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求教居住區綜合經濟技術指標演算法
居住區綜合經濟技術指標演算法在城市規劃設計課中有詳細的講解,建議你看看
第20~35條是公式
主要經濟技術指標
(1)基本指標:總用地面積(公頃)、居住總人口(人)、總戶數(戶)、人口密度(人/公頃)、停車位(輛、輛/戶)、住宅平均層數(層)、住宅建築總面積(平方米)、公共建築總面積(平方米)、容積率、建築密度(%)和綠地率(%)。
(2)居住區規劃用的平衡表
項目 面積(公頃) 人均(平方米/人) 佔地比例(%)
居住建築用地
公共建築用地
道路、廣場用地
公共綠地
總計
附:居住區規劃的基本術語
1、城市居住區
一般稱居住區,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規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幹道或自然分界線所圍合,並與居住人口規模(30000~50000人)相對應,配建有一整套較完善的、能滿足該區居民物質與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居住小區
一般稱小區,是被居住區級道路或自然分界線所圍合,並與居住人口規模(7000~15000人)相對應,配建有一套能滿足該區居民基本的物質與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3、居住組團
一般稱組團,指一般被小區道路分隔,並與居住人口規模(1000~3000人)相對應,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層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4 、居住區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綠地等四項用地的總稱。
5、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築基底佔地及其四周合理間距內的用地(含宅間綠地和宅間小路等)的總稱。
6、公共服務設施用地(R02)
一般稱公建用地,是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配建的、為居民服務和使用的各類設施的用地,應包括建築基底佔地及其所屬場院、綠地和配建停車場等。
7、道路用地(R03)
居住區道路、小區路、組團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車、單位通勤車等停放場地。
8、居住區(級)道路
一般用以劃分小區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與城市支路同級。
9、小區(級)路
一般用以劃分組團的道路。
10、組團(級)路
上接小區路、下連宅間小路的道路。
11、宅間小路
住宅建築之間連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12、公共綠地(R04)
滿足規定的日照要求、適合於安排遊憩活動設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遊憩綠地,應包括居住區公園、小游園和組團綠地及其它塊狀帶狀綠地等。
13、配建設施
與住宅規模或與人口規模相對應配套建設的公共服務設施、道路和公共綠地的總稱。
14、其它用地(E)
規劃范圍內除居住區用地以外的各種用地,應包括非直接為本區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單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設用地等。
15、公共活動中心
配套公建相對集中的居住區中心、小區中心和組團中心等。
16、道路紅線
城市道路(含居住區級道路)用地的規劃控制線。
17、建築線
一般稱建築控制線,是建築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線。
18、日照間距系數
根據日照標准確定的房屋間距與遮擋房屋檐高的比值。
19、建築小品
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點綴、裝飾和美化作用的、從屬於某一建築空間環境的小體量建築、遊憩觀賞設施和指示性標志物等的統稱。
20、住宅平均層數
住宅總建築面積與住宅基底總面積的比值(層)。
21、高層住宅(大於等於10層)比例
高層住宅總建築面積與住宅總建築面積的比率(%)。
22、中高層住宅(7~9層)比例
中高層住宅總建築面積與住宅總建築面積的比率(%)。
23、人口毛密度
每公頃居住區用地上容納的規劃人口數量(人/ha)。
24、人口凈密度
每公頃住宅用地上容納的規劃人口數量(人/ha)。
25、住宅建築套密度(毛)
每公頃居住區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築套數(套/ha)。
26、住宅建築套密度(凈)
每公頃住宅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築套數(套/ha)。
27、住宅面積毛密度
每公頃居住區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築面積(m2/ha)。
29、建築面積毛密度
也稱容積率,是每公頃居住區用地上擁有的各類建築的建築面積(m2/ha)或以總建築面積(萬m2)與居住區用地(萬m2)的比值表示。
30、住宅建築凈密度
住宅建築基底總面積與住宅用地的比率(%)。
31、建築密度
居住區用地內,各類建築的基底總面積與居住區用地的比率(%)。
32、綠地率
居住區用地范圍內各類綠地的總和占居住區用地的比率(%)。
綠地應包括:公共綠地、宅旁綠地、公共服務設施所屬綠地和道路綠地(即道路紅線內的綠地),不應包括屋頂、曬台的人工綠地。
33、拆建比
新建的建築總面積與拆除的原有建築總面積的比值。
34、土地開發費
每公頃居住區用地開發所需的前期工程的測算投資,包括征地、拆遷、各種補償、平整土地、敷設外部市政管線設施和道路工程等各項費用(萬元/ha)。
35、住宅單方綜合造價
每平方米住宅建築面積所需的工程建設的測算綜合投資,應包括土地開發費用和居住區用地內的建築、道路、市政管線、綠化等各項工程建設投資及必要的管理費用(元/m2)。
『貳』 居住區規劃的技術經濟分析包括哪些內容
1建築設計方案技術經濟分析的意義
