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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宣傳片

發布時間:2021-05-07 19:29:49

① 2001年前結婚的婚姻期間房屋、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和貴重的生活資料是否適用2001年新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規定兩性依法結合的法定條件及結合後男女雙方的權利義務及由此而產生的其他責任及義務。
結婚,法律上稱為婚姻成立。它是指男女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依法確立夫妻關系,並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及其他責任。
婚姻關系的成立有三個基本的法律特徵。
一、結婚的主體是男女兩性。不是由男女兩性生理差別的結合,便不構成結婚。
二、結婚行為是法律行為。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履行法律規定的結婚登記程序,否則,婚姻關系不產生法律後果,即: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婚姻。
三、結婚行為的法律後果是,確立雙方的夫妻關系,並承擔由此而產生的責任、權利、義務。這種已確立的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任何單位、個人或夫妻雙方都無權解除夫妻關系。
[編輯本段]結婚登記
在一些國家中是成立合法婚姻關系的法定程序。在中國,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男女,只有在辦理結婚登記以後,其婚姻關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國家的承認和保護。關於結婚登記,中國《婚姻登記條例》具體規定,登記時,男女雙方須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及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關於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狀況的證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離過婚的申請再婚時,還應持離婚證件。婚姻登記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區人民政府、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認真審查後,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即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否則不予登記。當事人如不同意登記機關的決定,有權提請上一級主管機關解決。
結婚登記的意義
我國婚姻法第8條規定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這一規定說明:
(1)進行登記是結婚必經的法定程序。
(2)進行登記是結婚唯一的法定程序。
(3)實行結婚登記制度,是嚴格執行婚姻法,保護婚姻關系的需要。
(4)實行結婚登記制度,可以提高當事人的法制觀念 ,進法制宣傳教育和社會主義道德教育,減少糾紛,維護安定團結,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我國結婚登記的程序
(1)登記的機關 :1994年發布實施的《婚姻登記條例》具體規定了辦理婚姻登記的辦法。《條例》第5條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 、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婚姻登記的管轄范圍,原則上與戶籍管理范圍相適應。
(2)登記的程序
結婚登記大致可分為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環節。
(一)申請
1、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
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1)戶口證明;(2)居民身份證;
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離婚的當事人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
2、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常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我國的外國僑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
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1)、中國公民須持有:
1)本人戶籍證明;
2)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2)、外國人須持有: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的證明。
3)、外國僑民須持有:
1)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
3)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3、凡證件齊全、符合法律規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證件和男女雙方照片,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4、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規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二)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查明結婚申請是否符合結婚條件,不明之處,應當向當事人詢問,必要時,可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登記
1、予以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注銷其離婚證。但對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的登記申請,應在收到申請後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涉外婚姻的結婚證須貼有男女雙方當事人照片,並加蓋辦理涉外婚姻登記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專用章。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單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2、不予登記。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2)、非自願的;
3)、已有配偶的;
4)、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的形式說明理由。當事人認為符合婚姻登記條件而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注冊登記
結婚最重要的是注冊登記,具體程序如下:
首先,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必須持相關證明共同到男女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用黑墨水鋼筆填寫填寫《結婚登記申請表》,並交納結婚證工本費、服務費。
其次,婚姻登記機關接到申請後,逐項審查當事人是否符合結婚條件。譬如,雙方有沒有達到法定婚齡啦,是否重婚啦等等。
最後,經過審查後,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准予登記。你們需同時到場,就可以領到一張大紅的結婚證書了。
結婚登記,是婚姻有效的必要手序,結婚儀式是無法代替的。同時還得提醒你的是,登記前必須到正規醫院進行一次婚前體檢,接受醫生的婚前指導。這是邁向優生的第一步,也是給自己一次全面系統的健康檢查,有益無害。
結婚登記程序:
·結婚登記
登記地點:男女任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
攜帶證明:
1、戶口簿(或者集體戶籍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婚姻狀況證明
(1)固定工、離退休職工由所在單位出具
(2)待業、個體無業人員由居(村)委會出具
(3)待業人員、個體戶還應提供勞動手冊(或執照)
4、二寸彩照3張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單人彩照3張,雙方照片顏色統一,結婚登記處有寶利來快照服務。
5、再婚當事人的特殊證明(另外要持上述的各種證明)離婚證書(或解決夫妻關系證明)(或法院調解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註:持初級法院判決書的,還需帶好初級法院判決生效的證明。
6、因私出境人員的特殊證明(另外要持上述的各種證明)我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公證)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證明。
7、因私出境回國定居者的特殊證明(另外要持上述的各種證明)如無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可持經公證的本人在國外的未婚證明書。
· 婚前體檢:
1、持上述證明,有所在區、縣民政局開具婚前體檢介紹信。
2、攜介紹信,到所在區、縣的婦幼保健醫院進行體檢。
3、經體檢證明符合條件的,持體檢合格證明回民政局登記注冊。
其它:需交納結婚證工本費、服務費。
·領取結婚證書:
婚姻登記機關在收到申請後將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對當事人進行審查,在被准予登記後,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到場,然後就可以領到一張大紅的結婚證書了。

