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求一篇關於「城市的生態環境建設」的論文
環境與發展是當今人類面臨的兩大主題。20世紀60年代以來,世界復甦,城市化進程推進,這一方面加速了經濟的發展,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城市能源和生態環境。在一些城市的建設和發展中,存在著只顧短期經濟效益而忽視長期環境效益的行為,造成了環境污染,資源浪費和生態破壞。因而有效利用能源,保護和改善人類環境已經成為一個人類的迫切任務。自1987年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WCED)在《我們共同的未來》報告中提出「可持續發展」這一概念後,在世界各國各地區,可持續發展已普遍達成共識,逐步被引入到社會經濟發展的各個領域。加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建設,完善城市功能,優化城市社會、經濟、生態環境,不斷改善人類生存和居住條件,建設可持續發展的生態城市是全人類在21世紀努力追求的一個重要目標。 1. 城市環境規劃 1.1 城市規劃概況 城市建設不能再重復單靠增加資源投入來推動發展的老路,必須依靠進步,以生態環境建設為重點,建設資源節約型、生態型城市,保持經濟與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要進一步調整提高城市建設節約水、能源、土地等資源和治污、防災減災的技術標准,納入到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中,以法制手段保障和促進城市環境保護與生態建設。 1.2城市規劃存在的問題及措施 城市是人類在幾千年的演變過程中改變賴以生存的環境,創造著高度的物質文明的集中地,是一個以人為中心的城市生命有機體與環境和社會環境之間的相互作用、制約和依賴構成的統一體,是一個龐大復雜的社會、經濟復合生態系統。它包括社會結構、人工結構、資源結構、生態環境結構四個方面的。要實現這一多元、多介質、多層次的人工復合生態系統的可持續發展是一個浩大的系統工程。要做好城市規劃就要做到如下幾點: (1)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推進節約用水和水污染防治。要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城市節水和水污染治理的各項政策,運用市場規則,利用價格杠桿促進水資源的節約和優化配置,完善城市各類用水的區別水價和超額累進加價收費制度,調整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要加大節水技術和設施的普及推廣力度。以污水資源化為目標,加快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步伐,加強中水回用技術與設備的開發,處理好設施布局集中與分散的關系,注重污水處理的安全性和生態效應,努力建設節水防污型城市。 (2)加強城市綠化建設,大力改善人居環境。加強城市綠化建設,是城市生態環境建設的基礎性工作。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綠化建設的通知》,採取有效措施,提高城市綠化水平。要制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嚴格劃定綠化用地面積,安排綠化布局,加強城市綠化隔離帶建設,形成喬、灌、花、草相結合,點、線、面、環相銜接的綠地系統。推進城市綠化建設,必須尊重客觀,從當地實際情況出發,宜樹則樹,宜草則草。城市綠化要鼓勵採用節水技術和廢水利用,盡可能減少綠地養護的水消耗。要結合城市產業結構調整和舊城有機更新,增加城市中心區的綠地面積。要建立並嚴格實行城市綠化「綠線」管制制度,堅決查處各種擠占城市綠地的行為。要鼓勵農民結合農業結構調整發展城郊綠化,引導社會資金用於城市綠化建設,增加城市綠化建設用地和資金投入,盡快把城市綠化建設提高到新水平。 (3)以供熱收費制度改革為重點,積極推進城鎮供熱體制改革。計劃經濟和福利分房舊體制下形成的福利供熱制度,已經不能適應市場經濟體制和住房分配貨幣化新體制的需要,也是造成採暖能源浪費嚴重的重要經濟根源。推進城鎮供熱體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變暗補為明補,逐步停止由房屋產權單位或職工所在單位統包的傳統用熱制度,改為由居民家庭(用熱戶)直接向供熱繳費採暖,實行採暖用熱商品化,採暖補貼貨幣化。採暖地區的城鎮新建公共建築和居民住宅,凡使用集中供熱設施的,都必須設計安裝具有分戶計量及室溫調控功能的採暖系統。現有公共建築和居民住宅也要按照分戶計量、室溫可控的要求逐步進行改造。積極推行按用熱量分戶計量收費辦法,逐步取消按面積計收熱費,更好地保證消費者的權益,提高採暖舒適度和熱能利用效率。城鎮供熱體制改革關系廣大城鎮居民的切身利益,既要積極,又要穩妥。要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做好低收入居民家庭的冬季取暖保障工作,維護社會穩定,保證改革的順利推進。 (4)加強城市環境綜合治理力度。要積極創造條件,加快舊城有機更新,重點解決城市建成區特別是中心區開發強度過大、人口密度過高、公共設施短缺、擁擠、環境臟亂等問題,堅決關停或遷移城區內污染嚴重的項目,清除違法違章建築。要促進建築節能技術的普及推廣,改善城市民用燃料結構,減少和控制城市大氣污染。