞動合同中附帶的保密條款或保密協議加強了員工的保密意識和義務,可以有效地防止員工主動地將商業秘密泄露給其他對手。與員工簽訂的保密條款和保密協議應當是具體的,必須確定商業秘密的范圍以及要求員工履行的保密手續,並且對員工的某些可能泄密的行為應當通過條款或協議進行限制。例如,一家企業的銷售主管,利用業余時間參與了一次有償的研討會,在會上該銷售主管以個人身份向與會者介紹了本行業內的銷售經驗和技術。由於企業與該銷售主管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中並沒有明確約定商業秘密的范圍和需要注意的保密措施,企業在追究該銷售主管責任時,就顯得非常被動。
國外的經驗和司法判例表明,員工的跳槽行為是企業商業秘密外泄的最主要的原因。根據調查,在華跨國企業認為中國人力資源的匱乏是影響他們投資的首要因素,在這一問題通常是通過從其競爭對手「挖人」來解決的。人才的頻繁流動在國內的企業界也屢見不鮮。由於普遍的規律是職位越高的人才流動率越高,所以人才流動引發的商業秘密流失也非常嚴重。雖然,企業通常在與員工簽訂合同時,要求簽訂保密條款或保密協議,但是,這僅僅要求了員工在企業內就業時的保密義務,對於員工跳槽後的約束是不夠的。在英、美等國,有一個概念被稱為「花園假期(Gardening Leaving)」,即指企業在員工跳槽或解聘後,給予員工一定金額的補償,並要求員工在約定的期限內,不得就職於企業認為不合適的其他公司或其他崗位,類似企業給予的帶薪休假。在法律上,我們稱這樣的規定為「競業禁止」條款。
1996年,勞動部發出了《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該通知第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有關事項時,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時間內(不超過六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中相關內容;用人單位也可規定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三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這一規定在法律上確認了勞動合同中「競業禁止」條款的合法性,從而被大多數企業所運用。
「競業禁止」條款的運用,應當注意針對性,通常只用於可以接觸到企業商業秘密的高級員工,例如:管理人員、技術人員、財務人員、銷售人員、秘書、保安人員等。(保安人員事實上比任何其他員工更有機會接觸到商業秘密,但是往往被企業所忽視。)對所有員工要求「競業禁止」是不切實際的,也是沒有必要的。在「競業禁止」條款的內容安排上,一般需要限制員工的以下行為:(1) 自行設立與企業競爭的公司;(2) 就職於企業的競爭對手;(3) 在競爭企業中兼職;(4) 引誘企業中的其他員工辭職;(5) 引誘企業的客戶脫離企業;(6) 在離職後,與企業進行競爭的其他行為。但是,「競業禁止」條款絕非企業的法寶,企業在運用「競業禁止」條款是必須平衡員工的就業權利和保密義務之間的矛盾。首先,對於「競業禁止」的員工,企業必須給予充分的經濟上的補償。假設一名員工在企業的薪水是5000元,如果企業要求員工承擔「競業禁止」義務,而給予的補償低於5000元,則不妥當。其次,企業不可限制正當的競爭行為。企業的技術人員自行開發研製了新的技術,並在離職後將該技術投產,這可能造成對企業的競爭,但是此類競爭對於社會公共利益是有利的,一般將受到法律的支持,企業不可隨意地禁止這種競爭。另外,由於勞動權是憲法賦予的權利,而商業秘密的情況又非常復雜,所以企業在運用「競業禁止」條款時,不可無端地限制員工的就業權利。例如,企業不可籠統地限制財務人員在離職後到其他企業再擔任財務人員。又如,企業不可針對非商業秘密或者已經公開的商業秘密再要求員工承擔「競業禁止」義務。總之,企業在運用「競業禁止」條款時,應當慎重地考慮員工的就業權利。
