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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犬宣傳單

發布時間:2021-05-27 08:58:23

Ⅰ 養犬安全管理制度

根據條例,是申請人應當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好像在犬只體型上沒有像以往那樣做出限制,只是嚴格控制烈性犬的飼養,我想像拉布拉多、金毛這樣,體型雖大,但性格友善的犬只應該不會被列入危險犬的范圍。

第一條為規范養犬行為和養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犬行為以及對養犬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軍用、警用犬只以及動物園、科研機構等單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飼養犬只的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養犬管理協調工作機制,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養犬行政管理工作。

市公安機關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犬行政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區、縣級市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養犬行政管理工作。

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犬只的狂犬病等重大疫病的免疫工作;

(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查處養犬影響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的行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犬只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四)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預防狂犬病等疾病的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監測,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診治的管理;

(五)市政園林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公園內犬只活動區域的建設和管理;

(六)價格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養犬管理收費監督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養犬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條公安機關可以委託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養犬管理的具體事務。

第五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養犬管理工作,在本居住區內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宣傳教育;接受居民的舉報、投訴;對違法養犬行為予以制止,並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調解因養犬引起的糾紛。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可以就本居住區內有關養犬事項制定公約,並組織實施。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本居住區內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對違法養犬行為予以制止,並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養犬相關的社會團體、組織,應當倡導依法養犬、文明養犬,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養犬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條對於違法養犬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勸阻、舉報和投訴。

公安機關應當公布受理舉報、投訴的電話、信箱、電子郵箱,接到舉報、投訴後應當登記,及時處理,並在十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投訴人。

第七條公安機關應當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公布養犬管理和服務的有關信息,受理公眾咨詢、求助,為公眾提供養犬信息服務。

市公安機關應當建立養犬管理和服務的電子信息系統,與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實行養犬登記、免疫和處罰等信息共享。

第八條本市行政街轄區為養犬嚴格管理區,實行犬只強制免疫和養犬登記制度;鎮轄區為養犬一般管理區,實行犬只強制免疫制度。

行政街轄區內的農村地區,經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劃定為一般管理區;鎮轄區內的住宅小區和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區,經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劃定為嚴格管理區。

第九條嚴格管理區內禁止飼養、銷售、繁殖危險犬。

一般管理區內養犬人飼養危險犬的,應當對危險犬實行圈養,在圈養地點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除免疫、診療外,不得攜帶外出;因免疫、診療攜帶外出的,應當裝入犬籠。

危險犬的具體標准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犬只出生滿三個月的,養犬人應當將犬只送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依法設立的動物診療機構進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證明。

免疫有效期滿前三十日內,養犬人應當送犬只再次進行免疫。

犬只狂犬病等疫病免疫的具體辦法,由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公安機關發現犬只未依法進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的,應當告知動物衛生監督機構。

第十一條嚴格管理區內個人養犬的,每戶限養一隻。

母犬繁殖幼犬的,養犬人應當在幼犬出生三個月內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處理超過前款規定數量的犬只。

第十二條嚴格管理區內養犬,犬齡滿三個月的,養犬人應當申請養犬登記。

第十三條申請養犬登記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二)有看護財物、展覽、表演等合理用途;

(三)有健全的養犬管理制度;

(四)有專人管養犬只;

(五)有犬籠、犬舍、圍牆等圈養設施。

第十四條申請養犬登記的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獨立的居所。

第十五條申請養犬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

(一)單位申請養犬的,持單位主體資格證明、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犬只免疫證明、犬只數量清單以及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

(二)個人申請養犬的,攜帶犬只並持養犬人身份證明、犬只免疫證明以及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

第十六條區、縣級市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養犬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並發放《養犬登記證》和犬牌,為犬只植入電子身份標識;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三日內將犬只自行處置或者送到犬只留驗場所。

第十七條養犬人應當在《養犬登記證》上註明的登記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內,持犬只免疫證明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養犬登記續期手續。