以通達、低污染、低能耗為目標,實行公共交通優先的城市交通政策,推進通訊技術在城市公共交通調度管理中的應用,積極促進城市交通組織和管理的現代化。城市環境綜合治理,與每一個家庭、每一個人直接相關,必須推動全社會廣泛參與,密切合作,共同促進。城市的建設和發展,不僅是物質條件的建設和改善,還包括文化精神、道德意識的建設和改善,要將這兩個方面很好地結合起來,使二者互相促進,協調發展。 (5)圍繞改善人居環境的關鍵領域,加強科技創新。城鎮是人口和經濟活動的集聚地,也是各類污染集中的地區。建設科技工作必須圍繞人居環境質量的改善,氣象環境與規劃布局、基礎設施建設與生態環境之間的相互和相互關系,努力控制城鄉建設活動可能造成的污染。在污水資源化、建築節能、化學建材、建築用鋼、智能交通、住宅產業現代化等影響和制約人居環境質量進一步改善的幾個關鍵領域,加強科研攻關,加強技術集成,加大技術推廣應用力度。全面啟動污水回用示範工程。南水北調東、中線受水區城鎮,要率先實現污水回用與污水處理能力的同步增長;新建城鎮污水處理廠要直接瞄準回用目標,積極採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力爭實現跨越式發展。完善配套技術經濟政策,推動建築節能由局部試點轉向大規模推廣應用。強化先進適用技術在住宅建設中的應用,將經試點和示範工程實踐檢驗的成熟技術和部品,盡快轉化為生產力,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 2.城市生態規劃 2.1城市生態系統 城市生態系統是以城市為中心,生態系統為基礎,人的需要為目標的自然再生產和再生產相交織的經濟生態系統;同時又是以人為主體的生命子系統、子系統和環境子系統共同構成的有機生態巨系統[3]。 它是城市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兩者密不可分。城市的各種活動都受到生態環境的制約,相反,強度過大的城市活動反過來也會對生態系統造成持續破壞,從而危及整個生態系統和人類自身[4]。因此,城市生態規劃是促進城市社會、經濟和環境相協調,實現可持續的重要途徑。 2.2城市生態規劃的內涵 聯合國人與生物圈計劃(MAB,1984)報告指出:「生態城(鄉)規劃就是要從自然生態和社會心理兩方面去創造一種能充分融合技術和自然人類活動的最佳環境,誘發人創造精神和生產力,提供高得物質文化生活水平」。具體來講,城市生態規劃就是對一定時期內城市生態環境建設的對策、目標和措施所作的規劃,其目的在於提高環境質量,維持生態平衡,實現城市的可持續發展。它遵循生態學與城市規劃學有關與,系統、環境科學等多學科的手段,辯識、模擬、設計人工復合生態系統內的各種生態關系,掌握城幣生態系統的演變及其因素,通過對城市生態系統中各子系統的綜合布局與安排,提出切實可行的生態規劃方案,調整城市人類與城市環境的關系,以維護城市生態系統的平衡,實現城市的和諧、高效、持續發展。 城市生態規劃是與可持續發展概念相適應的一種規劃方法,它將生態學的原理和城市總體規劃、環境規劃相結合,從自然要素的規律出發,其發展演變規律,在此基礎上確定人類如何進行社會經濟生產和生活,有效地開發、利用、保護這些自然資源要素,促進社會經濟和生態環境的協調發展、最終使得整個區域和城市實現可持續發展[5]。 因此,城市生態規劃不同於傳統的環境規劃和經濟規劃,它是聯系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規劃及社會經濟規劃的橋梁,其科學內涵強調規劃的能動性、協調性、整體性和層次性,其目標是追求社會的文明、經濟的高效,生態環境的和諧[6]。 2.3可持續的城市生態環境規劃 要實現城市生態環境規劃的可持續性,就必須革新觀念,運用生態學和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原理,以環境容量、自然資源承載能力和生態適宜度為依據,緩解城市生態環境方面存在的,協調城市社會、經濟的發展與城市生態環境之間的矛盾,防止生態環境的破壞與污染,從而達到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 為保證城市生態環境規劃的可持續性,應遵循以下原則: (1)閾限物質法則 任何空間、資源規劃均有一個「度」,要考慮「最適」和「閾限」。在規劃過程中,首先應該樹立正確的城市發展價值觀,保證城市對生態系統的索取和廢物的排放限制在生態系統的承載力范圍以內,使城市的發展強度與城市的發展能力相適應,從而保障人與自然的和諧關系。 (2)多樣性共生原則 任何一個系統中的子系統間總存在著互惠互利的共生關系。Hough評論說,「如果健康被描述為抵抗力的能力,那麼多樣性也意味著健康」[7]。因此,在城市生態規劃過程中,要保持生物的多樣性,將城市生態系統置於整個生物圈范疇內進行規劃,建立市區和郊區的復合生態系統,保護城區及周邊的各種生物。 (3)相生相剋原則 在系統中總存在著子系統間既共存又制約的關系,一種組成要素的危害性,可能在另一生態要素上體現出來。在城市的生態規劃過程中一定要普遍聯系並識別城市生態環境中各組成要素間密切的利害關系,找出現象的本質、根源,從而將這種關系的負面影響降低到最低限度。 (4)資源的回收再利用原則 資源的回收再利用有兩方面的含義:其一是降低資源的消耗率;其二是推行清潔能源、材料加大回收力度。在城市生態規劃中,要通過推進產業結構模式的演變,盡量減少對自然資源的消耗,建立有利於持續發展的生產工藝、產業結構設置高效能的運轉系統,提高資源的利用率。 (5)預防和保護齊頭並進的原則 對於已經存在的生態問題,我們一定要採取合理的措施,積極應對;對於未知還未表現症狀的要有所預見。我國推行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EIA),從根本上講就是可持續性城市生態規劃的一部分。任何一項工程實施前必須經過環境影響評價,預見其建成後對社會、經濟、生態環境的效益程度,從而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議。 同時,在城市生態環境規劃的過程中,還應該建立高水平的管理隊伍,制定切實可行、科學合理的生態環境綜合整治規劃,建立高質量的環保系統;同時逐步完善綠地生態系統,提高人口素質,增強人們的環保意識。