以上我們分析了企業保護商業秘密的種種措施,主要集中在企業的自身制度以及合同關系方面。但是,一旦發生企業商業秘密遭侵權的情況,往往需要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雖然,企業可能與合同對方或者自己的員工簽訂了相應的保密條款或保密協議,但是,如果企業無法證明商業秘密成立並且有侵權行為的存在,則無法勝訴。1996年,上海蘭生股份有限公司就其商業秘密遭侵權起訴至法院,這一案件的案情比較典型:蘭生公司某員工在辭職後就職於另一公司,該員工以新公司的名義向蘭生公司的客戶發出信函,要求建立業務關系,並且就蘭生公司的同類產品報出比蘭生公司低的價格。嗣後,部分蘭生公司的客戶中斷了與蘭生公司的業務往來。法院最終判定,該員工及其就職的新公司侵犯了蘭生公司的商業秘密。法院認為:蘭生公司的客戶名單和報價均屬於該公司有價值的經營信息,並且有證據證明蘭生公司制定了《公司保密制度》,並向員工進行了必要的保密教育,明確了商業秘密的范圍和保密措施。然而該員工將蘭生公司的商業秘密用於與蘭生公司的競爭中,其報價有針對性地低於蘭生公司,並導致蘭生公司客戶與之中斷業務。這些行為構成對蘭生公司商業秘密的侵犯,屬不正當競爭。本案提醒我們,任何企業維護其商業秘密應當提供有關商業秘密成立的證據,即商業秘密構成要件是否齊全,在這一點上,企業內部的保密制度和措施的健全非常重要。同時,企業還應當對商業秘密侵權行為收集證據作為佐證,因為我國法律原則上只對實際發生的損害賠償給予支持,權利人應舉證說明損害已實際發生並與侵權行為有因果關系。
商業秘密的保護是一項非常重要而又復雜的工作,在我國的商業秘密保護法沒有頒布之前,企業應當利用現有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企業自身的情況制定相應的企業保密制度和措施,並且在對外的合同和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制定並完善保密條款,以盡最大程度保護自身的商業秘密。
『柒』 企業商業秘密自我保護的十大措施;
1.建立完善的商業秘密管理規章制度
商業秘密管理規章制度,是企業關於商業秘密管理的基本規定。合理的規章制度可以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成為權利人主張無形財產權的依據,也有利於職工遵照執行以及在訴論中舉證。保密規章制度的制訂要合理、合法、切實、可行。規章制度如果過於瑣碎,反而會造成工作障礙,影響經營活動。相反,過於簡單,又形同虛設。一般而言,企業制訂保密規章制度包含以下幾方面內容:
① 商業秘密的范圍;
② 商業秘密的管理者及責任;
③ 商業秘密載體對外交往要求;
④ 商業秘密檔案管理;
⑤ 商業秘密的申報與審查;
⑥ 商業秘密的保密義務、處罰;
⑦僱傭期間產生的商業
秘密的歸屬以及關於競業禁止的規定等。
2.與涉密人員簽仃保密合同
企業可以採用合同方式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使接觸到秘密的人員負有保守秘密的履約義務。在計算機網路上,過去的拆封即成立合同已經成為按鍵合同。企業可以運用此種便利的形式同涉及秘密的相對人訂立合同,約束當事人行為,也為事後追究違約人的法律責任打下基礎。在與涉密人員簽訂保密合同時要注意以下問題:
①確定哪些人可以接觸哪些商業秘密信息,規定各個員工(包括不同業務主
管)接觸秘密的許可權(accesscontol),科學地劃分各類人員的知密范圍和涉密程度,使商業秘密在一定的時間內有效地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以減少商業秘密泄露的危險和概率;
②對涉密員工,不僅在選聘時要從其工作經歷、財務狀況、性格及嗜好等進行全面考察,還要在聘用期間跟蹤考核。在雇員進人企業後要對其講明保密責任以及違約的後果,一旦泄密發生,就應及時處理並給予相應的懲罰;③要限定知悉范圍,不在知悉范圍內的人員確因工作需要接觸商業秘密的,須經保密工作機構負責人批准同意。注意減少中間環節,在商業秘密產生、傳遞、使用、保存等環節上應盡量減少參與人員;④在具體實施時,除了考慮企業內部的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市場計劃和營銷人員、財會人員、秘書人員、保安人員外,不能忽略對外交往中涉密的合作夥伴、談判對手、重要客戶、服務提供單位等,要簽訂保密合同,防止侵權後發生爭執。
