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企業擅自用他人的信息來宣傳違法嗎
企業擅自用他人的信息來做宣傳,當然是違法行為。
被侵權的人,可以要求企業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法律鏈接:《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條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⑵ 未經我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在互聯網上宣傳銷售.有嫌疑嗎
公司內部資料,當然不能隨便宣傳銷售了
⑶ 廣告法中哪些是算違法的
廣告法中違法的如下:
(一)非法經營廣告
非法經營廣告是指違反《廣告法》的規定,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營業證照,擅自承辦廣告業務或超出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廣告經營活動。非法經營廣告的具體行為如下:
1.無證經營廣告,即沒有辦理《廣告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無論是從事常年性的廣告經營活動,還是從事臨時性廣告經營活動,都屬於違法行為。
2.超出經營許可權范圍經營廣告。《廣告經營許可證》對廣告經營的范圍有明確的界定。凡超出經營范圍的廣告經營活動,均屬非法經營。
3.新聞單位內部非廣告經營部門從事廣告經營活動,以及新聞工作者借采訪名義招攬廣告等。
4.外國企業或組織、外籍人員未經中國的具有外商廣告經營權的廣告經營單位的代理,直接在中國境內承攬廣告。
5.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承辦經營性印刷品廣告、贊助廣告、大量發行郵寄廣告等。 對於非法經營廣告的單位和個人,依據《廣告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廣告經營者違反《條例》第六條規定,無證照或超越經營范圍經營廣告業務的,取締其非法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發布虛假廣告
虛假廣告,是指以欺騙方式進行不真實的廣告宣傳。 發布虛假廣告的具體行為如下:
廣告主介紹的商品、服務本身即是虛假的。
(1)廣告中有關商品質量、性能、功效等的說明,不符合商品的實際質量、性能、功效等。
(2)擅自改變食品、葯品、農葯等特殊商品的《廣告審批表》批准宣傳的內容,進行虛假、誇大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3)利用虛假廣告招生辦學、培訓技術。
(4)發布虛假的「致富信息、實用技術」廣告騙取錢財。
(5)無商品可供,或以次充好,以郵購為名騙取購物款,非法牟利。
2.廣告主自我介紹的內容與實際不符。
(1)謊稱自己已取得生產許可證、商品注冊證;謊稱產品質量已達到規定標准、認證合格,並獲得專利等;謊稱產品獲獎、獲優質產品稱號等。
(2)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科技成果以及假冒他人名義為自己的企業或產品作廣告宣傳。
3.對產品、服務的部分承諾是虛假的,不能兌現的且帶有欺騙性的。 根據《廣告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並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發布違禁廣告 廣告主或廣告經營者違反《廣告法》的規定,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作廣告,即構成發布違禁廣告的違法行為。 對發布違禁廣告的行為,《廣告法》規定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發布超越經營范圍或國家許可范圍的廣告 超越經營范圍,是指廣告經營者和廣告客戶超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營業證照所明確規定的營業范圍而經營廣告業務的行為。《廣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廣告主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廣告主的經營范圍。」《廣告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廣告有下列內容之一,不得刊播、設置、張貼;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損害我國民族尊嚴的;有中國國旗、國徽、國歌標志、國歌音響的;有反動、淫穢、迷信、荒誕內容的;弄虛作假的,貶低同類產品的。」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核准廣告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時按照申請者的營業能力規定了營業范圍。每個廣告經營者都必須嚴格按被規定的營業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廣告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無證照或超越經營范圍經營廣告業務的,取締其非法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處5000元以下罰款。第二十三條規定:"違反《條例》第八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對廣告經營者予以通報批評、沒收非法所得,處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廣告客戶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處以廣告費兩倍以下罰款。"
(五)發布有產品獲獎內容,但不標明產品獲獎級別、時間、頒獎部門的廣告 《廣告管理條例》所指的獲獎產品包括兩類。一類是指獲得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授予各類獎的產品和獲得國際組織授獎的產品。另一類是指獲得國家質量獎審定委員會、國務院各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予國優、部優、省優質產品獎的產品。 《廣告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標明獲獎的商品廣告,應當提交本屆、本年度或者數屆、數年度連續獲獎的證書,並在廣告中註明獲獎級別和頒獎部門。」第三款規定:「標明優質產品稱號的商品廣告,應當提交政府頒發的優質產品證書,並在廣告中標明授予優質產品稱號的時間和部門。」 《廣告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廣告客戶違反《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偽造、塗改、盜用或者非法復制廣告證明的,予以通報批評,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廣告經營者違反《條例》第十一條第(二)、(三)項規定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為廣告客戶出具非法或虛假證明的,予以通報批評,處五千元以下罰款,並負連帶責任。」
(六)發布無合法證明或證明不全的廣告 廣告證明,是指表明廣告客戶主體資格和廣告內容是否真實、合法的文件、證件。 廣告主委託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承辦廣告業務時,應當依法向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提交和交驗上述兩類證明文件,並保證所提交的廣告證明真實、合法、有效;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承辦廣告業務時,應當要求廣告主提供相應證明,並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對內容不實或證明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製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根據《廣告法》的規定,廣告經營者代理、發布無合法證明或證明不全的廣告,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七)廣告主偽造、塗改、盜用或擅自復制廣告證明 偽造廣告證明是指廣告主假造。製作廣告證明文件;塗改廣告證明是指廣告主對廣告證明文件證明的內容進行改制,變換其內容,以適合其需要;盜用廣告證明是指廣告主將不屬於自己所有的廣告證明竊為己有,非法使用;擅自復制廣告證明是指廣告主非法復製法律規定不能自行復制的廣告證明。 