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治安宣傳稿怎麼寫
干宣傳搞得寫出自然的目的要求。條件。保障的措施實施監督的力度。具體的負責人。和事後的聯系方式。
B. 安全防範知識宣傳教育的內容是什麼
1、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按照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加強校園內治安管理,負責維護學校的安全、穩定和正常的教學、科研、學習、生活秩序,保障師生員工的生命財產及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2、加強與公安機關的橫向聯系,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校園內發生的刑事、治安案件,依據有關規定,協調和處理學校內部糾紛、輕微治安案件;
3、 嚴格按學校下發的《關於來校務工人員的管理規定》和《施工單位安全責任狀》來進行對外來務工、從業人員的動態管理。辦理外來人員的臨時出入證;
4、定期開展法制、消防、安全防範及維護校園穩定的宣傳教育,增強師生員工的法制觀念、消防知識、安全防範意識及自覺維護校園安全、穩定的意識;
5、貫徹落實《消防法》和公安部《61號令》等有關消防法規。建立、健全消防檔案,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和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督促落實與各部門簽定的《九江學院消防安全責任狀》;
6、為各部門配置規定的消防器材,設置防火、安全標志,培訓消防安全員和安全小組成員,經常性的檢查、維修消防器材,確保其完好率;
7、定期和不定期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對發現安全、火險隱患的部門及時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消除安全、火險隱患。建立安全、消防重點要害部位每日安全、防火巡查制度,確保安全、消防重點要害部位的安全;
8、 組織撲滅初起火災,協助消防部門做好火災現場撲救、保護和火災後調查取證工作;
9、完成校黨委以及上級公安機關、消防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2)宣傳公共安全擴展閱讀:
安全管理的對象是風險,管理的結果要麼是安全,要麼是事故。我們說「安全的規律」,確切地說,就是事故發生的規律,就是事故是怎麼發生的。
世間的事都有個前因後果,事故這個結果也有原因,原因就在於事故相關的各個環節,就是說,事故是一系列事件發生的後果。
這些事件是一系列的,一件接一件發生的,就是「一連串的事件」。所以,安全管理上就有了「事故鏈」原理。事故讓人們看到了一個鎖鏈:初始原因→間接原因→直接原因→事故→傷害。這是一個鏈條,傳統、社會環境、人的不安全行為或物的不安全狀態、人的失誤、事故傷害。
一張張多米諾骨牌,一旦第一張倒下,就會導致第二張、第三張直至第五張骨牌倒下,最終導致事故發生,出現相應的損失。
按照「事故鏈」原理的解釋,事故是因為某些個環節在連續的時間內出現了缺陷,這些不止一個的缺陷構成了整個安全體系的失效,釀成大禍。
C. 公共安全宣傳每年要舉辦
是的,每年要舉辦。
D. 求社區公共安全宣傳
你要的是社區宣傳標語還是社區宣傳文章啊?!
E. 安全防範知識宣傳教育的內容是什麼
1、一旦身受火災危脅,千萬不要驚慌失措,要冷靜地確定自己所處位置,根據周圍的煙、火光、溫度等分析判斷火勢,不要盲目採取行動。
2、身處平房的,如果門的周圍火勢不大,應迅速離開火場。反之,則必須另行選擇出口脫身(如從窗口跳出),或者採取保護措施(如用水淋濕衣服、用溫濕的棉被包住頭部和上身等)以後再離開火場。
3、身處樓房的,發現火情不要盲目打開門窗,否則有可能引火入室。
4、身處樓房的,不要盲目亂跑、更不要跳樓逃生,這樣會造成不應有的傷亡。可以躲到居室里或者陽台上。緊閉門窗,隔斷火路,等待救援。有條件的,可以不斷向門窗上澆水降溫,以延緩火勢蔓延。

(5)宣傳公共安全擴展閱讀
預防食物中毒:
日常飲食不慎,極易引發食物中毒。如腐爛變餿的食物中含有毒素,人吃後易引起惡心、腹痛、嘔吐等中毒症狀,嚴重的會危及生命。
另外,有些食物也極易引起食物中毒,如未煮透的扁豆、發芽的土豆、沾上魚膽汁的魚肉、青的西紅柿等,我們在日常飲食中一定多加註意。如食入後有不良反映,一定要立即送醫院治療。
在寒冷的冬季外出活動,常常凍得手腳發僵。手腳凍僵了,千萬不要在爐火上烤或者在熱水中浸泡,那樣會形成凍瘡甚至潰爛。那麼正確的方法
1、應該回到溫暖的環境中去,使凍僵部位的溫度慢慢回升。
2、在野外,應當設法用大衣等將手腳包裹起來,還可以互相藉助體溫使凍僵的手腳暖和過來。
3、最有效的方法是用手搓,通過摩擦增加溫度,促進自身的血液循環,以恢復正常。
F. 如何宣傳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可以利用每年全國各地開展的3月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宣傳月和集中宣傳日進行宣傳。另外,還可以多種形式進行宣傳,比如:電視、報刊、網路上面開辟專欄,或者人口密集和重要路段路口設立永久性宣傳欄,定期更換內容,達到向群眾宣傳的目的。總之,宣傳的形式的多種多樣的,這個需要你們當地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辦法。
G.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第三條
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託,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
第四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國家安全領導體制。
第五條
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家安全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推動國家安全法治建設。
第六條
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國家安全戰略,全面評估國際、國內安全形勢,明確國家安全戰略的指導方針、中長期目標、重點領域的國家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
第七條
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堅持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第八條
維護國家安全,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 國家安全工作應當統籌內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國土安全和國民安全、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
第九條
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堅持預防為主、標本兼治,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充分發揮專門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能作用,廣泛動員公民和組織,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第十條
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堅持互信、互利、平等、協作,積極同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開展安全交流合作,履行國際安全義務,促進共同安全,維護世界和平。
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 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第十二條
