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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專利問題

發布時間:2021-08-16 10:06:17

電子商務 的知識產權包括哪些

您好,

1)知識產權客體的無形性知識產權的客體是無形的智力創作性成果,它是一種可以脫離其所有者而存在無形的信息,可以同時為多個主體所使用,在一定條件下也不會因多個主體的使用而使該項知識財產自身遭受損耗或者滅失。這個特點是與有形財產的不同之處。2)某些知識產權具有財產權和人身權的雙重性這類知識產權如著作權,其財產權屬性主要體現在所有人享有的獨占權或者排他權以及許可他人使用而獲得報酬的權利,其所有人可以通過自己獨家實施獲得收益,也可以通過有償許可他人實施獲得收益,還可以像有形財產那樣進行買賣或抵押;其人身權屬性主要是指署名權等。當然也有的知識產權權具有單一的屬性,例如,發現權只具有名譽權屬性,不具有財產權屬性;商業秘密只具有財產權屬性,不具有人身權屬性。專利權、商標權主要體現為財產權,其人身權的屬性是什麼就頗有爭議。3)依法審查確認性由於無形的智力成果不像有形財產那樣直觀可見,因此,確認這類智力成果的財產權及其法律保護需要依法審查確認。例如,我國的發明人所完成的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雖然已經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但是,其完成人尚不能自動獲得專利權,完成人必須依照專利法的有關規定,向國家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專利局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申請符合專利法規定條件的,由專利局作出授予專利權的決定,頒發專利證書,只有當專利局發布授權公告後,其完成人才享有該項知識產權。對於商標權的獲得,我國和大多數國家實行注冊制,只有向國家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經審查核准注冊後,才能獲得商標權。文學藝術作品和計算機軟體等的著作權雖然是自作品完成其權利即自動產生,但有些國家也要實行登記或標注版權標記後才能得到保護;法院在保護作品著作權時,也要首先依法審查該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不具備獨創性的作品是不予保護的,從這個意義上說,對著作權的客體保護也要依法審查。法院對商業秘密的保護,也要首先審查其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受保護的條件,缺少其中一個法定條件,法院即不予保護。所以,不少學者認為知識產權是法院授予的一種權利,需要依法確認。4)獨占性或者排他性由於智力成果具有可以同時被多個主體所使用的特點,因此,大多數的知識產權是法律授予的一種獨占權,具有排他性,未經其權利人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使用,否則就構成侵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當然,法律對各種知識產權都規定了一定的限制,但這些限制不影響其獨點權特徵。也有少數知識產權不具有獨占權特徵,例如技術秘密的所有人不能禁止第三人使用其獨立開發完成的或者合法取得的相同技術秘密,因此,商業秘密不具備完全的財產權屬性。5)地域性知識產權具有嚴格的地域性特點,即各國主管機關依照其本國法律授予的知識產權,只能在其本國領域內受法律保護,例如中國專利局授予的專利權或中國商標局核準的商標專用權,只能在中國領域內受保護,其它國家則不給予保護,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外使用中國專利局授權的發明專利,不侵犯我國專利權,所以,我國公民、法人完成的發明創造要想在外國受保護,必須在外國申請專利;反之亦然。這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規定的原則之一。著作權雖然自動產生,但它也受地域限制,我國法律對外國人的作品並不是都給予保護,只是因為我國加入了"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等國際公約,履行這兩個國際公約規定的義務,保護這些公約成員國的國民作品;公約的其它成員國也按照公約規定,對我國公民和法人的作品給予保護。還有按照兩國的雙邊協定,相互給予對方國民的作品保護。6)時間性知識產權都有法定的保護期限,一旦保護期限屆滿,權利即自行終止,成為社會公眾可以自由使用的知識。至於期限的長短,依各國的法律確定。例如,我國發明專利的保護期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專利申請日起計算;;我國公民的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50年。這兩個權利期限屆滿後,該發明和作品即成為公有領域財產。我國商標權的保護期限自核准注冊之日起10年,但可以在期限屆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10年,續展的次數不限,由此可見,商標權的期限有其特殊性,可以根據其所有人的需要無限地續展權利期限。如果商標權人愈期不辦理續展注冊,其商標權也將終止。商業秘密受法律保護的期限是不確定的,該秘密一旦為公眾所知悉,即成為公眾可以自由使用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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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

