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網上宣傳的房價比樓盤實際價格高嗎
網上宣傳的都是平均價格,一般低價的都沒幾套,實際價格還是會高一點的
B. 關於房產方面最新的政策情況是怎麼樣的
3月17日 北京住建委發布《》
北京市住建委發布通知,對差別化信貸政策做了進一步完善,要求企業購買商品住房需滿3年方可上市交易,且交易對象為個人的需要符合限購資質;家庭名下無住房且無商業性住房貸款記錄、公積金住房貸款記錄,購買普宅首付不低於35%,非普宅首付不低於40%,家庭名下已有1套住房,以及無房但有商業性住房貸款記錄或公積金住房貸款記錄的,購買普宅首付款比例不低於60%,非普宅比例不低於80%;暫停發放貸款期限25年(不含25年)以上的個人住房貸款(含住房公積金貸款)。
3月21日16家銀行降低首套房貸款利率優惠幅度
北京市房地產調控新政發布以後,工行、建行等16家北京地區銀行一致決定,即日起縮小首套房貸利率優惠幅度,由不低於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調整為不低於貸款基準利率的0.95倍。這16家銀行包括工商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農業銀行、交通銀行、中信銀行、招商銀行、民生銀行、浦發銀行、興業銀行、光大銀行、華夏銀行、郵儲銀行、渤海銀行(全國性銀行)北京分行及北京銀行、北京農商行。
3月22日非京籍嚴審購房資質 需連續納稅60個月
北京市住建委對此前發布的限購政策中「連續5年(含)以上在本市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執行標准做了進一步的明確,「連續5年(含)以上在本市繳納個人所得稅」,是指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稅的納稅人,從申請月的上一個月開始往前推算60個月在本市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按「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繳稅的納稅人,根據其適用的計稅期間,從申請月的上一個月(或上一季度)開始往前推算60個月(或20個季度)在本市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
3月22
北京市發改委發布通知主要包括:在交易場所醒目位置明碼標價含車位、折扣等)一次性發布取得預售證的房源;不得進行虛假宣傳等。
3月24日國土委停辦不具居住意義的房屋登記手續
國土委發布消息,停辦不具居住意義的異常形態房屋登記手續,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不符合居住功能是指,面積過小設計用途為非住宅;停止對上述不具備居住功能的房屋進行單獨轉讓;暫停將上述不具備居住功能的房屋登記為「住宅」用途進行轉移登記的。
3月24日央行:離婚內一年內買房按二套算
央行發布, 對離婚一年內的貸款人實施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對於離婚一年以內的房貸申請人,參照二套房信貸政策執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按二套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執行。
3月25日市教委:禁止中小學與開發商聯合辦學
北京市教委發布,北京市所有中小學校未經北京市教委同意不得到外地辦學
3月26日商辦限購
北京市住建委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辦公類項目管理公告,要求不得擅自改變商辦類項目居住用途;新報商辦類項目最小分割單元不得低於500平;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用途建設、、社會組織;個人購買二手商辦需名下無房且連續納稅滿60個月;中介機構不得違規宣傳商辦類項目的居住屬性。
4月3日國有土地住宅平房正式納入了限購范圍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發布《》。這一新政將住宅平房與通州以外普通樓房住宅的限購政策基本劃上了等號:在北京名下已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京籍單身和非京籍、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京籍家庭、拿不出5年以上社保和個稅證明的非京籍,均將暫時無法購買住宅平房。
4月14日國土委停辦不具居住意義的房屋登記手續
國土委發布消息,停辦不具居住意義的異常形態房屋登記手續,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不符合居住功能是指,面積過小設計用途為非住宅;停止對上述不具備居住功能的房屋進行單獨轉讓;暫停將上述不具備居住功能的房屋登記為「住宅」用途進行轉移登記的。
5月1日起買房必須刷本人銀行卡
央行北京營管部、北京住建委、銀監會北京監管局等三部委發布房地產企業和房產經紀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通知。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售房、要求房屋交易當事人購房款以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試行。
9月20日,北京市住建委正式發布《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暫行辦法》(下簡稱《辦法》)
《辦法》明確指出各區滿足在本區工作的非本市戶籍家庭住房需求的房源應不少於30%,且單身家庭申請人應當年滿30歲。《辦法》還指出有住房家庭夫妻離異後單獨提出申請,申請時點距離婚年限不滿三年的不能申請購買公有產權住房。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取得不動產權證滿5年的,可按市場價格轉讓所購房屋產權份額。 《辦法》自2017年9月30日起正式實施。
9月29日,住建委正式發布《關於加快發展和規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賃市場的通知》
為加快發展本市住房租賃市場,規范住房租賃管理,推動建立購租並舉的住房制度,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過前期的公開徵求意見,在吸納社會公眾意見的基礎上進行完善後,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公安局等多部門聯合起草的《關於加快發展和規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賃市場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於2017年9月29日正式發布,將於2017年10月31日起實施。
10月13日,北京市住建委發布關於加快推進2017年政策性住房、商品房及配套設施投資任務落實的通知
《通知》指出,今年1至8月份,全市政策性住房、商品房及配套設施投資共計完成1387.6億元,佔全年2500億元投資任務的55.5%,與去年同比下降5%,距離完成全年任務還有很大缺口。市住建委將赴重點區域、重點項目開展專項調度、專項督查,加快推進政策性住房、商品房及配套設施建設任務落實,加快建設進度,盡快形成有效供應,切實保障群眾住房需求。
C. 國家相關部門出台的關於房價的「國六條」和「九部委15條」的大體內容是什麼
「國六條」細則就是指5月29日九部委《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房價的意見》。
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的意見
建設部 發展改革委 監察部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人民銀行 稅務總局 統計局 銀監會
去年以來,各地區、各部門貫徹中央關於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決策和部署,房地產投資增長和房價上漲過快的勢頭初步得到抑制。但是,房地產領域的一些問題尚沒有得到根本解決,少數城市房價上漲過快,住房供應結構不合理矛盾突出,房地產市場秩序比較混亂。為切實解決當前房地產市場存在的問題,要繼續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穩定住房價格的通知》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提出的各項政策措施,並根據房地產市場的新情況對部分政策措施作適當調整。現就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提出以下意見:
一、切實調整住房供應結構
(一)制定和實施住房建設規劃。要重點發展滿足當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各級城市(包括縣城,下同)人民政府要編制住房建設規劃,明確「十一五」期間,特別是今明兩年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設目標,並納入當地「十一五」發展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各級城市住房建設規劃要在2006年9月底前向社會公布。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人民政府要將住房建設規劃報建設部備案;其他城市住房建設規劃報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各級建設(規劃)主管部門要會同監察機關加強規劃效能監察,督促各地予以落實。
(二)明確新建住房結構比例。「十一五」時期,要重點發展普通商品住房。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審批、新開工的商品住房建設,套型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經濟適用住房)面積所佔比重,必須達到開發建設總面積的70%以上。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上述比例的,必須報建設部批准。過去已審批但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項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應根據要求進行套型調整。
二、進一步發揮稅收、信貸、土地政策的調節作用
(三)調整住房轉讓環節營業稅。為進一步抑制投機和投資性購房需求,從2006年6月1日起,對購買住房不足5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額徵收營業稅;個人購買普通住房超過5年(含5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免徵營業稅;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超過5年(含5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稅務部門要嚴格稅收征管,防止漏征和隨意減免。
(四)嚴格房地產開發信貸條件。為抑制房地產開發企業利用銀行貸款囤積土地和房源,對項目資本金比例達不到35%等貸款條件的房地產企業,商業銀行不得發放貸款。對閑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較多的開發企業,商業銀行要按照審慎經營原則,從嚴控制展期貸款或任何形式的滾動授信。對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業銀行不得接受其作為貸款的抵押物。
