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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治超培训

发布时间:2021-07-30 23:50:49

① 超限检测部门用哪种治超网络监控系统比较好

广州聚杰治超网络监控系统国内知 名,用的也多,性能却是其他品牌可望而不可及的。

② 治超部门可以选择哪个品牌的治超非现场执法网络系统

广州聚杰,2004年成立,现已占据了国内超限检测机构的半壁河山,成为中国自主品牌的标杆。

③ 治超新策的八大举措是什么

2016年8月30日,交通运输部正式发布修订后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新规将于2016年9月21日正式实施,成为其后路政部门执法的法律依据。其中,规定第一章第三条第(八)条明确指出: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为超限运输车辆。
对于建陶行业而言,“运费”就像一堵墙,构筑起各个产区之间的商业壁垒,并逐步形成了各个产区各具特色的经济生态圈。除了华东产区,广东产区及其他产区具有一定品牌价值的企业,几乎都会在各自产区辐射600-800公里的范围内,以贴牌和批发为主要渠道进行产品销售。这一类客户对产品的价格特别敏感,自身的经营模式也都是以走低利润跑量的方式为主。在未来的互联网家装时代,这一渠道也是被冲击最严重的。
然而,建陶产品又是吨价值较低的一类产品。有很大一部分建陶产品的吨价值不足2000元,还不如一元钱一斤的白菜值钱!按产品重量换算价格的话,宝马320均价为100元每斤,联想的电脑均价为1000元每斤,苹果iPhone均价为20000元每斤。由此可见科技的价值是多么巨大。农夫山泉的一句宣传语“我们是大自然的搬运工!”,就很贴切地道出了建陶行业的痛。
其次,各产区建陶产品使用的原料,也都是附近600-800公里范围内运输过来的。尤其是粗料的价格在100-400元之间不等,这其中一半的价格就是用来支付运费。原来常规跨省的六轴运输车辆的载重至少在55吨以上,省内运输车辆多的甚至超过了150吨。除去车身自重,如果想要保持货运收入不变的情况下运费需要上涨20%以上,那么相应的粗料成本会上涨10%左右。由于前段时间暴雨和煤炭价格上涨,已经导致运费和原煤价格大幅度上涨总计超过30%。由此推断在建陶产品售价不变的情况下,由于运输成本的增加将导致建陶企业盈利能力降低10%-20%。如果毛利润低于10%的企业直接面临淘汰的境地。
接下来,我们再来算一算销售之后运输的账。由于限载总重49吨势必导致运费上涨20%左右,那么作为很多以对价格较敏感的批发商为主的建陶企业的辐射范围也将相应的缩水10%-20%。由于限载很多集装箱货运车将由原来的双柜改为单柜运输,运费将会大幅度上涨。那么距离港口300公里范围以上产区的出口竞争力将大幅度下降甚至退出出口市场。由于销售范围的缩小,出口市场的缩水,导致库存积压之后降价促销等情况的出现,这又将会导致建陶企业的盈利能力降低5%-10%。最后,建陶企业的商业竞争力也会大大降低。
随着环保压力逐步加大,企业为了维持生产必须拿出一笔不小的资金用于支付各项环保项目。这样一来,环保支出也大大降低了建陶企业的盈利能力,接下来可能会有更多本就苦苦支撑的建陶企业被压垮。原来建陶产能严重过剩的局面会逐步趋于平衡,也会有越来越多的建陶企业在这次洗牌过程中逐步成长起来。在如此严峻的形式之下,建陶企业首先要提高品质意识,之后再重视品牌建设及提高自身的盈利能力。
建陶企业的未来可谓一“路”艰险,唯有能者才能在日渐残酷的商业竞争中争得一席之地。

