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華人民共和國徵收拆遷補償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 徵收決定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 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 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 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 補償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 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 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貳』 城中村拆遷的口號,標語,宣傳材料(手冊)
改變,是為了更好的生活
想要更開闊的視野,所以追求更高的位置
『叄』 西陽陽港產業園拆遷安置房什麼時候建 地點在那 建高層嗎
你問的問題是西洋洋港產業園拆遷安置房什麼時候建建在什麼地方,這些一般在拆遷辦中會告訴你,一般拆遷宣傳文件,拆遷宣傳手冊這些信息,他都會重點告知的面與這個被拆遷人及時簽約了解情況,所以向當地的人進行咨詢,效果會好一些。
『肆』 拆遷計劃與拆遷方案怎麼寫
中共永新區委 永新區人民政府
關於北大橋(北岸)征地拆遷工作實施方案
北大橋是市委市政府「136」重點工程,涉及永新區、江南區,永新區負責江北段(北大路),為使永新段的征地拆遷工作順利進行,經城區黨委、政府研究同意,特製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情況
1、項目名稱:北大橋征地拆遷
2、項目業主:南寧市城市建設發展總公司
3、動遷單位:南寧市永旺達房屋拆遷有限公司
二、組織機構
成立永新區北大橋征地拆遷工作指揮部:
總 指 揮:肖志鋼(中共永新區委書記)
黃 寧(中共永新區委副書記、政府區長)
副總指揮:謝坪芝(永新區人大常委會主任)
李乃玲(永新區政協主席)
成 員:賴建耀(中共永新區委副書記)
黃可黎(中共永新區委常委、組織部長)
陳創源(中共永新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龐 華(中共永新區委常委、統戰部長)
韋景峻(中共永新區委常委、宣傳部長)
田家全(中共永新區委常委、區委辦主任)
杜家統(永新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覃萬儒(永新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唐啟文(永新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馮 力(永新區人民政府副區長)
楊 毅(永新區人民政府副區長)
梁明志(永新區人民政府副區長)
楊 程(永新區人民政府副區長)
蒙 堅(永新區政協副主席)
農會清(永新區人民法院院長)
史維和(永新區人民檢察院院長)
覃顯凡(市公安局永新分局政委)
指揮部下設五個工作組:
(一)總協調組:
組 長:賴建耀(中共永新區委副書記)
梁明志(永新區人民政府副區長)
副組長:岳廣修(城區政府辦公室主任)
馬粵桂(永新區房屋和征地拆遷辦公室主任)
主要職責:負責指揮部與各工作組之間的信息傳遞,督促檢查各工作組工作完成情況,做好與市相關部門的協調工作。
(二)後勤保障組:
組 長:馮 力(永新區人民政府副區長)
副組長:陸永龍(中共永新區委辦公室副主任)
(永新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
彭淑清(永新區機關後勤中心副主任)
成 員:從區委辦、政府辦、機關後勤服務中心、房屋和拆遷辦等部門抽調。
主要職責:落實後勤保障工作等。
(三)文秘宣傳組:
組 長:韋景峻(中共永新區委常委、宣傳部長)
副組長:陸永龍(中共永新區委辦公室副主任)
韋永海(中共永新區委辦公室副主任)
成 員:從區委辦、政府辦、宣傳部等部門抽調。
主要職責:拆遷各種宣傳材料、宣傳報道、簡報、文秘、會務等工作。
(四)安全穩定組:
組 長:賴建耀(中共永新區委副書記)
陳創源(中共永新區政法委書記)
副組長:覃顯凡 (永新公安分局政委)
農會清(永新區法院院長)
史維和(永新區檢察院檢察長)
成 員:其他成員從公安分局、派出所、治安聯防隊等單位抽調。
主要職責:保障征地、拆遷工作的安全及社會穩定,了解、反饋並制止征地拆遷中的不穩定因素,杜絕突發事件的發生。
(五)征地拆遷工作組
組 長:梁明志(永新區人民政府副區長)
副組長:閉百寧(永新區建設局局長)
梁秋平(永新區建設局支部書記、人防辦主任)
鄧高凡(永新區新陽辦事處黨工委書記)
鄺 滌(永新區新陽街道辦事處主任)
鄧大部(永新區華強街道辦事處黨工委書記)
黃志賢(永新區華強街道辦事處主任)
成 員:從城區房屋和征地拆遷辦、新陽辦、華強辦、動遷公司、北大南社區抽調
(一)主要職責:
拆遷:
負責所公告的征地拆遷范圍的征地房屋拆遷工作以及調查、登記、丈量、復核、計算、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征地:辦理回收國有土地相關手續
二、工作計劃
(一)前期准備工作:(10月21日~ 月 日)
1、 月 日前與業主對接,並落實由業主出具動遷委託書。
2、城區黨委、政府成立組織機構,落實工作人員,確定具體工作實施方案。
