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企業虛假宣傳,冒充專利應該收到什麼處分呢,是由什麼部門管理的呢
當地知識產權局負責查處假冒專利行為。
專利法第63條規定: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4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❷ 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
微信作為一款社交軟體已被社會公眾廣泛應用於生活,工作,產品或服務的宣傳、推廣、銷售等眾多社交領域,影響著社會公眾學習、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隨之衍生出來的一系列法律問題需要我們法律職業共同體去深入研究。本文將從微信朋友圈性質、微信朋友圈技術措施和朋友圈朋友人數限制問題能否阻卻公眾對微信和微信朋友圈統一認識等方面分析,肯定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構成專利法意義上公開的觀點,正視微信朋友圈信息的公開對知識產權法帶來的積極影響。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隨著智能手機全方位的普及應用,騰訊公司開發的微信免費社交軟體這一新事物應勢而生。上微信看朋友圈已經成為人們日常生活、工作的一部分,每個人都有朋友圈,每個人都有一個展示自己的舞台,微信實際上已經成為一個社會公眾網路自媒體發布平台的集合體。然而,法律界卻對微信有別於其他電子證據,就微信證據如何採納的問題一直爭論未停,知識產權界也因微信朋友圈信息的發布讓原本已有共識的公開而產生法律認識和理解上的分歧,微信證據也如同當年的QQ聊天、QQ空間等電子證據的命運一樣坎坷。一、專利法上對現有技術、現有設計的法律規定和法律界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專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專利法的這兩個條款就是專利法對現有技術和現有設計法律規定的全部,但也正是因為公眾所知沒有明確法律界定而致司法實踐中和法律理論界眾說紛紜。國家知識產權局就專利法律實務操作制定的《專利審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三章2.1現有技術規定: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現有技術包括在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在國內外公開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現有技術應當是在申請日以前公眾能夠得知的技術內容。換句話說,現有技術應當在申請日以前處於能夠為公眾獲得的狀態,並包含有能夠使公眾從中得知實質性技術知識的內容。,應當注意,處於保密狀態的技術內容不屬於現有技術。所謂保密狀態,不僅包括受保密規定或協議約束的情形,還包括社會觀念或者商業習慣上被認為應當承擔保密義務的情形,即默契保密的情形。,然而,如果負有保密義務的人違反規定、協議或者默契泄露秘密,導致技術內容公開,使公眾能夠得知這些技術,這些技術也就構成了現有技術的一部分。;2.1.2公開方式現有技術公開方式包括出版物公開、使用公開和以其他方式公開三種,均無地域限制。。《專利審查指南》對技術內容性質、披露實質性技術內容的人以及獲取實質性技術內容的途徑進行了明確界定,但是因微信軟體誕生之初定位為一款提供即時通訊服務的社交軟體,並且賦予了微信軟體具有通過設置朋友圈朋友訪問許可權、朋友圈交友方式及朋友圈人數上限制的功能,而《專利審查指南》並未對獲取到實質性技術內容的公眾作任何限定,使得知識產權界對公眾的理解出現了不同的法律認識。二、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是否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存在的不同法律認識目前,將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認為不屬於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是司法實踐中的主流觀點,而法律理論界則認為就目前的互聯網技術已具備條件將微信朋友圈信息進行無限擴散,通過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從微信誕生之初就具備的技術功能角度認為,微信朋友圈是用戶分享和關注朋友們生活點滴的空間,並不是用戶進行網路公開營銷活動的平台,其交流范圍僅限於微信好友之間,只有雙方相互認證通過互為好友後方能看到對方發布的信息,而且微信好友設有數量上限,從朋友圈的屬性和好友人數的限制兩方面,可以認定朋友圈本質上是一個限於特定人群之間的私密性質的社交平台,用戶在朋友圈發布的信息的公開范圍僅限於微信好友,並非任何不特定人,因此微信朋友圈公開的內容不屬於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在司法審判實踐上,以開平市水口鎮歐墨潔具門市部、鍾雲林與蔣艷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為例。2016年10月12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判決中,從微信誕生之初及微信朋友圈的功能和特點出發,認為微信朋友圈發布內容僅微信用戶的好友可見和微信朋友圈可以進行許可權設置的技術手段,而認定微信朋友圈信息公開不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不過,近期,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的一起外觀設計專利糾紛案中,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均肯定了微信朋友圈信息的公開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這也是筆者了解到的高院一級的法院對微信朋友圈信息公開作出的最為直接的最新的觀點,結合了以往司法實踐和法律理論界兩種觀點而形成的第三種觀點。三、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的公開對專利法上現有技術和現有設計認定的現實考量筆者認為,雖然目前專利法對為公眾所知中的公眾未有明確界定,但是從《專利法》的立法宗旨和《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中,完全可以認定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的公開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專利法》第一條規定的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這一立法宗旨可知,國家對專利的立法除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這一私權外,還從國家和政府層面上考量通過對專利立法,鼓勵民眾搞創新,規范民眾的創新行為,將創新成果轉化應用,推動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提高國家整體科技競爭力。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的公開,現實中為他人提供了獲知已知技術或者已知設計的可能性,使得他人可以在已知技術或者已知設計的基礎上更進一步開展技術創新,搞發明創造,提高創新能力,當然從專利法的法律規定上理解已知是以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為時間節點。如果在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之後,他人以已有技術或者已有設計不搞技術或者設計的創新而直接申請專利,雖然目前因受限於專利法上對專利審查內容和條件的限制可以獲得專利證書,但是從其本質上講並不屬於對技術或者設計的創新,這樣的技術或設計被社會公眾普遍應用,並不能因此而激發社會公眾搞發明創造的熱情,促進科技進步,相反未申請專利前的技術或設計通過微信朋友圈發布的信息被社會公眾一傳十十傳百的無限擴散,使現實存在的技術或者設計被廣泛的普及應用,甚至已形成產品或者技術的同質化競爭,再對這樣的產品、技術或設計給予專利法保護,賦予專利權人以專利權壟斷市場的權利,專利權人個人所謂的合法權益會得到保護,但是長遠來看對市場經濟競爭的價值體現和國家整體科技水平的提升弊大於利,也偏離了專利法作為調整專利權利人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平衡,鼓勵創新,提升國家整體科技水平的立法宗旨。我們的立法者和司法者正是考慮專利法的立法宗旨,不搞一刀切,在已確立的專利先申請制度為主體的框架下,衍生出專利權權利用盡、先用權實施、為科研目的使用、臨時過境、為行政審批目的實施專利葯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豁免、捐獻原則、禁止反悔原則、專利技術功能性限定等法律規定來劃定專利權帶來市場壟斷的邊界,告誡專利權人不要只站在以往技術創新而產生發明創造的功勞簿上沾沾自喜,社會公眾的技術研發、應用和再創新隨時可能淘汰專利權人的專利技術發明創造,促使專利權人不斷地進行技術創新和搞發明創造,實現專利權人合法權益保護和社會公眾對技術應用的動態平衡,鼓勵社會公眾開展技術創新,符合專利法的立法宗旨。雖然目前對微信朋友圈信息的公開在法律認識上存在眾多不同的觀點,但是隨著我國互聯網應用技術的不斷發展和法律認識水平的提升,微信朋友圈信息的公開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的觀點必將為廣大社會公眾所接受,形成社會共識,甚至形成統一的法律規定認識。
❸ 專利申請還未批准獲得授權前,在產品包裝上將申請號宣傳成專利號,是不是違法
未獲得授權而在產品上將專利申請號標注為專利號,違反專利法及實施細則的以下規定。
專利法第六十三條
第六十三條 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
第八十四條 下列行為屬於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假冒專利的行為:
(一)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或者終止後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或者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
(二)銷售第(一)項所述產品;
(三)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
(四)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五)其他使公眾混淆,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的行為。
專利權終止前依法在專利產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在專利權終止後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的,不屬於假冒專利行為。
❹ 實用新型專利法網路推廣詞違法行為
專利法中確實復規定了專利申請的名制稱不能出現宣傳性用語,但是在實際中,審查員會適當地放寬要求,根據《審查操作規程》所規定的來執行。
對於專利申請名稱的審查,重點審查以下幾個方面:
1、一致性
名稱與說明書、委託書、其他證明文件中的名稱均一致。
2、全面性
名稱應當全面、清楚地反映要求保護的實用新型主題,並採用所屬技術領域通用的技術用語。
3、非技術詞語
名稱中不得含有非技術詞語,包括人名、單位名稱、商標、型號、代號等。
4、含糊詞語、籠統詞語
名稱不得含有語意含糊的詞語,例如「及其他」、「及其類似物」等。
5、字數和標點符號
名稱不得超過40個字,名稱中的字母、數字和標點符號均計算在字數內,每個字母、數字或標點符號算半個字。名稱中不允許含有句號。另外,頓號、逗號、括弧、引號、書名號、斜杠、反斜杠、破折號、省略號等標點符號在使語意不明確的情況下也是不允許的。
宣傳性用語一般是屬於上述第3個方面,但是只要不是太離譜、明顯誇張的宣傳性用語就放過了。
例如,涉及電動地球儀的專利申請,名稱為「神奇自轉地球」;涉及葯材包裝層的專利申請,名稱為「神功元氣袋」,其中的「神奇」和「神功」均為明顯誇張用語,是不允許的。
❺ 申請了專利,還沒有批准前,在產品包裝上將申請號印刷宣傳成專利號,是不是違法將如何處罰
只要是受理了有受理號就可以列印受理號的了。最後如果不批一定要及時去停止,要不然被侵權就會有罰款款,罰款金額靠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要上法院,最後法院裁定。
❻ 專利法對專利的保護細則
專利法第7章:專利權的保護
第五十九條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准,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准,簡要說明可以用於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
第六十條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一條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製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相關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後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為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
第六十二條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於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第六十三條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證據,對涉嫌假冒專利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產品,對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六十五條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第六十六條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以延長四十八小時。裁定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應當立即執行。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自人民法院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該措施。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停止有關行為所遭受的損失。
第六十七條為了制止專利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申請人自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該措施。
第六十八條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於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一)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製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准備,並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五)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製造、使用、進口專利葯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製造、進口專利葯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
第七十條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向外國申請專利,泄露國家秘密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侵奪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和本法規定的其他權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三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不得參與向社會推薦專利產品等經營活動。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消除影響,有違法收人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四條從事專利管理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以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章專利權的保護
