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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消保宣傳

發布時間:2021-03-30 11:03:18

① 消費者組織應如何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1. 公開侵權案例有利維權

只要報紙電視上把坑害消費者的商家曝曝光,大家都不去那兒買東西,這才能讓商家害怕,才能維護更多消費者的權益。除了曝光典型的案例,還可以在電視上、報刊上定期對產品質量抽檢,並將結果進行曝光,充分發揮新聞媒介的監督作用。或者實行舉報有獎,讓大家積極監督。

2. 期待12315維權創新

近年來,由於法律法規不配套;一些行政部門或行業監管部門履職不力或不作為;某些消費領域特別是自然壟斷行業,存在不平等格式合同條款;某些維權程序煩瑣、復雜,與之配套的規定欠缺,甚至沒有程序中規定的銜接部門,以致連維權程序都無法走完;或者由於維權成本過高,造成「消費者有理卻輸官司」的現象和「調解無力」現象越來越突出。因此,期待能賦予消費者協會更多職能,為消費者維權打開一條不再艱難的通路。

3. 建議出台最低賠償金制度

消費者在受到損害時,會找經營者交涉,或到行政部門申訴,或者上法院打官司,但這個過程要花費大量財力、物力和精力,消費者往往覺得不值得。要改變這種狀況,建議政府建立鼓勵投訴的政策,盡快出台最低賠償金制度。

4. 上海消協工作模式可借鑒

隸屬於工商局領導下的消費者協會,為消費者維權有眾多限制之處。工商局既是協會管理者,又是消費者保護神,既是「裁判」又是「隊員」的雙重身份與市場經濟提倡公平交易的原則相違背,這就削弱了消協的作用。據介紹,上海市將各級消費者協會更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政府直接指導下的獨立維權隊伍。授權「消保委」具有一定的社會公權,而且組成人員的構成使其更能顯示威力,讓消協與工商逐漸「分家」。政府賦予這個新機構足夠的社會公權,將使「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真正成為一個政府扶持、各職能部門必須積極配合的機構。

宣傳維護消費者權力徵文

回答:okcome
學長
4月8日 13:52 1、消費者投訴應該具備的內容

①應該向消費者協會書面投訴,有些消費者協會也可以接受傳真方式的投訴。

②應該有明確的投訴對象,即被投訴方,並提供准確的地址。

③應該有明確的投訴理由,有自己明確的要求,確保事實真實。

④投訴時要提供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的憑據的復印件和有關證明材料;

⑤消費者投訴應留下便於聯系的地址和電話。

為及時地維護您的合法權益,投訴前應該先通過電話,向所在地消費者協會咨詢後,提交書面投訴資料,請求調解。

2、消費者協會對投訴的受理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各地消費者協會(委員會,以下簡稱消協)對受理消費者投訴做如下規定 :

(一)下列投訴應予受理

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於"消費者的權利"的九項規定,受理消費者受到損害的投訴。

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於"經營者的義務"的十項規定,受理消費者對經營者未履行法定義務的投訴。

⒊ 受理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種子、化肥、農葯、農膜、農機具等生產資料其權益受到損害的投訴。

(二)下列投訴不予受理

⒈ 經營者之間購、銷活動方面的糾紛。

⒉ 消費者個人私下交易糾紛。

⒊ 商品超過規定的保修期和保證期。

⒋ 商品標明是"處理品"的(沒有真實說明處理原因的除外)。

⒌ 未按商品使用說明安裝、使用、保管、自行拆動而導致商品損壞或人身危害的。

⒍ 被投訴方不明確的。

⒎ 爭議雙方曾達成調解協議並已執行,而且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

⒏ 法院、仲裁機構或有關行政部門已受理調查和處理的。

⒐ 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

(三)下列情形酌情受理

⒈ 遇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條所列情況,投訴人當時不能提供明確的被投訴方的,應積極協助消費者查找應負責任者,能夠確定的,消費者協會(委員會)應予受理。

