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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评审

发布时间:2021-06-29 23:12:20

1.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1)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评审扩展阅读:

以下是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新设立民办学校许可、登记管理工作

1、2017年9月1日起,凡新设立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要注明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办学形式并进行许可登记。

2、新开办的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按照工商部门管理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按照《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九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3、非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规定制定学校章程,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的,根据《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七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的,分别到民政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4、现有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在未做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选择前,应按照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求进行办学和管理,不得再提取或变相提取合理回报。

5、重新换证和新登记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都应在章程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之规定,增加党组织建设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2. 开办职业培训机构需要什么资质条件

职业培训机构复办学资质制,申报之前需要对申办方进行初步验资,通过资产评估后会拿到资产验资报告书,下一步进入正式申报阶段,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筹办批准书和筹办情况报告;
2、《深圳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表》;
3、拟设培训机构的章程;
4、拟任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和资格证明文件;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培训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房产证或三年期的场地租约;
6、拟举办培训项目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7、办学场所符合消防、卫生要求的证明文件;
8、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应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
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确定出资额的报告。
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质申报之前需要对申办方进行初步验资,通过资产评估后会拿到资产验资报告书
进行工商核名,然后进入申报阶段,到教育局提交资料,场地符合标准,确定获取办学许可证。

3. 民办培训机构可以登记吗如何登记

民办培训机构可以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虽然国务院至今未出台规定,但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市场准入原则,应当允许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办理企业登记。在登记中应作如下把握:
1、凡已经领取教育或劳动部门“办学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告知其向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不得登记为企业。
2、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一般均从事短期的职业技能培训,不得从事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教育。因此,其经营范围可以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8491项统一核定为“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也可以按照其所从事培训的项目具体核定为“外语技能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电脑技能培训”等。
3、为了与公益性的教育机构相区别,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企业名称中一般不单独使用“教育”、“学校”作为行业特征,但可以使用“××教育培训”、“××学校”,如“外语教育培训”、“驾驶学校”、“烹饪学校”等作为行业特征。

4. 职业培训机构资质如何办理

1、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3、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4、应配备专职的校长;

5、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教学管理人员;

6、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7、应具有与培训专业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8、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

9、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

(三)、职业培训资质审批流程

以初级、中级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由申请人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以高级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1、受理:申请人根据办学层次向市或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完整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审批表等材料。

2、审查:审批机关对申请人的申办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审查,同时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3、决定: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者,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权。

4、发证:对新批准正式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5、公告:新批准正式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获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发布成立公告。

(四)、职业培训资质审批期限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批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所有审批程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5. 培训机构资质证

如具备上述条件,可向市教育局规划科提供申请报告、办学章程、房屋产权证、防火证明,3个月内即可办完。

====
申办文化培训机构需什么手续?

先到工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登记,如果是技能培训还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然后回工商部门办理设立手续。培训内容是有关中小学生托管、文化学科技术辅导,中小学生家教及相关文化知识培训等,需向教育局申请。

=====

申办职业培训机构手续办理

(办理部门:职业培训处)

一、申办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设立职业培训机构。

设立职业培训机构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多项制度。

(二)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训练活动相适应的教师、管理人员:

1、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2、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3、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4、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务人员资格证书;

5、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备规定的教师资格。

(三)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训练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1、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2、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四)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五)符合政府制定的职业训练发展规划。

二、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包括申请筹办、正式申报、审核办理等程序。

(一)申请筹办

申请筹办时,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筹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证明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书。

审批机关依据全市职业培训资源的布局,对申办培训项目进行评估,做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

办结时限:30日

(二)正式申报。

正式申报时,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筹办批准书和筹办情况报告;

2、《深圳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表》;

3、拟设培训机构的章程;

4、拟任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和资格证明文件;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培训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房产证或三年期的场地租约;

6、拟举办培训项目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7、办学场所符合消防、卫生要求的证明文件;

8、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应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确定出资额的报告。

(三)审核办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职业培训机构设立条件和设立标准进行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审核完毕后,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批准设立的,颁发《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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