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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宣傳

發布時間:2021-06-08 23:53:49

㈠ 如何看待破產立法理念的歷史演變

破產法最早的歷史可以追溯到古羅馬法中的個別強制執行制度,當時的「屠殺分屍」,從某種意義上來看,可以當作是破產雛形中對債權人的公平受償。但破產法經歷了不同的歷史時期後,立法理念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總體來說,早期的破產法是從保護債權人利益著眼來調整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其間隨著債務人地位的變化和提高,破產制度慢慢走向精細和完備。歸納起來,破產立法變遷帶來的理念變化和制度創新至少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破產法的立法本位發生了重大轉變 破產法最初產生的社會原因是為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解決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對全體債權人的公平清償。但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從產生之初的奴隸制、封建制社會走向了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階段,破產立法的宗旨和立法本位也經歷了從債權人本位到債務人與債權人的利益平衡本位再到社會利益與債權人債務人利益並重的變化和發展過程。在現代社會中,債務清償關系有時可能影響到他人利益乃至社會整體利益,尤其是涉及到公用企業、金融企業、超大型企業的破產,會影響到社會公眾的利益,產生嚴重的失業等社會問題。故當代各國在法律上十分重視如何對陷入債務危機的大型企業的挽救,以避免因破產可能產生的社會負面作用。因此,面對社會發展形式的變化,如果僅僅局限於從私法的角度考慮破產問題,難免會導致對國家介入調整社會整體利益的制度採取懷疑和否定態度。但是,僅僅依賴傳統的民商法理念,往往是難以實現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目標的。因此,在我國新的破產立法中,應當在遵循市場經濟的規律對債務關系進行傳統的私法調整的同時,還需要運用經濟法的理念,從社會本位的立場,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確保法律的公平、正義、效率價值的實現。破產法立法本位變遷,對我國當今構建金融機構破產制度無疑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

破產法的制度價值不斷變化和創新 破產立法本位的變遷必然會帶來破產法的制度價值的變化。在傳統彌補傳統民事救濟手段的不足,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的價值基礎上,現代破產法還具有兩個新增價值:第一,給予債務人以重新開始的機會。傳統破產法以保護債權人為要而對破產人實行懲戒主義, 破產程序的目的僅僅是使各債權人獲得公平清償,但債務人在破產後不能獲得免除債務的優惠。這樣使得債務人沒有申請破產的積極性和原動力,其結果是即使出現了破產原因,債務人仍不申請破產,而使得財產繼續減少,最終不利於債權人。現代破產法既體現了對債權人的保護,也體現了對債務人的保護,其最大的特點是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誠實的債務人進行免責,以使其擺脫債務,東山再起。第二,現代破產法還具有及時切斷債務膨脹,保障經濟秩序良好允許的功能。現代交易是一個相互聯系的鎖鏈,各交易主體均是這鏈條上的一環。一個主體的破產,往往會影響其他主體,而引起連環破產。而現代破產法恰恰可以及時有效地切斷該鏈條,進而保護經濟秩序的良性運轉。

與此同時,破產法的間接調整作用也日益為當今社會所認識。所謂間接調整作用是指破產法對調整債務關系的同時,還可以進一步完善市場經濟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通過破產來優化資源的配置和使用,調整社會產業與產品結構。必須承認,破產法的間接調整作用是不容忽視的,但應當清醒地看到,這些作用都是通過破產法對債務關系的調整而間接實現的。不能將這些間接調整作用理解為我國制定破產法的根本動因,更不能以此來說明破產法存在和實施的必要性,否則便是本末倒置,必將產生危及破產破產法存在價值的種種錯誤認識。我國過去對破產法宣傳在這方面存在一定的失誤,一談到破產法,多從社會表現出發,片面、功利地強調其間接調整作用,而對其本質作用缺乏認識,宣傳不足。所以,當破產法的實施與改革中的舊體制發生矛盾,出現困難時,便自然冒出種種以其他制度取代破產法、乃至完全否認破產法的錯誤主張。 正是因為如此,才導致我國1986年的《企業破產法(試行)》實際上自身早已「破產」。 在目前構建我國金融機構破產制度呼聲日益高漲的時期,也存在過分渲染破產制度間接調整作用的輿論,立法機關對此應當確立正確的認識,正確對待現代破產法制度價值的變與不變。