有以下幾種知識產權保護:
一、電子商務與知識產權保護的內在聯系
電子商務與知識產權存在著內在的、密不可分的聯系,這已成為一個不爭的事實,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電子商務的核心問題是「數據信息」,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保護信息的一種法律工具。電子商務的核心是「數據信息「,在構成電子商務的四種「流」中,「信息流"是最基本的、必不可少的。
2.知識產權產品已成為電子商務中的一種主要交易對象。隨著知識經濟的臨近,已經出現了知識產業,即以人才和知識等智力資源為第一要素配置的產業,就是通常所講的高科技產業和版權產業,也可通稱為知識產權產業。
3.電子商務為知識產權的獲得提供了一種新的途徑。在電子商務的影響下,一種新的獲得知識產權的途徑——電子申請也已問世。
二、電子商務檔案服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檔案機構利用數字技術和網路技術對電子商務檔案進行處理和傳遞時,可能使原本在知識產權法規之下比較平衡的知識權益關系受到沖擊。因此,在電子商務檔案服務中,注重知識產權保護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1.數字化。所謂數字化是指把各類信息,包括數字、文字、聲音、圖形、圖像等輸入計算機系統轉換成二進制數字編碼的技術。1995年9月,美國在《知識產權與國家信息基礎設施》中明確規定:「作品的數字化屬於復制行為。」我國的《關於製作數字化製品的著作權規定》第二條明確界定:將已有作品製成數字化製品,不論已有作品以何種形式表現和固定,都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所稱的復制行為。
2.資料庫。世界貿易組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伯爾尼公約都把資料庫作為匯編作品予以保護,亦未明確賦予資料庫獨立的法律地位,而是將其作為版權法意義上的作品進行保護。歐盟《資料庫指令》對資料庫給予了明確的界定:「資料庫是指以系統或有序的方法編排的、並可通過電子或其他方式單獨訪問的獨立作品、數據或其他材料的集合。」
3.網路化。現如今,網路寬頻建設風起雲涌,分發存儲發展迅猛,網路技術不斷進步,網路瓶頸節節打通,使得網上信息飛速增長,人們可以通過網路實時地傳遞、交換和共享各種信息。檔案部門當然也不能落後,有了數字化和資料庫的強有力基礎,數字化後的檔案信息完全可以通過網路來進行傳播,從而達到檔案信息資源全方位地共建共享。
三、檔案服務升級的措施構想
在電子商務氛圍下,傳統的檔案信息服務模式,已不適應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電子商務檔案服務質量還有待提高。
1.健全法規體系。從檔案利用方面來看,目前的利用服務工作主要是根據《檔案法》和《檔案法實施辦法》來指導具體工作,但對檔案利用服務中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以及與知識產權法律的關系處理,缺乏具有可操作的規定。
從知識產權方面看,首先,我國的立法和國外的立法有差距,甚至有矛盾,因此會造成混淆,遇到問題不知道到底用哪個標准,因此要同國際接軌,實現標准一致。其次,知識產權法中有關檔案利用方面的規定有待細化,對一些諸如檔案復制權等問題的忽略,會導致檔案工作的知識產權保護無法可依。
2.完善技術支持。在如今的技術時代,即使是侵權行為也具有很高的技術含量,技術的落後和網路的不安全性,會使著作權人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因此,必須對保護對象進行技術武裝,提供先進的技術支持,有效地防止盜版和非法復制。可採用的方法主要有:許可權設置、加密與數字簽名技術、CA認證技術、數字水印技術、限定使用次數技術、防復制技術等。
3.加快隊伍建設。知識產權法律環境下,檔案利用服務工作的運作對人才隊伍提出了要求。首先,必須掌握知識產權法的有關法律法規,具有較強的知識產權意識和較高的知識產權素養,唯有如此,才能敏銳地感知分析和處理檔案信息服務中的知識產權問題,有效地避免侵權行為的發生。其次,要提高政策認識水平及業務素質能力,對政策的准確把握和業務能力的強化,都有利於服務質量的提高。最後,作為對信息法律政策等約束手段的補充,還要加強服務人員的自我約束能力,讓他們做到自覺守法。

③ 關於一種電子商務系統的專利申請問題

只要文字部分能夠把技術方案說明清楚、完整,發明專利申請時可以不包含說明書附圖和摘要附圖。
實用新型專利必需要有附圖。

④ 專利申請中,電子商務屬於什麼技術領域

電子商務技術專利通常屬於方法專利,其技術特徵由實施該技術的步驟專組成,而實施屬該步驟的過程均在網路計算服務提供商的控制之下,即處於其作為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保密狀態之下。
《專利法》第61條第1款規定,「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製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因此,只要方法專利所獲得產品屬於新產品,並且能夠證明被告所生產的產品與方法專利所獲得的產品屬於同樣的產品,那麼被告應當承擔證明其使用的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責任,否則將要承擔敗訴的不利後果。該條款看似為電子商務專利權利人減輕了證明責任,其實有利於其主張專利權。但是,由於電子商務技術具有網路化和數字化的特點,因此,在適用舉證倒置問題上存在諸多法律問題亟待解決。

⑤ 急!電子商務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有什麼影響

你首先要了解何謂電子商務,電子商務是泛指通過電子郵件、互聯網等手段進行的商務行為,而不是企業。而互聯網等電子商務的媒介本來的原則以及精神就是資源共享。

而相對的知識產權就是要保護國人的專利、版權不受侵犯,但是這卻又與互聯網等媒介的精神與原則相悖,所以在要照顧到兩者的情況下實在很艱難。

其實基本上如果你要問專業律師的意見還是拿起科技的武器好過拿起法律的武器去捍衛知識產權。因為法律的完善以及發展要比科技的發展要慢上許多。

我是學電子商務的,也讀過法律(側重知識產權),教法律的老師是專業律師。唯一問題是在國外,所以只能回答那麼多了。僅供參考。

⑥ 電子商務專利調查

我也是電子商務專業的大專 呵呵 資料分兩部分

在我國,由於網路建設正處於起步階段,網路應用還不夠普遍,金融電子化程序還不理想,電子商務的推行還需要時間。

1、網路自身有局限性

許多消費者都反應實際得到的商品不是在網上看中的商品。這是怎麼回事呢?其實在把一件立體的實物縮小許多變成平面的畫片的過程中,商品本身的一些基本信息會丟失;輸入電腦的只是人為選擇商品的部分信息,人們無法從網上得到商品的全部信息,尤其是無法得到對商品的最鮮明的直觀印象。由此可見,從某種意義上說,並不是商家有意欺騙消費者,網路自身的局限性會自然不自然地誤導消費者,可能使消費者不再輕易相信自己的眼睛,對電子商務的可靠性產生懷疑。

2、搜索功能不夠完善

當在網上購物時,用戶面臨的一個很大的問題就是如何在眾多的網站找到自己想要的物品,並以最低的價格買到。搜索引擎看起來很簡單:用戶輸入一個查詢關鍵詞,搜索引擎就按照關鍵詞到資料庫去查找,並返回最合適的Web頁鏈接。但根據NEC研究所與Inktomi公司最近研究結果表明,目前在互聯網上至少10億網頁需要建立索引。 而現有搜索引擎僅僅能對5億網頁建立索引。仍然有一半不能索引。這主要不是由於技術原因,而是由於在線商家希望保護商品價格的隱私權。因此當用戶在往上購物時,不得不一個網站一個網站搜尋下去,直到找到滿意價格的物品。

3、用戶消費觀念跟不上

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方式一個很大的不同是交易的當事人不見面,交易的虛擬性強,這就要求整個社會的信用環境要好,信用消費的觀念要深入人心。西方國家的電子商務發展勢頭比較好,一個重要的原因是西方的市場秩序比較好,信用制度比較健全,信用消費觀念已被人們普遍接受。然而在我國,一方面人們信用消費的意識非常薄弱,信用卡的使用遠沒有普及;另一方面,人們到商場還怕買到假冒偽劣產品,更何況是在不知道離自己多遠的網上?由於網路的使用還沒有完全普及,人們對網路的不了解也是影響網上消費的重要原因。目前大部分網民對網路的使用主要是了解信息和聊天,對於許多人來說網路甚至只是一個概念,這種情況下電子商務不景氣也是可以預料的。

