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的第六章支付机构管理
支付机构应要求机构客户登记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税务登记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按规定无须取得税务登记证或无法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除,外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经办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支付机构应核对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留存相关信息。支付机构对客户身份的管理,还应符合国家其他法律规定。
第二十三条 支付机构办理业务时必须掌握真实交易信息,采集逐笔交易的明细数据,包括标的物名称、数量、金额、交易双方和交易时间等。
第二十四条 支付机构应按现行跨境收支申报的规定,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集中涉外收付款项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同时应提供逐笔跨境收支信息,通过银行对实际用汇客户的跨境收支进行还原申报。上述申报要求同时适用跨境人民币交易。
第二十五 条按现行结售汇管理规定,支付机构应在现行间提供通过银行办理的逐笔购汇或结汇信息照规,银行应按现行定报送结售汇统计报表。个人项下结售汇业务,银行还须按现行个人法规规定录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依法开展跨境互联网交易的个人客户结售汇不受年度总额限制。
② 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的第四章支付机构外汇备付金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 支付机构应按照现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在银行开立外汇备付金账户,账户名称结尾标注“PIA”(Payment Institute Account),并通过外汇备付金账户办理跨境代收、代付业务。
第十五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外汇备付金,是指交易产生后由支付机构为客户代收或代付的外汇资金,不得在无交易情况下预收、预存。
外汇备付金账户的收入范围为接受境内付款方外汇划转或购汇转入,境外付款方汇入,以及因交易失败由原路、原币种退回的外汇资金;支出范围为外汇划转,结汇转入人民币备付金账户或境内收款方人民币账户。汇出至境外收款方,以及因客户错汇、多汇或交易失败产生的原路、原币种退出的外汇资金。
第十六条 支付机构应选择其境内人民币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1个存管银行外汇备付金账户.同时可根据业务需要选择不超过3家境内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合作银行,每家合作银行可开立1个外汇备付金账户.以上两账户均可办理集中外汇收付。
第十七条 支付机构外汇备付金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银行应将数据填报在“支付机构外汇备付金账户”项下。
③ 商务部“十二五”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的工作任务
(一)完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1.完善电子商务政策支撑体系。支持各地结合本地区电子商务发展实际制订财政、税收政策,吸引电子商务企业聚集发展。
2.建立电子商务法规标准体系。针对电子商务交易、信用、物流、供应链协同、融资服务等环节,制订一批具有前瞻性、可行性、开放性、兼容性的法规、规范、标准,维护电子商务交易秩序,防范交易风险。
3.建立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和统计监测网络。定期开展电子商务统计,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反映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总体规模、结构变化、发展水平、发展趋势和存在问题,为政策制订提供可靠依据。
4.建立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制订电子商务信用规范,指导建立电子商务纠纷投诉与调解机构,加强消费监督;支持建立覆盖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全国信用信息数据库,鼓励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与其他领域信用信息共享;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按照独立、公正、客观原则,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经营主体开展信用评价与认证服务;支持开展行业自律。鼓励电子签名、电子发票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
5.完善电子商务物流体系。结合城市商贸流通体系建设、“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体系建设、乡镇综合商贸服务中心建设,鼓励整合利用现有物流配送资源,建设物流信息协同服务平台和共同配送中心,完善电子商务物流服务体系。
6.推动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解决报关、结汇、退税等瓶颈问题,支持电子商务运营企业与国际接轨。
7.加强电子商务国际交流合作。扩大电子商务对外交流合作渠道,参与亚太经合组织、上海合作组织、东盟等国际与区域组织中的电子商务工作,参与国际电子商务规则标准的研究制订,支持跨境合作区的电子商务应用。
(二)重点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服务业。
鼓励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技术服务平台、中介服务平台的发展,培育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提供电子商务咨询、资讯、法律、信息技术、人力资源等专业服务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支持已初具规模的、具有影响力并符合国内外市场需求导向的电子商务服务网站发展,积极推动高附加值的电子商务衍生品的开发与应用。鼓励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加快与国际电子商务市场接轨。
鼓励电子商务服务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推动商业模式、商业业态创新。加强产学研合作,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国家级科研和产业基地等资源,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探索电子支付、物流、信用服务、安全认证等支撑体系建设与电子交易的集成创新,促进技术应用与商业模式创新的有机结合。 引导鼓励中小企业应用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与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区域性电子商务服务平台。鼓励各地结合产业发展特色,建设行业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带动产业集群发展。鼓励第三方移动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