⒉ 對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侵權問題投訴,可告知投訴者保留現場和證據,及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投訴的消費者堅持要求消費者協會(委員會)調解的,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進行。

⒊ 按投訴的內容和有關規定,需由行政部門處理的,建議消費者直接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對已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但久拖不決或只對經營者處罰,未給消費者追償損失,消費者又向消費者協會(委員會)投訴的,消費者協會(委員會)可以向該行政部門反映、查詢並提出建議。

⒋ 當地通過施行的地方法規賦予消費者協會(委員會)其他職能的,按地方法規執行。

為及時地維護您的合法權益,投訴前應該先通過電話,向所在地消費者協會咨詢後,提交書面投訴資料,請求調解。

參考文獻:http://315.business.sohu.com/

③ 怎樣將消費者權益保護融入企業文化

如何融入企業文化
1、晨會、夕會、總結會
就是在每天的上班前和下班前用若干時間宣講公司的價值觀念。總結會是月度、季度、年度部門和全公司的例會,這些會議應該固定下來,成為公司的制度及公司企業文化的一部分。
2、思想小結
思想小結就是定期讓員工按照企業文化的內容對照自己的行為,自我評判是否做到了企業要求,又如何改進。
3、張貼宣傳企業文化的標語
把企業文化的核心觀念寫成標語,張貼於企業顯要位置。
4、樹先進典型
給員工樹立了一種形象化的行為標准和觀念標志,通過典型員工可形象具體地明白「何為工作積極」、「何為工作主動」、「何為敬業精神」、「何為成本觀念」、「何為效率高」,從而提升員工的行為。上述的這些行為都是很難量化描述的,只有具體形象才可使員工充分理解。
5、網站建設
網站上進行及時的方針、思想、文化宣傳,企業網站建設專家米粒文化CEO指出,尋找專業的跟企業文化相關的網站建設公司進行,更符合、更貼近公司的企業文化。
6、權威宣講
引入外部的權威進行宣講是一種建設企業文化的好方法。
7、外出參觀學習
外出參觀學習也是建設企業文化的好方法,這無疑向廣大員工暗示:企業管理當局對員工所提出的要求是有道理的,因為別人已經做到這一點,而我們沒有做到這些是因為我們努力不夠,我們應該改進工作向別人學習。
8、故事
有關企業的故事在企業內部流傳,會起到企業文化建設的作用。
9、企業創業、發展史陳列室
陳列一切與企業發展相關的物品。
10、文體活動
文體活動指唱歌、跳舞、體育比賽、國慶晚會,元旦晚會等,在這些活動中可以把企業文化的價值觀貫穿進行。
11、引進新人,引進新文化
引進新的員工,必然會帶來些新的文化,新文化與舊文化融合就形成另一種新文化。
12、開展互評活動
互評活動是員工對照企業文化要求當眾評價同事工作狀態,也當眾評價自己做的如何,並由同事評價自己做得如何,通過互評運動,擺明矛盾,消除分歧,改正缺點,發揚優點,明辨是非,以達到工作狀態的優化。
13、領導人的榜樣作用
在企業文化形成的過程當中,領導人的榜樣作用有很大的影響。
14、創辦企業報刊
企業報刊是企業文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企業文化的重要載體。企業報刊更是向企業內部及外部所有與企業相關的公眾和顧客宣傳企業的窗口。
15、企業文化培訓
企業文化培訓是企業文化建設過程中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通過培訓能幫助企業全員明確公司戰略、目標,更加系統有效的推行企業文化建設

