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关于煤矿的安全知识
熟悉工作相关法律知识,学习《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生产法》等,学习相关的业务知识:1、采矿工程2、矿井通风3、矿山机电设备4、矿图与矿山测绘5、煤矿新工人入井须知6、煤矿安全规程 。
② 煤矿安全供电包括哪几个方面
不知道你要用来做什么,与论文,还是了解一下。
写论文的话,到图书馆查一下。并记着书名。如是了解一下的话,大体包括技术、培训、监督。 技术方面做到安全、可靠用电。培训方面,向下井员工做好安全方面教育并定期开展安全例会,普及安全用电小常识。监督方面,做好专人负责,专人承担责任,做好定期巡检,有事必报,有漏必堵。
③ 煤矿电工安全培训读本的介绍
《煤矿电工安全培训读本》适合煤矿电工以及从事煤矿作业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阅读参考。电气安全是煤矿安全生产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煤矿电工安全培训读本》介绍了电工基础知识、电气防爆及供电设备、井下低压电网三大保护、电工井下事故的预防、井下避灾与自救互救等基本知识,对煤矿电工以及从事煤矿作业的有关人员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④ 煤矿安全培训电气工考试题库
一、判断题。(每题2分,在题后括号内打 或 × )
1、电缆护套进入接线室器壁小于8mm的或超过15mm的视为 失爆 。( × )
2、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2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可以不用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 )
3、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
4、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
5、隔爆型电气设备是指将所有能产生火花、电弧和危险温度的零部件都放到具有足够强度的壳体之内,当壳体内部发生爆炸时,不致引起外部爆炸性混合物爆炸的电气设备。符号为 MA。( × )
6、压盘式引入装置缺少压紧螺栓或压紧螺栓未上紧的,手能晃动的属于电气 失爆 。( )
7、橡套电缆护套损坏,伤痕深度达最薄处三分之一以上,长度达200mm或沿圆长四分之一以上者属于失爆。( × )
8、防爆电气的检修工(兼职防爆检查员),对自己所管辖的防爆电气设备每天至少检查一次。( × )
9、当电气设备可能堆积煤粉时,最高表面温度不应超过150℃。( × )
10、煤矿井下常见的过流故障有漏电、过负荷和断相。( × )
二、单项或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是指电路系统中,在正常状态和故障状态下,产生的电火花和温度,都不能引起爆炸性混合物爆炸的电气设备。符号为 A 。
A、i B、MA C、d D、s
2、以下那种情况属于电气 失爆 C 。
A、螺母式引入装置紧不到位,用手能使压紧螺母松动的。
B、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间隙为0.5mm。
C、压叠式线嘴压紧电缆后压扁量超过电缆外径10%的。
D、螺旋线嘴拧进7扣的。
3、下列那些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ABCD 。
A、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B、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C、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
D、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机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集中运输巷(胶带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
4、连接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应采用 ABC 。
A、截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
B、截面不小于100mm2的镀锌铁线。
C、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100mm2的扁钢。
D、截面不小于80mm2的铝质导线。
5、造成电机过负荷的主要原因 BCD 。
A、电源电压过高。 B、频繁启动。 C、起动时间长。 D、机械卡堵。
6、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每 D 个月检查整定1次,负荷变化时应及时整定。
A、12 B、1 C、3 D、6
7、660V低压电网,漏电保护装置的电阻整定值为 A 千欧姆。
A、11 B、22 C、20 D、2.5
8、电压在 C 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都必须设有保护接地。
A、127 B、220 C、36 D、12
9、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器必须在瓦斯浓度 B 以下地点使用。
A、0.5% B、1.0% C、1.5% D、2.0%
10、《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B KW及以上的电动机采用真空电磁启动器控制。
A、55 B、40 C、25 D、11
二、填空。(每空2分,共20分)
1、井下保护接地系统 :由主接地极、局部接地极、接地母线、辅助接地母线、接地导线和连接导线等组成 。
2、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3、用螺栓紧固的隔爆面,同一部位螺栓、螺母规格不一致,钢紧固螺栓拧入螺母的深度小于螺栓直径。
4、井下电气开关密封圈没有全套在铠装电缆铅皮上,或与铅皮之间有其它扎物的,或与铅皮的间隙大于1mm的。进线嘴与密封圈之间没加金属垫圈的,压叠式线嘴压紧电缆后压扁量超过电缆外径10%的属于 失爆 。
5、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欧姆。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欧姆。
二、简答题。(共4题,计30分)
1、我矿井下常用交流电电压有哪四种?(4分)
答:127V、660V、1140V、6000V。
2、煤矿供电系统主要有那些要求?(6分)
答:可靠供电、安全供电、经济供电
3、电气设备检修检修或搬迁前必须执行的程序?(10分)
答:1、切断电源;
2、检查瓦斯,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
3、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
4、检验无电后,进行导体对地放电;
5、打闭锁,悬挂 有人工作不准送点 警示牌。
⑤ 煤矿安全培训的内容
可以培训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专;《岗位责任制》;《煤矿安全属质量标准化》等相关内容,还要看要培训的具体是什么工种,比如电工,就可以培训《电工操作规程》;《电工岗位责任制》;《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机电质量标准)》;《电力安全操作规程》;触电急救这些内容。
⑥ 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
