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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宣傳獎勵

發布時間:2021-03-27 02:57:53

⑴ 現在稅務舉報的獎勵是多少

《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鼓勵檢舉稅收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稅收違法行為,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以及本辦法列舉的其他稅收違法行為。
檢舉稅收違法行為是單位和個人的自願行為。
第三條 對單位和個人實名向稅務機關檢舉稅收違法行為並經查實的,稅務機關根據其貢獻大小依照本辦法給予獎勵。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匿名檢舉稅收違法行為,或者檢舉人無法證實其真實身份的;
(二)檢舉人不能提供稅收違法行為線索,或者採取盜竊、欺詐或者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手段獲取稅收違法行為證據的;
(三)檢舉內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實根據的;
(四)檢舉人提供的線索與稅務機關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無關的;
(五)檢舉的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已經發現或者正在查處的;
(六)有稅收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在被檢舉前已經向稅務機關報告其稅收違法行為的;
(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便利獲取信息用以檢舉稅收違法行為的;
(八)檢舉人從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處獲取稅收違法行為信息檢舉的;
(九)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予獎勵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國家稅務局系統檢舉獎勵資金從財政部向國家稅務總局撥付的稅務稽查辦案專項經費中據實列支,地方稅務局系統檢舉獎勵資金從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向同級地方稅務局撥付的稅務稽查辦案專項經費中據實列支。
檢舉獎勵資金的撥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檢舉獎勵資金由稽查局、主管稅務局財務部門共同負責管理,稽查局使用,主管稅務局財務部門負責支付和監督。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當對檢舉獎勵資金使用情況編寫年度報告,於次年3月底前報告國家稅務總局。地方稅務局檢舉獎勵資金使用情況同時通報同級財政廳(局)。
第六條 檢舉的稅收違法行為經稅務機關立案查實處理並依法將稅款收繳入庫後,根據本案檢舉時效、檢舉材料中提供的線索和證據詳實程度、檢舉內容與查實內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繳入庫的稅款數額,按照以下標准對本案檢舉人計發獎金:
(一)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1億元以上的,給予10萬元以下的獎金;
(二)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5000萬元以上不足1億元的,給予6萬元以下的獎金;
(三)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1000萬元以上不足5000萬元的,給予4萬元以下的獎金;
(四)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不足1000萬元的,給予2萬元以下的獎金;
(五)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足500萬元的,給予1萬元以下的獎金;
(六)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下的,給予5000元以下的獎金。
第七條 被檢舉人以增值稅留抵稅額或者多繳、應退的其他稅款抵繳被查處的應納稅款,視同稅款已經收繳入庫。
檢舉的稅收違法行為經查實處理後沒有應納稅款的,按照收繳入庫罰款數額依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標准計發獎金。
因被檢舉人破產或者存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終止執行的條件,致使無法將稅款或者罰款全額收繳入庫的,按已經收繳入庫稅款或者罰款數額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標准計發獎金。
第八條 檢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其他可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行為的,根據立案查實虛開發票填開的稅額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標准計發獎金。
第九條 檢舉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可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行為的,按照以下標准對檢舉人計發獎金:
(一)查獲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上述發票1 0000份以上的,給予10萬元以下的獎金;
(二)查獲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上述發票6000份以上不足1 0000份的,給予6萬元以下的獎金;
(三)查獲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上述發票3000份以上不足6000份的,給予4萬元以下的獎金;
(四)查獲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上述發票1 000份以上不足3000份的,給予2萬元以下的獎金;
(五)查獲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上述發票1 00份以上不足1 000份的,給予1萬元以下的獎金;
(六)查獲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上述發票不足100份的,給予5000元以下的獎金;