國家對在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國家安全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任何個人和組織違反本法和有關法律,不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義務或者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每年4月15日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
第二章 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
第十五條
國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維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健全社會主義法治,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機制,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各項權利。 國家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或者煽動顛覆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行為;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竊取、泄露國家秘密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境外勢力的滲透、破壞、顛覆、分裂活動。
第十六條
國家維護和發展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衛人民安全,創造良好生存發展條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環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國家加強邊防、海防和空防建設,採取一切必要的防衛和管控措施,保衛領陸、內水、領海和領空安全,維護國家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
第十八條
國家加強武裝力量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建設與保衛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需要相適應的武裝力量;實施積極防禦軍事戰略方針,防備和抵禦侵略,制止武裝顛覆和分裂;開展國際軍事安全合作,實施聯合國維和、國際救援、海上護航和維護國家海外利益的軍事行動,維護國家主權、安全、領土完整、發展利益和世界和平。
第十九條
國家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健全預防和化解經濟安全風險的制度機制,保障關系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重點產業、重大基礎設施和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經濟利益安全。
第二十條
國家健全金融宏觀審慎管理和金融風險防範、處置機制,加強金融基礎設施和基礎能力建設,防範和化解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防範和抵禦外部金融風險的沖擊。
第二十一條
國家合理利用和保護資源能源,有效管控戰略資源能源的開發,加強戰略資源能源儲備,完善資源能源運輸戰略通道建設和安全保護措施,加強國際資源能源合作,全面提升應急保障能力,保障經濟社會發展所需的資源能源持續、可靠和有效供給。
第二十二條
國家健全糧食安全保障體系,保護和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完善糧食儲備制度、流通體系和市場調控機制,健全糧食安全預警制度,保障糧食供給和質量安全。
第二十三條
國家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防範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響,掌握意識形態領域主導權,增強文化整體實力和競爭力。
第二十四條
國家加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加快發展自主可控的戰略高新技術和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加強知識產權的運用、保護和科技保密能力建設,保障重大技術和工程的安全。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設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提升網路與信息安全保護能力,加強網路和信息技術的創新研究和開發應用,實現網路和信息核心技術、關鍵基礎設施和重要領域信息系統及數據的安全可控;加強網路管理,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網路攻擊、網路入侵、網路竊密、散布違法有害信息等網路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國家網路空間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第二十六條
國家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堅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加強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民族分裂活動,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和諧,實現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
第二十七條
國家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動,堅持宗教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利用宗教名義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反對境外勢力干涉境內宗教事務,維護正常宗教活動秩序。 國家依法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邪教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八條
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加強防範和處置恐怖主義的能力建設,依法開展情報、調查、防範、處置以及資金監管等工作,依法取締恐怖活動組織和嚴厲懲治暴力恐怖活動。
第二十九條
國家健全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的體制機制,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積極預防、減少和化解社會矛盾,妥善處置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影響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突發事件,促進社會和諧,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安定。
第三十條
國家完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體系,加大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力度,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強化生態風險的預警和防控,妥善處置突發環境事件,保障人民賴以生存發展的大氣、水、土壤等自然環境和條件不受威脅和破壞,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第三十一條