(五)有區別地適度調整住房消費信貸政策。為抑制房價過快上漲,從2006年6月1日起,個人住房按揭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考慮到中低收入群眾的住房需求,對購買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仍執行首付款比例20%的規定。
(六)保證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應。各級城市人民政府要編制年度用地計劃,科學確定房地產開發土地供應規模。要優先保證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應,其年度供應量不得低於居住用地供應總量的70%;土地的供應應在限套型、限房價的基礎上,採取競地價、競房價的辦法,以招標方式確定開發建設單位。繼續停止別墅類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供應,嚴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應。
(七)加大對閑置土地的處置力度。土地、規劃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房地產開發用地的監管。對超出合同約定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依法從高徵收土地閑置費,並責令限期開工、竣工;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對雖按照合同約定日期動工建設,但開發建設面積不足1/3或已投資額不足1/4,且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按閑置土地處置。
三、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遷規模和進度
(八)嚴格控制被動性住房需求。各地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加強拆遷計劃管理,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遷規模和進度,減緩被動性住房需求的過快增長。2006年各地房屋拆遷規模原則上控制在2005年的水平以內。要量力而行,嚴禁大拆大建,在沒有落實拆遷安置房源和補償政策不到位的情況下,不得實施拆遷,不得損害群眾合法利益。
四、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
(九)加強房地產開發建設全過程監管。對已經規劃許可仍未開工的項目,要重新進行規劃審查。對不符合規劃控制性要求,尤其是套型結構超過規定的項目,不得核發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擅自改變設計、變更項目、超出規定建設的住房要依法予以處理直至沒收。
(十)切實整治房地產交易環節違法違規行為。房地產、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違規交易行為,對不符合條件擅自預售商品房的,責令停止並依法予以處罰;對捂盤惜售、囤積房源,惡意炒作、哄抬房價的房地產企業,要加大整治查處力度,情節惡劣、性質嚴重的,依法依規給予經濟處罰,直至吊銷營業執照,並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五、有步驟地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十一)加快城鎮廉租住房制度建設。廉租住房是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主要渠道,要穩步擴大廉租住房制度覆蓋面。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必須在2006年年底前建立,並合理確定和公布今明兩年廉租住房建設規模。要落實廉租住房資金籌措渠道,城市人民政府要將土地出讓凈收益的一定比例用於廉租住房建設,各級財政也要加大支持力度。2006年年底前,各地都要安排一定規模的廉租住房開工建設。
(十二)規范發展經濟適用住房。各地要繼續抓好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進一步完善經濟適用住房制度,解決建設和銷售中存在的問題,真正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嚴格執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各項政策,加大監管力度,制止違規購買、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嚴格規范集資合作建房,制止部分單位利用職權以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進行住房實物福利分配的違規行為。
(十三)積極發展住房二級市場和房屋租賃市場。引導居民通過換購、租賃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條件,多渠道增加中低價位、中小套型住房供應。
六、完善房地產統計和信息披露制度
(十四)建立健全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信息發布制度。城市人民政府要抓緊開展住房狀況調查,全面掌握當地住房總量、結構、居住條件、消費特徵等信息,建立健全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信息發布制度,增強房地產市場信息透明度。要完善市場監測分析工作機制,統計和房地產主管部門要定期公布市場供求和房價情況,全面、及時、准確地發布市場供求信息。
(十五)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要加強對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的宣傳,客觀、公正報道房地產市場情況,引導廣大群眾樹立正確的住房消費觀念。對提供虛假信息、惡意炒作、誤導消費預期的行為,要嚴肅處理。
專家解讀房地產調控15條措施
房地產業是我國新的發展階段的一個重要支柱產業。引導和促進房地產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有利於保持國民經濟的平穩較快增長,有利於滿足廣大群眾的基本住房消費需求,有利於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
針對房地產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為進一步加強市場引導和調控,建設部、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統計局、銀監會聯合制定的《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辦公廳近日轉發這一《意見》,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中指出,要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堅持落實和完善政策,調整住房結構,引導合理消費;堅持深化改革,標本兼治,加強法治,規范秩序;堅持突出重點,分類指導,區別對待。各地區、特別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實負起責任,把調整住房供應結構、控制住房價格過快上漲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的目標責任制,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組成聯合檢查組,對各地2005年以來落實中央關於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的情況進行一次集中檢查。對宏觀調控政策落實不到位、房價漲幅沒有得到有效控制、結構性矛盾突出、拆遷問題較多的城市,要予以通報批評,並限期整改。
建設部、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統計局、銀監會《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的意見》指出:去年以來,各地區、各部門貫徹中央關於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決策和部署,房地產投資增長和房價上漲過快的勢頭初步得到抑制。但是,房地產領域的一些問題尚沒有得到根本解決,少數城市房價上漲過快,住房供應結構不合理矛盾突出,房地產市場秩序比較混亂。為切實解決當前房地產市場存在的問題,要繼續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穩定住房價格的通知》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提出的各項政策措施,並根據房地產市場的新情況對部分政策措施作適當調整。《意見》就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等具體提出15條措施。
專家解讀房地產調控15條
一、切實調整住房供應結構
(一)制定和實施住房建設規劃。要重點發展滿足當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各級城市(包括縣城,下同)人民政府要編制住房建設規劃,明確「十一五」期間,特別是今明兩年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設目標,並納入當地「十一五」發展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各級城市住房建設規劃要在2006年9月底前向社會公布。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人民政府要將住房建設規劃報建設部備案;其他城市住房建設規劃報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各級建設(規劃)主管部門要會同監察機關加強規劃效能監察,督促各地予以落實。
【點評】
這次國家九部門圍繞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出台了15條意見,其中第一條第二條,都體現了這次宏觀調控整體的住房結構規劃的調整方向。尤其是要求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會城市要將住房建設規劃報建設部備案,這一條就從源頭上加強了對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在接下來的數條意見中,分別就怎樣加強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的建設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二)明確新建住房結構比例。「十一五」時期,要重點發展普通商品住房。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審批、新開工的商品住房建設,套型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經濟適用住房)面積所佔比重,必須達到開發建設總面積的70%以上。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上述比例的,必須報建設部批准。過去已審批但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項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應根據要求進行套型調整。
【點評】
在整個15條意見中,對於建築面積的規定將對房地產開發商產生最長遠的影響,但是也不排除大房型住宅將來由於稀缺反而價格上升的可能性。
要達到70%這一指標,對於大中城市而言,政府至少要建設超過50%的中低價商品房和經濟適用房。不過這一政策短期內不會對上海產生太大的影響,因為一年半以內,上海還將有將近2000萬平方米的中低價商品房和配套商品房將要出爐。