② 如何查找有關婚姻法的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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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當今還沒有婚姻法的國家

愛爾蘭的婚姻法
愛爾蘭 一個禁止離婚的國家卻很感動,請看下去......
愛爾蘭是全世界結婚率最低的國家,作為一個信奉天主教的國度,這個國家是禁止離婚的。很多適逢婚齡的男男女女大都選擇觀望,遲遲不去婚姻登記部門辦理手續。所以,在愛爾蘭流行不婚和晚婚。但一對中國夫妻在愛爾蘭的結婚經歷,卻讓我們感受到了愛爾蘭這個國家對婚姻的完美詮釋。

林東在愛爾蘭國立都柏林大學奎恩商學院取得碩士學位後,又工作了兩年,方才辦理下來了我的簽證手續。等到我終於獲准可居留後,距離當初他前往愛爾蘭已是7年。我和林東都明白結婚意味"終身監禁",不管將來是否幸福,都不得不搭進去一輩子。可我和林東都已經等不及了,再拖上幾年,到時候有了孩子是像兒子還是像孫子?不行,得馬上結婚。
和林東手牽手走進了籠罩著神秘色彩的都柏林市政府機關辦公室大廳。順著箭頭指示找到負責辦理結婚手續的"入口處",迎面是一個碩大的液晶顯示屏,上面對結婚須知等注意事項作了詳細的說明:本處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辦理離婚手續,但這並不意味著每個愛爾蘭公民只能和自己唯一的配偶廝守一生,因為本國實行期限婚姻制,男女雙方在締結婚約時可根據多方面因素綜合考慮,協商決定婚姻關系的期限,婚姻期限從1年到100年。在本處登記備案後生效,期限屆滿,婚姻關系即告終止,雙方當事人如有繼續共同生活的願望,可辦理延續登記,延續婚姻關系......
這完全出乎了我們的意料,在決定結婚前,我們誰都沒有事先來入口處詢問過,身邊的朋友也沒有提醒我們愛爾蘭實行的是期限婚姻--我倆呆立在那裡,有點像兩個被宣告了死刑的囚犯忽然獲悉可以無罪釋放的解脫。
這婚還結不結?當然結。那麼,結多久?這是個問題。入口處的"生意"格外冷清,除了我們倆再沒有別的光顧者。工作人員看我們倆變臉一樣地轉換表情,也不催我們,示意我們自己去觸摸屏前面商量選擇。
然後就要求我們雙方協商選擇婚姻期限,可選擇1年--100年不同的期限,並且顯示出一行紅色的小字:"系統說明:由於辦理婚姻延續的費用較高,請選擇你認為最為適合的婚姻期限。"我和林東有點發懵,本來就是橫下心豁出去這一輩子了的,可面對自己自由選擇期限的時候,我倆那點信心又都動搖了。林東小聲道:" 要不,我們先結1年試試?"心裡有點不爽,戀愛10年了臨到結婚了才選1年?林東看我面色不善,趕緊補充:"我估摸著這玩意按年收費,時間越長越貴,大不了明年再來續嘛..."
好像想想也不錯,去超市買點心還能試吃呢。不就是1年么,萬一不合適,對雙方都好。我倆對視了一下,終於一起選擇了最短的1年期。系統立即予以確認:"雙方婚姻關系成立,婚姻期限1年。"接下來,進入結婚登記我們最關心的最後一個程序,系統顯示出辦理1年期限婚姻登記所需要繳納的費用--"結婚證書工本費2000鎊!"
我們都有一種想砸了這台機器的沖動,2000鎊,摺合人民幣26000多元,搶錢呀!這幾乎相當於我們倆一個月收入的總和了。雖然已經被提示過費用不菲,但這個價碼還是實在太過分了。很不情願地刷了信用卡,於是,兩本如同法典般厚的結婚證書便擺在了我們面前
有沒有搞錯?結婚證而已,需要搞得像《辭海》這樣厚嗎?我拿起一本打開來細看,第一頁上這樣寫道:"為保證雙方當事人適當履行婚約,順利完成l年期婚姻期限,特此明確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權利義務。"下面則分十二編、三百六十五章、兩萬一千九百款詳細地規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所應承擔的責任。
林東有點慶幸地對我說:"幸虧我們選擇了1年期,如果選擇100年期,結婚證書還不得車拉船載,那工本費至少得花上百萬。"我們悻悻地回家,捧著沉重的結婚證書,嘴裡咒罵著該死的入口處,也終於明白為什麼盡管可以期限結婚,但愛爾蘭的結婚率還是這么低了--這樣的收費,有人心甘情願結婚才怪。
雖然結婚證羅列了很多不按照結婚證履行義務將承擔的不良後果,我和林東還是很快把這兩本裝潢精美的結婚證跟《聖經》擺在一塊當了裝飾品。只有偶爾兩人發生爭執,需要判別誰對誰錯的時候,才會去翻翻結婚證作為"定罪"的依據。可最後的結果就是,"罪名"尚未定下來,我們已經一不小心發覺了對方更多與結婚證要求相悖的言行舉止......
完全不實用嘛!我倆下定決心摒棄了這兩本結婚證,決定中為西用,領著愛爾蘭的結婚證過中國式婚姻。這下就輕鬆了,誰也不吵吵什麼權利義務責任後果了,按照做丈夫做妻子的本能行事,我累了他多做點,他太辛苦我多擔待點,工作賺錢過日子,一年時間也沒有什麼吵吵鬧鬧,轉眼就到了該續約的時候了。