4、交易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

電子商務的安全問題仍然是影響電子商務發展的主要因素。在開放的網路上處理交易,如何保證傳輸數據的安全成為電子商務能否普及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調查公司曾對電子商務的應用前景進行過在線調查,當問到為什麼不願意在線購物時 ,絕大多數的人的問題是擔心遭到黑客的侵襲而導致信用卡信息丟失。因此,有一部分人或企業因擔心安全問題而不願使用電子商務,安全成為電子商務發展中最大的障礙。
目前電子商務的安全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A、安全可靠的通訊網路;B、有效防護連接在網路上的信息系統;C、有效防止資料被竊取或盜用;D、培訓電子商務人才,使其了解如何防護其信息系統和資料的安全。為了確保商業事務的安全性,必須滿足一系列重要條件,換句話說,不僅要安全,更要易於管理和使用。首要條件是電子商務中所有的參與方之間(包括用戶和服務方)進行身份確認,用戶身份被認證無誤後,才能相應地解決和管理用戶的數據訪問。考慮到當今業務的分散性和使用Internet具有風險性,在線數據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必須象在資料庫中一樣得到保證。另外,必須確保電子商務記錄和事務的長期完整性,防止欺詐行為,這樣才能提供廣泛的電子商務所必需的可信度。最後,必須遠離來自Internet的多方面的威脅,以保證計算機系統自身的完整性,在這些安全特性下,用戶可以信賴他的系統去完成重大的商務應用。
5、電子商務的管理還不夠規范

電子商務的多姿多彩給世界帶來全新的商務規則和方式,這更加要求在管理上要做到規范,這個管理的概念應該涵蓋商務管理、技術管理、服務管理等多方面,因此要同時在這些方面達到一個比較令人滿意的規范程度,不是一時半時就可以做到的。另外電子商務平台的前後端相一致也是非常重要的。前台的Web平台是直接面向消費者的,是電子商務的門面。而後台的內部經營管理體系則是完成電子商務的必備條件,它關繫到前台所承接的業務最終能不能得到很好的實現。一個完善的後台系統更能體現一個電子商務公司的綜合實力,因為它將最終決定提供給用戶的是什麼樣的服務,決定電子商務的管理是不是有效,決定電子商務公司最終能不能實現贏利。

6、稅務問題

稅務(包括關稅和稅收)是一個國家重要的財政來源。由於電子商務的交易活動是在沒有固定場所的國際信息網路環境下進行,造成國家難以控制和收取電商務的稅金。因此,在制定與電子商務有關的政策法規時,需要重新審視傳統的稅收政策和手段,建立新的、有效的稅收機制。

7、標准問題

各國的國情不同,電子商務的交易方式和手段當然也存在某些差異,而且我們要面對無國界、全球性的貿易活動,因此需要在電子商務交易活動中建立相關的、統一的國際性標准,以解決電子商務活動的互操作問題。中國電子商務目前的問題是概念不清,搞電子的搞商務,搞商務的搞電子,呈現一種離散、無序、局部的狀態。因此,目前需要解決三個問題:一是解決統一標準的電子商務綜合服務平台;二是電子商務的關鍵在於業務,應用是其龍頭,因此要把各種各樣的業務和服務接進來;三是解決互聯互通的標准問題。

8、支付問題

由於金融手段落後、信用制度不健全,中國人更喜歡現金交易,沒有使用信用卡的習慣。而在美國,現金交易較少,國民購物基本上採用信用卡支付,而且國家出於金融、稅收、治安等方面的原因,也鼓勵使用信用卡以減少現金的流通。完善的金融制度,方便、可靠、安全的支付手段是BtoC電子商務發展的基本條件。不難看出,影響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不單是網路帶寬的狹窄、上網費用的昂貴、人才的不足以及配送的滯後,更重要的原因來自於信用制度不健全與人們的生活習慣。

9、配送問題

配送是讓商家和消費者都很傷腦筋的問題。網上消費者經常遇到交貨延遲的現象,而且配送的費用很高。業內人士指出,我國國內缺乏系統化、專業化、全國性的貨物配送企業,配送銷售組織沒有形成一套高效、完備的配送管理系統,這毫無疑問地影響了人們的購物熱情。

10、知識產權問題

在由電子商務引起的法律問題中,保護知識產權問題又首當其沖。由於計算機網路上承載的是數字化形式的信息,因而在知識產權領域(專利、商標、版權和商業秘密等)中,版權保護的問題尤為突出。

11、電子證據的認定

信息網路中的信息具有不穩定性或易變性,這就造成了信息網路發生侵權行為時,鎖定侵權證據或者獲取侵權證據難度極大,對解決侵權糾紛帶來了較大的障礙。如何保證在網路環境下信息的穩定性、真實性和有效性,是有效解決電子商務中侵權糾紛的重要因素。

12、其他細節問題

最後就是一些不規范的細節問題,例如目前網上商品價格參差不齊,主要成交類別商品價格最大相差40%;網上商店服務的地域差異大;在線購物發票問題大;網上商店對定單回應速度參差不齊;電子商務方面的法律,對參與交易的各方面的權利和義務還沒有進行明確細致的規定。