(三)深化普及电子商务应用。
1.应用电子商务促进商品流通和扩大消费。
应用电子商务促进传统流通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国内商贸集聚区、大型商场、批发市场、连锁超市和专业市场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交易;引导支持网络零售平台向中小流通企业开放;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城市旧货交易,向城市社区提供家政与日用消费品服务,促进社区便利消费与循环经济发展。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到中西部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建立采购与物流基地,带动当地经济发展。
鼓励肉类蔬菜、酒类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和企业应用物联网、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创新追溯模式和流程,提高追溯精度,增强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稳定推动酒类、药品等特殊商品流通应用电子商务,保障消费安全。
2.发挥电子商务优势,推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的稳步发展。
应用电子商务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大力推动主要贸易单证的标准化和电子化进程,支持地方建设“单一电子窗口”平台,促进海关、检验检疫、港口、银行、保险、物流服务的电子单证协同,提高对外贸易监管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鼓励中小企业应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拓展海外市场,减少渠道环节,树立中国品牌形象,开展国际合作,解决跨境电子商务中存在的问题。
积极发展网上展会。鼓励会展企业依托实体展会,积极应用信息技术与互联网举办网上展会,创新服务形式和内容,走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发展道路。实现网上招商招展,服务贸易洽谈与合作的一站式电子商务功能。大力发展贸易撮合、认证征信、网商供需见面会等电子商务增值服务,建立展会型电子商务平台。通过政策扶持,引导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大型展会的网上展会。
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扩大进口中的作用。支持建立服务进口企业的联合采购平台和进口产品分销与直销电子商务平台,进一步增强进口贸易企业的采购和销售能力。
3.利用电子商务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
继续在全国推广农村商务信息服务试点,拓展农村商务信息服务平台功能,实现信息服务、交易撮合、在线支付、物流配送全流程服务;丰富充实新农村商网服务内容,拓展服务渠道,加强网上购销对接,提高信息服务成效;支持涉农电子商务平台与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合作,建设双向互动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推动涉农电子商务平台与农业产业化基地、农产品营销大户、大型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加工企业、大型餐饮连锁企业及中高档酒店对接,促进大宗农产品网上交易;探索农村商务信息服务的新途径、新模式,加大对农村电子商务应用的支持力度。
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农超对接”信息化建设,拓展商业服务、金融服务、通信服务。推动涉农流通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配送中心和农资流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提高协同效率,降低流通成本。支持涉农流通企业和批发交易市场的电子商务应用,提升农村商贸流通效率和管理水平,实现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的双向畅通。探索农村商务信息服务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实现可持续发展。
4.支持鼓励企业运用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电子商务应用。
积极推进新技术、新成果、新模式的应用转化,推动建立电子商务云计算公共服务平台,解决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企业的计算能力、存储空间和带宽资源等瓶颈问题。建设电子商务与物联网商务整合应用示范平台,推进物联网技术与电子商务模式的融合创新。加快吸收和集成应用新兴移动通信技术、远程控制、无线网络等新型数字技术,发展各类“数字商业”。支持商业企业信息化改造,推广应用企业资源计划、供应链管理、客户关系管理、无线射频识别技术、自动化采购、自动化仓库等先进的信息管理技术。加快支持一些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发展数据产业、导航定位系统和商品服务追溯系统等电子商务创新应用。
④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有哪些
电子商务来法,是调自整以电讯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电子商务法是一个非常庞杂的法律体系,涉及许多领域,既包括传统的民法领域,又有新的领域如电子签字法、电子认证法等,这些法律规范总体上属于商法的范畴。
⑤ 商务部“十二五”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的介绍
商务部10月18日晚间发布新闻稿称,其在2011中国(北京)电子商务大会暨电子商务博览会上正式发布了《商务部“十二五”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
⑥ 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的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便利机构、个人通过互联网进行电子商务交易、规范支付机构跨境互联网支付业务发展,防范互联网渠道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是指支付机构通过银行为小额电子商务(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交易双方提供跨境互联网支付所涉的外汇资金集中收付及相关结售汇服务不包括支付机构提供的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相关服务。