相关链接:《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解读
修订后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分五章,共五十五条,分别是总则、大件运输许可管理、违法超限运输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与原2号令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
一、统一了超限认定标准。一是在重量超限认定上,经与公安部、工信部等部门协商一致,按照GB1589确定的最大质量限值作为超限认定标准。二是在外廓尺寸超限认定上,继续沿用了车辆高度4米的标准,车辆长度参照GB1589调整为18.1米,车辆宽度调整为2.55米。
二、优化了大件运输许可流程。《规定》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确定的跨省大件运输联合审批机制进行了细化。
三、提供了多项便民服务措施。
四、规范了加固、改造等行为。对于申请人自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要求公路管理机构要对加固、改造方案进行审查,加强现场检查并组织验收。对于申请人不能采取有效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由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规范了大件运输许可收费行为。《规定》对《公路法》明确的收费范围作了细化:一是需要采取加固、改造等防护措施的,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相关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二是需要采取护送措的,由申请人自行采取;不能自行采取的,可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实施,收费标准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六、建立了大件运输许可信用管理制度。明确提出了承运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许可的,在1年内不准申请超限运输许可。
七、明确了货运源头管理措施。一是强调了货运源头单位、货运企业和驾驶人的义务。二是明确了货运源头的监管主体和职责。
八、规范了路面执法行为。
九、增加了计重收费站发现违法超限运输的报告义务。
十、提出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记录资料以及计重数据等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
十一、明确了违法信息登记抄报和处理反馈制度。
十二、明确了治超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于尺寸超限以及重量超限的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明确了处罚自由裁量权。其中,尺寸超限的,按照超限程度分别处200元以下、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重量超限的,明确了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的标准。

④ 如何建立治理车辆超限运输的长效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主体责任。

坚持“政府牵头、部门负责、区域联动、责任倒查”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市政府明确的“严禁有一辆超限车辆上路进城;严禁有一辆超标车辆出厂进出施工工地;严禁有一辆加装厢板车辆上路;严禁有一处放松治超标准;严禁有一名执法人员违纪违法;严禁有一人打招呼、说人情,破坏治超环境”“六个严禁”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深入推进我县治超工作。县人民政府将治超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县交通、公路、交警、公安、城管、水利、住建、工信、工业集中区、工商、质检、安监、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单位和所有乡镇等治超成员单位在县政府的统一调度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各项治超工作机制,确保治超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治超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县治超办作为县政府专门设立的治超工作统筹协调机构,要充分发挥治超组织协调作用,为各治超成员单位落实治超职责做好组织与协调服务工作。

二、明确治理任务,细化工作职责。

1、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管部门负责向涉超源头企业派驻执法人员,对企业装载源头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督促企业整改达标;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信息,配合开展非法改拼装车辆查处工作。交通路政部门负责S302沿线及周边地区农村货运车辆运输覆盖工作,积极开展农村公路巡查,督促上路车辆必须覆盖且不得超限超载;积极督导各乡镇履行治超工作责任,切实加强农村公路治超和货运车辆改拼装的切割工作。交通部门负责交通建设工地的治超宣传和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对项目业主履行治超责任不力的,责令停工整顿。

2、县公路局牵头负责组织开展路面执法,交警、运管、公安等部门协同配合,对出现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改拼装、农村货运车辆未覆盖上路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格查处;牵头负责治超检测站超限超载治理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同时,严格按照管制通行标准,加强对石龟山大桥二十四小时不间断的交通管制工作,协同查处超限超载车辆。

3、县交警大队牵头负责非法改拼装车辆的查处工作,对发现的非法改拼装车辆及时予以扣证和处罚,并勒令其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恢复原状。对逾期未自行恢复原状的车辆,由交通运管、公路路政部门强制恢复;组织下属各中队开展网格化的治超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在重点时段、重要路段与公路、交通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负责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抽调专门力量配合开展丁家渡检测站的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指挥、引导路面执法中发现的超载嫌疑货运车辆进入治超检测站进行检测。

4、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阻碍治超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违法行为;派驻公安执法人员维持治超检测站的治安秩序。

5、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开展水运砂卵码头专项清理工作,对长期超限超载配载的砂石场所进行处罚和停业整改。

6、县住建局负责城区建筑工地(园区建设项目由工业园管委会负责)治超宣传和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对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履行治超责任不力的,责令停工整改。