第二部分
一、方案簡述
本方案是針對集團企業進行電子交易管理的完整電子商務平台解決方案。網上電子商務系統,是以服務於集團企業的業務過程優化再造為目標,全面提升信息系統的技術內涵,實現「以產品為中心向以客戶服務為中心」的戰略轉移,達到對外充分適應、快速反應,對內高效溝通、快速決策。
作為經營戰略的重要部分,很多大型企業已經開始藉助互聯網的力量,建立部署自己的網路交易平台。基於INTERNET的交易管理和銷售平台,將給企業帶來了無限商機,同時對企業的管理和經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信息是影響企業管理和經營決策的命脈,實現了對信息的有效控制,就可以建立更加合理的客戶關系,建立完善的供應體系、分銷體系,使企業對物流和資金流的運轉具有更高質量的控制,對市場的預測更加科學准確,從而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實現集團企業信息流、物流與金流「三流合一」將是大型企業信息化發展的目標。
實現網路交易和業務
對於以網路交易為主的企業來說,通過INTERNET平台拓展、整合業務是加快發展的必由之路。通過更新管理思想、優化業務流程、降低管理成本,實現對銷售體系更全面、更及時、更有效的監控、分析和利用。使企業能迅速掌握信息,並對市場需求的變化做出反應。從而增進了公司與下級經銷商及客戶間的聯系,以最短的供應鏈、最快的反應速度、最低的成本、個性化的產品、方案與服務,提高客戶滿意度,改善市場銷售狀況,有效降低渠道成本,提高企業的盈利能力。
實現多點信息互動
建立在企業內部網路的基礎上,充分利用了INTERNET的覆蓋能力,連接了企業的各個分支機構,建立基於全國范圍的企業內部信息交互、和資源共享的網路,緊密結合企業的業務流轉過程和管理過程。
建立完整的交易體系
從與客戶第一次接觸開始,圍繞商機、談判、合同、產品、定貨、運輸、交付等各個業務環節,進行有效的管理,幫助企業控制銷售業務的業務過程,改善市場銷售狀況,有效降低渠道成本,提高企業的盈利能力。
以完整的倉儲、物流管理作為支撐
靈活、簡單、易管理的倉儲和物流系統,是企業分銷體系管理的基本要求,合理的倉儲管理能夠幫助企業有效地組織貨源,調節產品的進貨與銷售之間的時間差,保證市場的需求,降低庫總量,減少了資金的佔用。
加強客戶關系的管理
通過業務過程,收集最終客戶和中間商的基本信息和完整的業務流程信息,定期分析,為客戶提供在其購買產品的生存周期內的,完整的全過程服務。

二、系統功能
網上銷售B2B
現代市場營銷觀念是以營銷者更好地滿足目標顧客的需要和慾望為出發點的。但是,在技術和成本限制的「雙刃劍」下,營銷者只能將目標顧客作為一個群體去看待,提供的只能是類似的產品和服務,無法實現針對目標顧客個人的營銷及服務。網路技術的飛速發展,使得有關資料庫處理的硬體和軟體成本大幅下降,這就為企業(甚至較小的營銷者)採用網路營銷,搜集、編輯、整理和分析其目標顧客的數據資料,進而能夠以目標化的互動傳輸方式為客戶提供個性化的產品和服務創造條件。這不僅有利於滿足單個顧客的物質需要,而且更能使顧客感到個人價值的實現和心理上的愉悅。
無憂網路根據自己多年的電子商務應用實踐和Internet/Intranet應用開發經驗,結合國際先進技術和國內企業的特點,開發了一套功能齊全的網上銷售B2B電子商務解決方案。 該系統以其簡易而功能強大的介面讓使用者透過網路輕松的建立並管理自設的網路商店。企業可通過它建立自己獨有的網上交易平台,為消費者提供安全、便捷的購物方式,為商家提供交易處理和豐富的管理統計功能,並且該系統支持多種商家接入方式和支付手段。並且具有用戶界面友好、使用簡潔、維護方便、穩定可靠、易於擴展等特點。
B2B電子商務則是企業謀生存、求發展的必由之路。通過一個由Internet支撐的網上平台,將提供企業提高效率、速度、改革並創造新價值的新的驅動途徑。B2B電子商務是一個以信息交換為技術基礎、以價值鏈的理論系統為理論基礎的一個在供應商、生產商、銷售商、用戶、銀行等之間建立起價值鏈轉移、多方共贏的生態圈的綜合電子商務平台。
網上銷售B2B電子商務系統有以下功能模塊:互動型營銷網路業務平台、統一的用戶認證系統、營銷業務管理、網上業務流程、商品目錄管理、實時信息交互、信用銷售與風險控制、事務警示處理系統、市場信息管理、決策支持管理以及通用的銷售管理、訂單管理、退/換貨處理、庫存管理、信息中心、與分銷商兼容和財稅管理等。

網上銷售B2C
網上銷售B2C系統是企業為最終用戶提供的網上銷售企業產品的系統。具有先進完備的網上購物功能和強大的後台管理功能。企業可以利用本系統迅速建起具有網上銷售、網上支付、運費計算和訂單跟蹤等先進功能的電子商務銷售系統;同時可利用網上銷售B2C的後台管理系統維護和運作網上商務。為企業提供操作簡便、靈活維護的網上產品銷售工具。
網上銷售B2C系統是企業的零距離網上直銷,實現基於web的產品定製與導購功能。網上銷售B2C系統的功能模塊包括面向客戶的前台模塊,如商品查詢、購物管理、訂單跟蹤、售後服務、電子支付等,以及後台管理模塊,如管理員賬戶管理、訂單管理、用戶管理、產品管理、折扣管理、定製管理等。電子商務平台不僅擁有強大的電子商務功能,而且具有了使電子商務向智能化、個性化、定製化發展的巨大潛力。
網上集市
網上集市將買賣雙方聯系在一起從而大大提高市場效率,並最大限度地消除由於信息的不透明甚至不可獲得而產生的不合理采購流程。特別是對於相對分散的行業,電子集市為買賣雙方所帶來的方便和經濟效益更為明顯。這方面最好的例子莫過於波音飛機公司的PART系統,這一以中介服務功能為主的電子集市將波音公司在全球的客戶(航空公司)和該公司300家主要的零部件供應商聯系在一起,一旦客戶需要某一維修部件,PART系統能自動將這一需求通知該部件的供應商,從而使客戶很快獲得報價和庫存信息,並通過該系統訂貨和查詢訂單信息。
無憂網路認為:一個富有活力和廣闊發展空間的電子商務解決方案,不應該是一個簡單的功能疊加,而必須是一個集成了信息平台+服務平台+交易平台的全功能的場所,而且,這個方案還應該是開放與通用、立體與智能的網狀商業貿易平台,能夠使企業的內部資源管理系統與外部商業環境實現無縫的連接,使企業對內、外部資源進行整合的把握,我們稱之為電子化網上集市。
為滿足企業利用Internent實現對供應商、分銷商及合作夥伴之間的在線交易、信息交流等各類電子商務需求。該電子化交易市場作為緊密連結著分散的買賣雙方的樞紐,允許買賣雙方實時協作,並不受時間地域行業的限制,在技術與標準的支撐下,它能夠協助企業以最快的速度迎接外來的變化並迅速捕捉商機,所以是諸多電子商務模型中最為開放和活躍的,也必將成為未來成本、速度競爭的商業模式中最根本的環節和最主要的、最普遍的交易方式。