④ 如何完善消費者權益保障制度

讓消費者掌權 讓買的放心 真正得到實惠 比如家電下鄉 其實抬高物價在打折你還不是自欺欺人嗎 最後收益的還是商家

⑤ 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經營者在向消費者宣傳有關時

經營者義務:
第二十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⑥ 消費者權益保障日的一些宣傳圖片

1960年,美國、英國、澳大利亞、比利時和荷蘭等5個國家的消費者發起成立了獨立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無政治傾向的世界消費者聯盟,總部設在海牙,現已遷至英國的倫敦。目前,它的成員已有來自近百個國家和地區的三百多個消費者組織。
「3.15」「即國際消費者權益日」(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1983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把每年的3月15日定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並規定消費者享有獲得安全保障、獲得產品正確資料、自由決定選擇以及要求賠償和要求保障有益的健康環境等權利。
中國消費者協會於1984年12月經國務院批准成立,是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全體性社會團體。它的宗旨是: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引導廣大消費者合理、科學消費,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1987年9月,中國消費者協會被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接受為正式成員。從這一年開始,每年的3月15日,中國消費者協會及地方各級協會也都要聯合各有關部門共同舉辦大規模的宣傳活動,運用各種方式介紹消費知識和有關法律知識,宣傳消費者的權利;喚醒、提高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促進全社會都來關心、支持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調整在保護公民消費權益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一般情況下,我們所說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指1993年10月31日頒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該法的頒布實施,是我國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確認消費者的權利。此舉對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規范經營者的行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調整在保護公民消費權益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一般情況下,我們所說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指1993年10月31日頒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該法的頒布實施,是我國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確認消費者的權利。此舉對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規范經營者的行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⑦ 新華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舉措有哪些

新華保險一直高度重視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秉承「以客戶為中心」的經營理念,於2013年成立了保護消費者權益事務工作委員會,從完善機制建設、規范銷售行為、保障信息安全、加強客戶服務、強化宣傳教育、建設信用體系等方面全面推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
近年來,為更好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新華保險又擴充了公司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組織機構,進一步充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力量,各項工作機制持續健全,銷售品質不斷改善,服務水平穩步提升,風險管理嚴守底線,宣傳信息疏堵並舉,切實做到愛護好、維護好、實現好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⑧ 銀監辦發[2016]25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意見
銀監辦發〔2016〕25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他會管金融機構,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信託業協會:
為認真解決好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升金融消費者信心,維護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實現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持續健康發展,有效治理當前存款糾紛、私售「飛單」、誤導銷售、違規收費等問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1號)要求,現就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健全體制機制,及時跟進銀行業消費者對銀行服務的各項訴求和關切
(一)加強制度建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監管要求,對現有的制度體系開展有針對性的、系統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據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政策和基本原則,盡快建立起目標清晰、架構合理、分工科學、便於操作的管理制度體系,使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要求在相關經營管理環節中都能體現為切實可行的業務管理標准。
(二)健全組織體系。開辦個人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董(理)事會下設立專門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並定期向董(理)事會提交有關報告,確保將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納入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建設和經營發展戰略中。同時,應在法人機構層面設立專職部門,負責組織推動本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落實人員配備和經費預算,並保證其開展相關工作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專業能力。在確保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有效開展的前提下,個人業務規模較小的外資銀行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以結合實際採取相應的組織形式。
(三)完善工作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各個業務環節全面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監管要求。要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納入到綜合經營績效考核評價體系,配以合理考核權重,有效引導各級機構和從業人員嚴格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各項要求,確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內部監督制約和考核評價機制,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要求落實不力的分支機構和相關業務條線進行嚴肅問責。

(四)改進投訴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認識到消費者投訴對於改進經營管理、提升服務質量的重要意義。要改變單純壓降投訴數量的簡單管理模式,注重源頭治理,暢通投訴渠道,規范投訴處理流程,切實承擔起投訴處置的主體責任。高管層應定期分析消費者投訴處理反映出的各類問題,確保建立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有效投訴管理體系,依法維護消費者的求償權。

