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論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3.15」宣傳活動的深入人心,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和保護能力日益增強:從一件普通的毛衣標價幾百上千甚至上萬元的現象屢見不鮮,稍微高檔的皮衣往往上千,甚至上萬,從一個簡單的理發幾元上升為當今的天價理發1.2萬元。一些商家利用消費者的攀比心理,對一般的商品,故意為誇張性的價格標示,引誘一些「大款」慷慨解囊。前些天貴州都市報報道了一則新聞,一個開著吉利車的駕駛員來到一家汽車裝飾店買坐墊他們開600還可以砍價,而一個開著賓士的來問同一款坐墊卻開1200,說什麼好車配好鞍,結果他馬上付錢就走了。消費者權益仍舊屢屢受損的現實,表明必須加強消費者維權研究,以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歷史與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狀
首先,所謂的消費者權益是指在社會生產發展的一定階段,在某種商品經濟關系和社會制度下,消費者在進行具體消費行為和完成具體消費過程時所享受的權利和利益的總和。其次,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費需求日益增長,法制觀念深入人心,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亦越來越受到世界各國的重視。這主要表現在:
(一) 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不斷發展。消費者權益保護最早可追溯於消費者運動——它是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的先驅,產生於發達資本主義壟斷階段,而後波及世界各國成為全球性運動。我國加入了WTO後,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在我國有更長足的發展。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法律法規不斷完善,消費者權益合法化、規范化、擴展化。現代消費者保護立法最早是在資本主義社會進入壟斷階段以後開始的,它的興起是與世界性的消費者保護運動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的狀況如何,已經成為衡量一個國家社會文明發展的程度和法制建設完善程度的一個重要標志。[2]當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僅包括專門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法規,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葯品管理法、標准化法、計量法等,而且還包括分散在民事、經濟、行政、刑事等法律、法規中相關的規定或條款,它是一種廣義上的概念。[3]我們知道法律規定的目的之一是設制一定的權利,保護部分特定的利益。目前,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實際,我國重點突出消費者以下權利:(1)選擇權。選擇權是確保消費者在消費生活中行為自由、生活自主的法律保障,也是消費者實現自身消費意願的基本保證。(2)公平交易權。一是消費者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准確等公平交易條件;二是消費者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3)安全權。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一是消費者人身安全的權利,即消費者享有其生命、健康不受侵害的權利。二是財產安全的權利,即消費者享有其財產不受侵害的權利。(4)知情權。知情權是消費者了解商品和服務,避免因盲目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而遭受損害的法律保障。(5)索賠權。索賠權是法律賦予消費者在其權益受到損害時的一種救濟權,使消費者所受損害得到經營者的賠償,既是對消費者的適當補償,同時對經營者的欺詐行為進行懲罰,特別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開創性地設立了懲罰性賠償條款,充分體現了法律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6)受尊重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接受服務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到尊重的權利。受尊重權應突出尊重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堅決制止侵犯消費者人身權利的行為。以上權利充分體現了我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高度重視,對其的保護不僅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對消費者來說,依法保護自己,更是責無旁貸。我國通過對國外相關經驗的消化吸收結合我國的國情,已經形成了一系列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組成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體系,使消費者權益在法律上有了切實的保 障。 二、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的新舉措