登記有效期由公安機關根據犬只免疫有效期、養犬人繳納養犬管理費等情況確定。

個人第一次申請辦理養犬登記續期手續的,應當攜帶犬只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

養犬人在本條例施行前按照《廣州市養犬管理規定》的規定已為犬只辦理過養犬許可證的,本條例施行後可以直接申請辦理養犬登記續期手續。

第十八條在嚴格管理區內養犬應當繳納養犬管理費。

養犬管理費的徵收標准為每隻犬第一年五百元,第二年起每年三百元。

盲人飼養導盲犬只、肢體重殘人士飼養扶助犬只的,免繳養犬管理費;飼養絕育犬只的,從犬只絕育的下年起免繳兩年養犬管理費。

養犬管理費由區、縣級市公安機關在辦理登記或者登記續期時徵收,上繳市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養犬行政管理工作以及相關服務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十九條《養犬登記證》登記的養犬人因出國定居、死亡等原因需要變更為家庭其他成員,或者養犬人居所發生變更的,養犬人應當自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養犬登記證》以及相關證明材料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養犬登記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養犬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養犬登記注銷手續:

(一)已經登記的犬只死亡的;

(二)養犬人放棄飼養已經登記的犬只,將犬只按照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自行妥善處置或者送到犬只留驗場所的。

第二十一條犬只免疫證明由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製,《養犬登記證》、犬牌、犬只的電子身份標識由市公安機關統一印製或者設置。

禁止偽造、變造或者買賣犬只免疫證明、《養犬登記證》、犬牌和犬只電子身份標識。禁止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犬只免疫證明、《養犬登記證》、犬牌和犬只電子身份標識。

《養犬登記證》、犬牌、犬只的電子身份標識損毀或者遺失的,養犬人應當自損毀或者遺失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換發、補發或者補植。

第二十二條區、縣級市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犬只登記電子檔案,記載下列事項:

(一)養犬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種、出生時間、主要體貌特徵和照片;

(三)《養犬登記證》號碼、發放時間,以及《養犬登記證》、犬牌、犬只的電子身份標識的換發、補發、補植等情況;

(四)登記續期、變更、注銷等情況;

(五)犬只免疫證明號碼和犬只狂犬病免疫情況;

(六)養犬管理費的繳納情況;

(七)違法養犬行為;

(八)犬只傷人情況;

(九)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養犬人應當妥善管理和飼養犬只,不得因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產生活、影響公共秩序與安全或者破壞市容環境衛生,不得虐待或者遺棄犬只。

第二十四條下列區域,除專門為犬只提供服務或者開設專門的犬只服務區域外,禁止攜帶犬只進入:

(一)黨政機關、醫院、學校和幼兒園;

(二)少年宮等少年兒童活動場所;

(三)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影劇院和體育場館;

(四)餐廳和食品商店;

(五)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車室、候機室、候船室;

(六)風景區、歷史名園、名勝古跡園、紀念性公園和動物園。

盲人、肢體重殘人士可以分別攜帶導盲犬只、扶助犬只進入前款所列區域。

第二十五條重大節日或者舉辦大型活動期間,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劃定區域,臨時禁止攜帶犬只進入。

臨時禁入區域劃定後,應當予以公布,並設置犬只禁入標志。

第二十六條除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犬只禁入區域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決定其經營或者管理的場所禁止攜帶犬只進入。決定禁止攜帶犬只進入的,應當以設置犬只禁入標志等方式予以明示。

第二十七條下列犬只,應當實行圈養,除免疫、登記、診療外,不得攜帶外出:

(一)單位飼養的犬只;

(二)未經免疫的犬只;

(三)嚴格管理區內未經登記的犬只;

(四)三年內有傷人行為記錄的犬只。

前款規定的犬只因免疫、登記、診療攜帶外出的,應當裝入犬籠。

一般管理區內的犬只,不得進入嚴格管理區。

第二十八條市政園林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在其管理的公園內開設犬只活動公共區域。

居民委員會、住宅區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相關公約劃定本居住區內的犬只活動區域。