現代社會的建築工程設計總是在一定的經濟條件約束下進行的,只有技術上先進可靠、經濟上合理可行的建築產品才能被社會所接受。據有關資料分析,投資決策和初步設計階段對投資的影響程度為 90%左右,技術設計階段對投資的影響程度為 75%左右,施工圖設計階段對投資的影響程度為35% 左右,而過去人們所看重的施工階段對投資的影響程度則為 10%左右。很顯然,工程造價控制的關鍵在於施工前的投資和設計階段,工程項目的工藝、流程、方案一經確定,則該項目的工程造價也就基本確定了,因此,在工程設計階段進行技術經濟分析是一項很重要,而且十分有意義的工作。
2設計方案的技術經濟評價方法
2.1單指標評價方法 所謂單指標法是用單一的指標作為選擇方案優劣的標准,單一指標可以是效益性指標,也可以是費用性指標。單一指標的作用在於,如果面臨著不同方案之間其他指標比較接近,或者某個指標非常重要時,可以用單一指標來評價,然後選擇方案。而在這其中,,單指標評價中使用最普遍的評價指標是費用指標,因為包括兩種不同的方法,在造價或者投資上,是可以在項目初期時計算一次費用;而在這個方案實施過程中,在項目初期的投資,工程交付後日常使用的開支,項目使用期滿後對於拆除報廢等費用,我們稱之為方案全壽命期的費用,是費用指標另一種方法,更加全面以及系統。因為全壽命期費用是比較合理的評價指標,包括的內容更為全面和具體。但是有些設計的方案因為和在建成後,在日常中使用的用費沒有太大的差異,在這種情況下費用指標無法評估時,可以採取投資這種直接明了的方法來比較優劣。
2.2除了單指標評價方法,還有更為具體,更為詳細的多指標綜合評價方法。在方案設計中可以使用多指標評價,就是在設計方案的基礎上,包括各個部分、階段和層次,從而達到設計方案的整體優化。而多指標綜合評價方法也是包括有評分法和指數法兩種方法,但與單指標評價方法不同的是,多指標綜合評價方法需要解決問題,而不是如單指標評價方法計算費用。而解決的問題一是要解決,兩種方案在進行對比時候所需要的必要條件,第二種便是要評價指標分為主要指標和輔助指標,都對於方案設計有著不同的作用。而多指標綜合評價法在設計方案競選和設計招標中對方案設計有著重要的選擇作用。
2.3價值分析法 價值分析法以及價值工程法,在管理分析上面起著有效的作用。如果要求最低的壽命周期的費用,那麼在發生費用的地方可以運用方案的比選。這種方法不僅能求得最低的壽命周期的費用,而且能可靠的實現產品的必要功能,鎖在工程設計領域的運用,價值分析法應用的非常廣泛。不僅在費用和充分發揮產品功能上起著重要的作用,而在單獨的設計方案中,更能對原來的計劃方案進行改進和優化。因此價值分析法在管理分析中,可以發揮充分的作用。
3居住區規劃的技術經濟分析
3.1做好總平面設計,提高土地綜合利用率
《住宅設計規范》指出住宅小區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選用環境條件優越的地段布置住宅,其布置應合理緊湊。在居住區規劃與設計階段,就應十分重視節地,應大力提倡在保證日照、通風、綠化率及其它居住區居住功能的前提下,盡量提高容積率,即既要搞好居住環境又要節約用地,充分發揮土地潛力,達到土地的充分利用。當前有人認為容積率越低,居住環境越好,其實這是個誤區,有時甚至適得其反,現實情況是:一些新的居住區大多遠離市區中心,基礎設施配套不夠完善,居民出行又很不方便,更由於其它種種條件的制約,入住率低,小區人氣長期難於形成,如果再加上偏低的容積率的影響,使這種情況更加明顯,難以形成一定人口規模,公建配套的建設、物業管理等也就長期處於難以到位的狀態,反過來又影響了住戶的生活質量,最終影響後續居住區項目的開發銷售,形成惡性循環,經濟效益和居住環境都得不到保證,因此在保證居住功能的情況下,合理的提高容積率是規劃設計時降低造價的關鍵。採用小而寬大進深的單體平面設計,建築物頂層北向退台及採用坡屋頂形式,多層住宅採用六層躍七層的復式單兀設計等這些都能充分利用土地潛力,顯著提高住宅小區容積率。
3.2合理確定戶型布局及住宅的層數
《住宅設計規范》把住宅按層數劃分如下:1、低層住宅為1至3層。2、多層住宅為3至6層。3、中高層住宅為7層至9層。4、高層住宅為10層及以上。低層和多層住宅具有單體工程建安費低的優點,但用地浪費、容積率偏低,對於整個住宅小區,經濟效益難以保證。同時戶型布局通常分為板式、塔式、點式等,板式戶型不但通風採光好,容易贏得市場,而且建安費相對塔式及點式低。所以中小城市居住區宜為7一11層的「板式小高層」,這在增加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方面是值得提倡,「板式小高層」住宅能表現宜人的尺度和較高的檔次,在創造「環境」上也有很大的優勢,可為建設高品質小區創造許多有利條件,它可使住戶減輕爬高之苦。但是當住宅層數超過12層時,每單元設置的電梯不應少於兩台,這不僅增加電梯造價且又增大公攤而積,而且隨著層數加高,要經受較大的風力荷載,需要改變結構形式,提高結構強度,使工程造價大幅上升。但大城市因受城市用地限制,可沿主要街道建設一部分中高層和高層住宅,以合理利用空間,美化市容。
3.3結合項目情況適當預留或設計部分機械停車庫以提高項目經濟效益
機械停車庫相對普通地下車庫建造成本較高,但卻能充分有效的利用空間,在下面幾種情況下:(1)在前期業主對車位需求不足、規劃同意分期實施機械停車設備時,應考慮地下機械式停車,這樣可以推遲工程建設的資金投入;(2)用地緊張;(3)受地上建築布局限制致使單車位面積過大,且設計單層車位不能滿足要求時;在上述幾種情況下居住區規劃設計中適當採用機械停車庫可顯著提高項目經濟效益。
3.4利學利用地形地貌,降低景觀工程造價
在當前的住宅小區建設中,景觀工程費佔全部工程造價的比例不斷提高,我國山地多,江河湖泊多,在小區開發中,如何更利學有效地利用坡地、山地、水面、植被,亦是很值得研究的問題,在規劃設計中應重視對自然環境地段個性的研究,注意對自然景觀的利用,對建設地段上的水面、山坡甚至一草一木都應盡量給予保留,並精心地將其納入到統一的建築空間中去,尤其是小區中心綠化廣場更應充分利用自然景觀,小區中心綠化廣場大都面積較大,以公園形式集中了綠化、水面、坡地等景觀。利用自然景物建小區中心綠化廣場,可使小區園林化,組團化、村落化更易於生動體現,而且還可以產生強烈的環境藝術效果,為居民創造良好的居住環境,生態環境及植被又都可獲得更好保護和利用。
總之,在實施居住區建設項目全過程的技術經濟分析中,重點加強規劃設計階段的技術經濟分析,強化決策層及技術人員的重視投資決策估算及設計階段造價控制的意識,逐步實現以提高工程經濟效益為目的,把控制工程造價的觀念滲透到各項設計技術措施中,處處精心設計、精打細算,把居住區規劃設計及工程造價控制工作推向一個新的里程碑。
『叄』 求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的最新版!!!!