(一)、要重视煤矿企业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确立新的安全培训理念,不培训本身就存在不安全的隐患,安全培训是成本最低的投入,效益最大。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重点培训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确立科学的安全管理思想,从代表职工根本利益的高度重视安全培训工作,防患于未然。尤其要重视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特种作业人员不仅要学习相关工种的理论知识,而且要掌握操作技能,努力学习,刻苦钻研本工种必要的理论知识和技能,确立安全的自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企业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仅要掌握安全法规制度,井下“一通三防”的理论知识,而且要掌握操作技能,提高预防和救护能力,切实克服“三违”理象,提高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二)、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搞好煤矿安全培训是坚持预防为主,贯彻以人为本,服务基层,方便企业的具体体现。要建立和完善煤矿四级培训体系,在国家局和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的领导监督下,对各类各级安全技术培训要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各负其责,实行考教分离。建立和完善安全技术培训试题库,逐步使安全技术培训考试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通过考教分离,促进提高煤矿安全技术培训质量。
(三)、要规范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和培训证书的发放,没有取得煤矿安全培训资格的机构和单位,不能随意搞煤矿安全培训和发放培训证书。各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要与地方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和企业加强合作,保持经常的煤矿安全培训业务联系。树立大教育、大培训的观念,建立一种新的安全技术培训平台和关系。根据面向基层服务煤矿和企业的原则,按照企业的生产安全要求,培训企业需要的各类安全技术人才,紧紧围绕当前煤炭企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立足解决这些问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着重提高煤炭企业各类安全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技术素质。
(四)、要加大投入,加强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和基地的建设,以及实验室和试验设备的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和教材建设。严格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培训大纲进行培训。教师要提高理论水平、教学水平和科研水平,理论联系实际,认真研究企业对安全技术培训的实际需要和培训对象,根据企业对安全技术培训的需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教学。采用多煤体教学、研讨式教学等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提高煤矿安全技术培训的教学质量和培训质量。
(五)、要加强煤矿生产安全管理和企业的安全技术培训,这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基础。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一手抓队伍建设,一手抓安全生产”和“抓主、抓重、抓难点”的原则,不断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监察和行政执法力度。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突出事故防范,采取科学的安全管理方法,坚持纠正人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及时消除各种事故隐患,实现全方位的安全生产和管理。正确处理安全投入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使用先进的安全技术设备,加强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要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技术培训的关系,保证培训时间。企业的各种安全管理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要抽出4天至10天时间,专门参加学习煤矿安全相关的政策法规,理论知识和技能,这样才能提高职工安全思想和业务素质,克服“三违”现象。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代表职工根本利益的高度,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强烈意识,从维护职工群众的生命和健康的高度重视安全技术培训。煤炭企业只有加强安全技术培训,才能确保安全生产,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六)、要提高国有企业、乡镇、个体煤矿生产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采矿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素质。近期一些煤矿发生重大事故的原因就是因为井下作业人员不懂采矿工程技术、胡采乱挖。因此,一方面有必要通过教育培训,使煤矿企业的采掘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掌握煤矿地质、测量、识图、采掘、矿山供电、矿山机械设备、瓦斯防治,煤矿安全技术的基础理论,操作技能,先进的采煤方法和技术。另一方面,国有大型煤炭企业,要加强与高校的合作,根据企业生产发展实际需要,为企业培养采矿、机电、安全工程、资源与环境规划管理等专业的研究生、本科生、高职专业技术人才。市、县、乡镇、个体煤矿,要采取措施,积极引进采矿、机电、安全工程高职和中专技术人才,这样就能改善煤炭企业职工的知识结构比例,提高煤矿职工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素质,改变当前煤炭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少,水平不高,灾害事故不能有效防止的问题,促进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煤炭企业的经营机制不断改革变化,政府的职能发生了改变,管理的手段发生了新的变化。目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处于政治、经济、社会剧烈变动的发展时期,要维护社会安定、和谐,有助于煤炭行业可持续安全发展,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在煤炭安全生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煤矿生产与其他行业相比有很大的差异性,潜在的隐患和危险很多,特别是大批中小型煤矿,办矿条件差,生产设备简陋,系统不够完善,职工队伍素质偏低,对其生产环境的特殊性、危险性的认识不足,预防事故已超出一般环境条件下,一般人的常识和经验范围。因此,只有通过系统的安全生产教育专门培训,才能认识和掌握环境中潜在的危险性,增强自我保护的本领和预防事故的自觉性。
