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教育機構不退費怎麼投訴
投訴,主要是針對培訓機構的具體違法違規行為,向有關的主管行政機關報告並要求處理。
1、教育培訓合同,受教育者或者參培者屬於消費者,因此相關問題都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投訴。
2、拒不退費,直接向教育局反應(如果取得辦學許可證一般會處理;如果教育機構沒有取得辦學許可證,教育局不一定會管,可以考慮一下工商局)
3、虛假宣傳,這個一般來說是屬於工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職權范圍。
4、無證辦學,一般的教育機構是歸教育局管,職業教育類別的,也有可能是歸人力資源與社會保證部門管理。
5、不開發票,私賬收款,偷稅,這個歸當地的稅務局管理。
6、也有很多消費者會找新聞媒體曝光,這也算一個很有效的方式。
投訴的效果因地方、因人而異。
『貳』 報名培訓機構後悔不給退費怎麼辦
法律分析:可以與該機構協商退款,雙方做出各自的讓步減少訴訟帶來的時間還金錢成本上的消耗。達不成協議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表明該機構違約給你帶了的損失,請求法院判決該機構退還你的定金,並且可以要求其賠償一些違約金。機構拒絕退款的行為並不合理。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如果合同有約定雙方的違約責任,就按合同內容執行。如果沒有約定,一般來說,單方違約是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的,即便可以退款也不太可能退全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叄』 培訓機構不退錢怎麼辦
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投訴,或者選擇向法院起訴要求退款。退費的前提是符合合同約定的退費條件,也即是否可以退費、可以退換多少費用,需要看合同的具體約定,以及合同是否已經履行。如果培訓機構已經合法合約地向消費者提供了課程培訓,培訓機構無需退費,消費者是無法隨意主張退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十七條 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公益性職責:(一)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引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二)參與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准;(三)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四)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五)受理消費者的投訴,並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六)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鑒定,鑒定人應當告知鑒定意見;(七)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訴訟;(八)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各級人民政府對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責應當予以必要的經費等支持。消費者協會應當認真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社會監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費者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的規定,開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活動。
『肆』 教育機構不退費怎麼辦
消費者來可向消費者所在自地的消費者協會投訴,也可向責任者所在地的消費者協會投訴。
該機構違法了你們最初訂立的口頭協議,有以下幾種方法可以解決:
1、與該機構協商退款,雙方做出各自的讓步減少訴訟帶來的時間還金錢成本上的消耗。
2、達不成協議的,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表明該機構違約給你帶了的損失,請求法院判決該機構退還你的定金,並且可以要求其賠償一些違約金。
3、機構退款但是扣錢的行為並不合理,即便是你沒有了單據,但是該機構肯定也有你交款的證明,並不能因為你丟失單據而扣錢。
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國家依照社會經濟運行的需要和市場上消費者的主體地位,制定明確的立法,這就使消費者權益不僅是一種公共約定和共認的規范,還得到了國家法律的確認和保護。
『伍』 培訓機構退費難怎麼投訴培訓機構不退費找誰培訓機構不給退費哪個部門解決
培訓機構不給退費哪個部門解決
1、投訴私立教育培訓機構可向當地的民政局和教育局投訴。
2、投訴官方的教育培訓機構可向當地的人社局或教育局相關部門投訴。
3、無論哪類教育機構有違法行為,都可以通過「315「消費者之聲」平台,進行舉報。
4、通過司法途徑,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注意要點:
1、直接與機構的負責人協商,可以是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分校校長,不要總是和下面的銷售人員或者教務人員協商,效果不好,也浪費時間。
2、協商的過程中,需要言之有物,持之有理,據理力爭。
3、協商的過程中需要抓住痛點和重點,比如虛假宣傳、無資質辦學、私賬收款,不開發票,K12校外培訓老師無教師資格證,等等。
5、協商與投訴並用,協商與訴訟並用,有時主管機關的一個電話比什麼都管用,有的時候收到法院的傳票立馬就退錢了。
綜上,拒不退費,直接向教育局反應(如果取得辦學許可證一般會處理;如果教育機構沒有取得辦學許可證,教育局不一定會管,可以考慮一下工商局)。
『陸』 如果補課機構不給退費怎麼辦
一、補課機構不給退費怎麼辦
1、補課機構不給退費的處理方式需視情況而定:
(1)有法定或約定的退費事由存在,消費者可以與補課機構協商退費,無法協商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補課機構退還補課費;
(2)沒有法定或約定的退費事由存在,當事人是無法要求退費的,只能盡量與補課機構協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二、培訓機構退費法律規定有哪些
1、若因校方的原因造成學生無法完成學習計劃的情況,學生要求退學、退費,學校須予以退還剩餘的費用;
2、學校開課前,學生因不可抗拒的理由,如學生出具國家各級各類承認學歷的院校的正式錄取通知書或武裝部門的應征入伍通知書或因重大疾病、意外傷亡、家庭特殊困難等正當理由提出退學退費申請,而向學校提出退學退費申請的,學校扣除5%手續費,再予以退還剩餘的費用;
3、簽訂協議前務必看清協議內容,建議消費者保留維權證據。協議中有相關退費的約定,一般情況下以消費者和商家訂立的協議為准,無效格式條款除外。
『柒』 培訓機構收費不退費是投訴哪個部門
法律分析:培訓班不退費應該向消費者協會投訴。學員有選擇放棄學習的權利,培訓機構在合同中規定不能退費是格式條款、霸王條款,培訓機構和學員之間可以有約定,但約定不能違背相關法律法規。學員或家長提供繳費依據和書面材料,他們可以協調退費事宜。所謂消費者投訴,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權益爭議 ,從而提出的書面或者口頭上的異議、抗議、索賠和要求解決問題等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捌』 培訓教育機構不退費合法嗎
法律分析:不合法,培訓機構不退費應該向消費者協會投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玖』 培訓機構合同上說不予退費是合法的嗎
法律分析:培訓機構合同說不予退費不合法。如果雙方簽訂了合同,可以根據合同約定解決。培訓機構在合同中規定學費不能退,這是「霸王條款」。學生沒上課,學校沒有付出相應的教學活動,就不應該取得學費。學員因自身原因放棄了上課也不合適。在這種情況下,學校可以留取一部分合理的費用來彌補損失,剩下一部分則應退還給學員。學員有選擇放棄學習的權利,教育機構在合同中規定不能退費是「格式條款」、「霸王條款」,培訓機構和學員之間可以有約定,但約定不能違背相關法律法規。學員或家長提供繳費依據和書面材料,他們可以協調退費事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拾』 培訓機構不退費去哪裡投訴
培訓班不退費應該向消費者協會投訴。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十五條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第十六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第三十九條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