a:4:{i:0;a:7:{s:6:"mtitle";s:45:"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詳細信息";s:7:"summary";s:360:"參考價:¥14.70
作者:本社 編
出版社: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
出版時間:2002年7月
版 次:1
頁 數:100
字 數:89000
印刷時間:2009-3-1
開 本:大32開
紙 張:膠版紙
印 次:2
包 裝:平裝
國際標准書號ISBN:1511217237";s:8:"art_link";s:0:"";s:8:"ordernum";s:1:"1";s:6:"imgurl";s:0:"";s:8:"filename";s:38:"2016/10/23/20161023142503-388c69be.jpg";s:6:"isCase";i:1;}i:1;a:3:{s:6:"mtitle";s:39:"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目錄";s:7:"summary";s:295:"1總則
2術語、代號
3用地與建築
4規劃布局與空間環境
5住宅
6公共服務設施
7綠地
8道路
9豎向
10管線綜合
11綜合技術經濟指標
附錄A附圖及附表
附錄B本規范用詞說明
附加說明
條文說明";s:8:"ordernum";s:1:"2";}i:2;a:3:{s:6:"mtitle";s:45:"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內容推薦";s:7:"summary";s:860:"根據建設部建標[1998]94號文件《關於印發「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設標准制定、修訂計劃」的通知》要求,對現行國家標准《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以下簡稱規范)進行局部修訂。
本次規范修訂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增補老年人設施和停車場(庫)的內容;對分級控制規模、指標體系和公共服務設施的部分內容進行了適當調整;進一步調整完善住宅日照間距的有關規定;與相關規范或標准協調,加強了措辭的嚴謹性。
修訂工作針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和市場經濟改革中出現的新問題,在原有框架基礎上對規范進行了補充調整,部分標准有所提高,對涉及法律糾紛較多的條款提出了嚴格的限定條件,在使用規范過程中需特別加以注意。";s:8:"ordernum";s:1:"3";}i:3;a:3:{s:6:"mtitle";s:39:"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書評";s:7:"summary";s:439:"1、很不錯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很實用,工作過程中隨時翻查,專業人士應該人手一本的規范書。
2、這本書完整收錄了居住區、小區、組團的設計規范。給初學城市規劃的學生們提供了很大的幫助,老師也經常鼓勵我們多了解規范,這樣才能做出合理的規劃。希望購買的人能得到此書的幫助,提升自己的作圖速度!";s:8:"ordernum";s:1:"4";}}
『肆』 居住區規劃需要考慮哪些方面
首先必須做好道路的規劃,在滿足田間的情況下合理的布局交通道路,因為交通是一個規劃的骨架,然後根據周邊的情況確定建築的類型和風格,是底層、多層、高層、還是超高層。合理的分布建築的朝向和擺放位置,然後是市政工程管線,給排水等,其次是綠化景觀。
(個人見解,僅供參考)
『伍』 居住區規劃與環境設計怎樣關聯
居住區規劃是一門綜合性的學科,它涉及社會、政治、經濟、人文、歷史、藝術、地理、環境、心理、行為等各個領域。因此規劃師和建築師要不斷地學習,豐富自己的知識;同時還要深入實際,深入群眾,做好調查研究,進行艱苦的創作,努力為人民創造良好的生活居住環境。
人類自出現聚居以來,不斷地探索著有利於當時、當地生產與生活的居住形式。社會制度、生產方式、生產力和生產關系決定了「居住區」的規模和布局。早期,農民依附於周圍所耕種的土地,落後的生產方式和交通手段決定了村落的布點比較分散,村落的規模不可能太大。手工業生產和個體勞動經濟的崛起出現了沿交通道建房,前店(鋪面)後廠(作坊)的布局形式。然後,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社會分工的深入,城鎮規模逐漸擴大,產生了街坊—成街和成坊相結合的形式。這時期的城鎮可以說是一個擴大了的居住區,綜合了經濟、政治、文化、生活和居住等多項功能。內向庭院式的居住方式代表著當時封閉的社會形態。只是由於大工業生產的集中,才有了分區的要求。生產中的廢氣、廢水、廢物、雜訊等干擾,迫使居住區從工業區中分離出去,而商業、金融、貿易、行政管理等又有了各自的活動范圍。可是城市化進程帶來了人口密集、住房擁擠、環境惡化、交通阻塞等弊病,迫使許多社會學家和城市學家尋找對策。1929年,美國建築師佩萊根據霍華德「田園城市」的設想,提出了鄰里單位的理論。他在給紐約區域規劃委員會的報告中闡述了鄰里單位的6條基本原則:
1.城市主要幹道和過境交通不得穿越鄰里,而應是鄰里的邊界;2.鄰里內部道路的布置應設計和建設成為盡端式和曲線形,並採用輕荷載路面,使內部保持安靜、安全和低交通量的居住氣氛;3.鄰里的人口應與維持一個小學的規模相適應;4.鄰里的中心建築是小學,它與其他為鄰里服務的設施一起放在中心公共場地或綠地上;5.鄰里佔地約160英畝(約65萬平方米),密度為每英畝10戶。它的形狀應考慮孩子步行上學都不超過半英里;6.鄰里單位的服務設施有商店、教堂、圖書館和一個位於小學附近的社區中心。