近兩年以來,隨著我國一部分新的法律法規的出台,我國消費者保護領域的空白不斷被填補,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邁上了一個新的台階。
1、舉證責任。我國在民事訴訟中的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 33號)在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方面, 特別使消費者關注的就是 「醫療糾紛」和「共同危險」的舉證責任倒置。該解釋明確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將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對於「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人士解釋,是指當患者將醫院推上被告席時,首先要由醫院證明自己「清白」。如果醫院拿不出證據,法院將判醫院敗訴。這無疑是對弱勢群體一種關注,體現出我國對普通消費者的重視。另外「共同危險」突破以往的界定,適用於消費者保護領域。即在訴訟中,受害人只需要證明數人實施具有危險的行為,以及這種行為給原告造成損害 ,數人中的每人都必須對損害並非自己的行為負舉證責任。〔4〕也就是要求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再有在該解釋的第四條中還規定了諸如「產品責任」 的舉證責任倒置,即「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
2.商品房。商品房欺詐在歷年來的消費者投訴中佔有較大的比重。河南鶴壁市法院對售房欺詐案件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判決加倍賠償的案例;部分地方政府出台的"房屋銷售按套內面積計價"的規定等,使原來橫亘在消費者面前的"堅冰"逐步融化。《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出台,使商品房糾紛適用「雙倍返還」有了更明確的法律條文依據。在該解釋的第十四條第二款中規定:「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3.物業管理。《物業管理條例》(的出台目標是解決城市中越來越激烈的戶主與物業方的沖突,維護業主權利,實質推動了業主委員會的發展。
4.精神損害賠償。在消費投訴領域的精神損害賠償一直以來沒有特別明確的法律規定。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對人格利益的保護加以細化,使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受到損害的,有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明確依據。
5.人身損害賠償。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計算標准和方法,司法實踐中較多參照國務院1991年9月22日制訂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在較大程度上統一人身損害賠償的裁判規則,明確其賠償范圍和標准,不僅有利於法院及時、公正審理案件,更有利於充分保護受害人的人身權利和平衡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間的利益,從而使消費者在人身受到損害的時候有了更加明確的賠償范圍。[5]如該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就使消費者的安全權有了明確的法律獲賠依據。
6.個人隱私權的保護。《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首次將消費者個人隱私列入保護范圍,使憲法的規定在具體的部門法中有更具體的表現。
三、完善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的幾點建議
1.法律保護制度的再完善
(1)完善相關立法,尤其是服務領域的相關立法力度。(2)加強執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確保市場有序運行。(3)加強行政職能部門的協作和配合,做到以較少的社會投入,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4)抓緊制訂消費者援助制度。(5)法律知識的普及、推廣應當形成一種有延續性的,相對固化的模式。
2.提升經營者的誠信觀念。