7、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县城及大鲸港建成区的渣土车辆运输的强制覆盖工作;负责对城区渣土公司及其所属的渣土运输车辆、渣土运输从业人员进行管理,逐步推行平推式密闭环保顶盖,今后对不符合渣土运输要求的车辆不得涂刷渣土运输标志、不得发放《建筑垃圾运输资格证》。对渣土公司履行治超责任不力的,责令停业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营运资格。

8、县工商局负责查处买卖非法改拼装车辆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改拼装车辆企业,依法吊销非法改拼装车辆企业的营业执照。

9、县质监局负责对治超工作中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严格检查从事改拼装车辆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

10、县安监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货运企业不符合安全装载要求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1、县财政局负责将治超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保障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12、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建设项目的治超宣传和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对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履行治超责任不力的,责令停工整改;负责协助配合执法部门开展本辖区车辆超限超载整治工作。

13、县工信局负责涉超源头企业的治超宣传,协助县交通部门开展源头企业的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对涉超源头企业履行治超责任不力的,责令停产整顿。

14、县监察局对相关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行为。

15、各乡镇负责开展本辖区车辆超限超载整治工作。以村、组为单位,建立网格化的治超管理网络;对货运源头、货运车辆加强管理,完善农村公路限行设施,禁止超限超载、非法改拼装车辆上路行驶。

三、建立健全制度,落实长效机制。

1、建立联合治超机制。

建立由县政府办牵头,各治超成员单位参与的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究治超工作形势,针对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制定工作措施。

坚持固定检测与流动稽查相结合,强化联合执法,加强对治超源头区域、重点路段的管理力度,建立区域联动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和技术措施,从根本上规范车辆装载和运输行为,取缔非法改装行为,重点打击超限超载、非法改拼装车辆的违法行为。特别是交警各中队要加强路面巡查,严格落实公路治超的网格化治超处罚工作,确保治超工作在全县范围内整体覆盖、不留死角。

2、建立专项整治工作机制。

县交通、工信部门要切实加强源头企业超限超载运输专项整治工作。对顶春建材、南方水泥、晋煤金牛、正园饲料、湘北饲料等重点源头企业进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源头监控,对其他12家涉超企业进行巡查监管,既保证货车运输出厂不超限超载,也要保证原材料运输进厂不超限超载。顶春建材、南方水泥、晋煤金牛等重点企业派遣驻厂监管人员5人以上,并通过联网对接建立视频监控平台。加强对从事非法超限超载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誉档案,实行重点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一年内超限3次以上(含3次)的车辆或驾驶人,要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道路运输营运证。对有超限超载登记的营运货车超过总数10%的货运源头企业,要向社会予以公布,责令其停业整顿,并按有关规定对其采取制裁措施。

县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建设工地的超限超载运输整治力度。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必须严格做到“四个一律”:即一律不得超限超载运输;一律不得违规装载建筑材料、预制件、渣土废弃物等;一律不得使用非法改拼装车辆、无牌无证车辆;一律不得让履带式工程车上路行驶。项目业主单位承担监管责任,必须与施工、材料供应等参建单位签订治超目标责任书,新开工项目要将治超规定要求列入承包及运输合同条款,因监管督促不力造成治超执法难以到位的,项目业主承担兜底责任。项目施工、材料供应等参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治超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的将按有关合同和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经济、行政处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各项目施工工地一律设置1块以上治超工作宣传牌,安排2—3名治超协管员;建设主管部门要安排1名以上治超监管员,要向社会公开公示,对所监管的工地实行巡回暗访督查。

县城管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城市渣土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专项整治工作。对县城及大鲸港建成区的渣土车实行全方位、全流程、无缝隙严格管理、严格执法。对渣土车辆未覆盖运输或车厢密闭不严等原因撒漏致使建筑垃圾污染道路的,采取重罚、停运整改、吊销营运资格等措施,坚决杜绝城区渣土车超限超载、无序运输。对配合治超工作不力、反复出现违规现象的渣土运输公司,依法取消该企业的行政许可和特许经营权,吊销其《建筑垃圾运输资格证》。

