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參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可免徵個人所得稅嗎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第一條規定,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准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准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准。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第三條規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❷ 現在防疫期間稅務優惠政策什麼時候結束
如果是國家頒布的優惠政策,一般都是有執行期間的,這個需要對應到具體的優惠政策上面去,如果是地方的優惠政策,那麼就需要咨詢當地的稅務部門關於優惠政策的執行期間。
❸ 個稅如何計算個人參加活動獲得的獎金怎麼繳稅
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
國稅發[2005]9號文件基本規定是:「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
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計算方式:
1、發放年終獎的當月工資高於3500元時,年終獎扣稅方式為:年終獎*稅率-速算扣除數,稅率是按年終獎/12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對應的稅率。
2、當月工資低於3500元時,年終獎個人所得稅=(年終獎-(3500-月工資))*稅率-速算扣除數,稅率是按年終獎-(3500-月工資)除以12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對應的稅率。
這里我們以一個示例進行計算演示:
小王在2013年12月工資6000元,同時領到2013年的年終獎20000元,當月所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如下:
1)當月工資個人所得稅=(6000-3500)*10%-105=145元
2)年終獎個人所得稅=20000*10%-105=1895元
當月個人所得稅總額=145+1895=2040元
由於單位發放給員工的年終獎形式不同,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也不盡相同。
一、員工當月的工資薪金超過「3500」元,再發放的年終獎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計算時,除以12找稅率,但計算稅額時,速算扣除數只允許扣除一次。
例一:趙某2013年1月工資5000,年終獎24000,無其它收入。
趙某工資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5000-3500)*3%=45元
趙某年終獎(24000)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
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即: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
趙某年終獎24000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24000*10%-105=2295元。
趙某2013年1月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340元。
二、員工當月的工資薪金不超過3500元,再發放的年終獎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可以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其中「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以收入額扣除規定標準的免稅所得(如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後的數額。
例二:錢某2013年1月工資2000,年終獎24000,無其它收入。
錢某當月工資2000元,未超過費用扣除標准3500元,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錢某2013年1月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為3500-2000=1500元。
錢某年終獎24000元,先減除「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1500元)」,22500元為應納稅所得額。
22500除以12個月,即:22500/12=1875元,
再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