「誠信」,就是要求經營者及市場中介機構在市場活動中以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基本的商業道德標准和根本的行為准則,切實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全面、充分履行與消費者的約定義務,守諾踐約,反對規避自身義務及各種商業欺詐行為,促進形成「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市場監督機制。消費者直接面對的是經營者,而經營者又是信息優勢方,因此,經營者是否誠信,直接關乎消費者的切身利益,而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內容畢竟有限,因此要從道德方面加以補充。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經濟實質上是信用經濟、契約經濟。沒有誠信就不可能有健全、發達的市場經濟。市場經濟以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交換為基礎,經濟活動的主要方式是以誠信為原則的信用交易。從這一點看,誠信是商家的基本商德,是企業的最大財富。也只有誠信經營,真正把消費者視為上帝,處處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才能贏得消費者對商家的信任,從而能夠放心坦然地去消費,而不再抱有警惕狐疑的態度。從誠信經營到放心消費,實際上是形成了商家和消費者雙贏的有利局面,也會使我們的市場秩序步入一個良性循環的態勢。
3. 提高消費者自身素質
一是提高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我國消費者尤其是農村消費者的維權意識較為淡薄,據統計,當消費者權益受損時,只有22.3%的消費者能主動投訴,大多數消費者自認倒霉。提高維權意識是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第一步,如不因損失小,怕麻煩等原因而放棄對自身合法權益的維護。當然,消費者維權意識的提高並非一日之舉,需要全社會消費知識的宣傳、消費運動的發展和全民文化素質、法律意識的提高。因此,要逐步普及全民族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的宣傳,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維護自身合法消費權益。
二是增強消費者權益保護能力。消費者應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提高認識水平,同時加強相關商品知識的學習,了解有關商品信息,如生產日期、保質期、保修期、質量、使用說明等,積極做好消費前的准備工作,;消費者一定要索要並保存好有關證據,以免口說無憑,如發票、服務合同等原始憑證,以作為消費權益受損時的投訴依據。筆者在處理消費糾紛的過程中,經常發現很多消費者特別是農村消費者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投訴時,滿腹委屈,但就是拿不出相關證據,從而增加投訴難度和訴訟風險。因此,應通過宣傳教育,使廣大消費者掌握維權、投訴、訴訟等相關程序、內容和要求,增強自身權益保護能力。
4.為消費投訴、解決消費糾紛問題提供方便,創造條件保護消費者權益 。
一是消保委的工作是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消保委的工作人員應當真正樹立「以消費者為本」的思想,在執政為民的過程中,認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切實把保護人民群眾消費的合法權益為己任,消除那種認為「辦大案才是為民辦實事,辦小案就無所謂」的錯誤觀念,提高辦事效率,端正工作作風,想群眾之所想,急群眾之所急,對待每一件糾紛,都能給以熱心、表示關心、獻出愛心,踏踏實實做一名消費者所喜愛、所擁護的辦事調解員。
二是在程序上做到簡便、快捷,對小數額的糾紛案件可以按簡易程序和特別程序中的有關規定進行,實行獨任審判,一審終審的方法,使當事人在最短的時間內得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於減輕消費者在訴訟中的精力耗損之苦。
5. 做好全方位監督工作
一是加強政府的監管工作。(1)政府對某些服務質量關系重大、而一般消費者又缺乏足夠專業知識的服務業(如醫療、家電維修、美容、農機、農資等)即易產生信息不對稱的行業實行專業執照管理,嚴格把關。(2)單個消費者對諸如食品、葯品、交通工具等產品的消費安全程度難以憑個人知識、經驗加以鑒定,而一旦鑒定錯誤,其後果往往是以生命或健康為代價。因此,政府必須制定並強化產品質量安全標准。二是加強新聞監督。藉助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介,定期對產品質量抽檢結果進行曝光,充分發揮新聞媒介的監督作用,形成強大的輿論威懾力量。實行舉報有獎制度;發動社會組織和廣大消費者,積極參與市場監督檢查。三是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利用社會傳播媒介和消費者運動,廣泛宣傳消費者主權意識,形成「講誠信、反欺詐」、自我抵制假冒偽劣商品、自我保護合法權益的良好社會風氣,通過社會輿論,使假冒偽劣商品退出歷史舞台。
綜上所述,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符合時代精神,是新時期實踐履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需要,是切實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需要。正如中國消費者協會制訂的在2004年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年主題「誠信•維權」:我們建立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需要的是認真實干,誠實守信;而完善具體的細節,切實維護消費者權益,努力發展經濟則是我們更遠大的目標。
② 消費者權益如何保護
如何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建議,促進「消費和諧」?