县水利部门要切实加强水运砂卵码头超限超载专项整治工作。对全县重要水运砂卵码头要实现全天候驻守监管,所有水运砂卵码头必须安装固定磅秤。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或未覆盖运输的,采取重罚、停运整改、吊销营运资格等措施,坚决杜绝砂卵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无序运输。对配合治超工作不力、反复出现违规现象的水运砂石码头,依法取消该企业的行政许可和特许经营权。

县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超限超载车辆冲关闯关专项整治工作。要成立冲关闯关事后打击组,对已冲关闯关的车辆实施事后打击,决不让一辆冲关闯关者逍遥法外;对逃避治超站检查,不听从治超人员现场指挥、逆行或不按车道行驶冲关闯关的,一律进行非现场执法,适用治安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应当依法治安拘留的一律给予治安拘留。县公安交警部门对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的车辆,不予登记和核发车辆牌证、检验,杜绝非标准车辆上路行驶;对故意遮挡、污损车辆号牌的,一律对驾驶人记扣分,情节严重的注销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后予以降级。

县工商部门应加强对水运码头、砂卵料场等货物集散场所的监督管理,取缔无证、无照货物集散场所;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拼装机动车或生产、销售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为,对多次出现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问题的企业给予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上述违法活动的企业,一律予以取缔。

3、建立定点检测和路面执法工作机制。

大力加强定点检测和流动治超工作。县交警、公路、交通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法律规定,以治超站点为依托,通过固定检测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协同配合加大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力度,共同做好治超工作。县公路、交警、公安等部门要按照站点检测的工作要求,派驻力量按照“四班三运转”的要求开展执法工作,其中,公路执法人员22名(协警8名),交警执法人员4名,治安执法人员1名,负责指挥引导货运车辆进入治超检测站点进行检测,维持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坚决打击带车、闯岗和在超限检测站附近集结闯站、阻塞交通等违法行为。进驻治超检测站点的人员纳入治超站点管理,严格落实奖惩并纳入年终考核。

大力加强超限超载车辆整治工作。县公路部门牵头,运管、交警部门抽调足够力量加强流动治超工作,对超限超载严重地区和路面扬撒污染等行为进行集中整治,灵活确定执法时间、执法路段,确保执法效率和执法效果。对公路路面上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嫌疑车辆,县交警部门应指挥引导其就近进行检测,确认超载的,依法对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和记分处理,对累计记分超过规定限值的驾驶人,依法予以扣留驾驶证、组织学习和考试。对已确认的超限运输车辆,公路路政部门应责令停驶,实施卸载,消除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

大力加强改拼装货运车辆的整治工作。对发现有改拼装嫌疑的货车,县公安交警部门一律先扣留车辆与驾驶证。属于非法改装货车的,一律责令现场拆解、恢复原状;属于拼装车辆,监督拆除或解体。对“二次切割”者,实施扣分、扣证双重处罚措施,顶格予以重罚。

四、建立治超执法人员长效管理机制。

县交通、公路等部门要建立治超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执法资格确认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每年组织不少于一个月的教育培训活动,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执法人员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规范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治超工作;加强对治超执法人员的内部管理和工作考核力度,并充分利用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形式,加大对治超执法人员的监督力度。对经查实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执法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一律予以清退。

五、建立治超工作信息化长效管理机制。

建立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超限超载运输数据库,由县治超办对数据进行分析、分类,定期向有关部门抄报,并督促相关部门对违法车辆依法进行处罚,对货物装载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对源头监管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依纪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六、建立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

建立工作考核机制。治超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县治超办负责组织,按源头监管、站点检测、桥梁管制、流动治超、网格执法、农村公路治超等六个方面进行考核,定期在手机报上公布考核结果。出现下列情况的,采取责任倒查的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实行追究:源头企业货运车辆运输超限超载的;一天内连续发现多台次渣土运输车辆上路运输未进行覆盖的;一天内连续发现多台次施工工地货运车辆对外运输超限超载或未覆盖运输的;检测站或管制点对违规车辆应依法处置而未处置的;按照网格化管理模式,各乡镇主要干道一天内连续发现多台次违规车辆未进行处置的;被省、市督导组或暗访组通报的;其他违规现象未得到及时处置的。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一是约谈制度。县治超办将根据各单位的考核结果每个季度进行排队打分,排名垫底的单位分管负责人,由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进行约谈;半年度排名垫底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由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进行约谈。二是奖惩制度。乡镇治超工作考核与交通项目补助资金直接挂钩,年末排名垫底的乡镇一律停止拨付交通项目补助资金;排名垫底、影响到我县在省、市排名的治超责任单位,治超工作考核结果与年度绩效考核和个人评先评优直接挂钩,并责成监察部门对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查处理。