3、 月 日與業主對接項目的拆遷紅線圖、征地內分圖、征地拆遷委託書。
4、發征地拆遷公告(要認真審核征地拆遷手續,確保征地拆遷手續合法)。
5、 月 日前,材料准備及動員大會准備,包括:
①准備征地拆遷宣傳手冊及材料,落實工作組辦公場地。
②完成對工作要人員征地拆遷的政策培訓。
④召開工作組與業主代表參加的征地進場前的協調工作會。
(二)征地拆遷動員及信息反饋階段:( 月 日--- 月 日)
1、召開征地拆遷動員大會。
2、全面調查、反饋被征地、拆遷人的意見。
(三)具體實施階段:( 月 日~11月30日)
1、 月 — 日,為動員簽約階段(宣傳、丈量、復核、確權、計算、簽約)。
2、 月 日前完成征地拆遷工作,全面移交檔案。
被征單位騰空土地,由施工單位進場施工。
三、風險金抵押
1、為了增強工作人員的責任心,本次征地拆遷工作實行風險金抵押制,即要求工作人員交納一定的風險抵押金,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工作的,以其交納風險金的叄倍兌現獎金(本金同時退還);如在規定時間內,未能完成工作的,其交納的風險抵押金不予退還。
2、風險抵押金繳交標准:城區正職領導1000元/人,城區副職領導800元/人,其他工作人員500元/人。
五、工作要求
(1)工作組成員脫產投入本次征地拆遷工作。
(2)各工作組要確保本次北大橋(永新段)征地拆遷工作順利完成。
(3)要求參戰人員團結一心,在城區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再接再厲,按時按質按量完成這次工作。
2004年10月18日
『伍』 拆遷前期宣傳工作如何進行
標語和宣傳冊是小事情,你拆遷許可證拿到了嗎?拆遷資質有嗎?版所有拆遷補償細權則都要上牆,讓下面的動遷經辦人都去外調,摸清被拆遷人的家庭情況,適時安排他們選出評估公司。標語嘛「感謝你對XX基地動遷工作的支持」「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地搞好動遷工作」,宣傳資料就寫些拆遷公司名稱,開發商名稱,拆遷范圍,時間和拆遷各階段的補償細則
『陸』 拆遷方案怎麼做啊
拆遷方案是拆遷組織者制定的可供各方實施的方案,可以參考以下範文做出。
xxx市拆遷方案(範文)
一、按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xx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和《xx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等批文。
二、對被拆遷人的房屋認真進行摸底調查,對被拆遷戶的房屋的權屬、證件以及朝向、年代、結構、層數等進行拍照,並記錄存檔。
三、對被拆遷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為准,原作住宅的房屋在本省本辦法施行前連續2年已改為非住宅的房屋,並依法辦理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的,拆遷時可按非住宅房屋給予補償安置。
四、拆遷時間:自2006年5 月31日至 2006年12月31日止。
五、對產權人下落不明,暫時無法確認產權或者產權不清的房屋實施拆遷的,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到公證機關辦理補償款提存公證和證據保全手續,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實施拆遷。
六、對被拆遷戶的房屋將聘請具有評估資質3級以上房屋評估機構進行市場評估,並告知被拆遷人評估結果總的房屋補償費,預計房屋拆遷補償費,並送達被拆遷人,被拆遷戶如對評估機構進行市場評估的結果有異議,可以從評估報告送達之日起5日內,要求原評估機構進行復估,對評估機構的復估結果不服的,可按法定程序申請重新評估。
七、送達房屋評估結果報告和房屋拆遷告知書,告知房屋拆遷安置金額,並在規定的期限內與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同時收回「二證」(房產證、土地證)注銷。
八、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協議後,拆遷人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金額向被拆遷人開具領款證明到預存專款的銀行支取補償款。
九、被拆遷人自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合同起,拆遷人應支付被拆遷戶搬遷補助費每戶300元,一次性過渡安置費按拆遷面積每平方米5元計算,總額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補償。
十、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搬遷後的原有供電、供水、通訊、有線電視等設施免費移裝。
十一、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所在的市、縣房管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十二、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證據保全,並就裁決確定的補償款中被拆遷人未接受的部份辦理提存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