錢某年終獎24000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24000-1500)*10%-105=2145元。
錢某2013年1月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145元。
三、員工一個年度在兩個以上單位工作過,只能按照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年終獎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納稅人可以自由選擇採用該計稅辦法的時間和發放單位計算。
該條款的要點是:
1,一個員工2013年1月發放的年終獎適用了除以12找稅率的優惠計算政策,2013年其它月份就不能再適用了。
2,一個員工一年一次,在兩處以上取得年終獎,也只能適用一次。
3,員工即使工作時間不足12個月,也可以適用一次。
例三:孫某2012年1-3月在石油企業工作,2012年4-8月跳槽到電信企業,2012年9月至今跳槽到房地產企業工作,
如果孫某2012年12月在房地產企業取得工資5000,年終獎24000,其它無收入,雖然錢某隻2012年在房地產企業工作4個月,但其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與例一趙某相同,即當月工資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45,年終獎部分也是除12找稅率,應繳納個稅2295元。
房地產企業計提年終獎時,計提、發放會計處理同例一。
四、員工同一月份在兩個以上單位取得年終獎,可以選擇一個單位的一次性獎金按照國稅發[2005]9號文件優惠辦法計算,從另一單位取得的年終獎合並到當月工資薪金項目繳稅。
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如果同一個人同月在兩個企業都取得了年終一次性獎金,納稅人在自行申報時,不可以將這兩項獎金合並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享受一次性獎金的政策;對該個人按規定只能享受一次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優惠演算法。
例四:李某2013年1月工資5000,取得本企業發放的年終獎24000元,另取得兼職單位發放的年終獎6000元,無其它收入。
李某本企業年終獎(24000)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即: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
李某本企業年終獎24000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24000*10%-105=2295元。
李某取得的兼職單位發放6000元年終獎應合並到李某當月工資薪金中計算繳納。如果兼職單位按發放年終獎計算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6000*3%=180元。
李某在本企業取得工資5000元,本企業代扣代繳(5000-3500)*3%-=45元個人所得稅。
年終匯算清繳,李某工資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5000 6000-3500)*20%-555=945元。
❹ 宣傳品是否要交納個人所得稅
銷售宣傳品不屬於免徵個人所得稅的范圍。如果銷售宣傳品取得收入,達到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標准,就必須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❺ 求一篇預防稅務職務犯罪的講課稿(不要是論文形式的)
內容摘要:
稅務機關是國家授權的稅收法律法規的執行部門,近年來,稅務部門通過改革稅收征管體制,加強分權制,稅收執法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但同時也出現了一些稅務人員職務犯罪的苗頭和傾向,如何有效地預防稅務人員職務犯罪,本文著重從三個方面進行論述。
一、稅務職務犯罪的內涵和構成。1、稅務職務犯罪是指稅務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稅收執法權或行政管理權,以犧牲國家或集體利益為手段,為個人或他人謀取私利,應受刑法處罰的行為。2、稅務職務犯罪構成要件:(1)稅務職務犯罪的主體只能是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或稅務機關依法授權的執行稅法的個人。(2)稅務職務犯罪的客體必須是國家稅收利益。(3)稅務職務犯罪的客觀方面是國家稅收利益受到一定損失,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4)稅務職務犯罪必須有明顯的主觀故意。3、稅務職務犯罪的內容:(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2)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二、稅務職務犯罪的原因探析。1、思想根源。2、體制、制度根源。3、法制根源。三、預防稅務職務犯罪的對策。1、嚴格執行《征管法》,加強稅務機關內部執法監督。2、深化體制、制度的改革創新,強化權力制約,讓稅收執法權在規則內運行。3、強化立法的預防功能,夯實預防稅務職務犯罪的法治基礎,實現以法治腐。4、深化稅務執法隊伍教育,強化基礎預防,提高拒腐防變能力。