二、進一步發揮稅收、信貸、土地政策的調節作用
(三)調整住房轉讓環節營業稅。為進一步抑制投機和投資性購房需求,從2006年6月1日起,對購買住房不足5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額徵收營業稅;個人購買普通住房超過5年(含5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免徵營業稅;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超過5年(含5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稅務部門要嚴格稅收征管,防止漏征和隨意減免。
【點評】
這條意見的效果將會馬上在市場上體現出來。尤其在上海以外的城市,其二手房的成交量將和上海去年6月份一樣面臨再一次的低潮。相對而已,上海的二手房市場則不再會產生非常大的反應。
(四)嚴格房地產開發信貸條件。為抑制房地產開發企業利用銀行貸款囤積土地和房源,對項目資本金比例達不到35%等貸款條件的房地產企業,商業銀行不得發放貸款。對閑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較多的開發企業,商業銀行要按照審慎經營原則,從嚴控制展期貸款或任何形式的滾動授信。對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業銀行不得接受其作為貸款的抵押物。
【點評】
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資本金比例必須達到35%以上,這是上一輪調控時就已經實行的政策。嚴格執行此項政策的城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該已經過一次洗牌。例如上海,經過前兩年嚴格執行這一政策,小開發商已基本退出市場,現在市場上留下的多是資質較好的大企業。商業銀行不得接受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作為貸款抵押物,這實際上是有意針對北京等地市場而設的。
(五)有區別地適度調整住房消費信貸政策。為抑制房價過快上漲,從2006年6月1日起,個人住房按揭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考慮到中低收入群眾的住房需求,對購買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仍執行首付款比例20%的規定。
【點評】
這一條主要是針對最近房價上漲過快的北京、深圳等地市場,不過,有可能抑制普通老百姓正常的購房需求。如果只有購買90平方米以下的自住房才可首付兩成,那麼打算買95、100平方米的這部分購房人群就會受影響。目前上海地區一般購買首套住房,只要不是豪華別墅,基本上都可獲得八成比例的房貸。此項政策將有可能使打算購買超出90平方米但超出不多的人群需求下降。對真正的炒房者影響有限,提高首付成數只會使其在同樣的資金條件下少炒幾套房,最大的影響可能是打壓了他們的心理預期。
(六)保證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應。各級城市人民政府要編制年度用地計劃,科學確定房地產開發土地供應規模。要優先保證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應,其年度供應量不得低於居住用地供應總量的70%;土地的供應應在限套型、限房價的基礎上,採取競地價、競房價的辦法,以招標方式確定開發建設單位。繼續停止別墅類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供應,嚴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應。
【點評】
更多中低價和中小套型住房的出現,將會導致將來的市場出現同一區域高檔和中低價商品房共存局面。這一現象在香港就存在,而在內地城市,則會首先選擇一些中心區域作為試點。這可能會對建設高檔商品房的開發商造成一定壓力,但同時也會促使開發商對於其所建樓盤提出更高的品質要求。此外,關於禁止別墅用地和嚴格限制低密度住宅的供應的必要性,國土資源部也再次加以重申。
(七)加大對閑置土地的處置力度。土地、規劃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房地產開發用地的監管。對超出合同約定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依法從高徵收土地閑置費,並責令限期開工、竣工;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對雖按照合同約定日期動工建設,但開發建設面積不足1/3或已投資額不足1/4,且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按閑置土地處置。
【點評】
對閑置土地處置態度的嚴厲管制將會對開發商產生比較大的影響。然而,從以往來看,國家並沒有大規模處置兩年內沒有開工的土地。所以這一措施是否能夠達到預期目標,體現真正的效果,將主要取決於地方政府是否能夠切實貫徹這一意見。同時,意見中對於開發建築面積和投資額的最低成數規定,也有助於杜絕曾經在一些城市出現過的開發商投機現象。
三、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遷規模和進度
(八)嚴格控制被動性住房需求。各地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加強拆遷計劃管理,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遷規模和進度,減緩被動性住房需求的過快增長。2006年各地房屋拆遷規模原則上控制在2005年的水平以內。要量力而行,嚴禁大拆大建,在沒有落實拆遷安置房源和補償政策不到位的情況下,不得實施拆遷,不得損害群眾合法利益。
【點評】
所謂「被動性拆遷」指的是一些尚未完全老化需要重建的地塊由於拆遷,而使其中住戶產生新的住房要求的拆遷過程。這一拆遷將會加速新建商品房的需求量以及並非完全必要的商品房流轉速度。而這一政策則需要地方政府加以落實。
四、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
(九)加強房地產開發建設全過程監管。對已經規劃許可仍未開工的項目,要重新進行規劃審查。對不符合規劃控制性要求,尤其是套型結構超過規定的項目,不得核發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擅自改變設計、變更項目、超出規定建設的住房要依法予以處理直至沒收。
【點評】
本次意見尤其強調了監管力度,這將會對開發商造成比較大的影響。其中多次要求監察部門加強督察,表現了中央對於整頓房地產開發業務的決心和力度。
(十)切實整治房地產交易環節違法違規行為。房地產、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違規交易行為,對不符合條件擅自預售商品房的,責令停止並依法予以處罰;對捂盤惜售、囤積房源,惡意炒作、哄抬房價的房地產企業,要加大整治查處力度,情節惡劣、性質嚴重的,依法依規給予經濟處罰,直至吊銷營業執照,並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點評】
目前在買房賣房中,存在開發商在其中利用各種手段發布虛假信息以及惡意炒作的現象。去年上海市就處罰了不少違規行為,這些違規行為在將來會得到更加嚴厲的處置。
五、有步驟地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十一)加快城鎮廉租住房制度建設。廉租住房是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主要渠道,要穩步擴大廉租住房制度覆蓋面。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必須在2006年年底前建立,並合理確定和公布今明兩年廉租住房建設規模。要落實廉租住房資金籌措渠道,城市人民政府要將土地出讓凈收益的一定比例用於廉租住房建設,各級財政也要加大支持力度。2006年年底前,各地都要安排一定規模的廉租住房開工建設。
【點評】
廉租房將會長期成為住房制度建設的一個重要方面,而真正要擴大廉租住房制度的覆蓋面,還需要各地政府的大力扶持,僅僅靠開發商的力量是不夠的。意見還提到,地方政府要把「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讓金用在廉租房建設上,但是並沒有具體規定比例,有理由擔心廉租房的建設無法達到與城市發展相匹配的規模。
(十二)規范發展經濟適用住房。各地要繼續抓好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進一步完善經濟適用住房制度,解決建設和銷售中存在的問題,真正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嚴格執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各項政策,加大監管力度,制止違規購買、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嚴格規范集資合作建房,制止部分單位利用職權以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進行住房實物福利分配的違規行為。
【點評】
目前在國內一些地區,依然存在著高收入者購買經濟適用房的現象。由於以前的福利分房和集資建房等制度,北京也存在著一些市場流通以外的住房。這次意見則對集資建房等提出更嚴格的要求,防止有人再鑽政策空子。
(十三)積極發展住房二級市場和房屋租賃市場。引導居民通過換購、租賃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條件,多渠道增加中低價位、中小套型住房供應。
【點評】
這一意見主要是針對一些二級市場尚未完全打開的城市,上海並不存在這一問題。然而在北京以及一些其他城市,由於傳統住房觀念的影響,二級市場一直處於不夠完善的狀況,而這條政策正是為了完善整體的房地產市場。
六、完善房地產統計和信息披露制度
(十四)建立健全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信息發布制度。城市人民政府要抓緊開展住房狀況調查,全面掌握當地住房總量、結構、居住條件、消費特徵等信息,建立健全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信息發布制度,增強房地產市場信息透明度。要完善市場監測分析工作機制,統計和房地產主管部門要定期公布市場供求和房價情況,全面、及時、准確地發布市場供求信息。
【點評】
信息對稱,對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作用重大。建立健全房地產發布渠道,是避免開發商發布虛假信息的重要手段和渠道,增加市場的透明度、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
(十五)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要加強對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的宣傳,客觀、公正報道房地產市場情況,引導廣大群眾樹立正確的住房消費觀念。對提供虛假信息、惡意炒作、誤導消費預期的行為,要嚴肅處理。
【點評】
如果說中國少數地方存在房產泡沫,媒體的推波助瀾功不可沒。媒體加強對房地產市場客觀公正的報道,可以很大程度上促進中國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這表明,中央政府試圖盡可能弱化行政干預。
點評專家名單(排名不分先後)
易居房地產研究中心副院長丁祖昱
中房指數研究院(華東)副院長陳晟
中國跨資本研究中心首席經濟學家余南平
上海漢宇物業代理有限公司總經理施鴻睿
深圳發展銀行上海分行零售銀行部個人信貸中心總經理貝永康
D. 中國政府對房價的政策~要具體的政策名啊