現代破產法注重從廣義上理解破產概念,有機銜接和解、重組等相關制度 傳統觀念認為,破產概念是有其特定含義的,僅限於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由法院主持強制清算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但這其實只是最為狹義的理解。而現代學者通常對破產法律制度作廣義的理解,將破產清算以外的各種以避免債務人破產為主要目的的和解、重整法律制度也視為破產法律制度的組成部分,而不是僅將其狹義地理解為破產清算制度。

從英美日等發達國家的金融機構破產制度分析可知,國外的金融機構破產也是採取廣義的理解,和解、重組等市場退出方式和破產清算制度有機結合,統一構成廣義上的金融機構破產退出機制。我國1986年《企業破產法(試行)》其實也意識到了這一點,在該法中規定了和解、整頓等制度。現行的《商業銀行法》、《保險法》也都將託管、接收等制度與破產清算規定在一起。鑒於這種觀念上的變化和現行制度基礎,我們構建新的金融機構破產制度必須充分考慮這一點,在立法中有機銜接託管、重組與破產清算之間的關系。

現代破產法充分意識到破產欺詐的危害,強調加重破產法律責任 一部法律如果沒有健全、完善的法律責任制度是不可能得到正確實施的,破產法更是如此。目前,破產案件中的欺詐逃債行為十分嚴重。一些債務人利用破產程序終結後余債可免於清償的規定以及國有企業政策性破產的優惠政策,策劃各種欺詐逃債行為,侵害債權人利益,損害職工利益,破壞經濟秩序,有些還是在地方政府的支持、默許下進行的。如不堅決打擊破產欺詐行為,破產法的實施將步入誤區。 為此,現代破產法都非常注重從法律責任上設計相應對策來解決此類問題。我國新破產法草案中,一方面是設置了較現行立法更為完善的撤銷權與無效行為制度。另一方面是從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責任規定上加重對破產企業負責人和破產欺詐行為的處罰力度。

在金融破產領域,由於金融機構破產必然要受到當局嚴格的金融監管,此類現象發生的可能性相對較小,但也不能忽視。再者,對破產企業負責人規定嚴格的破產法律責任有助於督促經營者遵從法律規定,謹慎從事經營,起到一定的懲戒和威懾的作用。另外,在我國還存在不少地方性金融機構,利用破產欺詐損害國家利益,維護局部地方利益的情形也難保不會發生。因此,構建我國金融機構破產制度時,必須注意現代破產法的最新理念,完善金融破產法律責任的規則設計。

㈡ 公司宣傳破產我該怎麼辦

公司宣布破產,說明該公司沒有發展前途,破產是必然的。你作為公司員工,除該得到的回報福利外,也沒有什麼辦法。你只有根據你的特長另謀出路。因為現在經濟形勢不錯,只要努力另謀職業並非難事。

㈢ 現在很紅火的品牌突然停止一切廣告宣傳會怎樣

不管是可口還是李寧停止了廣告就等於停止了銷售。可口可樂的總裁曾經說過『如果只有10塊錢的話,我會用9塊5毛錢來做廣告,用5毛錢來做糖漿』。可見廣告對於一個企業的重要行。他的頭號對手百事曾經從面臨破產走到碳酸飲料的第二品牌,就是因為他找到了自己獨特的定位,再通過廣告的手段將這種定位傳達給大眾,最終被消費者認可。成就了百事的輝煌!百事的宣傳越來越頻繁,可口又怎麼敢鬆懈呢?兩樂的競爭越來越激烈。廣告層出不窮,可他們的可樂一百年了口味也沒什麼變化。可見企業之爭靠的是什麼。 李寧的廣告算不得什麼,所以他的品牌也不見怎樣出色。一直不溫不火。但當他找到一個好的買點或有好的產品它在廣告上才會出現比較大的動作。直到產品失敗消失,它又回到從前。其實它失敗的地方就是在它的廣告上。就象『第五季』不是放的不多,而是沒有找到它有核心價值的地方。誰能知道它在廣告里賣的什麼?第五季一出現就讓人看見一個失敗者。李寧這樣下去很危險!!!幸好在服裝上還有一點表現。 其實不管什麼產品或品牌要想在市場站穩,就得將自己的定位用各種形式不斷的用廣告來表現。要知道每天都有新的產品面市。每天都有不同的產品在播放著五花八門的廣告。而每天也有不同的消費者被這樣的廣告吸引著去購買不同的東西。你停止所有的廣告那不就意味著你的客源在不斷的流失....