稅務機關是國家授權的稅收法律法規的執行部門,是國家組織財政收入、實施宏觀調控、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部門之一,而且,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健全完善,稅收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近年來,稅務部門通過改革稅收征管體制,加強分權制約,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提高隊伍素質等一系列措施,使稅務部門的執法水平和執法質量有很大提高,但同時也出現了一些稅務人員職務犯罪的苗頭和傾向。在這種情況下,如何進一步規范稅務人員的執法行為,有效地預防稅務人員職務犯罪,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文擬就此做一淺析。
一、稅務職務犯罪的內涵和構成
(一)稅務職務犯罪的內涵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社會團體、企(事)也單位中依照法律法規或組織章程等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條件所實施的違背職責要求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應受刑法處罰的行為的總稱。現行《刑法》中規定的職務犯罪主要包括貪污受賄、敲詐勒索、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挪用公款、失職瀆職、私分國有資產等。
稅務職務犯罪分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上的稅務職務犯罪是指稅務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稅收執法權或行政管理權,以犧牲國家或集體利益為手段,為個人或他人謀取私利,應受刑法處罰的行為。包括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其他社會團體、企(事)也單位中依照法律法規或組織章程等從事公務的人員都可能出現的犯罪行為,如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狹義的稅務職務犯罪,即嚴格意義上的稅務職務犯罪應指只有稅務工作人員才有可能發生的犯罪行為。本文採用嚴格意義上的稅務職務犯罪概念(即狹義的稅務職務犯罪)。
(二)稅務職務犯罪的構成
稅務職務犯罪的構成是指刑法所規定的,決定某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有機統一。它是認定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具體法律標准。根據現行《刑法》、《征管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稅務職務犯罪的構成要件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稅務職務犯罪的主體只能是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或稅務機關依法授權的執行稅法的個人。各級稅務機關的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應承擔本單位的相關責任。
2、稅務職務犯罪的客體必須是國家稅收利益。稅務職務犯罪的客體即法律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系。稅務職務犯罪所侵犯的客體就是國家稅收所調節的分配關系,具體表現為國家的稅收利益受到損失。
3、稅務職務犯罪的客觀方面是國家稅收利益受到一定損失,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4、稅務職務犯罪必須有明顯的主觀故意。
(三)稅務職務犯罪的內容
根據現行《刑法》規定,只能由稅務人員構成的職務犯罪包括兩個罪名: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指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遭受重大損失,應受刑法處罰的行為。
2、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指稅務人員在稅務人員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這三項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遭受重大損失,應受刑法處罰的行為。
二、稅務職務犯罪的原因探析
稅務職務犯罪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觀原因,也有客觀原因,但究其根本原因則是稅收執法權的異化。職務犯罪從其政治學特徵來說,無一不是公共權力的異化,即公共權力的性質和功能的異化。可以說,無權力的異化和濫用,則無職務犯罪。而稅收執法權的異化主要是權力失控引起的。當前,導致稅收執法權異化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思想根源