二、規范經營行為,不斷提高服務標准和水平

(一)加強產品信息披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產品名稱不得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或易引發爭議的語言。產品宣傳材料應真實、全面地反映產品的主要特性,嚴禁誇大收益率或隱瞞重要風險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產品信息查詢平台,收錄全部在售及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基本信息,對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風險信息變動情況進行及時提示,並嚴格區分自有產品和代銷產品,供消費者查詢。凡未在信息查詢平台上收錄的產品,一律不得銷售,切實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通過電子渠道銷售的,也應遵守監管部門關於產品銷售的規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實產品銷售透明原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引導消費者充分認識金融產品及其差異,進一步完善和落實金融產品風險評估及分級管理制度。售前開展消費者風險偏好、風險認知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試,確保將合適的產品和服務提供給合適的消費者。妥善留存消費者已明確知曉產品重要屬性和風險信息的相關證據,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三)實施產品銷售專區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網點專門區域銷售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專區應有明顯標識,並在顯著位置以醒目字體提醒消費者通過網站、查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產品相關信息,並進行風險提示。專區銷售人員應當具有理財和代銷業務相應資格,除本機構本行銷售人員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員在營業場所開展任何形式的營銷活動。銷售專區內應公示咨詢舉報電話,便於消費者確認產品屬性及相關信息,舉報違規銷售、私售產品等行為。

(四)實施專區產品銷售「雙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2016年底前完成銷售專區內電子監控系統的安裝配備工作,實現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要完整客觀地記錄營銷推介、相關風險和關鍵信息提示、消費者確認和反饋等重點銷售環節。錄像中應可明確辨別銀行員工和消費者面部特徵,錄音應可明確辨識員工和消費者語言表述。錄音錄像資料至少應保留到產品到期兌付後6個月,發生糾紛的要保留到糾紛最終解決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錄音錄像錄制和保存的管控,確保錄音錄像的錄制和保存不受人為干預或操縱。錄制過程中應保護消費者隱私,注重消費者體驗,嚴格防控錄音錄像信息泄露風險,並確保錄音錄像資料可隨時精準檢索和調閱,以有效維護消費者財產安全權和依法求償權。部分確有實施困難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分步實施。

(五)強化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各個環節加強消費者信息保護,未經消費者授權,不得向第三方機構或個人提供消費者的姓名、證件類型及證件號碼、電話號碼、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以各種形式向其推送各類服務和產品信息,保障消費者信息安全權。

(六)規范服務收費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商業銀行服務收費相關辦法和監管規定,通過完善業務流程、改進業務系統功能以及加強前台工作人員培訓等措施,保證在向消費者提供服務前,事先告知收費與否及各個服務環節的計費標准(包括減免優惠政策)和收費金額,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七)嚴格執行授信業務管理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員工在辦理個人貸款、信用卡等業務時,應保證各項條件公正透明,嚴格履行告知義務並尊重消費者自願選擇。受理申請後,在做好申請人身份識別和審核工作的同時,應堅持客戶至上的服務理念,不斷提高業務辦理效率,減少不必要的審批環節,最大限度地公開工作流程,誠實履行各項合同義務,公平對待消費者。嚴禁虛假承諾、捆綁銷售等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八)提升代銷業務規范化管理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嚴格代銷業務范圍,完善代銷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合作機構和產品准入管理,認真落實各項銷售環節監管要求,做好風險隔離,保障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九)加強員工行為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深入開展教育培訓,倡導誠信服務,樹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經營理念。全面貫徹落實關於加強內部控制和防範操作風險的各類規章制度,結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細化業務流程及員工行為標准,嚴格員工行為管控,杜絕銀行員工利用從業身份及藉助銀行營業場所私售「飛單」、從事非法集資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動。要加大員工異常行為排查力度,高度關注員工參與「掮客」交易、頻繁劃轉大額資金等現象,及時發現潛在的風險隱患,防止各類外部風險向銀行業傳染。同時還應大力倡導誠信舉報,鼓勵員工堅決抵制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全面保障消費者財產安全權。

(十)主動提升服務消費者的意識和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在業務開展過程中,要認真檢視服務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並在此基礎上完善和細化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制度及流程。在關繫到消費者重大權益的問題上,要在認真履行合同義務的同時,積極通過事先與消費者約定的各類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動告知相關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對待消費者。