三、方案特點
構建完整的業務和交易體系
除了展現在客戶端瀏覽器「可見」的業務以外,根據業務需要為客戶提出了完整的前後台業務系統技術解決方案,包括對企業間交易、產品采購、銷售管理、庫存管理、業務過程監控等各方面。
實現業務過程可跟蹤
銷售人員和管理人員在整個業務過程中可以實時監控各種業務運轉情況和事件,系統提供多種查詢跟蹤功能,幫助企業避免問題的發生。例如:訂單是否需要加快執行,供應商是否有交貨問題。物料在收貨時是否有特別注意的事項,協議是否已近到期日,是否需要重新談判等。
面向用戶的企業信息門戶
系統提供了企業內部信息採集和管理系統,提供了簡單、實用、功能比較齊全的信息發布平台,供企業及相關信息的采編和發布使用。通過信息發布平台,用戶可以構建多種多樣的專題信息組。

⑦ 想申請電子商務方面的一個專利,應該申請實用新型還是發明專利

第一,復商業方法在中制國是無法專利授權的。
第二,如果你的電子商務技術中包括硬體技術,則發明和實用新型這兩種類型都是可以選擇的,不過發明的授權難度要大得多。
第三,如果你的電子商務技術中不包括硬體技術,則只能申請發明專利,而且需要充分說明通過實施你的方法能夠實現的好的客觀效果。

⑧ 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問題的研究

由於計算機網路技術和數字技術的廣泛應用,使人們的智能和計算機的高速運行能力匯集和融合起來,創造了新的社會生產力
;而電子商務更便利地滿足著人們的社會交往、購物、學習、消費、醫療等各種需要。可以說,電子商務活動就是在網路環境下使一部分商品流通「隱形化」的過程。不過,我們在享受著電子商務為我們帶來談判、簽約、訂購商品等便利的同時,也必須注意隨之而來的一些問題,其中知識產權的保護與管理就是其中之一。電子商務活動中涉及知識產權的問題很多,例如:在版權領域,Internet技術給版權保護的客體、版權權利內涵提出的新挑戰;在專利領域,專利發明的性質在網路時代發生了巨大變化,Internet上專利的電子申請方式成為新的法律問題;在商標領域,「Internet」中的「域名」和商標的關系,國際上商標和「域名」的保護和侵權等,這些內容都需要我們認真對待。

一、知識產權與電子商務之間的矛盾

從廣義上來講,知識產權所包含的內容非常廣泛,但本文中我們僅僅討論與電子商務密切相關的幾類,包括版權(在我國叫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近幾十年以來,由於計算機網路技術的迅速發展,導致了數據信息共享的需求,並發生了與知識產權固有特性的強烈沖突。知識產權最突出的特點之一就是它的「專有性」;而網路上的信息則是公開的、公用的,很難受到嚴格的控制。「地域性」是知識產權的又一特點,而網路傳輸的特點則是「無國界性」。知識產權與電子商務這些相反的特性導致了二者間的矛盾和沖突。

目前為解決這些矛盾和沖突,世界大多數國家主張通過締結國際公約來進一步強化對知識產權的「專有性」的保護。1996年12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在日內瓦主持締結的《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唱片條約》中,就針對網路環境,增加了版權保護的新權利,同時對現有權利向數字化的應用延伸做出了解釋。同時,對於電子商務影響巨大的知識產權法律國際「一體化」也需要有一個共同的標准,世界貿易組織訂立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就是一例。在知識經濟中,強化知識產權專有性和國際知識產權法律國際「一體化」的趨勢,是不可阻擋的潮流;這對世界發展中國家是一個重大的挑戰。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中的一個大國,必須研究自己的對策。要抓緊健全和完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制度,努力適應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的進程,以便在國際競爭中,確保中華民族在新世紀立於不敗之地。

上面我們簡單介紹了知識產權與電子商務這二者間的矛盾和沖突,下面我們將從不同的角度來介紹電子商務中所可能涉及的各種知識產權問題,以及解決這些問題所要注意的一些細節內容。

二、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問題分析

1、電子商務中的版權問題

所謂版權,有時也稱作者權,在我國被稱為著作權,是基於特定作品的精神權利以及全面支配該作品並享受其利益的經濟權利的合稱。一般來講,版權的客體是指版權法所認可的文學、藝術和科學等作品(簡稱作品)。但是在信息時代,計算機軟體、資料庫、多媒體技術給版權的客體帶來了新的內容。目前世界上已經建立了一個比較全面的版權保護法律體系,將計算機軟體納入版權保護中,給軟體提供更加及時和完善的保護。1972年,菲律賓第一個把「計算機程序」列為「文學藝術作品」中的一項,1980年後美國、匈牙利、澳大利亞及印度先後把計算機程序或者計算機軟體列為版權法的保護客體。1985年之後,又有日本、法國、英國、聯邦德國、智利、多米尼加、新加坡等國以及我國台灣與香港地區,都把它列到了版權法之中。1990年我國制定的《著作權法》、《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和《計算機軟體登記辦法》等立法建立了對計算機軟體的保護。

在涉及到電子商務的版權侵權問題時,我們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網路服務商侵權問題和鏈接侵權問題。

網路服務商根據其提供服務內容的不同,主要分為網路內容服務商和網路中介服務商兩大類。網路內容服務商指自己組織信息通過網路向公眾傳播的主體。網路內容服務商會提供一些網頁,在這些網頁上面的內容就存儲在網頁所在的伺服器上。如果網路內容服務商提供的內容服務未經版權人允許,則構成了對作品的復制權的侵犯和網路傳播權。網路中介服務商的基本特徵是按照用戶的選擇傳輸或接受信息,其本身並不組織、篩選所傳播的信息。此一基本特徵決定了其在版權保護法律體系中具有與網路內容提供商不同的法律地位,從而使得其可能承擔的侵權責任問題顯得更趨復雜,更具有時代性。

