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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名工支付保障條例宣傳資料

發布時間:2021-04-19 11:51:29

Ⅰ 人社局下發的農民工工資保障範文

工資支付監管、工資保證金監管……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監管舉措各有側重,但歸根結底的核心邏輯只有一個,那就是升級勞務管理(事前預防)、全程動態把控農民工工資發放情況(事中監管),並對工資拖欠行為予以制止與懲戒(事後懲戒)。

1搭建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平台

2018年前後,多地著手依託監管平台規范企業工資支付行為、健全工資支付監控和保障制度。當前,省級支付監管平台已有山東省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平台、河南省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系統等,市級支付監管平台也有安徽省淮北市建設領域工程款及農民工工資監管平台、湖北省十堰市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信息化系統以及江西省南昌市農民工工資管理信息系統等。

如2019年12月建成並投入使用的雲南省保山市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平台設有實名制管理、分賬管理、工資銀行代發、保證金管理、預警、失信曝光、一鍵投訴、統計分析八大功能,可實現工程建設政府主管部門、建設單位、施工企業、農民工、銀行等各方信息的互聯互通,對工程建設領域在建項目農民工實名制用工管理、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農民工工資銀行按足額代發管理、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存管理等情況進行全面實時動態監管,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報酬權益。




2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三方監管

工資保證金制度自2006年由國務院發布《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首次提出,發展至今已成為預防和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的重要制度。隨著保支工作的深入,保證金制度也發展出差異化繳存、三方監管等創新形式。

如廣西壯族自治區2019年12月全面推開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三方監管制度,明確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均應在工程項目所在地商業銀行開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預存一定數額的資金作為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實行主管部門、開戶商業銀行、繳存方三方監管制度。





該制度一般都配合以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差異化繳存辦法:連續兩年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的企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可按原金額的50%繳存;連續三年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的企業,可免繳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減免繳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後,企業如有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須按規定足額繳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3農民工工資入社保卡

同樣在2019年12月,27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與11家金融機構和互聯網公司簽署了社會保障卡創新應用服務合作協議,根據協議,人社部將開展拖欠工程款等財產入社保卡、農民工工資等資金入社保卡服務。這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一條的「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用人單位或者其他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相對應。

當前,這一創新形式仍處於探索階段,也已釋放出人社部將強化手段、加大政府監管手段的積極信號:禁止「拖欠農民工工資」與治理「拖欠工程款」相輔相成,對預防和解決欠薪問題作出系統的制度安排。

Ⅱ 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辦法及保證措施

一、《支付條例》對總包單位提出更高要求
《支付條例》第四章專門就工程建設領域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進行了規定,裡面多條對總包單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包括:

農民工工資專款專用

《支付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了總包單位與建設單位的合同中應約定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且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第二十六條、二十七條規定了總包單位應開設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專項用於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只有在「工程完工且未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公示30日後」才能申請注銷。第二十九條規定了建設單位應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並加強對總包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監督。
通過以上規定可以看出,農民工工資從建設單位支付起即專款專用,總包單位無權挪作他用,需要待工程完工未拖欠工資且公示30日後才能申請注銷,對總包單位的資金周轉、現金流均產生影響,對總包單位的資金策劃、現金流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農民工工資計量

《支付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了總包單位應在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掌握施工現場用工、考勤、工資支付等情況,審核分包單位編制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表」,所有農民工用工必須實名制管理,且需要編制用工管理台賬,台賬「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後至少3年」。第三十一條規定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託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制度,農民工資由總包單位代發。第三十四條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在《支付條例》施行後,由總包單位負責農民工的用工、考勤、工資支付情況,對總包單位的現場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分包欠付總包單位清償

《支付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分包單位、項目轉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總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第三十六條規定總包單位違法分包或者允許他人掛靠,導致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總包單位清償。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支付條例》實施後,只要出現了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形,總包單位至少都需要先行清償。眾所周知,分包單位抗風險能力較低,若分包單位出現了拖欠農民工工資且需要總包單位墊付時,總包單位很難再向分包單位追償,只能自己承擔相應損失,在違法分包或者允許他人掛靠時更是如此,對總包單位項目分包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拖欠農民工工資後果嚴重,總包單位面臨風險增加