國家:
(一)完善消費訴訟制度,簡化訴訟程序
消費糾紛中,一方為實力雄厚的企業,另一方為勢單力薄的消費者個人。因此消費訴訟應當實行簡便易行的程序,強調簡易、迅速、經濟地解決消費糾紛。我國目前的法律沒有根據消費糾紛的特點專設訴訟程序的規定,而將消費糾紛與一般的民事糾紛一起共同適用普通審判程序,不能體現國家對處於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的特殊保護。我國必須借鑒吸納發達國家的消費者訴訟制度,簡化訴訟程序。一是建立小額的消費訴訟法庭,靈活的解決消費糾紛。二是實行巡迴法庭辦案,獨任審判等,以減輕消費者的訴訟之累,激起消費者訴訟的積極性。
(二)加大對違法經營者的懲罰力度
由於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關繫到國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正常的經營秩序,因此,當前各國在消費者立法中,普遍加重了對違法者的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在我國消費者權益屢受侵犯,假冒偽劣產品大行其道的情況下,我國也應加大對違法經營者的懲罰力度,讓違法的經營者得不償失,再也不敢涉足違法經營。
(三)制定《反壟斷法》,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借鑒日本《消費者契約法》的規定,規定公用事業部門等壟斷行業在與消費者訂立和履行交易合同時,必須履行保護消費者的承諾,否則,消費者有權終止交易合同,規定交易合同中與消費者保護契約相抵觸的條款,一律無效。
(四)構建消費者公益訴訟制度
在市場經濟社會中,每一個消費者都是潛在的可能受害人。而且由於現代的消費涉及的面較廣,特別是那些虛假廣告和假冒偽劣產品涉及的地域廣,受害的消費者也多,所以,從一定程度上來說,消費者訴訟具有公益訴訟的屬性。如果在消費者訴訟中,仍然以「直接利害關系」限定消費者訴訟的主體范圍,可能由於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人,而無法保護公眾及社會利益。因此,為維護公共利益提起的消費訴訟,不應恪守傳統訴訟法理論「無直接利害關系便無訴權」的要求,而應將原告范圍擴及於任何組織和個人。這就解決了我國傳統的訴訟法理論導致的消費者公眾利益受害無從救濟與熱心公益事業者投訴無門的尷尬境地。
(五)強化國家和社會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我國消費者協會把「消費和諧」作為2007年年主題。所謂「消費和諧」,就是在消費領域中全社會要樹立一種「消費和諧」的理念,經營者、消費者、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履行應盡的社會責任,共同努力營造一個「消費和諧」的市場環境,推動擴大內需,促進我國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因此,要促進消費和諧,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就需要全方位地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特別是要強化各級行政機關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在產品進人市場之前,政府職能部門要把好注冊審批關,從源頭上做好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工作。在產品進人市場之後,工商、質檢、衛生防疫、葯品監督等職能部門應當各司其職,通力協作,盡量降低消費侵權發生的可能性。在消費糾紛發生後,各職能部門要及時接受消費者的投訴,絕不能互相推諉。對行政機關的行政不作為,建議賦予消費者起訴行政機關的權利。此外,我國各級人民政府應充分保障各級消費者協會的經費和人員,賦予消費者協會更廣泛的職能,真正成為消費者維權的可靠對象和信賴對象。
個人:
(一)自我防範意識自我防範意識
這不僅要求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要注意考慮自己的利益,而且要求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後,在商品的使用消費過程中,也要注意保護自己。例如,購買商品的消費者,首先應對銷售者進行必要的了解,選擇自己信得過的商店或其他經營者購買商品。在選購商品時,對於商品的種類、規格。性能、原材料、結構、合格證,出廠日期、消費期限、使用說明、售後服務等有關商品自身的情況以及商標、廠家、生產地、經銷者等關於商品生產經營者的情況應盡可能地了解;在交易成立後,應盡可能要求銷售者出具發票、收據或其他書面的證明材料,以便在受到侵害時,能夠有效地進行索賠。在使用,消費過程中,應嚴格按照規定的使用、消費方法進行消費,發生消費事故,應及時與經營者取得聯系,並提出索賠要求。消費者應當在日常的消費生活中不斷注意培養和提高自我防範意識,國家和消費者組織應當通過宣傳消費知識,提醒消費者時刻注意保護自己的利益。
(二)權利意識
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法律對消費者賦予了各種權利。這里所說的消費者權利,不僅包括《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消費者法定的一般權利,而且,也包括消費者根據其他法律或與經營者簽定的合同而享有的權利。一個對自己和社會負責的消費者,應當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權利,如果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依法維護自己的權利,與侵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進行斗爭,不僅是他的權利,而且也是其對社會的責任。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利益,當法律對消費者的權利進行界定後,對這種受法律保護的利益的侵害,便是違法行為。如果消費者對於自己的權利漠不關心,聽任經營者侵害而不進行維護,則消費者不僅是對自己的失職,而且,也是對社會的不負責任。