鄰里單位的理論得以實施還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首先是在倫敦外圍的衛星城中。著名的哈羅新城由4個居住區組成,每個居住區劃分為2~4個鄰里單位。全城共有13個鄰里單位。以後世界各地相繼仿效。20世紀70年代,美國興建的哥倫比亞新城仍然遵循這些原則,各個社區下分成若干鄰里。巴黎周圍的5個新城都是吸收鄰里單位的基本原則發展起來的。
新中國成立初期,我們在居住區規劃中也曾應用了鄰里單位的經驗,如上海的曹楊新村等。當時我們正全面學習前蘇聯,生活區多設計為「街坊」形式。周邊式的街坊布置和單元式的住宅設計在不少城市產生廣泛的影響。北京的三里河和百萬庄的雙周邊布局的街坊,是從前蘇聯周邊式街坊演變出來的。1956年,為適應現代化生活和交通的需要,前蘇聯提出了小區的理論。這個理論迅速傳到我國。「小區」一詞即是由俄文直譯過來的。它的設計原則是:
1.被城市道路所包圍的居住地段;2.有一套完善的日常使用的生活福利文化設施,包括一貫制學校、托幼、飯館、商店等;3.形成完整的建築群,創造便於生活的空間。
前蘇聯最早的一個實驗小區——莫斯科新契爾穆舍克區9號街坊體現了上述原則,但還保留了街坊的名稱。而北京的第一個小區——夕照寺小區還能看出街坊中軸線和對稱的布局手法。1959年,蘇聯組織了一次莫斯科西南區的住宅區規劃方案的國際競賽。這次競賽對居住區規劃設計產生了深遠的影響。這個試點居住區佔地75公頃,要求住1.5萬~2萬人。方案中反映了居住區布局的特點:
1.密切結合原有地形,建築自由布置;2.居住區分若干小區,每一小區容納5000~6000人;小區內分若干住宅組,每組有1000~2000人;3.居住區、小區和住宅組分別設相應的公共服務設施;4.車行與人行分成兩個系統。居住區有完整的綠化系統溝通。
此後,小區規劃的原則和手法在我國被普遍地採用,並不斷地得到發展。
『陸』 對居住區規劃布局進行分析主要從哪幾個方面入手
對即使的分布的話,他是有很多的呀,主要是從他那個居室的整體面目來
『柒』 求居住區規劃設計說明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GB 50180-93局部修訂條文及其條文說明 工程建設標准局部修訂公告第31號關於國家標准《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局部修訂的公告根據建設部《關於印發<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設國家標准制訂、修訂計劃(第一批)>的通知》(建標[1998]94號)的要求,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對《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進行了局部修訂。我部組織有關單位對該規范局部修訂的條文進行了共同審查,現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5.0.6(第一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項)、7.0.5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該規范經此次修改的原條文規定同時廢止。
局部修訂的具體內容,將在近其出版的《工程建設標准化》刊物上登載。
現予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2002年3月11日1 總則1.0.3 居住區按居住戶數或人口規模可分為居住區、小區、組團三級。各級標准控制規模,應符合表1.0.3的規定。
1.0. 3a居住區的規劃布局形式可採用居住區-小區-組團、居住區-組團、小區-組團及獨立式組團等多種類型。
1.0.4 居住區的配建設施,必須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其配建設施的面積總指標,可根據規劃布局形式統一安排、靈活使用。
1.0.5 居住區的規劃設計,應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1.0.5.1 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
1.0.5.2 符合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
1.0.5.3 綜合考慮所在城市的性質、社會經濟、氣候、民族、習俗和傳統風貌等地方特點和規劃用地周圍的環境條件,充分利用規劃用地內有保留價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築物與構築物等,並將其納入規劃;
1.0.5.4 適應居民的活動規律,綜合考慮日照、採光、通風、防災、配建設施及管理要求,創造安全、衛生、方便、舒適和優美的居住生活環境;
1.0.5.5 為老年人、殘疾人的生活和社會活動提供條件;
1.0.5.6 為工業化生產、機械化施工和建築群體、空間環境多樣化創造條件;
1.0.5.7 為商品化經營、社會化管理及分期實施創造條件;
1.0.5.8 充分考慮社會、經濟和環境三方面的綜合效益;
1.0.6 居住區規劃設計除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2 術語、代號
2.0.2 居住小區
一般稱小區,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線所圍合,並與居住人口規模(10 000-15 000人)相對應,配建有一套能滿足該區居民基本的物質與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7 道路用地(R03)
居住區道路、小區路、組團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車地面停放場地。
2.0.12 公共綠地(R04)
滿足規定的日照要求、適合於安排遊憩活動設施的、供居民共離開的集中綠地,包括居住區公園、小游園和組團綠地及其它塊狀帶狀綠地等。
2.0.13 配建設施
與人口規模或與住宅規模相對應配套建設的公共服務設施、道路和公共綠地的部的總稱。
2.0.27 住宅建築面積毛密度