第七十九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所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是指由省、自治 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專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實際處理能力的設區的市人民政 府設立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
第八十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 糾紛、查處假冒專利行為、調解專利糾紛進行業務指導。
第八十一條 當事人請求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或者調解專利糾紛的,由被請 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兩個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都有管轄權的專利糾紛,當事人可以向其中一 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當事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 部門提出請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 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由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第八十二條 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過程中,被請求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並 被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的,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中止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為被請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顯不能成立的,可以不 中止處理。
第八十三條 專利權人依照專利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 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的,應當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方式予以標 明。
專利標識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
第八十四條 下列行為屬於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假冒專利的行為:
(一)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專利權被宣告 無效後或者終止後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或者未經許可在產品 或者產品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
(二)銷售第(一)項所述產品;
(三)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 術或者專利設計,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公 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
(四)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五)其他使公眾混淆,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 術或者專利設計的行為。
專利權終止前依法在專利產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 標注專利標識,在專利權終止後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的,不屬於假冒專利行為 。
銷售不知道是假冒專利的產品,並且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由管理專 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但免除罰款的處罰。
第八十五條 除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的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 請求,可以對下列專利糾紛進行調解:
(一)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
(二)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三)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
(四)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 紛;
(五)其他專利糾紛。
對於前款第(四)項所列的糾紛,當事人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的, 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後提出。
第八十六條 當事人因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歸屬發生糾紛,已請求管 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中 止有關程序。
依照前款規定請求中止有關程序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請求書 ,並附具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人民法院的寫明申請號或者專利號的有關受理 文件副本。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調解書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後,當事人 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恢復有關程序的手續。自請求中止之日起1年內 ,有關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歸屬的糾紛未能結案,需要繼續中止有關程序的, 請求人應當在該期限內請求延長中止。期滿未請求延長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 自行恢復有關程序。
第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對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采 取保全措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寫明申請號或者專利號的裁定書 和協助執行通知書之日中止被保全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有關程序。保全期 限屆滿,人民法院沒有裁定繼續採取保全措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行恢復 有關程序。
第八十八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本細則第八十六條和第八十七條規 定中止有關程序,是指暫停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復審程序,授予專 利權程序和專利權無效宣告程序;暫停辦理放棄、變更、轉移專利權或者專利申 請權手續,專利權質押手續以及專利權期限屆滿前的終止手續等。
以上都是對專利的保護的詳細規定。
❼ 新專利法要來了,電商人會踩到哪些雷
應該影響不大,專利的作用如下:1、保護自己的產品或方法 不受別人的侵權2、在產品上打上 專利號一種非常好的 廣告宣傳作用3、擁有專利自主權 是認證企業資質的重要條件 比如高新技術企業4、申請專利也是對發明人 知識的一種肯定 對於其以後評職稱方面都有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