七、建立治超工作举报奖励机制。

对举报超限运输车辆和相关生产经营、车辆改装企业的,县治超办要组织有关部门对举报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一经查实,要对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处罚,同时对举报人员给予奖励。

八、建立治超工作监督机制。

进一步加强对治超责任单位履行治超工作职责、完成治超工作任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县治超办会同县政府督查室、县监察部门,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各货源地、涉超源头企业、车辆改装或拼装企业、丁家渡治超检测站、石龟山管制点流动治超及乡镇、交警大队下属各中队治超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治超执法机构对查处的超限运输车辆、装载货源地、行驶路线等信息进行登记,上报县治超办。县治超办对上报的治超信息进行分析,对不履行职责、监管不到位的,送交有关部门核查处理。各乡镇、各部门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各方联动的治理工作机制,把治超工作列入重点工作安排,保障治理经费,落实治理责任,狠抓源头治理,强化执法监督,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认真开展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治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和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逐步建立健全治超工作长效机制。

⑤ 如何做好一名合格路政治超员稿子

一、首先要热爱路政工作,对工作要充满激情

如果你不热爱这项工作,或者说对这项工作没有充满着激情,那么你将很难胜任路政管理工作。因为我们所从事的这个行业和所干的这项工作,非常具有挑战性,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突出矛盾,诸如公路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健全、路政体制的混乱、人员的不足、装备的落后、社会和公路沿线群众不理解、不支持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会让你在现实工作中变得茫然不知所措,最后会让你产生厌倦而最终成为逃兵。所以,热爱路政工作,对路政工作充满着激情,是成为一名合格路政执法人员的必要前提。

二、要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政治素质

基层的路政管理工作千头万绪,错综复杂,而且琐碎。在日常路政巡查中,路政执法人员可能每天都会在公路上发现堆积物,责任心强的路政执法人员,可能会做一些相应的处理,如果责任心不强的人,可能发现不了,甚至就是发现了,也会置之不理。然而,可能就是因为这么一小堆土,就会引发一起交通安全事故,我们的公路管理机构就可能成为被告,有关责任人也将会被追究相关责任。所以,路政执法人员具备高度的责任心,不仅是对工作的高度负责任,而且也是对社会负责,对自己负责。同样,在治超管理工作中,如果不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牢固树立清正廉洁的思想,不能抵御权力、金钱的诱惑就可能让徇私枉法的事情发生。一次超限违法行为可能会被你忽视;一次人情车可能被你放过;违规追车、野蛮执法;只罚款不卸载等带来的都是对公路的破坏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定和谐的破坏。甚至个别执法人员与违法超限车主相互勾结,钱权交易,更是损坏了交通执法队伍在党和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所以,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政治素质是成为一名合格路政执法人员的关键。

三、要热爱学习,不断地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驾驭工作的能力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知识、信息迅速更新的时代,对执法人员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目前,在基层的路政管理队伍中,很多人平时不注重学习,造成许多的路政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业务水平不高,工作能力不强,独立对外承担某项事务的能力很差。在办案或制作法律文书时漏洞百出,很容易造成执法错案。2010年底全省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改造公路治超站的工作完成后,路面治超监控网络基本形成,这就要求我们治超站的路政执法人员必须要对治超信息化设备进行学习并熟悉网络化治超的流程。树立“依法治超,科学治超”的理念,要学会用网络监控手段去指导我们的治超工作,去服务和保护我们的执法人员。要将学习当成一种自觉和习惯,做到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实现学习与工作的融合,不断地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驾驭工作的能力。所以,热爱学习,是成为一名合格路政执法人员的基础。