㈣ 有難以解決的經濟糾紛想找新聞媒體出面宣傳找哪家最具影響力

有難以解決的經濟糾紛找新聞媒體出面宣傳,找哪家最具影響力,這個你就要找一個專業人士幫你了解一下,不是這方面的專業人士都是不懂得我們這些平民更不懂了。

㈤ 個人宣布破產後有什麼後果

(一)對「個人破產」中「個人」的理解 「個人破產」中「個人」應如何理解,目前學術界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主張個人即自然人,個人破產也即是自然人破產;另一種則主張個人破產中的個人並非嚴格的法律術語,其范圍不僅寬於公民,而且也大於《民法通則》第二章所規定的兩戶一夥,這一觀點認為,個人破產就其本質是指所有法律上或實質承擔無限責任的經濟實體和自然人的破產,包括普通合夥破產、隱名合夥破產、自然人破產、個體工商戶破產及遺產破產等類型。事實上,這種意義上個人破產也就是除法人破產之外的其他民事主體的破產。但,本人認為,個人破產應包括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及同等主體,而不應包括商事合夥。 按照國內外學者對各國破產立法和判例依破產主體不同而進行的分類,我國破產法在破產主體適用上無疑是另類,即破產主體的范圍既不是義大利式的「商人破產主義」,亦非英美的「一般破產主義」,而是有中國特色的「企業法人破產主義」。「企業法人破產主義」為何物?這必須藉助其他兩種主義來說明。「商人破產主義」認為,破產法僅適用於商事主體,凡商人遇有喪失支付能力、不能支付到期債務又無計可施時,可以破產實現債權受償的最大化及債務人受債務困繞的最小化:「一般破產主義」則承認一切民事主體均有破產能力,不論自然人或法人、商人或非商人,只要有破產條件存在,都可申請破產。 我國破產法與上述兩者都不同,盡管新破產法擴大了破產法的適用范圍,但目前新破產法並未規定個人破產,也就是說,目前中國自然人不能不破產。 美國的個人、已婚的家庭或個體營業戶,依靠工資收入維持生活,欠債總數在25萬美元以下,可以使用此種破產方法。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可以向法院提交還款計劃,並向法院提交一定數額的錢款,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分期分批地歸還其債務。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可以用較長的時間,來歸還他們所欠的債務。這是一種在美國較產常見的破產方法。 在我國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有重要意義 首先,個人消費信貸業務飛速發展,政府有責任提醒公眾注意個人破產的風險。 自1999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發出《關於開展個人消費信貸的指導意見》以來,我國個人消費信貸業務加速發展。據香港金融管理局2005年3月的報告(《亞洲區的個人信貸增長情況》),我國個人信貸總額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已經由1999年的1.7%,2000的4.8%,發展到2001的7.14%。截至2004年6月,個人信貸組成項目中,住房按揭貸款佔83%,信用卡佔6.4%,其他佔10.6%。個人信貸總額占各類貸款總額的百分比由1999年的1.5%,發展到2000年的4.3%,2001年的6.2%,2002年的8%,2003年更達到10%。 個人信貸的強勁增長,雖然能促進消費,使金融機構增加盈利,但也蘊含著新的風險,有可能影響金融及宏觀經濟的穩定。香港的經驗表明,當信用卡壞賬率由1998年底的4.1%升至2002年9月的高位14.6%時,破產申請的數量也相應地由1998年的每季不足1000宗猛升至2002年的每季約7000宗。由此可見,過度信貸極有可能造成個人財務危機。 我國近幾年一直鼓勵借貸消費,住房、汽車、教育、個人消費貸款已成為各商業銀行的主流業務。民間有輿論認為,如果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是政府把本應由自己承擔的責任轉嫁給了消費者。