查獲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前款所述以外其他發票的,最高給予5萬元以下的獎金;檢舉獎金具體數額標准及批准許可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根據本辦法規定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條 檢舉非法印製、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行為的,按照以下標准對檢舉人計發獎金:
(一)查獲非法印製、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100份以上或者票面填開稅款金額50萬元以上的,給予1萬元以下的獎金;
(二)查獲非法印製、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50份以上不足100份或者票面填開稅款金額20萬元以上不足50萬元的,給予5000元以下的獎金;
(三)查獲非法印製、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不足50份或者票面填開稅款金額20萬元以下的,給予2000元以下的獎金。
第十一條 被檢舉人的稅收違法行為被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查處的,合計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收繳入庫的稅款數額,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標准計算檢舉獎金總額,由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根據各自收繳入庫的稅。款數額比例分擔獎金數額,分別兌付;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計發的檢舉獎金合計數額不得超過10萬元。
第十二條 同一案件具有適用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獎勵標准情形的,分別計算檢舉獎金數額,但檢舉獎金合計數額不得超過10萬元。
第十三條 同一稅收違法行為被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檢舉人分別檢舉的,獎勵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先檢舉人。檢舉次序以負責查處的稅務機關受理檢舉的登記時間為准。
最先檢舉人以外的其他檢舉人提供的證據對查明稅收違法行為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給予獎勵。
對前兩款規定的檢舉人計發的獎金合計數額不得超過10萬元。
第十四條 檢舉稅收違法行為的檢舉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檢舉獎金。
檢舉獎金由負責查處稅收違法行為的稅務機關支付。
第十五條 稅務機關對檢舉的稅收違法行為經立案查實處理並依法將稅款或者罰款收繳入庫後,由稅收違法案件舉報中心根據檢舉人書面申請及其貢獻大小,製作《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審批表》,提出獎勵對象和獎勵金額建議,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序審批後,向檢舉人發出《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領獎通知書》,通知檢舉人到指定地點辦理領獎手續。《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審批表》由稅收違法案件舉報中心作為密件存檔。
稅收違法案件舉報中心填寫《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金領款財務憑證》,向財務機構領取檢舉獎金。財務憑證只註明案件編號、案件名稱、被檢舉人名稱、檢舉獎金數額及審批人、領款人的簽名,不填寫檢舉內容和檢舉人身份、名稱。
第十六條 檢舉人應當在接到領獎通知書之日起90日內,持本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檢舉人逾期不領取獎金,視同放棄獎金。
聯名檢舉同一稅收違法行為的,獎金由第一署名人領取,並與其他署名人協商分配。
第十七條 檢舉人或者聯名檢舉的第一署名人不能親自到稅務機關指定的地點領取獎金的,可以委託他人代行領取;代領人應當持委託人的授權委託書、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以及代領人的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辦理領取獎金手續。
檢舉人是單位的,可以委託本單位工作人員代行領取獎金,代領人應當持委託人的授權委託書和代領人的身份證、工作證到稅務機關指定的地點辦理領取獎金手續。
第十八條 檢舉人或者代領人領取獎金時,應當在《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金付款專用憑證》上簽名,並註明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的號碼及填發單位。
《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金付款專用憑證》和委託人的授權委託書由稅收違法案件舉報中心作為密件存檔。
第十九條 稅收違法案件舉報中心發放檢舉獎金時,可應檢舉人的要求,簡要告知其所檢舉的稅收違法行為的查處情況,但不得告知其檢舉線索以外的稅收違法行為查處情況,不得提供稅務處理(處罰)決定書及有關案情材料。
檢舉的稅收違法行為查結前,稅務機關不得將具體查處情況告知檢舉人。
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支付檢舉獎金時應當嚴格審核。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獎金被騙取的,除追繳獎金外,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有特別突出貢獻的檢舉人,稅務機關除給予物質獎勵外,可以給予相應的精神獎勵,但公開表彰宣傳應當事先徵得檢舉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會同同級財政廳(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規定。
第二十三條 《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審批表》、《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領獎通知書》、《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金領款財務憑證》、《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金付款專用憑證》的格式,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和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1998年12月15日印發的《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⑵ 公司為了擴大宣傳發放的小禮品在稅務上如何處理