犬只活動區域應當設立相應的環境衛生設施以及註明區域范圍、開放時間、警示事項等內容的告示牌。

第二十九條在嚴格管理區內攜帶犬只進行戶外活動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用犬繩牽領犬只;

(二)為犬只佩戴犬牌;

(三)避讓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四)制止犬只吠叫和攻擊行為;

(五)即時清理犬只的糞便;

(六)不得由未成年人單獨攜帶。

用犬繩牽領時,犬只體重不滿二十公斤的,應當用長度為兩米以下的犬繩;犬只體重二十公斤以上的,應當用長度為一點五米以下的犬繩,並為犬只佩戴口嚼或者口罩,由成年人牽領。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在公共場所發現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攜帶犬只進行戶外活動的,應當予以制止,並告知公安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害人送到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診治,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將傷人犬只送到犬只留驗場所,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進行傳染病檢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將犬只傷人情況和檢驗情況報送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載入犬只登記電子檔案。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場所飼養、經營犬只。

第三十二條住宅小區內不得開設犬只銷售、養殖、培訓、展覽、表演等經營場所。

開設犬只銷售、養殖、診療、培訓、展覽、表演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自開展經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地的區、縣級市公安機關備案;舉辦犬只展覽、表演等活動的,組織者應當在活動開始七日前向活動所在地的區、縣級市公安機關備案。

進行犬只銷售、養殖、診療、培訓、展覽、表演等活動的,犬只和經營場所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廣東省動物防疫條例》規定的防疫條件,依法應當辦理相關許可、登記、證明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市公安機關應當設立犬只留驗場所,區、縣級市公安機關可以設立犬只留驗場所,接收、檢驗和處理棄養、流浪、扣押、沒收的犬只。

公安機關可以委託動物診療機構、民間犬只救助機構接收、檢驗和處理棄養、流浪、扣押、沒收的犬只。

支持和鼓勵設立民間犬只救助機構,從事犬只救助活動;犬只救助機構不得從事犬只經營活動。

第三十四條養犬人應當妥善處置下列犬只;無法自行處置的,應當將犬只送到犬只留驗場所,犬只留驗場所不得拒絕接收:

(一)放棄飼養的犬只;

(二)超過規定數量的犬只;

(三)因不符合條件公安機關不予辦理養犬登記、養犬登記續期手續的犬只。

犬只留驗場所接收前款規定犬只,應當向養犬人出具接收證明。

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發現流浪犬只的,應當將犬只送到犬只留驗場所。

畜牧獸醫、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發現流浪犬只的,應當將犬只送到犬只留驗場所或者告知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流浪犬只的,可以將犬只送到犬只留驗場所或者告知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犬只留驗場所接收流浪犬只,應當在七日內查找養犬人並通知認領;不能查明或者養犬人自通知送達之日起七日內未予認領的,按照無主犬只處理。

第三十七條犬只留驗場所對接收的棄養犬只和無主犬只,應當建立接收犬只檔案。

犬只留驗場所接收的具備飼養條件的棄養犬只和無主犬只,符合養犬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領養。

對無人領養的棄養犬只和無主犬只,犬只留驗場所可以以適當方式進行處理;對其中繼續留養的犬只,犬只留驗場所應當進行傳染病檢驗、免疫和必要的治療。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拋棄犬只屍體,不得設置墳墓埋葬犬只屍體。

不能自行妥善處理犬只屍體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將犬只屍體送衛生處理單位作無害化處理;衛生處理單位處理犬只屍體不得收費,並應當出具相關處理證明。

第三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其他嚴重人畜共患傳染性疫病的,應當及時通知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

發生狂犬病或者其他嚴重人畜共患傳染性疫病時,畜牧獸醫、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有關規定,立即採取相關處理措施,控制疫情。

第四十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養犬行為。

第四十一條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公安機關為不符合條件的養犬人辦理養犬登記或者續期手續的;

(二)公安機關對符合條件的養犬人,無正當理由不予辦理或者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養犬登記、續期、變更、注銷等手續的;

(三)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犬只免疫監管不力,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公安機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已經發現的依法應當處罰的違法養犬行為未予處罰,情節嚴重的;

