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幼兒園教職工安全培訓記錄
一、晨檢接待
1、監督各班教師和保健醫晨檢情況,關注每個幼兒的身體情況。
2、以飽滿熱情的精神狀態向幼兒、老師主動問候,並親切接待幼兒家長。
二、巡視全園
1、衛生保健管理:抓好衛生保健及膳食管理工作。
2、班上生活管理:了解各班級常規,幼兒生活習慣的培養等。
3、活動:深入班級聽課、看課,落實園長巡堂、推門聽課制度。隨時了解每一位教師的活動,認真觀察、記錄、分析教師執行各類教育活動計劃的情況。及時了解幼兒的活動情況、學習情況及常規情況。
4、負責制定招生方案,查看新入園幼兒情況,協助班上做好新生家長接待工作。
三、研究思考
同幼兒園其他領導探討幼兒園發展思路與園所發展規劃。
四、制定、審查工作計劃
1、審查各班學期、周計劃的制訂,並提出修改意見。
2、負責制訂和本園工作計劃和總結。
3、定期召開園務會,深入第一線檢查各項工作實施情況。
五、管理檢查
1、管理好學校的各項開支。
2、檢查教師的工作規范。
3、檢查園內安全設施。
4、招聘工作。
5、負責召開家長會,聽取家長的意見和要求,爭取家長對幼兒園工作的支持。
六、管理檢查
1、接待家長,解決一些突發事情。以及幼兒離園情況。
2、幼兒園安全衛生檢查。
(1)教師安全課程教學培訓記錄擴展閱讀
幼兒園的形式
「日托」、「全托」都是幼兒園的辦園形式,即全日制和寄宿制幼兒園。
一所幼兒園里可以同時設置「日托」和「全托」。兩者的主要目標、要求和內容是一致的,對園舍、設備、工作人員、師資條件、衛生保健及安全工作的要求都相似,也有不同:
一、為便於管理,全托幼兒園班級名額編制比較小,即每個班的孩子人數要少一些。
二、全托幼兒園的園舍、設備要求要高於日托幼兒園,除後者應具備的房舍條件外,還要設寢室、隔離室、浴室、洗衣室和教職工值班室,還應配備兒童單人床。
三、全托幼兒園的工作人員配備要多於日托幼兒園。
選擇「全托」好還是「日托」,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決定:
一、從孩子自身的條件考慮:
如果孩子身體健康,性格活潑,適應能力強,具備一些生活自理能力,離開父母一段時間家長也放心,那麼可以送全托。
二、從家長角度考慮:
1.如果家長工作很忙,即使下班回家也很少有時間顧及孩子,可以考慮送全托。
2.如果家長缺乏教育孩子的知識和方法,可將孩子送全托。
3.如果家中有老人溺愛孩子,而父母無計可施,可以考慮將孩子送全托,離老人遠一些。
4.如果家長能夠配合幼兒園開展良好家庭教育,同時又有時間關心、照料孩子,最好把孩子送日托,這樣可以經常和孩子接觸,便於交流思想,增進感情。
三、從幼兒園條件看:
如果全托幼兒園設備完善,設施齊全、安全,人員充足,條件較好,可以將孩子送全托。
『貳』 教師安全知識培訓內容
為進一步普及消防安全知識,有效預防重大火災事故的發生,昨天下午4:00,我校後勤處邀請朱警官在二(1)班教室對我校老師進行了消防知識培訓和防火演練。
會前我校劉校長做了動員講話,她要求全體老師們要提高消防安全意識,切實保護好雛鷹每一位同學,遇到火災要能夠及時處理。每一位老師都要學會使用消防栓、滅火器,掌握一定的消防知識,學會在關鍵時刻自救、互救!