隨著政府的重視,現在隨處可見的環保廣告和活動都不少,如果你留心的話,可以得到很多素材的,諸如愛護濕地行動和宣傳,拒絕使用一次性筷子(可以用自帶筷子代替)等等,主要是用創意來推廣這些觀點。
❸ 關於「環境保護」的論文,3000字
陝西植被與環境保護
摘要: 論述了植被對環境建造的主要作用: 如植被調節氣候、改變大氣組分, 提供野生動物棲息地、
凈化環境等, 並在回顧和總結陝西省以往環境保護工作的基礎上, 指出植被建設對陝西環境保護的
意義。以此為基礎, 提出陝西植被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5 項對策, 包括實行封山育林育草、改造和
恢復灌叢等。
關鍵詞: 陝西; 植被; 環境保護
環境建設中最活躍、最積極和最敏感的因素。陝西自
然和人文歷史特殊, 植被與環境的關系表現得也很
特殊。
1植被的環境保護作用
環境是某特定生物體或生物群體以外的空間及
直接、間接影響該生物群體生存的一切事物的總和。
一方面, 植被對環境有較強的改造作用。良好的植被
覆蓋可以改善區域環境; 植被被大量破壞, 區域環境
便受創傷, 質量退化。另一方面, 環境狀況會影響植
被。近年來, 全球范圍的快速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中
消耗大量化石燃料, 放出大量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
不僅使氣溫上升, 而且一些有毒有害氣體直接破壞
地表植被。
111植被對氣候有調節作用
植被可以降低大氣氣象狀況的變幅。第一, 植被
能夠影響太陽輻射。太陽光線照射到植物上後, 部分
被植物的葉片所反射, 部分被吸收, 另一部分則透射
到地面。這就減少了裸地的反射作用。第二, 植被能
調節大氣溫度。高位芽植物群落通過遮陽作用降低
群落內部溫度, 因而, 一片林地, 一塊草地都成了一
個低溫島。它們不僅降低自己所佔據地段的氣溫, 而
且, 其鄰近的吸收也減少了反射部分的能量, 從而使
周圍溫度降低。第三, 植被對大氣濕度也有影響。植
被覆蓋地大於裸地上大氣的濕度, 這是由於植物蒸
騰提供的水汽; 第四, 植被影響降水。即不同類型的
植被阻截降水的能力以及對雲雨形成的影響程度也
不同。第五, 各類森林、灌叢、草地形成的地表粗率不
同, 從而作用到風力、風向和風速。此外, 植被通過對
風、氣溫和大氣濕度的影響而作用於地表蒸發, 有植
被的地方蒸發明顯減少。綜合以上內容便產生了「植
被小氣候」的概念[1 ]。
112植被可控制大氣組成成分
綠色植物通過光合作用吸收二氧化碳, 並向外
界釋放氧氣。長期以來, 大氣圈和生物圈已經建立起
一種動態的平衡。如果植被覆蓋等特徵發生較大變
化, 則原有平衡被打破, 整個系統將試圖建立新的平
衡。這必然影響到大氣組成成分的變化。隨著現代
工業的高速發展, 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排放量也
在不斷增加, 植被的調節作用更顯得十分重要, 森林
生態系統也因其生物量大而歷來享有地球之「肺」的
美譽。
113各類型植被也為野生動物提供了多種棲息地
植被既是野生動物的棲息地, 也為其提供了某
些食料。目前的商業捕獵、城市化進程和農業破壞植
被而損壞一些動物的棲息地和食料來源是引起這些
動物滅絕的主要原因[2 ]。保護動物就要保護其棲息
地和食料來源的植被。保護環境根本還在於保護植
被。自然植被因其結構穩定、生物多樣性程度高等特
點, 其「避難所」作用要比人工植被大得多。繼續維持
和保護各類自然植被的原有平衡, 是保護動物和保
護環境的根本措施。
114植被凈化環境
植物體可在低濃度范圍內吸收各種有毒物質。
如大多數植物的葉片對二氧化硫和氟化氫就有極強
的吸收能力, 而這兩者恰是量多害廣的大氣污染物。
綠色植物還有驅菌、殺菌、阻滯粉塵和吸收放射物等
作用; 植物還能吸收代謝水中的有毒物質, 如高等植
物對水中酚的吸收代謝就為人們所普遍重視[3 ]; 好
的植被覆蓋對雜訊污染的防治有著特殊的重要作
用。因此, 在環境保護中正興起一整套生物環境保護
的新技術——「綠色技術」。
115植被防止生態環境破壞
植被可在一定程度上減緩和防止生態環境破
壞。植被具有吸煙滯塵、防風固沙、保持水土、蓄水保
庫和減少洪災等作用。
❹ 小區環境保護策劃書
構建環境友好型校園環保宣傳活動策劃
一、 目的:
增強大學生的環保意識,美化家園環境、創建節約型平安校園.並通過這次回應今年世界環境日中國主題生態安全與環境友好型社會
二、主題:環保
園、生態中國環境保護局學院城市與環境系日報.廣播電視台.學院團委
四.內容:
一: 成立青年環保志願者
務隊
2: 向中小學生講解環保知識及其重要性
3: 環保自行車隊圍城宣傳
4:①以保護母親河,新立河為主題,以義賣XX河水的形式舉行募捐活動及簽名活動
②響應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民政部,教育部的號召,協助環境保護局在居民小區內號召居民捐獻閑置物品、開展舊物交易的愛心小屋活動.
二:號召青年環保志願者為使校園環保工作長期不懈地展開、定期宣傳環保知識,體現當代大學生求真務實的精神風貌、城市與環境系決定成立青年環保志願者服務隊.服務隊將統一著裝、定期開展環保活動.