(五)公安機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對舉報、發現的流浪犬只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公安機關不依法履行巡查職責,監管不力,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在嚴格管理區內飼養、銷售、繁殖危險犬,或者在一般管理區內未對危險犬實行圈養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對單位並處每隻犬五千元罰款,對個人並處每隻犬二千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在一般管理區內飼養危險犬未設置醒目警示標志的,或者違反規定攜帶危險犬外出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對單位處每隻犬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每隻犬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未送犬只進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超過規定數量養犬的,由公安機關沒收超養犬只,每超養一隻處二千元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未申請養犬登記的,由公安機關扣押犬只,責令三日內申請辦理登記,可以對單位處每隻犬五千元罰款,對個人處每隻犬二千元罰款;逾期不申請補辦的,沒收犬只。

養犬人對公安機關不予登記的犬只繼續飼養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對單位處每隻犬五千元罰款,對個人處每隻犬二千元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申請辦理養犬登記續期手續繼續養犬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處每隻犬五千元罰款,對個人處每隻犬二千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沒收犬只,吊銷《養犬登記證》,收回犬牌。

養犬人對公安機關不予辦理養犬登記續期手續的犬只繼續飼養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對單位處每隻犬五千元罰款,對個人處每隻犬二千元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繳納養犬管理費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補交;逾期不補交的,沒收犬只,吊銷《養犬登記證》,收回犬牌。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偽造、變造或者買賣有關證件、牌照和標識,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有關證件、牌照和標識的;

(二)飼養犬只,因噪音等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未申請補植犬只的電子身份標識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虐待犬只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吊銷《養犬登記證》,收回犬牌。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遺棄犬只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領回犬只或者將犬只送到犬只留驗場所;拒不領回犬只或者拒不將犬只送到犬只留驗場所的,處每隻犬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攜帶犬只進入犬只禁入區域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攜帶犬只外出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攜帶一般管理區內的犬只進入嚴格管理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六項或者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照《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對犬只的糞便未即時清理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隨意拋棄犬只屍體的。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未送傷人犬只到犬只留驗場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將傷人犬只送到犬只留驗場所,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佔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場所飼養、經營犬只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開設相關經營場所或者從事相關活動未備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設置墳墓埋葬犬只屍體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養犬人三年內被行政管理部門處罰累計達三次,或者被沒收犬只、吊銷《養犬登記證》的,自最後一次行政處罰作出之日起五年內公安機關不予辦理養犬登記。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養犬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本條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廣州市養犬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Ⅱ 誰能幫我寫一份狗肉羊肉火鍋宣傳單

首先准備文案,包括火鍋的背景啊,來歷啊什麼的,還有新店開張的優惠政策啊之類的,然後根據文案做宣傳單設計,這部分可以找廣告公司的人來做,價格不會太貴,200元打住了。

盡量說調料是什麼密制的,怎麼樣的不一般,然後在網上當兩張好看的圖片.
湯料就弄個表格一樣的東西 最好寫上價錢
要不很多人 都會在懷疑中
打折的事情 字一定要醒目 個人認為 不用打這么狠
免費吃肉 或 鍋底免費或 吃100 返30現金什麼的誘惑性更大
對你本身也比較有

Ⅲ 領養小狗的廣告句子

我想領養一隻小狗 不需要太名貴 不需要太稀有 哪怕是一隻在普通不過的小狗 我也願給它一個溫暖的家 一個舒適的小窩 謝謝

Ⅳ 以文明養犬為題向居民進行宣傳你會說什麼

提倡文抄明養犬 共建和諧社區
倡導愛心養犬,文明養犬,科學養犬。
「機敏、忠誠」是許多人對狗的第一印象。無論是從前的捕獵畜牧、看家護院,還是今天進行違法偵測、災難搜救,狗在人類的社會活動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也被譽為「人類最好的朋友」。隨著城市「養寵族」的日漸龐大,狗狗在給主人帶來樂趣的同時,也帶來了一些鄰里矛盾。為了加強養犬管理,保障社區居民人身健康、安全,維護社區公共秩序及小區內環境衛生。