做進銷售費用去,借:銷售費用,貸:銀行存款

⑶ 個人因公司活動取得的現金獎勵需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因公司活動取得的現金獎勵屬於偶然所得,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分析如下:

一、《個人所得稅法》列舉征稅的個人所得共有11項,其中第一項和第十項規定如下:

1、工資、薪金所得: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2、對於一些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予征稅。這些項目包括:

①獨生子女補貼;

②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③托兒補助費;

④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3、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對計程車駕駛員採取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計程車駕駛員從事客貨營運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征稅。

4、自2004年1月20日起,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的雇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遊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遊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的全額並入營銷人員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並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

5、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並,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6、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3)稅務宣傳獎勵擴展閱讀:

1、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它偶然性質的所得。依照稅法規定,應當繳納個人偶然所得稅。

2、稅費計算:偶然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偶然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每次收入額×20%。

資料來源:網路:偶然所得

⑷ 稅收宣傳有哪些好點子

稅收宣傳應多點「家常話」

今年4月是第21個全國稅收宣傳月,如何有效謀劃稅收宣傳這篇文章,結合當前荊州市地稅系統深入開展的「大學習、大走訪、大服務」主題活動,日前,我們通過問卷調查,聽取納稅人意見,有不少納稅人反映稱,稅收宣傳應該少來點專業術語,還是多點「家常話」好!
稅法涉及稅種多、條款多,政策性強,這就造成了知道稅法的人多,但真正明白並了解的人相對來說很少。稅務部門不能要求每一個人都是注冊稅務師,吃透專業術語,並能准確計算稅款,但還是應該讓納稅人知道在什麼情況下會產生納稅事宜。這就要求稅務部門在稅收宣傳時,內容上要深入淺出,做到通俗易懂。比如,「做生意的房子要交稅」,就把房產稅的基本含義表述出來了。如果納稅人覺得和自己有關,就自然會備加關注、多來了解。這也就把我們稅收宣傳的「送出去」變成了「引過來」,稅收宣傳的效果也就達到了。

⑸ 宣傳文化除了增值稅優惠,還能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答,一、部分出版環節享受增值稅先征後退
【政策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執行下列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
(一)對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後退的政策:
1.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的各級組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各級人大、政協、政府、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科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新華社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軍事部門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
上述各級組織不含其所屬部門。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增值稅先征後退范圍掌握在一個單位一份報紙和一份期刊以內。
2.專為少年兒童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中小學的學生課本。
3.專為老年人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
4.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圖書和盲文期刊。
6.經批准在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新疆五個自治區內注冊的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財稅〔2018〕53 號文附件1《適用增值稅100%先征後退政策的特定圖書、報紙和期刊名單》的圖書、報紙和期刊。
(二)對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先征後退50%的政策:
1.各類圖書、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但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後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財稅〔2018〕53 號文附件2《適用增值稅50%先征後退政策的報紙名單》的報紙。
(三)對下列印刷、製作業務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後退的政策:
1.對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製作業務。
2.列入財稅〔2018〕53 號文附件3《適用增值稅100%先征後退政策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印刷企業名單》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印刷企業的印刷業務。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3 號)
二、圖書批發、零售環節免徵增值稅
【政策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徵圖書批發、零售環節增值稅。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3 號)
三、科普單位門票收入免徵增值稅
【政策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徵增值稅。
科普單位,是指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對公眾開放的天文館(站、台)、氣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對公眾開放的科普基地。
科普活動,是指利用各種傳媒以淺顯的、讓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向普通大眾介紹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知識,推廣科學技術的應用,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的活動。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3 號)
四、部分文化設施項目免徵增值稅
【政策內容】
以下項目免徵增值稅:
1.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
2.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五、動漫企業銷售動漫軟體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
【政策內容】
1.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對動漫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體,按照17%的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2.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動漫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體,按照16%的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3.動漫軟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體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中軟體產品相關規定執行。
動漫企業和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的認定標准和認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市發〔2008〕51號)的規定執行。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動漫產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38號)
六、動漫軟體出口免徵增值稅
【政策內容】
動漫軟體出口免徵增值稅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動漫產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38號)
七、動漫企業部分服務可選擇按3%徵收率繳納增值稅
【政策內容】
經認定的動漫企業為開發動漫產品提供的動漫腳本編撰、形象設計、背景設計、動畫設計、分鏡、動畫製作、攝制、描線、上色、畫面合成、配音、配樂、音效合成、剪輯、字幕製作、壓縮轉碼(面向網路動漫、手機動漫格式適配)服務,以及在境內轉讓動漫版權(包括動漫品牌、形象或者內容的授權及再授權),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