第三条 支付机构参加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应首先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许可业务范围须包括互联网支付支付机构应制定相关试点申请方案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初审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点支付机构应按收付和结售汇管。试照跨境理有关规定及经核准的试点申请方案开展业务接受跨境外支,汇付业务监督和管理。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主体准入管理还应遵守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⑦ 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的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试点期间支付机构违反本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可内要求其整改、停止试点容等。
支付机构如出现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及其分支机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予以处罚。
⑧ 互联网+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2015年7月4日印发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积极发挥我国互联网已经形成的比较优势,把握机遇,增强信心,加快推进“互联网+”发展,有利于重塑创新体系、激发创新活力、培育新兴业态和创新公共服务模式,对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形成经济发展新动能,实现中国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认为,“互联网+”是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推动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提升实体经济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在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互联网与各领域的融合发展具有广阔前景和无限潜力,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正对各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着战略性和全局性的影响。
为此,意见提出我国“互联网+”行动总体目标是,到2018年,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领域的融合发展进一步深化,基于互联网的新业态成为新的经济增长动力,互联网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作用进一步增强,互联网成为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手段,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协同互动的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意见指出,推进我国“互联网+”行动的总体思路是,顺应世界“互联网+”发展趋势,充分发挥我国互联网的规模优势和应用优势,推动互联网由消费领域向生产领域拓展,加速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增强各行业创新能力,构筑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和新动能。坚持改革创新和市场需求导向,突出企业的主体作用,大力拓展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领域融合的广度和深度。着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发展潜力和活力;着力做优存量,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着力做大增量,培育新兴业态,打造新的增长点;着力创新政府服务模式,夯实网络发展基础,营造安全网络环境,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意见还指出,近年来,我国在互联网技术、产业、应用以及跨界融合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已具备加快推进“互联网+”发展的坚实基础,但也存在传统企业运用互联网的意识和能力不足、互联网企业对传统产业理解不够深入、新业态发展面临体制机制障碍、跨界融合型人才严重匮乏等问题,亟待加以解决。
意见明确了11项重点行动。分别是“互联网+”创业创新;“互联网+”协同制造;“互联网+”现代农业;“互联网+”智慧能源;“互联网+”普惠金融;“互联网+”益民服务;“互联网+”高效物流;“互联网+”电子商务;“互联网+”便捷交通;“互联网+”绿色生态;“互联网+”人工智能。
意见提出了推进“互联网+”的七方面保障措施:一是夯实发展基础,二是强化创新驱动,三是营造宽松环境,四是拓展海外合作,五是加强智力建设,六是加强引导支持,七是做好组织实施。
⑨ 电子商务法律条文有哪些
电子商务法律条文如下
电子商务类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专发属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1月)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06年6月)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2007年3月)
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2007年12月)
商务部:《电子商务模式规范》(2008年4月)
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2009年11月)
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
⑩ 商务部“十二五”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的提出目的
商电发[2011]第375号
电子商务是网络化的新型经济活动,已经成为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与现代流通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更好发挥电子商务的推动与引领作用,进一步加快商务领域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构建搞活流通扩大消费长效机制,培育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成果,维护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平稳较快发展,提升对外开放水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以下意见: