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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宣傳

發布時間:2021-04-19 14:24:17

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是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1989年2月21日通過,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最新修訂是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宣傳擴展閱讀:

修訂信息

最新修正是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10月2日,國家衛健委發布《傳染病防治法》修訂徵求意見稿,明確提出甲乙丙三類傳染病的特徵。乙類傳染病新增人感染H7N9禽流感和新型冠狀病毒兩種。

此次草案提出,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患者或者疑似傳染病患者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獎勵;對經確認排除傳染病疫情的,不予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責任。



❷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規定的傳染病分為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

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

乙類傳染病是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登革熱、炭疽、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肺結核、傷寒和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兒破傷風、猩紅熱、布魯氏菌病、淋病、梅毒、鉤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瘧疾。

丙類傳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麻風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黑熱病、包蟲病、絲蟲病,除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

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傳染病,根據其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類、丙類傳染病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並予以公布。

(2)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宣傳擴展閱讀:

國家建立傳染病預警制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傳染病發生、流行趨勢的預測,及時發出傳染病預警,根據情況予以公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傳染病預防、控制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傳染病預防、控制預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傳染病預防控制指揮部的組成和相關部門的職責;

(二)傳染病的監測、信息收集、分析、報告、通報制度;

(三)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在發生傳染病疫情時的任務與職責;

(四)傳染病暴發、流行情況的分級以及相應的應急工作方案;

(五)傳染病預防、疫點疫區現場控制,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葯品和醫療器械以及其他物資和技術的儲備與調用。

地方人民政府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出的傳染病預警後,應當按照傳染病預防、控制預案,採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❸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宗旨是什麼

治未病范疇; 因地,因時,因人,積極預防在前,不能形成大規模流行,保障中國人民健康為根本。

❹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十七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04年8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04年8月28日
通過施行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三條第五款修改為:「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傳染病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可以決定增加、減少或者調整乙類、丙類傳染病病種並予以公布。」
(二)第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的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經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布。」

❺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法定傳染病有幾種

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

一、甲類傳染病:鼠疫、霍亂。

二、乙類傳染病: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登革熱、炭疽、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肺結核、傷寒和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兒破傷風、猩紅熱、布魯氏菌病、淋病、梅毒、鉤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瘧疾。

三、丙類傳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麻風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黑熱病、包蟲病、絲蟲病,除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

(5)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宣傳擴展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對傳染病防治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防治結合、分類管理、依靠科學、依靠群眾。

第三條本法規定的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

第四條對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其他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布、實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的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經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常見、多發的其他地方性傳染病,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按照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管理並予以公布,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傳染病防治工作。

❻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開始施行時間

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1989年2月2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內容:

1、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

2、乙類傳染病是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登革熱、炭疽、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結核、傷寒和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兒破傷風、猩紅熱、布魯氏菌病、淋病、梅毒、鉤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瘧疾。

3、丙類傳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麻風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黑熱病、包蟲病、絲蟲病,除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

4、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傳染病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可以決定增加、減少或者調整乙類、丙類傳染病病種並予以公布。

❼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是哪年進行最後修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修訂時間:2004年8月28日

頒布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實施時間:2004年12月1日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第一次修訂;據2013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7)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宣傳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三條

本法規定的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

甲類傳染病(2種)是指:鼠疫、霍亂。

乙類傳染病(26種)是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嚴重急性呼吸綜合征)、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

登革熱、炭疽、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結核、傷寒和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兒破傷風、猩紅熱、布魯氏菌病、淋病、梅毒、鉤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瘧疾。

丙類傳染病(11種)是指:甲型H1N1流感、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麻風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黑熱病、包蟲病、絲蟲病,除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手足口病。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傳染病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可以決定增加、減少或者調整乙類、丙類傳染病病種並予以公布。

第四條

對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其他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布、實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的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經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常見、多發的其他地方性傳染病,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按照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管理並予以公布,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傳染病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傳染病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傳染病防治的疾病預防控制、醫療救治和監督管理體系。

第六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傳染病防治工作。

軍隊的傳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❽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介紹

乙類傳染病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准後可以按甲類傳染病採取預防措施。非典、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這三種傳染病雖然只被納入乙類,但由於其傳染性強、危害大,如果先要報批、公布才能實施,難免貽誤時機,導致嚴重後果。因此法律特別授權,這三種乙類傳染病可以直接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除此之外,法律防備未列入名錄的其他傳染病暴發、流行以及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發生:根據其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類、丙類傳染病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並予以公布。

❾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最早何時頒布

1989年2月21日。

頒布修訂歷程:

1、1989年2月21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

3、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9)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宣傳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制定本法。

第三條 本法規定的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

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

乙類傳染病是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登革熱、炭疽、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結核、傷寒和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兒破傷風、猩紅熱、布魯氏菌病、淋病、梅毒、鉤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瘧疾。

丙類傳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麻風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黑熱病、包蟲病、絲蟲病,除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傳染病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可以決定增加、減少或者調整乙類、丙類傳染病病種並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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