Ⅳ 關於養寵物的衛生建議書作文200字五年級

現在小區內養狗的業主們越來越多。

但是有幾點希望有狗狗的業主們能夠注意一下。

1 有些人喜歡狗狗,有些人真的不喜歡喔,所以業主們要看好自己的狗狗,別讓他們亂跑

2 狗狗們的大便,最好能收拾一下。這其實是個很簡單的動作,只要溜狗的時候帶兩張報紙就OK了。
現在的小區草地上到處都是狗大便。清潔員也不好收拾。

我家也有隻小狗狗,希望通過我們努力,使小區的衛生更好。不要讓沒有狗狗的業主們,越來越討厭我們的小狗狗,只能靠我們自己更加努力,去維護好小狗狗和自己的形像。。

大家都生活在一個小區內,我們有共同的環境。現在因為狗狗的問題,業主之見,養狗人與怕狗人,個人權利愛好與政府規定之間都產生了很多不和諧。

在各樓都貼出了養狗人文明養狗的宣傳單,這是CPN的朋友自己掏錢做的。希望所有的養狗人能自覺遵守,為了其他鄰居,更為了能給自己的狗狗們多爭取一些生存的權利,生活的空間。不要讓自己不文明的行為成為被人攻擊指責所有養狗人的借口和把柄!

我建議:
1,居委會及物業在小區中規劃出一塊地方(如C3西側的草坪),用欄桿圍起來。作為狗狗天地,讓狗狗們可以在這片天地中自由的無障礙的奔跑嬉戲。這樣也不會驚擾路過怕狗的鄰居。對於小區整體的清掃也有利。

2,如果我們能有這樣的小天地,希望所有的養狗人能利用這樣的地方,而不是在這快地方外就隨便把狗狗撒開,如果狗狗在外面便便,也希望大家能自覺的把他用報紙拾起扔到垃圾箱。

總之,我們雖然不是決策者,也不能直接與決策者對話,希望我們能用我們的行動來愛所有的狗狗。是對狗的大愛,而不是對自己的狗的小愛。

希望我們能通過約束自己的行為,使更多的人接受狗狗的存在,和平和諧共處。

希望如果能有這樣的狗狗天地,通過媒體的報道,是大家看到還是有辦法能調節環節矛盾的,也帶動更多的小區採納這樣的做法。

更希望政府看到人民的意願,看到真正的和諧解決問題的方式,能改變粗暴的打狗,無科學依據的35厘米限高,以及無法解釋的高額養狗門檻費等條理。
感謝那些為提倡文明養犬費心費力的人們
我始終相信不管養犬的還是不養犬的人中都有素質高的及素質不高的
限養及輿論譴責打擊的對象也應該是這些素質低的人而不是狗

Ⅵ 小區大型犬禁止飼養宣傳資料

城區禁止飼養犬只的種類(32種):獒犬、德國牧羊犬、聖伯納犬、大丹犬、大白熊犬、尋血獵犬、靈緹、紐芬蘭犬、比利獵犬、法國狼犬、阿富汗獵犬、可蒙
犬、阿根廷犬、愛爾蘭獵狼犬、土佐犬、蘭西爾犬、大藍加斯科涅獵犬、大加斯科聖通日犬、埃什特雷拉山地犬、捷克福斯克犬、多伯曼犬、拿波里獒犬、馬雷馬
犬、大髯犬、鬥牛獒犬、斯皮諾犬、羅德西亞背脊犬、拳師犬、威瑪犬、藏獒、比利牛斯獒犬、比特犬。城區居民禁止飼養體高超過60厘米、體長超過100厘米
的大型犬。另外,盲人和肢體傷殘人飼養的導盲和生活輔助用犬,不受體高和體長的限制。