打電話回國咨詢民政部,結果很讓我們沮喪,因為我倆都辦理了移民手續,已經加入了愛爾蘭國籍,因此不能在中國拿9塊錢的結婚證。我們很肉痛地決定把打算買車的10000鎊先用掉,先續個5年。
這次可就輕車熟路了,我發現觸摸屏上有個費用查詢按鍵,一時好奇就點擊了一下,我倒想看看最高期限100年的結婚手續到底要多少錢。不可思議的事情發生了 --100年期結婚證的工本費僅為50便士--0.5鎊,摺合人民幣6塊多錢。"這怎麼可能,準是系統出了故障。"林東嘴上說著,右手按下了證書預覽按鈕。呈現在我們眼前的百年期結婚證書只是一頁薄薄的粉紅色紙片,上面寫著這樣幾行文字:"尊敬的先生、太太:我不知道我的左手對右手、右腿對左腿、左眼對右眼、右腦對左腦究竟應該享有怎樣的權利,究竟應該承擔怎樣的義務。其實他們本就是一個整體,因彼此的存在而存在,因彼此的快樂而快樂。最後,讓這張粉紅色的小紙帶去我對你們百年婚姻的美好祝願!祝你們幸福!都柏林首席法官:吉米.里莫"
我看著林東:"敢選不?"林東也盯著我:"你決定了嗎?這一下按下去,咱倆可就真成了一根繩子上的螞蚱,再也甭想分開了!"我點點頭,有點捨生取義的慷慨:"我豁出去了,這輩子就跟定你了,將來你別讓我為了現在的決定後悔。"林東笑了,拉著我的手,一起點下了"100年"那個選項。
揣著那張薄薄的粉紅色紙片,我和林東直奔車市買了輛全新的BMW1系轎車,馳騁在都柏林的街頭,我忽然覺得開車的林東從未像現在這般帥氣過--這輩子,他將是我唯一的愛人,我們已經孤注一擲沒有了退路,可婚姻這東西,往往也只有在破釜沉舟的時候,才能綻放出最燦爛的光輝--兩個人去結婚,有誰不是打算廝守終身白頭偕老的呢?
互相攙扶著,一起到白發蒼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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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是調整一定社會的婚姻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是一定社會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現。其內容主要包括關於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別是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等。從調整對象的性質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關系,又包括由此而產生的夫妻財產關系。 婚姻法的內容多數為強行性規范,概念上有廣義和狹義的區別,廣義的婚姻法的調整對象除婚姻外,還包括家庭關系,其名稱是在擴大意義上使用的,如1950年和198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既有結婚、夫妻關系和離婚的規定,又有關於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員間權利義務的規定。其內容較親屬法窄,但較狹義的婚姻法寬,實際上是婚姻家庭法。狹義的婚姻法的調整對象僅限於婚姻關系,其名稱是在嚴格意義上使用的,如《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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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專業電影愛好者 給你推薦幾部 絕對都是經典
當幸福來敲門 (美國真實事件 也是某個大企業老闆的寫實) 主推這個 有家庭 有婚姻 有經濟危機 有父愛 有分分合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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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生活 Married Life(2007) 顧名思義了啊

我為什麼結婚了

不忠/出軌

不用太多了 都是經典就好。

⑥ 新婚姻法 新婚姻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准則。

第二條【婚姻制度】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禁止的婚姻行為】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家庭關系】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二章 結婚

第五條【結婚自願】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法定婚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禁止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互為家庭成員】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婚姻無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脅迫結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婚姻的無效】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十三條【夫妻平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夫妻姓名權】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夫妻的自由】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條【計劃生育義務】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夫妻扶養義務】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父母與子女】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子女的姓】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父母對子女的保護和教育】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繼承遺產】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收養關系】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祖與孫】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兄姐與弟妹】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三十條【尊重父母婚姻】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第四章 離婚