⑹ 稅務宣傳工作創意類活動都有哪些

稅務宣傳工作創意類活動一般應該都有開展競猜、玩游戲等等。

⑺ 宣傳文化除了增值稅優惠,還能享受哪些稅收優惠

一、部分出版環節享受增值稅先征後退
【政策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執行下列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
(一)對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後退的政策:
1.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的各級組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各級人大、政協、政府、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科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新華社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軍事部門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
上述各級組織不含其所屬部門。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增值稅先征後退范圍掌握在一個單位一份報紙和一份期刊以內。
2.專為少年兒童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中小學的學生課本。
3.專為老年人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
4.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圖書和盲文期刊。
6.經批准在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新疆五個自治區內注冊的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財稅〔2018〕53 號文附件1《適用增值稅100%先征後退政策的特定圖書、報紙和期刊名單》的圖書、報紙和期刊。
(二)對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先征後退50%的政策:
1.各類圖書、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但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後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財稅〔2018〕53 號文附件2《適用增值稅50%先征後退政策的報紙名單》的報紙。
(三)對下列印刷、製作業務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後退的政策:
1.對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製作業務。
2.列入財稅〔2018〕53 號文附件3《適用增值稅100%先征後退政策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印刷企業名單》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印刷企業的印刷業務。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3 號)
二、圖書批發、零售環節免徵增值稅
【政策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徵圖書批發、零售環節增值稅。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3 號)
三、科普單位門票收入免徵增值稅
【政策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徵增值稅。
科普單位,是指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對公眾開放的天文館(站、台)、氣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對公眾開放的科普基地。
科普活動,是指利用各種傳媒以淺顯的、讓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向普通大眾介紹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知識,推廣科學技術的應用,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的活動。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3 號)
四、部分文化設施項目免徵增值稅
【政策內容】
以下項目免徵增值稅:
1.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
2.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五、動漫企業銷售動漫軟體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
【政策內容】
1.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對動漫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體,按照17%的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2.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動漫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體,按照16%的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3.動漫軟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體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中軟體產品相關規定執行。
動漫企業和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的認定標准和認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市發〔2008〕51號)的規定執行。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動漫產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38號)
六、動漫軟體出口免徵增值稅
【政策內容】
動漫軟體出口免徵增值稅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動漫產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38號)
七、動漫企業部分服務可選擇按3%徵收率繳納增值稅
【政策內容】
經認定的動漫企業為開發動漫產品提供的動漫腳本編撰、形象設計、背景設計、動畫設計、分鏡、動畫製作、攝制、描線、上色、畫面合成、配音、配樂、音效合成、剪輯、字幕製作、壓縮轉碼(面向網路動漫、手機動漫格式適配)服務,以及在境內轉讓動漫版權(包括動漫品牌、形象或者內容的授權及再授權),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八、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部分收入免徵增值稅
【政策內容】
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注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徵增值稅。
上述所稱「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事業單位。轉制包括整體轉制和剝離轉制。其中,整體轉制包括:(圖書、音像、電子)出版社、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新華書店、藝術院團、電影製片廠、電影(發行放映)公司、影劇院、重點新聞網站等整體轉制為企業;剝離轉制包括:新聞媒體中的廣告、印刷、發行、傳輸網路等部分,以及影視劇等節目製作與銷售機構,從事業體制中剝離出來轉制為企業。
上述所稱「轉制注冊之日」,是指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並進行工商注冊之日。對於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前已進行企業法人登記,則按注銷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之日或核銷事業編制的批復之日(轉制前未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起確定轉制完成並享受本通知所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宣部關於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4號 )
九、出版單位、發行單位的部分征訂行為免徵印花稅
【政策內容】
1.各類出版單位與發行單位之間訂立的圖書、報紙、期刊以及音像製品的征訂憑證(包括訂購單、訂數單等),應由持證雙方按規定納稅。
2.各類發行單位之間,以及發行單位與訂閱單位或個人之間書立的征訂憑證,暫免徵印花稅。
【文件依據】
《國家稅務局關於圖書、報刊等征訂憑證征免印花稅問題的通知》((1989)國稅地字第142號)

⑻ 稅務宣傳是做什麼的

稅務宣傳在增強全社會依法納稅意識,普及稅收法律知識,營造依法治稅、誠信納稅的回良好環境,答推動各項稅收工作的開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稅務宣傳是一個潛移默化的過程,各國稅務機關通過堅持不懈、有的放矢地開展稅務宣傳活動,不斷提高國民的稅法遵從度。
1、青少年群體是稅務宣傳的戰略重點

2、個人和小企業是稅務法宣傳的主要對象,納稅申報前是稅務宣傳的重點時段

3、網路將是未來稅務宣傳的主要渠道,納稅服務方式方法是重點,在普及電子辦稅手段的過程中,大部分國家使用了印刷廣告、電視和廣播、專欄、直投郵件、視頻新聞發布、傳單、宣傳冊、海報和推廣CD等形式進行宣傳。

4、信息安全保護將是今後稅務宣傳的熱點。
值得一提的是,國際金融危機讓世界各國更深刻地認識到「避稅天堂」的危害,進入2009年後,國際反避稅的合作空前加強。打擊避稅天堂的立法、制度、執法手段和查處的典型案件將是各國今後較長一段時期稅務宣傳的關注點。

⑼ 有獎宣傳如獎品為汽車、電腦、冰箱等物品在財務和稅務上應如何處理

可做到宣傳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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