住房城鄉建設部第8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第8號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65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同意,現予發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 姜偉新
國家發展改革委主任 張 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部長 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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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地產經紀活動,保護房地產交易及經紀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為促成房地產交易,向委託人提供房地產居間、代理等服務並收取傭金的行為。
第四條 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職業規范,恪守職業道德。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房地產經紀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 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實行自律管理,向有關部門反映行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促進房地產經紀行業發展和人員素質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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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
房地產經紀機構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第八條 設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分支機構,應當具有足夠數量的房地產經紀人員。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人員,是指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分支機構與其招用的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
第九條 國家對房地產經紀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和管理。
第十條 房地產經紀人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命題並組織考試的制度,每年的考試次數根據行業發展需要確定。
第十一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將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執行合夥人)或者負責人、注冊資本、房地產經紀人員等備案信息向社會公示。
第十三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辦理備案變更或者注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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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房地產經紀活動
第十四條 房地產經紀業務應當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承接,服務報酬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收取。分支機構應當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名義承攬業務。
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
第十五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內容:
(一)營業執照和備案證明文件;
(二)服務項目、內容、標准;
(三)業務流程;
(四)收費項目、依據、標准;
(五)交易資金監管方式;
(六)信用檔案查詢方式、投訴電話及12358價格舉報電話;
(七)政府主管部門或者行業組織制定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房屋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分支機構還應當公示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經營地址及聯系方式。
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項目的,還應當在銷售現場明顯位置明示商品房銷售委託書和批准銷售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接受委託提供房地產信息、實地看房、代擬合同等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應當與委託人簽訂書面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
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房地產經紀服務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名稱)、住所等情況和從事業務的房地產經紀人員情況;
(二)房地產經紀服務的項目、內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標准;
(三)服務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五)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可以制定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示範文本,供當事人選用。
第十七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的,應當向委託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准等情況,經委託人同意後,另行簽訂合同。
第十八條 房地產經紀服務實行明碼標價制度。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標明房地產經紀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准以及相關房地產價格和信息。
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和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一項服務可以分解為多個項目和標準的,應當明確標示每一個項目和標准,不得混合標價、捆綁標價。
第十九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未完成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事項,或者服務未達到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標準的,不得收取傭金。
兩家或者兩家以上房地產經紀機構合作開展同一宗房地產經紀業務的,只能按照一宗業務收取傭金,不得向委託人增加收費。
第二十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加蓋房地產經紀機構印章,並由從事該業務的一名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兩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簽名。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應當向委託人說明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或者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內容,並書面告知下列事項:
(一)是否與委託房屋有利害關系;
(二)應當由委託人協助的事宜、提供的資料;
(三)委託房屋的市場參考價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風險;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稅費;
(六)經紀服務的內容及完成標准;
(七)經紀服務收費標准和支付時間;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項。
房地產經紀機構根據交易當事人需要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以外的其他服務的,應當事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並告知服務內容及收費標准。書面告知材料應當經委託人簽名(蓋章)確認。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託人簽訂房屋出售、出租經紀服務合同,應當查看委託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權屬證書,委託人的身份證明等有關資料,並應當編制房屋狀況說明書。經委託人書面同意後,方可以對外發布相應的房源信息。
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託人簽訂房屋承購、承租經紀服務合同,應當查看委託人身份證明等有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 委託人與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向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委託出售、出租房屋的,還應當向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真實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書。委託人未提供規定資料或者提供資料與實際不符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拒絕接受委託。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交易當事人約定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代收代付交易資金的,應當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劃轉交易資金。
交易資金的劃轉應當經過房地產交易資金支付方和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簽字和蓋章。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或者與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
(二)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