德國偉大的法學家耶林曾經說過「這種維護是對受到攻擊的具體的權利的保護,不但是權利人對自己的義務,而且,是對社會的義務。消費者對自己權利的放棄,便是對經營者違法行為的縱恿和獎勵,此時,受到損害的不僅僅是消費者自身的利益,而且,包括社會的公共利益,法律秩序將會因消費者對權利的放棄而受到破壞,經營者會因消費者的軟弱而變得更加肆無忌憚。因此,每一個消費者要尊重自己的權利,每一個消費者都有義務維護自己的權利。權利意識的提高依賴於法律意識的提高,要使每一個消費者具有高度的權利意識,必須使消費者知道在法律上他有哪些權利。在我國,強化消費者的權利意識還存在一個比較棘手的障礙,這就是傳統農業經濟條件下形成的」和為貴「的舊思想觀念。誠然,消費者與經營者和平相處,禮貌相待,當然是消費者渴求的理想狀態,但是,為了和平相處而放棄權利,對於社會和消費者本人來說,都是不可取的。消費者要改善自己的地位,必須為權利而斗爭,當每一個消費者都能認真對待自己的權利,並且都能不畏不法經營者的勢力而為維護自己的權利進行斗爭時,當每一個社會成員都能理解並幫助消費者為爭取和維護自己的權利而斗爭的行為時,不法經營者便失去藏身之地,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才能在更平等的基礎上實現更加永久的和平共處,才能在更高的、更符合人類一般理性的層次上達成更加穩定的理解、協調與合作。
(三)文明消費意識
消費者在進行消費的過程中,也應當對自己的行為進行約束,注意培養文明消費的意識,杜絕愚昧消費的行為。我們說,消費者應當為自己的權利而斗爭,並不意味著消費者可以無法無天、無理取鬧。消費者應當以一個文明的現代消費者的標准要求自己。首先,文明消費最基本的要求是合法,決不能以消費為名,行偷盜、詐騙之實,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應當尊重經營者的人格,愛護經營者的商品。其次,在消費時應當遵守經營者規定的各項合理的管理規章,接受消費場所工作人員的管理。再次,要注意禮貌,言辭舉止適度,行為合法並符合禮儀規范。在與經營者發生糾紛時,應當盡量心平氣和地在協商的基礎上解決;在協商不成時,應通過合法的渠道(如向經營者設立的投訴機構或管理人員或消費者協會投訴,向經營者上級主管部門或國家有關管理部門申訴,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謀求解決。不論採取哪一種方式解決爭議,都應當注意保持文明消費者的形象。
③ 315消費者權益知識
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問答(消費指南)
問:什麼是欺詐消費者行為?其具體表現形式有哪些?
答:欺詐消費者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商品(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或者服務中,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
具體表現為:銷售攙雜、攙假、以假亂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採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分量不足;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謊稱是正品;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准、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不以自己的真實姓名和標記銷售商品;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體對商品做虛假宣傳;騙取消費者預付款;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預約條件提供商品;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問: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哪些行為應當承擔欺詐消費者行為的法律責任?
答:按照規定,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證明自己確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應當承擔欺詐消費者行為的法律責任:銷售失效、變質商品;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權的商品;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的商品;銷售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的。
問:確有欺詐行為的經營者,應如何賠償?
答:按照有關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問:《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申訴暫行辦法》適用於哪些情形?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申訴,適用本辦法。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的申訴,也參照本辦法執行。
問:消費者申訴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答:有明確的被訴方,有具體的申訴要求、事實和理由。
問:消費者應當怎樣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申訴?
答:消費者申訴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一式兩份,並載明下列事項:消費者的姓名、地址、電話號碼、郵政編碼,被申訴人的名稱、地址,申訴的要求、理由及相關的事實根據,申訴的日期。
問:消費者可以委託代理人進行申訴嗎?