支付風險極大增加

《支付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四款規定:「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工程建設項目轉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第三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或者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清償。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施工單位的名義對外承攬建設工程,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單位清償」。
根據上述規定,在總包單位合法分包或轉包時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支付條例》的規定為先行清償再追償;違法分包或掛靠時,《支付條例》規定為由總包單位清償。也即無論總包單位是否合法分包,只要出現了拖欠農民工工資,都至少需要由總包單位先行清償。因此,總包單位的支付風險極大增加。

罰款停工至吊銷資質證書

在《支付條例》第六章「法律責任」中規定了企業在違反《支付條例》後的處罰措施,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施工單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一)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開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
根據該規定可以看出,若總包單位未嚴格執行《支付條例》,面臨的懲罰輕則責令改正,重則罰款、項目停工,並且有可能被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若總包單位被吊銷資質證書,那麼也就意味著承包無法在承接任何工程,也就意味著總包單位被宣告「死亡」。

三、法律建議

針對上述情況可以看出,在《支付條例》正式施行之後,總包單位需變管理思路,以防因分包拖欠農民工工資、自身拖欠農民工工資等原因使自身遭受損失或者處罰。這里就總包單位應如何執行《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防範農民工工資支付風險提出以下法律建議。

落實實名制管理和勞動合同備案

《支付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並進行用工實名登記,具備條件的行業應當通過相應的管理服務信息平台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管理。未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並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第五十五條規定若總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將會遭受責令改正、罰款、項目停工、降低企業資質甚至吊銷企業資質等處罰。因此,建議總包單位應嚴格落實實名制管理和勞動合同備案:

1、對所有進入工地的農民工進行實名制管理,未經實名制的農民工無論任何情況一律不得進入施工現場施工,建議採用「刷臉」、「指紋識別」並配備門衛等多種方式並行對進入現場的農民工進行實名制核驗。
2、若當地政府相關部門要求通過相應的管理服務信息平台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管理,總包單位應安排專人負責,及時進行用工登記並更新,以防出現登記、更新不及時情況。如根據上海市住建委發布的《關於在本市建築工程開展人工費支付台賬和工資支付台賬登記的通知》,「施工總包企業應當按要求建立書面的人工費支付台賬和 工資支付台賬,並及時登記到「上海市建設市場管理信息平台」,登記信息應當與書面台賬保持一致」,「工資支付台賬主要包括農民工姓名、身份證號碼、工作量、工資標准、當月工資應發數額、實發數額和本人簽名(或銀行代發工資清單)等內容,身份證復印件、勞動合同、他人代簽的委託證明等作為附件,工資支付台賬所列的人員名單必須與建設管理信息系統的實名制登記人員一致」。
3、總包單位應要求分包單位提供所有進場農民工的勞動合同原件,並要求農民工現場確認勞動合同的真實性,以防分包單位代簽勞動合同。

落實農民工完成工作量和應付工資

《支付條例》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掌握施工現場用工、考勤、工資支付等情況,審核分包單位編制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表,分包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因施工現場可能涉及分包眾多,可能有大量農民工同時施工,總包單位對於每一農民工完成的工作量和應付工資很難有具體掌握,對此,建議如下:

1、在農民工進場施工前,總包單位應要求分包單位報送每一農民工的工資標准以及工作內容,並經過農民工本人確認。
2、總包單位應與分包單位協商,落實計算每個農民工每月完成工作量情況和應付工資情況,做到一一對應,並經過農民工親自確認,在由農民工、分包單位確認後,總包單位按照確認後的工資向農民工發放工資。
3、總包單位應加強現場管理,勞資管理員要對現場農民工工作情況進行記錄,做到「每日都有記錄、每人都有記錄」,以防分包單位弄虛作假,惡意增加農民工工資或者降低農民工工資。

與業主協商改變施工合同付款條件

因《支付條例》即將正式施行,根據《支付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以及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並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要求約定人工費用。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並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但根據經驗,現行大多數施工合同業主的付款周期都超過一個月。因此,建議:

1、總包單位應梳理合同情況,若施工合同付款周期違反了《支付條例》的相關規定,應通過與業主協商、向業主發函等方式要求更改合同付款條件,要求業主按月支付人工費用。
2、總包單位應在向業主報送工程量及費用時,將人工費與其他費用分開,以便業主支付相關費用。
3、若業主拒絕按照《支付條例》更改合同付款條件時,總包單位應盡量通過協商談判與業主達成一致,從而更改合同付款條件;若協商無法達成一致,建議尋求主管部門居中調解,若業主態度強硬,拒不按照《支付條例》執行,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可以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報告。

