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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稅收主要遵循的原則

發布時間:2021-08-16 05:43:45

❶ 我國在電子商務環境下應遵循的稅收原則

電子商務環境下應遵循的稅收原則、具體而言,這些原則主要包括1稅法公平原則。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興的貿易方式,雖然是一種數字化的商品或服務的貿易,但它並沒有改變商品交易的本質,仍然具有商品交易的基本特徵。因此,按照稅法公平原則的要求,它和傳統貿易應該適用相同的稅法,擔負相同的稅收負擔。確立稅法公平原則的目的在於支持和鼓勵商品經營者採取電子商務的方式開展貿易,但並不強制推行這種交易的媒介。同時,確立稅法公平原則意味著只是要求對現行的稅法進行修改,擴大稅法的適用范圍和解釋,將以數字交易的電子商務納入到現行稅法的內容中去,使之包括對數字交易的征稅。
2、稅收中性原則。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電子商務在我國僅是一個開始,稅收政策不能成為阻礙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障礙,征稅不能影響企業對貿易方式的選擇。在這種情況下,在電子商務的發展初期不應開征新稅或附加稅,而主要通過對現行稅制要素的重新界定來處理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問題。
3、維護國家稅收權利原則。在電子商務中,發達國家多為「強勢國」,而發展中國家多為「弱勢國」。以美國為首的一些發達國家強調稅法的「屬人原則」而弱化稅法的「屬地原則」,意在「以強凌弱」,侵蝕和剝奪發展中國家的稅收主權和稅收利益。在此情況下,我們在制定我國的電子商務稅收法律時,既要有利於與國際接軌,又要從維護我國稅收主權和稅收利益的立場出發,確定對電子商務征稅實行「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並重的做法,認真研究有關「常設機構」概念的內容和實質,明確認定和規范伺服器的身份及其作用,修訂無形資產的范圍,明確對無形資產使用權轉讓的稅收制度。

❷ 電子商務法的基本原則一哪些如何理解

1、中立原則,電子商務法的基本目標,歸結起來就是要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版,建立公平權的交易規則。這是商法的交易安全原則在電子商務法上的必然反映。
2、自治原則,允許當事人以協議方式訂立其間的交易規則,是交易法的基本屬性。
3、安全原則,保障電子商務的安全進行,既是電子商務法的重要任務。

❸ 電子商務稅收的思路原則

當前在電子商務國際立法(包括稅收法規)的進程中,已呈現國際立法先於各國國內立法且歐美等發達國家居主導地位的趨勢,對此我們應予以高度重視和密切關注。我們應利用多種渠道、廣泛收集各國研究電子商務稅收的文件和資料(歐、美、日等國已發布許多有關電子商務稅務政策的文件,如歐盟提出了「電子商務征稅指南」,日本公布了「電子帳簿保存法」,oecd頒布了「電子商務與稅收———階段性報告」,美國頒布了「全球電子商務選擇稅收政策」),緊緊跟蹤、掌握國際電子商務立法的進程和趨勢,從而促進中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總之,只要我們確立了正確的思路和原則,關注世界和中國電子商務的發展,調查電子商務的技術特徵,研究電子商務可能帶來的稅制和征管問題,同時加強相關部門的協作,加強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就能夠制定出適應電子商務內在規律又符合稅收原則的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

❹ 稅收應該遵循哪些原則

1、財政原則 稅收的財政原則的基本含義是:一國稅收制度的建立和變革,都必須有利於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亦即保證國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自國家產生以來,稅收一直是財政收入的基本來源。2、公平原則 稅收公平原則,就是政府征稅,包括稅制的建立和稅收政策的運用,應確保公平,遵循公平原則。3、效率原則 稅收效率原則,就是政府征稅,包括稅制的建立和稅收政策的運用,應講求效率,遵循效率原則。 4、適度原則 稅收適度原則,就是政府征稅,包括稅制的建立和稅收政策的運用,應兼顧需要與可能,做到取之有度。這里,「需要」是指財政的需要,「可能」則是指稅收負擔的可能,即經濟的承受能力。遵循適度原則,要求稅收負擔適中,稅收收入既能滿足正常的財政支出需要,又能與經濟發展保持協調和同步,並在此基礎上,使宏觀稅收負擔盡量從輕。 5、法治原則 稅收的法治原則,就是政府征稅,包括稅制的建立和稅收政策的運用,應以法律為依據,依法治稅。法治原則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稅收的程序規范原則和徵收內容明確原則。前者要求稅收程序——包括稅收的立法程序、執法程序和司法程序——法定;後者要求征稅內容法定。稅收的法治原則,是與稅收法學中的「稅收法律主義」相一致的。

❺ 稅收的原則包括哪些內容

1、稅收財政原則

在保證國家的財政需要的同時,要兼顧納稅人的負擔能力,處理好國家、企業和個人三者之間的利益關系。

2、公平稅負原則

以公正、平等為目標,通過稅收調節,實現合理負擔,鼓勵平等競爭。

3、稅收效率原則

以增進資源有效配置、提高經濟效率為目標, 體現國家產業政策,充分發揮稅收對經濟增長的激勵作用。

4、稅務行政原則

要求稅法簡明易懂,征管簡便嚴密;節時省費。

5、稅收主權原則

保障國家獨立自主的征稅權力,維護本國的合法權益。

(5)電子商務稅收主要遵循的原則擴展閱讀

亞當·斯密的稅收原則:

1、平等

收稅要公平合理。稅收要根據個人收入不同而不同,他把不同收入的人能否負擔自己的稅額,作為衡量稅收是否合理的標准。

2、確實

稅收要有可估性,即納稅人可以准確地預計何時需要繳納多少稅。

3、簡便

稅收制度要簡易可行,即有效的稅收要容易計量和收納。

4、省費

稅收管理的經濟效果要好,即政府應該只用所收到的稅中很少一部分支出用於管理稅收。

意義:

建立稅收制度應遵循的基本准則。又稱稅制原則。

它集中反映了社會占統治地位階級的征稅意志。同時,由於稅收具有積累資金,調節經濟和社會政策等多種功能,只考慮財政收入的需要,有可能對經濟長期發展造成消極影響;

實行刺激經濟增長的稅收政策,又有可能因損害公平,不利於社會安定。因此國家必須選擇一定的稅收原則以協調稅收職能之間的關系。

❻ 稅收規則應當遵循的原則是()。

1綜合性原則
2規劃性原則
3可調性原則
4合法性原則

現代稅收的原則:
1、財政原則
稅收的財政原則的基本含義是:一國稅收制度的建立和變革,都必須有利於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亦即保證國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自國家產生以來,稅收一直是財政收入的基本來源。
2、公平原則
稅收公平原則,就是政府征稅,包括稅制的建立和稅收政策的運用,應確保公平,遵循公平原則。
3、效率原則
稅收效率原則,就是政府征稅,包括稅制的建立和稅收政策的運用,應講求效率,遵循效率原則。
4、適度原則
稅收適度原則,就是政府征稅,包括稅制的建立和稅收政策的運用,應兼顧需要與可能,做到取之有度。這里,「需要」是指財政的需要,「可能」則是指稅收負擔的可能,即經濟的承受能力。遵循適度原則,要求稅收負擔適中,稅收收入既能滿足正常的財政支出需要,又能與經濟發展保持協調和同步,並在此基礎上,使宏觀稅收負擔盡量從輕。
5、法治原則
稅收的法治原則,就是政府征稅,包括稅制的建立和稅收政策的運用,應以法律為依據,依法治稅。法治原則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稅收的程序規范原則和徵收內容明確原則。前者要求稅收程序——包括稅收的立法程序、執法程序和司法程序——法定;後者要求征稅內容法定。稅收的法治原則,是與稅收法學中的「稅收法律主義」相一致的。

❼ 稅收的原則有哪些

一、公平原則
稅收公平原則,就是政府征稅,包括稅制的建立和稅收政策的運用,應確保公平,遵循公平原則。公平是稅收的基本原則。
二、效率原則
稅收效率原則,就是政府征稅,包括稅制的建立、稅收政策的運用和整個稅收管理,都是應講求效率,遵循效率原則。稅收不僅應是公平的,而且應是有效率的。這里的效率,通常有兩層含義:一是行政效率,也就是征稅過程本身的效率,它要求稅收在徵收和繳納過程中耗費成本最小;二是經濟效率,就是征稅應利於促進經濟效率的提高,或者,至少對經濟效率的不利影響最小。
三、適度原則
稅收適度原則,就是政府征稅,包括稅制的建立和稅收政策的運用,應兼顧需要與可能,做到取之有度。這里,「需要」是指財政的需要,「可能」則是指稅收負擔的可能,即經濟的承受能力。遵循適度原則,要求稅收負擔適中,稅收收入既能滿足正常的財政支出需要,又能與經濟發展保持協調和同步,並在此基礎上,使宏觀稅收負擔盡量從輕。
四、法治原則