國家堅持和平利用核能和核技術,加強國際合作,防止核擴散,完善防擴散機制,加強對核設施、核材料、核活動和核廢料處置的安全管理、監管和保護,加強核事故應急體系和應急能力建設,防止、控制和消除核事故對公民生命健康和生態環境的危害,不斷增強有效應對和防範核威脅、核攻擊的能力。
第三十二條
國家堅持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國際海底區域和極地,增強安全進出、科學考察、開發利用的能力,加強國際合作,維護我國在外層空間、國際海底區域和極地的活動、資產和其他利益的安全。
第三十三條
國家依法採取必要措施,保護海外中國公民、組織和機構的安全和正當權益,保護國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脅和侵害。
第三十四條
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發展利益的需要,不斷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
第三章 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第三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憲法規定,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行使憲法規定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憲法規定,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行使憲法規定的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行使憲法規定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涉及國家安全的行政法規,規定有關行政措施,發布有關決定和命令;實施國家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行使憲法法律規定的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授予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決定軍事戰略和武裝力量的作戰方針,統一指揮維護國家安全的軍事行動,制定涉及國家安全的軍事法規,發布有關決定和命令。
第三十九條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貫徹執行國家安全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管理指導本系統、本領域國家安全工作。
第四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國家安全法律法規的遵守和執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安全工作。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檢察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
第四十二條
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搜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有關軍事機關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相關職權。
第四十三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貫徹維護國家安全的原則。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國家安全活動中,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國家安全制度
第四十四條
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實行統分結合、協調高效的國家安全制度與工作機制。
第四十五條
國家建立國家安全重點領域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中央有關職能部門推進相關工作。
第四十六條
國家建立國家安全工作督促檢查和責任追究機制,確保國家安全戰略和重大部署貫徹落實。
第四十七條
各部門、各地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貫徹實施國家安全戰略。
第四十八條
國家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工作需要,建立跨部門會商工作機制,就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項進行會商研判,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九條
國家建立中央與地方之間、部門之間、軍地之間以及地區之間關於國家安全的協同聯動機制。
第五十條
國家建立國家安全決策咨詢機制,組織專家和有關方面開展對國家安全形勢的分析研判,推進國家安全的科學決策。
第五十一條
國家健全統一歸口、反應靈敏、准確高效、運轉順暢的情報信息收集、研判和使用制度,建立情報信息工作協調機制,實現情報信息的及時收集、准確研判、有效使用和共享。
第五十二條
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有關軍事機關根據職責分工,依法搜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 國家機關各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對於獲取的涉及國家安全的有關信息應當及時上報。
第五十三條
開展情報信息工作,應當充分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加強對情報信息的鑒別、篩選、綜合和研判分析。
第五十四條
情報信息的報送應當及時、准確、客觀,不得遲報、漏報、瞞報和謊報。
第五十五條
國家制定完善應對各領域國家安全風險預案。
第五十六條
國家建立國家安全風險評估機制,定期開展各領域國家安全風險調查評估。 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向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提交國家安全風險評估報告。
第五十七條
國家健全國家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制度,根據國家安全風險程度,及時發布相應風險預警。
第五十八條
對可能即將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危害國家安全的事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按照規定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第五十九條
國家建立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的制度和機制,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特定物項和關鍵技術、網路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項和活動,進行國家安全審查,有效預防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
第六十條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行使國家安全審查職責,依法作出國家安全審查決定或者提出安全審查意見並監督執行。
第六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工作。
第六十二條
國家建立統一領導、協同聯動、有序高效的國家安全危機管控制度。