每公頃居住區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築面積(萬m2/hm2)。
2.0.29 建築面積毛密度
也稱容積率,是每公頃居住區用地上擁有的各類建築的建築面積(萬m2/hm2)或以居住區總建築面積(萬m2)的比值表示。
2.0.30 住宅建築凈密度
住宅建築基底總面積與住宅用地面積的比率(%)。
2.0.31 建築密度
居住區用地內,各類建築的基底總面積與居住區用地面積的比率(%)。
2.0.32 綠地率
居住區用地范圍內各類綠地面積的總和占居住區用地面積的比率(%)。
綠地應包括:公共地、宅旁綠地、公共服務設施所屬綠地和道路綠地(即道路紅線內的綠地),其中包括滿足當地植樹綠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築的屋頂綠地,不應包括其它屋頂、曬台的人工綠地。
2.0.32a 停車率
指居住區內居民車的停車數量與居住戶數的比率(%)。
2.0.32b 地面停車率
居民汽車的地面停車拉數量與居住戶數的比率(%)。
2.0.33 拆建比
拆除的原有建築總面積與新建的建築總面積的比值。
2.0.34( 取消該條)
2.0.35(取消該條)3 用地與建築3.0.2 居住區用地構成中,各項用地面積和所佔比例應符合下列規定:
3.0.2.1 居住區用地平衡表的格式,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第A.0.5條的要求。參與居住區用地平衡的用地應為構成居住區用地平衡的用地應為構成居住區用地的四項用地,其它用地不參與平衡;
3.0.2.2 居住區內各項用地所佔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標。4 規劃布局與空間環境4.0.1 居住區的規劃布局,應綜合考慮周邊環境、路網結構、公建與住宅布局、群體組合、綠地系統及窨環境等的內在聯系,構成一個完善的、相對獨立的有機整體,並應遵循下列原則:
4.0.1.1 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衛和物業管理:
4.0.1.2 組織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的公共活動中心,方便經營、使用和社會化服務;
4.0.1.3 合理組織人流、車流和車輛停放,創造安全、安靜、方便的居住環境;
4.0.1.4(取消該款)
4.0.2 居住區的空間與環境設計,應遵循下列原則:
4.0.2.1 規劃布局和建築應體現地方特色,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4.0.2.2 合理設置公共服務設施,避免煙、氣(味)、塵及嗓場對居民的污染和干擾;
4.0.2.3 精心設置建築小品,豐富及美化環境;
4.0.2.4 注重景觀和空間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點等宜與住宅或公建結合安排;供電、電訊、路燈等管線宜地下埋設;
4.0.2.5 公共活動空間的環境設計,應處理好建築、道路、廣場、院落、綠地和建築小品之間及其與人的活動之間的相互關系。
4.0.3 便於尋訪、識別和街道命名。
4.0.4 在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規劃范圍內進行住宅建設,其規劃設計必須遵循保護規劃的指導;居住區內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古樹名木必須依法予以保護;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新建建築和構築物,不得環境風貌。5 住宅5.0.1 住宅建築的規劃設計,應綜合考慮用地條件、選型、朝向、間距、綠地、層數與密度、布置方式、群體組合、窨環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確定。
5.0. 1a 宜安排一定比例的老年人居住建築。
5.0.2 住宅間距民,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採光、通風、消防、防災、管線埋設、視覺衛生等要求確定。
5.0.2.1 住宅日照標准應符合一定的規定,對於特定情況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老年人居住建築不應低於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准;
(2) 在原設計建築外增加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准降低;
(3) 舊區改建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准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准。
5.0.2.2 正面間距可按日照標准確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數控制。
5.0.2.3 住宅側面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條式住宅,多層之間不宜小於6m;高層與各種層數住宅之間不宜小於13m;
(2)高層塔式住宅、多層和中高層點式住宅與側面有窗的各種層數住宅之間應考慮視覺衛生因
素,適當加大間距。
5.0.3 住宅布置,就符合下列規定:
5.0.3.1 選用環境條件優越的地段布置住宅,其布置應合理緊湊;
5.0.3.2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應避免直接開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區級道路;
5.0.3.3 在Ⅰ、Ⅱ、Ⅲ、Ⅳ、Ⅶ建築氣候區,主要應利於住宅冬季的日照 、防寒、保溫與防風沙的
侵襲;在Ⅲ、Ⅳ建築氣候區,主要應考慮住宅夏季防熱和組織自然通風、導風入室的要求;