❽ 電子商務對稅法基本原則的沖擊有哪些

對我國現行稅法進行完善,使其適用於電子商務領域,需要統籌協調國內外諸多領域和環節,可謂是牽一發而動全身,不可能僅僅通過立法就能達到一勞永逸的目標,還受執法環節、社會綜合配套措施等因素的制約。只有以全局視野,科學規劃,統籌推進,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成效。

(一)立法層面的完善

在立法完善的過程中不能採取「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短視、局部行為,應釆取全局把控、統籌規劃、同步推進、重點突破的方式進行。

1.全面規劃同步推進

鑒於我國電子商務領域立法層級低,不同部門制定的規范之間缺乏協調統一的情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應將已有的、散落在各個行政部門的規章、規范性及政策
性文件進行整合,對應由國家統一性法律進行調整的涉及相關概念的界定、法律關系、糾紛解決機制、工商登記、安全認證、在線支付、信息管理、稅收等事項納入
國家立法規劃,結合我國電子商務這十幾年的運行實踐,借鑒國際組織及國外相關國家的成功經驗,統籌協調,制定出符合我國電子商務發展實際、引領電子商務發
展、保護我國電子商務產業的、前瞻性的法律規范。

2.立足現有規范査缺補漏

在電子商務綜合配套法律得到完善的同時,針對現有稅法構成要素在電子商務領域適用存在的問題,以現有法律規范為基礎,查缺補漏,擴充完善,達到法律規范有效適用目的。

(1)納稅主體的完善

我國稅收的法律、法規對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等稅種在第一條就對納稅人的范圍作出了規定,概括起來主要有:在我國境內銷售或進口貨物者、提供勞務或
轉讓無形資產者、取得所得者等為納稅義務人。同時,確定了代扣代繳制度,即境外交易者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由代理人代扣代繳,沒有代理人的由接受
方代扣代繳。「對採用B2B、B2C等模式通過互聯網所進行洽談、訂貨,而在線下進行實物交付的間接電子商務,這些企業已進行了稅務登記,可以適用現有稅
收法律規則認定納稅主體。對釆取C2C模式的個體交易者可採取網路實名制,進行稅務登記,通過與第三方購物平台、銀行、支付機構等建立代扣代繳制度等相關
措施將其納入稅務機關的監管之下,進行相應的稅務監管。

對電子圖書、音樂、電影、軟體、在線咨詢等數字化商品或服務,完全通過互聯網即可進行交易的直接電子商務,其認定規則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補充:

①交易雙方都在我國境內,商品或服務的提供方為納稅義務人。

雙方都在我國境內,完全在處在我國屬地稅收管轄的范圍內,不涉及國際稅收利益及協調的問題,只需從完善相關征管手段、提高征管效率、降低納稅人奉行成
本、易於征管等方面考慮。可確定商品的提供方為納稅義務人,這有利於稅務機關加強稅源監管、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各種成本等優點。62

②境外交易者向我國境內相關主體提供商品或服務,以我國接受商品或服務的相關主體為納稅義務人。63

OECD、歐盟等對數字商品或服務的直接電子商務都認同消費地的課稅原則,我國釆取相應原則符合國際主流趨勢,達到與國際接軌,並避免雙重征稅的目
的。同時,通過國際間稅收協議使我國交易者向境外提供數字化商品或服務時享受同等對待,這有利於國際間相關貿易的發展及國際稅收的協調。

③我國交易者向境外提供數字化商品,按出口對待,免予征稅。

按上述接受方所在地課稅原則,對我國交易者向境外提供數字化商品或服務,按出口對待,免徵相應稅款。通過免稅政策鼓勵和扶持我國電子商務交易者進軍國際市場,與國際同行開展公平競爭。

(2)征稅對象的完善

對於電子商務交易中征稅對象的認定,通過區分間接電子商務與直接電子商務的不同交易形式來處理。

①間接電子商務交易形式,依據現有稅法認定規則進行確認。

通過上文闡述,間接電子商務只是改變了訂貨、洽談、支付等交易環節,貨物的交付還是傳統方式,其交易的本質、貨物的性質沒有發生變化。因此,依據現有稅法認定規則進行確認即可。