3.對網路行為實行監控
在日常工作中,由企業管理者對員工使用網路行為進行監控,具體作法是:在員工首次工作或開始運用網路進行業務活動時,通過規章、守則、計算機屏幕畫面等明確表明,企業將監視每一個員工在網路中所傳輸的信息,包括使用辦公計算機設備發送的私人電子郵件等,並在以後工作中不斷進行類似的宣傳教育。監視可能涉及到員工的隱私問題,明示約定不僅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同時也使實施監視措施時,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4.採取加密措施
在使用網路傳輸涉及商業秘密的文件、信息時,可以使用計算機加密程序,只有信息的被送達人才享有該解密「鑰匙」而取得信息,從而有效地保護傳送文件、信息途中商業秘密不被竊取。此外,還可以防止員工因過失按錯送達對象按鈕而導致的泄密。採取加密措施時要注意防止員工濫用「鑰匙」以及丟失「鑰匙」等情況發生,同時,要求員工對自己使用的密碼經常更換,不讓竊密者有機可乘。
5.加強計算機安全防範措施
保障計算機安全的技術措施主要包括軟體保密措施和硬體保密措施。計算機系統的軟體保密措施有:
一是充分利用網路操作系統提供的保密措施,如用戶登陸時,要求寫人加密口令,設置目錄和文件訪問許可權,加強文件和目錄的屬性保密等;
二是加強資料庫的信息保密防護,如系統授權管理等;
三是設立識別碼和密碼認證(Authentieation);
四是採用防火牆技術(Firewall)。計算機系統硬體的保密措施有:
一是防電磁泄露,如選用低輻射設備,採用電磁干擾,電磁屏蔽等;
二是定期對系統進行檢查;
三是加強對網路記錄媒體的保護和管理,如關鍵的涉密記錄媒體要有防拷貝和信息加密(EncryPtion)措施,對廢棄的磁碟(包括硬碟和軟盤)要由專人進行徹底的銷毀等。從建立本企業網路系統或進人國際互聯網系統起,企業就要考慮防止自身商業秘密通過網路形式受到侵害的問題,從規章制度、日常工作和計算機技術等方面都加強管理,保證計算機網路環境下企業商業秘密的安全。
1.要加強保密教育,樹立保密意識。首先,要認真宣傳法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已公布實施21周年,要組織保密工作部門,利用宣傳煤體對廣大職工進行宣傳教育,讓人人都守法護密,營造自覺維護保守商業秘密的氛圍。其次,要採取靈活多樣的形式進行教育。要通過保密檢查,剖析問題,分析失泄密的根源,找到制止失泄密的途徑。要通過內部辦圖片展、算經濟帳的形式現身說法,強化大家的保密意識,克服無密可保的鬆懈情緒,綳緊保密琴上每一根弦。
2.要採取強有力措施,防止跳槽職工攜密。為防止跳槽職工攜密而逃,保密部門應與人事勞資、企業法律顧問及紀檢監察等部門聯手,注重觀察業務人員的動向,發現苗頭,應及時規勸,如果走人,應先將其分管的工作、技術資料、客戶、價格等信息徹底交清,並迅速通知本企業的客戶、銀行等部門,發表聲明,並與之簽訂有關協議,然後才能為其辦理調動手續,接轉社會保險關系。
3.慎用現代辦公設備,把好通訊信道關。打電話不可胡吹亂侃,網友在Intenet網上不能隨便發布信息,你的通訊埠、線路應牢固可靠,企業的傳真室和總機室應視作機要室管理,不能什麼人都可進出,接收到的傳真件必須由專人登記分發,非本人的傳真函電拒絕查看,收到無接收部門的傳真,應交給單位主管領導閱處,不能誰想要就給誰。
4.企業辦公室人員要有高度責任心,按照保密部門的要求,負起責任,一項一項地抓落實。要制訂規章制度,組織宣傳教育,進行執法檢查;對准備送發的新聞稿件及其他報道材料,要經辦公室主任和單位主管領導審核簽字;要加強保密設施建設,不斷提高保密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