煤矿生产是地下作业,空间狭窄,地质条件多变,时刻受到五大自然灾害的威胁,另一方面,井下生产系统复杂,所使用的各种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等具有很高的技术性和复杂性,要及时地发现隐患,消除隐患,除了经验以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因此,必须经过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才能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由于煤炭生产投资大,周期长,加之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大部分行业处于萧条状态,煤炭行业同样受到了冲击,企业效益出现滑坡,企业经营管理者在不同程度上出现了重效益、轻安全生产的现象。在此阶段,更应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在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煤矿一线职工文化程度参差不齐,技能较差,像“昨天还是头戴草帽,肩扛锄头的农民,一夜之间就变成了头戴矿帽,手持镐头的农民工”的这一类职工更谈不上有什么经验和专门技术了,不懂得事故发生的规律、预防措施和处理方法,在事故状态中不能采取应急措施,做不到自我保护,何以谈上安全生产,因此必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获得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才能规范安全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再者,煤矿总体管理水平较低,体现在主要经营者不懂得专业技术和政策,事故的发生大都由于管理原因造成的,管理人员素质缺陷,就不可能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也就不可能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先进的管理方法。因此必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促进安全生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成长,使他们具有真才实学,强化管理,防患于未然。
煤炭工业的发展,必须依靠科技进步,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煤炭开采技术不断更新,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不断推广。在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作业环境、降低劳动程度、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也给煤矿的安全教育提出了新课题,必须通过安全教育培训,更新管理理念,新的科学技术为劳动者所掌握,同生产劳动相结合,才能转化为生产力,才能转化为安全生产的成果。
实践证明,煤炭安全生产有3条基本经验,一是抓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依靠不断更新的先进技术解决煤矿的安全问题;二是通过法制强化法治,依靠法制的力量和规则意识解决煤矿的安全问题;三就是强化员工教育培训,通过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来解决煤矿安全问题,体现了我国安全生产方针中坚持“装备、管理、培训并重”的原则,可见较强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在安全生产中发挥着更大的作用。
总之,加强全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是保证安全生产的一项基本措施,是煤矿安全生产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煤矿安全生产中重要的基础工作。增强员工安全意识,提高企业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对搞好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责任感与自觉性,坚定信心,端正态度,上下同心,步调一致,增强员工法律意识,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和规则意识,为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通过一系列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充实了职工队伍整体素质,更重要的为确保安全生产奠定了坚实的人力资源基础
⑦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煤矿矿长除取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外,还应当依法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应当合并培训,分别审核发证。
煤矿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任职。
本条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二)煤矿矿长资格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合并培训的,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4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三)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以及新招入矿的其他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七条 煤矿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首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相关岗位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免予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按规定参加煤矿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经继续教育并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免予复训。
第十九条 煤矿应当建立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制度,制定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大纲和计划,安排有经验的职工带领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实习。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