因為信貸消費的充分發展乃是政府出於拉動內需的需要,傳媒在政府示意下「過度」宣揚超前消費、借貸消費,但是如果因過度借貸而出現惡果,卻要由消費者來承擔個人破產的風險,這實在是政府之過,而非老百姓之過。撇開正確與否不說,此言論的出現已經說明政府提醒公眾注意個人破產風險應是當務之急。 其次,個人破產制度可以防止社會動盪、金融危機,尤其是提醒年輕一代理性消費。 美聯儲每年都很關注兩個基本數據,收入的40%以上用於償還債務的家庭數量,以及那些逾60天沒有償還債務的家庭數量。如果這兩個數字過高,則往往預示著金融危機的出現。 過度負債消費,除了個人走向破產邊緣,昔日優良的銀行消費信貸資產也將演變成呆賬、壞賬,房地產、汽車等行業會因過度提前消費而出現衰退,進而可能引發金融危機和經濟蕭條,並不可避免地伴隨著社會動盪。 現在,家庭、個人也是經濟學意義上的經濟主體,以個人名義理財變得相當普遍。在我國,一個勞動者有勞動能力的年限不過是三四十年,可是住房按揭貸款的最長年限是三十年,首付最少的只有兩成。這三四十年中,子女出生、教育支出、疾病、意外傷害、父母不測都需要大筆開支,通貨膨脹、利率上升及失業風險無處不在,可現在的年輕人,似乎很少考慮到這些。 新興名詞「城市負翁」、「負資產階級」的出現,充分說明了超前消費可能帶來的個人破產風險。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無疑將給熱衷於狂熱超前消費的年輕一代一個警告。 再次,個人破產法的缺位是「執行難」的主因之一,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可以使「私力救濟」變成「公力救濟」 盡管這些年來我國沒有個人破產的概念,但是個人破產事實上大量存在,有些「執行難」的案件其實已經無法執行。來自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庭的消息稱,我國法院一年審理民商事案件約有500萬件,其中有財產給付內容的案件大約有450萬件。1993年,當事人自動履行的比例佔了70%,需要法院強制執行的比例只有30%,但在十年之後的2003年,需要法院強制執行的比例上升到了52%,當事人自動履行的比例只佔48%。如果按照這樣的比例變化繼續下去,再過十年,可能有70%的案件需要法院強制執行。 在我國,由於個人破產法的缺失,在債務人無力償債的情形下,債務人本人不能申請破產,債權人也無法申請債務人的破產,實質上對二者的利益都造成損害。一方面助長了違法者的囂張,另一方面也使得社會公眾對司法權威越來越沒有信心。債權人因為沒有公力救濟的途徑,轉而轉向私力救濟,如討債、綁架、拘禁、毆打債務人等等。各國的個人破產法中普遍規定,一個債務人如已被批准破產,債權人就只能通過債權人聯合會等方式來解決債權,法律禁止債權人單獨發起討債程序,從而限制了私力救濟對債務人的傷害。 最後,個人破產法給破產者以重振旗鼓的機會,是人性化的設計,也有利於經濟的發展。 破產法缺位有一個可怕後果,那就是已經破產的債務人很可能一輩子都沒有翻身的機會。只要他創造出任何一點點財富,債權人都有權拿走,這個還款期是沒有時間限制的,如果是巨額債務,債務人可能終身都要還債,永遠無法獲得新生。但是如果對於完全破產的債務人不能給予免除債務的期限,不能保留他的自由財產,或者用於企業發展的基本資源,將債務人永遠釘在恥辱架上,對社會發展又有什麼好處呢?沒有誰願意破產,做社會的失敗者。既然已經失敗,應當寬容地給他翻身的機會,當然前提是他必須承擔一定的責任。 破產制度發展到現代,原來不利於債務人的三大制度:破產有罪主義、破產懲戒主義和破產不免責主義已經被破產無罪主義、破產不懲戒主義和破產免責主義所取代。自願破產制度、自由破產制度和破產免責制度是個人破產制度中的核心。目前世界各國的個人破產法都給了債務人復甦經濟的機會,破產免責主義使得債務人能夠從負債累累中逃脫開來重振旗鼓,自由財產制度使得債務人可以保留生活的必需品,這在一定程度上是對債務人生活的保障,也是人性化的設計,是社會文明的體現。 更多破產法資源請登陸中國破產法網: http://www.chinainsol.org/ 博客地址: http://www.chinainsol.org/ 參考資料:中國破產法網: http://www.chinainsol.org