答:可以,但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授權委託書。
問:什麼是共同申訴?
答:消費者為二人以上,其申訴的是共同標的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可以合並受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申訴。共同申訴可以由消費者推選兩名代表進行申訴。代表人的申訴行為對其所代表的消費者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申訴請求,或者進行和解,應當經被代表的消費者同意。
問: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哪些受理程序?
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5日內,認為申訴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訴人,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如果申訴符合規定的應予以處理,並書面通知申訴人,將申訴書副本發送被申訴人,被申訴人收到申訴書副本後,應當在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此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立案,立案應當填寫申訴立案報告表,同時附上有關材料,由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准,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或者授權其派出機構調查處理。
問:哪些申訴不予受理或者終止受理?
答:超過保修期或者購買後超過保質期的商品,被訴方已不再負有違約責任;達成調解協議並已執行,且沒有新情況、新理由;法院、仲裁機構或其他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者處理;消費者知道或者應該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已超過一年;消費者無法證實自己權益受到侵害;不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
問:申訴過程中證據應如何提供?
答: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申訴提供證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有必要收集證據,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規定,自行收集或者召集有關當事人實施當庭調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或檢測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法定鑒定或者檢測部門鑒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指定的法定鑒定或者檢測部門鑒定。對於難以鑒定或者檢測的,經營者應當提供無過錯的證據;不能提供無過錯證據的,應當承擔責任。
問:消費者申訴後,還可以協商和解嗎?
答:可以。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調解書,也可以撤回申訴書。調解書應當寫明申訴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辦案人員簽名,加蓋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送達當事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消費者申訴書之日起60日內終結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終止調解。
問:對於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如何處罰?
答:對於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④ 如何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消費者的九項權利是: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 、求償權、結社權、獲得有關知識權、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監督權。
遇到侵權事件,先於對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可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也可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對申訴結果不滿意的,可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⑤ 消費者權益保護 活動方案
(一)活動的策劃:1.由主辦單位確定本次活動方案;.活動前期擬於3月12—14日,在媒體上)發布為期三天的公益廣告,突出今年年主題「消費與服務」,為3.15現場活動造勢;3.在活動前期,組織有關媒體對消委會主要領導進行專訪,突出宣傳年主題、今年的消費維權重點和今年消委會的主要工作;
4.在3月13日召開315紀念活動新聞通報會。在會上通報消委會的「2009年消費投訴十大熱點」和315紀念活動情況。(二)活動的組織和實施:1.主辦單位向相關企業發出組織活動的通知;2.由主辦單位負責審查參加活動企業的產品廣告,宣傳資料內容,杜絕假冒偽劣產品進場;3.由承辦單位負責活動的組織和籌備工作;4.活動開幕儀式擬邀請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消委等有關領導參加並講話;5.現場設消費者咨詢、消費者投訴、房產家裝、IT、食品、家電建材、日用百貨、汽車等專區,散發相關宣傳資料和進行商品銷售;