培訓中,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朱警官詳細講述了發生火災時應該如何報警、自救和逃生,並向我校教師們仔細講解了滅火器的種類、性能、使用范圍及其使用方法,並就如何正確使用滅火器撲救火災等動作要領進行現場示範。參訓的老師們熱情高漲,積極主動要求參與實戰演練,在後勤處李主任、徐班長和朱警官的指導下我校老師依次打開滅火器,學以致用,成功撲滅了大火。
安全工作是我校開展其它教育教學工作的基礎,我校也定期在師生間開展各項安全培訓、講座、演練、宣講等多種形式,不同內容的安全知識普及工作,除了鍛煉師生安全逃生技能,更提高師生的安全意識,並通過學校師生將安全觀念傳遞到更多家庭,為構建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隱患險於明火,防範勝於救災。本次消防知識培訓增強了我校老師的安全知識,提高了我校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叄』 生產安全培訓記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規范安全生產培訓秩序,保證安全生產培訓質量,促進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健康發展,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培訓機構、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培訓(以下統稱安全培訓)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培訓是指以提高安全監管監察人員、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和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的安全素質為目的的教育培訓活動。
前款所稱安全監管監察人員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從事安全監督監察、行政執法的安全生產監察員和煤礦安全監察員;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是指從事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教師、危險化學品的登記人員和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的人員及注冊安全工程師等。
第四條 安全培訓工作實行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實施、分類指導、教考分離的原則。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統稱國家局)指導全國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對所轄區域內煤礦企業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培訓機構
第五條 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活動,必須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資質證書分四個等級。
一級、二級資質證書,由國家局審批、頒發;三級、四級資質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頒發。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所轄區域內從事煤礦安全培訓活動的培訓機構三級、四級資質證書的審批、頒發。
第六條 取得一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安全生產監察員、煤礦安全監察員;中央企業的總公司、總廠或者集團公司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工作的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和一級以下安全培訓機構教師的培訓工作。取得二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市、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察員;省屬生產經營單位和中央企業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工作的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和二級以下安全培訓機構教師的培訓工作。
取得三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特種作業人員;市(地)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取得四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除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培訓工作。上一級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下一級安全培訓機構的培訓工作。
第七條 安全培訓機構申請一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100萬元以上;
(二)有專職的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
(四)有1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其中至少有8名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並且經國家局培訓考核合格的專職教師;
(五)有固定、獨立和相對集中並且能夠滿足同期100人以上規模培訓需要的教學及生活設施,其中專用教室使用面積15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訓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安全培訓機構申請二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80萬元以上;
(二)有專職的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
(四)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級以上職稱並且經國家局培訓考核合格的專職教師;
(五)有固定、獨立和相對集中並且能夠滿足同期80人以上規模培訓需要的教學及生活設施,其中專用教室使用面積12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訓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安全培訓機構申請三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50萬元以上;
(二)有專職或者兼職的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
(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級以上職稱並且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培訓考核合格的專職教師;
(五)有能夠滿足同期50人以上規模培訓需要的教學及生活設施,其中專用教室使用面積10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訓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安全培訓機構申請四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30萬元以上;
(二)有專職或者兼職的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
(四)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級以上職稱並且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培訓考核合格的專職教師;
(五)有能夠滿足同期30人以上規模培訓需要的教學及生活設施,其中專用教室使用面積60平方米以上。
第十一條 申請一、二級資質證書,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具備資質條件的申請人將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申請書、安全培訓機構設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和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報國家局;
(二)國家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申請三、四級資質證書,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具備資質條件的申請人將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申請書、安全培訓機構設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和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並報國家局備案;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安全培訓機構的教師應當接受專門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執教。
第十四條 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不得出借、出租給其他機構或者個人。
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應當於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前30日內向原頒發證書的機構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五條 對安全培訓機構及其教師的考核發證,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章 安全培訓
第十六條 安全培訓應當按照國家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制定的安全培訓大綱進行。
安全監督監察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與礦山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及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由國家局組織制定。除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企業以外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制定。
第十七條 國家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每2年組織一次優秀教材的評選。
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優先使用優秀教材。
第十八條 國家局負責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察員、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煤礦安全監察員的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中央企業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市級、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察員的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省屬生產經營單位、所轄區域內中央企業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市級、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除中央企業、省屬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指導和監督所轄區域內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和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的人員及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安全培訓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