㈥ 不當的破產行為有哪些

惡意破產
出自MBA智庫網路(http://wiki.mbalib.com/)
惡意破產(Malicious bankruptcy)

目錄
[隱藏]
1 什麼是惡意破產
2 惡意破產的通常情況
3 惡意破產的特點
4 惡意破產的主要表現形式
5 遏制惡意破產
6 惡意破產的防範

[編輯]什麼是惡意破產
所謂惡意破產,又稱破產欺詐,是指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的申請人,意圖通過申請企業破產的合法方式,達到某種不正當或者非法的目的。

[編輯]惡意破產的通常情況
一般說來,國際司法界通認惡意破產主要表現為下列兩種情況:

一種是債務人以惡意申請破產的方式藉以逃廢債務;

另一種是債權人以毀損債務人商業信譽為目的惡意提出破產申請。

我國企業破產法及民事訴訟法規定,作為債務人的企業法人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見破產法第三條),或者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而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也可以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見破產法第七條)。可見,在我國作為債務人的企業法人以及企業法人的債權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相應的,我國審判實踐中也存在著兩種惡意破產的情形,即債務人惡意與債權人惡意。

[編輯]惡意破產的特點
有的沒有達到破產界限,為了逃廢債務,卻故意製造破產條件,主動申請破產;有的申請破產得到了安置費,將安置費分給職工後,又新注冊一個法人企業,在原有生產方式、技術手段下,由原有工人生產原有產品,一切都沒有變,只是債務被免除了;有的與個別債權人惡意串通,為個別債權人追加抵押,或將大部分財產抵押給一個債權人;有的明知自己財務狀況惡化,但生造盈利假相,騙取債權人的相信,在得到貸款或實物後申請破產;有的故意拖延破產申請程序,在拖延的過程中隱匿、轉移、私分財產等等。所有這些行為的目的都是利用破產,用債權人的損失使企業擺脫困境,或謀取個人的私利,其實質是對債務豁免的濫用。

[編輯]惡意破產的主要表現形式
(一)債務人惡意。在我國債務人惡意申請破產的情況相對更為常見。主要表現形式有:有的不具備法人資格也就是說沒有破產能力的企業通過不正當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法人資格,而後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以達到逃廢債務的目的,如名為集體實為私營性質的企業,個人承包經營的企業等;有的企業借近年來企業產權制度改革之機,先剝離企業的有效資產,組成新的企業,而留下負債累累資產破敗的空殼老企業再申請破產,即通常我們所說的「大船擱淺,舢板逃生」;有的企業在破產之前,千方百計轉移或者隱匿企業有效資產,造成固定資產呆帳意圖在破產時獲得核銷;有的企業則低價處分企業的資產,從中謀取不當利益;還有的企業抽逃巨額注冊資金,而企圖在破產時矇混過關;等等。

企業的上述行為,其目的不外乎就是為了最大限度地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這也是以前破產案件債權受償率通常極低甚至為零的重要原因。