在目前較低水平的物質文化生活條件下,阻礙兩個文明建設的消極因素還大量存在,一些不良思想仍在腐蝕著稅務隊伍,成為稅務職務犯罪得以產生的社會思想基礎。一是封建特權思想仍在左右著一些稅務人員的行為和處事方法。特別的權力總是與特別的利益聯系在一起,由於受傳統特權觀念的影響,使得某些掌權者在對權力崇拜和唯恐失去權力而恐慌的心理狀態下,開始使權力的性質和功能異化,將用來為組織稅收和管理稅務隊伍的權力異化成為個人、親戚、朋友及小集團謀利益的工具。二是私有觀念的存在,以及資本主義腐朽、奢侈的生活方式的影響,誘發了部分稅務人員的貪婪心理。三是市場經濟發展所產生的負面效應,使權力商品化、經濟化。權力可以出租獲利,對此,專家們稱之為「尋租理論」。由於稅務系統的各級領導者和業務人員,或大或小,或多或少地掌握一定的稅收執法權,在失控和約束不力的情況下,受錢權互惠效應的誘導,部分稅務幹部便會把手中的權力作為私有化了的商品進行交易。
(二)體制、制度根源
從社會學的角度分析看,人類的內部存在社會著兩種機制:一種是產生、誘發職務犯罪的機制;一種是抑制、預防職務犯罪的機制。而且,這兩種機制始終處於相互較量狀態。從建國初期到上世紀五、六十年代,由於「三反、五反、四清」等一系列群眾性運動的開展,使對職務犯罪的抑制機制強於誘發機制,稅務職務犯罪很少發生,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處於從以階級斗爭為中心向經濟建設為中心轉變、從人治社會向法治社會轉變、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特殊時期,國家管理中的一些體制和制度還不盡完善,使社會抑制職務犯罪機制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削減,從而增強了那些意志比較薄弱的稅務人員的僥幸心理和投機心理,利用職務之便實施犯罪。一是財政體制缺陷。我國目前實行的是「以支定收」的財政體制,導致稅收工作陷入「計劃或任務治稅」,在稅收工作中,主要以組織收入為中心,將收入計劃作為考核、評價稅務機關工作的首要條件,當稅收計劃與依法治稅相矛盾時,依法治稅反而服從於稅收計劃,致使收過頭稅、貸款繳稅、虛報虛收,或者有稅不收等現象時有發生,嚴重干擾了依法治稅。二是稅務系統的體制缺陷。我國目前稅務系統實行垂直領導,導致上級難以有效監督下級,下級事實上「無權」監督上級;同時,在條塊分割狀態下,縣市級稅務部門自由活動的空間過大,容易引發稅收執法隨意性和權力濫用。三是權力體制的缺陷,主要表現為權力過分集中。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主要圍繞提高經濟效率進行了以放權為主的權力體制的改革,但傳統權力結構卻沒有相應調整,權力只是在集權的結構中大量下移,由上級的集權形成眾多的大大小小缺乏制約和規范的小集體、小單位甚至是個人的集權。四是稅制的缺陷,主要表現為稅負不均。由於稅率不等,評估標准掌握在少數稅務幹部手裡,他們憑藉手中的權力,以權謀私,撈取個人好處;或以稅換賄,以賄減稅;或與納稅人相勾結,共同私分稅款、滯納金;或收人情稅、開人情發票等。
(三)法制根源
我國現行法制對預防稅務職務犯罪還存在許多缺陷:一是在預防環節的立法相當薄弱,缺乏超前性和預見性,對一般稅收違法行為的發生以及一般稅收違法行為轉化為稅務職務犯罪的抑制性不強。如《監督法》、《公務員財產申報法》、《反貪污法》等均未出台。二是現行稅收法律、法規中對罰款規定的彈性過大,導致稅收執法自由裁量權和隨意性過大,為一些掌權者以權謀私提供可能。如「處欠繳稅款0.5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等模糊性界定。三是稅務部門內部的執法制約機制不夠健全。在稅務執法過程中,徵收、管理、稽查、審理、復議等執法環節名義上應當互相監督、互相制約,但由於保障機制不力,沒有人願意去負責任地實施制約或監督。稽查部門發現管理部門的違法犯罪行為或管理部門發現稽查部門的違法行為,一般沒有人願意指出、反映,審理或復議部門發現管理或稽查部門的錯誤,一般只是要求糾正,沒有單位或部門去追究責任,形成了「你好我好、大家都好」的好人主義局面。此外,一些稅務人員(尤其是基層一線稅務人員)缺乏法律知識或法制觀念滯後,也是導致稅收執法權異化的重要原因。四是稅務部門內部制訂的某些規定製度與有關法律法規不盡一致,造成職務犯罪。
三、預防稅務職務犯罪的對策
從上述分析看,在新的形勢下,要從源頭上預防稅務職務犯罪,減少稅務人員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違法犯罪案件的發生,應採取以下對策:
(一)嚴格執行《征管法》,加強稅務機關內部執法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稅務收征管法》是稅務部門最重要的執法依據。它根據依法治稅、從嚴治隊的精神,在擴大稅務機關執法許可權的同時,加大了對稅收執法權的監督和制約,明確規定稅務機關應加強內部監督並依法接受納稅人及社會各界的廣泛監督。因此,各級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要嚴格貫徹執行《征管法》,加強稅務機關內部執法監督,特別是對重點崗位、重點環節、重點人的監督制約,最大限度地減少稅務行政、執法中的自由裁量權和隨意性,避免濫用職權,滋生腐敗。