在現場開展消費知識宣傳,並設置消費警示、消費小知識、消費指導等宣傳牌;6.由消委向參加活動的企業頒發「二010年消費維權定點聯系企業」證書、銅牌;7.在現場散發刊有參展企業的特刊及年主題宣傳資料;8.為活躍現場氣氛,將在開幕式後進行文藝表演(節目內容待定);9.在現場設立醫療救護(防疫)站、消費咨詢台等;10.組織治安、消防、防疫、醫療等部門入場開展相關工作。
⑥ 消費者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消費者權益,是指消費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及行使該權利、該權利受到保護時而給消費者帶來的應有的利益。由於依法享有、依法保護帶來的利益,所以權益必須是正當的合法的,也是必須要受到保護的。 市場經濟反映了商品的自由交換,市場經濟的秩序要靠法制來維持,完全放任和完全自由是不可能的,必須在一定的條件下開展競爭。在充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基礎上,不會有正當的經濟競爭和市場秩序。因此,很難想像在一個到處欺騙消費者,生產者不顧消費者而只求贏利的市場經濟的環境中,其秩序能夠正常。消費者權益得到切實有效的保護,市場經濟秩序才能建立起來。 「以誠信為本」是消費者對經營者最基本的要求,隨著現代商業競爭的日益激烈,大多數商品經營者都能夠做到誠信經營,但是也有極個別的商家卻以種種手段對消費者進行欺詐,如果消費者遭遇欺詐,那麼應當怎樣維權呢?「依法治國」是中華民族的戰略方針政策,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自己的權益難免不會受到侵害,那麼我們也就不得不用法律來維護我們受損的權益。 除了國家保護和經營者自律以外,消費者應是自己利益的最好維護者。同樣,消費者對自身利益維護得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其自我保護的意識。一些消費者在與經營者的交易過程中,深信經營者會為自己著想,為自己考慮一切,特別是在某些關系性交易中更是如此;而另一些消費者則由於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對於交易過程中應當謹慎的問題,疏忽大意,結果上當受騙,追悔莫及;有些消費者則在商品使用消費過程中,不按照規定的方法使用、消費商品,結果釀成大禍;有些消費者迫於經營者在消費時,蠻橫挑剔,無理取鬧,故意使事態擴大,造成重大損失,最終自食其果;等等,這一切都是由於缺乏自我保護意識所致。我們認為,作為消費者,在進行消費過中,應特別注意培養以下意識: (一)自我防範意識自我防範意識,不僅要求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要注意考慮自己的利益,而且要求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後,在商品的使用消費過程中,也要注意保護自己。盡管我們可以說,社會主義生產的目的就是為了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需求,但是,不能否認,在具體的交易過程中,經營者與消費者的利益是沖突的。因此,每一個消費者在進行消費交易過程中,都應對自己的利益給予高度的注意。例如,購買商品的消費者,首先應對銷售者進行必要的了解,選擇自己信得過的商店或其他經營者購買商品。在選購商品時,對於商品的種類、規格。性能、原材料、結構、合格證,出廠日期、消費期限、使用說明、售後服務等有關商品自身的情況以及商標、廠家、生產地、經銷者等關於商品生產經營者的情況應盡可能地了解;在交易成立後,應盡可能要求銷售者出具發票、收據或其他書面的證明材料,以便在受到侵害時,能夠有效地進行索賠。在使用,消費過程中,應嚴格按照規定的使用、消費方法進行消費,發生消費事故,應及時與經營者取得聯系,並提出索賠要求。消費者應當在日常的消費生活中不斷注意培養和提高自我防範意識,國家和消費者組織應當通過宣傳消費知識,提醒消費者時刻注意保護自己的利益。(二)權利意識 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法律對消費者賦予了各種權利。這里所說的消費者權利,不僅包括《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消費者法定的一般權利,而且,也包括消費者根據其他法律或與經營者簽定的合同而享有的權利。一個對自己和社會負責的消費者,應當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權利,如果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依法維護自己的權利,與侵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進行斗爭,不僅是他的權利,而且也是其對社會的責任。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利益,當法律對消費者的權利進行界定後,對這種受法律保護的利益的侵害,便是違法行為。如果消費者對於自己的權利漠不關心,聽任經營者侵害而不進行維護,則消費者不僅是對自己的失職,而且,也是對社會的不負責任。德國偉大的法學家耶林曾經說過「這種維護是對受到攻擊的具體的權利的保護,不但是權利人對自己的義務,而且,是對社會的義務。消費者對自己權利的放棄,便是對經營者違法行為的縱恿和獎勵,此時,受到損害的不僅僅是消費者自身的利益,而且,包括社會的公共利益,法律秩序將會因消費者對權利的放棄而受到破壞,經營者會因消費者的軟弱而變得更加肆無忌憚。因此,每一個消費者要尊重自己的權利,每一個消費者都有義務維護自己的權利。權利意識的提高依賴於法律意識的提高,要使每一個消費者具有高度的權利意識,必須使消費者知道在法律上他有哪些權利。在我國,強化消費者的權利意識還存在一個比較棘手的障礙,這就是傳統農業經濟條件下形成的」和為貴「的舊思想觀念。誠然,消費者與經營者和平相處,禮貌相待,當然是消費者渴求的理想狀態,但是,為了和平相處而放棄權利,對於社會和消費者本人來說,都是不可取的。消費者要改善自己的地位,必須為權利而斗爭,當每一個消費者都能認真對待自己的權利,並且都能不畏不法經營者的勢力而為維護自己的權利進行斗爭時,當每一個社會成員都能理解並幫助消費者為爭取和維護自己的權利而斗爭的行為時,不法經營者便失去藏身之地,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才能在更平等的基礎上實現更加永久的和平共處,才能在更高的、更符合人類一般理性的層次上達成更加穩定的理解、協調與合作。 (三)文明消費意識 消費者在進行消費的過程中,也應當對自己的行為進行約束,注意培養文明消費的意識,杜絕愚昧消費的行為。我們說,消費者應當為自己的權利而斗爭,並不意味著消費者可以無法無天、無理取鬧。消費者應當以一個文明的現代消費者的標准要求自己。首先,文明消費最基本的要求是合法,決不能以消費為名,行偷盜、詐騙之實,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應當尊重經營者的人格,愛護經營者的商品。其次,在消費時應當遵守經營者規定的各項合理的管理規章,接受消費場所工作人員的管理。再次,要注意禮貌,言辭舉止適度,行為合法並符合禮儀規范。在與經營者發生糾紛時,應當盡量心平氣和地在協商的基礎上解決;在協商不成時,應通過合法的渠道(如向經營者設立的投訴機構或管理人員或消費者協會投訴,向經營者上級主管部門或國家有關管理部門申訴,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謀求解決。不論採取哪一種方式解決爭議,都應當注意保持文明消費者的形象。 (四)消費者群體保護意識 消費者群體的普遍利益與單個消費者的具體利益是相互依賴、相輔相成的。現代消費者不僅應當關心自身的利益,而且,應當關心消費者的共同利益和其他消費者的利益。現實生活中,持「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思想觀念的消費者仍相當普遍。由於受傳統觀念的影響,一些消費者認為,些微的雞毛小利,不必過於計較,對其他消費者主張權利不僅漠不關心,有時甚至冷嘲熱諷。殊不知,每一個消費者在主張自己權利的同時,也為他人獲得公平的交易環境作出了貢獻。消費者的群體保護意識,不僅僅消費者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而且,每一個消費者都應當具備。 那麼如何應對欺詐行為呢?首先,消費者可以以協商的方式,同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就其欺詐行為來協商,雙方在互諒的基礎上解決問題。其次,消費者還可以向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讓管理部門從中協調解決問題。如果消費者通過上述兩種方法依然不能解決問題的話,那麼消費者只能通過法律途徑以向法院起訴的方法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了。 1 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 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 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4 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 銷售商品的; 5 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准、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6 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7 採取僱用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8 做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9 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10 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11 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12 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13 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還有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的規定,經營者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即雙倍返還)。如果造成消費者的人身傷害的,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如果造成殘疾的,還要支付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等。當消費者受到經營者的欺詐行為侵害時,可通過以下途徑要求經營者給予雙倍賠償:與經營者協商解決;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是不可忽視的,否則,市場經濟的發展也會受阻。為了讓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就毫不遜色的讓法律保護我們,運用我們享有的權利(生存權、評價權、選擇權、安全權、知情權、求償權、獲助權、受教育權、環保權等)。
⑦ 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知識有哪些
主要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及各省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各種商品的「三包規定」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