根據《廣告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廣告主提供虛偽證明文件,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決定文件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為廣告主出具非法或虛假廣告證明 為廣告主出具非法或虛假證明是指《廣告法》沒有授權的機關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擅自為廣告主出具無效的、虛假的證明。 對於出具非法或虛假廣告證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依法予以嚴懲。凡因出具非法或虛假證明而給他人造成傷害的,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廣告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審查機關對違法的廣告內容作出審查批准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四十六條規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和廣告審查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詢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廣告經營過程中的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1.壟斷行為的表現 廣告經營過程中的壟斷行為,是指廣告活動的當事人或經濟組織對廣告市場運行過程或這一過程的某些方面的排它性控制,即對其他的合法廣告經營活動進行排斥、控制。其具體行為表現如下:
(1)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廣告經營者簽定限制競爭的協議。它包括:簽訂分割廣告市場的協議,規定各自不進入對方佔領的市場或進入後互不競爭;一致同意共同對付外來競爭或規定其他競爭者進入市場的條件等。
(2)在市場上占優勢的企業,以不正當競爭行為謀取獨佔地位。包括無正當理由拒絕某一類廣告經營者以外的其他廣告經營者作交易;強迫對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條件,搞歧視性價格,對不同的廣告經營者實行不同的收費標准。
2.不正當競爭行為表現。 所謂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欺騙性的、有害的競爭方法與同類企業進行競爭的行為。其具體表現如下:
(1)編造、散布有損於競爭對手的不真實的消息。
(2)採用賄賂或變相賄賂等非法手段招攬廣告。
(3)違反國家廣告收費標准規定,採用改變廣告代理收費標準的手段,爭搶客戶。 《廣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得在廣告活動中進行任何形式的不正當競爭。」對在廣告活動中進行壟斷或不正當競爭的,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沒收非法所得、處5000元以下罰款或責令停止整頓。
⑷ 關於私自用本人姓名進行宣傳的行為
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並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姓名權保護的客體是權利人的姓名。姓名並不限於公民在戶籍機關正式登記的本名。
《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
侵犯姓名權的表現有以下三種:
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改變姓名。
2、盜用他人姓名。盜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某種活動,以抬高自己身價或謀求不正當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
你所描述的屬於上述侵權行為中的第二種,關於權利救濟,可參見如下規定:
《民法通則》第120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所以,起訴對方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並可以要求侵權方賠償損失。
⑸ 未經許可擅自發布景區宣傳片是侵權
問題不是特別清楚,是別人沒經過你許可擅自發布,還是你沒經過景區管理者許可擅自發布?
如果是前者,則對方顯然侵犯你的攝影作品、或者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
如果是後者,除非景區或當地法規有特別規定,不然不涉及侵權問題。
⑹ 我和他人的照片被擅自用來做宣傳,能否得到賠償怎麼賠償
肖像權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的權利
肖像權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專有權,肖像權人既可以對自己的肖像權利進行自由處分,又有權禁止他人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其專有的肖像。具體而言,肖像權的內容包括肖像擁有權、製作權和使用權等方面。
肖像擁有權指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未經公民的許可,他人不得擁有該公民的肖像,也不得損壞公民的肖像。
肖像製作權是指製作肖像的決定權和實施權,即決定是否製作、如何製作肖像的權利。
肖像人可以自行製作肖像,例如自拍、自繪等;也可以委託他人製作,如委託照相館、畫室製作。如有人主動為肖像人拍照或造像,則必須從肖像人取得肖像製作權。
[編輯本段]但此項權利受到一些限制,主要包括
(1)政治家、影視和體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開露面時,不得反對他人拍照;
(2)參加遊行、示威和公開演講的人,因其活動目的具有公共性,則不得反對他人對上述活動拍照;
(3)有特殊新聞價值的人,不得反對記者的善意拍照。如特別幸運者或者特別不幸者、重大事件的當事人或者在場人等,均屬這種情況。
(4)嫌疑犯不得反對司法人員為司法證據目的的拍照。
肖像專用權是指使用肖像來標記和表彰自己的權利,即決定是否使用、如何使用肖像的權利。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其肖像。
[編輯本段]肖像權侵權認定標准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贏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贏利為目的。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贏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歷等。對於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卷,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侵犯肖像權也作出一些相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贏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我的大教師,看完了,明白了?還不要錢去!
⑺ 未經本人同意,私自用照片做廣告宣傳法律怎麼賠錢
這是侵犯了你的肖像權和隱私權,你可以向法院提請訴訟,告對方侵犯了你旳權益,然後申請判賠你的權益損失,具體多少錢按照有關標准來定。
⑻ 擅自使用未經核準的名稱宣傳產品是否構成虛假宣傳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禁止的虛假宣傳,包括對商品服務的生產經營者或提供者的身份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如果涉案的數字機頂盒銷售安裝業務確實不是電視台的業務,電視台不對涉案機頂盒的商品質量和安裝服務質量負責,相關業務是甲企業負責,但甲企業對外宣傳內容足以讓消費者誤認為涉案機頂盒銷售安裝業務是電視台提供的話,則涉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電視台是甲企業股東,不能作為不構成虛假宣傳的合理抗辯理由。股東與其投資設立的公司之間,在法律上是相互獨立的。
⑼ 國家關於私自張貼廣告的處罰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十三條 廣告客戶申請刊播、設置、張貼廣告,應當提交各類證明的原件或有效復製件。
解析:張貼廣告須提交申請,經工商部門審核批准,未經批准均屬非法宣傳。
第二十六條 違反《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非法設置、張貼廣告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五千元以下罰款,並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其費用由設置、張貼者承擔。
該條例目前還在沿用,就是不曉得物價漲了罰款會不會也水漲船高,呵呵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