⑥ 请问超限超载管理机构用的是哪家治超非现场执法网络系统

是广州聚杰的,现在很多治超部门用的都是这个,国内来说是很有实力的,这个的非现场执法治超系统性能极其稳定,性价比是非常高的。

⑦ 浅谈在新形势下如何做好治超工作

首先,做好治超工作,应继续扎实做好宣传工作,治教结合。治超工作从开始到现在已经有一段时间了,但有些司机、货主对治超政策、治超内涵了解不深,理解不全面,在执法过程中与执法人员往往出现争执现象。这就要求我们基层的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必须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治超宣传氛围,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的基础上,还要采取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单、制作宣传展板和口头宣传等多种形式,加大对超限运输的车主、驾驶员进行政策法规宣传,确保治超宣传到位、解释到位、服务到位,把省三厅一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告》宣传工作贯穿于治超工作的各个环节。
其次,做好治超工作,应继续落实好政府主导,职能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方法。路政治超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只靠交通公路部门一家去唱独角戏、跳独人舞是不行的,只有紧紧依靠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配合,这项工作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才能为路政治超工作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奠定一个良好的执法基础。近年来,省、市各级政府对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工作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多项政策法规,通过职能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取得了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工作阶段性成效。目前,作为治超工作的基层单位,超限检测站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政府定期作专题汇报,并与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沟通联系,进一步明确职责,凝聚力量,把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推向深入,健全完善长期机制。
再次,做好治超工作,要突出重点,加大当地车辆的治理力度。当前,车辆超限超载的内在动力仍然存在。超限超载车辆车主对治超执法部门能不能坚持落实制度、将有关措施贯彻到底持怀疑态度,受利益驱动,等待观望车辆增多,随时会出现反弹。尤其是当地拉矿石、砂石等高密度低附加值物资的车辆,运输业户为获取利润往往冒险选择夜间或白天“卡点闯岗”等“游击”方式超限超载运输。这些车辆集中分布在砂石等资源丰富的地区和建筑工地,以三、四轴无牌、无证、无费的当地车辆居多,行程在50公里以内,肆无忌惮地装运资源货物,昼伏夜出、绕点闯岗,是当前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为此,治超工作应强化源头管理,严格落实违法超载驾驶员扣分、取消驾驶资格和车主营运资格等处罚措施,对超限超载强行闯卡、暴力抗法事件登记翔实,报请当地政府依法严惩。
第四,做好治超工作,要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在做好治超工作的同时,以关注民生、服务群众为主线,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把“文明治超,热情服务,让群众满意”的工作宗旨和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治超原则贯穿于治超的全过程,及时有效地为司机、货主排忧解难,办实事、办好事。一是加强文明执法,杜绝执法简单粗暴、执法形象差。二是按规范程序执法,严格认真地制作执法文书,及时准确地抄报信息。三是强化督导监管,加强内部稽查,坚决杜绝公路“三乱”。四是加强政策法规学习,提高执法能力,提升综合素质。