5.0.3.4 在丘陵和山區,除考慮住宅布置與主導風向的關系外,尚應重視因地形變化而產生的地方
風對住宅建築防寒、保溫或自然通風的影響;
5.0.3.5老年人居住建築宜靠近相關服務設施和公共綠地。
5.0.4 住宅的設計標准,應任命現行國家標准《住宅設計規范》的規定,宜採用多種戶型和多種面積標准。
5.0.5 住宅層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5.0.5.1 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和綜合經濟效益,確定經濟的住宅層數與合理的層數結構;
5.0.5.2 無電梯住宅不應超過六層。在地形起伏較大的地區,當住宅分層入口時,可按進入住宅後
的單程上或下的層數計算。
5.0.6 住宅凈密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5.0.6.1 住宅建築凈密度的最在值不應超過一定的規定。
5.0.6.2 住宅建築面積凈密度的最大值不應超過一定的規定。6 公共服務設施6.0.1 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也稱配套公建),應包括: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社區服務、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八類設施。
6.0.3 居住區配套公建的項目,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第A.0.6條規定。配建指標,應以表6.0.3規定的千人總指標和分類指標控制,並應遵循下列原則:
6.0.3.1各地應按表6.0.3中規定所確定的本規范附錄A第A.0.6條中有關項目及其具體指控制;
6.0.3.2 本規范附錄A第A.0.6條和表6.0.3在使用時可根據規劃布局開式和規劃用地四周的設施條件,對配建項目進行合理的歸並、調整,但不應少於與其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的千人總指標;
6.0.3.3 當規劃用地內的居住人口規模界於組團和小區之間或小區和居住區之間時,除配建下一級應配建的項目外,還應根據所增人數及規劃用地周圍的設施條件,增配高一級的有關項目及增加有關指標;
6.0.3.4(取消)
6.0.3.5(取消)
6.0.3.6 舊區改建和城市邊緣的居住區,其配建項目與千人總指標可酌情增減,但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6.0.3.7 凡國家確定的一、二類人防重點城市均應按國家人防部門的有關規定配建防空地下室,並應遵循平戰結合的原則,與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相結合,統籌安排。將居住區使用部分的面積,按其使用性質納入配套公建。
6.0.3.8 居住區配套公建各項目的設置要求,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第A.0.7條的規定。對其中的服務內容可酌情選用。
6.0.4 居住區配套公建各項目的規劃布局,應符合下列規定:
6.0.4.1 根據不同項目的使用性質和居住區的規劃布局形式,應採用相對集中與適當分散相結合的方式合理布局。並應利於發揮設施效益,方便經營管理、使用和減少干擾;
6.0.4.2 商業服務與金融郵電、文體等有關項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區各級公共活動中心;
6.0.4.3 基層服務設施的設置應方便居民,滿足服務半徑的要求。
6.0.4.4 配套公建的規劃布局和設計應考慮發展需要。
6.0.5 居住區內公共活動中心、集貿市場和人流較多的公共建築,必須相應配建公共停四場(庫),並就符合下列規定:
6.0.5.1 配建公共停車場(庫)的停車位控制指標,應符合表的規定。
6.0.5.2 配建公共停車場(庫)應就近設置,並宜採用地下或多層車庫。7 綠地7.0.1 居住區內綠地,應包括公共綠地、宅旁綠地、配套公建所屬綠地和道路綠地,其中包括了滿足當地植樹綠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上或半地下建築的屋頂綠地。
7.0.2 居住區內綠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7.0.2.1一切可綠化的用地均應綠化,並宜發展垂直綠化;
7.0.2.2 宅間綠地應精心規劃與設計;宅間綠地面積計算辦法應符合本規范第11章中有關規定;
7.0.2.3 綠地率:新區建設不應低於30%;舊區改建不宜低於25%。
7.0.3 居住區內的綠地規劃,應根據居住區的規劃布局形式、環境特點及用地的具體條件,採用集中與分散相結合,點、線、面相結合的綠地系統。並宜保留和利用規劃范圍內的已有樹木和綠地。
7.0.4 居住區內的公共綠地,應根據居住區不同的規劃布局形式,設置相應的中心綠地,以及老年人、兒童活動場地和其它的塊狀、帶狀公共綠地等,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7.0.4.1 中心綠地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符合表7.0.4-1規定,表內「設置內容」可視具體條件選用;
(2) 至少應有一個邊與相應級別的道路相鄰;
(3)綠化面積(含水面)不宜小於70%;
(4)便於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採用開敞式,以經常籬或其它通透式院牆欄桿作分隔;
(5)組團綠地的設置應滿足有不少於1/3的綠地面積在標準的建築日照陰影線范圍之外的要求,並便於設置兒童游戲設施和適於成人遊憩活動。其中院落式組團綠地的設置還應同時滿足表7.0.4-2中的各項要求,其面積計算起止界應符合本規范第11章中有關規定;