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與其所從事崗位相應的安全教育培訓;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應當對其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條 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工作的收費,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行業自律標准或者指導性標准收費。
第四章 安全培訓的考核
第二十一條 安全培訓的考核應堅持教考分離、統一標准、分級負責。
第二十二條 安全監督監察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及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標准,由國家局制定。
除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企業以外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考核標准,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國家局負責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察員、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煤礦安全監察員的考核;負責中央企業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市級、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察員的考核;負責省屬生產經營單位和中央企業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
市級、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中央企業、省屬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所轄區域內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的考核,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安全培訓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檔案。
第五章 安全培訓的發證
第二十五條 接受安全培訓人員經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門頒發相應的證書。
第二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察員經考核合格後,頒發安全生產監察員證;煤礦安全監察員經考核合格後,頒發煤礦安全監察員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後,頒發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經考核合格後,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含IC卡);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經考核合格後,頒發上崗證;其他人員經考核合格後,頒發培訓合格證。
第二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察員證、煤礦安全監察員證、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含IC卡)和上崗證的式樣,由國家局統一規定。培訓合格證的式樣,由負責培訓考核的部門規定。
第二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察員證、煤礦安全監察員證、安全資格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監察員證、煤礦安全監察員證、安全資格證的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應當於期滿前2個月內向原發證部門辦理延期手續。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有效期為6年,每2年復審一次。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需延期或者復審的,應當於期滿前1個月內向原發證部門或者異地相關部門辦理延期或者復審手續。復審內容包括責任事故記錄、違法違章記錄、參加培訓記錄等。復審不合格的,經重新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後,辦理延期手續。個人在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在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有效期滿時,經原發證部門或者異地相關部門同意,不再復審,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有效期延長2年。
第二十九條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和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考核頒發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證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加強對安全培訓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審查、頒發安全培訓機構的資質證書。對已經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每3年進行一次評估檢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已經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對安全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培訓活動的情況進行監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安全培訓機構的違法違紀行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或者舉報。
第三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履行安全培訓工作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工作人員在安全培訓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安全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暫扣或者吊銷相應的資質證書;沒有違法所得的,暫扣或者吊銷相應的資質證書:
(一)未按照統一的培訓大綱組織教學培訓的;
(二)專職教師未經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從事安全培訓工作的;
(三)將安全培訓資質證書出借、出租給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的。安全培訓機構未取得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安全培訓活動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 安全培訓機構評估檢查不合格繼續從事安全培訓活動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暫扣或者吊銷相應的資質證書;沒有違法所得的,暫扣或者吊銷相應的資質證書。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規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的;
『肆』 開學第一周對教師進行哪些安全培訓
學校是第三責任人。教師所做的一切安全教育工作都是代表學校做的,所以,這里我們把學校和教師合在一起討論。學校應負的是安全教育、安全預防、安全事故救護責任。學校要把學生當著真正的「人」來看待,從教師職業道德、教育良知這一角度來對待此事,把安全教育納入工作之中,有計劃、有目標、有制度、有專人負責實施。利用集隊集會、升旗和「兩操」時間由學校領導強調安全工作。教師利用課堂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每個學期學校聘請當地司法所、派出所、治安員等來校上安全法制課。主辦安全教育專刊,搞安全自救演習活動等等,把學生生命安全教育的思想轉化為實際行動。再者,學校的教育教學設備及活動場所設好安全警示標志,適合學生正常的學習、活動。定期檢查安全設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也算盡到安全預防責任了。
第三,學生一旦發生意外傷害,不論起因在誰,學校都要立即起動安全事故處理預案,組織人員護送到醫院搶救、護理、墊付醫葯費和通知家長等服務性工作,也就負了安全事故救護責任。最重要的是,事故發生後,學校還得組織教師進行自我後思,從安全教育的方法、措施等方面查找問題的根源,筆者認為學校所負的安全責任僅此而已。當然,如果安全事故的起因在學校,學校還得負經濟責任直至行政責任了。
由於教育的對象是人,是動態的、有自我主張而考慮不夠成熟的活生生的未成年人,即使教育工作做得再細致入微,必定是靜止的、停留在口頭上的理論知識。安全警示牌也是不會說話,更不會阻止學生活動的空頭文字或圖片。而學生在具體的活動過程中難免出現差錯,只要有一點點差錯出現就是安全事故。總之,學校安全工作關繫到千家萬戶,影響到方方面面。筆者認為,人們在重視學校安全工作的同時,不要只推御責任,還要多分析原因,多想想後果,共同分擔責任,以下一代的健康成長為已任。
『伍』 幼兒園安全工作培訓記錄怎麼寫
教職工安全培訓記錄會議時間 年 月 日 會議地點 會議室會議主持人 記 錄 人參會人員 全體教師培訓主要內容一、幼兒園發生意外事故的原因1. 幼兒年齡小,容易出意外2、設施存在著不安全的隱患3、幼兒體質特殊或者疾病突發。二、幼兒園安全事件的防範措施1、建立安全制度,明確崗位職責。2、建立衛生保健制度,做好健康檢查工作。3、創設安全的生活環境,消除不安全因素。4、強化安全意識,體現預防為主。三、幼兒安全教育的內容1、交通安全教育2、消防安全教育3、食品衛生安全教育4、防觸電,防溺水教育四、幼兒園一日活動安全及常規細節1、按時到崗,事先做好室內外空氣流通、晨間准備及早接待工作。教師要對幼兒進行全面晨檢,禁止幼兒攜帶細小、尖銳等危險的物品,如有發現應及時沒收或代為保管。認真接待孩子,與孩子的家長進行交接後,方可讓家長離開。 認真做好「一摸、二看、三問、四查」。2、老師要組織好幼兒的晨間活動,不能只顧打掃、提水等忽略了活動中的幼兒。如有家長給幼兒帶葯, 教師要將葯品的服用方法詳細登記在記錄本上。 不允許幼兒自己帶葯, 教師不得將葯放在孩子能夠得到的地方。 給幼兒喂葯時要認真核對姓名、劑量、服用時間;做好葯品的交接班工作。培訓照片 培訓照片 教職工安全培訓記錄會議時間 年 月 日 會議地點 會議室會議主持人 記 錄 人參會人員 全體教師培訓主要內容一、戶外活動環節安全1、一後,維持秩序,提醒幼兒右側通行,教育幼兒不喧鬧、不擠推、不跑動,按順序上下樓梯。2、戶外活動時間,班級老師要共同組織、互相配合,眼裡時刻觀察幼兒,不閑談,不聚堆。3、自由活動時,要對幼兒提出具體明確的要求:不做危險動作,走路、奔跑時注意四周,會躲閃,不碰撞。4、活動前,要幫助和提醒幼兒整理好衣物、鞋帶,檢查幼兒是否攜帶其它物品;戶外活動回來,要檢查幼兒嘴裡、手裡、口袋裡是否有雜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