信息共享始終是互聯網的理想追求,因此鏈接技術的出現就深受人們歡迎。所謂鏈接是指使用超文本標志語言HTML的標記指令,通過URL指向其他內容。鏈接的對象可以是一個網站,也可以是網站中的某個網頁,甚至是網頁中的某個組成部分。關於鏈接技術的侵權問題,目前並沒有一個統一的說法,不同的國家有很大的差別。主要來講,鏈接可能侵犯的有作品的復制權、演繹權以及精神權利等。關於這方面的論題,還有待於進一步的研究。

2、電子商務中的專利問題

專利,是專利權的簡稱,指的是一種法律認定的權利。它是指對於公開的發明創造所享有的一定期限內的獨占權。專利制度並非一成不變,它必須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所提出的新問題不斷變化。網路技術對專利領域也提出了大量問題。例如,計算機軟體能否成為專利制度保護的客體;網際網路的廣泛性和開放性對專利「三性」(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中的「新穎性」特點提出了挑戰,此外,專利的電子申請方式中涉及的法律問題等等,這些都是在網路環境中需要討論和解決的問題。

在專利法中一般都規定,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必須具有新穎性,新穎性是授予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實質要件之一。傳統的專利法並沒有規定在Internet上公開發明創造應採取什麼樣的原則,因此在Internet上公布的發明是否還具有新穎性就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專利的電子申請在網路環境下也有了新的問題。電子申請就是以電子文件的形式,向國家知識產權主管行政機關提交有關專利的申請。而傳統的做法是以紙質文件為載體進行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起草的《專利法案條約》(草案)和《專利合作條約》細則的修改中,已確認了電子申請的合法性。日本專利局已於1990年12月開始接受專利的電子申請。韓國已經著手進行通過Internet申請專利的實驗。美國、日本、歐洲三個專利局正在進行通過Internet聯機申請專利的准備,並把實現專利文獻無紙化作為今後的發展方向。

3、電子商務中的域名和商標問題

域名是一種資源標志符,是網際網路主機的IP地址,由它可以轉換成特定主機在網際網路中的物理地址。域名作為一種在Internet上的地址名稱,在區分不同的站點用戶上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域名是作為一種技術性手段建立起來的,它在本質上並不是一種知識產權,因此域名本來並不能像商標那樣被作為知識產權受到保護。但是,隨著域名商業價值的不斷增強,法律已經開始將某些知識產權的權利內容賦予給域名,以保護權利人利益。

我國的商標法只規定可受保護標識為「文字、圖案或其組合」,而沒有把在網上出現的某一動態過程作為商標來保護。在網路環境下的商業活動,已使人們感到用「視覺感知」去認定,比起用「文字、圖案」認定商標更能適應商業活動的發展需要。當前在我國最突出的問題是在網路環境下,「域名注冊」與商標權的沖突。雖然1997年5月國務院部門發布了《中國互聯網路域名注冊暫行規定》,但其中只規定了「不得使用不屬於自己的已注冊商標,申請域名注冊」,並沒有禁止以他人的商標和商號搶注域名。因而「域名」已實際上成為商譽、乃至商號的一部分並作為無形資產被交易著。

域名具有唯一性,即它在全球范圍內是獨一無二的,但同時域名又通常都是按照「登記在先」的原則來進行登記的,因此一旦有人先對某個名字進行了注冊,其他人就不得再使用該名字來命名其網址。因為域名具有較高的商業價值,搶注者希望藉助於被搶注者的良好名譽得到網路用戶的訪問,一旦搶注成功,網路用戶將無法訪問到該域名真正代表的被搶注企業的站點,而是訪問到搶注者的站點。法律應當制止這種惡意搶注行為,保護被搶注者的域名名稱或商標利益。

三、知識產權相關法律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的適用研究

在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同時,傳統的知識產權法面臨著如何認定電子商務中的侵權行為,以及如何保護電子商務中出現的新的知識產權等問題。為解決這些新問題,國際社會一方面通過制定新的公約加以協調、另一方面要求各國知識產權法做出相應的調整,以適應全球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

首先來看看版權法的適用問題。版權法在電子聯網技術中有一些發展。傳統的版權法要求你的作品必須附著在載體上,或相關的載體(磁碟、磁帶)上,才會受到保護,但在互聯網領域,你所寫的東西通過機器來幫助你閱讀,也就構成了「附著在載體上」這個法律要件。以美國「花花公子」案為例,這是第一個涉及到計算機網路糾紛的版權案子。「花花公子」雜志訴Starware公司從網路上取得其53張照片資料,並將之放在CD-ROM上販賣而侵犯了其版權。法院經審理、判決「花花公子」勝訴。通過這個案子可以看出,版權的概念在網路環境下必須得到新的擴展。

其次在商標法上,也會面臨新環境下的適用問題。在這方面,不同的國家規定不同。美國奉行的是先使用原則,即誰首先使用這個名稱,他就獲得相關的權利。但網路上的域名登記問題畢竟不是簡單的商標法問題,現在並沒有一個明確的法律來調整這個問題。美國商務部電信與信息司於1998年初公布的《網際網路名稱與地址的技術性管理的改進方案》,例舉了七方面的問題;中國為探尋符合國際標准和適合中國國情的域名制度,於1997年5月30日,國務院信息辦印發了《中國互聯網路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目前,現有的國際知識產權法缺乏保護域名的專門制度,但是,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和TRIPS協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簡稱)等主要的國際知識產權法所規定的基本原則與規則,可能對建立域名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起指導作用。網際網路國際協會與美國的以及全球產業界、網際網路用戶等最近也已達成初步協議,成立新的全球性管理頂級域名機構。這說明國際社會正在加緊努力,協調這一基礎性領域內錯綜復雜的問題。