關注地方政府對執行條例的具體文件

因《支付條例》為國務院文件,很多規定為綱領性規定,地方政府在具體執行《支付條例》時,可能會根據自身情況,在不違反《支付條例》的前提下,制定更加詳細的文件。因此,總包單位或者項目部應關注地方政府對於《支付條例》是否有相關具體文件,若有具體文件,應嚴格按照具體文件進行執行。如蘇州住建部門即在2020年2月18日發布了《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關於進一步加強蘇州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實名制工資支付監管的通知》,對於《支付條例》中的工資支付、實名制管理做了進一步規定。

注意農民工工資支付全過程證據保留

根據《支付條例》相關規定,總包單位負責農民工工資支付全過程的證據留存,如二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將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備查」;二十六條規定「開設、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妥善保存備查」;第二十八條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掌握施工現場用工、考勤、工資支付等情況,審核分包單位編制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表,分包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應當建立用工管理台賬,並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後至少3年」;第三十一條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根據分包單位編制的工資支付表,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並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工資憑證」等等。因此,從與業主簽訂合同、開設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開始,一直到農民工工資支付完成相關證據都需由總包單位保存,若業主、分包單位、農民工與總包單位就農民工工資支付出現爭議,需要由總包單位提供相應證據。總包單位應注重對農民工工資支付全過程的證據留存,以免在出現爭議時因為證據不足導致自身遭受損失。

若業主違反《支付條例》應及時告知

《支付條例》中不僅規定了總包單位在農民工工資支付中應承擔的責任,也對業主在農民工工資支付中承擔的責任進行了相應的規定,如第二十四條規定了業主應當向總包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且人工費支付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第二十九條規定了業主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並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第三十七條規定了工程建設項目違反國土空間規劃、工程建設等法律法規,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業主清償等等。因此,若項目業主存在違反《支付條例》的情形,總包單位作為業主的「合作夥伴」,應及時提醒業主改正。告知業主有以下意義:

1、可以以防因業主遭受處罰導致項目停工等情形出現,從而使總包單位自身遭受損失。
2、在業主違反《支付條例》時,絕大多數情形都對總包單位是不利的,如未提供擔保、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人工費用等,告知業主改正有利於總包單位。
3、總包單位作為農民工工資支付的主要負責人,告知業主其行為違反了《支付條例》相關規定正是履行總包單位作為農民工工資支付的主要負責人的職責。

嚴格對分包單位的資信考察

工程分包單位一般可以分為專業分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業主指定分包單位等。根據《支付條例》的規定,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時,需要由總包單位清償,因此總包單位在選擇分包單位時,要嚴格審查分包單位的資信:

1、針對專業分包單位,對其資信可以從經營許可和資質、注冊資金、股東情況、專業能力、人員結構和素質、機具裝備、施工保證能力(含技術、質量、安全、施工管理)、資金能力、財務報表、納稅情況、工程業績、過往履行情況、涉訴情況等方面進行考察,重點考察其注冊資金情況、股東情況、涉訴情況以及工程業績,以防皮包公司或者他人借用資質承接工程的情況出現。
2、針對勞務分包單位,對其資信可以從資質情況、勞動合同簽訂情況、成立年限、企業規模、企業人員穩定性、社保繳納情況、涉訴情況、是否有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等方面進行考察。在選擇勞務分包單位時,盡量選擇成立年限久、企業規模大、過往未出現過拖欠農民工工資情形的工資。
3、針對業主指定分包單位,因其為業主指定,總包單位很可能在很多方面無法決定,但總包單位因在以下方面對指定分包商進行考察:(1)盡量參與指定分包招標,從招標環節控制指定分包質量;(2)嚴格審核指定分包單位資質,嚴防業主指定分包單位無資質施工,構成違法分包;(3)指定分包進場前,應簽署不拖欠農民工工資承諾書;(4)若指定分包資信情況差,總包單位應向業主書面告知,要求業主更換;(5)盡量與業主、指定分包單位簽訂三方協議,明確各方職責。
根據《支付條例》的規定,總包單位責任重大,總包單位應加強《支付條例》的研讀與宣貫,從而更好的執行《支付條例》,防範農民工工資支付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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