(三)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委託人的個人信息或者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
(七)侵佔、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
(八)承購、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
(九)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建立業務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業務情況。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保存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保存期不少於5年。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應當制定房地產經紀從業規程,逐步建立並完善資信評價體系和房地產經紀房源、客源信息共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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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現場巡查、合同抽查、投訴受理等方式,採取約談、記入信用檔案、媒體曝光等措施,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進行監督。
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被檢查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並根據要求提供檢查所需的資料。
第二十九條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信息共享制度。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情況通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構建統一的房地產經紀網上管理和服務平台,為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下列服務:
(一)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信息公示;
(二)房地產交易與登記信息查詢;
(三)房地產交易合同網上簽訂;
(四)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公示;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經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可以取得網上簽約資格。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將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經查證屬實的被投訴舉報記錄等情況,作為不良信用記錄記入其信用檔案。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真實、完整的信用檔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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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房地產經紀人員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的;
(二)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未向委託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准等情況,並未經委託人同意的;
(三)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未由從事該業務的一名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兩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簽名的;
(四)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不向交易當事人說明和書面告知規定事項的;
(五)房地產經紀機構未按照規定如實記錄業務情況或者保存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構成價格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依法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對外發布房源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取消網上簽約資格,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劃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地產經紀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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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各地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E. 房子與廣告宣傳不符 購房者如何維權
業主收到房子後與開發商宣傳的售樓廣告不符,哪些是有法律效力哪些是不能作為起訴條件的。目前售樓廣告與商品房實際不符是目前商品房銷售市場上較為突出的問題之一。我們本期再來聊聊,如果遇到商品房與開發商的宣傳廣告不符時購房者如何維權。

購房者除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外,還可以依據《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要求開發商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提醒注意的是,雖有相關規定的保護,但為了減少不必要的麻煩,購房者最好還是要求將廣告中的實質性內容落實到雙方所簽署的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上,同時保留銷售廣告等相關宣傳資料。
感謝北京隆安(濟南)律師事務所白金印主任的法律指導。
買房曝光台,說說您的買房糟心事兒,撥打4008981600,搜狐焦點幫您維權。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07-12,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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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國家現在打壓房價的政策有哪些
中國到底有多少閑置房?如今這可是個熱門話題。有媒體報道說,中國電力部門報告,過去六個月,6450萬城市住戶的電表讀數為零。據此推測,中國現有閑置房可供2億人居住。另有媒體說,電力部門否認了這一數據。無論如何,首先要獲取可靠的數據。不然,就只能「摸黑兒」制定國家政策。
兩種泡沫
房產市場可以經歷房價和數量兩種泡沫。近代大多數房產泡沫都是房價泡沫。上世紀80年代,東京房價猛增,供應卻沒有相應上漲。上世紀90年代,香港房產市場也遭遇類似情況。房產市場易產生價格泡沫,因為一些獨特因素限制了供給的反應速度。
首先,房產建設與政府管制息息相關,與其所在社區關系尤其密切。成熟社區中,通常規定新建樓房不得超過一定高度和密度。
因此,這類社區實際上不可能迅速提高供給。
其次,基礎設施建設耗時較長。缺乏土地通常與基礎設施稀缺有關。基礎設施建設很費時間。房價高時,假使資金充足,人們也對基建持謹慎態度,不敢一哄而上,擔心費時費力的基建結束後,房價已然回落。因此,即使在較長的一段時期內,房產供應也可能無法對漲價作出反應。
房屋數量泡沫比價格泡沫少見,而且持續時間不長。出現房量泡沫時,供給增加,房價遭遇下行壓力。此時僅需增加貨幣供應,就可穩定房價。房量泡沫有時為建設泡沫,但往往伴隨建設周期一起結束。因為一旦供給抬頭,房價將急劇回落。
目前,中國正遭遇房價泡沫。通過研究分析房價/收入比和房租收入,我們就可以判斷,泡沫是否已經產生,程度如何。如果城市裡每平方米房屋均價為居民平均月收入的5倍-10倍,房市規模相對家庭總大得多,高房價就很可能是泡沫。成熟經濟體的房價/收入比應在1倍左右。在發展迅速的經濟體,比率可能為2倍。中國房產價值都集中在大城市,其房價水平無法通過理性因素來解釋。中國的房租也正在上漲,而如果真是遍地都是閑置房,兩種現象無法互相解釋。有人批評房產中介公司哄抬市場。除非市場待租賃房產都集中於一家之手,否則,難以積聚足夠的市場力量形成壟斷。中國房產中介產業非常分散,因此,這種解釋很難成立。
中國特色的泡沫
中國的房產泡沫與其他泡沫的不同之處在於,它有著前所未有的數量,中國不存在供給不足。城市住房大多可分為單位舊房和私人住房。後者在過去十年突飛猛進,達6000萬套。其中,約2000萬套由開發商在建。地方政府土地儲備大約還能再建2000萬-3000萬套房屋。大量單位公房拆遷後再開發。在最近一輪再開發熱潮之前,單位公房量可能超過100億平方米。相對於新建住房量,拆遷房
數量不可能太大,否則,這些公房對地方政府來說就失去了商業意義。現有住房總量可能在90億平方米左右。
除了商品房建設,公司和政府也自行建房,分配給員工。農村也建設了大量住房。在毗鄰大城市的地區,此類住房影響房產供給。如果郊區農田被重新規劃為城市用地,官方分類將農房變為城市住房。
獲得城市住房總量的可靠數字實在很難。人均住房面積數據還比較有用。在大部分城市開展的調查顯示,平均住房面積為每人28平方米-30平方米。我們不知道這項調查覆蓋了多少人口,但是,這些數據肯定不包括農民工。我們不知道這項調查是否將空置房計算在內。粗略估計,中國城市住房總量約為170億平方米,誤差區間為上下各10%。
盡管數據不精確,但仍可斷定,中國不存在絕對住房短缺的情況。如採用日本的標准,中國城市住房足以安置所有的中國人,所有農村人口遷到城市都足夠。
掌握投機型(而非其他目的)空房的數量,比掌握住房總體數據重要得多。雖然政府未能公布空房數據,但我認為商品房空房率為25%-30%,比正常市場情況下至少高出100%。這種差異可被視為投機庫存,如同有人囤積黃銅,待價而沽。這種投機庫存的價值可能佔GDP的15%左右。更可怕的是,2010年-2011年將可能形成大量投機庫存。近期信貸收緊,擠壓第二套及第三套房購房者,導致全國交易量崩盤。
我從房產中介發現,大多數房產需求被納入調控范圍,即投機購房。可以假設,2010年-2011年,房產供給將接近GDP總量的15%。房產政策調控抑制市場過熱,開發商勢必囤積供給,作為庫存。一旦再次放寬調控,投機行為將卷土重來,可能導致投機庫存價值翻番。
放鬆現有調控措施的幾率很大。部分城市的銀行已經逐步放開信貸。地方政府靠房地產增加收入。如果交易量持續走低,他們將陷入財政危機。許多地方政府本已債台高築。地方政府負債超過收入五倍很普遍。如果收入來源枯竭,地方政府會拖欠債務。有鑒於此,中央政府可能放鬆調控力度。調控放鬆可能秘而不宣。政府改變心意,雖然短期內可緩解政府的財政困難,但是,一旦房產泡沫破滅,問題將接踵而至。
除了商品房空置,其他類別的房產空置率也居高不下。優勢群體或關系戶(例如,郊區的農民和可以自行建房的公司的雇員)不受市場約束,將占上風。因此,這方市場的閑置率將比商品房市場更高。雖然這些房產不參與市場競爭,但它們卻參與租房市場競爭。它們構成有效供給的一部分。計算房產市場過量時,也應考慮它們的閑置率。