這里,還要講一講管轄權問題。一般從民訴方面來講,要起訴或在侵權發生地,或在被告所在地,但在聯網系統裡面,傳統的原則不適用了。因為聯網系統里所出現的誹謗、錯誤及誤導性的信息,有時候你根本無法知道它是從哪裡冒出來的。他可能打一槍換一個地方,他把信息輸送上去之後,馬上關機,你就不知道他在哪兒。就傳統的法律而言,提出了一個新課題:「到底在哪兒起訴?」從傳統的民法理論來看,實際上對原告不利,因為在被告所在地或侵權發生地起訴,有時候原告離之很遠,對原告的起訴權不利。但在聯網系統裡面,由於不知道被告(向聯網里輸送信息的人)具體在哪個地方,反而對原告起訴有利,因為原告既然不知道被告在哪兒,原告就可以隨便挑選從法律上和地點上對他最有利的地方起訴。這樣,就形成了美國法律上講的FIM效應。但根據一般原則,還是應該在因網路里的誹謗及錯誤等信息引起傷害的地方起訴。

⑨ 奇邁先生: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問題的研究有哪些

奇邁先生為你解答:
由於計算機網路技術和數字技術的廣泛應用,使人們的智能和計算機的高速運行能力匯集和融合起來,創造了新的社會生產力 ;而電子商務更便利地滿足著人們的社會交往、購物、學習、消費、醫療等各種需要。可以說,電子商務活動就是在網路環境下使一部分商品流通「隱形化」的過程。不過,我們在享受著電子商務為我們帶來談判、簽約、訂購商品等便利的同時,也必須注意隨之而來的一些問題,其中知識產權的保護與管理就是其中之一。電子商務活動中涉及知識產權的問題很多,例如:在版權領域,Internet技術給版權保護的客體、版權權利內涵提出的新挑戰;在專利領域,專利發明的性質在網路時代發生了巨大變化,Internet上專利的電子申請方式成為新的法律問題;在商標領域,「Internet」中的「域名」和商標的關系,國際上商標和「域名」的保護和侵權等,這些內容都需要我們認真對待。一、知識產權與電子商務之間的矛盾從廣義上來講,知識產權所包含的內容非常廣泛,但本文中我們僅僅討論與電子商務密切相關的幾類,包括版權(在我國叫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近幾十年以來,由於計算機網路技術的迅速發展,導致了數據信息共享的需求,並發生了與知識產權固有特性的強烈沖突。知識產權最突出的特點之一就是它的「專有性」;而網路上的信息則是公開的、公用的,很難受到嚴格的控制。「地域性」是知識產權的又一特點,而網路傳輸的特點則是「無國界性」。知識產權與電子商務這些相反的特性導致了二者間的矛盾和沖突。目前為解決這些矛盾和沖突,世界大多數國家主張通過締結國際公約來進一步強化對知識產權的「專有性」的保護。1996年12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在日內瓦主持締結的《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唱片條約》中,就針對網路環境,增加了版權保護的新權利,同時對現有權利向數字化的應用延伸做出了解釋。同時,對於電子商務影響巨大的知識產權法律國際「一體化」也需要有一個共同的標准,世界貿易組織訂立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就是一例。在知識經濟中,強化知識產權專有性和國際知識產權法律國際「一體化」的趨勢,是不可阻擋的潮流;這對世界發展中國家是一個重大的挑戰。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中的一個大國,必須研究自己的對策。要抓緊健全和完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制度,努力適應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的進程,以便在國際競爭中,確保中華民族在新世紀立於不敗之地。上面我們簡單介紹了知識產權與電子商務這二者間的矛盾和沖突,下面我們將從不同的角度來介紹電子商務中所可能涉及的各種知識產權問題,以及解決這些問題所要注意的一些細節內容。二、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問題分析1、電子商務中的版權問題所謂版權,有時也稱作者權,在我國被稱為著作權,是基於特定作品的精神權利以及全面支配該作品並享受其利益的經濟權利的合稱。一般來講,版權的客體是指版權法所認可的文學、藝術和科學等作品(簡稱作品)。但是在信息時代,計算機軟體、資料庫、多媒體技術給版權的客體帶來了新的內容。目前世界上已經建立了一個比較全面的版權保護法律體系,將計算機軟體納入版權保護中,給軟體提供更加及時和完善的保護。1972年,菲律賓第一個把「計算機程序」列為「文學藝術作品」中的一項,1980年後美國、匈牙利、澳大利亞及印度先後把計算機程序或者計算機軟體列為版權法的保護客體。1985年之後,又有日本、法國、英國、聯邦德國、智利、多米尼加、新加坡等國以及我國台灣與香港地區,都把它列到了版權法之中。1990年我國制定的《著作權法》、《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和《計算機軟體登記辦法》等立法建立了對計算機軟體的保護。在涉及到電子商務的版權侵權問題時,我們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網路服務商侵權問題和鏈接侵權問題。網路服務商根據其提供服務內容的不同,主要分為網路內容服務商和網路中介服務商兩大類。網路內容服務商指自己組織信息通過網路向公眾傳播的主體。網路內容服務商會提供一些網頁,在這些網頁上面的內容就存儲在網頁所在的伺服器上。如果網路內容服務商提供的內容服務未經版權人允許,則構成了對作品的復制權的侵犯和網路傳播權。網路中介服務商的基本特徵是按照用戶的選擇傳輸或接受信息,其本身並不組織、篩選所傳播的信息。此一基本特徵決定了其在版權保護法律體系中具有與網路內容提供商不同的法律地位,從而使得其可能承擔的侵權責任問題顯得更趨復雜,更具有時代性。信息共享始終是互聯網的理想追求,因此鏈接技術的出現就深受人們歡迎。所謂鏈接是指使用超文本標志語言HTML的標記指令,通過URL指向其他內容。鏈接的對象可以是一個網站,也可以是網站中的某個網頁,甚至是網頁中的某個組成部分。關於鏈接技術的侵權問題,目前並沒有一個統一的說法,不同的國家有很大的差別。主要來講,鏈接可能侵犯的有作品的復制權、演繹權以及精神權利等。關於這方面的論題,還有待於進一步的研究。2、電子商務中的專利問題專利,是專利權的簡稱,指的是一種法律認定的權利。它是指對於公開的發明創造所享有的一定期限內的獨占權。專利制度並非一成不變,它必須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所提出的新問題不斷變化。網路技術對專利領域也提出了大量問題。