(一)加入環保志願者條件:
1.熱愛環保、關心環保、有正義感和責任感;
2.組織紀律性強、身體健康;
城市與環境
三:向中小學生講解環保知識及其重要性
分別在兩所幼兒園及一所小學內做環保宣傳,幫助他們樹立環保意識,讓環保從小做起.如:交小朋友用樹葉作成書簽,告訴他們樹是人類的好朋友,人離不開樹.
四:環保自行車隊圍城宣傳
形式:每名志願者所騎車子後面插上帶有環保標語的旗幟
五:①以保護母親河,新立河為主題,以義賣XX河水的形式舉行募捐活動並附以大型環保教育圖片展覽.
(市政廣場環保家園、生態濱州保護母親河,新立河市區人民大型橫幅簽名,以義賣XX河水的形式舉行募捐並展示環保教育圖片
地點:居民小區內響應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民政部,教育部的號召,協助環境保護局在居民小區內號召居民捐獻閑置物品、開展舊物交易的愛心小屋活動.
從我做起,從身邊做起全校師生大型橫幅簽名活動,以義賣XX水的形式舉行募捐活動並在東餐廳展示環保教育圖片.
義賣XX河水形式一:是奈的流經地,環保志願者將XX水注入到從醫院收購的廢用小瓶中(已消毒),瓶內底部為淺淺的黃沙,上層為澄清的XX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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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環境保護的論文
我國鄉鎮企業正如雨後春筍在全國范圍內發展起來,從政治、經濟、農村建設等方面看,總的形勢喜人。但另一方面,隨之而來的是給環境、生態、健康等方面,將帶來區域性的、迅猛的沖擊和壓力,給環境保護工作提出了新的領域、新的課題。面對鄉鎮企業具有:數量多、增長快、規模小、變化大、資金少、設備差、技術弱等一系列特點,顯然,一個個去治,是治不勝治;故應防字當頭,如防得無力,也會防不勝防。為此,必需從實際出發,開展多層次、多尺度的研究,探討切實、可行、有效的區域、綜合防治對策。縱觀全局,目前最急迫的是開展宏觀戰略為主的對策。
鄉鎮企業已成了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尤其是農村經濟的重要支柱。從上述鄉鎮企業建設的形勢可見,鄉鎮企業的產值在工業總產值中已佔有相當比重,成為國營大、中、小企業的有力助手;占農村農業總產值的比重更大,而且會繼續增大。鄉鎮企業的發展,使我國工業結構及網路更趨合理。
占我國人口80%、土地面積80%的廣大農村現代化是我國的希望所在。環境工作者既要清楚地看到鄉鎮企業發展可能帶來的環境問題、污染及危害;另一方面也要清楚地看出只有發展農村經濟建設才有保護環境、生態和農民健康的經。
《中國農民報》報導了鄉鎮企業建設中出現的一些環境問題:「江蘇省蘇州地區中是有名的『魚米之鄉』,近幾年來農村工業的發展,以大運河為主體的水網水質受到污染,有的地方受到電鍍等廢水污染,致使農產品、水產品不能食用。」「山青水秀的浙江省紹興縣,也由於小印染、電鍍、造紙廠的影響,污染很嚴重。」「從全國情況看,許多農村工業企業還缺乏防治污染的設施,往往一個小工廠就可以污染一條河, 甚至一個村鎮。」「不少地區的大中型工廠,把自己不願生產或加工的有毒有害產品委託或轉給社隊工業去生產,導致有毒物質『下鄉』。這種轉嫁污染的做法,不但危害廣大農民的身體健康,而且通過農產品的污染又反過來危害城市居民。」「農村環境一旦遭到污染,治理起來花的投資更大,困難更多,所以必須盡早採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
由於這些工業數量多,布局混亂,產品結構不合理,技術裝備差,經營管理不善,資源和能源消耗大,絕大部分沒有防治污染措施,使污染危害變得更為突出和難以防範。這是我國所特有的環境問題,使環境污染由點到面,由城市向農村蔓延。
可見,在我們取得明顯生產經濟效益的同時,還要清醒地看到,稍有不慎就會帶來嚴重的環境問題。現已出現的環境問題已引起了環境保護部門及決策者的高度重視並正在制定對策。
針對鄉鎮企業建設發展中已經出現和可能繼續出現的環境問題,應按不同的性質、類型、原因採取不同的、綜合的對策。
在制定環境對策中,有兩種片面的思想認識是應該避免的。一種是盲目樂觀,認為鄉鎮企業規模很小,又很分散,排污量小,自凈量大,不足為懼;另一種是片面悲觀,認為鄉鎮企業數量極大,極為分散,發展很快,變化又大,技術裝備差,管理水平低,經濟條件不足,可能會防不勝防,治不勝治,結果生產經濟發展必然會以犧牲環境為代價。我們的觀點是,任何事情都是可以認識的,既不能盲目樂觀而掉以輕心;也不能片面悲觀而喪失信心。我們通過已有的研究認識到,只要深入調查研究,採取的對策科學合理,鄉鎮企業在建設發展中是完全可以取得生產、經濟、環境、社會綜合效益的。
鄉鎮總體規劃中,著重劃出不同功能區,將鄉鎮工業相對集中成工業區,與居民區、水源地、行政區、文教區、商業區、農業區、文物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等用紅線勾劃在規劃圖上,各區之間,尤其是鄉鎮工業區與其它區之間要留出隔離、防護帶。要注意風向、水源地的位置及地形、地貌、植被、資源等情況,合理利用土地,不佔良田,少佔土地,就可以改變目前盲目亂建的混亂狀態,布局將趨合理,可長期發揮效益。
制定一套簡明、切合實際的科學管理制度、程序和辦法。 在貫徹「誰污染誰治理」的總原則,還可視不同問題的性質和情況,採取「誰開發誰保護」、「誰排污誰負責」、「誰破壞誰受罰」等做法。治理應點面結合,考慮效益。制定一套切實可行的統計、申報、審批、監督、檢查、獎懲的條例。
同時,大量的污染物就會消除在生產之前、之中或之後,還可以通過綜合利用獲得收益,處理後的廢水、污水還可以資源化,同時基本消除農村鄉鎮企業的污染危害。
還可以向農村決策者、各級幹部、各方面的技術人員及廣大農民宣傳、普及農村環境保護知識、生態知識及鄉鎮企業的控制和管理知識的任務,是一項十分迫切、艱巨而長期的任務。目前許多地區的廣大幹部只了解經濟發展的重要性,不了解環境保護、生態保護的重要性,所以,環境保護宣傳是一項重要的戰略。在宣傳的同時,還要抓緊培訓人才的工作,每個鄉鎮企業,每個鄉鎮都要有專人負責管這項工作,建立健全農村環境群眾監督網路,農村的環境保護才落在實處。