(二)債權人惡意。相對而言,債權人惡意申請企業法人破產的情況不是那麼普遍,但在審判實踐中也時有發生,而且在今後的審判實踐中會越來越多地遇到。由於破產案件審理程序的特殊性,人民法院一旦受理破產申請後,就會在較大較寬的范圍內發布公告,還會逐一通知被申請破產的企業的債權人申報債權和通知其債務人償還債務,這無疑對被申請破產的企業的商業信譽產生極大的負面影響。即使之後法院駁回了申請人的申請,但對於被申請破產的企業來說,其影響是無法挽回的,損失也是不可估量的。而一些企業的債權人,要麼是與企業有恩恩怨怨的業務夥伴,要麼是企業的同業競爭對手,並非出自正當維護自身權益的目的,而是出自損害債務人商業信譽目的,惡意申請其破產,以泄私憤或者損害公平競爭,達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

[編輯]遏制惡意破產
對於如何遏制惡意破產,我國破產法及民事訴訟法均沒有明確規定。為了切實防止當事人惡意申請破產,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32 次會議通過並於同月30日公布的《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便對如何防止惡意破產作出了具體規定。《規定》已經於 2002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債務人有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為了逃避債務而申請破產的或者債權人借破產申請毀損債務人商業信譽,意圖損害公平競爭的,人民法院對其破產申請裁定不予受理。第十四條規定,對十二條規定情形受理後才發現的,裁定駁回破產申請;同時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的破產申請後,發現債務人巨額財產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釋財產去向的,裁定駁回破產申請。

也就是說,今後人民法院一旦審查認為破產申請出自申請人之惡意,則不會再受理其破產申請,即使已經受理的,仍然會裁定駁回破產申請。這就從根本上杜絕了惡意破產的發生。此外,《規定》第一百條至第一百零三條還進一步對如何追究有關人員的破產責任問題作出了原則規定,包括追究負有破產責任人員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這些規定對於惡意破產行為的真正遏制同樣會起到很好的作用。

[編輯]惡意破產的防範
(一)強化清算組織的職能

清算組織是破產還債程序中臨時成立的工作機構,清算組織負有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接收、保管、清理、估價等職能。破產企業在破產程序下逃避債務與清算組織不嚴格行使法律賦予的職能有很大的聯系。因此,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業法人破產還債後,清算組織應立即接管破產企業的財產,並對其登記造冊。清算組織可依法強制財產持有人交付破產企業的財產,也可以向人民法院及時匯報,請求人民法院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

(二)加大對破產欺詐行為制裁的立法力度

行為人實施破產欺詐行為,既有直接因素,也有間接因素:既有主觀上的動因,也有客觀上的動因,是多種因素交織在一起促成的結果。用立法的形式嚴懲破產欺詐行為,對破產企業逃避債務將起到應有的震懾作用。首先,對於一般逃避債務的破產企業的直接責任人和有關人員,主要從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上處理,視其逃避債務的情節、損害的程度,加強經濟賠償和行政處分的力度。其次,對於嚴重的逃避債務,給破產企業的債權人的財產利益和破產程序的正常進行造成嚴重後果的,堅決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我國有關破產欺詐的刑事立法還比較薄弱,條款規定的內容不明確,定罪量刑缺乏操作性。長此以往,必然助長欺詐行為,不利於社會主義法制建設。

(三)做好破產法的宣傳引導工作,使破產樹立正確的破產觀念

依法宣告破產是國家對商品生產進行控制和管理的重要手段,國家通過依法確認、處理破產案件,對於調整債權人與債務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理順市場關系,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都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淘汰資不抵債的落後、低效益甚至無效的企業,可以使生產、銷售更為集中,優化資源配置,刺激競爭,推動生產力的。企業依法宣告破產是對企業成立以來經營狀況的否定,不是剝奪企業的再創制權、再發展權及企業職工的就業權。所以必須做好破產的宣傳工作,使破產企業樹立正確的破產觀念,面對市場經濟、尊重市場經濟中的激烈競爭、優勝劣汰的法則,充分認識到企業破產是市場經濟中的正常而又必然、的結果,並不是什麼「見不得人」的事,相反,是國家調整經濟關系的手段,是尊重市場經濟的做法,從而消除破產企業的逃避債務的想法和做法。

