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疑惑:《梁祝是為了宣傳《婚姻法》嗎
新版越劇《梁祝》,其中有一場戲,那就是在萬松書院里梁山伯與祝英台的「高山流水」戲,即描繪他們的相見相識,非常詳細地把兩人怎樣來電的感覺,一五一十講清楚。這就帶來了一個問題,祝英台愛上樑山伯很正常,但梁山伯喜歡上「男」同學祝英台,豈不成了中國《斷背山》了嗎?
對此問題,主演茅威濤解釋說,新版越劇《梁祝》肯定不是中國古代版《斷背山》。梁祝相識相近,其實是源於兩人性格的互補——梁山伯是把學而優則仕當作使命的一個謙謙君子,甚至有些迂腐;而祝英台去讀書其實是去玩的,她把嫁人的事丟在腦後,是個極有現代精神的人。梁山伯看見祝英台,就會感覺這是他心底所嚮往的自由的生命形態。這就是產生這段偉大愛情的原因。茅威濤表示,新版越劇《梁祝》如果能把這些說清楚,相信現在的年輕人也一定會被感動的。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頒布的意義
婚姻法是調整一定社會的婚姻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是一定社會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現,婚姻法的頒布和實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其內容主要包括關於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別是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等。從調整對象的性質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關系,又包括由此而產生的夫妻財產關系。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新中國頒布的第一部法律。全文分為8章,包括原則、結婚、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父母子女間的關系、離婚、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和教育、離婚後的財產和生活及附則,共27條。內容以調整婚姻關系為主,同時涉及家庭關系方面的各種重要問題。「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主義婚姻制度。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就是該法在原則問題上所作的重要規定。為了肅清封建婚姻制度的殘余,該法還明確規定禁止重婚、納妾、收童養媳、干涉寡婦婚姻自由、借婚姻關系索取財物等。
3. 農村群眾關於新婚姻法法制教育講稿
報告的話應該條理明確些。
分幾部分就可以。
1 什麼是婚姻法 簡單介紹一下
2 婚姻法涉及到得內容 、范圍
3 婚姻法的 普及 的意義 和作用
4 最後希望大家加強法律意識,學習法律 ,了解法律,遇到問題運用法律的手段解決問題。(簡單的總結一下就可以了)
具體的內容你要自己寫嘍,嘿嘿。
希望我的答案可以幫助你
4. 婚姻法的熱點論文題目
1、中國婚姻法文化考論
2、婚姻契約觀念的限度與嬗變
3、秦漢家族法研究
4、我國民法典親屬法編立法構建研究
5、中美婚內侵權行為之比較法研究
6、當代中國婚姻法與婚姻家庭研究
7、中國維吾爾族婚姻習慣法研究
8、建國初期山東省宣傳貫徹婚姻法研究
9、建國初期山西省貫徹婚姻法運動研究
10、論我國離婚訴訟中房產分割的若干問題
11、離婚訴訟中無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護問題研究
12、《婚姻法解釋(三)》中不動產登記效力研究
13、《婚姻法解釋(三)》中夫妻財產制度的研究
14、民國時期婚姻法的文學省思
15、土地革命時期婚姻立法問題研究
(學術堂提供更多論文知識)
5. 求有關宣傳《婚姻法》《計生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相聲、小品
黃宏 宋丹丹:超生游擊隊
6. 《婚姻法》的內容是什麼
婚姻法是調整婚姻、親屬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它主要規定婚姻、親屬間身份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及基於這種關系而產生的民事權利和義務。婚姻法涉及家家戶戶,關系每一公民的切身利益。
自主婚姻和男女平等、民主和睦的家庭關系成為社會生活的主導,晚婚和少生優生為更多的人所接受。但又由於種種原因,改革開放中有的地方出現了忽視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傾向,致使非法同居、納妾、拐賣婦女兒童、遺棄老人等違法行為又有所滋長和蔓延。為了鞏固社會主義婚姻家庭關系,糾正違反婚姻法的各種丑惡現象,在紀念1950年婚姻法誕生40周年和1980年婚姻法頒布10周年之際,民政部、中共中央宣傳部、司法部、計劃生育委員會、文化部、廣播電影電視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女聯合會發出關於開展宣傳婚姻法活動的通知。1990年4月至5月間,全國開展了進一步貫徹婚姻法的活動,並取得良好效果。
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婚姻法的修改列入立法規劃。為什麼要修改婚姻法?應該說1980年婚姻法實施20年來,我國婚姻家庭關系總體上是好的。婚姻自主、夫妻平等、尊老愛幼、和睦團結是主流,但在新形勢下也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第一個問題:1980年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隨著經濟的發展,夫妻財產日益多樣、豐厚,財產關系日趨復雜,為了更好地規范夫妻財產關系,修正案對夫妻共同財產、個人特有財產和約定財產製作了具體規定。
第二個問題:包「二奶」現象。
1999年6月全國婦聯給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報告中寫道,現實中「重婚納妾,非法同居,婚外戀數量增多」。據調查,深圳婦聯接待關於包「二奶」的投訴,1996年為69宗,1997年為96宗,1998年為200宗。東莞市人民法院1996年至1998年受理婚姻糾紛案2101宗,涉及包「二奶」的為578宗,佔27% 。有的包養「二奶」、「三奶」、甚至「四奶」,有的公開重婚,妻妾共室。包「二奶」這種丑惡現象,是對一夫一妻制的挑戰,它敗壞社會風氣,影響社會穩定。修改婚姻法應該打擊包「二奶」現象,遏制其蔓延勢頭。
第三個問題:家庭暴力。
據婦聯反映,家庭暴力案件在一些地方呈上升趨勢。據1997年全國婦聯對15個省市的信訪統計,因家庭暴力引起的上訪案件占婚姻家庭問題總數的34.5% 。在「清官難斷家務事」的傳統觀念影響下,司法機關一般不願介入,對可能釀成惡果的家庭暴力沒有給予足夠重視。惡性案件發生後往往取證困難,等到對觸犯刑律者進行處罰時,婦女權益已被嚴重侵害無法挽回。
我國婚姻法是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准則,它對於鞏固社會主義婚姻制度,維護家庭和睦,促進社會安定團結,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都有重要作用。
7. 1950年5月下旬,內蒙古自治區和綏遠省人民政府宣傳《婚姻法》的方式有哪些
1950年5月下旬,內蒙古自治區和綏遠省人民政府分別發布命令,要求各盟市、旗縣大力宣傳《婚姻法》。於是,整個內蒙古自治區和綏遠省掀起了學習《婚姻法》的熱潮。各級宣傳工作隊深入城鄉採取表演自編小節目、廣播講座、放映電影等各種各樣的方式來宣傳《婚姻法》。一些專業文藝團體採用群眾喜聞樂見的地方戲的演出形式,把《小二黑結婚》、《小女婿》、《方四姐》等抨擊封建制度、歌頌婚姻自由的文藝節目表演給群眾看。
8. 通過勞動合同法及婚姻法宣傳教育活動實踐,寫1000的心得
