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標準是多少
為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扣除,超過部分向以後結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四條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納稅人申報的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廣告費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廣告是經過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製作的;
(2)已經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
(3)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一律視同業務宣傳費處理。

(1)廣告業務宣傳費扣除標准擴展閱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除特殊行業另有規定以外,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廣告費。
納稅人每一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范圍內,可據實扣除。糧食類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人因行業特點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提高廣告費扣除比例的,須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
同時還規定,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應與贊助支出嚴格區分。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製作的;已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部分行業廣告費用所得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國稅發[2001]89號)規定,對部分行業的廣告支出稅前扣除標准作以下調整:
1、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葯、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體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傢具建材商城等行業的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支出,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2、從事軟體開發、集成電路製造及其他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互聯網站,從事高新技術創業投資的風險投資企業,自登記成立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
3、上述高新技術企業、風險投資企業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長型企業,經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准,企業在拓展市場特殊時期的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或適當提高扣除比例。
4、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行業管理規定不得進行廣告宣傳的企業或產品,企業以公益宣傳或公益廣告的形式發生的費用,應視為業務宣傳費,按規定的比例據實扣除。
5、其他企業的廣告費用扣除問題仍按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0]84號文件的規定執行。《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取消了上述對部分行業企業廣告費稅前扣除標準的審批。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82號)規定,取消該審批事項後,納稅人發生的廣告費用支出的稅前扣除標准,應按照現行規定執行。特殊行業確需提高廣告費扣除比例的,由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實際情況另行規定。
廣告費的納稅籌劃有下列幾種途徑:
(1)未符合規定的廣告費,轉列業務宣傳費。對不符合廣告費扣除的上述三個條件者,可考慮按業務宣傳費列支,以免被稅務稽查機關剔除,因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廣告費及業務宣傳費可合並計算,總額在當年度銷售收入15%以內部分可以扣除;
(2)履行申報手續。企業應及時履行手續申報廣告費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且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須與贊助支出嚴格區分;
(3)取得合法憑證。取得合法憑證為納稅籌劃最起碼的條件。廣告費的列支,除應注意取得正式發票和有關附件等外來憑證外,尚應注意保存廣告樣張,以免查賬時遭稅務稽查機關質疑,此點常為企業所忽略,須特別留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的憑證」。《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申報扣除廣告費,須已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
(4)必須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製作廣告,並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廣告。
② 業務宣傳費和廣告費稅前扣除比例
納稅人抄每一納稅年度發襲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范圍內,可據實扣除。
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15%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糧食類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人因行業特點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提高廣告費扣除比例的,須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

同時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有一定的限制條件。國稅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六章第四十一條規定:
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應與贊助支出嚴格區分。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製作的;
(二)已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
(三)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③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標準是多少哪些行業有特殊規定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所得稅扣除規定中的廣告費是指企業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務,激發消費者對其產品或勞務的購買慾望,以達到促銷的目的,而支付給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的費用;業務宣傳費是指企業開展業務宣傳活動所支付的費用,主要是指未通過廣告發布者傳播的廣告性支出,包括企業發放的印有企業標志的禮品、紀念品等。二者的根本性區別為是否取得廣告業專用發票。
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都是為了達到促銷之目的進行宣傳而支付的費用,既有共同屬性也有區別,由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財稅48號通知」對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均規定實行合並扣除,因此再從屬性上對二者進行區分已沒有任何實質意義,企業無論是取得廣告業專用發票通過廣告公司發布廣告,還是通過各類印刷、製作單位製作如購物袋、遮陽傘、各類紀念品等印有企業標志的宣傳物品,所支付的費用均可合並在規定比例內予以扣除。
三類企業的扣除標准仍延續由15%增至30%的規定
據相關統計,2011年,食品飲料行業銷售費用排名前十位的上市公司的廣告費用合計近百億元,而據市場研究公司CTR發布的最新數據顯示,在醫葯行業中,某醫葯企業2011年第四季度就投入廣告花費1.34億元。可見廣告費用是化妝品、醫葯、飲料三行業銷售費用的主要支出。為扶植該三行業的發展,「財稅48號通知」第一條規定:「對化妝品製造與銷售、醫葯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下同)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僅此一項最高就可直接減輕3.75%的企業所得稅稅負。
該條延續了「原72號通知」將化妝品製造、醫葯製造和飲料製造企業發生的「廣告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標准由15%增至30%的規定,同時將化妝品銷售企業增補到其中。
④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標准為多少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標准為: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15%扣除,超過部分向以後結轉。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做了原則性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⑤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標準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⑥ 廣告費的扣除標准
廣告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⑦ 求問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標準是多少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專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屬和業務宣傳費,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兩項的扣除總額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