(四)用法律形式劃定破產界限

所謂破產界限,是指法律所確定的引起破產程序開始的事由,又稱破產原因。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均以企業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破產界限。企業是否嚴重虧損,不能僅以虧損額來判斷,還要結合企業償還債務的能力。

對於「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有四點應當注意:第一,正確認定清償能力。清償能力通常由資金、信用和生產力三部分組成。只有同時不具備這三個條件,才能認定無清償能力。第二,無力清償的債務,必須是清償期已屆滿並經債權人請求履行而不能清償的債務。第三,無力清償的債務,必須是清償對象眾多而不是個別債權人,在相當長時期內一直不能清償而不是一時資金周轉不靈。第四,無力清償是債務人客觀上不能的經濟狀態,它與債務人的主觀判斷和意願無關,與債務人故意停止清償的主觀行為也不相同。無力清償與資不抵債不同。資不抵債可以作為確認企業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依據,但不能作為唯一的標准。

(五)嚴格法律程序,認真審查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時提供的材料

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應同時提供企業的財產報告書、企業報表、債務清償單和債權清單等足以說明企業虧損達到資不抵債的材料以及虧損的原因、經營形勢和今後趨勢、債權總額與債務總額比較情況。人民法院在收到債務人提供的破產申請材料之後,應對企業的經營狀況進行廣泛的了解,綜合分析判斷,有力地論證企業的虧損程度,防止申請人濫用破產申請,逃避債務。

(六)加強對企業經營狀況的超前預測

在企業法人申請破產前的很長一段時間內,對企業規避法律的行為的跡象加以觀察和分析,以防止破產企業先逃避債務,再申請破產的欺詐行為的發生。

總之,要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克服破產臨界期限內和破產程序中侵犯債權人利益觀象的發生,應當做到以下三點:

第一,加強資產評估的社會公正性。評估的職責只能由專門的資產評估機構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對資產的認定與作價應依規則進行,不由當事人協商作價,也不由政府主管部門直接定價。

第二,強化債權人會議,把好決策關。債權人會議既是對破產事務進行決議的議事機構,又是對破產企業命運享有處置權的權力機構,同時還是破產程序的監督機構。

第三,嚴肅破產還債程序,破產本身就意味著債權人的債權失去全部受償的可能,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處置破產財產只能嚴格依照法定的破產還債程序進行。經審查確認設定了擔保物權的債權,債權人沒有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應當優先受償:如果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人民法院應當宣告終結破產程序;在撥付破產費用後對破產財產的處分,則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和破產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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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有新聞報道稱巴西陷入經濟危機,已經破產了,情況屬實嗎

導讀:據外媒報道,巴西因為疫情引發的經濟危機,陷入了破產局面,媒體瘋狂宣傳疫情進一步加劇了巴西的經濟危機。對此,巴西總統雅伊爾·博索納羅表示,我無能為力,巴西破產了。

一些經濟學家以為,巴西政府是否能快速展開新冠肺炎疫苗的接種,這對巴西的經濟復甦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然而,巴西政府至今還沒啟動疫苗接種程序。當記者就巴西的經濟形勢如此嚴峻提問博索納羅,博索納羅的回答是,巴西媒體是「軟弱的媒體」,這直接助長了新冠病毒的火焰。各大媒體總是無所不用其極,想各種辦法來榨乾政府,要打倒我們(巴西政府),是為了達到自己的相關利益。相關報道指出,在疫情肆虐巴西的情況下,作為巴西的國家元首卻把全國嚴峻的經濟形勢歸咎各個地方的政府,認為他們為了阻隔新冠病毒的發展,強制執行社交隔離措施導致經濟發展停滯。

㈧ 破產案例宣傳怎麼寫

萬破產案例宣傳,你可以去找一下專業的一些人員給你寫一下。

㈨ 工作單位沒有了,但是還沒宣傳破產這樣我能領失業金嗎

單位要和你簽訂解除勞動合同書後,單位又是為你交失業保險的才可以領取失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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