即使中國的城市空房少於6450萬套,也將達到國際標準的一半。這仍相當於城市住房總量的20%,高於台灣高峰期的閑置率。如果放鬆調控政策,空房量將超過城市住房總量的30%。中國的房量泡沫的規模的確前所未有。中國住房供給過量並不稀奇。總的來說,過度供給很常見。它反映出資本價格過低。中國
經濟的結構決定了,供給將迅速增加。然而,閑置率居高不下,而房價還持續走高,真是咄咄怪事。在正常情況下,投機者會因為高閑置率止步不前。目前跡象很明顯,房價將陷入困境。以下四個獨特的因素或許可以解釋中國的特殊情況。
G. 新政策下,樓市宣傳違規行為到底是哪些
為了維護房地產交易市場的秩序,十月份住建部發布了政策嚴查房產9類違規違法銷售行為。雖然政策是出台了,但是感覺除了業內人士了解的畢竟透徹外,普通購房百姓還是有點一知半解。到底哪些行為是不合規的呢?且看專家給出的解釋。
一、散布漲價信息哄抬房價
當你前往售樓處打算購買商品房時,你會遇到諸如「這次的房子不買,下次就要漲價咯」、往往這樣的話語就會造成買房人的過分擔心,在這種恐慌心理作用之下,一些購房人趕緊掏錢訂了房。shqianyy
這種情況通常發生在房地產市場處於上行的時候,部分購房人存在買漲不買跌的心理,一聽說房價上漲,就會跟風出手買房。樓盤銷售員正是利用了購房人的這種心理,放出樓盤下期要漲價的消息,促使購房人及早出手買房。開發商人為製造漲價的恐慌氛圍,破壞了房地產市場的交易秩序。
二、發布虛假房源信息
在房產銷售中,你也許會因為一套價格較低的房子被吸引眼球,當你真正去實地看房時,銷售人員會以低價房已售罄,然後會將價格較高的房源再次推薦給你,並且讓購房者購買這套價高的房源。
這種情況是開發商採用的一種銷售策略,銷售員抓住了購房人希望以較低價格買房的心理,設了一個套,誘導購房人上套。這種行為侵犯了購房人的知情權,損害了購房人的利益。
同時在二手房交易中,也同樣存在發布虛假房源信息的情況。這種情況是中介利用信息不對稱,為自己謀取利益。
三、以認購、預訂、排號、發卡等方式收費
現實中有不少樓盤要求購房人在開盤前,先支付一定數額的錢款,才能參加排號,並享受相應的購房優惠。參加排號的購房人可以進入搖號階段,取得選房的資格。開盤時,搖號結果排名靠前的購房人可以優先選房。
開發商尚未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前,就開始舉辦排號活動,其目的主要是為了在開盤前提前蓄客。但這種營銷方式存在一定的風險。如果開發商無法按照計劃取得預售許可證,就沒法按照計劃開盤。盡管購房人交了排號費,卻還是買不到合適的房子。與此同時,購房人還有可能錯過其他樓盤的購房機會。
四、未取得預售許可證銷售商品房
當樓盤的一期銷售火爆,二期工程尚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就開始銷售了。並且以團購的形式來的進行宣傳,客戶需要先交納數萬元的團購金,選定好房號,簽訂一份團購協議,房子暫時就屬於客戶了。
開發商在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對外出售房子,將會給購房人帶來較大的風險。雖然開發商保證可以向購房人退還這筆意向金,但由於房地產開發周期較長,風險較大,沒有領取預售許可證的樓盤萬一出現其他情況不能按時銷售,購房人會遭受損失,更嚴重的是項目出現問題,開發商可能會捲款而逃。
H. 2010年4月以來政府出台了哪些調控房價政策
政策: 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
國發〔2010〕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印發後,全國房地產市場整體上出現了一些積極變化。但近期部分城市房價、地價又出現過快上漲勢頭,投機性購房再度活躍,需要引起高度重視。為進一步落實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的責任,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切實解決城鎮居民住房問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職責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住房問題關系國計民生,既是經濟問題,更是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民生問題。房價過高、上漲過快,加大了居民通過市場解決住房問題的難度,增加了金融風險,不利於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必須充分認識房價過快上漲的危害性,認真落實中央確定的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採取堅決的措施,遏制房價過快上漲,促進民生改善和經濟發展。
(二)建立考核問責機制。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工作實行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實的工作責任制。住房城鄉建設部、監察部等部門要對省級人民政府的相關工作進行考核,加強監督檢查,建立約談、巡查和問責制度。對穩定房價、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不力,影響社會發展和穩定的,要追究責任。
二、堅決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三)實行更為嚴格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5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對貸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貸款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應大幅度提高,具體由商業銀行根據風險管理原則自主確定。人民銀行、銀監會要指導和監督商業銀行嚴格住房消費貸款管理。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會同人民銀行、銀監會抓緊制定第二套住房的認定標准。
要嚴格限制各種名目的炒房和投機性購房。商品住房價格過高、上漲過快、供應緊張的地區,商業銀行可根據風險狀況,暫停發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貸款;對不能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地居民暫停發放購買住房貸款。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臨時性措施,在一定時期內限定購房套數。
對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嚴格按有關政策執行。
(四)發揮稅收政策對住房消費和房地產收益的調節作用。財政部、稅務總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導個人合理住房消費和調節個人房產收益的稅收政策。稅務部門要嚴格按照稅法和有關政策規定,認真做好土地增值稅的徵收管理工作,對定價過高、漲幅過快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重點清算和稽查。
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給
(五)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應。國土資源部要指導督促各地及時制定並公布以住房為主的房地產供地計劃,並切實予以落實。房價上漲過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應總量。要依法加快處置閑置房地產用地,對收回的閑置土地,要優先安排用於普通住房建設。在堅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掛制度的同時,探索「綜合評標」、「一次競價」、「雙向競價」等出讓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讓價格非理性上漲。
(六)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各地要盡快編制和公布住房建設規劃,明確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設數量和比例。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快對普通商品住房的規劃、開工建設和預銷售審批,盡快形成有效供應。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於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並優先保證供應。城鄉規劃、房地產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國土資源部門,將住房銷售價位、套數、套型面積、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以及開竣工時間、違約處罰條款等納入土地出讓合同,確保中小套型住房供應結構比例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到位。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地區,要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供應。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七)確保完成2010年建設保障性住房300萬套、各類棚戶區改造住房280萬套的工作任務。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有關部門要盡快下達年度計劃及中央補助資金。住房城鄉建設部要與各省級人民政府簽訂住房保障工作目標責任書,落實工作責任。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實落實土地供應、資金投入和稅費優惠等政策,確保完成計劃任務。按照政府組織、社會參與的原則,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中央以適當方式給予資金支持。國有房地產企業應積極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包括各類棚戶區建設、政策性住房建設),並在2010年7月底前向全社會公布。
五、加強市場監管
(八)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購地和融資的監管。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大專項整治和清理力度,嚴格依法查處土地閑置及炒地行為,並限制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新購置土地。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參與土地競拍和開發建設過程中,其股東不得違規對其提供借款、轉貸、擔保或其他相關融資便利。嚴禁非房地產主業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參與商業性土地開發和房地產經營業務。國有資產和金融監管部門要加大查處力度。商業銀行要加強對房地產企業開發貸款的貸前審查和貸後管理。對存在土地閑置及炒地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商業銀行不得發放新開發項目貸款,證監部門暫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資和重大資產重組。