第三十一條【自願離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軍人配偶要求離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不得提出離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復婚】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離婚與子女】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的子女撫養】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離婚後的子女探望】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補償】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共同債務】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適當幫助】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五章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家庭暴力與虐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四條【遺棄】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

第四十五條【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犯罪】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隱藏、轉移共同財產等】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條【強制執行】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婚姻家庭的其他違法】其他法律對有關婚姻家庭的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變通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變通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區制定的變通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第五十一條【施行日期與舊法廢止】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6)婚姻法宣傳片擴展閱讀:

未來婚姻趨勢

1.家庭結構小型化

理念:每家3至4人。

婚姻的期望隨著小康生活的來臨而變化,比如對收入的多少,對家務的投入,是否生育不再受到格外重視。雙方更注重的是:保持親熱,遵守婚姻協議,互相諒解,創造舒坦、靜逸的安樂窩。

2.晚婚晚育人數增加理念:單身不婚者增加,自願不育者有上升趨勢。

傳統「男主外,女主內」的觀念,要套用在現代人身上,其實很難,甚至已經被完全推翻。現代女性因為教育程度提高,工作經驗豐富,加上信息大量吸收以及媒體的兩性議題報導,讓女性有「女人也能有自己的天地」的觀念,所以對愛情的自主權提高之後,擇偶以及結婚要考慮的事情就愈多。

有首打油詩是這么說的,男人在三十歲左右看女人,是看學歷;男人在三十歲以後看女人,是看經歷;男人在四十歲以後看女人,是看病歷。其實這樣的男人女人都很可悲,一個只是會「看」,一個也只是「被看」,最後都不會有什麼結果。

3.性教育更科學普遍

理念:年輕人因好奇心導致的輕率性體驗減少,對婚前性行為更加慎重。

4.擇偶重情趣輕經濟

理念:擇偶更注重情趣相投,經濟條件重要性降低。男女青年更希望對方與自己同屬一個社會階層。

女青年心目中的理想伴侶,是富有幽默感,懂得尊重人,生活充滿樂趣,而經濟條件、家庭背景的影響將淡化。

5.追求婚姻質量

理念:婚姻質量成為人們追求的目標。

多數家庭不再湊合,婚姻調適能力的提高,將使家庭生活更豐富、新鮮、幸福。婚姻中男女更加平等,家庭暴力減少,丈夫與妻子共同承擔家庭義務。

有人這樣評價婚姻中激情和平靜的關系——每一段愛情的能量都是註定的,愛的愈激烈,消耗的能量也愈快,如同火焰,漫天絢爛之後,片刻就成為灰燼。而恬淡從容竟能維系一生。也許越是平淡的婚姻,愛情的質量越高。

6.理財向AA制過渡

理念:家庭理財方式將由一人為主向AA制過渡。婚前財產公證,婚後夫婦雙方在銀行開設賬戶,獨立進行經濟核算。按婚姻協議,夫妻各自承擔自己在家庭生活中的經濟義務。

7.家務矛盾減少

理念:家務勞動強度降低,夫妻因家務勞動導致的矛盾減少。家務勞動將社會化,家用電器普及化縮短家務時間。

8.理智離婚增多理念:協議離婚、試離婚成為理智分手的首選方式,但離婚率仍會呈上升態勢。

知識、文化水平越高的人,情感豐富的人,對愛情要求就越高越多。但離婚者所承受的社會壓力,將會相應減少。

試離婚的好處在於可以讓雙方不會在沖動的情況下做出後悔的決定,在現實面前,兩個人都會客觀主動地重新檢查自己,體味對方的長處,檢討自己的不足,最後的抉擇是理性的。

假如試離婚過程當中,真的發現自己的婚姻已經無愛、無性、無益,並且狀況不能被改善,那麼試離婚也是給自己的緩沖期,當你告別這段婚姻時,你也會讓自己有一個平和的心態,適時放棄,給自己一個重新選擇的機會。

9.理性對待婚外戀

理念:社會對婚外戀繼續保持理性態度。

人們對婚姻的責任感更多的來自於自我認識、自我約束、自我修正,而不是迫於外在壓力。人們要求婚姻的質量和情感,要求夫妻之間的權利和享受,有了更多選擇的自由和自主意識。

在婚外戀像頻頻上漲的物價一樣的時代,我們要學會以我們的冷靜和成熟的心理去承受,去面對,要知道,婚外戀,是擋不住的誘惑,但家卻是避風的港灣。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網路

⑦ 中國婚姻法離婚前有義務男方要養女方視頻

根據你描述的情況中國婚姻花離婚前有異物男方要養女方。法律沒有這個規定。沒離婚之前就是共同的財產。祝你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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