7.0.4.2 其它塊狀帶狀公共綠地應同時滿足寬度不小於8m,面積不小於400m2和本條文第1款(2)、(3)、(4)項及第(5)項中的日照環境要求 ;
7.0.4.3 公共綠地的位置和規模,應根據規劃用地周圍的城市級公共綠地的布局綜合確定。
7.0.5 居住區內公共綠地的總指標,應根據居住人口規模分別達到:組團不少於0.5m2/人,小區(含組團)不少於1m2/人,居住區(含小區與組團)不少於1.5m2/人,並應根據居住區規劃布局形式統一安排、靈活使用。
舊區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於相應指標的70%。8 道 路8.0.1 居住區的道路規劃,應遵循下列原則:
8.0.1.1 根據地形、氣候、用地規模、用地四周的環境條件、城市交通系統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應選擇經濟,便捷的道路系統和道路斷面形式;
8.0.1.2 小區內應避免過境車輛的穿行,道路通而不暢,避免往返迂迴,並適於消防車、救護車、商店貨車和垃圾車等的通行;
8.0.1.3 有利於居住區內各類用地的劃分和有機聯系,以及建築物布置的多樣化;
8.0.1.4 當公共交通線路引入居住區組閣,應減少交通雜訊對居民的干擾;
8.0.1.5 在地震烈度不低於六度的地區,應考慮防災救災要求;
8.0.1.6 滿足居住區的日照通風和地下工程管線的埋設要求;
8.0.1.7 城市舊城區改造,其道路系統應充分考慮原有道路特點,保留各利用有歷史文化價值的街道;
8.0.1.8 應便於居民汽車的通行;
8.0.1.9 (取消)
8.0.2 居住區道路可分為:居住區道路、小區路、組團路和宅間小路四級。其道路寬窄,應符合下列規定:
8.0.2.1 居住區道路:紅線寬度不宜小於20m;
8.0.2.2 小區路:路面寬6m-9m,建築控制線之間的寬度,需敷設供熱管線的不宜小於14m;無供熱管線的不宜小於10m;
8.0.2.3 組團路:路面寬3m-5m;建築控制線之間的寬度,需敷設供熱管線的不宜小於10m;無供熱管線的不宜小於8m;
8.0.2.4 宅間小路:路面寬不宜小於2.5m;
8.0.2.5 在多雪地區,應考慮堆積清掃道路積雪的面積,道路寬度可酌情放寬,但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8.0.3 居住區內道路縱坡規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8.0.3.1 機動與與非機動車混行的道路,其縱坡宜按非機動車道求,或分段按非機動車道要求控制。
8.0.4 山區和丘陵地區的道路系統規劃設計,應遵循下列原則:
8.0.4.1 車行與人行宜分開設置自成系統;
8.0.4.2 路網格式應因地制宜
8.0.4.3 主要道路宜平緩;
8.0.4.4 路面可酌情縮窄,但應安排必要的排水邊溝和會車位,並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8.0.5 居住區內道路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8.0.5.1 小區內主要道路至少應有兩個出人口;居住區內主要道路至少應有兩個方向與外圍道路相連;機動車道對外出人口間距不應小於150m。沿街建築物長度超過150m時,應設不小於 4m×4m的消防車通道。人行出口間距不宜超過80m,當建築物長度超過80m時,應在底層加設人行通道;
8.0.5.2 居住區內道路與城市道路相接時,其交角不宜小於750;當居住區內道路坡度較大時,應設緩沖段與城市道路相接;
8.0.5.3 進入組團的道路,既應方便居民出行和利於消防車、救護車的通行,又應維護院落的完整性和利於治安保衛;
8.0.5.4 在居住區內盡端式道路的長度不宜大於120m,並在盡端應設不小於12m×12m的回車場地;
8.0.5.5 當居住區內用地坡度大於8%時,應輔以梯步解決豎向交通,並宜在梯步旁附設推行自行車的坡道;
8.0.5.6 在多雪嚴寒山坡地區,居住區內道路面應考慮防滑措施;在地震設防地區,居住區內的主要道路,宜採用柔性路面;
8.0.5.7 居住區內道路邊緣至建築物、構築物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8.0.5規定;
8.0.5.8 (取消)
8.0.6 居住區內必須配套設置居民汽車(含通勤車)停車場、停車庫,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8.0.6.1 居民汽車停車率不應小於10%;
8.0.6.2 居民區內地面停車率(居住區內居民汽車的停車位數量與居住戶數的比率)不宜超過10%;
8.0.6.3 居民停車場、庫的布置應留有必要的發展餘地。10 管線綜合10.0.1 居住區內應設置給水、污水、雨水和電力管線,在採用集中供熱居住區內還應設置供熱管線,同時還應考慮燃氣、通訊、電視公用天線、閉路電視、智能化等管線的設置或預留埋設位置。
10.0.2 居住區內各類管線的設置,應編制管線綜合規劃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0.0.2.1 必須與城市管線銜接;
10.0.2.2 應根據各類管線的不同特性和設置要求綜合布置。各婁管線相互間的水平和垂直凈距,應符合規定;
10.0.2.3 宜採用地下敷設的方式。地下管線的走向,宜沿道路或與主體建築平行布置,並力求線型順直、短捷和適當集中,盡量減少轉彎,並應使管線之間盡量減少交叉;
10.0.2.4 應考慮不影響建築物安全和防止管線受腐蝕、沉陷、震 動及重壓。各種管線與建築物和構築物之間的最小水平間距,應符合規定;
10.0.2.5 各中管線的埋設順序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離建築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遠宜為:電力管線或曜管線、燃氣管、熱力管、給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2)各類管線的垂直排序,由淺入深宜為:電信管線、熱力管、小於10kV電力電纜、燃氣管、給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10.0.2.6 電力電纜與電信管、電信電纜在道路西側或北側的原則布置;