②直接電子商務交易下的數字化商品按銷售貨物、相關數字化服務按提供服務認定,徵收增值稅。

對通過電子商務平台銷售電子圖書、音像製品、視頻等商品,接受方直接使用,不涉及權屬轉讓等問題的,可將其認定為銷售貨物;對前述種類商品接受方購買
同時取得版權,並再行銷售的按著作權轉讓處理,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的范圍;對提供在線財會、稅收、法律、內部管理等咨詢類業務活動,可將其認定為提供應
稅服務,並統一納入到增值稅的徵收范圍。這符合我國目前正在推行的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政策所主導的發展趨勢。同時,可避免稅務機關對征稅對象在不同商業模
式、不同性質認定時產生困難。

我國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於2013年5月24日聯合下發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
稅試點,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的部分現代服務業主要包括:無形資產轉讓中的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轉讓,技術咨詢服務,軟體開發、咨詢等服
務,金融支付服務、內部數據分析、呼叫中心、?

電子商務平台等信息系統方面的服務。64上述規定雖然未明確直接電子商務交易的征稅對象問題,但一直在學術界爭議的上述商品按銷售貨物征增值稅還是按
提供勞務或轉讓無形資產(特許權轉讓)征營業稅問題,如果參照傳統交易的稅法適用規則,這一問題已經解決,即屬於增值稅的徵收范圍。

(3)稅率的完善

在征稅對象的認定,特別是直接電子商務交易模式下,筆者已闡明按銷售貨物或提供服務來認定,統一納入到增值稅的徵收范圍。稅率的適用上可從以下幾方面區別對待:

①有形貨物銷售

對有形貨物銷售,按傳統交易方式區分企業與個人不同情況,根據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銷售貨物所屬的稅率。

②數字化的商品和服務銷售

對數字化的商品和服務的稅率適用,為充分體現稅收公平及中性原則,對數字化圖書、報紙、雜志、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能與有形物相吻合的商品適用現行
13%的稅率,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的所列著作權轉讓、提供在線咨詢等應稅服務適用6%的稅率,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徵收率。同時,為鼓勵節能減排,促進低
碳經濟的發展,可對從事數字化商品或服務的單位或個人在稅收上給予相應的優惠,以此進一步提升其競爭力。相應的企業或個人所得稅、消費稅適用現有稅法規
定。

(4)納稅地點的完善

對電子商務交易的納稅地點,可區分境內交易與跨境交易兩種情形,採取相應的政策,具體如下:

①交易雙方都在我國境內

雙方都在我國境內,釆用提供方所在地為納稅地點。如果提供方為法人實體其營業機構或固定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如果提供方為個體交易者時其慣常居住地
為納稅地點。對於一些電子商務企業在全國各地設立倉儲配送中心的,分別在其倉儲配送中心所在地進行納稅,其具體規則參照傳統企業總分機構徵收管理規定。其
優點已在納稅主體認定中予以闡述,此處不再重述。

②交易中提供方在我國境外接受方在境內

對交易中提供方在我國境外的,採用消費地課稅原則,即在接受方所在地為納稅地點,OECD和歐盟也確認電子商務交易的消費地課稅原則,這與國際稅收協調的發展趨勢保持一致。

其消費地納稅地點的認定規則與交易雙方都在我國境內的情況相同。在電子商務環境下提供方可將數字化商品或服務通過設立營業機構、銷售等手段轉移到避稅
港或稅負較低地區,再提供給我國境內關聯企業無償使用,從而達到避稅的目的。為規避上述國際避稅手段,在適用消費地課稅原則的同時,可以加入「實際使用或
利用地課稅」
65的規定。這樣不管境外提供方將接受方所在地轉移到哪個地域,只要該數字化商品或服務被我國境內單位或個人實際使用或利用,就應在我國履行納稅義務。

(5)納稅環節的完善

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納稅環節只剩下商品的提供方及接收方。根據上述對納稅主體及征稅對象的分析,在納稅環節確定方面也要區分交易雙方在我國境內與境外兩種情形。

①交易雙方都在我國境內

交易雙方都在我國境內,納稅環節確定在商品或服務提供方的銷售環節。這樣方便稅務機關對稅源的監控,提高征管效率,降低納稅人奉行成本。

②交易中商品或服務提供方在境外

對境外交易者向我國境內進行銷售時,可區分與其交易的是法人實體還是個人而釆取不同的對策。境外的商品或服務提供者向我國境內法人實體進行銷售活動
時,為方便稅款徵收,納稅環節確定為我國境內商品或服務的接受者,由接受方進行代扣代繳稅款,並通過完善相應進項稅額抵扣制度,確保代扣代繳稅款制度的有
效執行。