⑧ 公路治超目前有什么新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确保公路完好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农村公路以及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是指超过国家公路车辆通行限定值或者超过货运车辆核定载质量的违法运输行为。
第四条治超工作遵循全区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治超工作,建立健全治超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治超工作机制,落实治超工作人员,并将治超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交通运输、公安、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质监、安监、工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各自在治超工作中的职责。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交通运输部门在治超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限超载违法车辆;(二)组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运管机构)执法人员在货物装载现场和集散地对运输装载行为进行监管,防止车辆超限超载;(三)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四)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和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建立完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五)引导运力结构调整,采取措施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箱式货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六)对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违法行为通报有关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查处工作。
第七条公安部门负责车辆登记管理,维护治超站点的交通和治安秩序,组织依法查处超限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和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条发展改革(含物价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停车管理等收费标准。
第九条质监部门负责对治超工作中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定期公布经整治验收合格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站单位名单,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拼装、改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查处不符合产品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第十条工商部门负责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第十一条安监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实施安全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特别重大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源头治理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许可、注册登记的货运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建立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
前款所称货运源头单位,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注册登记,从事矿产品、建材、机械、农副产品等生产加工企业、物流站场和其他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现场的经营者。
第十三条运管机构应当对货运源头单位采用进驻、巡查等方式实施货运源头治超。
第十四条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货运源头单位信誉考核档案,对货运源头单位发生的超限超载行为,列入信誉考核范围,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运管机构移交的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运管机构。
运管机构应当每月将货运源头单位违法案件移交相关部门的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运管机构。
第十五条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三)对货运车辆驾驶员出示的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四)配置相应的货物称重和计量设备;(五)建立健全货运源头治超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并按规定向运管机构报送相关资料信息;(六)接受货运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六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无牌无证或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二)为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三)违反超限超载标准,为车辆装载、配载;(四)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第十七条货运源头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装载、计重、开票,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辆。
从事货物运输的车辆驾驶员,在装载货物时应当向货运源头单位出示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车辆。
第十八条运管机构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履行下列职责:(一)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的治超制度及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货运源头单位的治超登记、统计制度、档案进行检查;(三)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予以处罚;(四)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有关行政机关。
第四章路面治理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运车辆为超限超载车辆:(一)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二十吨的(不含本数,下同);(二)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三十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三)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四十吨的;(四)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五十吨的;(五)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五十五吨的;(六)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七)行驶农村公路,车货总重超过二十吨的。
第二十条禁止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行驶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
运输不可解体的大件货物并超过国家公路车辆通行限定值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经自治区交通运输部门批准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联合开展路面执法工作。
路面执法工作应当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固定治超检测站和流动治超检测站范围内开展。
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全路网的治超监控网络,按照国家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处理标准,在治超检测站联合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治理;对超限超载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违法行为,应当以治超检测站为依托,以固定检测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治超执法人员依法对货运车辆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涉嫌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应当立即责令停驶,引导车辆到治超检测站进行检测。
第二十四条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应当经称重设备检测后方可认定。对经检测确定的违法车辆,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治超执法人员对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应当责令违法责任人对超限超载部分的货物自行卸载。拒不服从的,由执法人员依法强制卸载,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治超执法单位为卸载货物提供不超过三天的免费保管时间,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仍不运走的按规定变卖,扣除相关费用后通知当事人领取。
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农村公路重要出入口及节点位置设置限宽、限高设施,在流量大、超限超载严重的公路入口,安排专人把守,控制超限超载车辆驶入。
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在路面执法工作中应当制定交通疏导应急预案,出现道路拥堵情况时,应当快速疏导交通,确保公路畅通。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八条承担治超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对查获的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进行责任倒查。倒查装载、配载的货运源头单位、车辆生产或者改装企业、车辆所属单位、途经治超检测站或者流动检测点等单位或者个人的过错责任,提取相关证据,形成初步核实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治超工作机构。
过错责任的初步核实工作,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案情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治超工作机构负责治超责任事实、责任主体的调查和初步认定,对查实的相关情况抄告行政监察部门。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责任人的过错责任进行审核认定,作出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
第三十条责任倒查中涉及企业或者个人的,由行政监察部门监督其主管部门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治超工作不落实,不履行治超工作职责,超限超载车辆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以及因超限超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由其上级行政机关予以行政问责。
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以上运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以上运管机构给予警告,并对货运源头单位按照每辆次处以一千元罚款;同一货运源头单位一个月以内违规装载、配载达到五辆次以上的,由县以上运管机构移送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法处理,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以上运管机构对货运源头单位按照每辆次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以上运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辆次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实施卸载,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超过认定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超过认定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超过认定标准百分之一百以上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四)超过认定标准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上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给予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办理通行许可证件的;(二)违反规定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三)乱罚款、乱收费或者将罚款、收费据为己有的;(四)为违反规定生产、改装的货运车辆办理登记、发放号牌和行驶证的;(五)对有关部门移交或者通报的案件不及时查处的;(六)接到投诉、举报后,未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的;(七)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超职责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三十八条阻碍治超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专用公路的治超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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