以前,我們把環境保護工作,重點都放在了大工業、大城市、大水域,忽視了小工業、小城鎮、小水域,目前環境污染由點到面,由城市到農村的趨勢已引起了決策者的重視。
我們堅信,我國億萬農民能在黨和國家領導下,創建鄉鎮企業的奇跡,也一定能夠解決建設發展中的環境問題,把社會主義農村建設得先進而文明。只要加強領導,加強組織,加強立法,加強規劃,加強管理,加強控制,加強宣傳教育,農村環境一定夠能保護好、建設好。
❻ 環境保護論文5000字的
論文關鍵詞:公民環境權利;環境保護;法律確認
論文摘要:公民環境權利是環境保護的基礎,同時也是環境保護的目的和手段。公民環境權利問題越來越受到國際社會的理論關注,而且不少國家的法律做出積極回應。倚重行政環境權力而輕視公民環境權利是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法律體制的基本特點,這很不利於我國的環境保護。我國環境保護法律應當確立公民在環境保護中的主體地位,並且具體確認公民的環境權利。法律確認公民環境權利應當兩條進路並行:與環境保護的公權力結合和與傳統私權利融合。
公民的環境權利(或稱為公民環境權)是指公民擁有享有良好環境的權利,通常包括環境使用權、知情權、參與權和請求權。它區別於: (1)公民、集體或國家對環境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權;(2)國家在環境保護過程中擁有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權力;(3)私法上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所有權、人身權和相鄰權;(4)傳統人權理論中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在當今國際社會,公民的環境權利作為一項新興的基本人權而受到廣泛關注。本文試圖說明,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法律體制存在倚重行政環境權力而輕視公民環境權利的弊端;為實現我國環境的有效保護,我國法律應當具體確認公民的環境權利;法律確認進路應兩路並行:與環境保護的公權力結合和與傳統私權利融合。
1環境保護中公民環境權利問題的提出
立法出於技術考慮,並不必然在法律規則中既對要素(假定條件、行為模式、法律後果)做出規定又對所要保護的權利內容進行宣稱。如我國《民法通則》(文中涉及的法律法規均為簡稱)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該規則就並未對國家、集體和公民享有財產權及其內容進行表述。一般地,這樣簡潔的表述在司法實踐中並不會產生理解上的困難,因為這樣的表述不言自明或者是在另外的法律條文中對所要保護的權利及其內容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在這些法律規則的背後,存在著一張清晰的權利譜系。然而在權利規定比較模糊的時候,法律規則實現對權利的保護則無疑會受到一定的影響,我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正面臨著這樣的問題。
我國從1978年首次在憲法中規定「國家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以來,經過近30年的發展,我國形成了包括憲法、環境保護基本法、環境資源法、環境保護專項法、環境保護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性規章、環境標准、國際環境保護公約以及刑法、民法相關規定在內的龐大灼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並從「國家保護環境」出發,衍生出了與環境保護相關的一系列行政權力和義務。在我國實行的是各級政府對當地環境質量負責,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督管理,各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規定實施監督管理的環境管理體制。環境保護方式呈現出了以政府管制為主的特徵。在政府管制的模式下,政府對於環境保護享有廣泛的權力,宏觀上包括制定和完善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引導經濟結構調整,制定環境保護的規劃、目標和計劃,制定環境保護的標准並監督執行,進行跨行業、跨部門、跨區域的協調等。微觀領域包括環境行政許可權,環境行政處罰權等等。政府通過行使環境權力,對環境違法主體科以相應義務,從而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此外,國家公權力還通過刑事手段介人環境保護,我國97刑法第六章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罪」的規定就是重要的體現。
在政府控制的模式下,相對於國家的環境權力而言,我國公民環境權利的規定則顯得薄弱並且模糊不清。政府權力介人環保領域,並沒有明確以保護環境權利為目的。如《環境保護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業化建設的發展」(第1條)。這里的「保護環境」和「保護環境權利」雖然密切相關但是並不相同,前者從實用主義出發,以解決實際問題為目的,而後者以價值目標為導向,事實上是環境保護的基礎,也是目的和手段。我國從憲法到具體的行政法規,沒有專門對環境實體權利做出明確的規定,因此有學者認為我國對於公民環境實體權利的規定是「隱形規定」。對於程序性權利,除了受到環境侵害的訴權以外,我國《環境保護法》還規定有檢舉控告權,《環境影響評價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在一定條件下享有知情權和建議權④,但都並不完善。此外,盡管有一些權利與環境保護密切相關,並在實踐中發揮著保護環境的作用,如所有權、人身權及相鄰權等的正面規定,但這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環境權利,因為其主旨並不是保護環境法益。傳統民事權利制度對於環境保護力不從心,盡管現代民法理論中的財產權、人格權及侵權理論都在發展,但它們離環境保護的要求相去甚遠。如北京市某建築工程公司在施工中因產生大量雜訊、震動和粉塵,嚴重影響了周邊四戶村民的正常生活,四戶村民向北京市某區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但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以「不屬民事審判范圍」為由,駁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訴訟請求。