例如,計算機軟體能否成為專利制度保護的客體;網際網路的廣泛性和開放性對專利「三性」(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中的「新穎性」特點提出了挑戰,此外,專利的電子申請方式中涉及的法律問題等等,這些都是在網路環境中需要討論和解決的問題。在專利法中一般都規定,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必須具有新穎性,新穎性是授予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實質要件之一。傳統的專利法並沒有規定在Internet上公開發明創造應採取什麼樣的原則,因此在Internet上公布的發明是否還具有新穎性就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專利的電子申請在網路環境下也有了新的問題。電子申請就是以電子文件的形式,向國家知識產權主管行政機關提交有關專利的申請。而傳統的做法是以紙質文件為載體進行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起草的《專利法案條約》(草案)和《專利合作條約》細則的修改中,已確認了電子申請的合法性。日本專利局已於1990年12月開始接受專利的電子申請。韓國已經著手進行通過Internet申請專利的實驗。美國、日本、歐洲三個專利局正在進行通過Internet聯機申請專利的准備,並把實現專利文獻無紙化作為今後的發展方向。3、電子商務中的域名和商標問題域名是一種資源標志符,是網際網路主機的IP地址,由它可以轉換成特定主機在網際網路中的物理地址。域名作為一種在Internet上的地址名稱,在區分不同的站點用戶上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域名是作為一種技術性手段建立起來的,它在本質上並不是一種知識產權,因此域名本來並不能像商標那樣被作為知識產權受到保護。但是,隨著域名商業價值的不斷增強,法律已經開始將某些知識產權的權利內容賦予給域名,以保護權利人利益。我國的商標法只規定可受保護標識為「文字、圖案或其組合」,而沒有把在網上出現的某一動態過程作為商標來保護。在網路環境下的商業活動,已使人們感到用「視覺感知」去認定,比起用「文字、圖案」認定商標更能適應商業活動的發展需要。當前在我國最突出的問題是在網路環境下,「域名注冊」與商標權的沖突。雖然1997年5月國務院部門發布了《中國互聯網路域名注冊暫行規定》,但其中只規定了「不得使用不屬於自己的已注冊商標,申請域名注冊」,並沒有禁止以他人的商標和商號搶注域名。因而「域名」已實際上成為商譽、乃至商號的一部分並作為無形資產被交易著。域名具有唯一性,即它在全球范圍內是獨一無二的,但同時域名又通常都是按照「登記在先」的原則來進行登記的,因此一旦有人先對某個名字進行了注冊,其他人就不得再使用該名字來命名其網址。因為域名具有較高的商業價值,搶注者希望藉助於被搶注者的良好名譽得到網路用戶的訪問,一旦搶注成功,網路用戶將無法訪問到該域名真正代表的被搶注企業的站點,而是訪問到搶注者的站點。法律應當制止這種惡意搶注行為,保護被搶注者的域名名稱或商標利益。三、知識產權相關法律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的適用研究在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同時,傳統的知識產權法面臨著如何認定電子商務中的侵權行為,以及如何保護電子商務中出現的新的知識產權等問題。為解決這些新問題,國際社會一方面通過制定新的公約加以協調、另一方面要求各國知識產權法做出相應的調整,以適應全球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首先來看看版權法的適用問題。版權法在電子聯網技術中有一些發展。傳統的版權法要求你的作品必須附著在載體上,或相關的載體(磁碟、磁帶)上,才會受到保護,但在互聯網領域,你所寫的東西通過機器來幫助你閱讀,也就構成了「附著在載體上」這個法律要件。以美國「花花公子」案為例,這是第一個涉及到計算機網路糾紛的版權案子。「花花公子」雜志訴Starware公司從網路上取得其53張照片資料,並將之放在CD-ROM上販賣而侵犯了其版權。法院經審理、判決「花花公子」勝訴。通過這個案子可以看出,版權的概念在網路環境下必須得到新的擴展。其次在商標法上,也會面臨新環境下的適用問題。在這方面,不同的國家規定不同。美國奉行的是先使用原則,即誰首先使用這個名稱,他就獲得相關的權利。但網路上的域名登記問題畢竟不是簡單的商標法問題,現在並沒有一個明確的法律來調整這個問題。美國商務部電信與信息司於1998年初公布的《網際網路名稱與地址的技術性管理的改進方案》,例舉了七方面的問題;中國為探尋符合國際標准和適合中國國情的域名制度,於1997年5月30日,國務院信息辦印發了《中國互聯網路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目前,現有的國際知識產權法缺乏保護域名的專門制度,但是,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和TRIPS協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簡稱)等主要的國際知識產權法所規定的基本原則與規則,可能對建立域名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起指導作用。網際網路國際協會與美國的以及全球產業界、網際網路用戶等最近也已達成初步協議,成立新的全球性管理頂級域名機構。這說明國際社會正在加緊努力,協調這一基礎性領域內錯綜復雜的問題。這里,還要講一講管轄權問題。一般從民訴方面來講,要起訴或在侵權發生地,或在被告所在地,但在聯網系統裡面,傳統的原則不適用了。因為聯網系統里所出現的誹謗、錯誤及誤導性的信息,有時候你根本無法知道它是從哪裡冒出來的。他可能打一槍換一個地方,他把信息輸送上去之後,馬上關機,你就不知道他在哪兒。就傳統的法律而言,提出了一個新課題:「到底在哪兒起訴?」從傳統的民法理論來看,實際上對原告不利,因為在被告所在地或侵權發生地起訴,有時候原告離之很遠,對原告的起訴權不利。但在聯網系統裡面,由於不知道被告(向聯網里輸送信息的人)具體在哪個地方,反而對原告起訴有利,因為原告既然不知道被告在哪兒,原告就可以隨便挑選從法律上和地點上對他最有利的地方起訴。這樣,就形成了美國法律上講的FIM效應。但根據一般原則,還是應該在因網路里的誹謗及錯誤等信息引起傷害的地方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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