10.0.2.7 管線之間遇到矛盾時,應按下列原則處理:
(1)臨時管線避讓永久管線;
(2)小管線避讓大管線;000080
(3)壓力管線避讓重力自流管線;
(4)可彎曲管線避讓不可彎曲和
10.0.2.8 地下管線不宜橫穿公共綠地和庭院綠地,與綠化樹種間的最小水平凈距,宜符合表中的規定。11 綜合技術經濟指標11.0.1 居住區綜合技術經濟指標的項目應包括必要指標和可選用指標兩類。
11.0.2 各項指標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1.0.2.1 規劃總用地范圍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當規劃總用地周界為城市道路、居住區(線)道路、小區路或自然分界線時,用地范圍劃至道路中心線或界線;
(2)當規劃總用地與其它用地相鄰,用地范圍劃至雙方用地的交界處。
11.0.2.2 底層公建住宅或住宅公建綜合樓用地面積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按住宅和公建各占該幛建築總面積的比例 分攤用地,並分別計入住宅用地和公建用地;
(2)底層公建突出於上部住宅或佔有專用院場或因公建需要後退紅線的用地面積,均應計入公建用地。
11.0.2.3 底層架空建築用地面積的確定,應按底層及上部建築的使用性質及其各占該幢建築總建築面積的比例 分攤用地面積,並分別計入有關用地內;
11.0.2.4 綠地面積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宅旁(宅間)綠地面積計算的起止界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第A.0.2條的規定;綠地邊界對宅間道路、組團路和小區路算到路邊,當小區路設有人行便道時算到便道邊,沿居住區路、城市道路則算到紅線;距房屋牆腳1.5m;對其它圍牆、院牆算到牆腳;
(2)道路綠地面積計算,以道路紅線內規劃的綠地面積為准進行計算;
(3)院落式組團綠地面積計算起止界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第A.0.3條的規定:綠地邊界距宅間路、組團路和小區路路邊1.0m;當小區路有人行便道時,算到人行便道邊;距房屋牆腳1.5m;
(4)開敞型院落組團綠地,應符合本規范表的要求;至少有一個面面向小區路,或向建築控制線寬度不小於10m的組團級主路敞開,並向其開設綠地的主要出入口和滿足本規范附錄A第A.0.4條的規定;
(5)其它塊狀、帶狀公共綠地面積計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組團綠地。沿居住區(級)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綠地算到紅線。
11.0.2.5 居信區用地內道路用地面積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按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的同組道路及其以下各級道路計算用地面積,外圍道路不計入;
(2)居住區(級)道路、按紅線寬度計算;
(3)小區路、組團路,按路面寬度計算。當小區路設有人行便道時,人行便道計入道路用地面積;
(4)居民汽車停放場地,按實際佔地面積計算;
(5)宅間小路不計入道路用地面積
11.0.2.6 其它用地面積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規劃用地外圍的道路算至外圍道路的中心線;
(2)規劃用地范圍內的其它用地面積,按實際佔用面積計算。
11.0.2.7 停車場車位數的確定以小型汽車為標准當量表示,其它各型車輛的停車位,應按相應的換算系數折算。
『捌』 居住小區規劃設計需要注意些什麼
住宅小區規劃設計5大注意事項 1、以迂迴的設計增強空間層次感。優質住宅小區的規劃與一般的城市規劃是截然不同的。從密度方面講,內地由於人口密集,社區發展並非相等於西方國家的規劃密度標准,但仍然可以在多方面做到幾乎相等的規劃價值。這些規劃價值包括清新的空氣,沒有罪案的街道,高素質的室外空間和環境,及居民對本身居住生活小區的認同感、自豪感。對此,社區規劃設計應盡量採用次城區或郊區的規劃手法,區內主幹道採取迂迴而不是打格子形式,為路面景觀提供變化及驚喜。區內小路則以幽徑為主,以減低汽車流量、噪音及保持空氣清新。建築設計方面,著重空間層次,令生活小區具備其特有個性,居民也因此對其生活小區具有特色而感到驕傲和認同。2、採取封閉式保證居民的居住生活優越感。封閉式小區當然重要考慮的是安全因素。此外加以封閉的另一原因是為了盡量避免小區內提供的綠化及園林環境、休憩及居民會所等設施被外來居民佔用或破壞。3、注重不同社會階層居民融合混居。在西方社會,利用土地規劃法規去隔離不同社會階層為常見的政策,故此西方規劃法規連每個居住小區的住宅模式也作限定,主要目的還是將人口按社會財富階層而做出分隔。但西方認為此種規劃概念會為社會帶來分化,造成不同階層之怨恨或不和,甚至引致社會動盪不安。目前內地所見到的社區社群的規劃,同小區內有各種戶型住宅,最大的住宅單位面積可以是最小單位的10倍,這種形式發展與中國古鄉鎮發展形式相類似。居民階層分布方面,有出入名貴汽車的富豪名士,也有依靠公用交通工具早出晚歸的小康之家,這規劃模式令不同階層及財富家庭在生活中可交流認識,富家子弟也可與其他普通小孩同環境下長大,令社會縱有財富不均現象,也不致於造成社會動盪不安。
『玖』 居住區規劃書籍
上海市城市規劃獲獎作品集(2003)
盡管是03年的書了,盡管是城市規劃作品集,但是裡面有很多小區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方案,並且由於是獲獎作品,所以裡面的規劃思想考慮的比較周全,值得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