(九)加大交易秩序監管力度。對取得預售許可或者辦理現房銷售備案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要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並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對已發放預售許可證的商品住房項目進行清理,對存在捂盤惜售、囤積房源、哄抬房價等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加大曝光和處罰力度,問題嚴重的要取消經營資格,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范發展租賃市場。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對本地區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行為進行一次檢查,及時糾正和嚴肅處理違法違規行為,檢查處理結果要於2010年6月底之前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抽查,確保檢查工作取得實效。
(十)完善房地產市場信息披露制度。各地要及時向社會公布住房建設計劃和住房用地年度供應計劃。住房城鄉建設部要加快個人住房信息系統的建設。統計部門要研究發布能夠反映不同區位、不同類型住房價格變動的信息。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精神,加快制定、調整和完善相關的政策措施,各司其職、分工協作,加強對各地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的解讀工作。新聞媒體要加強正面引導,大力宣傳國家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設成果,引導居民住房理性消費,形成有利於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輿論氛圍。
國務院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主要內容:
一、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職責
二、堅決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給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五、加強市場監管
信息來源: http://shbbs.soufun.com/1210730228~-1~6475/103064884_103064884.htm
I. 政府為調控房價近幾年都出台了哪些措施
政策: 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 國發〔2010〕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印發後,全國房地產市場整體上出現了一些積極變化。但近期部分城市房價、地價又出現過快上漲勢頭,投機性購房再度活躍,需要引起高度重視。為進一步落實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的責任,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切實解決城鎮居民住房問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職責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住房問題關系國計民生,既是經濟問題,更是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民生問題。房價過高、上漲過快,加大了居民通過市場解決住房問題的難度,增加了金融風險,不利於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必須充分認識房價過快上漲的危害性,認真落實中央確定的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採取堅決的措施,遏制房價過快上漲,促進民生改善和經濟發展。
(二)建立考核問責機制。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工作實行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實的工作責任制。住房城鄉建設部、監察部等部門要對省級人民政府的相關工作進行考核,加強監督檢查,建立約談、巡查和問責制度。對穩定房價、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不力,影響社會發展和穩定的,要追究責任。
二、堅決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三)實行更為嚴格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5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對貸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貸款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應大幅度提高,具體由商業銀行根據風險管理原則自主確定。人民銀行、銀監會要指導和監督商業銀行嚴格住房消費貸款管理。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會同人民銀行、銀監會抓緊制定第二套住房的認定標准。
要嚴格限制各種名目的炒房和投機性購房。商品住房價格過高、上漲過快、供應緊張的地區,商業銀行可根據風險狀況,暫停發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貸款;對不能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地居民暫停發放購買住房貸款。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臨時性措施,在一定時期內限定購房套數。
對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嚴格按有關政策執行。
(四)發揮稅收政策對住房消費和房地產收益的調節作用。財政部、稅務總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導個人合理住房消費和調節個人房產收益的稅收政策。稅務部門要嚴格按照稅法和有關政策規定,認真做好土地增值稅的徵收管理工作,對定價過高、漲幅過快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重點清算和稽查。
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給
(五)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應。國土資源部要指導督促各地及時制定並公布以住房為主的房地產供地計劃,並切實予以落實。房價上漲過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應總量。要依法加快處置閑置房地產用地,對收回的閑置土地,要優先安排用於普通住房建設。在堅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掛制度的同時,探索「綜合評標」、「一次競價」、「雙向競價」等出讓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讓價格非理性上漲。
(六)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各地要盡快編制和公布住房建設規劃,明確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設數量和比例。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快對普通商品住房的規劃、開工建設和預銷售審批,盡快形成有效供應。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於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並優先保證供應。城鄉規劃、房地產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國土資源部門,將住房銷售價位、套數、套型面積、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以及開竣工時間、違約處罰條款等納入土地出讓合同,確保中小套型住房供應結構比例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到位。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地區,要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供應。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七)確保完成2010年建設保障性住房300萬套、各類棚戶區改造住房280萬套的工作任務。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有關部門要盡快下達年度計劃及中央補助資金。住房城鄉建設部要與各省級人民政府簽訂住房保障工作目標責任書,落實工作責任。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實落實土地供應、資金投入和稅費優惠等政策,確保完成計劃任務。按照政府組織、社會參與的原則,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中央以適當方式給予資金支持。國有房地產企業應積極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包括各類棚戶區建設、政策性住房建設),並在2010年7月底前向全社會公布。
五、加強市場監管
(八)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購地和融資的監管。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大專項整治和清理力度,嚴格依法查處土地閑置及炒地行為,並限制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新購置土地。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參與土地競拍和開發建設過程中,其股東不得違規對其提供借款、轉貸、擔保或其他相關融資便利。嚴禁非房地產主業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參與商業性土地開發和房地產經營業務。國有資產和金融監管部門要加大查處力度。商業銀行要加強對房地產企業開發貸款的貸前審查和貸後管理。對存在土地閑置及炒地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商業銀行不得發放新開發項目貸款,證監部門暫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資和重大資產重組。
(九)加大交易秩序監管力度。對取得預售許可或者辦理現房銷售備案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要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並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對已發放預售許可證的商品住房項目進行清理,對存在捂盤惜售、囤積房源、哄抬房價等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加大曝光和處罰力度,問題嚴重的要取消經營資格,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范發展租賃市場。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對本地區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行為進行一次檢查,及時糾正和嚴肅處理違法違規行為,檢查處理結果要於2010年6月底之前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抽查,確保檢查工作取得實效。