1、落實稅收執法責任制,推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實行稅收執法責任制是依法治稅的具體要求,也是堵塞征管漏洞、促進廉政建設的客觀需要。各級稅務機關的「一把手」,應為本單位的執法第一責任人,要將執法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到人。一要按照管事的要求明確每一個稅收執法崗位和每一名稅收執法人員的執法責任,包括工作職責、辦事規則程序、許可權范圍、具體標准、處理時限等;二要在稅收徵收、管理、檢查、復議等各個工作環節中,明確部門和個人工作職責,細化工作考核指標;三要通過CTAIS系統、金稅工程加強執法崗位責任制考核。同時,建立以執法過錯責任制為突破口,對稅務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產生的違法或者不當的稅收執法行為,尤其是人為造成納稅人稅負明顯不公等情況,實行執法任追究制直至過錯責調離執法崗位,以增強稅務人員嚴格執法的責任心,克服當前稅收征管改革中出現的「疏於管理、淡化責任」的弊病。
2、著力加強檢查監督,實現預防的關口前移。實踐證明,監督檢查是防止權力濫用的關鍵。稅收執法權異變害怕檢查,稅收執法中的腐敗害怕監督。一些單位的稅收執法環節中的瀆職侵權違法犯罪問題之所以時有發生,一個主要原因就是沒有認真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監督。因此,各級稅務機關一方面要通過經常性的檢查,對稅收執法權的運行實施全過程監督,確保權力運行到哪裡,對權力的規范和制約也就延伸到那裡,從而做到把問題盡可能地消滅在萌芽狀態;另一方面要針對稅收執法工作中容易發生瀆職侵權違法犯罪行為的重點環節,大力加強執法監督和內部審計監督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予以嚴肅查處,使稅收執法人員懾於法紀後果而不敢濫用稅收執法權。
(二)深化體制、制度的改革創新,強化權力制約,讓稅收執法權在規則內運行
當前,主要是針對那些容易產生腐敗、導致職務犯罪的環節,加快推進體制的改革和創新,健全依法行使權力的制約機制,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防止權力的異化和濫用。體制創新的重點是限制職權,讓職權在規則內運行,其目的之一是對權力的合理配置,並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相互制約的權力運行機制,實現最佳的最有效的控制和預防職務犯罪。因此,在進行體制改革創新的過程中,應從制度安排、規則設計、具體操作等方面來科學設置和管理稅收執法權,實現控制、防止稅收腐敗和稅務職務犯罪的最佳的綜合效果。一是改革現行「以支定收」的財政體制,實現由「計劃或任務治稅」向「依法治稅」的轉變,只要稅務機關確實依法做到應收盡收,各級政府和上級機關均應實事求是地調整收入計劃,嚴格做到依法治稅。二是完善稅收執法權力體制,強化制約監督,進一步落實「上收執法權、分解執法權、制約執法權、規范執法權」的要求。三是深化稅制改革,公平稅負,統一稅率,使不同所有制企業享受同等待遇,從而消除滋生稅務職務犯罪的稅制因素。四是深化征管制度改革。對稅收稽查的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個環節實行機構、人員、職責三個方面的明確分離,切實健全相互制約和監督的體系;推行辦稅公開制,完善評估標准,增強稅收執法權運作的透明度,減少稅務人員特別是基層徵收分局(所)長以稅謀私的籌碼。五是以機構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為契機,在「精兵簡政」的同時,逐步實現「高薪養廉」的經濟保障機制,使稅務人員不想「貪」,也不必「貪」。
(三)強化立法的預防功能,夯實預防稅務職務犯罪的法治基礎,實現以法治腐
要實現預防職務犯罪的法治化,必須要加強預防的立法工作,把預防貪污腐敗作為立法的重要內容,通過修改、修訂、補充原有法律法規,創制新的法律,形成權力制衡、程序規范、責任明確、監督有力的預防法律體系,為積極預防提供堅實的法治基礎。當前,一是應加快《國家公務員法》、《政務公開法》、《反貪污賄賂法》等預防環節的立法,體現立法在預防職務犯罪方面的超前性、預見性,突出立法的預防功能。二是應加強對現行稅收法律、法規中有關預防職務犯罪內容的修訂和創制,使稅收執法權的運行程序、運行監督更加明確和具體,以便於操作,增強權力運行的透明度。如對現行稅收法律、法規中的罰款規定進行細化、量化,合理控制自由裁量權,鏟除滋生稅收腐敗的法制因素。三是在制訂內部的規章制度是要充分考慮其與相關法律法規的竟合,避免出現歧義或相互抵觸的地方。
(四)深化稅務執法隊伍教育,強化基礎預防,提高拒腐防變能力
預防職務犯罪,教育是基礎。當前,對稅收執法人員應著力加強三個方面的教育:一是思想政治教育。要用黨和國家新一屆領導人務實、親民的作風來教育和啟發稅務人員,引導稅務執法人員樹立科學的發展觀、正確政績觀,正確把握權力觀,增強防範意識,避免職務犯罪。二是稅務職業道德教育。要教育稅務人員珍惜自己的工作崗位,時刻注意自己的形象,增強事業心、責任感以及為納稅戶服務的觀念。三是法紀教育。要對徵收、檢查、管理、復議等各個環節的執法人員進行《征管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和新《刑法》以及其他涉稅法律法規的系統培訓,以提高稅務人員的執法水平,防止執法隨意性和權力濫用。
❻ 個人在業務宣傳廣告活動中獲贈禮品,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回知》(財稅〔2011〕50號)第二答條的規定,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1.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❼ 如何防範稅務風險