明確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從《婚姻法解釋(三)》公開徵求意見反饋的情況看,作為出資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們擔心因子女離婚而導致家庭財產流失。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願,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購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明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多數人在反饋的意見中對此表示贊同,認為這樣處理兼顧了中國國情與社會常理,有助於糾紛的解決。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更為符合實際情況。《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從中國的實際出發,將產權登記主體與明確表示贈與一方聯系起來,可以使父母出資購房真實意圖的判斷依據更為客觀,便於司法認定及統一裁量尺度,也有利於均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
首次明確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離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點問題之一。如果僅僅機械地按照房屋產權證書取得的時間作為劃分按揭房屋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後夫妻共同財產的標准,則可能出現對一方顯失公平的情況。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一方在婚前已經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向房地產公司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購房合同確認給購房者的全部債權,婚後獲得房產的物權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故離婚分割財產時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相對比較公平。對按揭房屋在婚後的增值,應考慮配偶一方參與還貸的實際情況,對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補償。在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所有的基礎上,未還債務也應由其繼續承擔,這樣處理不僅易於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對性原理。婚前一方與銀行簽訂抵押貸款合同,銀行是在審查其資信及還款能力的基礎上才同意貸款的,其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合同相對人,故離婚後應由其繼續承擔還款義務。對於婚後參與還貸的一方來說,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明確規定當事人協議離婚未成則事先達成的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不生效。雙方當事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離婚協議,並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等問題作了約定,但該協議是以雙方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或到法院進行協議離婚為前提條件的。實踐中,主張離婚的當事人一方在簽署協議時可能會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務承擔等方面作出一定的讓步,目的是希望順利離婚。由於種種原因,雙方並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或者到法院離婚時一方反悔不願意按照原協議履行,要求法院依法進行裁判。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雙方事先達成的離婚協議的效力問題,往往成為離婚案件爭議的焦點。離婚問題事關重大,應當允許當事人反復考慮、協商,只有在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並到民政部門登記離婚或者到法院自願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時,所附條件才可視為已經成立。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當事人一方有反悔的權利,事先達成的離婚協議沒有生效,對夫妻雙方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依據。
經綜合考慮徵求意見的情況及司法實踐中的可操作性,《婚姻法解釋(三)》還對夫妻之間的贈與房產、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否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生育權糾紛、夫妻一方擅自出賣共有房屋如何處理、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權利人等問題作出了相關規定。在《婚姻法解釋(三)》徵求意見期間,社會各界人士廣泛參與,積極建言獻策,充分表達了對婚姻家庭審判工作的關注、理解和支持。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社會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謝。
《婚姻法解釋(三)》的出台,是人民法院准確適用相關的法律規定,依法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舉措。人民法院將緊密結合婚姻家庭糾紛審判工作實踐,及時關注事關民生的法律適用問題,不斷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為依法促進家庭關系的和睦幸福、社會關系的和諧穩定做出新的貢獻。
修正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在總則中重申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等原則;同時還增設了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以及應當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等體現立法宗旨的規定;在保障原則實施的禁止性條款中,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等規定,這就從立法上增強了維護一夫一妻制,保護家庭成員人身權利的力度,同時也為通過其他法律措施懲治此類違法行為提供了基本法上的依據。
在分則中增設了婚姻的無效和撤消,法定夫妻的財產制中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和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的范圍,夫妻間的財產的約定及其效力,離婚法定理由的具體化,離婚時的過錯賠償制度等[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