(十)完善房地產市場信息披露制度。各地要及時向社會公布住房建設計劃和住房用地年度供應計劃。住房城鄉建設部要加快個人住房信息系統的建設。統計部門要研究發布能夠反映不同區位、不同類型住房價格變動的信息。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精神,加快制定、調整和完善相關的政策措施,各司其職、分工協作,加強對各地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的解讀工作。新聞媒體要加強正面引導,大力宣傳國家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設成果,引導居民住房理性消費,形成有利於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輿論氛圍。
國務院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印發後,全國房地產市場整體上出現了一些積極變化。但近期部分城市房價、地價又出現過快上漲勢頭,投機性購房再度活躍,需要引起高度重視。為進一步落實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的責任,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切實解決城鎮居民住房問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職責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住房問題關系國計民生,既是經濟問題,更是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民生問題。房價過高、上漲過快,加大了居民通過市場解決住房問題的難度,增加了金融風險,不利於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必須充分認識房價過快上漲的危害性,認真落實中央確定的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採取堅決的措施,遏制房價過快上漲,促進民生改善和經濟發展。
(二)建立考核問責機制。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工作實行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實的工作責任制。住房城鄉建設部、監察部等部門要對省級人民政府的相關工作進行考核,加強監督檢查,建立約談、巡查和問責制度。對穩定房價、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不力,影響社會發展和穩定的,要追究責任。
二、堅決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三)實行更為嚴格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5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對貸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貸款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應大幅度提高,具體由商業銀行根據風險管理原則自主確定。人民銀行、銀監會要指導和監督商業銀行嚴格住房消費貸款管理。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會同人民銀行、銀監會抓緊制定第二套住房的認定標准。
要嚴格限制各種名目的炒房和投機性購房。商品住房價格過高、上漲過快、供應緊張的地區,商業銀行可根據風險狀況,暫停發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貸款;對不能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地居民暫停發放購買住房貸款。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臨時性措施,在一定時期內限定購房套數。
對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嚴格按有關政策執行。
(四)發揮稅收政策對住房消費和房地產收益的調節作用。財政部、稅務總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導個人合理住房消費和調節個人房產收益的稅收政策。稅務部門要嚴格按照稅法和有關政策規定,認真做好土地增值稅的徵收管理工作,對定價過高、漲幅過快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重點清算和稽查。
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給
(五)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應。國土資源部要指導督促各地及時制定並公布以住房為主的房地產供地計劃,並切實予以落實。房價上漲過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應總量。要依法加快處置閑置房地產用地,對收回的閑置土地,要優先安排用於普通住房建設。在堅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掛制度的同時,探索「綜合評標」、「一次競價」、「雙向競價」等出讓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讓價格非理性上漲。
(六)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各地要盡快編制和公布住房建設規劃,明確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設數量和比例。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快對普通商品住房的規劃、開工建設和預銷售審批,盡快形成有效供應。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於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並優先保證供應。城鄉規劃、房地產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國土資源部門,將住房銷售價位、套數、套型面積、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以及開竣工時間、違約處罰條款等納入土地出讓合同,確保中小套型住房供應結構比例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到位。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地區,要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供應。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七)確保完成2010年建設保障性住房300萬套、各類棚戶區改造住房280萬套的工作任務。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有關部門要盡快下達年度計劃及中央補助資金。住房城鄉建設部要與各省級人民政府簽訂住房保障工作目標責任書,落實工作責任。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實落實土地供應、資金投入和稅費優惠等政策,確保完成計劃任務。按照政府組織、社會參與的原則,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中央以適當方式給予資金支持。國有房地產企業應積極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包括各類棚戶區建設、政策性住房建設),並在2010年7月底前向全社會公布。
五、加強市場監管
(八)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購地和融資的監管。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大專項整治和清理力度,嚴格依法查處土地閑置及炒地行為,並限制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新購置土地。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參與土地競拍和開發建設過程中,其股東不得違規對其提供借款、轉貸、擔保或其他相關融資便利。嚴禁非房地產主業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參與商業性土地開發和房地產經營業務。國有資產和金融監管部門要加大查處力度。商業銀行要加強對房地產企業開發貸款的貸前審查和貸後管理。對存在土地閑置及炒地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商業銀行不得發放新開發項目貸款,證監部門暫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資和重大資產重組。
(九)加大交易秩序監管力度。對取得預售許可或者辦理現房銷售備案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要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並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對已發放預售許可證的商品住房項目進行清理,對存在捂盤惜售、囤積房源、哄抬房價等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加大曝光和處罰力度,問題嚴重的要取消經營資格,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范發展租賃市場。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對本地區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行為進行一次檢查,及時糾正和嚴肅處理違法違規行為,檢查處理結果要於2010年6月底之前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抽查,確保檢查工作取得實效。
(十)完善房地產市場信息披露制度。各地要及時向社會公布住房建設計劃和住房用地年度供應計劃。住房城鄉建設部要加快個人住房信息系統的建設。統計部門要研究發布能夠反映不同區位、不同類型住房價格變動的信息。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精神,加快制定、調整和完善相關的政策措施,各司其職、分工協作,加強對各地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的解讀工作。新聞媒體要加強正面引導,大力宣傳國家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設成果,引導居民住房理性消費,形成有利於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輿論氛圍。
國務院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