(十一)加強對特殊消費者群體的關愛和保護。特殊消費者群體權益保護是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本內容之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提高認識,在不斷完善金融服務過程中充分考慮農民工、殘障人士、下崗失業者、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的相關權益。應通過實行相關費用優惠減免、根據其消費特點和風險偏好開發金融產品、針對其行為特點設計人性化的服務流程、加大相關服務配套設施投入、提高服務特殊消費者群體的應急處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滿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創造適宜的金融服務環境,有效維護特殊消費者群體的公平交易權和受尊重權。

三、強化監管引領,有效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踐行為民服務宗旨

(一)推進矛盾糾紛化解。各級監管機構要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承擔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主體責任,貫徹落實消費者投訴「首問負責制」,及時化解各類糾紛、矛盾。特別是要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對基層單位投訴處理工作的系統管理和指導,按照「先機構、後監管」的工作流程,妥善處理消費者與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各類業務糾紛。同時,各級監管職能部門要認真做好消費者投訴過程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性質認定及違規處理工作。要不斷總結前期金融消費糾紛調解、仲裁機制試點工作相關經驗,積極探索設立具有獨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機構,引導消費者通過第三方調解機構化解矛盾糾紛,實現糾紛解決途徑的多元化。

(二)聯動市場准入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與市場准入有機結合起來,發揮市場准入的導向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提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水平。對於有開辦理財產品銷售業務和代銷產品業務資質的擬設網點,應在准入審批環節嚴格考察其銷售專區及專區產品銷售「雙錄」等監管要求落實情況。

(三)強化日常行為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日常監管內容,通過輿情監測、消費者投訴分析等渠道,抓住銀行業消費者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糾正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將有關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機制方面的監管要求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非現場監管體系。要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監管要求的情況,組織開展專項現場檢查或結合其他現場檢查項目開展檢查,2016年重點檢查產品銷售錄音錄像及個人信息保護制度落實情況、以及誤導銷售、私售「飛單」、信用卡違規等違規經營行為,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評價,推動相關監管要求落實到位。對工作組織部署不力、推進效果不明顯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銀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組織各會員單位提升服務水平,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評價。持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機制,不斷充實健全考核評價要素和指標,進一步細化考核評價標准,提高考評指標的實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將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障消費者基本權益、回應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熱點難點問題的工作開展情況及效果納入年度考核評價內容。逐步推動將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考核評價結果與監管評級體系及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及其他日常監管手段有機融合,充分發揮考核評價結果的約束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切實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違規處罰力度。要強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監管問責,對各類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加大依法打擊力度。充分利用行政處罰和各種強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規范經營行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強銀行業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

(一)明確主體責任。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承擔起主體責任,向社會公眾普及金融知識。要強化組織保障和後勤保障,安排專門的宣傳教育工作經費。在積極參加監管部門統一組織的各項宣傳教育活動的同時,還要充分動員全體員工,利用營業網點和各種網路資源優勢,擴大日常宣傳效果。

(二)加強組織推進。各級監管機構要有效整合行業協會等方面的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統籌安排各類宣傳教育活動的開展時間、頻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資源浪費。組織和動員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請進來、走出去等多種途徑,充分利用現代傳媒方式,積極提升銀行業消費者金融知識素養。同時,要積極協調相關政府部門,形成合力,擴大金融知識教育活動的覆蓋面,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工作納入到國民教育體系。

(三)突出宣教重點。各級監管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不斷增強敏感性,提升宣傳教育的時效性。針對當前多發的存款糾紛、私售「飛單」、信用卡還款糾紛、儲戶個人信息泄露、非法攬儲等突出問題,靈活調整和安排宣傳內容,增強廣大消費者識別非法金融業務、非法金融活動和防範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進金融市場和諧健康發展。

非銀行金融機構參照本意見執行。

⑨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宣傳標語

維護我們共同的經濟合法權益
從學習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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