2公民環境權利對於環境保護的意義
環境權利為人類一直自然地享有,並不隨著法律的改變而改變,因此也可稱為一項自然權利或基本人權,其正當性是不證自明的。隨著工業革命帶來了嚴重的環境污染,人類開發利用環境的財產權與享有良好環境的權利產生沖突,才引起了現代意義上公民環境權利的關注和討論。即便是在這種沖突中,公民環境權利的正當性也是不容質疑的,問題的關鍵在於如何確定這種沖突中各種權利的位階關系和如何協調沖突。美國當代著名學者彼得·S}溫茨( PeterS. Wenz) 教授在《環境正義論》一書中寫到,「倘若發生沖突,財產權至少在某些時候應該做出讓步」,「人權如此重要,不能為了更小的目標而妥協。例如,人們不應該為了他能夠擁有更廉價的電力而遭受癌症的痛苦」。
就公民環境權利與環境保護的關系來說,公民環境權利是環境保護的基礎,同時也是目的和手段。政府權力對環境保護的廣泛介人,有著深刻的合理性,環境外部的不經濟性⑤和為避免環境的公地悲劇⑥都需要政府權力的介人才能予以克服。在憲政國家,環境保護的行政權力固然來源於憲法的授權,但最終來源於民眾的授權。可以說,權力都是直接或間接源於公民權利。英國早期啟蒙思想家托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在論及國家的起源時認為,人類是為了避免「一切人對一切人的戰爭」的自然狀態才「把大家所有的權力和力量付託給某一個人或一個能通過多數的意見把大家的意見轉化為一個意志的多人組成的集體」,這個個人或集體就是主權者,即霍布斯所說的「利維坦」。繼後的英國政治思想家約翰·洛克 (John Locke) 同樣認為,「開始組織並實際組成政治社會的,不過是一些能夠服從大多數而進行結合並組成這種社會的自由人的同意。這樣,而且只有這樣,才會或才能創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這些思想後來為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所採納,《獨立宣言》宣稱「我們認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們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當權力,是經被統治者的同意而產生的」。時至今日,各國憲法基本都確立了「主權在民」,這是各國政府及公權力存在的合法性依據。我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因此,在權利與權力的關繫上,權利是權力的來源和基礎,權力為保護權利而存在。環境保護的行政權力,同樣地來源於公民所具有的環境權利,公民環境權利是環境權力存在的正當性所在。從這個意義上講,公民環境權利為政府參與環境保護提供合法性的基礎,環境保護應以保護公民環境權利為目的。
公民環境權利不僅為政府參與環境保護提供合法性的基礎,也是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合法性基礎。近年來,我國因環境問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以年均29%的速度遞增,人民群眾改善環境的迫切性與環境治理長期性的矛盾突出,環境問題已成為引發社會矛盾的「焦點」問題。這種非制度化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屬於公眾參與的非常態,由於非常態的公眾參與表現為組織的非程序性,動機的多層次性,性質的復雜性,行為的非理性以及後果的消極性,對國家的穩定和社會發展有諸多的消極影響。公民有了法律上確認的環境權利,就可以依據環境保護的權利實施相關行為,可以要求義務主體為或不為一定的環境行為,在受到侵害時可以獲得法律上的救濟,同時也明確了公眾環境保護行為正當性的邊界。因此,公民環境權利的確立對於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具有重要的意義。
公民環境權利不僅是主體參與環境保護的合法性基礎,而且在實際運行中起著對公權力的制約作用。在公共選擇理論看來,政府在提供大多數 (包括清潔環境在內的)共用品和服務方面是低效的,表現為浪費、冗員和低生產率,在行政權力介人市場的時候,可能還存在權力尋租的問題。政府低效的原因在於,政府是有自身利益的社會主體。在公共選擇中,實際上並不存在「根據公共利益進行選擇」的過程,而只存在各種特殊利益之間的「締約」過程,社會上並不存在所謂的政府所追求的公共利益。從公共選擇理論上講,權力需要制約。從政治文明的發展來看,權力的制約問題可分為三個階段,即以權力制約權利階段、以權力制約權力階段和以權利制約權力階段。以權利制約權力,是指公民用自己的法律權利制約政府權力,以防止政府權力的變異和濫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和社會整體利益!。環境保護是利益沖突比較集中的領域,政府可能會為了地方經濟發展而不顧環境保護,也可能會為利益集團的利益而犧牲環境利益,加上政府行為的低效性,公眾參與環境保護以權利制約權力就顯得尤為重要。
3域外公民環境權利考察