境外的商品或服務提供者向我國個人進行銷售活動時,可採取歐盟的做法,要求境外銷售者在我國某一地域進行稅務登記,並進行納稅。要使這一方法順利實施,還要在征管模式創新、高新技術應用、加大違法懲治力度、國際稅收協作等方面予以完善和協調。

(6)納稅期限的完善

通過上文分析可知,在電子商務環境下不論是直接電子商務還是間接電子商務交易,在納稅義務產生的時間點認定上出現了多個相關的連接點。為方便稅務機關
對電子商務不同交易模式下納稅人的監管,降低稅收征納成本,筆者認為在納稅義務產生時間上應結合已有認定規則,以賣方收訖款項的時間點為納稅義務產生時
間,從而參照現有標准界定不同類型納稅人的納稅期限。

雖然納稅期限通過修改現有法律條文,完全可以實現,但並不能保證稅款能時上繳入庫,還需藉助稅務主管部門利用科技手段與電子商務交易平台、銀行、第三方支付企業等建立起直通、高效的信息處理系統,以此達到信息共享,有效掌控納稅人的交易動態,保證稅款及時入庫。

(7)稅收優惠的完善

目前,電子商務在我國雖然取得飛速的發展,但這種新興的商業模式,還處於成長階段,需要我國政府通過政策扶持使其走上穩健的發展軌道。鑒於美國為加強
其電子商務在全球的主導地位,對電子商務交易實施免稅的政策,為扶持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也應將電子商務納入現有稅收優惠范圍中,並進行相應規則設計。同
時,通過征管手段的完善,將經營者納入稅務機關的監控范圍,清除存在的逃避稅款的灰色地帶,使頗具溫暖的稅收優惠,散發出應有的光彩,照耀並溫曖每一個真
正需要的領域。

(8)稅收法律責任的完善

通過之前所述已將電子商務領域納稅主體、征稅對象、稅率、納稅地點、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等稅法構成要素予以重新界定,在已有法律規則的基礎上,對通過
電子商務這個經營平台進行偷逃稅款、不按時進行納稅申報及繳納稅款、篡改有關納稅電子數據等不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在稅法文件中載明其所應承擔的經濟、行
政及刑事責任,加大此領域的懲處力度,使違法成本高於偷逃稅款、不按時納稅等不法行為的成本。這樣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會權衡利弊,審慎對待納稅問題,選擇按
法律規定納稅更有利於自己。同時,通過查辦不同領域的偷逃稅款的典型案件,並通過各種媒介公之於眾,達到警示與教育的作用,如在上文所述的「上海海外代
購」案宣判後很多網店隱去了 「代購」字眼,說明起到了警示效應。

❾ 稅收規則應當遵循的原則有哪些

現代稅收的原則:
1、財政原則
稅收的財政原則的基本含義是:一國稅收制度的建立和變革,都必須有利於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亦即保證國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自國家產生以來,稅收一直是財政收入的基本來源。
2、公平原則
稅收公平原則,就是政府征稅,包括稅制的建立和稅收政策的運用,應確保公平,遵循公平原則。
3、效率原則
稅收效率原則,就是政府征稅,包括稅制的建立和稅收政策的運用,應講求效率,遵循效率原則。
4、適度原則
稅收適度原則,就是政府征稅,包括稅制的建立和稅收政策的運用,應兼顧需要與可能,做到取之有度。這里,「需要」是指財政的需要,「可能」則是指稅收負擔的可能,即經濟的承受能力。遵循適度原則,要求稅收負擔適中,稅收收入既能滿足正常的財政支出需要,又能與經濟發展保持協調和同步,並在此基礎上,使宏觀稅收負擔盡量從輕。
5、法治原則
稅收的法治原則,就是政府征稅,包括稅制的建立和稅收政策的運用,應以法律為依據,依法治稅。法治原則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稅收的程序規范原則和徵收內容明確原則。前者要求稅收程序——包括稅收的立法程序、執法程序和司法程序——法定;後者要求征稅內容法定。稅收的法治原則,是與稅收法學中的「稅收法律主義」相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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