企業稅務風險的防範措施:
1、完善企業內控制度。
為避免稅務風險,企業財務工作者須把握財務會計與稅法規定之間的差異,盡量做到正確納稅,這一客觀要求具體表現為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即企業應致力於管理水平的提高和風險意識的增強,在嚴格把握傳統財務內控手段的前提下,對現代化知識技術充分利用,建立一套操作性強、便於控制的內部財務報告組織信息系統。
2、加強信息管理建設。
企業應建立稅務風險管理的信息與溝通制度,明確稅務相關信息的收集、處理和傳遞程序,建立和完善稅法的收集和更新系統,及時匯編企業適用的稅法並定期更新。企業可以利用計算機系統和網路技術建立內、外部的信息管理系統,確保企業內、外部信息通暢,將信息技術應用於稅務風險管理的各項工作,建立涵蓋風險管理基本流程和內部控制系統各環節的風險管理信息系統。
3、優化外部環境。
一是強化納稅服務,營造和諧征納氛圍,堅持以人為本,牢固樹立納稅服務意識,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完 善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爭議的稅務行政復議制度。二是認真開展稅法宣傳,提高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稅收宣傳的目的是讓人們知法、懂法、守法,而只有在知法、懂法的前提下才能談到守法。三是做好行政協調工作,逐步建立起以「政府領導、稅務主管、部門配合、司法保障、社會參與」為主要內容的社會綜合治稅體系。
4、營造良好的稅企關系。
國家稅收具有財政收入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我國制定不同類型的且具有相當大彈性空間的稅收政策、而且由於全國各地具體的稅收征管方式不同,稅務執法機關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企業進行稅務籌劃的合法性還需要稅務行政執法部門的確認。這種情況下,企業需要注重對稅務機關工作程序的了解,隨時關注當地稅務機關稅收征管的特點和具體方法,經常與稅務機關保持友好聯系,加強聯系和溝通,爭取在稅法的理解上與稅務機關取得一致,特別在某些模糊和新生事物上的處理得到稅務機關的認可,從而避免稅務風險。在進行稅務籌劃時,一定要針對具體的問題具體分析,針對企業的風險情況制定切合實際的風險防範措施,為稅務籌劃的成功實施做到未雨綢繆。
5、管理人員應提高稅務風險意識。
作為企業管理層,應該高度重視納稅風險的管理,不但要體現在制度上,更要體現在領導者管理意識中。由於稅務籌劃具有特殊目的,其風險是客觀存在的,面對風險企業領導者應時刻保持警惕,針對風險產生的原因,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預防和減少風險的發生。
6、加強對政策的學習,准確把握稅收政策。
成功的稅務籌劃應充分考慮企業所處外部環境條件的變遷、未來經濟環境的發展趨勢、國家政策的變動、稅法與稅率的可能變動趨勢、國家規定非稅收因素對企業經營活動的影響,綜合衡量稅務籌劃方案,處理好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短期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系,為企業增加效益。我國稅收政策變化較快,許多稅收優惠政策具有一定的時效性和區域性,這就要求企業在准確把握現行稅收政策精神的同時關注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經營效益的影響。通過稅收政策的學習,密切關注稅收法律政策變動,審時度勢,正確利用國家稅收政策,降低不必要的納稅成本。
❽ 在產品宣傳活動中將本單位產品贈送給客戶代表是否代扣個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專屬2011〕50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在計稅依據上,根據同一文件第三條規定,由於企業贈送的展品是自產產品,應按該產品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並據此代扣代繳受贈客商的個人所得稅。
❾ 疫情防控期間,外籍個人在境外為境內企業采購防疫物資取得的收入,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一)因任職、受雇、履約等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二)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四)轉讓境內不動產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五)從中國境內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居民個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因此,屬於非居民納稅人的外籍個人在境外為境內企業采購防疫物資取得的收入為境外勞務所得,不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不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