公民環境權利主要是由各類國際會議和文獻倡導的。1970年國際社會科學評議會在東京發表的《東京宣言》提出,「我們請求:把每個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環境的權利和當代傳給後代的遺產應是一種有富自然美的自然資源的權利,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在法律體系中確定下來」。1972年6月在斯德哥爾摩召開的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通過了《人類環境宣言》,該宣言表達了這樣一種信念:人類有在一種能夠過尊嚴和福利的生活的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1973年在維也納歐洲環境部長會議上制定的《歐洲自然資源人權草案》中,環境權被認為是新的人權並將其作為《世界人權宣言》的補充。1986年作為地區性人權文件的《人類與人民權利非洲憲章》第24條規定,所有人民應該享有能夠適合他們發展的一般的令人滿意的環境權利。1987年2月國際環境法專家組擬訂的《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法律原則建議》指出:全人類對能滿足其健康和福利的環境擁有基本的權利。1989年《哥斯大黎加促進和平與可持續發展的人類責任宣言》在序言中寫到:認識到國際社會確認人類有在保障尊嚴和福利的環境中生活的基本權利。1991年《關於國際環境法的海牙建議》確立了這樣一個原則:國家應該承認對於確保健康、安全和可持續生存與精神福利的個體與集體的基本環境人權。1992年《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宣稱,人類享有以與自然相和諧的方式過健康而富有生產成果的生活的權利。1995年國際自然保護同盟起草的《環境與發展國際公約草案》第十二條規定:締約方努力逐漸全部實現任何人對環境的權利以及為了其健康、福利和尊嚴的足夠的發展水平。
在全球化的對環境權的呼籲中,部分國家以憲法的形式確立了公民的環境權利。如1980年《智利共和國憲法》第3章第19條規定:「所有的人都有權生活在一個無污染的環境中」。1980年《秘魯政治憲法》第2章第123條規定:「公民有保護環境的義務,有生活在一個有利於健康、生態平衡、生命繁衍的環境的權利」。1987年《菲律賓憲法》規定:
「國家保障和促進人民根據自然規律及和諧的要求,享有平衡的健康的環境的權利」。1993年《俄羅斯聯邦憲法》第42條規定:「每個人都有享受良好的環境和獲得關於環境狀況的信息的權利,都有要求因生態破壞導致其健康或財產受到損失而要求賠償的權利」。1993年《哈薩克共和國憲法》第12條規定:「共和國公民有享受有益於生活和健康的環境的權利」。據統計,全球有四十多個國家即全球五分之一的國家通過的憲法或法律中都規定了環境權。其中,20世紀70年代以後通過的憲法和憲法修正案都沒有忽視這一權利。
除了憲法的規定外,部分國家還在環境保護的法律或法規中確立了公民環境權。如1979年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規定:「國會認為,每個人都應當享受健康的環境,同時每個人也有責任參與對環境的改善和保護」。1998年《法國環境法典》規定:「有關的法律和法規明確規定每位公民均有權擁有一個有益於健康的良好環境,並且由他們確保城市和鄉村地區之間的平衡與協調發展」。2002年《俄羅斯聯邦環境保護法》第11條第1款規定:「每個公民都有享受良好環境的權利,有保護環境免受經濟活動和其他活動、自然的和生產性的緊急狀態引起的不良影響的權利,有獲得可靠的環境狀況信息和得到環境損害賠償的權利」。
綜觀國外公民環境權利的文獻,我們可以發現:(1)非官方領域對於公民權利的呼籲或宣稱對於公民環境權利在法律上的確立起著巨大的推動作用。這既反映了現代工業社會環境問題的嚴峻態勢,也反映出了公眾對於環境保護所蘊含著的巨大熱情和力量。(2)公民環境權利是一項基本權利,這一過去自然就獲得和享有的利益在受到侵害過後,開始尋求法律的保護,在傳統的人權內容不能涵蓋環境權利內容的情況下,不少國家直接將公民的環境權利明確寫人了憲法當中,豐富了基本權利的內容。公民環境權利也主要是被規范在憲法當中,是作為一項基礎性權利而存在的。(3)環境權的表述上各個界定並不相同,反映出了內涵的豐富性,但其權利主體上並不包括國家,權利內容並不包括主體對環境的開發和利用。因為國家對於環境保護具有的是權力和職責,與環境權利相去甚遠,而對環境的開發和利用屬於傳統財產權規定的范圍,環境權利是與環境保護的需要相聯系的。
4我國公民環境權利的法律確認進路
環境權利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這一權利在現實地受到威脅和侵害的時候,需要法律的確認和保護。我國面臨的環境保護的形勢是嚴峻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過環境承載能力,流經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許多城市空氣污染嚴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危害開始顯現,土壤污染面積擴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劇,核與輻射環境安全存在隱患。生態破壞嚴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廣,石漠化、草原退化加劇,生物多樣性減少,生態系統功能退化。發達國家上百年工業化過程中分階段出現的環境問題,在我國近20多年來集中出現,呈現結構型、復合型、壓縮型的特點」。環境保護面臨的嚴峻形勢與制度層面公民環境權利的缺失有關,公民環境權利是環境保護的基礎、目的和手段。在相對單一的環境行政管制方式下,公民的環境權利訴求未能充分實現,環境保護組織不發達,司法權力保護環境的成效不明顯 (環境公益訴訟難以得到支持)。因此,我國確立公民環境權利,既是正本清源明確環境保護的真諦,也是環境保護的現實需求。
公民環境權利的確認是一項系統工程,要達到有效調動社會力量以及司法權力參與到環境保護中來,切實實現公民環境權利的有效保護,我們認為,在憲法確認以公民享有良好環境為內容的公民環境權後,可沿著兩條進路對公民環境權利進行細化。一是與環境保護的公權力相結合,在以權力保護環境的立法中注人公民環境權利的內容。這些權利主要包括:(1)環境知情權。即公民對環境狀況、國家的環境管理狀況以及自身的環境狀況等有關信息獲得的權利。(2)環境參與權。即公民擁有參與國家環境管理的預測和決策過程,組成環保的團體,實施公益性環境保護行為等權利。(3)環境行政請求權。即公民的環境權益受到侵害後可以向環境行政部門請求保護的權利。對公民環境權利進行細化的另一進路是與傳統私權相融合,將公民環境權利在私法上進行規定。這一類公民環境權利主要包括:清潔空氣權、清潔水權、清潔產品權、環境審美權、環境文化權、戶外休閑權、避免雜訊污染權等。
