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債務糾紛案件開庭可以拿手稿閱讀嗎比如說通話錄音在幾秒幾分向法官申請播放這段話
可以,給法庭提交錄音光碟和文字版本,上面標明幾分幾秒誰說了什麼。還有,錄音的原始載體——手機要在開庭時給法官看,以證明證據的真實性。
② 離婚開庭陳述示範稿
當事人在法庭上應該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本著對自己有利的原則進版行陳述。具權體的陳述內容,應該根據自己案情發展,靈活進行,不需要准備專門的稿件。
同時,在民事訴訟中,當事雙方的權力是平等的。法院會依法保護,在庭審時,雙方為自己辯解的權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③ 第二,開庭前法官基本上沒看過案卷,開庭後要先看案卷,然後合議討論判決,然後寫判決初稿,然後報上級批
有一些法官開庭前是不看案卷的
④ 勞動仲裁開庭。錄音量太多。必須得把整個錄音過程都整理成文稿嗎 可不可以挑一些能證明的製成文稿
能夠起到證明作用,形成證據鏈即可
⑤ 開庭辯護可以拿著提前寫的草稿嗎
律師會准備辯護方案跟辯護詞,如果非律師辯護,也建議提前准備有關辯護材料。
⑥ 開庭錄音文字稿必須和錄音一摸一樣嗎
我覺得錄音資料真實性是完全沒問題,但錄音資料的證明力還要根據錄音內容來說的,錄音確實是保護自己的一款很好的工具,特別是做生意的一定要多用用,
⑦ 法院開庭審判證人是自己叫過去還是法院傳叫啊
1、證人到庭作證需要在開庭前向法庭申請,得到法庭允許後,在開庭的時候在法庭外等候,待審判長要求證人出庭作證時,進入法庭作證。
2、答辯狀要求在答辯期間(也稱為舉證期限)內交法院。
⑧ 請問誰有合議庭法官開庭前的義務告知的書面稿
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特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如下:一、訴訟權利:1、申請迴避權利,既對本案的審判人員及書記員有申請迴避的權利,但必須說明正當理由。2、提供新的證據、提請證人到庭作證並進行質證的權利。3、進行辯論和請求法庭給予調解的權利。
4、原告有放棄、變更、增加訴訟請求的權利;被告有對本案進行反訴或反駁的權利。5、最後陳述的權利。
二、訴訟義務:1、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義務。2、聽從法庭指揮,遵守法庭紀律的義務。3、如實陳述事實的義務。4、未經法庭許可,不得中途退庭。原告未經法庭許可而中途退庭的,則按撤訴處理;被告未經法庭許可而中途退庭的,則依法缺席判決。
現在法院一般都會在開庭前已向各方當事人送達了《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就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已詳細告知。
庭審大綱:
1、主審法官(審判長)就某案宣布開庭;
2、核實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身份以及代理許可權;詢問雙方是否知曉訴訟的權利與義務,著重詢問是否審前迴避;
3、詢問原告方訴請,以及事實與理由(說明一:一般情況下,原告代理人可以申明「與訴狀無變化」,但有的法官會讓當事人或代理人親自宣讀訴請、事實與理由。說明二:如果訴請有變化或事實由變化,此時代理人均應以較慢的語速告訴法官,並請書記員記錄在案)
4、詢問被告方的答辯意見(說明:此時代理被告的代理人應注意宣讀自己的答辯狀,最好僅闡述要點,不作展開。有的法官可能還會在就被告方的答辯意見徵求原告方的意見,之後在詢問被告方的意見)
5、原告方舉證(說明一:此時原告代理人應依據事先准備好的證據目錄逐一發表,並將擬證事實告訴法官,請書記員記錄在案。說明二:舉證可以逐一進行,也可能法官要求全部舉完,然後再由對方質證,個別情況下法官也可能要求分組舉證。總之,按照法官的指揮進行舉證)
6、被告方質證(說明:根據法官的安排進行質證,發表質證意見。此時,有書面的質證意見可以直接宣讀)
7、宣證人出庭作證(規則:先原告方證人出庭,再被告方證人出庭。誰的證人出庭,就由誰先詢問證人,接著是對方詢問證人,最後是法官詢問證人)
8、詢問雙方當事人、代理人對出庭證人的作證意見發表看法(說明:主要從可否採信以及採信與不採信的理由等方面進行闡述)
9、法官詢問雙方當事人(說明:此時詢問的目的,主要就法官心中的疑惑進行詢問,以查明案件事實)
10、詢問是否需要相互發問(說明:雙方相互發問後,法官也可能再次向雙方發問)
11、詢問是否就事實方面進行補充
12、總結爭議焦點,進行法庭辯論(說明一:一般情況下,辯論進行兩輪就告結束。說明二:首輪要長篇大論,甚至宣讀寫好的代理詞。接著要著重記錄對方的觀點,在第二輪中進行反駁。第二輪的反駁要簡明扼要。)
13、宣布法庭辯論結束,徵求雙方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如有一方明確表示不調解,或調解無基礎的話,則讓雙方進行最後陳述。
14、宣布休庭。
⑨ 法院開庭可以帶手寫的稿件嗎
可以作為發言的底稿,並提交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