Ⅶ 文明養犬的宣傳語

提倡文明養犬 共建和諧社區
倡導愛心養犬,文明養犬,科學養犬
保護狗狗為榮,以傷害狗狗為恥;以有證可靠為榮,以有證照抓為恥;
以文明養狗為榮,以拋棄狗狗為恥;以皆犬可養為榮,以禁養大犬為恥;
以好心收養為榮,以濫殺生命為恥;以降低證費為榮,以抬高證費為恥;
以為狗立法為榮,以無保護法為恥;以愛犬之人為榮,以殺犬之人為恥。

Ⅷ 文明養犬守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農牧漁業部、公安部關於加強

狂犬病預防控制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和《南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處罰辦法》

等有關規定,為加強城區、郊區城鎮養犬管理,嚴格預防和控制狂犬病,保持市

容整潔,維護社會秩序,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城區、郊區城鎮以及設在城區、郊區城鎮以外區域的車站、碼

頭、港口、機場、公園、風景游覽區、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

理發店、影劇院、歌舞廳、體育館、游泳館、展覽館等公共場所禁止養犬。

第三條 駐寧部隊、公安機關、科研單位和重要物資倉庫等確因偵查、警

衛、科研任務需要養犬的,須經市公安局審核批准。

第四條 禁養區外的個體養犬專業戶、犬類養殖場、犬類交易市場,須先

報經市公安局批准,領取《犬類養殖許可證》和《獸醫衛生合格證》,再憑證向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犬類養殖經營活動。

第五條 符合第三條規定養犬的,須辦理下列手續:(一)到當地公安

派出所登記,填寫《養犬申請表》,經區公安分局審核報市公安局批准,發給《准

養證》;(二)持《准養證》,攜犬至畜牧獸醫站注射狂犬疫苗,領取《犬類免

疫證》;(三)持《犬類免疫證》,至市公安局領取《犬類飼養證》和犬牌。

申領、更換《犬類飼養證》和犬牌,按規定繳納管理費;申領、更換《犬類免疫

證》,按規定繳納注射費。

第六條 區公安機關對准養犬每年進行一次審驗, 收取審驗費50元。

市、區畜牧防疫部門對准養犬每年注射一次狂犬疫苗。

第七條 經批准養犬的單位,必須將准養犬頸部系掛犬牌,除領證、檢疫、

免疫接種、診療外,禁止攜帶犬類進入道路、廣場和其他公共場所,並保證准養

犬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不準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影響公共衛生。因違

反前款條件,犬被群眾捕殺的,責任自負。養犬傷人,養犬單位或犬主應負擔傷

者的全部醫療費及其他損失費用,並由公安機關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任者治安處罰。

第八條 凡具備《犬類免疫證》和《犬類飼養證》的活犬,准許到市公安、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禁養區外市場上交易,銷售者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納稅

並繳納工商行政管理費。禁止場外交易。

第九條 本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新聞單位不準舉辦南京狗展、評

選南京名犬等展覽宣傳活動。

第十條 有下列行為的,分別予以處罰:(一)違反第二條規定養犬的,

處以100元罰款,並沒收犬只;(二)不按規定養犬或攜犬進入鬧市區和公共

場所、公共交通工具的, 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 處

500元至1000元罰款,並吊銷《犬類飼養證》或《犬類養殖許可證》;

(三)不按期注射狂犬疫苗和年度審驗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0元以下罰

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銷《犬類飼養證》或《犬類養殖許可證》;(四)未經公

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擅自開辦犬類養殖場(中心)、犬類市場,或者養犬

出售牟利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對城市居民擅自飼養的各種犬,一律視為野犬,由公安部門牽

頭組織,市容、畜牧防疫、衛生、街道辦事處等部門配合集中進行捕殺。

第十二條 拒絕、阻撓犬類管理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視情節

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五縣縣城和建制鎮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南京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這是摘轉南京市的,你參考一下吧

Ⅸ 寫一條勸阻小區居民養狗的宣傳語

請不要讓您的愛犬成為小區的喇叭,沒有對狗的買賣,就沒有對狗的需求和傷害!

Ⅹ 文明養犬宣傳用什麼類型的BGM好一點

明陽犬宣傳有什麼類型的?BGM好一點,我認為文明養犬宣傳的是中型的BGM好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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