法律確認公民環境權利的兩條進路並不意味著公民環境權的性質具有公私兩重屬性。公民的環境權利與環境保護的公權力相結合,即便是在保護公共環境利益的情況下,也並不意味著公民的環境權利具有公權力的性質。在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框架內,公權力不能放棄,也不能通過協議而變更,而私權則可由作為權利主體的個人自行處分。公民環境權是法律確認並授予公民對自身的環境利益進行判斷和做出處分的權利,因此本質上屬於私權。同時由於環境具有的公共物品屬性,公民的環境權又區別於傳統個體意義上的私權,具有公益性,因此公民環境權是一種具有特殊性質的私權—公益性的私權。正是公民環境權的這一特有屬性,使得傳統的私法救濟和單純依賴公權力的介人都不能實現有效的保護。法律既需要承認其公益性,也需要承認其私權性質,這正是我們主張法律通過與環境保護的公權力相結合和與傳統私權利相融合這兩條進路來確認公民環境權利的根據所在。
法律確認公民環境權利的兩條進路對於環境保護分別具有內在的推動機理。第一,公民環境權利與環境保護的公權力結合的進路,能夠通過公民環境權利與環境行政權力的互動實現環境保護。首先,環境知情權、環境參與權、環境行政請求權制約了政府環境權力的行使,能夠有效地防治個別政府官員在行使環境權力過程中的尋租和暗箱操作,使得政府在環境保護過程中不能背離公民的環境利益。其次,這些權利還能引起權力對權力的制約,公民的環境知情權、環境參與權、環境行政請求權在受到侵害的時候,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的方式尋求救濟,從而通過司法權實現對環境行政權力的制約。再次,要實現對環境更為有效的保護,權力對權利的制約是必須的。公民環境權利是法律授予公民對自身的環境利益進行判斷並做出處分的權利,但由於環境公共物品的屬性,公民個人可能會為了個人的利益而濫用權利,從而犧牲公共的環境利益。此時,政府環境權力就能夠對公民環境權利進行干預或制約。如此,公民環境權利與政府環境權力的雙向制約與互動,推動著環境保護在法制軌道上良性推進,從而實現對於環境的有力保護。第二,公民環境權利與傳統私權相融合的進路,能夠通過充分發揮公民的主動性實現環境保護。雖然傳統私法的財產權、人身權以及相鄰權的規定對於環境保護的作用仍不能忽視(特別是在對這些權利的侵害發生現實的損害時,對這些權利的救濟能簡潔地起到環境保護的作用),但是,清潔空氣權、清潔水權、環境審美權等公民環境權利的明確賦予,是直接針對公民的環境利益而做出的。相對於傳統私權而言,這不但大大豐富了公民私權的內容,而且大大提高了環境保護的標准,可以有效彌補傳統私法對於環境保護的不足。公民在私法上有了明確的環境權利,就能更加關注自身的環境利益和對於環境利益的自覺維護。公民環境權利作為一種私權的發達,進而能促進民間環保組織的繁榮,使社會力量能有序地參與到環境保護過程之中,從而形成良好的環境保護的社會氛圍。此外,對於那些破壞環境利益的行為,公民或環保組織能有效地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就先,更為充分地調動司法力量進行遏制,這不但能實現對公民環境權利的維護,而且更為重要的是能實現對整個社會的環境保護。
❼ 環保論文1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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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問題的解決根本上就是要正確處理人與自然環境之間的關系,核心思想是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後代人構成危害;基本內容是強調人類的發展權利、環境權利與保護環境義務的統一,當代人及後代人發展機會相平等。具體實施:第一,在污染控制戰略上,由以往的「末端控制」向「源頭控制」轉移,推行清潔生產;第二,把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保護自然環境、維護生態平衡作為環境保護相互聯系的組成部分,堅持污染防治與自然保護並重的原則,改變以往重污染防治輕自然保護的做法;第三,將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相互關系二者有機地結合起來,建立符合生態規律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全面協調人類同環境的關系,改變以往片面追求經濟優先或環境優先的做法。
其實我們在為環境問題也在努力著。例如:愛鳥日,無煙日3.12植樹節 6.5世界環境日 2月2日 世界濕地日 3月9日中國保護母親河日 (始於2002年) 3月22日 世界水日 3月23日 世界氣象日 4月7日 世界衛生日 5月31日 世界無煙日 6月17日世界防治荒漠化和乾旱日 6月25日 中國土地日 9月16日國際保護臭氧層日 10月4日,世界動物日 10月16日 世界糧食日 10月26日 環衛工人節 10月14日 國際減災日 10月31日,世界勤儉日 11月16日控制戰爭影響環境日 12月5日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自願人員國際日 12月5日,國際志願人員日 12月29日,國際生物多樣性日。 1998年 國際海洋年
以上都是人類為艾回自然作出的努力。有人也許會問為什麼我們努力了結果還是不好。古語雲:病來如山倒,病去如抽絲。這並非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一天的污染要一年或者十年才可能解決都有可能。還有一些黑工廠,無論上面又怎樣的保護傘,身後有多強的靠山都必須嚴懲。
環境搖正義伸張,環境靠大家愛護,環境是我們大家的,愛他也許正如歌去裡面唱的那才是愛我們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