第六十三條
發生危及國家安全的重大事件,中央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根據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的統一部署,依法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管控處置措施。
第六十四條
發生危及國家安全的特別重大事件,需要進入緊急狀態、戰爭狀態或者進行全國總動員、局部動員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國務院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決定。
第六十五條
國家決定進入緊急狀態、戰爭狀態或者實施國防動員後,履行國家安全危機管控職責的有關機關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有權採取限制公民和組織權利、增加公民和組織義務的特別措施。
第六十六條
履行國家安全危機管控職責的有關機關依法採取處置國家安全危機的管控措施,應當與國家安全危機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質、程度和范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於最大程度保護公民、組織權益的措施。
第六十七條
國家健全國家安全危機的信息報告和發布機制。 國家安全危機事件發生後,履行國家安全危機管控職責的有關機關,應當按照規定準確、及時報告,並依法將有關國家安全危機事件發生、發展、管控處置及善後情況統一向社會發布。
第六十八條
國家安全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後,應當及時解除管控處置措施,做好善後工作。
第五章 國家安全保障
第六十九條
國家健全國家安全保障體系,增強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
第七十條
國家健全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推動國家安全法治建設。
第七十一條
國家加大對國家安全各項建設的投入,保障國家安全工作所需經費和裝備。
第七十二條
承擔國家安全戰略物資儲備任務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准對國家安全物資進行收儲、保管和維護,定期調整更換,保證儲備物資的使用效能和安全。
第七十三條
鼓勵國家安全領域科技創新,發揮科技在維護國家安全中的作用。
第七十四條
國家採取必要措施,招錄、培養和管理國家安全工作專門人才和特殊人才。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需要,國家依法保護有關機關專門從事國家安全工作人員的身份和合法權益,加大人身保護和安置保障力度。
第七十五條
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有關軍事機關開展國家安全專門工作,可以依法採取必要手段和方式,有關部門和地方應當在職責范圍內提供支持和配合。
第七十六條
國家加強國家安全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國家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將國家安全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公務員教育培訓體系,增強全民國家安全意識。
第六章 公民、組織的義務和權利
第七十七條
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於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 (二)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 (三)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 (四)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五)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
第七十八條
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範、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第七十九條
企業事業組織根據國家安全工作的要求,應當配合有關部門採取相關安全措施。
第八十條
公民和組織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採取保護措施。
第八十一條
公民和組織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導致財產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造成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優待。
第八十二條
公民和組織對國家安全工作有向國家機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第八十三條
在國家安全工作中,需要採取限制公民權利和自由的特別措施時,應當依法進行,並以維護國家安全的實際需要為限度。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H. 社會治安管理宣傳月資料
加強城市治安管理是市政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其重要意義有如下幾個方面:版001、城市治安管理是社會主義現權代化建設順利進行的必要保證。002、城市治安管理是開展城市精神文明建設的必然要求。003、城市治安管理是維護我國聲譽和搞好對外開放的重要條件。00城市社會治安管理機構的職責是: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和法律,維護城市社會治安秩序,預防和打擊各類違法犯罪活動,保護社會主義公有財產和其他合法財產,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和公有制為基礎的社會主義制度,確保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在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中順利的發展。00具體的說,城市社會治安管理機構的一般職責包括:00(1)執行和實施國家有關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00(2)研究制定城市社會治安管理的政策和法規草案。00(3)研究制定城市社會治安管理的規劃及其實施措施。00(4)組織和開展城市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
I. 為什麼媒體紛紛宣傳中國治安好!
你自己來出去體驗一源下就知道是不是笑話了,你有一點沒說錯,現在的治安確實是在一定的高壓下形成的,比如天網,但也因此人們開始習慣於這種生活,知道人在做,不僅天在看,自己對自己的約束也在加大,已經產生了由外至內的變化。
治安不是拿幾個個案就可以代表的,雖然中國也確實有發生惡性事件,但無論頻次還是傷亡數量都遠少於歐美,歐美國家被報道出來的事件一般都是死亡人數超過10人以上的惡性案件,低於這個數字的基本就不被世界范圍所知,而大部分案件都是在這個范圍內的。
現在是自媒體時代,媒體不報道還有微博微信自媒體,不可能大范圍的低調處理,所以你所舉的案例真實性讓人懷疑,哪怕是真的,難道不是極端個例而是普遍現象?只要是生活在中國的人都知道這是個例,但美國每天都有上百人因槍擊致死卻是事實,所以中國治安好不好是一目瞭然的。
看到你提出這種問題,只能說你生活在安全的環境里習慣了,覺得應該有更好的治安環境,這沒錯,比如日本和新加坡的治安比咱們就好,但日本也就1億人,新加坡更是只有百萬人,治理級別不是一個等級,不信,你可以去歐洲,去美國自己體會一下路上怕被搶,晚上不敢出門的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